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融资】张弛有度,方得始终43号文后城投债相关政策及发行情况梳理
工作汇报之ppp项目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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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情况汇报【篇一:ppp 项目案例运作经验总结及启示】导读:在谋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大背景下,2014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系列政策文件,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ppp模式有利于缓解财政支出压力、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发展空间广阔。
但基于ppp模式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未来在操作实践中仍将面临诸多问题。
本篇研究报告为中债资信《ppp系列研究》的第二期。
本文基于三类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及公益性项目)案例分析,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总结ppp项目运作中可借鉴的经验和存在不足,旨在对未来的项目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第一,在项目选择上,政府方不宜过度推广ppp模式,在筛选和发起项目时应综合评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保ppp项目“物有所值”。
其中,准经营性项目双方应侧重对项目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经营性项目应具有明确的收费机制以确保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公益性项目要准确评估当期和预测未来政府的财政实力,确保政府购买能力。
第二,在伙伴选择上,应充分理解ppp模式“强调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内涵。
政府方应公平择优选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以有效减轻政府债务压力,提高项目运营效率。
社会资本方应选择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较强的政府方进行合作。
第三,在合同订立方面,双方均需重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
合同内容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
其中,准经营性项目合同的订立要充分详尽市场因素变化所导致的社会资本收益率降低的弥补机制,保证社会资本能够取得合理的回报率;经营性项目的合同应重点关注收费机制、项目唯一性等方面违约的补偿机制;公益性项目的合同订立中应重点关注政府购买的资金来源、偿付机制及违约处罚机制。
43号文系列政策对城投债隐性担保问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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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号文系列政策对城投债隐性担保问题的影响2008年我国提出“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2009年我国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融资平台,自此城投债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但是增长的背后蕴含着风险。
由于城投债募集的资金大都投向公益性项目建设,该类项目具有盈利性差,回收周期长等特点,政府通常采用财政补贴和划拨资产等方式为其补充流动性资金。
长久以来,城投公司有沦为政府发债“工具”的趋势。
市场普遍认为,当城投债面临偿付信用风险时,地方政府会以财政资金等收入为其“兜底”,即存在政府隐性担保问题,具体表现为财政收入较高的地方政府下属城投公司发行的城投债拥有更低的风险溢价。
城投债的发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负担,极易引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2010年至2013年,政府出台了大量措施规范城投债发展,但这些措施都属于治理监管措施。
2014年9月《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的颁布和新预算法(2015年开始实施)的通过,显示我国彻底整治城投债隐性担保问题的决心。
该政策是新老城投债的“分水岭”,要求政府不得通过企业举债,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对之前发行的存量债务进行甄别、清理、置换,确实有政府责任的纳入财政预算,成立专项基金。
本文以2009年至2018年公募发行的固定利率企业债和中期票据为研究样本,控制债券自身特性、城投公司财务数据和宏观因素的基础上,利用双重差分法从东西部城市分组和城投债所属行政级别分组两个维度考察政策实施前后城投债信用利差变化情况,并运用连续型双重差分法考察地方政府人均公共财政收入对城投债信用利差的净效应变化,从三个角度分析政策对城投债隐性担保问题的影响,评估政策效果。
研究发现,政策并没有完全解决隐性担保问题,地方人均财政收入(隐性担保代理变量)依然会显著负向影响城投债发行信用利差,但是政策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政策实施后,东部城市城投债信用利差相较于中西部城市城投债信用利差有上升趋势;省及省会城市城投债信用利差相较于地级市城投债信用利差也有上升趋势,同时隐性担保净效应也为正值,人均公共财政收入每升高一万元会使城投债信用利差上升0.282%。
城投债相关问题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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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债相关问题及原因分析城投债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的企事业单位发行的专项债券,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
然而,城投债也存在一些问题,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1. 违规发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发行城投债时存在违规行为,如违背审批程序、超过规定限额等。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迫于财政压力,通过违规发债来融资解决自身问题。
2. 偿债压力加大问题:随着城投债规模不断扩大,有些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偿债压力越来越大,甚至出现偿债困难的情况。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债务规模过大、项目收入无法支撑还本付息等。
3. 基础设施项目效益不明显问题: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城投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但由于项目效益不明显,投资回报率低,导致城投债的回报能力较差。
原因可能是项目规划不科学、项目管理不规范等。
4. 城投债风险传导问题:由于城投债发行主体往往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如果城投债违约,可能导致地方政府财政风险传导,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市场对地方政府信用风险的担忧,导致城投债融资成本上升。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1. 加强监管力度,严格审批程序,防止违规发债行为的发生。
2. 提高债务限额,压缩发债规模,合理控制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债务水平,减轻偿债压力。
3. 加强项目前期规划和评估,确保城投项目的效益显著,提高城投债的回报能力。
4. 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提前发现潜在风险,防范城投债风险传导。
综上所述,城投债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加强监管、降低债务风险、优化项目规划和管理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增强城投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城投债作为地方政府融资的重要渠道,旨在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城投债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认真分析并寻找解决方法。
首先,违规发债是城投债面临的一大问题。
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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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汇编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汇编2014年至2016年1月(内部资料)PPP项目相关国家政策文件1、2014年9月21日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2014年9月23日财金(2014)76号《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3、2014年11月16日国发〔2014〕60 号《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4、2014年11月29日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5、2014年11月30日财金(2014)112号《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6、2014年12月2日发改投资(2014)2724号《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7、2014年12月30日财金〔2014〕156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8、2014年12月31日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9、2014年12月31日财库〔2014〕215号《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10、2015年2月13日财建〔2015〕29号《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11、2015年3月10日发改投资[2015]445号《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12、2015年4月7日财金[2015]21号《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13、2015年4月21日财综[2015]15号《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14、2015年4月25日第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15、2015年5月11日国办发〔2015〕40号《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16、2015年5月22日国办发〔2015〕42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17、2015年6月25日财金[2015]5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18、2015年6月30日财库〔2015〕12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2015年9月25日财金[2015]109号《关于公布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的通知》20、2015年12月18日财金[2015]158号《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21、2015年12月18日财金[2015]166《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22、2015年12月18日财金[2015]167号《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23、2016年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 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发展的制度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2 城投集团发展历程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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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前世今生近日,中央政府发文,明确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
对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而言,要么变为纯粹的企业,要么被清算。
投融资平台将何去何从,已是最亟待解决的战略性命题。
任何事物的诞生和终结都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在一味苦思出路之时,我们更应该洞悉融资平台诞生的根源和数次演变的内在逻辑,只有基于对过去的归纳总结和对现状的充分认识才能更好地畅想未来。
一、追本溯源,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产生的现实原因与制度性根源广义而言,地方投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通过划拨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主要包括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不同类型的公司。
其中,城投公司堪称中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鼻祖,由上海政府在1991年率先成立。
表面看来,催生城投公司的导火线是1991年国务院进行的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地方政府不再直接负责基础设施建设。
但其诞生有着更为深刻的历史必然性,即中国体制和社会矛盾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两大力量就像一左一右的铁轨决定了“投融资平台号”动车大致的行进路线。
在20多年前,中国虽然提出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但发展模式仍偏向于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
与此同时,公共品供需矛盾也是我国最主要的矛盾之一。
如果应该由市场做的事情政府大包大揽,那必然会导致后者的包袱过重,公共品的供给就会力不从心;相反,应该由政府做的事情若放手交给市场,往往会因公共品的内在性质而引发供给的不足、价格的歧高和居民的不满。
当然,在两大力量之下,仍有着决定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展速度快与慢、体量大与小、规范性与否的政策性及历史阶段性因素,这些因素又共同勾勒了投融资平台的发展历程。
二、结构剖析,多重因素作用下投融资平台的演进历程投融资平台涌现阶段。
城投债解析中国市政债券市场的机遇与挑战
![城投债解析中国市政债券市场的机遇与挑战](https://img.taocdn.com/s3/m/0f548ed0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97.png)
城投债解析中国市政债券市场的机遇与挑战近年来,中国市政债券市场发展迅猛,城投债作为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城投债的定义和特点、市场机遇和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解析。
一、城投债的定义和特点城投债是城市投资建设公司或者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的融资。
城投债通常采用债券的形式进行发行,具有较长的期限,收益以利息的形式支付给投资者。
城投债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高信用等级:由于城投债通常由城市政府背书或担保,其信用等级相对较高,具有一定的风险抵抗能力。
2. 收益稳定可靠:城投债以固定的利息回报投资者,具有较稳定可靠的收益来源。
3. 投资回报期长:城投债具有较长的期限,一般为5年以上,适合长期投资者进行投资。
4. 投资范围广泛:城投债的资金用途广泛,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升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二、市场机遇城投债市场在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具有以下几个市场机遇:1. 政策支持: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升,城投债作为重要的融资工具,得到了政策的积极支持。
2. 融资需求旺盛: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升需求不断增加,城投债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
3. 投资者多样化:城投债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和相对稳定的收益,吸引了各类投资者的关注,包括机构投资者、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等。
4. 政府支持与规范:政府对城投债市场进行了相关政策的出台和监管规范的制定,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三、面临的挑战尽管城投债市场具有广阔的机遇,但也面临一些挑战:1. 债务风险:债券市场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违约风险等。
对于城投债市场来说,要警惕债务风险和信用风险。
2. 市场规范与透明度:尽管政府对城投债市场进行了规范,但市场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需要进一步提高市场的规范程度和透明度。
PPP系列之十八:项目收益债券的机遇
![PPP系列之十八:项目收益债券的机遇](https://img.taocdn.com/s3/m/fde9b95fe45c3b3567ec8b9e.png)
LUC联合资本观察专栏——PPP系列之十八项目收益债券的机遇导读:国发【2014】43号文规定政府不得通过企业举债,使政府信用背书的城投融资平台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政府对PPP项目10%的财政资金投入限制也为其所能撬动的社会资本设定了阈值。
在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增大的当下,保增长的目光聚焦于政府投资,项目收益债券这股泉水顺势而来。
上期我们结合香港领汇和鹏华前海万科REITs的经验,提出我国公租房建设的PBR新模式,但公募型REITs就如目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专项资管计划下的私募型资产支持证券一样,仍有待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税收等问题的进一步完善,故此类项目大多处在探索试点阶段,推进速度肯定无法满足保增长压力下的投资对资金的巨量需求。
国家发改委8月5日下发的《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为政府基建投资开辟了新的融资通道,是为解决上述问题量身定做的方案。
项目收益债券从本质上讲亦是一种资产支持证券,有较强的风险隔离功能,发行需发改委审核,这使它成了国内银监会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下的资产支持票据之外的第四种资产证券化产品。
《暂行办法》给项目收益债券下的定义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由于项目收益债券是目的为化解政府债务危机的市场化运作方式,故政府不可能再对项目收益进行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担保,但无担保不代表不出钱,政府可以负担合法合规的偿债责任,只是偿债责任不能无限——“债券存续期内合法合规的财政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0%”,这也是对本息偿还资金的其中一层含义——“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收益”的注解。
它与同为发改委监管的企业债券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是张对比表:从上表可以看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较为苛刻,因其是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如果公开发行,要受与企业债券相同的限制,如果非公开发行,则不受该限制。
PPP项目融资现状及对策
![PPP项目融资现状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2eacdc46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e8.png)
及相应的投资回报机制的确立和项目所承担的风险等。根据企业 发展的风险做好调控规划等工作,相应人员可以把该项目的风险 适当的转移给社会资本,从而就可以发挥出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 制的优势。与此同时,由于该项目在运行过程当中,其持续周期 较长。因此,这就需要相关人员针对该项目当中所需要的具体实 物进行有效的规划,保证项目实施的过程当中,不确定性因素能 够尽可能地减少,这样才能够保证政府能与投资方进行良好的合 作。如果相关人员无法处理好这一问题,就会导致社会投资人员 担心政府无法履行相关的职能,以及不配合企业的监督等,进而 导致由于项目实施时间过长产生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不愿意参与 到该项目的融资环节当中。
(二)项目本身的融资能力有限 在当前阶段的社会发展过程当中,要求社会资本和基础设
施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本能力,并且 PPP 项目往往更需要社会资本在具有相应能力的同时,还要具有强大 的运营能力,这样才能够保证 PPP 项目的长久运营和发展。因 此,在针对 PPP 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当中,就需要社会资本适 应其运营方式,这样才能够保证其不断地发展。但是在这个过程 当中就会加大 PPP 项目本身的融资难度。对此,这就需要社会 资本设立相应的项目实施运营机构,并且保证该项目能够在长久 发展过程当中不受外力因素影响。此外,由于 PPP 项目本身投 资金额较大,很多企业并不可能完成对该项目的总体投资,而是 需要通过相应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贷款来进行 PPP 项目的具体 实施。因此,这就导致很多想要参与到项目运行的企业,由于自 身的企业规模和现金情况不能够满足这一需求,进而就会导致项 目融资困难问题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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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UNTING LEARNING
(一)加强对 PPP 项目的控制
润、所有者的权益、收入及其费用、资产合理的分配。其次,在
从城投债到项目收益债:论43号文之后地方政府发债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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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城投债到项目收益债:论43号文之后地方政府发债方式的转变作者:马元燕来源:《经济师》2015年第01期摘要:地方政府融资及债务问题越来越成为公共财政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关注点,《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的出台,对于未来地方政府融资模式将产生巨大变化。
文章主要分析了43号文出台后对政府债券发行的影响,认为43号文出台后地方政府融资模式将不得不从原来依赖政府信誉、土地财政举债的模式,逐步转变到以建设有收益的公益类事业从市场融资为主,并结合一部分非收益性公益事业纳入省一级财政预算统一发债为辅的模式上来。
关键词:43号文城投债项目收益债政府融资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1-066-03近几年地方政府债务越来越成为一个焦点。
根据审计署在2013年8、9月期间对于地方债务的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地方债余额17.89万亿元。
而在2014年8月初《中国经济周刊》对全国人大常委尹中卿的采访中,尹中卿认为地方债的实际规模有可能比审计数据多一倍左右,很可能超过30万亿元。
{1}因此日前针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继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预算法修正案之后,《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43号文)也已公布。
本文就43号文出台后对政府发债方式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对新的项目收益债模式开展初步研究。
一、43号文精神43号文明确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疏堵结合。
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二是分清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是规范管理。
2023年城投公司政策梳理
![2023年城投公司政策梳理](https://img.taocdn.com/s3/m/5ce007e2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3b.png)
2023年城投公司政策梳理一、政策背景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日益增长。
城投公司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推动城市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城投公司的发展,提升城市建设质量和效率,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二、城投公司概述城投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任务的投融资平台。
城投公司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既为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又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
三、政策目标本政策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城投公司的运作,引导其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发展,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具体目标包括:1.明确城投公司的职责和定位;2.规范城投公司的融资行为;3.推动城投公司的市场化运作;4.强化对城投公司的监督和约束。
四、政策措施为实现上述目标,相关部门制定了以下政策措施:1.制定城投公司设立、运营和退出规则;2.规范城投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资金使用监管;3.推动城投公司与市场接轨,鼓励其参与市场竞争;4.建立城投公司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对其运营绩效的考核和监督。
五、政策实施与监督为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1.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政策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2.加强对城投公司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政策规定;3.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城投公司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政策效果评估为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政策进行评估: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政策评估结果七、政策调整与完善由于城市发展情况不断变化以及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为了确保政策的持续性和适应性我们将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根据城市发展新的需求和挑战调整政策目标;根据市场变化和经济发展形势调整政策措施;根据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修正和完善政策规定八、未来政策展望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我们将继续关注城市发展新的趋势和变化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优化政策框架为城投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加科学和有效的指导与服务展望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度和完善监督机制推动城投公司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发展为建设更加繁荣美好的城市作出更大的贡献以上就是我们对2023年城投公司政策的梳理与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1年城投债政策梳理
![2021年城投债政策梳理](https://img.taocdn.com/s3/m/1ee9674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3e.png)
2021年城投债政策梳理
2021年城投债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加强风险防控,规范融资平台管理:财政部多次强调,要完善常态化的监控机制,决
不允许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硬化预算约束,严禁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
金融机构必须审慎合规经营,严禁向地方政府违规提供融资。
2.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
3.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
倒查机制。
4.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隐性债
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
5.主要城市建设企业申报发行公司债券时,应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
得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券以外存量债务的,发行人应披露拟偿还的存量债务明细,并承诺所偿还的存量债务不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总体来说,这些政策遵循“守住底线,化解存量、遏制增量”的原则方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2021年城投债政策文件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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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认识43号文及其影响—政府性债务和城投债专题研究
![全面认识43号文及其影响—政府性债务和城投债专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9cdc3d2c5901020207409c28.png)
全面认识43号文及其影响—政府性债务和城投债专题研究继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预算法修正案之后,《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43号文)公布,表明新一届政府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上已经形成较为明确的政策框架和纲领,在新的政策框架下,如何解读相关政策?如何看待存量城投债的信用能力以及未来城投投资策略问题?下面我将围绕市场关心的问题展开讨论。
一、分析之前,首先有几个概念要厘清一下:1、原地方政府性债务范围的界定因为43号文明确在存量债务处置中: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
所以原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范围界定依据应该是2013年的审计结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2013年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范围包括:(1)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情况。
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BT)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
三是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2)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增长情况。
是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
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
二是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ppp融资案例分析【值得借鉴!ppp项目融资方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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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融资案例分析【值得借鉴!ppp项目融资方案案例分析】ppp项目融资方案:在目前有效信贷需求不足、贷款投放乏力的大背景下,银行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均积极探索新的金融服务模式和利润增长点,ppp 热潮恰好为其提供了难得的商业机遇。
作为某市重点市政工程和ppp示范项目,某市污水处理项目一经发布就受到了当地十余家金融机构的青睐。
本文就该项目融资方案进行分析,以期对后续项目有所启示。
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某市位于中部某省,近年来发展迅速,经济建设步伐加快,但随之而来的政府债务也在不断积累,制约了该市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该市政府决定将部分需求稳定、预期收益可靠的存量市政和基础设施项目以ppp模式让渡给社会资本,后者通过适当的改扩建,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供给效率并赚取可靠收益。
同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政府可以实现用更少的资金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目的。
某污水处理项目即是该市首批转让项目之一。
该项目采用rot(改建-运营-移交)模式,即社会资本在获得存量项目特许经营权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适当的改扩建和设施更新,通过专业化运营和维护提供更好的服务,期满后将项目资产移交给政府。
项目进展及ppp交易结构项目主要工作进展由于该项目启动时,尚未有明确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要求,因此,政府聘请咨询公司对其是否采用ppp模式进行了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在此基础上,以下工作有序进行:(1)启动股权招商工作。
2013年9月24日下午,市政府召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议,同意开展该污水处理厂股权招商工作,由市政府指定的城投公司(下称“城投公司”)与社会资本组建某污水处理公司(下称“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融资、改扩建、运营及移交工作。
(2)完成项目方案编制及财务测算。
2014年5月23日,市政府委托某咨询公司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这项工作对整个项目准备、谈判、融资及执行都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 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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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发改办财金〔2017〕730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7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创新融资机制,拓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PPP项目建设,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PPP项目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将我委制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7年4月25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渠道,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以下简称“PPP项目专项债券”)是指,由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
2023年城投类企业融资政策
![2023年城投类企业融资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037b080c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fa.png)
2023年城投类企业融资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城投类企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支持城投类企业的发展和推动城市建设,2023年融资政策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本文将就2023年城投类企业融资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其意义进行论述。
一、基础设施投资引领城市发展城投类企业是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重要力量,承担着交通、能源、水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
在2023年的融资政策中,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城投类企业的支持力度,以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
1. 提高融资额度限制为了满足城投类企业的融资需求,2023年的政策将进一步提高融资额度限制。
企业可以通过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资金支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
2. 支持PPP模式公私合作(PPP)模式是城投类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
2023年的政策将进一步支持和推动PPP项目的开展,鼓励城投类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推动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二、降低融资成本,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城投类企业的融资,政府将在2023年融资政策中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 降低融资利率政府将加大对城投类企业的贷款支持,通过降低贷款利率的方式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这将有效降低企业的还款压力,同时激发企业的投资热情。
2. 鼓励金融创新2023年的政策将鼓励金融机构推出创新性金融产品,为城投类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例如,可以推出专门的城投债等金融工具,帮助企业更好地满足资金需求。
三、风险管理和监管加强在更加开放的融资环境下,风险管理和监管也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城投类企业融资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
1. 严格风险评估政府将加强对城投类企业的风险评估,确保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了解并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
同时,鼓励企业强化自身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 强化监管措施政府将加强对城投类企业融资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的资金运作合规、透明。
PPP模式将成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改制的趋势
![PPP模式将成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改制的趋势](https://img.taocdn.com/s3/m/aec44754fad6195f312ba67f.png)
PPP模式将成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改制的趋势作者:蔡律时间:2014-08-15 12:06分类:经济提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
地方政府给予划拨土地、股权、规费等资产,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包装出一个从资产和现金流上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以实现融资目的,把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共事业等项目。
由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清晰,操作程序不规范,同时,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多个融资平台公司从多家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形成多头举债,而银行对地方政府的总体负债和担保承诺情况根本不清楚,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状况很不透明,不仅商业银行难以全面掌握,有的地方政府自身也并不清楚不同层次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负债和担保状况;投融资平台总体上负债率都相当高,负债率普遍超过80%或者更高,资本金普遍欠缺且偿债能力低下。
2013年底,审计署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9万亿元中,7170个融资平台公司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4.08万亿元,占地方政府债务总额的37%,32个省市自治区融资平台公司平均额1273亿元。
分区域看,重庆38个区县共有175个融资平台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为51.83%,融资平台公司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达2369.66亿元。
存量债务居高不下,调控政策不断收紧,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能力正在衰减。
因为许多地方政府主要依靠土地收入等来偿还这些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负债,因此在客观上有强烈的动机来推高土地价格,从而对房地产泡沫形成显著的推动作用。
但土地资源有限,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经营模式不可持续,面临转业、改制、升级。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市场资源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合作指明方向,公私合营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
城投公司的融资管理及风险防控
![城投公司的融资管理及风险防控](https://img.taocdn.com/s3/m/14f074b0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3a.png)
城投公司的融资管理及风险防控近年来,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公司”,在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和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融资是支持城投公司快速发展的核心环节。
但随着城投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也逐渐出现负债规模持续攀升、偿债压力增大、投资回报率低等问题,尤其是今年以来部分经济较弱区域的城投公司出现非标融资违约及商票逾期事件,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城投公司融资管理提升及债务风险防控迫在眉睫。
本文基于当前城投公司融资面临的政策及新形势环境,以G集团公司为例,深入分析城投公司融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从有序压降负债、拓展创新融资、强化市场运作能力、完善融资管理机制四方面建议,促进城投公司融资管理水平提升,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保障城投公司良性健康发展。
当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对地方政府及城投公司投融资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并提出城投公司市场化转型的新要求。
城投公司面临日益增加的经营及资金风险,要想实现良性发展,就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融资管理及风险防控。
城投公司融资政策及环境目前,我国经济正在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现阶段政府管理层不断加强地方债务管理,以期在高质量发展的同时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为标志,《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令712号)等重磅文件相继出台,建立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新框架,旨在严控政府债务规模,剥离城投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推动地方投融资平台向市场化改革及转型。
同时,金融监管也在持续强化,金融机构对城投融资业务审核日趋谨慎、严苛。
特别是2021年7月《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出台,从资金供给源头入手,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有序疏导存量债务退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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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融资】张弛有度,方得始终——43号文后城投债相关政策及发行情况梳理回复1.1,PPP时报,1.2,PPP文件,1.3,专家观点,1.4,PPP资料;2,PPP前生今世;3,制度建设;4,运作实操;5,合同要素;6,项目融资;7,履约监管;8,财政管理;9.1,轨道交通PPP,9.2,环境服务PPP,9.3,保障房PPP,9.4,社会基础设施领域内PPP,9.5,智慧城市建设内PPP,9.6,土地综合开发,9.7,其他案例;10,查看PPP专。
143号文后发改委收紧企业债券发行(1)《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据媒体报道,发改委于2014年8月5日召集部分承销商机构召开企业债风险座谈会,警示企业债风险,表示会对企业债发行主体的资产负债率要求有所提高。
9月26日,根据座谈会精神正式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资产质量、融资成本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多个方面新增了城投企业的发债准入审核条件,提高发行主体的资产负债率标准,将企业债发行申报时间间隔由6个月延长至1年。
《意见》还将城投企业发债条件与地方政府负债情况和与当地GDP比例相联系,规定“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区域内城投企业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债务负担的发债申请”,“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 。
(2)《企业债券审核新增注意事项》43号文下发后,发改委又于10月15日下发《企业债券审核新增注意事项》,为《意见》制定细则,提出了9大类审核内容、23项重点审核事项,并要求申请发企业债的企业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再要求地方政府出具债券偿债保障措施文件,凡未取得批文的企业债,在募集和评级书中涉及政府提供偿债保障措施的内容要对照国务院43号文件进行修改,已取得批文但未发行的债券在发行披露时不要再有涉及政府偿债保障的内容。
文件将《意见》中审核要求进行细化,从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政府性债务监管情况、发行人资产有效性、发行人应收款项情况、担保措施情况、连续发债监管情况、发行人高利融资情况、发行人私募融资情况、信用评级机构编制征信报告、违规行为惩戒措施9个领域进行审核,并要求提供相应的数据。
加强审核和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和数据增加了城投企业的企业债发行难度,此后城投企业债发行频率出现较为明显的下降。
(3)《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2015年2月17日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主要内容有:①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实现企业信用和政府性债务、政府信用的隔离,不能新增政府债务。
企业应该主要依托自身信用,完善偿债保障措施。
②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建设-移交(BT)协议收入和政府指定红线图内土地的未来出让收入返还暂不能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③鼓励企业通过以自身拥有的土地抵押和第三方担保抵押等多种形式作为征信措施,进一步增强偿债保障。
④鼓励各地结合PPP和创新预算内投资方式,积极研究扩大项目收益债、可续期债券等创新品种规模。
该文件继续延续了43号文以来对于城投企业发债的严格管理。
2稳增长压力增大,发改委放宽企业债发行条件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增大,发改委在对相关领域发行债券出台了支持政策并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城投企业发债政策进行了调整。
主要政策有:(1)2015年3月底、4月初,发改委出台了4个专项债发行指引,加大企业债券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和城市停车场建设领域的支持力度,以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
(2)5月中旬,媒体报道发改委出台了《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推出了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项目收益债券,并在7月29日正式公布了《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3)430政治局会议之后,各类稳增长政策(国办40号文、42号文)密集出台,发改委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以下简称“1327号文”)及其补充说明,使得地方平台一定程度上松开43号文的紧箍咒,减少了地方平台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的限制。
3四类专项债券相关规定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等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以及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和养老健康消费等六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支持力度,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发改委在2015年3月底、4月初出台了四类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四类专项债券是在发改委企业框架下的局部创新品种,不属于财政范畴专项债券。
发行四类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鼓励“债贷组合”增信,并优化各类品种方案设计。
对于发行主体限制有巨大突破,城投类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发行限制均有条件放开,且明确条件符合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对于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及养老产业专项债券3类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①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②“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③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④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对于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将《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原则上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5%;主体评级达到AAA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80%。
对于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鼓励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41327号文相关规定及补充2015年5月25日,发改委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以下简称“1327号文”)鼓励优质企业发债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包括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
主要内容有:(1)符合特定条件和投向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①满足一定债项评级的,募集资金投向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评级要求为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 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担保、或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使债项级别达到AA 及以上的债券。
②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专项债券发行不受债项评级要求限制。
③县域企业发行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优质企业债和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突破原先县级主体必须是百强县才能有1家平台发债的限制。
(2)放宽发行主体资产负债率要求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65%和75%;主体评级AA 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0%和80%;主体评级A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5%。
(3)修改净利润要求计算口径,提高募投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针对债券发行要求“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1327号文规定可按照“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孰高者测算净利润指标。
并将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70%。
(4)提高债券余额占GDP的预警线,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与地方债务率和预算收入脱钩1327号文将原先规定的“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调整为不超过上年度GDP 12%。
并规定符合43号文且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企业发行债券不再与地方政府债务率和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挂钩。
(5)简化企业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程序1327号文简化了募集资金投向改变的变更程序,增加了债券募投方向的灵活性。
1327号文规定发债企业如需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其他符合国家鼓励方向的项目建设,应发布公告说明相关情况。
如没有持有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及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向债权代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则发债企业直接向相应部门备案后实施变更。
(6)鼓励企业发债用于特许经营等PPP项目建设鼓励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和实体化运营的城投企业通过发行一般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用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等PPP项目建设。
地方城投平台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并以项目运营主体名义发行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6月19日,发改委下发《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中,对于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并满足一定条件的发债企业放松了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和资金投向的限制。
《补充说明》还允许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专项用于偿还为在建设项目举借且已进入偿付本金阶段的原企业债券及其它高成本融资;符合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在建募投项目具有稳定收益,或以资产抵质押、第三方担保等作为增信措施;企业主体长期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不低于原有评级;新发行债券规模不超过被置换债券的本息余额。
5项目收益债相关规定发改委7月29日印发的《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所指的项目收益债券,是指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1)发行主体范围放宽,对于非公开发行实施主体存续期、盈利、净资产未做要求项目收益债发行主体可以是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