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案例题(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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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练习题39
[大] [中] [小]
解析
一、关于政府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可见,政府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直接服务于政府或其相关职能部门。政府采购实施招投标的过程,也适用于招投标法。
二、关于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实施采购招标代理活动。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同时规定,审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关于集中采购的相关要求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四、关于集中采购供应商的相关要求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关于联合体投标
《政府采购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采集者退散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规定,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六、关于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七、关于评标委员会
《招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七、关于指定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八、关于中标结果的改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来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九、关于重新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即本次招标作废):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答案】
问题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什么是政府采购?哪些产品或服务适用于政府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问题2:该政府采购的实施过程有哪些错误之处?应该如何改正?
该项目实施过程有以下错误,应作相应的改正:
1.财政局信息中心提出其申请的1台交换机需要自行采购不妥,其理由“可以直接联系到相关供应商,且价格有所优惠”不充分,不能单独采购。
2.为了保证本市信息产业的发展,在招标采购文告中明确指出,本次招标仅针对本市供应商不妥,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应该向所有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实施招标;
3.评标委员会的构成有问题:
评标委员会共八人,非单数;且技术经济专家仅4人,招标代理公司不应参与其中,而做为直接利益相关者的D公司的技术总监更不应名列其中。
4.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招标文件中公示不妥,应该是保密的;
5.对于“丁”的投标有效性的认定有误,无联合体协议,应该是无效的,因此不能中标;
6.对于“戊”的投标有效性的认定有误,其联合体成员D分别参与两个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应该是无效的;
7.指定其他分包供应商不妥,不能指定;
8.由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物资采购供货合同不妥,应该由集中采购方——财政局签订相关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