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证据怎样才算有效
关于医疗纠纷要保留的证据
关于医疗纠纷要保留的证据要保留的证据:1、病程记录,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3、会诊记录,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医院是保障我们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每一个医生和护士在切实认证的为我们生命安全着想。
虽然发生医疗事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不免出现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办法,那么关于▲医疗纠纷要保留的证据都有哪些,下面都会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医疗纠纷发生后要保存哪些证据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二、保存医疗纠纷证据时注意什么当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应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应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规范操作,防止再次污染。
病历作为医疗纠纷诉讼证据使用的常见问题
病历作为医疗纠纷诉讼证据使用的常见问题2010.07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举什么,举的就是病历。
什么是病历病历资料是反映患者病情发生发展过程及医疗机构实施治疗情况的临床资料。
除涉及医疗伦理除涉及医疗伦理除涉及医疗伦理((如隐私等如隐私等))之外之外的病历的病历资料可以作为直接诉讼证据外,病历资料还是作出医疗技术鉴定结论或司法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
病历资料的法律属性病历材料是以文字、图像、数据等内容来证明某种医疗行为事实的依据,属于书证的一种。
病历材料其内容不仅能证明该医疗行为事实,而且能够直接证明该医疗行为的主要事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病历资料既可证明医患之间诊疗关系的客观存在,又可证明整个医疗行为的客观过程,可见病历资料的证明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病历资料的分类客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记录患者的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代情况、患者及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书资料。
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主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通过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多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
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病历复印患者及其家属所能复印的病历资料只能是客观性病历资料,无论是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方面都有权利行使这项权利,主观性病历资料只能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由医疗机构将其提交至鉴定专家组。
医疗欺诈行为患者需要提供什么有效证据才行
医疗欺诈行为患者需要提供什么有效证据才行发生了医疗欺诈行为,一般都是由患者直接进行举报或者诉讼处理的,要想自己的主张得到支持,就要有证据支撑。
那么,医疗欺诈行为患者需要提供什么有效证据才行?一、医疗欺诈行为患者需要提供什么有效证据才行?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2、病历资料复印件。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6、如患者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
二、医疗欺诈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1、以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为手段;2、以诱使患者支付非必要医疗费用,取得财产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3、在其医疗水平和能力范围内明显可以避免误诊而积极追求的;4、给患者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侵害或给患者财产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纠纷打官司需要掌握哪些诉讼技巧?
医疗纠纷打官司需要掌握哪些诉讼技巧?现实生活之中,由于一些意外的原因,又或者是由于一些医生不够专业的原因,导致了一些医疗纠纷的发生,这个时候,受害者及其家属一定要冷静下来,切莫采取医疗这种过激行为,必须依法维权。
那么,医疗纠纷打官司需要掌握哪些诉讼技巧?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一)医疗纠纷证据收集患者必须赢得诉讼,仍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
一般来说,以下证据是必不可少的:1、患者身份及亲属证明如果病人死亡或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复印件。
也是必需的。
证明病人或其他人的身份。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门诊病历、住院记录(入院记录)、体温表、医嘱、化验(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数据、特殊检查同意书、外科和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摘要(死亡)等;如果医疗机构出于各种原因没有复制证据,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移除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工作损失证明没有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发给失业证明。
4、文件和相关费用清单包括相关医药费、照护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对有残疾的,应当提供伤残证明和伤残费证明;死亡的,应当提供丧葬费。
残疾人士及死者均须获发给无其他生计来源的病人的户籍及失业证明书。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词,鉴定结论,医学文献等。
证据必须表明证据的来源;文件证据必须作为原件提交,如果原件很难,则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复印件或摘录。
(二)医疗鉴定医患纠纷的认定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鉴定,哪些性质的鉴定,一般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医疗过错鉴定是人民法院根据其职权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委托专门机构在诉讼过程中对医疗过错进行鉴定的人。
(三)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处于被告的地位时,举证责任倒置。
患者或其家属不承担举证责任。
事实上,这是一个错误或片面的理解。
该条文的字面意义表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仅有部分逆转,即医疗机构在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的结果和医疗过失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医院举证偷录偷拍可做证据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纠纷医院举证偷录偷拍可做证据对老百姓来说,打官司“讨说法”离不开证据,而对法律界人士来说,“证据是诉讼的灵魂”。
已颁布并将在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规定,其中亮点颇多,闪烁着保护弱者、维护正义的光芒———众所周知,打官司“讨说法”要有证据,否则将很可能面临败诉危险,而证据在诉讼中极其重要的地位也一直为法律界人士所关注,目前,专家们还在探讨出台一部专门的证据法。
2001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给人们带来了惊喜,因为其中的许多规定都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例如: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能够作为证据,中医院有举证义务,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等等。
记者日前为此采访了曾多次参加过最高法院和学术界组织的民事诉讼证据研讨的西北政法学院教师张西安先生,并与张老师就其中涉及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探讨。
①保护弱者利益———产品质量纠纷中的商家想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请拿证据来应该说,此次规定中关于医疗纠纷中医院的举证责任规定非常引人注目。
《规定》的第四条第8款内容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对人们都非常关注的问题打开了一扇举证责任的大门。
作为患者,如认为医生的失误导致了他的痛苦,让他的生命健康受到了威胁,那么,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他很可能通过“打官司”要求解决问题。
但是,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就必须举证证明医生的治疗存在着错误。
而与医院相比,本身就是弱势的患者一方要取得这种证据的确非常困难。
医院显然不可能给患者提供这种便利!以往备受关注、凝结着血和泪的大量医患纠纷大多正因如此而得不到解决,因为举证的艰难让弱者更弱。
而现在的规定则要求:医院如果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患者的伤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医院就要举出证据,证明自己采取的抢救措施、医疗手段等等都是正确的。
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在医疗行业中,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并给予相关责任人适当的评定,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和应用。
一、背景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是基于对医疗纠纷的分析和总结而制定的。
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归属,并为医疗机构管理者和医疗从业人员提供参考,以避免类似的医疗纠纷再次发生。
二、责任评定原则1. 事实依据原则:对医疗纠纷进行责任评定时,应以具体的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推测和论断。
2. 权责平衡原则:责任评定既要考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益,也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3. 举证责任原则:在纠纷责任评定中,患者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则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
4. 客观公正原则:责任评定应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进行,避免主观偏见和不公平对待。
三、责任评定程序1. 受理投诉:患者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医疗机构投诉,医疗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开展调查。
2. 调查取证:医疗机构应与患者进行面谈,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病历、检查报告、专家意见等。
3. 多方评估:医疗机构可邀请其他相关专家参与评估,以确保评定结果准确。
4. 责任评定:根据调查结果和评估意见,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和自身的责任进行评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5. 处理结果通知:医疗机构应将责任评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患者,并告知相关的申诉渠道。
四、记分管理1. 记分标准: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记分标准。
例如,轻微失误记2分,严重失误记5分。
2. 记分周期:医疗机构可设定记分周期,例如每年度、每季度或每月度,以统计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得分情况。
3. 评定结果影响: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得分情况将直接影响其奖惩情况和评优评先等。
五、监督机制1. 内部监督:医疗机构应设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打医疗纠纷官司的诉讼技巧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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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打赢医疗纠纷官司需要一些技巧,包括一些必要的准备,比如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一、打医疗纠纷官司的诉讼技巧有哪些?(一)医疗纠纷的证据搜集患者一方要打赢官司,仍然要举出比较充分的证据。
一般来说,下列证据是不可少的: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法院吊取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6、如患者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
(二)医疗鉴定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
护理记录如何成为医疗纠纷的有力证据
护理记录如何成为医疗纠纷的有力证据在医疗领域,医疗纠纷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当医疗纠纷发生时,护理记录往往成为了关键的证据之一。
护理记录是护士对患者护理过程的详细记载,它不仅反映了护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还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护理记录的重要性。
护理记录是护理人员对患者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实施以及患者反应的客观记录。
它是医疗护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一份准确、完整、及时的护理记录可以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有力的支持,帮助判断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过错。
那么,一份合格的护理记录应该具备哪些特点呢?准确性是护理记录的首要要求。
记录中的每一个数据、每一个描述都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有任何的虚假和夸大。
例如,患者的生命体征、用药剂量、护理操作的时间等都要准确无误地记录。
如果记录不准确,不仅会影响对患者病情的判断和治疗,还可能在医疗纠纷中被质疑其真实性,从而使医疗机构处于不利地位。
完整性也是不可或缺的。
护理记录应涵盖患者从入院到出院的整个护理过程,包括病情变化、护理措施、护理效果、患者的心理状态等方面。
任何重要的信息都不能遗漏,否则可能会导致对护理过程的不全面了解,进而影响医疗纠纷的判断。
及时性同样重要。
护理人员应当在实施护理措施后及时进行记录,不能拖延或事后补记。
因为时间的延迟可能会导致记忆的偏差,影响记录的准确性。
而且,及时的记录也能更好地反映患者病情的动态变化,为医疗决策提供及时的依据。
除了上述特点,护理记录还应当清晰、规范、易于理解。
记录的文字应当简洁明了,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汇。
书写要规范,标点符号使用正确,字迹清晰可辨。
同时,护理记录应当按照一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书写,保持统一的标准。
在医疗纠纷中,护理记录是如何发挥其证据作用的呢?当患者或家属对医疗护理过程提出质疑时,护理记录可以作为医疗机构证明其护理行为合法、规范的重要依据。
例如,如果患者认为护理人员没有按时进行护理操作,而护理记录中明确记载了准确的操作时间和过程,那么就可以证明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
浅论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诉讼证据中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
1 引言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 - 80(0 O 10 8- 3 0 3 20 2 1 )0- 170
据的来源, 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 《 诉 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 。病历不仅直接产生于医疗活
讼法》 中对证据种类的规定, ) 病历资料属于书证的范畴; 动之中, 是医疗过程的原始记录, 是未经改动的原稿和原
在 医疗 纠 纷 民事诉 讼 中,病 历 资料 是 非常 重 要 的法 律证 本, 实地记录和反映了当时医务人员的治疗思路和活 真
据 ,是 《 诉讼法》中规定 的七种证据的核心,因此 ,研 动, 可靠性极强,是令人信服的原始凭 证,而且 国家卫生 究病历资料的证 明能力和证明力就显得尤其 的重要 。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 中形成的文字、 部要求病历的书写必须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的原则, 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 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
最主要的证据资料。 病历资料要想能够在诉讼中作为有效 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时,才具有证据资格。
由患者本人同意并签字;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 了医务人员 当时的诊疗思路和诊疗程序, 有极大 的可靠 情况下, 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签字; 患者因病无法签 性和原始性, 它是人们了解 当时患者 的病情和医务人员 为能力时,
授权 的负责人签字 。 这是指提交到法庭 的病历资料应 当符合法律 的要
可 通过客观存在的病历资料,法院才能正确把握案件事实 属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 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
2 病历 资 料证 据 能 力和证 明 力分析
一
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 条 0
如何处理医疗纠纷,怎么收集医疗纠纷证据
如何处理医疗纠纷,怎么收集医疗纠纷证据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场所,当人们身体不适或者受到外伤时,就会去医院寻求医生的帮助解决自己的问题。
个别的时候,医生诊治的过程中,可能会误诊误判病情或者在治疗的时候出现一些意外,这是就发生了。
医疗事故纠纷的证据对于处理医疗事故有关键性的作用。
那么,如何处理医疗纠纷?怎么收集医疗纠纷证据?针对这一问题,为你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方式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目前有三种解决的方式,即:协商解决、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
1、协商解决。
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而且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的赔偿也会非常迅速。
但医疗机构一般不会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有问题,即使有问题,也会千方百计推脱自己的责任,患者往往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患者决定采取这种方式解决纠纷,患者在签字前一定要对相关的问题考虑清楚,对于索赔的范围和数额计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赔权益因为不懂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够咨询一下这方面的专业人士。
因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尽管会保护其诉权,但如果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法院通常会认定协议有效而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
2、行政调解。
协商解决尽管简便快捷,但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而司法诉讼,一是时间太长,二是诉讼成本要高一些,但是行政调解,一来可以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二来可以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所以有的时候,发生医疗纠纷,选择行政调解要好一些。
因卫生行政部门并无权直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因此,把医疗争议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以后,他同样要提交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才能认定,且一旦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行政调解仍有它的局限性。
3、司法诉讼。
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最大的好处是不以为前提,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患者只需提供在医疗机构就诊的证明及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明即可,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只要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中的关键证据——病历解读
病历解读的注意事项病历解读中的情形: Nhomakorabea01
病历记录的不完整和矛盾
病历记录可能存在遗漏或缺失的情况。 病历记录中的不一致之处可能使解读过程
变得困难。 病历记录中的错误或疑点可能导致解读的
不准确性。
02
病历记录的错误和造假
病历记录可能存在错误或失实的情况,例 如错写药物名称或剂量。
有些医生可能会故意伪造病历记录以掩盖 错误或责任。
病历对(后续)诊治的作用
病历是医生进行诊断和制定治疗方案的 重要依据。 病历能够帮助医生了解患者的病史和症 状,有助于快速准确地进行诊断。 病历还能够记录治疗效果和病情变化, 为医生调整治疗方案提供参考。
病历的基本要素
病历记录的时限
病历记录的时限规定
病历记录的时限规定是指医疗机构或医 生在完成病历记录的时间要求。 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对病历记录时限有 不同的规定。 病历记录时限的规定有助于保证病历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
诊断是医生根据患 者的症状、检查结 果等确定的疾病名
称。 治疗计划是医生针 对患者的疾病制定 的治疗方案和方法。
病历记录的格式和要求
病历记录的格式
病历记录的要求
病历记录的格式是指病历的组织 结构和排版方式。
常见的病历记录格式有时间序列、 问题列表、SOAP等。
病历记录应准确、清晰、完整, 避免使用模糊、含糊或不明确的
词语。 病历记录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记 录,方便医生对病情的追踪和分
析。 病历记录应有医生的签名和日期,
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病历解读的基本方法
病历解读的概念和意义
病历解读的定义
病历解读是指对患 者的病历进行理解 和分析的过程。
医疗纠纷中的病历解读
如何收集医疗纠纷的有效证据
如何收集医疗纠纷的有效证据在医疗过程中,有时可能会不幸出现医疗纠纷。
当面临这样的情况时,收集有效的证据就显得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纠纷的解决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以下将详细介绍如何收集医疗纠纷的有效证据。
首先,要明确医疗纠纷中的证据类型。
常见的证据包括病历资料、医疗费用清单、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医嘱单等书面材料。
这些文件记录了患者的病情、治疗过程和医生的诊断与处置措施。
病历资料是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
患者或其家属有权要求复印和封存病历。
在复印病历时,要注意确保复印的完整性,包括首页、病程记录、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记录等。
同时,要仔细核对病历中的时间、签名、诊断和治疗措施等信息是否准确和一致。
如果发现病历存在涂改、伪造等情况,应及时指出并保留相关证据。
医疗费用清单能够反映出治疗过程中的费用支出情况。
通过对比费用清单,可以查看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或重复收费的现象。
检查报告和诊断证明是医生对患者病情的判断依据。
要注意保存原始的检查报告,如 X 光片、CT 片、化验单等,并确保其与病历中的记录相符合。
医嘱单记录了医生对患者的治疗指示和护理要求,对于了解治疗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书面证据,视听资料也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例如,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对某些环节存在疑问或争议,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录音录像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肖像权等。
另外,证人证言也是不可忽视的证据。
如果有其他患者、家属或医护人员能够证明与纠纷相关的事实,应及时获取他们的证言。
可以通过书面陈述、录音等方式固定证人证言,并确保证人愿意在需要时出庭作证。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如窃取、胁迫等方式获得。
同时,证据要与医疗纠纷的核心问题具有直接的关联,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涉及到医疗器械或药品的问题,要保存好相关的产品包装、说明书、质量检测报告等。
医疗纠纷处理方法
医疗纠纷处理方法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与医疗机构、医生之间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医疗纠纷严重影响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医疗机构和医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合理、公正、高效地处理医疗纠纷非常重要。
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沟通与协商:当患者对医疗机构或医生的服务有任何不满或纠纷时,首先应当通过沟通与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或意见,并与医疗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回应患者的意见和需求,并尽快解决问题。
2. 听证与调解:如果沟通与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患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交申请,要求进行听证或调解。
听证是指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的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的过程。
调解是指由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推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听证与调解的目的都是通过第三方的干预,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3. 仲裁与诉讼:如果通过沟通、协商、听证和调解无法解决医疗纠纷,患者可以选择进一步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仲裁是指将纠纷提交给具有仲裁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仲裁裁决具有强制力。
诉讼是指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审判,法院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患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监督与投诉:在医疗纠纷处理的过程中,监督和投诉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患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投诉医疗机构或医生的服务质量和行为,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
监督机构应当对投诉进行及时、公正、客观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医疗纠纷处理方法的关键是要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处理医疗纠纷需要依法依规进行,保证患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医疗机构和医生也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和服务质量,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医疗纠纷中医患双⽅的举证责任是什么医疗纠纷是经常发⽣的,很多医疗事故都是⼤家不能够理解引起的,现在的医患关系是⽐较尖锐的,医疗纠纷中医患双⽅的举证责任是什么,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医疗纠纷中医患双⽅的举证责任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举证责任倒置,是就当事⼈⼀⽅的特定事实主张,由双⽅当事⼈就该事实主张或其部分构成要件承担否定成⽴的举证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以下简称《若⼲规定》)第四条第⼋项规定:“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此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就是医疗机构对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机构的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有以下两个特征:其⼀,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为法定举证责任倒置,必须适⽤,法官没有⾃由裁量权。
其⼆,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为部分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即过错和因果关系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完全由医疗机构承担,作为原告的患者就不承担举证责任了,⾸先原告应提供其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即与就诊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和原告有损害后果。
由于医疗侵权纠纷中,实⾏的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所以,在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医疗机构⾝上,就⾸先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就必须证明⾃⼰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错和医疗机构的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对“举证责任倒置”进⾏了全⾯认识何分析后,我们会有这样的思考:作为⼈民法院的法官在实践审判⼯作中怎样正确处理好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呢?笔者以为,⼈民法院要想在审判⼯作中正确处理好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先应该分清两者在诉讼中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医疗纠纷的鉴定如何质证
医疗纠纷的鉴定如何质证社会上很多时候⼈们在看病的时候发⽣医疗纠纷,如果双⽅协商不了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法院进⾏诉讼。
但是医疗纠纷的鉴定如何质证呢?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医疗纠纷的鉴定如何质证⾸先,医院应将全部病历的复印件提交法院和患者各⼀份,并将病历原件提交法院。
患者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再核实病历记载内容是否与事实⼀致,如不⼀致,则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如其他医院的病历、与医⽣的通话录⾳,病历书写规范等,还可申请⽂检鉴定。
如证据不⾜以认定病历是否真实,法官⽆法判断,会要求提出异议的⼀⽅申请病历鉴定,鉴定异议部分是否真实及对认定医院的过错是否有影响,如⽆影响,就会以该病历做为鉴定依据。
如异议成⽴,则被异议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鉴定要以双⽅认定的病历作为鉴定依据,病历质证在医疗纠纷中处于重要的位置,如果在病历质证阶段提出异议被采纳,鉴定机构经过审核认为根据⽆异议部分的病历不能做出医院是否有过错的结论,那么医院就应承担全部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四⼗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由当事⼈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医疗纠纷的责任分配在不同的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同的:1、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的明确规定,适⽤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2、对于事实清楚较简易的其他医疗纠纷案件,原告选择违约之诉的,应适⽤⽆过错归责原则,实⾏“谁主张,谁举证”,由主张违约⽅承担举证责任。
3、有的医疗纠纷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因为患者掌握着重要的证据,如果发⽣争议,让医疗机构举证根本不可能,因为这些证据在患者出院之后往往已经带⾛,如果让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患者拒不出⽰的话,医疗机构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随之⽽来的也只能是医疗机构的败诉。
医疗机构举证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医疗机构举证的证据种类有哪些现在医疗纠纷也越来越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当然想要合法的解决医疗纠纷就需要合理的收集和运⽤相关的证据。
那么医疗机构举证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机构举证的证据种类有哪些1、物证,证据学中的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物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物证主要是指医疗⼯作中的治疗⽤具,⽐如注射针头、针管、输液管、输⾎袋、治疗使⽤的药品、医疗器械等。
根据法律规定:疑似输液、输⾎、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检验;双⽅⽆法共同指定时,由卫⽣⾏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液进⾏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液的采供⾎机构派员到场。
2、病案,是民事诉讼中的书证。
病案是指病⼈在门诊、急诊、留观室及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资料的总称,是关于病⼈和疾病的诊疗过程中第⼀⼿重要的原始记录,是具有法律效⼒的正式医疗⽂书。
在发⽣医疗纠纷之后,病案是医疗⾏政部门和法院确认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证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发⽣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从某种层⾯上来说,书⾯的⽅式最直接反映双⽅的意思,对医⽅的保护更为明显,既固定了患⽅的陈述,⼜能在接受书⾯投诉后组织院内讨论,最后就会以更加专业的⽅式书⾯答复。
以上就是本⽂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店铺进⾏在线法律咨询。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它的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就是由谁举证,二是后果责任,就是举证不能和举证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谁承担。
具体包括:(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2)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加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3)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即承担败诉的结果。
一、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严格审查有元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所谓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当医疗机构成为被告时,医疗机构要向法院出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没有发生医疗过错的证据,如果医疗机构对此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并对患者的损失给予赔偿。
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医疗纠纷中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患者应就存在医疗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患者也拥有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的权利。
在《若干规定》实施之前,依据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医院方面有过错。
医疗纠纷官司好打吗医疗官司怎么打才能赢?
医疗纠纷事故在生活中可以说是经常发生,在面对医疗纠纷的时候,许多患者觉得个人的力量过于薄弱,就会去找法律来帮助自己维权。
那么医疗纠纷官司好打吗?医疗官司怎么打才能赢?医疗纠纷官司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一、医疗纠纷官司好打吗?是否好打主要看证据。
从法律上讲“打医疗纠纷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的支持,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当事人能否把好证据关,是成败的关键。
要全面地收集好证据,运用好证据,仅靠当事人自己是不行的。
医疗纠纷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应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对封存过程进行公证或请律师见证。
医疗机构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
2、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
3、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如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还应由医疗机构通知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切记复印和封存所有能复印和封存的资料,并由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
4、患者方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的检验并充分行使自己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
5、如案件将要或已进入诉讼程序,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
因为患者能复印的病历资料是有限的,而医院有些病历资料的撰写不需经患者签字确认,迅速对所有病历资料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病历资料被篡改。
6、虽然在医疗纠纷中医院负举证责任,但患者也不应消极等待,应尽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一切证据。
医疗官司尽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对缺乏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当事人来说,仍然是有很大难度的,最好还是寻求律师的帮助。
二、医疗官司怎么打才能赢?医疗纠纷打官司技巧:1、你要弄清楚是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纠纷的诉讼中质证是怎么规定的-
医疗纠纷的诉讼中质证是怎么规定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医疗纠纷在进行诉讼时,需要患者和医院进行相关的举证和质证。
那么,医疗纠纷的诉讼中质证是怎么规定的?医疗纠纷中,双方在质证时,需要遵守哪些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中,有哪些需要质证?医疗诉讼中关于质证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五十一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第五十二条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怎样证明患者与医生存在事实医疗关系
怎样证明患者与医生存在事实医疗关系.doc怎样证明患者与医生存在事实医疗关系引言在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证明患者与医生是否存在事实医疗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步骤。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证明患者与医生存在医疗关系的方法,以帮助相关人士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更加具有说服力地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
1. 查证医疗记录医疗记录是证明患者与医生存在事实医疗关系最直接的证据之一。
患者可以通过医院或诊所申请获取自己的医疗记录,记录中应包括就诊日期、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医生签名等信息。
这些记录可作为确凿的证据,证明患者与医生的医疗关系。
2. 医生的诊断结果医生的诊断结果往往可以证明医生与患者存在事实医疗关系。
患者可以向医生索取书面的诊断结果,或者要求医生提供书面证明。
这些证明文件可以包括诊断书、医疗报告、病历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医疗关系的有效证据。
3. 医保记录医保记录也是证明患者与医生存在医疗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患者可以向当地的医保机构申请获取自己的医保缴费和使用记录。
这些记录通常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就诊医生的名字、医疗服务机构的名称、就诊日期等。
这样的记录可以证明患者与医生之间的经济往来和医疗关系。
4. 证人证词除了以上方法外,患者还可以寻找证人作证,证明患者与医生存在事实医疗关系。
证人可以是其他患者、医院工作人员、药店工作人员等,他们的证词可以提供对患者与医生医疗关系的直接证据。
5. 其他证据除了上述提到的证据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患者与医生之间的医疗关系。
例如,可以向当地卫生局、医疗监管部门或相关的专业机构查询相关信息。
这些机构通常会有相关的医疗活动记录,如医生的执业注册证明、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合同等,这些证据也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医疗关系的依据。
结论在医疗纠纷处理中,证明患者与医生存在事实医疗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查证医疗记录、医生的诊断结果、医保记录、证人证词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可以更好地证明患者与医生之间的医疗关系,有助于解决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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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纠纷的证据怎样才算有效因为法律上讲究程序上的合法性,所以对于证据的要求较为严格,很多我们现实生活中认为可以作证的资料,法院可能并不认可。
比如我们请人帮忙做个证明、写个材料,如果这个人没有出庭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那么这份证明可能就没有任何效力。
一份有效又能证明事实的证据应该符合哪些条件呢?法律上认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因此有效证据包括三个特征: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1、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要件。
证据的合法性判断标准有如下几点:(1)证据的主体合法。
证据的主体合法即要求提供证据的主体符合法律的要求。
比如,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2)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合法。
合法性证据的取得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据的形式合法。
证据的形式合法,也就是证据的有形载体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
比如,鉴定意见要求写明参加鉴定人的姓名、职业、所依据的材料、分析的过程、参加鉴定的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机关印章。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鉴定结论,就不是合法的鉴定意见。
2、真实性真实性是证据存在的根本原因,指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真实准确的反映。
法庭一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比如只能提供书证的复印件,而无法提供原件,且无法证实原件确实存在的,这份书证在真实性上就存在明显瑕疵。
再比如,知情同意书,可以通过鉴定其上的签名来确定其是否为患方签字确认,如果签名系伪造,那么自然这份书证的真实性是不能确认的。
3、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是该份证据在本案中出示所要达到的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
要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主要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考察该证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本案中的争议事实。
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就是与本案无关的证据,哪怕其真实合法,也无法证明与本案相关的事实。
4、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几类证据材料总的说来,以下类型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5)在我国领域以外或者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相比于其他普通案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些证据十分独特,并在医疗事故纠纷解决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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