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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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并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应当做到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者;
(二)积极配合学院查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过失违纪者;
(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纪者。
第六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系部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
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者,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扰乱学院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情节较轻,并能认识错误,愿意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盗窃、诈骗、勒索、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累计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累计价值在500元以上(不含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含单位)帐号或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和按有关规定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遵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殴打他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殴打他人,致使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殴打他人,致使他人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殴打他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使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提供伪证者:目击者故意提供伪证,给查证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触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旷课累计10学时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20学时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