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职业教育中心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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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职业教育中心办学章程

全椒县职业教育中心办学章程

培训、高学历培训、示范授课制、教育科研等途径,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在2012年之前,职高双师型教师达60%以上。

第十九条加强专业部、教研组建设。建立专业部、教研组考核评优制度。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国家教育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对学生实施全日制教学。

第二十一条学校坚决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落实并保证德育的领先地位。建立校长负责和充分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的新的德育机制。坚持德育工作校长统管,校领导共管,建立一支以政教、团委、年级组长、班主任为主体的学校教育工作队伍和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网络。加强德育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实施教学“八认真”,建立教师个人业绩档案,实施教职工奖励方案,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树立正确的学生观、教学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坚持教学思想与科学性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作用相结合,全面发展与因材施教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正确疏导与合理反馈相结合,教师的业务提高与工作态度相结合,切实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

第二十四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为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的教育、

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使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五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招收适龄、合格学生。加强学籍管理,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校团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工作。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学校保障共青团、学生会组织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在教育团结学生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总务管理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校产、经费管理制度,搞好经费的筹措、预算、执行和决算。对学校校产、经费、设施、设备、资料进行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坚持“管理育人”原则,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勤俭节约,讲究实效,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八条学校制定校园建设整体、长远发展规划,按步骤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强化校园文化氛围,分步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防各种事故发生。特别对校园内人身伤害事故要严加防备,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章人事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学校依法维护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应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结构工资制,推行全员聘任制。

第三十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职业道德修养、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或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并产生错误后果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受处罚者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正常录取或按照正常手续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八条学生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必须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依法尊重学生接受平等教育权利,依法保障

适龄学生在校学习的基本权利。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学校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教育和青春期教育。

第四十条学校对品学兼优或特长明显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学生的人格尊严必须受到尊重。不得歧视特困、残疾、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学校或个人不得披露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或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全椒现职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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