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名词辨析+简答)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平等地适用合同法决定权利义务关系;平等地诉诸法律解决纠纷;(2)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
指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事项都有选择与决定的自由。
缔约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3)公平原则。
形式公平;实体公平。
(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性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7)合同严守原则;(8)鼓励交易原则。
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典型):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非典型):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单务合同(一方负担):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合同,债务间具有牵连性。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为合同成立的合同。
要物合同:除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县市给付才能实现的合同。
要式合同: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指对其成立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
主合同:不需要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
5.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债务人);相对性的突破:代位权6.合同成立: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法定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客观存在。
特征:合同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构成要素。
7.合同成立要件:一般要件:存在双方当事人;当事人须对合同最基本内容达成合意。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2、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3、入库规则是指在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处受偿的制度。
4、债权表见让与是指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5、合同任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别事由而自由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6、损益相抵规则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被侵害人同时受益的,被侵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先扣除其因此所获得利益。
7、定金罚则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8、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
10、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14、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
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B===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C===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H===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J===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K===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P===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Q===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W===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X===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Y===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Z===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名词辨析+简答)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1、 名词辨析1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合同生效指的是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不同点:1.概念和性质。
合同成立后并非当然生效。
2.两者的要件。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
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2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相同点:两者均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
不同点:1.责任性质: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解决没有合同关系情况下,因一方过失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2.责任形式。
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羞不替换等多种形式;缔约过失责任只以损害赔偿为责任形式。
3.赔偿范围。
合同法 名词辨析
1、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要件及责任形式?要件:(1).标的物必须具有瑕疵(2).标的物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是标的物瑕疵必须已经存在(3).买受人必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4)买受人必须及时履行瑕疵通知义务形式:(1)有约定的,依约定(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a.构成根本违约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b.构成非根本违约的:买受人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2.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拒绝赠与履行的区别?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1)权利性质不同:赠与合同是形成权;拒绝赠与履行是抗辩权。
(2)适合场所不同:a任意撤销权是在财产移转之前b法定撤销权在财产转移前后都可以;拒绝赠与履行是在财产转移之前。
(3)发生原因不同:a任意撤销权没有特别的规定b法定撤销权依其法定事由;拒绝赠与履行是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下发生的。
(4)效力不同:赠与合同有溯及力;拒绝赠与履行没有溯及力。
(5)法律制度的目的不同:赠与合同是惩罚忘恩负义的受赠人;拒绝赠与履行是照顾穷困赠与人,平衡双方利益。
3借款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特征及违反后果?GN:是指在借款合同订立过程中,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有的告知有关事项真实情况的义务。
特征:A.该义务在订立过程中,属先合同义务;B.该义务以贷款人要求为前提;C.告知的内容包括与贷款有关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D.借款人告知的情况必须真实。
违反后果:A.借款人拒绝告知的,贷款人有权拒绝与其订立借款合同。
B.借款人告知的情况不真实的,贷款人有权变更,撤销合同。
4.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1).出租人要出卖租赁房屋2).出卖行为发生在租赁期限之内3).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的购买条件同等4).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通知后的15天)5).存在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定情形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B .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C.出租人流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D.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5。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7。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1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13。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PongChing一、合同1.概念【法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简答】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
3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法适用范围:1. 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 2 民事合同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不适用范围:1 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4.合同法基本原则:1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简答】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条】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成立1.要约【法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一、单项选择题(10*2=20分)二、名词解释(4*5=20分)1.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在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2.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债务人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之实现而承担的法律上的约束与不利益。
3.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4.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由于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意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合同初始因欠缺生效要件而未生效力,该要件嗣后一经确定即可明确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6.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7.抵消合同: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主张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8.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9.撤销权: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又为保罗诉权。
三、简答题(4*5=20分)(一)情事变更原则1.定义: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适用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是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一、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基本规则。
本文将重点回顾合同法的核心知识点,帮助读者复习和掌握这一重要法律领域。
二、合同的基本要素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其要素包括合意、标的和形式。
2. 合同的合法性要求合同必须符合合法的目的、合法的形式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效合同。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通常经历邀约、承诺和接受三个阶段,合同的成立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的要求。
2.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时效可以是立即生效、约定生效条件、约定生效时间和约定生效时效等。
四、合同的履行和风险转移1. 合同的履行要求合同的履行要求履行义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质量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人有义务对合同标的物进行交付。
2. 合同的风险转移在一般贸易合同中,风险通常在合同成立时转移到买方;而在特殊贸易合同中,风险转移的时间与合同的约定有关。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要符合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变更合同通常需要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经过书面形式记录。
2. 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通常要经过原合同当事人的同意,且遵循法律的要求和程序。
六、合同的履行和违约1. 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涵盖时间、方式、质量等方面。
2. 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七、合同的解除与权利救济1. 合同的解除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法定解除和法院判决解除等方式终止合同关系。
2. 权利救济当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正确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要求赔偿等。
八、合同的无效和撤销1. 合同的无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即不存在或者成立后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是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重要课程,期末考试是对学生对合同法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
以下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要约、承诺和对价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学生需要掌握这些要素的定义、要求和成立条件。
2.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
3. 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学生需要掌握各种合同的特点、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4. 合同的违约和救济,学生需要了解合同违约的情形和后果,以及违约方和受益方的救济方式和途径。
5. 合同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各种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法律规定。
以上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学生在复习和准备考试时需要重点关注这些内容,以确保对合同法知识的全面掌握。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合同法考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
名词解释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3、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
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
4、不安抗辩权在债的履行中,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
5、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6、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行为。
要约因为要约人的撤回而失去法律效力。
7、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8、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9、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当享有的利益,其意义在于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目的是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财产状态,而不是让某一方获利。
10、承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和接受的意思表示。
简答题1、要约的有效条件?(一)要约人必须明确具体。
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受要约人必须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才能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才有效,但并不是说严禁向不特定人发出。
下列情况也有效:①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订约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如悬赏广告;②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本质即合意的协议。
广义的合同,可以包括行政、劳动、身份、财产等不同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主体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合同的成立乃各当事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协议。
首先,各当事方在合同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此乃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其次,各当事方签订合同须出于自愿,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于他方。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来设立、变更、终止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存在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享有和承担,合同原则上不得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1)违约责任原则上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能向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例外(1)合同保全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打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的规定,使得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具有约束力;(3)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3、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7、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8、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9、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0、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11、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1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1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合同法 大学期末重点考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题型:单选30题30分,多选15题15分,名词5题15分,简答4题20分,论述1题10分,案例1题10分。
名词解释:P33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P35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者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P4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P49承诺延迟: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P5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P146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P146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延期履行的,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P147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P15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P160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P176债权让与:即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P188清偿抵充:是指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而其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
P190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2
一、债和合同的概述:1、债的概念: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①相对权: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人;②要素:主体、客体、内容;③债的内容:权利和义务(债权和债务))(1)债权:<1>债权的特征:(简述债权特征、简述物权特征、简述债权和物权的区别:这三道题是一道题)①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②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③物权采取法定主义,债权具有任意性;④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债权具有非排他性;⑤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债权具有平等性。
<2>债权的权能:①请求的权能(因为它是请求权):请求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②保持受理的权能;③保全的权能;④处分的权能。
(2)债务:<1>分类(要会辨别):主给付义务(可以决定债的类型的义务)、从给付义务(辅助主给付义务功能实现的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协助、保护、照顾等)、不真正义务(违反不承担责任,要对产生的不利后果:例如没有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不得对扩大的后果要求赔偿);2、债权分类:<1>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和侵权;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2>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考点、新增):以债的标的能否选择做出的分类,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具有选择权,期限内进行了催告还不选择的,选择权归债权人。
选择权是形成权(单方的意思表示可以使得法律关系确定的):一般选择权以通知方式生效,优先选择可以履行的,但是不能履行的标的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3>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考点、新增)(当年没有解决,2021年关于按份之债的司法解释解决)区分就在于按份之债内部没有追偿关系,连带之债内部有追偿的问题。
①只能由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产生;②多个主体中任何一个都可以要求债务人还全部的债(债权人可以行的部分)也发生内部效力(追偿:债务人超过自己债务部分才可以追偿,并且相应享有债权人权利<法定的债权转让理论>,有人不能履行的时候剩下的按比例分担);④难以确定份额的时候认为份额相同;⑤连带债权的:按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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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名词辨析+简答)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名词辨析
①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合同生效指的是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不同点:
1.概念和性质。
合同成立后并非当然生效。
2.两者的要件。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
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
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②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
3.预期违约只能是当事人一方违约;实际违约可以是双方违约
4.预期违约实质上是一种可能违约,并不必然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违约是一种现实违约,一般要承担违约责任。
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联系:1.两者皆因违反民事法律义务而产生
2.两者都是民事性质的法律责任
3.两者是民事责任中两种最基本最重要的责任
区别:
1.产生的根据
违约责任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基础,违反的是合同义务;侵权责任因违反法定义务而产生。
2.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一般,以过错责任为补充;侵权责任则相反,以过错责任呢为一般,以无过错责任为特殊。
3.责任形式
违约责任体现为财产责任;侵权责任包含人身性质,也包含财产性质
4.功能
违约责任保护相对权和期待权;侵权责任保护现有权利和绝对权利
5.诉讼管辖
违约责任一般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且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选
择;侵权责任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6.适用的时效
违约责任一般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在我国为两年;侵权责任既有一般诉讼时效的适用,也有特殊适用(如1年)
简答题:
一、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1 .合同保全
《合同法》第 73 条规定的代位权、第 74 条规定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2 .买卖不破租赁(债权的物权化)
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合同法》第 229 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3. 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设定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并约使他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由此而取得直接请求履行权利的合同。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 272 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 25 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5.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 26 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6. 单式联运合同
《合同法》第 313 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第 321 条的规定,实际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
二、合同法在当代的发展
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提示禁止解释)
合同义务的扩张(附随义务成为合同的重要内容)
合同效力的扩张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侵权法与合同法的交错与相互渗透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
强制缔约义务的确立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合同法的冲击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发展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发展
默示条款的产生
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
三、合同自由的限制
1.大陆法系的自由裁量权
2.对合同缔结的限制(强制缔约)
3.规定强制性法规,禁止当事人排斥这些规范的使用
4.法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控制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4。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反有效的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许诺因乙方的过错导致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未尽到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无权代理)
五、格式合同的特点
1.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
2.承诺的无奈性
3.缔约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
4.条款具有事先确定性和不变性
5.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六、违约责任的特点
1.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的最主要部分,但违约责任不等同于合同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主题限定为合同的当事人。
3.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基础
4.性质上是民事责任
5.是财产责任
6.主要体现为补偿性,但并不能完全否认其惩罚性。
违约责任的强制性,部分违约责任方式具有惩罚性,如违约金的支付。
7.具体适用上,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
七、无效合同特征
1.违法性(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国家干预(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自行主动合同是否有效)
3.不得履行性
4.自始无效(产生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