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融资】张弛有度,方得始终43号文后城投债相关政策及发行情况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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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融资】张弛有度,方得始终——43号文后城投债相

关政策及发行情况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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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号文后发改委收紧企业债券发行

(1)《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

据媒体报道,发改委于2014年8月5日召集部分承销商机构召开企业债风险座谈会,警示企业债风险,表示会对企业债发行主体的资产负债率要求有所提高。9月26日,根据座谈会精神正式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资产质量、融资成本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多个方面新增了城投企业的发债准入

审核条件,提高发行主体的资产负债率标准,将企业债发行申报时间间隔由6个月延长至1年。《意见》还将城投企业发债条件与地方政府负债情况和与当地GDP比例相联系,规定“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区域内城投

企业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债务负担的发债申请”,“地方政府所

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 。

(2)《企业债券审核新增注意事项》

43号文下发后,发改委又于10月15日下发《企业债券审

核新增注意事项》,为《意见》制定细则,提出了9大类审

核内容、23项重点审核事项,并要求申请发企业债的企业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再要求地方政府出具债券偿债保障措施文件,凡未取得批文的企业债,在募集和评级书中涉及政府提供偿债保障措施的内容要对照国务院43号文件

进行修改,已取得批文但未发行的债券在发行披露时不要再有涉及政府偿债保障的内容。

文件将《意见》中审核要求进行细化,从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政府性债务监管情况、发行人资产有效性、发行人应收款项情况、担保措施情况、连续发债监管情况、发行人高利融资情况、发行人私募融资情况、信用评级机构编制征信报告、违规行为惩戒措施9个领域进行审核,并要求提供相应的数据。加强审核和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和数据增加了城投企业的企业债发行难度,此后城投企业债发行频率出现较为明显的下降。

(3)《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

2015年2月17日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主要内容有:①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实现企业信用和政府性债务、政府信用的隔离,不能新增政府债务。企业应该主要依托自身信用,完善偿债保障措施。②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建设-移交(BT)协议收入和政府指定红线图内土地的未来出让收入返还暂不能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③鼓励企业通过以自身拥有的土地抵押和第三方担保抵押等多种形式作为征信措施,进一步增强偿债保障。④鼓励各地结合PPP和创新预算内投资方式,积极研究扩大项目收益债、可续期债券等创新品种规模。该文件继续延续了43号文以来对于城投企业发债的严格管理。

2稳增长压力增大,发改委放宽企业债发行条件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增大,发改委在对相关领域发行债券出台了支持政策并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城投企业发债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政策有:

(1)2015年3月底、4月初,发改委出台了4个专项债发行指引,加大企业债券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和城市停车场建设领域的支持力度,以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

(2)5月中旬,媒体报道发改委出台了《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推出了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

成后运营收益的项目收益债券,并在7月29日正式公布了《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3)430政治局会议之后,各类稳增长政策(国办40号文、42号文)密集出台,发改委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以下简称“1327号文”)及其补充说明,使得地方平台一定程度上松开43号文的紧箍咒,减少了地方平台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的限制。3四类专项债券相关规定

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等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以及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和养老健康消费等六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支持力度,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发改委在2015年3月底、4月初出台了四类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四类专项债券是在发改委企业框架下的局部创新品种,不属于财政范畴专项债券。

发行四类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鼓励“债贷组合”增信,并优化各类品种方案设计。对于发行主体限制有巨大突破,城投类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发行限制均有条件放开,且明确条件符合的城投类企业不

受发债指标限制。

对于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及养老产业专项债券3类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

①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②“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③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④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对于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将《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原则上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5%;主体评级达到AAA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80%。

对于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鼓励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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