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政执法依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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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格政处罚案由分类化妆品格政处罚案由分类一、案由概述化妆品格政处罚案由是指涉及化妆品领域违反相关法规、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涉及行为的性质和违法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化妆品格政处罚案由分为以下几类。

二、生产过程违法案由1. 违规生产行为该类案由包括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过期未续、未按照许可证标准生产等行为。

2. 生产质量不合格案由该类案由涉及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如生产过程不符合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使用非法添加物等。

3. 生产虚假宣传案由该类案由涉及化妆品生产商对产品性能、功效等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三、销售环节违法案由1. 无证销售案由该类案由指销售化妆品的经营者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过期未续等行为。

2. 销售配方违规案由该类案由指销售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违规使用的化妆品配方的行为。

3. 销售假冒伪劣案由该类案由指销售假冒化妆品、盗用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标注虚假信息的化妆品等行为。

四、广告宣传违法案由1. 虚假广告宣传案由该类案由指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广告宣传,包括虚构产品功效、故意隐瞒质量问题等行为。

2. 广告违规行为案由该类案由指未按规定标注广告审批文号、使用未获得许可的明星代言人等违规行为。

五、其他违法案由1. 进口违规案由该类案由指进口化妆品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进口标准的行为。

2. 法律、法规违反案由该类案由包括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附件:1. 化妆品格政处罚案由分类统计表2. 相关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指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过审批获得的合法生产许可证书。

2. 化妆品销售许可证:指化妆品销售企业经过审批获得的合法销售许可证书。

3. 卫生标准: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应遵循的卫生与安全标准。

4. 化妆品配方:化妆品创造商生产产品所采用的配方,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 商标注册:企业对其品牌商标进行注册保护的行为,以确保其品牌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

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
陈贤达
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2005年修正本)第四十四条,处以: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30天;2、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
主动履行
2019 年9月4 日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渝永川市监械处字〔2019〕4号
永川区李忠浩眼镜店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永川区李忠浩眼镜店
92500118MA60914X5K
李忠浩
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并销毁无证经营的三类医疗器械;2、罚款。
重庆市永川区桐君阁李琴药店
91500118MA5UQWG47X
李琴
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以: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2、罚款
主动履行
2019年1月26日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永川)药罚〔2018〕81号
重庆市永川区巨琪平康药店超范围经营中药饮片案
主动履行
2019年12月24日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渝永川市监药罚字〔2019〕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
125003834506402166
苏公祥
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中药饮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处以: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2、罚款。

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标准表格

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标准表格

公司名称:序检查检查方式号内容化妆品现场检查1合法性查阅资料化妆品2现场检查表记标签化妆品经营公司平常督查检查表检查时间:年月日审查要点检查结果备注(1)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可否由获取有效的《化妆品生产公司卫生赞同证》的公司生产。

(2)国产特别用途化妆品可否获取“国产特别用途化妆品赞同文号”。

(3)进口非特别用途化妆品可否获取“进口非特别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查察复印件);进口特别用途化妆品可否获取“进口特别用途化妆品卫生赞同批件”(查察复印件)。

(4)经营的进口化妆品可否在卫生赞同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入境。

(5)进口化妆品可否经过查验检疫部门查验。

(6)所经营的化妆品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

(7)产品名称可否吻合《化妆品命名规定》、《花销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化妆品标签表记管理相关规定。

(8)国产化妆品可否注明生产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注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 9)产品可否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许注明生产批号和限时使用日期。

购货现场检查3查收制度查阅资料4产品保质期现场检查储蓄条件5现场检查卫生情况产品宣传6现场检查店内宣传(12)检查化妆品经营公司可否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可否索取供货公司的相关合法性证件资料;可否建立供货公司档案;可否建立购货台账。

(13)抽查化妆品可否过期。

(14)检查化妆品经营公司经营场所和库房可否保持内外齐整;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可否有防污染设施。

(15)可否按规定的储蓄条件储蓄化妆品。

(16)所经营的化妆品可否宣传疗效;所经营的化妆品可否使用医疗术语;所经营的化妆品可否注明有适应症。

(17)所经营的化妆品可否存在虚假或夸张宣传。

(18)检查店内宣传资料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7其他行为现场检查(19)可否有自制化妆道德为等。

检查结论:检查组成员:检查组长:年月日被检查单位建议:负责人:年月日。

化妆品处罚条例

化妆品处罚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1、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2、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产品;3、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7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同上
14
拒绝卫生监督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上
15
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6.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1. 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化妆品是化妆品市场的一大问题。

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谋取暴利,会仿制知名品牌的化妆品,并将其以原装商品的名义进行销售。

这些假冒伪劣产品往往质量低劣,可能含有有害物质,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

针对这样的行为,监管机构会对相关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例如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2. 误导宣传一些化妆品企业为了提升销售额,会使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

常见的误导宣传手段包括夸大产品功效、虚构产品疗效、故意隐瞒产品的副作用等。

这些虚假宣传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会对涉嫌误导宣传的化妆品企业进行处罚,例如发出警告函、罚款等。

3. 生产环境不符合标准化妆品的生产需要符合一系列的质量要求和生产标准,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降低成本,会违反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生产。

不符合清洁卫生要求的生产车间、无证生产等行为,这些都是违反化妆品生产标准的行为。

监管部门会对这些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企业进行处罚,例如责令整改、罚款等。

4. 使用非法添加物为了降低成本或改善产品的外观、质感等,一些不良商家会非法使用添加物。

这些非法添加物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的风险,如过敏、皮肤炎症等。

监管机构会对使用非法添加物的化妆品企业进行处罚,例如暂停销售、罚款等措施。

5. 销售过期产品销售过期产品不仅是一种不诚信行为,也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获利,会将过期的化妆品重新打包、重新销售,而这些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已经无法保证。

监管机构会对销售过期产品的化妆品企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例如罚款、吊销执照等。

6. 违反广告法规定化妆品广告是企业推广产品的重要方式,但一些化妆品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不合规的情况,违反了相关的广告法规定。

例如,未经审批或虚假夸大广告效果等。

监管机构会对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化妆品企业进行处罚,例如罚款、下架广告等。

以上是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的主要分类。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8•【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49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49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下称《分类规则》),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依据《分类规则》填报产品分类编码。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补充提供产品分类编码。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国家药监局2021年4月8日附件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同时考虑使用方法,制定本规则和目录。

第二条本规则和目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分类。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按照本规则和目录进行分类编码。

第四条化妆品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目录所附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的分类目录(附表1-5)依次选择对应序号,各组目录编码之间用“-”进行连接,形成完整的产品分类编码。

同一产品具有多种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或者产品剂型的,可选择多个对应序号,各序号应当按顺序依次排列,序号之间用“/”进行连接。

试论 GB 5296.3-1995 行政执法中的处罚办法和依据

试论 GB  5296.3-1995 行政执法中的处罚办法和依据

第18卷标 准 化 报 道Vol.18第4期REPOR TING OF STANDARDIZATION No.4 1997试论GB5296.3-1995行政执法中的处罚办法和依据赵宏建(甘肃省技术监督局 兰州 73000) 摘 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3的行为,论述了相应的处罚办法,以便在行政执法中做到客观、准确、适度。

关键词 国家标准 行政执法 处罚和依据 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7月7日正式批准发布了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标准”)。

该标准是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6年12月1日起化妆品的制造者必须使用符合该标准的销售包装的标签;自1997年10月1日起市场上一律仃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该标准的化妆品。

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违犯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化妆品要坚决查处。

为了帮助同志们在行政执法中能客观、准确、适度地运用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化妆品标签标准》行政执法中的处罚办法和依据说明如下:1 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1.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执行:“……;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仃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1.2 本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内容收稿日期6是:“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注:“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第十五条中第6条的规定)。

2 应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而未标注2.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执行(内容同1)。

2.2 本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内容是:“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docx

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docx

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docx(一)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1. 销售禁售化妆品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销售禁售化妆品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禁售化妆品包括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化妆品、虚假宣传或标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化妆品等。

具体的处罚种类和依据如下:(一)责令整改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销售禁售化妆品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销售禁售化妆品,并取得违法所得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三)罚款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销售禁售化妆品行为,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 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虚假宣传化妆品的行为,也将受到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包括对化妆品功效、成分、技术等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

具体的处罚种类和依据如下:(一)责令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监督部门可以责令虚假宣传化妆品的经营者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违法行为。

(二)罚款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虚假宣传化妆品行为,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3.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生产违法化妆品的行为,监督部门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使用禁用物质、生产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化妆品等。

具体的处罚种类和依据如下:(一)责令停产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监督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违法化妆品的企业停止生产,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违法行为。

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失效)(甬高科市监处罚〔2022〕38号)

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失效)(甬高科市监处罚〔2022〕38号)

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失效)(甬高科市监处罚〔2022〕38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甬高科市监处罚〔2022〕38号【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34359100000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343591620000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343591620100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34359162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020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384910000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384913000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3849130200【处罚日期】2022.04.26【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宁波高新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宁波市【处罚对象】李杰【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0:54处罚名称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失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高科市监处罚〔2022〕38号被处罚对象李杰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高科市监处罚〔2022〕38号;案件名称:李杰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李杰;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下旬开始通过淘宝店铺“上海新华代购”销售婴儿皮肤滋养精华乳(滋润型)、婴儿皮肤滋养精华露(清爽型)、婴儿皮肤滋养精华霜(倍润型)三款化妆品。

其中婴儿皮肤滋养精华乳(滋润型)标签标示“委托方:上海麦坤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G妆网备字号:2019008820”;婴儿皮肤滋养精华露(清爽型)标签标示“委托方:上海麦坤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G妆网备字2019008812”;婴儿皮肤滋养精华霜(倍润型)标签标示“备案人:上海麦坤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G妆网备字2019008825”。

擅自配制化妆品,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嵊市监处罚〔2022〕163号)

擅自配制化妆品,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嵊市监处罚〔2022〕163号)

擅自配制化妆品,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嵊市监处罚〔2022〕163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嵊市监处罚〔2022〕163号【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34359100000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343591390000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343591600000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343591600150【处罚日期】2022.05.16【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绍兴市【处罚对象】华友丰【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9:16处罚名称擅自配制化妆品,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嵊市监处罚〔2022〕163号被处罚对象华友丰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嵊市监处罚〔2022〕163号;案件名称:华友丰涉嫌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华友丰;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19年6月份,当事人从瑞安市哆啦化妆品商行购进了雪润皙白密集修护晚霜(生产企业: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50g,生产批号:007B21611,限用日期:20200405)3瓶,购进单价 90元/瓶,购进金额合计为270元;购进坚果酵素丝滑盈润手霜(生产企业:广州市瑞品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0g,生产批号为80808a11,限用日期为20210807)6支,购进单价3元/支,购进金额合计为18元;购进芦荟胶补水保湿手霜(生产企业:广州市瑞品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0g,生产批号:80808a11,限用日期:20210807)6支,购进单价3元/支,购进金额合计为18.00元;购进洋甘菊舒缓防裂手霜(生产企业:广州市瑞品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0g,生产批号:80808a11,限用日期:20210807)6支,购进单价3元/支,购进金额合计为18元。

化妆品执行标准一览表【范本模板】

化妆品执行标准一览表【范本模板】

化妆品执行标准一览表作者:匡莹来源: 《中国轻工业标准汇编》一书日期: 2008—8-6,15:59化妆品执行标准一览表标准代号标准名称适用范围QB/T 1645 洗面奶(膏)以清洁面部皮肤为主要目的,同时兼有保护皮肤作用的洗面奶(膏),含表面活性剂型和脂肪酸盐型二类。

QB/T 1857 雪花膏用于供人体皮肤滋润的雪花膏、水包油及油包水护肤膏霜,如面霜、按摩膏、水洗面膜等。

QB/T 2660 化妆水用于补充皮肤所需水分、保护皮肤的水剂型护肤品,如爽肤水、柔肤水等。

QB/T 1975 护发素用于漂洗头发,使头发有光泽且易于梳理的漂洗型护发素。

QB/T 2286 润肤乳液用于滋润人体皮肤的具有流动性的水包油乳化型化妆品,如润肤乳、浴后乳等。

QB/T 1974 洗发液以表面活性剂为主体复配而成的,具有清洁人的头皮和头发,并保持其美观作用的液体洗发用品.QB 1994 沐浴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调制而成的用于清洁和滋润皮肤的洗涤产品(香皂除外).QB/T 2874 护肤啫喱适用于以护理人体皮肤为主要目的的凝胶状产品.Q/TDVH 02 卸妆油用于脸部卸妆类纯油基产品Q/TDVH 03 去角质霜用于清洁面部及全身皮肤、同时兼有保护皮肤作用的去角质类产品,如乳化型去角质膏、凝胶型去角质素。

Q/TDVH 04 修饰乳液具有流动性的油包水乳化型化妆品,具有滋润皮肤及改善肤色的作用,如油包水乳液、油包水粉底液。

相关文章•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匡莹- 8/4/08•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

3—1995)匡莹- 8/1/08•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闻夕利- 6/26/08• 郑重申明闻夕利— 12/3/07• 化妆品终端操作手册jinni - 9/14/07• 海尔集团张瑞敏经典语录100句jinni — 9/10/07• 客户备忘jinni - 9/10/07• 创自己的品牌,让利益最大化。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二)行政处罚(共20项)
1、处罚事项一:对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运输、检验等规定的处罚
子项:(1)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2)对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3)对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4)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5)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6)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7)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8)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9)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10)对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11)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12)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13)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14)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15)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16)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17)对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18)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19)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20)对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21)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22)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23)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24)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25)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2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27)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28)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29)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30)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3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32)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33)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34)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35)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36)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药监规〔2020〕8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药监规〔2020〕8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执法监察局:现将《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本基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7日_GBK; margin: 0px; padding: 0px; font-size: 29px;">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1违法行为1.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2.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3.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共 106 件)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共 106 件)
2008、9、1
质监
部门规章
102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009、3、1
质监
地方规章
103
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2001、1、3
安监
公安、质监等
地方规章
104
江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8、5、1
质监
地方规章
105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2003、10、1
燃气办
地方规章
106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交通、质监、建设
法律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4、7、1
行政机关
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11、1
农业
县政府有关部门
法律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4、1
节能
质监、交通等
法律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6、1
质监
工商、卫生、
药监、农业
行政法规
14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质监
部门规章
50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1999.01.01
无线电管委会、
质监
部门规章
51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1999.02.14
质监
类别
序号
名称
生效时间
主要实
施机关
共同或配合机关
部门规章
52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1999.03.12
质监
部门规章
53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化装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细我国化装品分为一般化装品和特别化装品,假设生产特别用途化装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除了生产企业具备“一照五证〞外,还需要经过国家卫生部批准,持有特别用途化装品批准文号和特别用途化装品证书方可生产。

中国对化装品的治理是由多部门、多个法规和多个标准进行治理的, 它的治理可由以下几方面表达:1、综合法规①《化装品卫生标准》(202X 年版):《化装品卫生标准》是我国化装品监督治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化装品卫生标准》对化装品进行了定义,规定了化装品的卫生要求和包装要求,陈列了化装品禁用组份、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防晒剂和着色剂,及临时同意使用的染发剂,规定了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平安性和成效评价检验方法。

此次修订,一是依据欧盟最新版本的Cosmetics Directive 76/ 768/ EC,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

二是将卫生部202X年公布的《染发剂原料名单》纳人到标准的限用原料名单中。

三是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中局部原料进行了调整,包含删除、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

此次修订增加了几种新的禁限用原料的检测方法,如局部抗生素的检测方法,4种去屑剂的检测方法(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毗啶酮乙醇胺)等。

修订中增加了两种防晒化装品UV A防晒效果评价方法.一种是人体法,一种是仪器法。

其它,还增加了防晒产品防水功能的测定方法和标识要求。

②《化装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9 月26 日X批准, 1989 年11 月13 日卫生部令第3号公布)。

《化装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化装品监督治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化装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化装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化装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和罚则作了规定。

③《化装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 年3 月27 日卫生部令第13 号公布,202X 年5月20日卫生部对其进行了修改。

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实践

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实践

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实践化妆品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消费品行业,其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化妆品行业进行监管,并设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制度。

本文将探讨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实践。

一、法律依据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

该条例于1990年出台,最新修订于2018年。

该条例规定了化妆品的生产、销售、标识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违法行为及相关处罚措施。

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办法》化妆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食品药品,其行政处罚也可以参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办法》进行。

该办法对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条款,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3.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还包括《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保障了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同时也对化妆品行业的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化妆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国家标准,如GB/T 7912.1-2017《化妆品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这些标准在行政处罚中也会被参考。

二、行政处罚的实践1.对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化妆品企业如果虚假宣传产品功效、假借他人肯定效果等方式欺骗消费者,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类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2.对违规标示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化妆品企业在产品包装和标签上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标示,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

对于标示不规范或者标示虚假信息的化妆品,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如果化妆品的质量不合格,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相关企业也将面临行政处罚。

3.对违反生产许可和质量控制要求的处罚化妆品企业必须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并按照相关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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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政执法依据明细表
一、违法行为名称: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罚款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名称:
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责令停产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名称: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责令停产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名称: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撤销批准文号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
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五、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从业人员患不适宜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疾病,不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岗位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生产环境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销售标签标识、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
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
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
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
拒绝卫生监督者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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