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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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4-25 16:45:00

日内做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

(四)配方和生产工艺;

(五)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六)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七)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

(八)饲喂效果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

第六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七条取得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的产品实行试产期,试产期两年。试产期内,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正式批准文号。

第八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饲添字(××××)××××××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饲预字(××××)××××××

×:为核发产品批准文号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新饲料添加剂试产期内生产的产品,在“字”前加:“试”字(见附表)。

(××××):年份

××××××:前三位表示本辖区已获产品批准文号企业的固定编号,后三位表示该企业已获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序号。

第十条产品批准文号限于批准的企业在其批准的产品上使用。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改变的,产品异地生产的,企业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企业以“联营”等形式与其它企业共用一个产品批

准文号;

禁止总(母)公司与分(子)公司之间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使用文件号或其他编号代替、冒充饲料添加剂、添加剂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批准文号失效。企业需继续生产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一)产品技术指标改变的;

(二)产品批准文号逾期的;

(三)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两年未生产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核发文号机关注销产品批准文号,并予公告;违反《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罚;受到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同时吊销产品批准文号。

(一)转让批准文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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