新防火规范重要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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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新条文说明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新条文说明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条文说明1总则1.0.1人防工程是具有特殊功能的地下建筑,其建设使用不但要满足战时的功能需要,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同时,要与城市的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努力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式。

我国人防工程建设面积不断增长,大量的大、中型人防工程相继在全国各地建成,并投入使用,防火设计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相关的防火规范相继均进行了修改,故适时修改完善原规范内容,并在人防工程设计中贯彻这些防火要求,对于防止和减少人防工程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及时的。

1.0.2根据调查统计和当前的实际情况,规定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人防工程平时的使用用途。

公共娱乐场所一般指:礼堂、多功能厅、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健身体育场所一般指:溜冰馆、游泳馆、体育馆、保龄球馆、射击馆等。

为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人防工程不能用作甲、乙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只适用于丙、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物品库房包括图书资料档案库和自行车库。

1.0.3本条规定在工程防火设计中,除了应执行本规范所规定的消防技术要求外,还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根据人防工程的火灾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根据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情况和火灾特点,在新建、扩建、改建时要做好防火设计,采取可靠措施,利用先进技术,预防火灾发生,一旦发生火灾,做到立足自救,即由工程内部人员利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源、防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等条件,完成疏散和灭火的任务,把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

1.0.4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涉及面较广,除符合本规范外,国家标准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2等都是应当遵循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七局会同机械委设计研究总院、纺织部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化工部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杭州市公安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技术学院等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简称《建规》),经国家计委1987年8月26日以计标[1987]1447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和公安消防部门等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规》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要求,按《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公安部七局。

本条文说明系内部文件,由原国家计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

1987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第1.0.2条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以下简称“原规定”)的基础上修订的。

为了说明本规范的制订目的、方针和原则,特作本条规定。

规定明确了城镇规划时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规划,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筑的火灾特点,结合实际情况,搞好建筑防火设计。

条文规定,在建筑设计中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合理设计与经济的关系,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及其蔓延。

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第1.0.3条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

本条主要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知中有关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将高层民用建筑中未包括的部分内容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包括的部分内容均包括在本规范的范围内。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析(260页 条文说明)_secret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析(260页 条文说明)_secret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消防监督、研究和教学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12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各类建筑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和预防电气火灾的线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 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条文说明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条文说明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条文说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是指对各类建筑物进行防火设计和施工时所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和要求的目的是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下是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说明:1. 建筑结构的防火要求:建筑物的结构应具备一定的耐火性能,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保持一定时间的稳定性,阻止火势蔓延或坍塌。

建筑结构的耐火性能要符合国家相应标准,并由专业机构进行测试和评估。

2. 防火隔离与分区:建筑物内部应合理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控制火势蔓延。

不同分区之间应设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如耐火隔墙、耐火门等,以防止火灾跨越分区。

3. 防火门窗的要求:建筑物中的防火门窗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一定的防火时间,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地隔绝火源和烟雾。

防火门窗的安装位置、密封性能等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设计和施工。

4. 火灾报警系统的要求:建筑物应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及时发出警报。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要符合相应的标准,确保其可靠性和稳定性。

5. 防火设施的布置和使用:建筑物中应合理布置和使用各类防火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防火设施的数量、摆放位置和使用要符合相关标准,并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6. 人员疏散的要求:建筑物应具备合理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标识,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地疏散人员。

疏散通道的宽度、安全出口的设置和标识的清晰度等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

7. 防火阻燃材料的使用:建筑物的装饰材料、家具、电线电缆等应选用防火性能良好的材料,以减少火灾蔓延的风险和减少可能的烟雾和有毒气体释放。

8. 建筑物消防管理:对于建筑物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来说,他们需要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确保建筑物内部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

以上是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说明。

这些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建筑物的安全性和防火性能至关重要,也为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0.1、4.0.2、4.0.3、4.0.4、4.0.5、4.0.6、4.0.8、4.0.9、4.0.10、4.0.11、4.0.12、4.0.13、4.0.14、5.1.1、5.2.1、5.3.1、6.0.1、6.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文红色字体)。

原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特别场所、民用建筑、厂房仓库。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将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中的特别场所进行合并,单列一章;3.对民用建筑及场所的名称进行调整和完善,补充、调整了民用建筑及场所的装修防火要求,新增了展览性场所装修防火要求;4.补充了住宅的装修防火要求;5.细化了工业厂房的装修防火要求;6.新增了仓库装修防火要求。

注意: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

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避免采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

本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

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装修设计中,认真、合理地使用各种装修材料,并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

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

《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

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版)解答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版)解答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1整合修订版)解答1.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防火设计能否参照《人防防火规范》来执行?答:可以。

新规范1.0.3条“人民防空工程……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1)在住宅建筑下面,由首层进入,可以上到该网点的二层,上下两层相加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的小型营业用房,即进入套内空间后的上下面积之和不超过300平方。

2)仅在首层设置不超过300平方的商业网点是否可行?答:可行。

3)仅在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允许?答:不允许。

4)如首层设置60平方,二层设置240平方是否可行?答:如果二层240平方对应的首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则可行,若做其他用途则不行。

5)门的宽度数量等无规定,从商业经营考虑,一般会开的比较大。

6)可否在三层打通楼板使用?答:不可。

7)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答:首先不需要封闭楼梯间,其次二层如果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辅助使用,不做防火要求;若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楼梯的宽度、坡度等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

宽度一般做1400较好,至少不小于住宅楼梯的疏散宽度。

8)网点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按“不宜大于30M”来执行。

理论依据老《高规》6.1.7《建规》5.3.13。

9)相邻商网之间的隔墙做防火墙,墙上装甲级防火门,可否?答:否。

10)可否设在地下一层和首层。

答:否。

11)首层可否向下开设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答:不可。

12)是否设消火栓?答:对低层而言,无需设置。

当面积大于200平方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8.3.3。

对高层而言要分别对待:a.下述高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

高度不超过100米,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建筑。

注意:切忌将“商业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前者强调商业功能,后者强调居住功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需要重点记忆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需要重点记忆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需要重点记忆的强制性条文各位消防考生都知道:一级消防工程师备考必备的四个消防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以上。

6.1.26.1.56.1.7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6.2.2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6.2.4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6.2.51.2m于小于6.2.71.50h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2.9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

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6.3.56.4.1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最新解读通用防火规范最新版

最新解读通用防火规范最新版

最新解读通用防火规范最新版通用防火规范最新版是将消防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安全事业,着力在预防、控制和减少火灾事故方面提供指导。

该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建筑消防安全。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性质,规范了建筑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

例如,要求不同建筑物的防火隔离性能的标准,以及不同建筑物应配备的消防设备和疏散通道的要求等。

此外,针对大型建筑物、高层建筑和公共场所等特殊建筑物,还制定了额外的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消防设备配置和使用。

规范了各类建筑物应配置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和灭火装置等。

同时,对这些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和使用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作用。

第三,火灾风险管理。

强调了对火灾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重要性,并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例如,要求定期的火灾风险评估和检查,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和逃生路线图等。

此外,还规定了禁止在建筑物中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以及对电气线路、燃气和油料的安全管理等。

第四,人员培训和教育。

要求每个建筑物的使用、管理人员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培训,了解和掌握火灾预防和扑救知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也要求进行定期的消防演练和教育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内容,通用防火规范最新版还包括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引用和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等。

此外,还强调了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督检查部门的责任,明确了消防安全管理的各方责任和权限。

通过最新版的通用防火规范,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建筑消防安全的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除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重视,才能真正达到防火安全的目标。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2020年防火规范条文解说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2020年防火规范条文解说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2020年防火规范条文解说1. 引言根据2020年最新发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本文档对建筑内部装修设计中的防火规范条文进行详细解读,以指导建筑设计实践,确保建筑安全。

2. 规范条文解说2.1 总则- 2.1.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符合防火安全的基本要求,确保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 2.1.2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材料标准和规定,同时满足环保要求。

2.2 装修设计要求- 2.2.1装修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人员密度、火灾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 2.2.2装修设计应合理布局,区分防火分区,确保火灾时人员疏散的安全通道畅通。

2.3 装修材料要求- 2.3.1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A级为不燃材料,B1级为难燃材料,B2级为可燃材料,B3级为易燃材料。

- 2.3.2重要区域如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设施房间等,其装修材料应选用A级或B1级材料。

2.4 装修施工要求- 2.4.1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装修质量。

- 2.4.2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消防验收,确保装修工程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2.5 装修维护要求- 2.5.1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装修材料完好无损,防火功能不受影响。

- 2.5.2对于磨损、损坏的装修材料,应及时进行更换,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3. 结语本文档对2020年《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了详细解读,旨在为建筑设计师、施工单位以及相关部门提供明确的指导,共同确保建筑内部装修设计的防火安全,为建设安全、可靠、环保的建筑环境贡献力量。

新消防规范讲解

新消防规范讲解

新消防规范讲解新消防规范是关于建筑消防设施与火灾应急管理的重要条文,它主要是为了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提高火灾应急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主要讲解新消防规范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主要内容新消防规范包括31个文本,以及补充条款和附件。

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安全疏散系统的建设规范:新消防规范要求在建筑物内部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安全疏散系统。

该系统应当包括各类消防设施,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系统、灭火器、疏散逃生通道等。

2.建筑物防火性能的规定:建筑物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例如,要求各种建筑材料都必须具有一定的防火性能,防止各类火源对建筑物的损害。

3.消防设施的布置:消防设施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布置,以便及时发现和扑灭火灾。

在这方面,还要建立各种消防设备及其配件的清单,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4.消防演练管理:在建筑消防设施的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定期的消防演练,以确保人员的逃生和救援工作可以得到及时和高效的执行。

5.火灾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火灾应急管理制度,由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向市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报告火灾情况。

二、目的和意义1.提高火灾事故预防能力:新消防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进行了规范和细节要求,以提高消防设施的效能,从根本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明确灾害应急管理责任:新消防规范规定了建筑物主管单位应承担的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并明确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3.实现消防设施信息化管理:新消防规范要求建立便于消防设施管理的信息化平台,以便快速有效地获取信息,提高消防设施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新消防规范要求对消防队伍的建设和培训进行规范,提高其救援能力和执行力,以更好地开展火灾应急救援。

5.规范社会公共安全建设:新消防规范就社会公共安全建设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导,提高了社会各界关注消防安全行动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减少了火灾事故发生的概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需要重点记忆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需要重点记忆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需要重点记忆的强制性条文各位消防考生都知道:一级消防工程师备考必备的四个消防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这四个规范非常重要,许多内容需要考生掌握,今天优路教育整理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需要考生重点记忆的强制性条文。

希望对各位小伙伴有所帮助~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6.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1.7 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6.2.2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6.2.4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建筑 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服 务 网 点 的 住 宅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
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 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 24m的单层公共
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 筑
建筑。
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公共 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的计算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新规范 2.1.2 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 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附属建筑。
裙房
原高规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 过24m的附属建筑。 。
裙房 高层
高层
裙房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裙房的划分
——是指高层建筑主体投影线以外部分建筑 ——主体与裙房楼梯常分开
问题
综合楼
原高规 由两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 成的公共建筑为综合楼。 。
目前一座建筑的功能内容超过两种以上为普遍现象,如含车库、商铺 (商场)、餐饮等,如何理解?如普通旅馆配套设施普遍含餐饮、商场、娱 乐,为综合楼还是普通旅馆?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商业服务网点
新规范
2.1.4 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 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 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建筑分类、定性、名词
问题 5: 一个上千平米方甚至上万平方米小区地下车库连成一片,其上面
是由若干多层或高层住宅楼组成,有商业服务网点,并每幢有楼梯和电梯 通往车库,这个小区的楼如何定性?是多幢建筑还是一幢建筑? 如果楼梯和电梯不通往车库,又如何定性?

2018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

2018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

2018新旧防火规X主要条文区别与问题汇总注:对规X要学会相关条文、标准相互串联起来理解,融会贯通,特别要看看规X的条文解释、再看看条文图示,虽然条文解释和图示仅为一家之言,不作为操作之依据,但它们能帮助我们理解规X。

理解规X既要掌握规X的原意,还要知道其反面之意与其延伸的和未尽之意,更要熟练、灵活、运用规X,不死板执行规X条文,否则就变成不熟练理解规X的图审人员了。

一、住宅建筑计算总高度有变,建筑自然层数概念有变化:1、住宅建筑计算总高度的方法,详见附录 A 第条,第 6 款。

2、建筑总层数的变化,详见附录 A 条。

二、组合建造的问题:除该建筑功能所必需的附属库房外(如:商店、展览、宾馆、办公楼所需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商品临时周转库房、档案室、资料室、清洁间、杂物间等),民用建筑和厂房、库房不得合建;反之厂房、库房内也不得设置民用功能的场所(为生产管理直接服务管理室除外)。

详见第条与其条文解释。

三、托幼、老年建筑平面布置: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中的老年活动场所,不得设在半地下或地下室内;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得超过三层,设计时详见第条。

四、关于住宅建筑底部设置商业网点的要求:1、注意商业网点每个分隔单元 ( 面积不得超过 300 ㎡ ) 的分隔墙不得开设门窗洞口连通(包括 2 个分隔单元共用一部疏散楼梯)。

2、注意充分理解第条、第条与其条文解释,住宅与其非住宅合建时的设计。

3、商业网点每层面积大于 200 ㎡时,是否设 2 个疏散出口,规X条文与图示有矛盾,但图示条文与公共建筑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条件的第条相对应,设计时应以最终发行的版本为准。

以上均详见第条。

4 、商业网点图示中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值得商榷,但在设计时可以参照第条、第 3 款要求执行。

五、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的储油量更加明确:由原8h需要量改为不得大于1m3,详见第条。

六、地下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至1000㎡,普通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不变(500㎡),详见第条。

防火通用规范2022条文解释

防火通用规范2022条文解释

防火通用规范2022条文解释防火通用规范2022条文是关于建筑防火安全的法规,旨在确保建筑物在火灾事件中能够有效地防范和抑制火势,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对部分条文进行解释:1.第一条:建筑物应按照国家有关防火规范设计、施工和使用。

这一条文强调了建筑防火安全的整体要求,建筑应符合国家的防火规范并通过审批程序,确保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符合防火要求。

2.第五条:建筑物的设置和分布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这一条文指出建筑物在设置和布置时需要考虑消防安全的要求,包括消防通道、防火门窗的设置,消防设施的布局等,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和防火设施的有效性。

3.第十条:建筑物内部装修装饰材料要符合防火标准。

这一条文要求建筑物内部装修装饰材料应符合防火标准,确保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达到要求,最大限度地阻止火势的传播,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4.第十五条:建筑物应设置消防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这一条文强调了建筑物应设置消防设施的要求,并要求保持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行,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灭火和疏散人员。

5.第二十条:建筑物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维护。

这一条文要求建筑物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维护,包括消防设施的检查、疏散通道的畅通性检查、灭火器的检验等,以确保防火设施的有效性。

6.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过程应按防火规范要求进行。

这一条文强调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要按照防火规范进行,包括防火隔离的设置、施工材料的选择、电气线路的布置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防火要求。

通过对防火通用规范2022条文的解释,可以看出其对建筑防火安全的要求比较全面和细致,旨在确保建筑物在火灾事件中能够及时发现、迅速处理,并尽量减少火势的蔓延和人员伤亡。

建筑物的建设、装修、使用和维护均受到严格的防火要求和规范,以保障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解释说明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解释说明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解释说明2018年5月9日,住建部发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内容,我们发现本次修改并未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内容进行修改,而是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增加了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完善。

换句话说,这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养老服务设施。

以下是具体的修订内容,请仔细阅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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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要条文来源:《建筑技艺》杂志等2014-09-11 08:29:30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内容重要变化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建筑构造,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木结构建筑,城市交通隧道等。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对高层建筑类别以及统一术语进行了修订,对相对密闭场所增加设置注氮控氧防火系统规定;10、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穿过墙、楼板的风管上所设置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等进行了规定;11、电气;对消防电源及其配电进行了新的规定;对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所采用的电源;其且连续供电时间进行了修订;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应用进行了修订;12、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版)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之间应用及相衔接及贯彻要求与消防监督管理措施。

之前相关专家解读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

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

《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

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

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

《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

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

《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

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

条文示例一的1.0.2 条“民用建筑”一词包括:原《建规》1.0.2 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1、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也包括原《高规》1.0.3 条包括的的两类建筑: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2.1.1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术语的定义,非常明确地规定住宅不按层数而按建筑高度来区分多层建筑或是高层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较为准确,而按层数则会有较大出入。

同时也说明了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为27m,其他建筑为24m),定义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

为了说明按建筑高度要比按层数准确,示例如下:某工程,无架空层,9层,每层层高2.8m,总建筑高度为: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层,高度2.1m;9层,每层层高3.0m,顶层为跃层,总建筑高度为:2.1m+3.0m×9+3.0m=32.1m。

两工程层数相同都为9层,而建筑高度两者相差32.1m-25.2m=6.9m。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条文示例三的1.0.6条来自原《高规》,当年1990~1993年编制 95版《高规》时,突破了《高规》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又设定了建筑高度250m的上限,当时考虑的理由是:1、火灾次数。

高层建筑的火灾次数一般为一次,当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积和人数达到《建规》两次火灾标准时,火灾次数不应再按一次计算。

2、消防电梯速度。

消防电梯速度要求在1min内从底层到顶层,当年消防电梯速度为2.5m/s,250m的高层建筑需时100s,即1.67min,已略低于标准要求,但未超过 2min。

3、电源保证。

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别对供电有明确规定,当建筑高度再高时,电源保证的要求更高,当时在我国难以做到。

4、工程案例。

当时国内已建、拟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 250m 以下。

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限建筑(指超过上限值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超建筑的(指超过超高层建筑的高层建筑),国内尚未统一,本人较为倾向于称为超限建筑。

一般认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也有有称为超高层建筑的。

达到152m的称为摩天大楼。

建筑高度为 250m~1000m的高层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个问题。

2.1.4 商业服务网点。

其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条文示例四的2.1.4条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是总面积还是分隔单元面积作了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2)关于前言修订内容2)的条文示例7.3.3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条文示例五的7.3.3条,意味着消防电梯今后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为多台。

这就涉及电梯井底的排水问题,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当兼作消防电梯时,也应按消防电梯要求进行排水。

还涉及消防电梯和兼作消防电梯的客梯或货梯排水泵专用、共用的问题。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条文示例六的7.4.2条与以前规范规定停机坪设置消火栓较为详细,条文所指的适当位置指不影响直升机的升降和有利于消火栓的防冻、灭火的位置。

新《建规》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节,章节名称如下:8 消防设施的设置8.1 一般规定(该节相当于现《建规》 8.2节“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8.2 室内消火栓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 8.3节“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8.3 自动灭火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5节“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5 防烟和排烟设施8.1.2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条文示例八的8.1.2条规定了设或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消火栓系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灭火设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车的屋面都要设。

耐火等级不低、建筑体积不大、生产火灾危险性低、人数少且建筑层数低的场所可不设。

条文规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现有条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

有的建筑裙房屋顶可以上消防车,这有利于高出裙房部分高层建筑消防。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通过消防车加压直接用于建筑物下层的火灾扑救(不限于建筑高度24m)——向邻近建筑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灾蔓延——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建筑物的上层供水条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统不单指消火栓单体,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阀门、供水设施……等。

8.1.7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出现墙体脱落的建筑材料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示例九的8.1.7条与现行规范的规定不相同,现行规范考虑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一般为5m。

考虑建筑物上部有坠落物下坠时,不致伤及消防队员。

而现在考虑建筑物的墙体外倾等因素,“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难以规定具体数字,改为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雨蓬等措施。

规定相对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体坠落(包括玻璃、广告牌、霓虹灯、幕墙、墙体装饰材料…等)。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电力变压器;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3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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