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依据的主要法律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原创版3篇)目录(篇1)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意义和目的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作用与成效五、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完善与展望正文(篇1)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意义和目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是我国农业部门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保障农业生产秩序,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范性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加强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农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农业行政执法主体:明确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农业行政执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进行执法。
3.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及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
4.农业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农业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等环节,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公正、公开。
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需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监督管理。
同时,要强化执法监督,对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开。
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作用与成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业执法程序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程序(一)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陇南市武都区农牧局二、执法机构:陇南市武都区执法大队三、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四、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下列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
查清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可进行检查、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3.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相应的笔录。
4。
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由当事人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5。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6.填制《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按一般程序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
(1)受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基本情况,按要求填制《案件受理登记表》,报主管队长审批.(2)核查:对受理的案件,由主管队长签署意见后,交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可视案情需要制作《询问笔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3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农业执法要求、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2020年版《指导目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部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目录》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农业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切实加强对农业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
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
需要保留或新增的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
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
需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按程序先修法再调整《指导目录》,先立后破,有序推进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考核内容考核指标数据来源党政主体责任落实情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单制定及落实情况专题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生态环境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情况省级人大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遵守上位法规定情况指导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佥等其他地方立法主体开展相关立法情况通过执法检 等法定监督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等情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坏境质量改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生态环境风险管控相关指标完成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关指标完成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近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金投入使用情癋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省份制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众满意程度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国家统计局·41·文件特载2020年第3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综合执法划分为行政执法职能的最新依据
农业综合执法划分为行政执法职能的最新依据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均是各级政府组阁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是为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而成立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行使农业执法如食品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执法环节中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权等,应属于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手册第一章农业行政执法概述 (3)1.1 农业行政执法的含义与特点 (3)1.1.1 含义 (3)1.1.2 特点 (3)1.2 农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体系 (3)1.2.1 法律 (3)1.2.2 行政法规 (4)1.2.3 部门规章 (4)1.2.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4)1.2.5 其他规范性文件 (4)第二章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与职责 (4)2.1 农业行政执法主体 (4)2.2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与权利 (4)2.3 农业行政执法的协作与监督 (5)第三章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5)3.1 立案与调查 (5)3.1.1 立案 (5)3.1.2 调查 (5)3.2 决定与执行 (5)3.2.1 决定 (6)3.2.2 执行 (6)3.3 简易程序与紧急处置 (6)3.3.1 简易程序 (6)3.3.2 紧急处置 (6)第四章农业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6)4.1 证据的种类与收集 (6)4.2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7)4.3 证据的运用与保管 (7)第五章农业行政执法强制措施 (8)5.1 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8)5.1.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8)5.1.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8)5.1.3 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8)5.1.4 扣押、查封、冻结、登记保存 (8)5.1.5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工具及物品 (8)5.1.6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8)5.1.7 强制传唤、强制扣押 (8)5.2 强制措施的程序与实施 (8)5.2.1 审查证据 (8)5.2.2 制作法律文书 (9)5.2.3 送达法律文书 (9)5.2.4 实施强制措施 (9)5.2.5 制作实施记录 (9)5.3 强制措施的监督与责任 (9)5.3.1 内部监督 (9)5.3.2 上级监督 (9)5.3.3 社会监督 (9)5.3.4 法律责任 (9)第六章农业行政执法处罚与救济 (9)6.1 处罚的种类与适用 (10)6.1.1 处罚的定义 (10)6.1.2 处罚的种类 (10)6.1.3 处罚的适用 (10)6.2 处罚的程序与决定 (10)6.2.1 立案 (10)6.2.2 调查取证 (10)6.2.3 告知权利 (10)6.2.4 处罚决定 (10)6.2.5 强制执行 (11)6.3 救济的途径与方式 (11)6.3.1 陈述和申辩 (11)6.3.2 听证 (11)6.3.3 复议 (11)6.3.4 诉讼 (11)6.3.5 国家赔偿 (11)第七章农业行政执法重点领域 (11)7.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1)7.1.1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与实施 (11)7.1.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监管 (11)7.1.3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 (12)7.2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 (12)7.2.1 农业资源保护 (12)7.2.2 农业环境保护 (12)7.2.3 农业生态补偿机制 (12)7.3 农村经济秩序维护 (12)7.3.1 农村市场秩序监管 (12)7.3.2 农村土地市场监管 (12)7.3.3 农村金融秩序维护 (12)第八章农业行政执法案例解析 (13)8.1 典型案例解析 (13)8.2 案例启示与执法建议 (13)第九章农业行政执法技能与策略 (14)9.1 农业行政执法沟通与协调 (14)9.1.1 农业行政执法沟通的重要性 (14)9.1.2 农业行政执法沟通的技巧 (14)9.1.3 农业行政执法协调的策略 (14)9.2 农业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技巧 (14)9.2.1 调查取证的重要性 (14)9.2.2 调查取证的方法 (14)9.2.3 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15)9.3 农业行政执法风险防范与应对 (15)9.3.1 风险识别与评估 (15)9.3.2 风险防范措施 (15)9.3.3 风险应对策略 (15)第十章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与培训 (15)10.1 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要求 (15)10.2 农业行政执法培训内容与方法 (16)10.3 农业行政执法队伍考核与激励制度 (16)第一章农业行政执法概述1.1 农业行政执法的含义与特点1.1.1 含义农业行政执法是指在我国农业领域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处罚等一系列执法活动的总称。
农业农村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细分析
农业农村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细分析农业农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对农业农村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本文将详细分析农业农村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首先,农业农村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农业生产中,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的责任。
其次,针对农业农村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给予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种植、养殖、渔业等活动的行为,主管农业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撤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罚。
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分别规定了违法行为所应受到的相应处罚措施。
此外,在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农业农村行业行政部门还需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具体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同时,在农村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不得违法使用行政权力,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另外,对于农业农村行业行政处罚的效力和执行程序,法律法规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同时,行政执法机关也应当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这样一来,行政处罚的效力得以保障,同时也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申诉渠道。
综上所述,农业农村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通过规定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维护了农业农村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执行行政处罚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苏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岗位考试试题类型
苏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岗位考试试题类型一、选择题1.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任务是()。
A. 组织农业生产B. 开展科研工作C. 执行执法任务D. 保护环境资源2.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A. 监督管理法律和规章B. 环境保护法律和规章C. 农业法律和规章D. 安全生产法律和规章3.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执法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A. 收集证据B. 监督执法C. 维护现场秩序D. 制定执法计划4.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
A. 警告B. 罚款C. 司法追究D. 暂扣证照5.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执法过程中违法所得的处置原则是()。
A. 返还B. 充公C. 没收D. 给予执法人员二、判断题判断下列论述是否正确,正确的选项写“√”,错误的选项写“×”。
1.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主要是调查、取证、处罚等。
(√)2.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农业法律和规章。
(√)3.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只有罚款一种。
(×)4.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只负责对农业生产业务的监督管理。
(×)5.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可以私自处理执法中获得的违法所得。
(×)三、简答题1. 请简要介绍一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2. 你认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执法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素质和能力?3.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遇到困难和挑战时应该如何应对?4.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有哪些?请分别进行说明。
四、案例解析请针对以下案例进行分析和解答。
案例:某农场违法使用禁用的农药,对周边环境和农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请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五、论述题请结合实际情况,从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农田环境治理等方面,论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
六、综合题请针对一个具体的案例,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法律依据,分析该案例的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方案。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线索处置、信息共享、监督抽查、检打联动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农业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1 -司法机关的交流协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章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农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第十条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由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较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 2 -法案件及其直接管辖的市辖区内一般农业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湖南省农业厅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1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1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12、《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13、《湖南省农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第六条14、《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条15、《湖南省耕地保养办法》第五条—1—二、行政执法依据—2——3——4——5——6—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34项)1、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水生植物天然种质资源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3、主要农作物(含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7—(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4、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考核(与林业厅共同实施)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5、农药广告审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6、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作物、水生植物)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7、农药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8、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与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实施)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8—9、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与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实施)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10、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证的核发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2)《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三条1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12、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13、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条1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5、鱼类杂交制种和鱼用疫苗生产许可证核发—9—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2)《湖南省渔业条例》第十六条16、水产苗种生产及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17、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18、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19、兽药广告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2)《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0、地方畜禽品种认可与新品种鉴定命名审批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2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10—(2)《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22、畜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3、设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条件审核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2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25、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审核(与土地管理部门、矿藏管理部门共同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26、临时占用草原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27、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28、在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11—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29、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法律依据:(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九条30、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五条31、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32、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的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2)《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33、草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法律依据:—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2)《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34、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2)《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行政处罚(共167页)1、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2、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3、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4、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5、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农药致使蔬菜不符合食用安全标准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13—《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6、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农业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7、假冒授权农业植物品种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8、销售授权的农业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9、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或者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10、未经批准生产、加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14—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11、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12、在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标明标识13、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未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或者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未重新标识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未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或者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未载明和在指定范围内销售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销售的产品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15、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件处罚种类:罚款、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16、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15—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17、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18、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2)《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19、未经检验登记生产、销售复混肥、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土壤调理剂进入农业推广领域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20、向耕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等—16—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21、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22、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农作物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2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水生植物种质资源24、为境外制种的农作物种子在国内销售25、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26、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17—27、经营的农作物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28、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29、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30、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31、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水生植物种质资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32、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33、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34、捕捉或出售青蛙等有益生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18—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35、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料36、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添加剂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37、伪造、假冒、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证书、标志法律依据:(1)《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38、破坏或者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施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39、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19—40、伪造、倒卖、转让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41、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42、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4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44、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20—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5、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6、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7、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8、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21—49、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50、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51、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52、侵权人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53、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逃逸、破坏和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实真相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吊销证照法律依据:—2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54、将农业机械交给非驾驶员驾驶、操作55、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号牌、操作证56、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57、饮酒后驾驶拖拉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证照法律依据:(1)《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58、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改型农业机械自用或者给他人使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59、无证驾驶农业机械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60、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61、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62、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处罚种类:罚款—23—法律依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63、销售实行推广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未取得推广许可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64、无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或者未按照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承揽维修项目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65、未取得牌证使用联合收割机以及不按规定接受审验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证照法律依据:(1)《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66、未按规定位置安装农业机械号牌67、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68、使用农业机械作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安全罩、防火罩69、未停机或未切断动力清除杂物、排除故障70、实行牌、证管理的大型农业机械通过人多或者危险地段无专人—24—护行71、驾驶员驾驶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72、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驾驶拖拉机牵引挂车超过一辆73、未办理农业机械申请登记、转籍、过户、注销或者驾驶证变更、异动手续74、转让或者使用已经报废的农业机械75、驾驶员使用未经鉴定检验或鉴定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76、使用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失效的农业机械77、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78、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证照法律依据:(1)《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同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79、没有取得跨区作业终结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25—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80、持假冒联合收割机《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81、联合收割机动转时,驾驶员离开工作岗位82、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83、持学习证单独驾驶联合收割机84、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85、联合收割机驾驶室超员乘坐或在联合收割机其他位置乘坐停留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86、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2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87、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88、销售、推广未依法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89、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90、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禽系谱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91、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渔获物和渔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92、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面滩涂荒芜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27—(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93、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苗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94、擅自向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产苗种95、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个体及其后代未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将可育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到自然水域或者与自然水域相通的其他水域96、引进水产苗种不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证明97、销售非法生产的、假冒,或者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给使用者造成损失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98、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件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99、生产、经营假、劣兽药—28—100、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101、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102、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及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103、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104、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105、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29—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证件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106、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107、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108、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109、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30—。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执法职责:1、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县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0、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组织扑救工作。
11、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8、《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9、《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法职责:1、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19961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50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8030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1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1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00129)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301)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01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0218)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201)1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0315)1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30120)1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513)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1218)15、《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16、《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1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80101)18、《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70819)19、《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0101)20、《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91129)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60618)2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施行时间:19940630)26、《森林采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施行时间:19870910)27、《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施行时间:20010104)?28、《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29、《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30、《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70326)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共9项)1、对四川省林木采伐(集)证的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农业系统行政执法主要法规
农业系统行政执法主要法规1.法律:7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国务院行政法规:5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省人大地方性法规:7件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办法、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4.农业部门规章:30件<1>农作物、产品及种子管理:13件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2>菌种蚕种管理:2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蚕种管理办法。
<3>植物保护:2件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4>农药管理:2件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5>肥料管理:1件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6>农业科技教育:2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
<7>农业机械:4件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农业执法流程
农业执法流程农业执法是国家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其流程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方式和执法结果四个方面。
下面将对农业执法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农业执法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
在我国,农业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农业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为农业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农业执法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处罚等环节。
在农业执法中,立案是执法行为的第一步,也是执法活动的重要环节。
立案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调查是农业执法的核心环节,通过调查工作可以查清事实、查明责任,为后续的处罚决定提供依据。
处罚是农业执法的最终环节,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再次,农业执法的方式主要包括检查、取证、询问、抽样等手段。
检查是农业执法的常用方式,通过检查可以了解被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查找违法行为的证据。
取证是农业执法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要及时、准确地收集相关证据,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询问是农业执法的重要手段,通过询问可以了解被询问人的情况和相关情况,为案件的调查提供线索和依据。
抽样是农业执法的常用手段,通过抽样可以对农产品进行检验,查找违法行为的证据。
最后,农业执法的结果主要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是农业执法的常用处罚措施,通过责令改正可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罚款是农业执法的常用处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是农业执法的严厉处罚措施,对取得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农业执法流程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方式和执法结果四个方面。
农业执法是保障农业市场秩序,维护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要求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执法,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农业局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意见
农业局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为主要依据,通过界定农业行政执法范围,明确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将全局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断树立公正严明的执法形象、廉洁勤政的干部形象、优质高效的机关形象,为全县农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目标1、建立明确的执法目标。
各单位、各岗位都要落实执法责任制,确保责任到岗到人。
执法人员对自己的执法活动负责;各科站负责人对本科站的执法活动负责;单位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执法活动负责;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
2、建立行政执法规范。
各单位的各项执法活动不仅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而且有比较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作保证。
3、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
有严格的执法监督制度、健全的执法监督队伍和赏罚严明的奖惩措施。
4、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通过推行执法责任制,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为农业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一)过错责任的范围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过错:(1)违反审批、处理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2)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3)出于不法目的,擅自进行农业检查、处理或超越职权查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为包庇违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撰写调查询问笔录的;(5)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或领导人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的;(6)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7)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不执行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8)私自侵吞或占用罚没款的;(9)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罚不使用罚没收据,违反规定随意减免罚没款的;(10)不如实检查,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或个人造成损失的;(11)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妨碍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12)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农业部公告第675号--《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675号--《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农业部公告第675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农业部公告(第67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农业部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06]2号)的要求,我部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附件:1.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2.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序号│法律:15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行政法规:21部│├────┬───────────────────────────────────┤│ 1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7│《农药管理条例》│├────┼───────────────────────────────────┤│ 18│《兽药管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 22│《植物检疫条例》│├────┼───────────────────────────────────┤│ 2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4│《种畜禽管理条例》│├────┼───────────────────────────────────┤│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6│《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3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部门规章:47部│├────┬───────────────────────────────────┤│ 3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8│《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39│《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40│《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4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的规定》│├────┼───────────────────────────────────┤│ 4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43│《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4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45│《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6│《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47│《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48│《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49│《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50│《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51│《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5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53│《兽药注册办法》│├────┼───────────────────────────────────┤│ 54│《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目录》│├────┼───────────────────────────────────┤│ 5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5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57│《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58│《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59│《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0│《草种管理办法》│├────┼───────────────────────────────────┤│ 61│《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62│《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6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6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 65│《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66│《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6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68│《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69│《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70│《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7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7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74│《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7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76│《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77│《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78│《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79│《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80│《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8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8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8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附件2: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序│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号│││┃┠──┴────────────────────────────────┴─────────────┴─────────────────────┨┃一:行政处罚(105项)┃┠──┬────────────────────────────────┬─────────────┬─────────────────────┨┃ 1│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志│三十五条、三十七条│┃┠──┼────────────────────────────────┼─────────────┼─────────────────────┨┃ 2│无公害农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重大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5│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6│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7│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8│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9│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或没有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条第四款│┃┠──┼────────────────────────────────┼─────────────┼─────────────────────┨┃10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11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12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13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14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15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16 │假冒授权品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17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四十二│┃┃││条│┃┠──┼────────────────────────────────┼─────────────┼─────────────────────┨┃18 │非法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八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19 │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四十五条│┃┠──┼────────────────────────────────┼─────────────┼─────────────────────┨┃20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五十条│┃┠──┼────────────────────────────────┼─────────────┼─────────────────────┨┃21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五十二条│┃┠──┼────────────────────────────────┼─────────────┼─────────────────────┨┃22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3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24 │生产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的农│《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药产品│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25 │生产、经营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产品│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26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四十二条│┃┠──┼────────────────────────────────┼─────────────┼─────────────────────┨┃27 │生产、经营假农药或劣质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28 │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款│┃┠──┼────────────────────────────────┼─────────────┼─────────────────────┨┃29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七条│┃┠──┼────────────────────────────────┼─────────────┼─────────────────────┨┃30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八条│┃┃│签内容││┃┠──┼────────────────────────────────┼─────────────┼─────────────────────┨┃31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32 │不具有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33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或者未经批准私自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六十一条│┃┃│的天然种质资源││┃┠──┼────────────────────────────────┼─────────────┼─────────────────────┨┃34 │销售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35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二条│┃┠──┼────────────────────────────────┼─────────────┼─────────────────────┨┃36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37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38 │违法向境外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第六十三条│┃┠──┼────────────────────────────────┼─────────────┼─────────────────────┨┃39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过审定通过的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40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41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42 │买卖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第六十四条│┃┠──┼────────────────────────────────┼─────────────┼─────────────────────┨┃43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44 │非法开垦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45 │违反草原防火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46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甘草、麻黄草、苁蓉、雪莲、虫│《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草等国家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47 │违反规定出售、收购甘草、麻黄草、苁蓉、雪莲、虫草等国家重点保护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原野生植物│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
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或者影响,就应该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这个制度是为了保障农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效率性,保护农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实现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建立的。
一、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2.司法解释: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赔偿产生的具体规定和解释。
3.行政执法标准化:规范了农业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方法,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责任追究的主体及相应措施责任追究的主体主要包括:1.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2.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主管部门;对于违规操作的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具体的措施包括:1.纪律处分:对工作人员违纪、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教育、批评和处分;2.行政责任追究:对违规操作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赔偿;3.刑事责任追究:对工作人员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民事责任追究:农民因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实施程序责任追究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1.确定责任:对于涉嫌违规操作的工作人员,应先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并确定责任人员;2.开展听证:听取责任人员申辩并调查情况,形成责任认定的结论;3.制定处理措施:根据责任认定的结论,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对于该问题的处理完成后,应及时向当事人通报处理结果。
四、责任追究制度的作用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作用包括:1.加强农业执法机关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农业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2.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社会稳定;3.为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保障,提高农业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效率;4.推进农业行政执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农业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农业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国家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农业行业的发展,难免会出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农业市场秩序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农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解读农业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一、农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多项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政府对农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措施。
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对进行假冒伪劣农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并在严重情况下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二、农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范围农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范围涵盖了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等环节。
其中包括农药、兽药滥用、农残超标、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此外,还包括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非法拆除农民房屋等行为。
三、农业行政处罚的处罚措施农业行政处罚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检查封存、吊销许可证等。
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农业行政机关会先责令整改,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吊销许可证等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四、农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农业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立案调查、听证会、处罚决定和复议、行政诉讼。
立案调查是根据举报或者巡查等方式,初步核实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决定的程序。
在立案调查后,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最终,行政机关依据调查结果和听证会意见做出处罚决定,并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
五、农业行政处罚的问题与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农业行政处罚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行政机关存在执法效率低下、处罚结果不公等问题。
为了加强农业行政处罚工作,建议各级政府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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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29日
1997年10月25日
1995年2月25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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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国务院
1997年10月1日
2001年5月9日
1997年5月8日
1991年12月7日
1992月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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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布
人的
大法
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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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业的
部规
颁章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令32号
农业部令12号
农业部令27号
农业部令39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1日
1993年7月2日
2000年12月1日
2003年3月1日
19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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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布
务的
院法
颁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304号令
国务院326号令
类别
法律法规名称
制定部门
修订施行时间
执法
条款
全布
国的
人法
大律
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党委会九届31次会议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2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16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29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