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oecd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OECD范本》一、介绍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加强合作的协定。
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跨境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国际税收协定通常由国家的税收部门和外交部门共同协商签订,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税收协定中的《OECD范本》《OECD范本》是指《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和规避税收的国际税收协定模式公约》(以下简称《OECD范本》)。
该范本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制定,旨在为各国政府订立国际税收协定提供参考依据。
三、《OECD范本》的重要性1. 提供标准化模板《OECD范本》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国际税收协定模板,为各国政府订立协定提供了统一的参考模板。
这一举措有利于提高国际税收协定的一致性和透明度,减少因协定差异性而引起的纠纷和不确定性。
2. 防止税收逃避和规避《OECD范本》在税收避免方面设有相应规定,可以有效防止跨境交易中的税收逃避和规避行为。
这有助于保障各国税收利益,促进公平税收环境的建立。
3. 推动国际合作《OECD范本》的制定和推广,有助于促进各国之间在税收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促进各国政府加强信息共享,加大对跨境税收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提升全球税收合作的效果。
四、《OECD范本》的内容和要点1. 首部分:范本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范本首先明确了协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了双重征税的具体定义和范围,为后续协定内容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 第二部分:避免双重征税规则此部分规定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规则,包括所得项目的避免双重征税、避免个人所得项税收重复征税等内容。
3. 第三部分:减免和抵免规则此部分规定了如何对所得进行减免和抵免,避免跨境所得双重征税。
4. 第四部分:非歧视条款范本重点规定了协定签署国不得歧视对方国家或其公民的具体规定,保障各国公平税收权益。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doc 63页)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doc 63页)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一、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国际税收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独立于国家税收的特定征收者和缴纳者,它只能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
如果没有各个国家对其政权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课征,那么也就无从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利益协调方式也不同。
国家税收的分配是发生在同一国家的课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财富分割和转移,它反映的是一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纳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法律。
国际税收的分配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课税主体之间,它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当产生国家间税收权益矛盾的时候,为了按照国际规范重新调整这一矛盾而导致一部分财富在各有关国家课税权主体之间重新分割和转移,其处理依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和各种规范。
国际税收不同于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辖权下,通过确认所得的地域标志来确定该笔所得的来源地,一笔所得被地域化,从而纳入所在地域的国家税收管辖范围。
这种按地域范围确定的管辖权体现了有关国家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合理性,又符合国际经济交往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被各国公认为是一种较为合适的税收管辖权,并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居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各国税法对居民身份确认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是按居住期限确定,也有的是依据是否有永久性住所确定等。
公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也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国际税收协定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协定名词解释税收协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政府所签订的有关双方互免对方居民和非居民征税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其内容主要包括:缔约双方在什么情况下不负担对方居民和非居民的纳税义务;为便于征税,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免征一方居民的所得税;如何确定双方应征税收入和应纳税款;对何项财产可以实行扣押、扣缴等税收征管措施;如何进行国际税收管理等。
这些规定均构成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世界各国大都建立了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并通过税收协定与各国发生了复杂的经济联系。
所谓“一国两税”就是指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对某些商品和劳务在征税权的分配上存在着交叉重叠现象。
国际间的贸易额越来越大,使得国际间的税收争执也越来越多。
为解决国际间因税收而引起的争执,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间的经济合作,有必要订立一些在国际上普遍接受的税收协定。
一般说来,国际税收协定由缔约双方政府相互间的税收协定,属于一般性质的国际税收协定;国家或地区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属于专门性质的国际税收协定;政府间就特殊事项而达成的国际税收协定,例如双边税收协定,中外税收协定以及专项协定,就其性质而言,一般税收协定和特别税收协定均可以是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按照国际惯例通过平等谈判达成的协议,对缔约国来说,有助于防止和减少国际重复征税,保证各缔约国的公民、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国际经济活动的稳定性。
但是,由于各国国情的差异,在签订税收协定时也存在着诸多困难。
第一,需要对有关的税收问题进行谈判、磋商。
税收协定主要涉及一个国家的居民与另一国家的非居民之间的征税权问题。
有些双边税收协定,对税收管辖权范围、具体征税权限的划分比较明确,但对征税权的行使的界限则比较模糊。
另一些双边税收协定,则更为复杂,甚至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需要各缔约国进行协商。
第二,各国对有关的税收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每个国家的立法制度和政策都有差别,从而影响税收法律规定的含义。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1.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多少,可以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双边税收协定是指只有两个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是⽬前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形式。
多边税收协定是指有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现在国际上还不多,但代表了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向。
国际税收协定按其协调的范围⼤⼩,可以分为⼀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定。
⼀般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各种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特定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某⼀特殊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2.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法⼆者都属于法律范畴,体现国家意志,并且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但国内法协调的是⼀国内部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协定协调的是⼀个国家与另⼀个国家的税收关系,并且⼆者法律强制⼒的程度和表现形式是不同的。
在处理有关国际税务关系时,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盾和冲突时,⼤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做法,也有⼀些国家将国际法和国内法放在同等地位,按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是优先还是服从。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税收国际化是经济、贸易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突出的特点是出现了跨国的纳税人和跨国的征税对象。
在税收产生后的几千年发展历史中,税收关系一直没有跨越国界。
一国的纳税人全部是自己国家的国民或者居民,征税对象则是发生于本国境内的税收经济事项。
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
经济、贸易的国际化以及跨国公司的出现使得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
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对国家的征税权加以约束,就成为各国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税收协定就是在国际经济环境下产生和发展的。
所谓国际税收协定,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的谈判后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税收协定按照参加国家的多少,可以分为双边和多边两类;按照涉及内容范围的大不,可以分为一般与特定两种形式。
凡由两个国家参加签订的协定,称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
凡由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签订的协定,称为多边国际税收协定。
凡协定内容一般地适用于缔约国之间各种国际税收问题的,称为一般国际税收协定。
凡协定内容仅仅适用于某项业务的特定税收问题的,则称为特定国际税收协定。
此外,在一些国家之间签订的非税收条约,如友好条约、商务条约和航海条约,有时也会包括若干处理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条款在内。
这就不属于我们这里所专门讲的国际税收协定了。
以上这些国际税收协定,由有关国家政府之间谈判签订以后,还必须通过各自国家的正式批准,并经外交途径互换批准文件,然后方可生效。
在协定有效期满后,只要原缔约国中任何一方经由外交途径发出终止通知,该协定即自动停止生效。
在国际税收协定的整个有效期间内,缔约国有关各方,都必须对协定中的一切条款承担义务。
任何一方的原有单方面规定,如有与协定内容相抵触的,必须按照协定的条款执行。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和发展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双边税收协定是1843年比利时与法国签订的。
该协定主要为了解决两国间在税务问题上的相互合作和情报交换。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目录
三、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一)解决有关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的矛盾
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有关国家本着相互尊重、互利互让、 平等协商原则,通过缔结国际税收协定,协调缔约国各方的税 收管辖权行使范围,在承认双方国家都拥有征税权的基础上, 商定双方能够接受的某些限制条件(即双方都放弃一定的征税权, 做出一定的牺牲),缓和并消除各国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合理 地解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20 根据设计的主体的不同分为: 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 定。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形式是双边税收协定。 根据涉及的内容的不同分为:特定税收协定和一般税收协 定。 一般税收协定是在特定税收协定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目录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产生于1843年比利时与法国 签订的互换税收情报的双边税收协定。最早旨在解决国际双 重征税问题的税收协定是英国和瑞士于1872年缔结的。1899 年,奥匈帝国与德国签订了租税条约。自20世纪20年代,免 除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国际合作得到了迅速发展。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目录
国际税收
目录
(三)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间税收协定的签订,可以为从事跨国经济活动者 实现合理的税收负担创造条件,可以为诱导投资方向提供 税收鼓励。近年来,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多、更好 地吸收外国资本和技术,加快国家经济建设的步伐,都开 始重视与外国签订税收协定。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目录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目录
(二)防止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和逃税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提示】在国际税收实践活动中,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税收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1.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2.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3.避免税收歧视,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
(三)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1.税收协定具有高于国内税法的效力
2.税收协定不能干预有关国家自主制定或调整、修改税法
3.税收协定不能限制有关国家对跨国投资者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国际税收协定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协定名词解释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国际税收协定是指国家或地区之间为了对各自的税务行为和征税方法达成共同的一致,而缔结的一种书面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如1961年7月18日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相互协调本国对外征税活动的产物。
是一个国家的政府与另一个国家的政府就有关国家的税收进行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文件。
它规定了各缔约国应采取何种措施才能对其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和财产以及在本国境内取得的应税收入和财产给予公平、合理的待遇,即实现双方各自适用的国内法律对本国居民提供优惠待遇,并尽量避免双重征税。
二、税收协定与税收条约的关系( 1)二者是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
税收协定与税收条约虽然都表现为“协定”,但含义完全不同,不能等同视之。
税收协定的全称是“国际税收协定”,它是对某一特定事项就一些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的一种法律文书。
税收条约则是在已经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的基础上,根据该协定而制定的进一步详细的实施细则。
这种细则与条约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所以可以认为,税收条约也是一种“协定”。
( 2)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
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全体;税收条约仅适用于缔约国双方或双方以上。
其次,效力不同。
税收协定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缔约国的任何一方都可依照税收协定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而税收条约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件,它不但要求缔约国双方的一切行为和有关事项都必须符合条约规定,而且一经生效,对缔约国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缔约程序不同。
税收协定一般是缔约国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而税收条约需经过双方谈判、批准和生效程序。
因此,税收协定是一种比税收条约更为严格的法律文件,从而在国际税收领域中更具有法律拘束力。
( 2)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
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全体;税收条约仅适用于缔约国双方或双方以上。
其次,效力不同。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一、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国际税收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独立于国家税收的特定征收者和缴纳者,它只能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
如果没有各个国家对其政权管辖围的纳税人进行课征,那么也就无从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利益协调方式也不同。
国家税收的分配是发生在同一国家的课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财富分割和转移,它反映的是一国围的税收征纳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法律。
国际税收的分配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课税主体之间,它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当产生国家间税收权益矛盾的时候,为了按照国际规重新调整这一矛盾而导致一部分财富在各有关国家课税权主体之间重新分割和转移,其处理依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和各种规。
国际税收不同于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尽管涉外税收具有了一定的国际意义,但是涉外税收反映的是一国政府,借其政治权力同其管辖围的外国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
作为国家税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涉外税收的本质是国家税收的延伸,仍是主权国家或地区部的税收分配形式。
二、税收管辖权与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围。
通常按照国际公认的顺序,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其中属地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为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或属人主义原则。
第35讲_国际税收协定
第三节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截至2016年11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1.《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UN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活动进入了规范化阶段。
2.《OECD税收协定范本》(1)积极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内河运输和空运,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董事费。
(2)消极所得:不动产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
3.《UN税收协定范本》:强调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通常赋予发展中国家就外国投资享有更多的征税权,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强调居住管辖权原则,将更多的征税权留给投资者或交易商所在国,比较符合发达国家利益。
三、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基于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进行简要介绍:(一)税收居民1.“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2.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
这里所指的“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
3.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1)永久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
(3)习惯性居处。
(4)国籍。
(按顺序依次确定)4.除个人以外(即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如果缔约国双方因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不同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二)投资所得1.股息(1)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第十章国际税收协定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力及其与国 内税法的关系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二、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1.立法保证
税收协定的法律效力,是由缔约各方完成各自
的法律程序确立起来的,它对缔约国必然会有很 大的自我约束力。 2.外力保证 税收协定的签订,标志着缔约国作出了郑重的
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居住国征税 。
《联合国范本》对国际海运所得,规定居住
国和来源税收分享。
(二)投资所得
对于股息和利息:两个范本规定,由居住国 和来源国双方分享税权。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经合发组织范本》建
议由受益人的缔约国独占征税权;《联合国范
本》规定,来源国和居住国分享税权。
(三)劳务所得
1.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经合发组织范本》建议:(1)居住国征税 ; (2)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时来源国征税
国籍无差别
常设机构无差别 费用扣除无差别 资本无差别
(二)相互协商程序
1.相互协商程序内涵
当纳税人认为缔约国任何一方对其的课税
活动不符合税收协定的规定时,缔约国双方主
管当局应根据该纳税人提出的申诉进行适当的 协商处理,并规定了这种协商的内容和程序。
2.相互协商的内容
对纳税人提出的不符合协定的征税问题进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 (二)签字 (三)批准 (四)交换批准书
1968年,联合国提出《发达国家与发展 中国家间关于税收协定的指南》。 1977年将指南修改成协定范本,即《联 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 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 1979年 通过该范本,简称为《联合国范 本》或《UN范本》 。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三、当前重要国际税收范本
• 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两个国 际税收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 定范本》,即《OECD协定范本》;联合国 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 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UN协定范本》, 是两个国际组织为了协调和指导各国签订 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而制定并颁 布的示范性文本。
• 二是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 般适用来源地国与居住国分享收入的原则。 三是对劳务所得的征税。区分不同情况, 对居住国、来源地国的征税权实施不同的 规范和限制。四是对财产所得的征税。在 各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上述各 项所得如何征税,应有一个明确的权限划 分,并对有关问题加以规定。
(五)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
• 1.国籍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 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 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 或有关条件不同或者比其更重,禁止缔约国基于 国籍原因实行税收歧视。 • 2.常设机构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 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 不应高于 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同样业务活动的企业。 •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 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确定其在国际税 收分配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或条 约,也称国际税收条约。
二、国际税收协定分类
• (一)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多少,可以 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 双边税收协定是指只有两个国家参加缔约 的国际税收协定,是目前国际税收协定的 基本形式。 • 多边税收协定是指有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 约的国际税收协定。
四、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 (一)协定适应的范围 • 1.人的适用。一切双边税收协定只适用于缔约国 双方的居民,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外交豁免权 除外。 • 2.税种的适应。各类税收协定一般将所得税和一 般财产税列为税种适应的范围。 • 3.领域的适应。一般的税收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各 自的全部领土和水域。 • 4.时间的适应。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在缔约国互换 批准文件后立即生效,通常没有时间限制。
第六章国际税收协定
国税法为基础
6.1.3 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 (1)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 (2)防止国际避税、逃税 • (3)避免国税收歧视 • (4)贯彻有关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6.1.4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与执行须 6.1.4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与执行须 以缔约国税法为基础
• (1)在空间上,解释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内
6.2.3相互协商程序 6.2.3相互协商程序
• (1)内容
① 对纳税人提出的不符合协定的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② 对执行协定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进行协商。
• (2)步骤
① 跨国纳税人提出异议,其居住国当局受理。 ② 其居住国无法单方面解决问题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
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
6.2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 6.2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
法不限于税法。 • (2)在时间上,解释国际税收协定的为实 际适用的法律。 • (3)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遵循孰优原则。
6.2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 6.2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
• 6.2.1地理概念的解释 6.2.1地理概念的解释 • 6.2.2无差别待遇 6.2.2无差别待遇
• • • •
(1)国籍无差别 (2)常设机构无差别 (3)支付无差别 (4)资本无差别
• 6.2.4情报交换 6.2.4情报交换 • (1)范围
• 与税收协定有关税种的国内法律情报 • 有关跨国纳税人的一般情报 • 有关跨国纳税人的特别情报
• (2)方式
• • • •
根据要求交换 自动交换 主动交换 同时检查
6.2.4情报交换 6.2.4情报交换
• (3)情报交换的限制条件
• 对所收到情报采取保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施 • 情报交换不能违反提供国的法律、行政惯例和行政秘密等
第五章 国际税收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两个:1963年经合组织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与1979年1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了《关于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 本》。
返回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本用语的定义 (一)协定的适用范围 1.协定适用的纳税人范围。协定适用的纳税人范 围一般规定为“缔约一方的居民或同时为缔约双 方居民的人”。 2.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 (二)对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
返回
第五章 国际税收协定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新发展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展
国际税收协定的新发
返回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及其分类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主权国家旨在协调相互间的税 收分配关系和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问 题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按照不同标准,国际税收 协定有不同分类:1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参加缔约国 的多少,可以将其划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 收协定。2按照国际税收协定涉及内容范围的大小, 可以将其划分为单项税收协定和综合性税收协定。
二、双边税收协定的发展 (一)双边税收协定数量增加 (二)双边综合性税收协定内容的扩展 (三)双边单项税收协定得到了发展 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制度的发展
返回
【本章小结】 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透过国际税收协 定了解国际税法的主要法律问题;掌握国际税收 协定的概念、分类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内 容及其发展情况。
二、征税权的划分和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 (一)征税权的划分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 三、避免税收歧视 四、相互协商程序和税务情报交换 (一)相互协商程序 (二)税务情报交换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
– 全部免税法 :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 对国内所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 累进免税法: •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 用税率是,然后套用公式,求得该公司应缴 居住国税额。 •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 • =[80×35%+20×40%]×70/100=25.2(万
• 我国法律规定:
•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其总机构设 在我国境内,要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 纳所得税。这表明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是把法律 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结合起来使用,二者必须 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 经营所得
– 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 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 纯收益。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经营所得, 主要看取得这项收入的经营活动是否为纳税人 的主要经济活动。
• 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 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 非居民一般只须就该国境内来源的所得向该国 政府纳税(有限纳税义务)。无论是自然人还 是法人,其在非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或东道国) 一般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
•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 法律性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 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 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
• 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
– 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有一位先 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加了英国空军, 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家私人研究机构工 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 续在英国生活。在此期间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 大国籍和护照,并经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 而且他也希望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 果妻子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 定这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 所而没有住所。
浅谈国际税收协定
浅谈国际税收协定浅谈国际税收协定概述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幸免国际双重征税,和谐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务合作等问题,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经由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的确定缔约国各方权益和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
从国与国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和谐来分析,税收协定的作用明显要大于各国的涉外税法。
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再详尽的涉外税法,也不可能按照涉及的每个具体国度单方面做出它对跨国纳税人的不同征税规定,以及和谐它与别国的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依照国际法准那么,一国的涉外税法不能对别国的征税权做出约束,不能强制对方国家同意自己的税法规定。
再次,随着税收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各国间税务合作的领域也不断扩大,这就更需要税收协定来加以规范。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进展历史国际税收协定从产生到现在已有150多年的历史。
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向外扩张,资本输出已成为当时国际间经济交往的一个重要特点。
然而,由于那个时期资本输出的要紧对象是那些不具备独立和完整主权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国家,它们全然不可能同资本输出国之间公平分享国际财政收入;此外,所得税制也只在少数国家建立不久,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之间在国际税收分配方面的矛盾尚未激化。
因此,那个时期尽管在某些国家之间显现了一些国际税收协定,但其内容和形式还不完整,处于草创时期。
据有关资料记载,世界上第一个税收协定,能够追溯到1 843年比利时与法国签订的协定,该协定要紧是解决两国间在税务问题上的相互合作和情报交换等问题。
在遗产税方面的第一个国际税收协定,是于1872年由瑞士以沃州政府同英国缔结的幸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在所得税方面的第一个综合性税收协定,是于1899年6月21日由奥匈帝国和普鲁士王国签订的幸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该协定首次提出对不动产所得、抵押贷款利息所得、常驻代表机构所得以及个人劳务所得,能够由收入的来源国征税,其他类型所得由居住国征税。
纵观国际税收协定的进展历史,具有现代意义的对所得和财产幸免国际双重征税的综合性的税收协定起步于20世纪20年代。
第十四章 国际税收协定
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自国际税收协定产生以来,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经合发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确实起到了国际税收协定的样板作用,绝大多数国家对外谈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是以这两个范本为依据,其中发展中国家多以《联合国范本》为依据。
我对外税收协定所遵循的原则
(1)坚持所得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征税原则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强调被重复征税的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都具有同一性。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则在狭义基础上还包括纳税主体具有非同一性时针对同一征税对象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来自子公司所得=200+400×(2001600)=250(万元)
或=200(1-20%)=250(万元)
应承担子公司所得税=400×(2001600)=50(万元)
或=250×20%=50(万元)
间接抵免限额=250×25%=62.5(万元)
50<62.5;可抵免50万元
A国母公司应纳税=(4000+250)×25%-50=1012.5(万元)
限额抵免
又称为普通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给与抵免时,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本国税率计算的最高限额。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
【例题·计算】上例条件按照限额抵免,
A国应征所得税额=(20+10)×25%-10×25%=20×25%=5(万元)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和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一、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不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不。
首先,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国际税收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独立于国家税收的特定征收者和缴纳者,它只能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
假如没有各个国家对其政权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课征,那么也就无从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利益协调方式也不同。
国家税收的分配是发生在同一国家的课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财宝分割和转移,它反映的是一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纳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法律。
国际税收的分配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课税主体之间,它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当产生国家间税收权益矛盾的时候,为了按照国际规范重新调整这一矛盾而导致一部分财宝在各有关国家课税权主体之间重新分割和转移,其处理依据要紧是国家间的协议和各种规范。
国际税收不同于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尽管涉外税收具有了一定的国际意义,然而涉外税收反映的是一国政府,借其政治权力同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
作为国家税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涉外税收的本质是国家税收的延伸,仍是主权国家或地区内部的税收分配形式。
二、税收管辖权与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通常按照国际公认的顺序,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其中属地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为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宅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或属人主义原则。
由于在国际税收领域,各国行使征税权力所采取的原则不尽相同,因此各自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和内容也有所不同。
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大致能够分为三类: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其中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遵循的是属人原则,而地域管辖权遵循的是属地原则。
地域管辖权又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是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
在地域管辖权下,通过确认所得的地域标志来确定该笔所得的来源地,一笔所得被地域化,从而纳入所在地域的国家税收管辖范围。
这种按地域范围确定的管辖权体现了有关国家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合理性,又符合国际经济交往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被各国公认为是一种较为合适的税收管辖权,并为绝大多数国家所同意。
居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各国税法对居民身份确认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是按居住期限确定,也有的是依据是否有永久性住宅确定等。
公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也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公民是指取得一国法律资格,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税收中所使用的公民概念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团体、企业或公司,是一个广义的公民概念。
公民有时也称国民,世界上多数国家使用的是公民概念,然而日本等少数国家也使用国民的概念。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之间的矛盾必定导致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矛盾,三种税收管辖权之间必定会发生不同程度的重叠和交叉。
围绕着一国或多国的税收管辖权行使与适用,引申出了一系列的国际税收活动,其核心内容为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消除、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消除指的長多个国家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对象上的重叠,以及为了幸免这种管辖权重叠而采取的措施。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则指纳税人为规避税收管辖权而进行的国际活动,以及各国政府为了应对这种规避税收管辖权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加强国家间的税收征管合作以及解决国际税收领域的其他问题,国际税收协调活动日益普遍和深入,其客观形式和成果集中体现为一系列国际税收协定。
三、国际税收协定概念、分类及其与国内税法的关系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属于国际经济法的一种,它调整的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国际税收关系,是国际经济关系进展的产物。
国际税收协定就处理的税种不同束划分,可分为所得税的国际税收协定、遗产税和赠予税的国际税收协定;就所涉及的缔约国数量来划分,可分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协定;就处理问题的广度为标准,可分为综合性的国际税收协定和单项的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
在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上,第一种模式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第二种模式是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不法优于一般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第二节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不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都具有同一性。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它强调国际重复征税不仅要包括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且还包括纳税主体具有非同一性时针对同一征税对象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例如,甲国母公司从其设在乙国的子公司处取得股息收入,这部分股息收入是乙国子公司就其利润向乙国政府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利润中的一部分,依据甲国税法规定,母公司获得的这笔股息收入要向甲国政府缴纳公司所得税,因而产生了甲乙两国政府对不同纳税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实质性双重征税,因为征税对象均为同一笔所得,这笔所得同时负担了甲国和乙国的公司所得税;且二者税源具有同一性,均为子公司所制造的利润。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和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三种类型。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它是由于不同国家在法律上。
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征税原则,因而产生了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从而造成了重复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是由于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所引起的。
股份公司的公司利润和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同源所得,在对二者同时征税的情况下,必定会带来重复征税的问题。
当这种情况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时,重复征税即成为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于各国在税收制度上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度所导致的。
在复合税制度下,一国对同—征税对象可能征收几种税。
在国际重复征税中,复合税制度导致了不同国家对同一税源课征多次相同或类似的税种,从而造成了税制性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条件和缘故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全然缘故。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化,跨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个国家的居民或公民从其他国家取得收入的现象日益增多。
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使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成为可能。
在此基础上,各国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为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提供了现实条件。
所得税制的普遍建立使得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因其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履行重复的纳税义务。
有关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双重或多重征税,形成了国际重复征税,其全然的缘故在于征税权力的交叉。
各国政府为维护其主权利益,都在不同程度上以收入来源地原则、居民原则或公民原则为基础来行使税收管辖权,这种情况下,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现象就不可幸免。
有关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和冲突,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全然缘故。
(二)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形式依据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的瑶式,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也要紧有下述几种情形:1.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世界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过程中,在税收管辖权原则的选择上,即能够对跨国纳税人发生在本国境内的所得按照属地主义原则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也能够又于本国居民或民中的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和国外的全部所得按照属人主义原则行使居民管辖权或公民管辖权,这就不可幸免地造成有关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交叉重叠或冲突,从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一般来讲,相关各国对跨国所得一致实行从源课税,即统一实行地域管辖权,依据收入来源地进行征税,而且跨国所得的收入来源地能够明确的话,可不能出现征税权力的重叠和冲突。
另外,只要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归属或公民身份归属能够明确,那么各国关于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统一行使居民或公民管辖权,也可不能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
然而出于对本国税收利益及其他缘故的考虑,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同时实行收入采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如此同一笔跨国收入,可能在收入来源国和纳税人的居住国或国籍国被多次征税,这就导致了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2.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在国际税收中,假如相关各国关于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统一行使居民管辖权,由于各国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各不相同,也就往往导致各国在某一跨国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归属问题上各执己见。
当纳税人居民身份归属于哪一国的问题不能够完全澄清的话,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进行国际重复征税就具备了可能性。
因为各国法律规定及其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因而就会出现同一个跨国纳税人被有关国家同时确认为其居民的情况。
这种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冲突必定导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因此,上述分析也适用于相关各国关于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统一行使公民管辖权的情况。
公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冲突也会导致国际重复征埤问题,这通常是由于纳税人国籍的双重化或法人资格的双重化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