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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完整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2010-08-01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8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引言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是为了确保工业企业的生产环境、工作条件和员工的健康与安全而制定的。

该标准细化了工业企业在设计和布局方面需要满足的卫生要求,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和职业健康安全。

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工业企业在设计阶段需要遵守的卫生标准,使工作环境对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不会产生危害。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能源行业、化工行业等。

2. 术语和定义2.1 术语•工业企业:指从事生产、加工、制造等工业活动的企业。

•卫生标准:指确保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员工健康安全的标准规范。

•设计阶段:指工业企业建设或改造过程中的设计阶段,包括项目策划、方案设计等。

2.2 定义•工作环境:指员工进行工作的场所,包括工作区域、办公区域、休息区域等。

•工作条件:指员工从事工作所需的设备、工具、材料和技术等。

•健康安全:指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

3. 设计要求3.1 建筑布局•工作区域和非工作区域应有明确的划分,并保证相对独立。

•工作区域的进出口应设置门禁控制和监控设备。

•办公区域应设立充足的通风设备和合理的采光设施。

•休息区域应舒适、宽敞,并设有储物柜、便利设施等。

3.2 工作场所卫生•工作场所应保持清洁整洁,定期进行清扫和消毒。

•废弃物应妥善处理,设置合适的收集和储存设施。

•危险品应有专门的存放区域,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噪音和振动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护员工的听力和身体健康。

3.3 空气质量和通风•工作场所应保持良好的空气质量,确保通风良好。

•加强对有害气体、粉尘和有毒物质的控制,设置相应的排气设备和防护设施。

•定期对通风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4 职业健康安全•提供足够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其质量和储存条件。

•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增强员工对职业健康安全的意识和知识。

•建立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

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第一节 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 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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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ygienic standards for the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GBZ1-2010 代替GBZ1-20022010-0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10-08-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l-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

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i)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增加了高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的卫生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1 范围1.1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与评价。

1.2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8702—988 电离辐射防护规定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6—19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1989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11654—1989~GB11666—1989GB18053—2000~GB18083—2000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910—1997 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187—19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日本产业医学会的EL(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1997ACGIH(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Industrial Hygienists)3 总则3.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3设计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4结合职业危害程度工效学原理设计职业卫生
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
2.5建设项目预算应包括职业卫生相关费用。 2.6建设项目的“三同时”。
同时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编制的可行 性论证报告应包括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进 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设计阶段,编制的 初步设计应包括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 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 施设计专篇。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状况
-毒物的毒性、接触方式、接触人群特征,目前, 同类毒物对周围人群健康影响的状况等
5.1.2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自然疫源地,对于因建设 工程需要等原因不能避开的,应设计具体的疫情 综合预防控制措施。
综合预防控制措施包括: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 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5.1.3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 康的场所和设施,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 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水、土壤可能已被原工业企 业污染的地区;建设工程需要难以避的,应首先 进行卫生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
同时施工: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开工建设、同时完成安装、调试。
同时投入生产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完工、同时运行。
5.1选址 共5条 概括:遵守法律、避开疾病污染地区、保护
周围人群、防止交叉污染。
5.1.1 工业企业选址应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安 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拟建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及其 对环境的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状况, 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 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 析而确定。
-2)进入机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 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和生物物理学作用, 扰乱或破坏机体正常生理机能,引起某些器官 和系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 生命的物品。大鼠试验,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 固体LD50≤500mg/kg,液体LD50≤2000mg/kg; 经皮肤接触24小时,半数致死量 LD50≤1000mg/kg;粉尘、烟雾、蒸汽吸入液体 LD50≤10mg/L的固体或液体。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一、环境卫生标准1.室内环境卫生要求:工业企业的室内环境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温度、湿度和噪声等条件,以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同时要保持室内环境干净、整洁,定期清理垃圾和消毒。

2.废水、废气的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按照规定排放废水和废气,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理,以保护周边环境和员工的健康。

3.垃圾处理标准:工业企业应建立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的制度,将不同类型的垃圾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如回收利用、焚烧或填埋等,确保垃圾处理的环保标准。

二、职业卫生标准1.个人防护设备的配备: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特点,工业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设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以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2.有害物质控制标准:工业企业应对有害物质的使用和储存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员工不会接触到有害物质或者接触到有害物质的程度不超过职业卫生标准。

3.职业病防护措施:工业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护的制度和规范,包括职业病的检测和诊断、职业病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以及职业病的预防和教育等方面的措施。

三、个人卫生标准1.个人卫生设施的配置:工业企业应提供适当的个人卫生设施,如洗手间、更衣室、食堂等,满足员工的个人卫生需求。

2.水质和饮用水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应保证水源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和检测,保证员工饮用水的安全性。

3.职工健康管理标准: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职工健康管理体系,包括定期体检、健康档案管理、职业病防治和生活习惯指导等,以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工作能力。

综上所述,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它涵盖了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和个人卫生等方面的标准,旨在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和适宜的工作环境,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并促进工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一次日平均一次日平均1 一氧化碳 3.00 1.00 20 氨0.202 乙醛0.01 21 氧化氮0.153 二甲苯0.30 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作者:凤呜大王*(换算成NO2 )4 二氧化硫0.50 0.15 22 砷化物0.0035 二硫化碳0.04 (换算成AS)6 五氧化二磷0.15 0.05 23 敌百虫0.107 丙烯腈0.05 24 酚0.028 丙烯醛0.10 25 硫化氢0.019 丙酮0.80 26 硫酸0.30 0.1010 甲基对硫磷0.01 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作者:凤呜大王*27 硝基苯0.01(甲基E605) 28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换 0.0007 11 甲醇 3.00 1.00 算成PB) 12 甲醛 0.05 13 汞 0.000329 氯 0.10 0.03 14 吡啶 0.08 30 氯丁二烯 0.1015 苯2.400.80 31 氯化氢0.05 0.01516 苯乙烯0.01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作者: 凤呜大王*32 铬(六价)0.001517 苯胺 0.10 0.03 33 锰及其化合物 0.01 18 环氧氯丙烷 0.20(换算成MNO2 )19 氟化物 0.02 0.007 34 飘尘 0.50 0.15 (换算成F)3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

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大氣、水源和土壤的衛生防護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目录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6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7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8应急救援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 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f)—g)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h)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i)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j)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增加了高电磁辐射作业劳动定员设计的卫生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

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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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 J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文发布者: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

对于产生显着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完整word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完整word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基础上修订的,本标准除个别语句明确表示为参照条款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1-2002已于2010年8月1日起被GBZ1-2010代替实施。

本标准与GBZ 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增加了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总体布局等的规定;b)增加及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c)增加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常用术语及定义;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卫生要求以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等内容;f)增加了在无法避开自然疫源地,或毗邻气体输送管道,或工业污染区进行工业企业选址时的职业卫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的卫生设计原则;h)增加了工作场所防尘、防毒的具体卫生设计要求:——增加了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的卫生学要求;——细化了事故排风的卫生学设计;——增加了毒物自动报警和检测报警装置的设计要求;——增加了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的规定。

i)适当调整了防暑、防寒的卫生学设计要求:——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和辅助用室的采暖温度。

j)调整了防非电离辐射的卫生学设计要求:——增加了大型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选址、极低频电磁场发射源和电力设备选择以及新建电力设施的卫生学要求;——调整了工频电磁场设备安装地址与居住区等区域距离的卫生学要求;——增加了居住区等区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续表续表注:(1)表中最高容许浓度是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

工作地点系指工人为观察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端一般不低于。

如低于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

第四十六条自然通风应有足够的进风面积。

产生大量热、湿气、有害气体的单层厂房的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的30%,并不宜设在厂房的迎风面。

第四十七条产生大量热或排出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平面布置上应以其最大边作为外墙。

如四周均为内墙时,应采取措施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

第四十八条当室外实际出现的温度等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车间内作业地带的空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小时散热量小于20千卡/立方米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

(二)每小时散热量20~100千卡/立方米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

(三)每小时散热量大于100千卡/立方米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

注:(1)作业地带系指工作地点所在的地面以上内的空间。

(2)在通风室外计算温度较低的地区,当作业地带的空气温度按本条设计确有困难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本标准第四十九条表5中对工作地点的要求。

(3)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的规定,应按现行的《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

第四十九条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

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根据各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表5第五十条某些企业或车间(如炼焦、平炉、轧钢等)的工作地点温度确受条件限制,在采用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表5要求时,可再适当放宽,但以不超过为限。

同时应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置工人休息室,休息室的温度一般不得超过室外温度。

第五十一条特殊高温工作地点,如高温车间的天车驾驶室、轧钢机的操纵室、拦焦车的驾驶室等需有良好隔热,并应设小型空气调节机组或采取其他有效降温措施。

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一)环境卫生:
1.1 紧急情况下,工厂、仓库和行走通道应及时清扫,保持清洁。

1.2 工厂和仓库内固定机器设备周围区域和行走通道应保持清洁,不得有积水和垃圾。

1.3 工作设施的四个角落的工艺管道应定期拆清、擦洗,保持一定清洁度。

1.4 生产车间禁止抽烟,违者处罚。

(二)消毒卫生:
2.1 工业企业的厂房应定期进行灭菌消毒,每月一次或按需要调整。

2.2 厂房内使用清洗剂,如果必要,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人体接触和吸入。

2.3 将更新购买的成品放在分隔区域或暂存区域,并给予必要的清洁卫
生处理。

(三)人员卫生:
3.1 做好工业企业主要机器操作人员的体温检测等身体检查,确保职工
是健康状态。

3.2 工业企业应于室内设置洗手台,定期消毒此处的水池和玻璃的内面,严禁职工用水池洗澡或洗衣。

3.3 严格执行厂内个人饮食、衣着和卫生习惯,禁止打扰他人的活动。

(四)工厂规划:
4.1 工厂的每个房间应有自然通风,控制室内温度在舒适的范围内,湿
度室控制在 45% ~ 85% 之间。

4.2 工厂应加强防火和安全设施,严禁玩火或发生可燃性火灾。

4.3 工厂建筑应遵守公共安全和相关规定,建材应为耐火材料,确保安
全及方便的消防措施的执行。

4.4 每个厂房的出口、行走道、移动部件间隔以及工控机系统和电力系
统全部应做好分隔,以防止因运行而产生的各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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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文发布者: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

对于产生显着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第一节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等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修建。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排放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第九条在工业区或厂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或车间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第十条建筑物的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并应防止过度日晒。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由地面到屋檐)。

第十一条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它居住房屋。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表1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一次日平均一次日平均1一氧化碳 3.00 1.0020氨0.202乙醛0.0121氧化氮0.153二甲苯0.30(换算成NO2 )4二氧化硫0.500.1522砷化物0.003 5二硫化碳0.04(换算成AS)6五氧化二磷0.150.0523敌百虫0.107丙烯腈0.0524酚0.028丙烯醛0.1025硫化氢0.019丙酮0.8026硫酸0.300.10 10甲基对硫磷0.0127硝基苯0.01(甲基E605)28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换0.0007 11甲醇 3.00 1.00算成PB)12甲醛0.0513汞0.000329氯0.100.03 14吡啶0.0830氯丁二烯0.10?15苯 2.400.8031氯化氢0.050.015 16苯乙烯0.01?32铬(六价)0.001517苯胺0.100.0333锰及其化合物0.01 18环氧氯丙烷0.20(换算成MNO2 )19氟化物0.020.00734飘尘0.500.15(换算成F)3注:(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大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的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第十二条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气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改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废气;对于还必须向外排放的有害废气,应采用行之有效的废气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

并根据当地规划和自然条件的特点,使排入大气经扩散稀释后,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第十三条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的宽度,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省、市自治区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第二节给水卫生第十四条工业企业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生活饮用水管道通过毒物污染区时,或与排水等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应按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工业企业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以生活饮用水作为生产备用水源时,两种管道的连接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

当生产用水和生活饮用水采用同一管道供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水质标准。

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有毒物质进入管道,污染生活饮用水。

注:以城镇自来水作为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并有可能向有毒生产设备供水时,同样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有毒物质污染城镇自来水。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不得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必须连接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应取得当地卫生、环境保护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节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卫生防护第十八条在设计产生有害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时,应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并将废水的综合利用、清污分流、循环使用等措施纳入生产工艺流程,应少排或不排有害废水,减少或消除废水中有害物质。

对于生产中还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工业废水,应符合本标准第二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有完善的收集、必要的处理和排放系统,防止污染厂内外环境。

几种工业废水混合时能形成有毒气体(如硫化氢、氰化氢等)和大量不溶性物质时,应分别处理后,方准排入厂内同一排水管道。

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时,应符合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用于农田灌溉的工业废水,应积极处理、慎重利用,并应符合现行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有关水源卫生防护的要求。

当不能达到终年利用,而必须排入地面水时,应符合本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经必要的处理,方准排入地面水。

当其排入地面水后,下游最近用水点的水质,应符合表2、表3的要求。

注:(1)最近用水点是指排出口下游最近的:城镇、工业企业集中式给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断面处,或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取水点。

(2)在城镇、工业企业集中式给水取水点的上游1,000米及下游100米的范围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3)地面水的流量应按最枯流量或95%保证率的最旱年最旱月的平均小时流量计算。

污水按排出时最高小时流量计算。

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表2第二十二条当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必须排入不能发挥稀释能力,或不宜考虑稀释作用的地面水时,排入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水质,应符合本标准第二十一条表2、表3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水力排灰、冲渣、尾矿和洗煤等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本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时方可排入地面水。

第二十四条为防止污染地下水源,有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等。

输送有害工业废水的管道和明渠,应防止渗漏。

能散发有毒气体的工业废水,在流入处理设备前,不得采用明渠。

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表3续表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升)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升)25异丙苯0.2540钴? 1.0 26汞0.00141铍0.0002 27吡啶?0.242硒0.01 28钒0.143铬:三价铬0.5 29松节油0.2六价铬?0.05 30苯 2.544铜0.1 31苯乙烯0.345锌 1.032苯胺0.146硫化物?不得检出(按地面水溶解氧计算)33苦味酸0.547氰化物0.05 34氟化物 1.048氯苯0.02 35活性氯不得检出?49硝基氯苯0.05 36挥发酚类0.0150锑0.05 37砷0.0451滴滴涕0.2 38钼0.552镍0.5 39铅0.153镉0.01注:表2表3所列各项指标和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现行《地面水水质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第四节废渣处置第二十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废渣,应积极采取综合利用措施。

凡已有综合利用经验的,必须纳入工艺设计。

利用有害工业废渣,必须防止产生新的污染。

废渣堆放或填洼时,应有防止扬散、流失、淤塞河道等措施,以免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二十六条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有机磷及其他毒性大的可溶性工业废渣,必须专设具有防水、防渗措施的存放场所,并严禁埋入地下与排入地面水体。

第三章车间卫生第一节防尘、防毒第二十七条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

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

有毒作业宜采用低毒的原料代替高毒的原料。

第二十八条产生有害物质的车间,有害物质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放散不同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害大与毒害小的应隔开。

(二)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的下风侧。

(三)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

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第二十九条产生危害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

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

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

第三十条产生汞、砷等剧烈毒物质的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吸收毒物的材料。

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

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第三十二条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表4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一)有毒物质1一氧化碳302一甲胺53乙醚5004乙腈35二甲胺106二甲苯1007二甲基甲酰胺(皮)108二甲基二氯硅烷29二氧化硫1510二氧化硒0.111二氯丙醇(皮)512二硫化碳(皮)10 13二异氰酸甲苯酯0.2 14丁烯100 15丁二烯100 16丁醛10 17三乙基氯化锡(皮)0.01 18三氧化二砷及五氧化二砷0.319三氧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换算成CrO3 )0.0520三氯氢硅3 21乙内酰胺10 22五氧化二磷1 23五氯酚及其钠盐0.324六六六0.125丙体六六六0.0526丙酮400 27丙烯腈(皮)2 28丙烯醛0.3 29丙烯醇(皮)2 30甲苯100 31甲醛332光气0.5有机磷化合物:33内吸磷(E509)(皮)0.0234对硫磷(E605)(皮)0.05 35甲拌磷(3911)(皮)0.01 36马拉硫磷(4049)(皮)2 37甲基内吸磷(甲基E059)(皮)0.2 38甲基对硫磷(甲基E605)(皮)0.1 39乐戈(乐果)(皮)1 40敌百虫(皮)1 41敌敌畏(皮)0.342吡啶4汞及其化合物续表编号物质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43金属汞0.0144升汞0.145有机汞化合物(皮)0.00546松节油30047环氧氯丙烷(皮)148环氧乙烷?549环乙酮?5050环乙醇5051环乙烷10052苯(皮)4053苯及其同系物的一硝基化合物(硝基苯及硝基甲苯等)(皮)554苯及其同系物的二及三硝基化合物(二硝基苯、三硝基甲苯等)(皮)155苯的硝基及二硝基氯化物(一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等)(皮)156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皮)5 57苯乙烯40钒及其化合物:58五氧化二钡烟0.1 59五氧化二钡粉尘0.5 60钡铁合金1 61苛性碱(换算成NaOH)0.5 62氟化氢及氟化物(换算成F)1 63氨?30 64臭氧0.3 65氧化氮(换算成NO2 )5 66氧化锌5 67氧化镉0.1 68砷化氢0.3铅及其化合物:69铅烟0.03 70铅尘0.05 71四乙基铅(皮)0.005 72硫化铅0.5 73铍及其化合物0.001 74钼(可溶性化合物)4 75钼(不溶性化合物)6续表109戊醇?100 110糠醛10 111磷化氢0.3(二)生产性粉尘112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石英、石英岩等)**2113石棉粉尘及含有10%以上石棉的粉尘2114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滑石粉尘4115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水泥粉尘6116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10117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4118玻璃棉和矿渣棉粉尘5119烟草及茶叶粉尘3120其他粉尘***10注:(1)表中最高容许浓度是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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