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政执法依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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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政执法依据明细表

一、违法行为名称: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罚款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名称:

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责令停产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名称: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责令停产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名称: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撤销批准文号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

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五、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从业人员患不适宜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疾病,不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岗位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生产环境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销售标签标识、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

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

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处罚种类:

警告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

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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