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系统管理办法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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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厦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卫基妇[2004]171号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厦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卫基妇[2004]171号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厦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厦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卫基妇[2004]171号)各区卫生局、各医疗保健单位: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孕产妇、婴儿健康,规范我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厦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全市孕产妇(含流动人口)系统保健管理的建卡工作由我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各妇幼保健机构使用由我局统一印制的厦门市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包括内卡和外卡)。

二、各区卫生局要加强对本辖区的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重点抓好乡卫生院产科建设,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区属医疗保健单位的产科质量,成立区围产保健协作组,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高危会诊等工作。

三、各开展产科工作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按照相应职责,继续做好我市孕产妇建卡后的系统保健工作,做好有关孕产妇、儿童资料收集、上报工作。

四、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高危孕妇管理,做好高危追踪、产褥期保健及计划生育指导工作;继续开展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加强对流动人口孕产妇的系统保健管理,进一步降低我市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

附件:厦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定。

厦门市卫生局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厦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定一、孕妇(含外来人口)确诊早孕后,于孕12周前到居住地辖区妇幼保健院(所)建《厦门市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进行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切实加强流动孕产妇服务管理

切实加强流动孕产妇服务管理

切实加强服务管理,努力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卫生事业发展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妇女发展纲要中最为重要的指标之一,它直接反映一个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和妇女保健工作成效。

而流动孕产妇管理难度大,死亡率高,因此加强流动孕产妇的保健管理是降低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率的关键环节。

一、现状与问题流动孕产妇的保健管理是海拉尔区孕产妇系统管理的关键环节,目前由于城乡结合部外来务工人员多,人员流动性大,无生育计划孕妇刻意隐瞒孕情,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为孕情收集、保健管理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存在因严重产科合并症、传染病、非住院分娩等多种风险危及产妇和新生儿生命。

2011年海拉尔区常住人口孕产妇住院分娩1583人,在海地区助产医疗机构分娩的孕妇有3999人,其中分娩流动孕产妇1500人左右。

2011年海拉尔区救助3名贫困高危孕产妇,其中1例流动孕产妇四川彝族人,外地来海工人员,居住在城乡结合部小型砖厂,产妇及家属保健意识差,孕期未早孕建卡,未作规范产检,梅毒阳性,孕妇拒绝住院分娩,临产后难产入院,并发生产后出血,海拉尔区孕产妇急救中心给予了及时治疗和救助,未发生严重后果。

流动孕产妇管理难度大,死亡率高主要原因是一是观念问题。

由于多数流动人口孕产妇来自贵州、安徽、四川等不发达偏远山区,根据上辈经验,认为没有必要到正规医院检查与分娩。

二是文化原因。

流动人口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文盲及小学程度占70%,她们保健意识差,缺乏孕期保健知识,难以及时发现高龄多产、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症等高危因素。

三是经济原因。

流动人口收入普遍较低,很多孕妇不愿多花钱到医院做孕期保健,未建立孕期保健档案,给医生的诊断治疗带来不便。

同时,她们也较难承担在医院分娩的高额费用,即使是高危妊娠,往往也选择医疗技术相对薄弱的基层医院,从而失去危重病人抢救的机会。

四是政策原因。

现在国家没有把流动人口生育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内,流动人口孕产妇无法享受户籍孕产妇同等的社会保障,而回辖区报销手续比较繁琐,且实际报销费用还抵不上一趟回家路费,因此有个别孕妇直接家中分娩。

(新)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办法与措施1

(新)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办法与措施1

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办法与措施
根据常州市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办法,认真分析社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形式,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年度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计划如下:
一、充分发挥三级防保网络功能,加大健康教育工作力度,广覆盖、大容量的宣传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建立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手册,落实同居住、同管理、同服务,提高孕产妇优生、优育的意识。

二、充分发挥社区医生积极性,对所属服务站范围的流动人口中的早孕妇女进行调查摸底,督促建卡。

三、让流动人口孕产妇到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围保科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定期产检,做好产前筛查,产前诊断,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率。

四、开展流动人口孕产妇的登记建档工作,完成并上报流动人口孕产妇登记。

五、定期主动深入集市、企业、居民聚集区,了解流动人口情况,督促建卡,定期自查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北环南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2018年1月。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7.31•【字号】琼卫妇社[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卫妇社〔2013〕12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为加强我省孕产妇规范管理,推进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实施,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订了《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厅2013年7月31日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我省孕产妇系统管理,规范《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运转流程,及时收集孕产妇资料信息,提高妇幼卫生信息准确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是海南省内孕产妇接受围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文书,由海南省卫生厅提供统一模板(在省卫生厅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海南省内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都必须将《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作为产科门诊病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编制或用其他门诊病历代替。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的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是孕产妇早孕建册、孕期健康管理和产后访视等的责任单位,应当通过入户寻访、召开乡对村的例会或来院检查时登记等方式,负责对其辖区内孕妇(含辖区内的户藉人口及非户藉人口)在其妊娠3个月内建立《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并根据本地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要求,为其提供相应的免费服务。

未到指定单位进行早孕建册的孕妇,则应根据首诊负责的原则,由初次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其建立《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填写《海南省孕妇信息卡》(附件1)。

建册后将《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交由孕妇自身保管,并告知孕妇回到居住地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接受孕产期管理。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XXX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XX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1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该当以保障母婴平安为目标,遵守保健与临床相联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标准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体系,对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督导、考核;3(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抢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义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分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详细组织和信息处置惩罚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孕产妇系统管理与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孕产妇系统管理与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孕产妇系统管理就是从怀孕三个月到产后一个月这段时间内,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由专业的妇幼保健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管理,发现异常及时治疗。

凡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过婚前健康检查的妇女,在怀孕满三个月时,及时到当地国家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科或妇产科登记,建立围产期保健卡册,将免费享受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在建卡的同时,进行第一次检查;怀孕第4至7月,每月检查一次;怀孕第7至9月,每两周检查一次;怀孕第9至10月,每周检查一次。

孕妇临近产期,应尽快到当地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产后,将由系统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派人或这些机构委托就近的妇幼保健员,分别于产后第3天、7天、14天、28天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如发现产妇或婴儿有什么异常情况,及时给予处理和治疗.通过对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使其安全渡过妊娠、分娩、产褥期,早期预防孕产妇并发症和危害胎婴儿的各种疾病,以保证母子孕产期的安全。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是妇幼保健服务的重要内容,对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保障儿童身体健康起着重要作用。

2009年起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列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一、项目目标(一)总目标通过实施孕产妇保健项目,提高社区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减少妊娠期危险因素,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二)年度目标2010年城市达到85%、农村达到60%。

2011年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70%。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2010年项目在全市开始实施,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如下:(一)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妇保健服务规范。

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吉林省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规范》,统一规范服务对象、内容、方式、流程等.(二)建立和完善社区妇幼卫生保健网络。

建立以市妇幼保健院为枢纽,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为骨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基础,社区计生、派出所、民政等部门为辅助的妇幼卫生管理和服务网络,探索适应新时期妇幼保健工作的新方法。

2024年孕产妇健康管理实施方案

2024年孕产妇健康管理实施方案

2024年孕产妇健康管理实施方案孕产妇健康管理,是一项关乎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的系统工程。

在这片充满希望的田野上,我们既是耕耘者,也是守护者。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探索2024年孕产妇健康管理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目标设定我们的目标很明确,就是确保每一位孕产妇都能享受到全面、连续、优质的健康管理服务。

具体来说,就是要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减少孕产期并发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工作原则1.以人民为中心,关注孕产妇身心健康。

2.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风险防控。

3.落实精细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4.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具体措施1.建立孕产妇健康管理档案从孕前开始,我们就为每位孕产妇建立健康管理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孕期检查情况等。

这个档案将伴随孕产妇度过整个孕期,直至产后恢复。

2.加强孕期健康教育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普及孕期保健知识,帮助孕产妇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同时,加强对孕产妇心理健康的关注,提供心理支持。

3.优化孕期检查服务提高孕期检查的覆盖率,确保孕产妇按时进行各项检查。

对于偏远地区的孕产妇,采取上门服务、远程会诊等方式,解决她们的就医难题。

4.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对高危孕产妇实施重点管理,建立高危孕产妇专案,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

5.提高分娩服务质量加强产前、产时、产后服务,提高分娩服务质量。

推广无痛分娩、家庭化产房等新模式,让孕产妇在舒适的环境中度过分娩期。

6.加强产后访视和康复服务产后访视是关键环节,我们要确保每一位孕产妇都能得到及时、专业的产后访视。

同时,提供产后康复服务,帮助孕产妇尽快恢复身心健康。

7.建立孕产妇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孕产妇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孕产妇健康管理信息的实时监测、分析和反馈。

四、组织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2.落实政策保障,完善法律法规。

3.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工作经费。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条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孕期保健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一孕早期孕12周前服务重点: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在孕12周之前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仔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辅助检查: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检查;必要时进行1次B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重度高危孕妇应及时上报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孕7~13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技术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和21-三体综合征筛查;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3. 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4. 填写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合并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5. 医疗保健机构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二孕中期孕13-28周服务重点: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发现高危孕妇及时管理;并转诊有条件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动员产前筛查、诊断..1.通过询问、观察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常规产前检查:测血压、体重、宫高、腹围、听胎心;绘制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行骨盆外测量;以及常规实验室检查含孕24~28周糖尿病筛查等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识别发现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有高危孕妇均应转诊至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应立即护送转诊;并跟踪随访转诊结果..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孕15~20+6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孕16~24周B超筛查胎儿畸形;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3. 无助产技术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孕妇在孕20周后到助产技术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4. 进行孕期卫生、营养、自我监护方法及心理卫生指导;预防胎儿生长受限或巨大儿..三孕晚期孕28周后服务重点:加强胎儿宫内监测;所有孕妇应在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所有高危孕妇应在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1. 常规产前检查;了解胎儿宫内发育情况;防治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2. 辅助检查:复查血、尿常规、肝功、肾功等;B超了解胎儿宫内生长发育情况;开展胎儿监护..3. 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及时转诊..4. 进行家庭自我监护数胎动指导;宣传分娩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要求及程序作为产前保健、宣传的重要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拟起新生婴儿的姓名;主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第六条产时保健服务重点:产程进展应把握五防;即防滞产、防出血、防窒息、防产伤、防感染..1. 严密观察产程、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及早发现和处理难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早护送转诊..2. 正确处理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保护会阴;避免产伤;预防新生儿窒息;确保每个新生儿出生现场都有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3. 严格掌握产前使用宫缩剂的适应证和禁忌证..4. 提倡自然分娩;掌握剖宫产、阴道助产和会阴切开指征..5. 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产后应在产房观察2小时..6. 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流程及抢救制度..7. 指导母乳喂养;坚持“三早”早开奶、早接触、早吸吮;产后半小时内开奶..第七条产褥期保健服务重点:产妇出院后;助产技术机构及时将孕管卡填写完整并转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得到转来孕管卡后;妇幼保健人员或乡村医生应于出院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加强产褥期保健管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1. 在助产技术机构按规定时间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动员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2. 产后访视及产褥期保健管理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测血压、体温;检查乳房、子宫复旧、恶露量及性状、会阴或腹部伤口等情况;发现产妇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并追踪随访..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包括测体温、体重;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和大小便等情况;注意有无畸形、黄疸、脐部感染等;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就诊..注意进行产褥期母乳喂养、卫生、营养、心理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3. 产后42天健康检查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正常产妇做产后42天健康检查;应嘱异常产妇到原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并在2周内随访检查结果..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并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3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知识指导..第八条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1.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应评分、登记和专案管理..2. 高危妊娠应在孕管卡上作出高危标志;每次产前检查应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预约复查时间..3.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高危妊娠登记簿”;并上墙管理;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应电话追访;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踪随访..4. 对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应填写“高危妊娠转诊卡”;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第九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信息收集内容及使用1.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首次产检的孕妇应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一;对未建卡的孕妇应督促到居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卡;定期将收集的孕妇信息反馈到基层医疗机构建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卡、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二;将每次检查的信息按要求记录;了解掌握本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2.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卡:孕妇到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免费建卡;孕妇携孕管卡进行产前检查;检查单位认真记录;住院分娩时孕妇将孕管卡交助产技术机构记录分娩情况;出院后;由助产技术机构将孕管卡由妇幼保健机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孕管卡的运转程序..3. 产前检查记录单:由孕妇自愿选择的助产技术机构建立;每次产前检查医生记录检查情况;分娩前由产科门诊保管;分娩时转入产科病房作为病历归档..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立健康档案;每次应将产前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做好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检查填写及存档..5. 高危妊娠登记簿: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妊娠孕妇应进行登记..6. 高危妊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危孕妇需转诊应填写交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失访的高危孕妇转基层追访..7. 高危孕产妇追访记录本:对未按预约时间就诊的高危孕妇;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不同的高危因素进行记录、追访..第三章分级管理和职责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 负责统筹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与协调..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与本规范的衔接;制定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保证孕产妇系统保健流程正常运转..2.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准入、校验..3. 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抓好医疗机构的产科规范化建设..4. 健全围产保健协作组;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的围产儿死亡评审..5. 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依法上报住院分娩的活产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终止妊娠等相关信息..第十一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 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按时完成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2.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与助产技术检查..3. 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召开妇幼保健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部署工作..4.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应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本地区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5. 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职责1. 执行本省和辖区的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2. 建立健全本院孕产妇系统保健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种信息的收集及运转;产科门诊按要求建立并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产前检查记录单及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记录孕管卡;督促未建孕管卡的孕妇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接受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助产技术机构应完整记录孕管卡的分娩情况..3. 成立产科急救小组;由院妇产科、内科、外科、医技等有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负责院内外重症孕产妇的抢救..4. 参加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协助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助产技术执法检查..5.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6.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职责1. 承担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免费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42天检查服务..2. 加强与村妇联和计生等部门联系;尽早发现孕妇;免费建立孕管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建立、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督促孕妇定期产前检查..负责高危筛查、评分、追踪管理及转诊;建立、记录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3. 负责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各种信息的回收、核实、结案、统计;定期总结、上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将新生儿访视个案信息转入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孕产妇自愿在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有偿产前检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孕产妇保健的相关信息..4. 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定期参加县级例会;每季度召开村卫生所乡村医生或妇幼保健人员例会..5.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孕产妇系统管理1. 流动人口孕产妇应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医疗保健服务..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人员应定期与计生服务站、流动人口办公室联系;尽早发现流动人口孕妇;督促建卡、定期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并做好产后访视..3.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应动员其到暂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孕管卡;并及时纳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追踪观察第四章服务要求第十六条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条件..第十七条从事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流动孕产妇和儿童管理制度精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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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孕产妇和儿童管理制度
一、流动孕产妇和儿童指外地来本县居住不满一年的人口(不包括专门来本身就医而发生的出生和死亡)。

二、认真组织调查城区尤其是要抓住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新建居民区、拆迁户等重点区域的孕产妇和儿童为重点对象,镇要以弃婴和外地留、寄居儿童为重点对象,弄清流动孕产妇和儿童的底数和类型。

三、广泛进行宣传,争取多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四、建立健全流动孕产妇和儿童报告制度(村医每一个月应向镇卫生院报告流动孕产妇和儿童人口数,镇卫生院每季度向县妇幼保健院报告本镇流动孕产妇和儿童人口数),以确保流动孕产妇和儿童去向信息畅通。

五、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定期主动搜索,及时发现流动孕产妇和儿童,及时建立孕产妇、儿童保健手册,纳入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

六、做好流动孕产妇和儿童管理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上报、分析,每季度按时上报《流动人口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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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石卫妇字[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实施办法》的通知(石卫妇字〔2012〕5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妇幼保健院,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为有效推进我市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工作,根据《母婴保健法》和《中国妇女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及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石家庄市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石家庄市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保障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河北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孕产妇和儿童实施系统保健。

第三条保健服务对象:(一)婚前保健:保健对象为辖区内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二)孕前保健:保健对象为辖区内准备生育的男女双方。

(三)孕产妇保健:保健对象为孕早期至产后42天的孕产妇。

(四)儿童保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享受同等服务。

第四条保健服务内容(一)婚前保健:婚前卫生咨询与指导,婚前医学检查。

(二)孕前保健: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指导、健康状况检查。

(三)孕产妇保健:孕期健康教育与咨询、产前咨询、产前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高危孕产妇筛查、监护及管理、产时保健、产后访视、产褥期保健、产后42天健康检查。

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办法
1、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下简称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提高保健服务质量~促进流动孕产妇的身心健康和母婴安全~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居住在八五0农场内的非八五0农场户籍孕产妇。

3、市外户籍孕产妇在本场居住一年以上的~原则上按本场户籍孕产妇保健要求进行管理~统计归入居住地常住人口。

4、省外户籍孕产妇在本场居住不足一年的~由妇幼保健院其建立保健手册~定期予以产前检查~并在孕产妇管理登记簿上登记~统计列入居住地流动人口。

5、市外省内户籍孕产妇在本场居住不足一年的~按要求管理~实行信息交换~统计归入户籍地常住人口。

6、按照“首诊建册、有查有管、高危随访”的原则~提供与常住人口孕产妇相同的流动人口保健服务。

7、若在妇科门诊中发现流动孕产妇检查~及时登记流动孕产妇信息~同时向孕产妇做好宣教、解释~劝导其到辖区医疗卫生单位接受孕产期保健。

8、对不能定期检查的流动孕妇~应及时登记检查信息~并将保健册交孕妇随身携带~尽量避免重复建册。

10、流动孕产妇系统管理原则具体要求是:初次检查时或孕28周前建卡,产前检查一般不少于5次~高危孕妇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11、严格遵守诊疗常规~确保诊疗安全。

对经筛选、复查的高危孕产妇~严格按照高危孕产妇管理要求~实行分级管理、重点监护~必要时转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诊治~并做好追踪随访工作。

12、保健门诊、妇产科等科室要互相配合~共同促进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

八五0农场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系统管理

孕产妇系统管理
2、建立的手册根据本人的意愿交 到孕妇自行选择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定 期产前检查,服务券必须由孕妇自己 保存,遗失不补。
二、《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手册》和孕产 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券运转流程
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服务券规定的检查项目
(包括产前检查5次和产后访视2次,每个孕产
妇补助170元),收回当次服务券,妥善保存,
发育情况。重点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
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孕妇遇有卫生部《产前诊断技 术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应告之到 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
三、孕产妇系统管理服务内容
【孕中期】(孕12~28周)
依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孕 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2)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性缺陷 婴儿的; (5)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1、村级或社区掌握本辖区内育龄妇女的孕情, 确定怀孕对象,督促其到乡(镇)卫生院或县
(区)妇幼保健所(院)建立全市统一的《六安
市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手册》,建册单位需完整
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中的项目,同时登记《六安
市孕产妇保健管理登记表》,并领取孕产妇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券。
二、《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手册》和 孕产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券运转流程
三、孕产妇系统管理服务内容
【产时保健】 3、提倡自然分娩,掌握剖宫产、阴道助产和
会阴切开指征。
4、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
产后应在产房观察2小时。
5、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流程
及抢救制度。

流动孕产妇管理制度

流动孕产妇管理制度

流动孕产妇管理制度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妇女选择外出务工或迁徙,这就需要建立健全流动孕产妇管理制度,为她们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本文将从流动孕产妇管理的背景及意义、管理制度的建立原则、流动孕产妇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措施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背景及意义随着城乡发展不平衡以及人口的流动性增加,流动孕产妇的数量不断增加。

她们可能是农民工、务工妇女、外来务工人员等,由于流动性大、生活环境差、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使得她们孕期和产褥期的保护和服务成为一项较为严峻的工作。

而流动孕产妇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是对现有社会管理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更是对国家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保障流动孕产妇的合法权益和福利。

因此,建立完善的流动孕产妇管理制度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保护孕产妇的健康和权益,加强保健服务机构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管理制度的建立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

建立流动孕产妇管理制度,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流动孕产妇的合法权益。

2. 保障权益原则。

建立流动孕产妇管理制度,应当保障孕产妇的生存权、人身权、健康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 管理服务原则。

建立流动孕产妇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孕产妇的管理服务,为她们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服务。

4. 倡导文明原则。

建立流动孕产妇管理制度,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规范,提高全社会对孕产妇的关注和尊重。

三、流动孕产妇管理的基本要求1. 安全保障要求。

要加强对流动孕产妇的安全保障,避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

2. 生活保障要求。

要关注流动孕产妇的生活保障问题,包括住宿、饮食、医疗等。

3. 健康保障要求。

要加强对流动孕产妇的健康保障,提供妊娠期保健和卫生服务。

4. 权益保障要求。

要保障流动孕产妇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权益、生育权益等。

5. 信息服务要求。

要加强对流动孕产妇的信息服务,提供孕产健康知识和咨询服务。

四、流动孕产妇管理的基本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

流动孕产妇管理制度范文

流动孕产妇管理制度范文

流动孕产妇管理制度范文流动孕产妇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1. 为了保障流动孕产妇的身体健康、优生优育和生育权益,加强对流动孕产妇的管理和服务。

2.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怀孕和分娩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的流动孕产妇,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等。

2. 流动孕产妇必须提供怀孕证明,方可享受本制度规定的权益。

三、权益保障1. 健康管理(1) 流动孕产妇享有定期的产前保健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超声波检查等。

(2) 为流动孕产妇提供孕期保健意见和生活方式指导,确保其饮食、作息、心理等方面的健康需求。

(3) 为流动孕产妇提供疫苗接种和孕期疾病防控指导服务,保证其免受传染病和其他疾病的侵害。

2. 劳动保护(1) 流动孕产妇的工作负荷应当符合怀孕期的特殊需要,禁止劳动强度过大或对胎儿有害的工作。

(2) 流动孕产妇享有合理的工作安排和休息时间,不得加班或参与夜班工作。

(3) 为流动孕产妇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安全和舒适,如提供合适的工作服、鞋子和座椅等。

3. 产假和抚养假(1) 流动孕产妇享有产假和抚养假的权利。

(2) 产假期为8周,其中前6周为必须休假,剩余2周可以自行安排。

(3) 抚养假期为180天,期间可以按照需要安排工作观摩和短期培训。

4. 工资和福利保障(1) 流动孕产妇在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工资按照正常发放标准发放。

(2) 公司的各项员工福利政策和权益在产假期间依然享受。

四、责任和义务1. 单位的责任(1) 单位负责制定流动孕产妇管理制度,并向员工宣传和解释相关政策。

(2) 单位负责为流动孕产妇提供健康管理和劳动保护服务。

(3) 单位应确保流动孕产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发现违法歧视行为应及时处理。

2. 流动孕产妇的义务(1) 流动孕产妇应按照公司要求主动提供怀孕证明和相关资料。

(2) 流动孕产妇应积极参与产前保健检查和疫苗接种,遵守医生和护士的建议和指导。

孕产妇系统管理1

孕产妇系统管理1

周时复查尿蛋白。

4.测量宫底高度、腹围、听胎心,28周起绘妊娠图(图1),
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

5.有条件者,孕18~24周做超声产前诊断。

6.提供营养及心理保健指导,纠正贫血,补铁补钙。

7.孕26周左右筛查血糖,无条件者可检查尿糖。

8.此期胎儿感觉神经细胞发育,用药不当可造成耳聋等,
应当注意避免听力损伤。

(二)临产诊断

临产开始的主要标志为出现有规律的子宫收缩,
并逐渐增强,持续30秒以上,间隔5—6分钟。同时伴
有进行性的宫颈管消失、宫口开大和胎先露下降。
正常分娩助产技术
四、产程观察与处理

(—)原则 以孕产妇及胎婴儿为中心,提供安全、高质量的服务。

1.必须要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管理程序

1、村保健员、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的
怀孕妇女,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
行早孕检查和宣传,并对妊娠妇女进行高危
筛查。

2、将《手册》交孕妇本人,告知在指
定的村保健员、乡镇卫生院、县妇幼保健院
进行产前检查,并详细填写检查结果。在产
前检查中发现有高危因素产妇,及时进行高
危评分,高危孕妇重点登记管理,并在《手
书》,能处理正常分娩,能识别异常情况的医生处理产程。

2.医务人员应热情、和蔼,友好服务每一位产妇。

3.在产程中产妇处在体力消耗、精神紧张状态,应给予精神、
体力及心理的全面支持。

4.产程中母婴处在应激状态,许多危险因素可加重或突然发生,
因此观察要仔细、严密,及早发现异常并给予恰当处理,避免医源性危

孕产妇系统管理制度

孕产妇系统管理制度

孕产妇系统管理制度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要求,对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系统检查、监护和保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凡是怀孕的妇女要做到孕早期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和册,按孕产妇系统管理要求对孕产妇进行定期检查,进行产前、产时及产后保健宣教工作、按要求进行产后访视,认真做好产后42天结案工作,及时筛查及治疗高危孕产妇,对其进行重点管理,要求住院分娩,确保母婴平安。

三、注重产褥期保健,防止产后并发症的发生,指导产褥期卫生及母乳喂养,并且将孕产妇保健资料进行档案化管理.
四、做好孕产妇卫生保健指导,宣传孕产妇保健知识,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对每位孕产妇保健资料进行系统分析评价。

五、每年将本地区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为进一步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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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孕产妇系统管理办法一、孕产期保健与健康教育内容孕产期保健是指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对孕妇、产妇和胎儿、新生儿所进行的系统检查、监护和保健指导及分娩处理等。

孕产期健康教育是帮助孕妇及其家庭了解有关孕产期母亲和胎婴儿的健康知识,了解妊娠及分娩过程中发生不良结局的危险因素,增加孕妇及家庭自主接受保健的意识。

通过系统保健的科学管理方法,有效地预防、减少甚至消除对母儿的伤害,达到健康的目的。

(一)孕早期保健与健康教育(孕12周以前)1、怀孕后定期产前检查;产前检查的时间和次数:初查:孕12周前;复查:孕20、28、32、34、36周,后每周一次直至分娩。

凡高危孕妇酌情增加复查次数。

2、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早发现、早检查、早确诊);3、详细询问病史及体格检查:包括:本人既往史、孕产史、爱人及本人家族史和遗传病史,计算预产期,测基础血压,量身高、体重、检查心、肺、肝、脾等;4、盆腔检查,测骨盆,了解宫底高度,确定妊娠月份;5、实验室检查:血常规、血小板、血型、出凝血时间,尿常规、尿糖,肝功能、乙肝,白带常规,HIV检测及TORCH筛查,B超检查确定是否宫内妊娠;6、高危筛查(按孕产期危险因素评分表进行);7、孕期指导:合理用药,加强营养,适当休息,避免重体力劳动,禁止性生活,避免感染,避免接触农药及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放射线,进行免费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宣教,确保每一位早孕妇女均能接受HIV抗体检测。

(二)孕中期保健及健康教育:(孕20周---28周)1、定期产前检查:每4周一次;2、绘制妊娠图:监测胎儿生长发育情况;3、预测妊高征:平均动脉压、翻身试验等;4、实验室检查:血、尿常规每月一次,有异常者增加检查次数,妊娠18周?24周做一次B超检查,了解胎儿发育情况,筛查有无出生缺陷;5、高危妊娠管理:见后6、孕中期保健指导:平衡膳食,合理营养;纠正贫血,补充铁剂、钙剂;注意胎动出现时间及如何观察孕期行为指导和心理保健指导;(三)孕晚期保健与健康教育(孕28周---分娩)1、定期产前检查;2、骨盆测量:28周后进行;3、检查胎位;4、实验室检查:每月复查一次血、尿常规;妊娠32周后做一次心电图,了解心脏负荷情况;复查B超:了解胎儿、胎盘、脐带、羊水等情况;有条件者妊娠35周开始,每周行胎心监护一次;5、孕晚期指导:教会孕妇如何进行胎动计数;妊娠末三月避免重体力劳动;妊娠末一月禁止性生活;介绍母乳喂养知识及方法;介绍临产征兆及分娩常识;介绍产前准备知识;(四)产时保健与健康教育1、产时宣教:鼓励自然分娩,指导并帮助产妇顺利完成分娩;2、正常分娩监护:(内容略)3、“五防”、“一加强”:防滞产(画产程图)、防感染、防出血、防产伤、防窒息,加强产时监护。

(五)产褥期保健与健康教育1、住院期间的观察与指导:体温、血压、子宫复旧、恶露、会阴或腹部切口、乳房;指导母乳喂养;健康教育:产褥期卫生、新生儿护理、产褥期心理指导;2、产后访视:时间:出院后3天,产后14天和28天;内容:一般情况、子宫复旧及恶露、乳房及母乳喂养;健康教育:科学育儿及护理,指导避孕措施;新生儿:体重及喂养、体温及皮肤黄染情况、定时计划免疫。

3、产后母婴健康检查:时间:产后42天?56天进行;内容:母亲---血压、浮肿、乳房、伤口、专科检查、必要时实验室检查;婴儿---发育状况、预防接种;健康教育:避孕指导与咨询、婴儿喂养知识、特殊指导高危儿。

二、高危孕产妇的管理(一)进行孕产期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孕妇健康是胎儿健康的先决条件,几乎50%的婴儿死亡与母体孕期因素有关,社会环境因素常常是通过母体对胎儿起作用的。

常见的危险因素有:营养、有害物质、妊娠合并感染、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内科疾病等。

(二)高危孕产妇另册登记,专人监测及追访(三)严格执行孕产妇危险管理流程图村级对所有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筛查和识别高危孕产妇↓上转乡级卫生院对本乡卫生院所有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和危险因素筛查对上转高危孕产妇再次进行筛查↓↓无危孕产妇高危孕产妇↓↓↓返回村级一般危险较严重危险↓↓↓↓住院分娩出现高危→乡级县级(四)颜色管理将筛查出现的危险因素各项目的分值累加,并注明显著的颜色,分类管理。

红色≥30分黄色≥15分↓↓县级中心乡绿色≥5分白色0分↓↓普通乡住院分娩(五)急救与转诊1、决策与管理:•建立转诊系统,以县、乡、村三级保健管理网络示意图形式上墙(见附件一),并保证这个系统时刻处于功能状态;•转诊系统包括三级转诊中心;•制定明确的转诊程序;•转诊系统保持长期、稳定、密切联系;•转诊系统应得到全社会各部门的积极支持。

2、转诊技巧:•识别高危及急诊的训练;•选择适宜的转诊时机;•转诊系统与处理:※交通工具、人力、必备的经济能力※转诊前应通知上级医院※须向家属说明情况征求对转诊的意见※作好转诊途中必备物品的准备※急诊处理后由医务人员陪同转诊※作好转诊记录※到达上级医院后交待病情及转诊经过。

3、转诊指诊;孕期转诊指征:骨盆狭窄、畸形胎儿过大,估计胎儿体重≥4000克多胎妊娠、胎位不正流产≥3次,有异常分娩史贫血,血色素≤90克/升或有出血倾向者胎盘早剥、前置胎盘、中/重度妊高征有心、肝、肾疾病和慢性高血压(BP≥150/110mmHg)≤孕35周先兆流产;≥42周不临产者胎死宫内出现较严重的异常情况,如剧烈腹痛、高热、严重呕吐正常分娩过程中的转诊指征胎膜早破24小时不临产者出现胎儿窘迫无立即分娩征象者血压≥150/110mmHg,无立即分娩征象者第一产程初产妇>16小时,经产妇>8小时,宫口不开全或胎头下降停滞者第二产程>2小时,无分娩迹象,胎心好第三产程30分钟胎盘未剥离或出血多第四产程任何异常无法处理异常分娩过程中的转诊指征潜伏期≥8小时给安定休息2小时后仍无进展者活跃期已4小时宫口仍未开全,静滴催产素2小时仍无进展者宫口开全,胎头未达“+3”,第二产程停滞者产程任何时期发生头盆不称者产程中出现胎儿窘迫、阴道流血、先兆子宫破裂者发现胎先露异常引产失败产褥期转诊指征严重产褥感染晚期产后出血三、孕产妇系统管理的分级职责(一)村级1、及早发现和登记全部孕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以“村级孕产妇保健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二)”形式上墙,使孕产妇情况一目了然;2、提供基本的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服务;3、按照村级“孕期危险因素评分表(见附件四)”对全村孕妇进行逐一初步筛查;4、动员、护送孕妇住院分娩,对有危险因素的孕妇必须护送其住院分娩;5、村级妇幼保健人员不再承担接生任务,对不得已在家分娩的产妇,在做好转送准备(如交通工具)的前提下,及寻求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技术支持,实行新法接生;6、定期参加乡级例会,上报数据,报告孕产妇情况和需求。

(二)乡(镇)级1、承担全乡镇范围内全部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对全乡孕产妇进行免费HIV 抗体检测,准确掌握本乡镇孕妇HIV抗体检测基本情况,负责正常和一般高危(<15分)的产前检查、监护和住院分娩处理;2、接受村级的全部转诊和会诊,并与县级急救网络保持密切联系,对≥15分的高危孕产妇及危重新生儿应及时请上级会诊和转诊;3、负责村级保健人员的业务指导,定期到村检查指导工作,帮助核对、排查高危孕产妇;4、认真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各种记录,对全乡镇的孕产妇按照乡级孕产期危险因素评分表(见附件五)进行高危孕产妇筛查,并实行颜色管理,并以“乡级孕产妇保健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三)”和“全乡高危孕产妇情况一览表(见附件六)”形式上墙;5、向孕产妇和家人进行孕产期健康教育、免费艾滋病抗体检测的宣教和提供卫生咨询服务;6、每季度召开一次村级保健人员例会,并参加县级例会,汇总数据,上报情况。

(三)县级1、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2、制定全县孕产妇系统管理和艾滋病母婴阻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3、确保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明确并履行各自职责;4、建立县级孕产妇抢救中心,完善县、乡两级孕产妇急救网络,公布急救电话,建立健全孕产妇转诊抢救的有效机制,接受基层高危孕产妇的转诊、会诊,为全县孕产妇提供保健服务;5、支持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配备基本的产科设施,创造住院分娩必备条件。

乡卫生院产科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有计划进行培训和进修,并保持稳定;6、有孕产妇死亡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立即上报。

成立孕产妇死亡评审小组,每年进行1?2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分析原因,采取干预措施;7、每季度组织对全县孕产妇系统管理和艾滋病母婴阻断工作并进行督导检查,拟定出下阶段工作重点;8、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内容包括反馈总结前一阶段工作,交流布置下阶段工作并进行培训。

四、实施孕产妇系统管理的有关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

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是一项科学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孕产妇系统管理和艾滋病母婴阻断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组织协调好本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认真抓落实。

要加强与妇联、计生、工会、文化宣传等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和协作,取得社会的支持,加强宣传工作,使每一位孕产妇都能接受系统管理和免费艾滋病抗体检测。

2、建立健全三级保健网。

要加强县、乡、村三级网建设,各级保健人员必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存档,并保持三年不换,在稳定队伍的基础上,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素质,确保母婴安全。

3、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县、乡、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各级的职责、任务和技能要求,做好孕产期保健和艾滋病母婴阻断,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管理,全力促进住院分娩,提高住院分娩率。

4、加强督导检查。

市及各县(市)技术指导小组要定期下基层督导“降消”项目工作,将适宜技术、规范的管理和科学的知识带到基层,督导各项工作开展,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并及时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提出建议。

5、严肃工作纪律。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认真抓好两个系统管理,在7月中旬前所有表格必须上墙,对不按要求办理,不关心产科建设,不认真抓落实的单位,要进行责任追究,对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的按有关纪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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