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
工作场所噪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工作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场所,包括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等。
第三条本单位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谁产生、谁负责;(三)依法管理,科学治理;(四)公众参与,共建共享。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目标第四条本单位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一)生产区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办公区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三)生活区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四)确保员工噪声暴露量在安全范围内。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加强噪声源头控制,合理规划生产布局,减少噪声产生;(二)采用低噪声设备和技术,降低噪声排放;(三)对噪声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对噪声较大的设备进行隔音、降噪处理;(五)对噪声较大的作业环节采取隔离、分散等措施;(六)对噪声较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防护。
第六条办公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合理规划办公区布局,减少噪声干扰;(二)对办公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降低噪声排放;(三)限制高音量播放,确保办公环境安静;(四)设置隔音板、隔音墙等设施,降低外界噪声干扰;(五)对噪声较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防护。
第七条生活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合理规划生活区布局,减少噪声干扰;(二)限制高音量播放,确保生活环境安静;(三)对生活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降低噪声排放;(四)设置隔音板、隔音墙等设施,降低外界噪声干扰;(五)对噪声较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居民注意防护。
第八条员工噪声防护措施:(一)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二)对员工进行噪声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我防护意识;(三)定期检查员工噪声暴露量,确保其处于安全范围内;(四)对噪声暴露量超标的员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五)对噪声暴露量超标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噪音时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音污染已经成为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噪音时间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及部分其他国家关于噪音时间的规定,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一、我国噪音时间法律规定1. 噪音时间定义噪音时间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噪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时间段。
我国噪音时间法律规定主要针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
2. 国家标准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1)昼间噪声排放标准:不超过70分贝;(2)夜间噪声排放标准:不超过55分贝。
3. 噪音时间规定(1)工业噪声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昼间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特殊情况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2)建筑施工噪声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噪声昼间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特殊情况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3)交通运输噪声根据《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的噪声不得超过75分贝。
夜间禁止机动车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区域鸣喇叭。
(4)社会生活噪声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区域昼间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特殊情况需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4. 违规处罚违反噪音时间法律规定,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3)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二、其他国家噪音时间法律规定1. 美国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规定了噪音标准,并对噪音时间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工业噪声不得超过85分贝,交通运输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罚款等处罚。
2. 日本日本制定了《环境噪声控制法》,规定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
职业卫生 噪声 超标标准
职业卫生噪声超标标准
职业卫生噪声超标标准是指在工作环境中,噪声水平超过了规定的限制值。
噪声是指不良声音的统称,可以对人体健康和工作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职业卫生技术规程噪声卫生规范》(GBZ 2.2-2007),职业卫生噪声超标标准如下:
1. 工作场所每日允许噪声暴露限值为音压级(A计权)85分贝(dB)。
2. 工作场所每日允许噪声暴露限值为音压级(C计权),135分贝(dB)。
3. 工作场所每日允许噪声暴露限值为峰值音压值, 140分贝(dB)。
超过以上标准的噪声水平可能导致职业性听力损伤、生产效率下降、工作错误率增加、睡眠障碍等健康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为了保护职工的职业健康,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改进工艺、更换降噪设备、提供个人防护装备、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等,降低噪声对职工的危害。
此外,也可以通过隔音墙或隔音材料来阻隔噪声传播。
强调职业卫生噪声超标标准的重要性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健康,降低工作疲劳和职业病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
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在现代社会中,噪声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无论是在家庭、工作场所还是公共场所,噪声污染都会对我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解决和规范职业噪声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职业噪声音的法律法规展开详细探讨。
一、国际法律法规1.《国际劳动组织职业声音暴露限值公约》该公约于1991年通过,旨在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噪声侵害。
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制定并执行适当措施,确保劳动者不会因职业噪声而遭受损害。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职业噪声的最高允许暴露限值,以及对于经常接触噪声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措施。
2.《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物理因素(噪声)的欧盟指令》该指令于2003年通过,是为了保护欧盟成员国的劳动者免受职业噪声的伤害。
指令规定了各类工作环境中的噪声限值,并要求雇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劳动者的听力。
此外,指令还要求雇主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二、中国法律法规1.《职业病防治法》该法律于2002年颁布,是中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
在该法中,职业噪声被明确列为一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根据该法,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噪声的性质和暴露程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噪声的侵害。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该目录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明确了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噪声。
根据该目录,职业噪声被分为四级,不同级别的噪声暴露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也有所不同。
用人单位应根据该目录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3.《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于1979年颁布,主要是为了管理和保护工业企业中劳动者的职业卫生。
条例要求工业企业应制定和实施职业卫生规程,其中包括针对职业噪声的控制措施。
工业企业应通过加强工艺改进、安装隔音设备、提供个人防护器具等方式,减少职业噪声的暴露。
三、日本法律法规1.《职业健康法》该法律于1972年颁布,是日本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的基本法律。
法律规定噪音扰民(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音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噪音扰民不仅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还可能引发邻里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噪音污染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法律体系下关于噪音扰民的相关规定。
一、噪音扰民的定义噪音扰民,是指人为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声音,对周围居民的工作、学习、生活等造成干扰和损害的现象。
噪音污染主要包括工业噪音、交通噪音、建筑施工噪音、社会生活噪音等。
二、我国噪音扰民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场所进行产生噪音污染的活动。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违反噪音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于1997年颁布实施。
该法明确了噪音污染防治的原则、目标、责任和措施,并对噪音污染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噪音污染防治原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噪音污染防治的原则,包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科学管理、技术进步等。
(2)噪音污染防治目标该法规定,到2020年,全国城市环境噪声质量达到国家标准,重点城市环境噪声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噪音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以下噪音污染防治措施:①制定和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②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③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④对环境噪声污染行为进行监测、监督和处罚;⑤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降噪措施。
(4)噪音污染行为的规定该法对噪音污染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①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场所进行产生噪音污染的活动;②禁止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场所进行产生噪音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③禁止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④禁止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场所进行产生噪音污染的社会生活活动;⑤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场所进行产生噪音污染的娱乐活动。
我国工作噪声标准
我国工作噪声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我国工作噪声标准是指根据《工作场所噪声卫生规定》,对在工作场所产生的噪声进行限制和管理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工作噪声是指在工作场所中产生的噪声,可能对工作者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影响。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规定,工作环境中的噪声水平应受到严格控制,以保护工作者的听力和身体健康。
我国工作噪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噪声限值标准根据《工作场所噪声卫生规定》,我国对不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制定了不同的工作噪声限值标准。
具体来说,根据噪声的强度和频率,对不同类型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噪声限值。
对于工厂车间、机器设备等高噪声场所,规定了更严格的噪声限值标准。
2. 设备噪声标准我国对制造、进口和使用噪声产生设备和设施的噪声标准也做出了规定。
这些设备包括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建筑设施等。
制定设备噪声标准的目的是减少噪声源对周围环境和工作者的影响,保护工作者的健康和安全。
3. 噪声监测和评估要求根据工作噪声标准,企业应定期对工作场所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测结果应准确反映出工作场所的实际噪声状况,并与标准进行比较。
如果发现工作场所的噪声超过了限值标准,企业应采取相应的控制和防护措施,以减少噪声对工作者的影响。
4. 防护措施要求根据工作噪声标准,企业应采取各种防护措施,以减少噪声对工作者的影响。
这些防护措施可以包括技术控制、工程控制、行政控制和个人防护等。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防护措施,并确保其有效实施,以保护工作者的听力和身体健康。
我国工作噪声标准是针对工作场所噪声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和控制措施,旨在保护工作者的健康和安全。
企业和员工都应遵守相关标准和要求,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工作噪声对员工的危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文章2000字完】第二篇示例:我国工作噪声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来规范工作场所噪声水平的标准。
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
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目录《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2.2 – 2007 (1)《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7)《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卫法监发[2002]63号) (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2。
2 – 2007 11。
2。
1 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 dB(A),见表9。
表9 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11。
2.2 脉冲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压级峰值和脉冲次数不应超过表10的规定。
表10 工作场所脉冲噪声职业接触限值11。
按GBZ/T 189.8规定的方法测量。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7。
1噪声7。
1。
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7.1.1。
1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a)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b)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双耳平均听阈≥40dB;c)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
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防治规定
工作场合噪音污染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规范企业工作场合的噪音环境,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质量,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工作场合内的噪音污染防治工作。
2.工作场合包含但不限于办公区域、生产车间、会议室等。
第三条定义1.噪音:指超出环境标准规定的声音,对人的听觉和生理功能产生妨害的声音。
2.声级:用分贝(dB)作为单位,表示声音的大小与强度。
3.噪声频谱:噪音中各种频率成分的分布情况。
4.声源:产生噪音的设备、机器、工艺等。
5.噪声掌控:通过技术、管理和监测措施,降低噪音源的发声量,减少噪音扩散和传播,掌控噪音达标。
第二章噪音评估与监测第四条噪音评估1.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定期对工作场合的噪音进行评估。
2.噪音评估包含对噪音源进行测量,分析噪声频谱,计算噪音的声级等参数。
第五条噪音监测1.企业应当配备相应设备,进行日常噪音监测,及时掌握工作场合的噪音情况。
2.噪音监测频率不低于每月一次,重点关注噪音污染程度较高的区域和设备。
第三章噪音防治措施第六条技术防治1.企业应当选用低噪音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
2.对于存在高噪音的设备、工艺,应当采取隔声措施和降噪设备。
3.在设计和改造工作场合时,应当优化声学环境,采取隔音、吸音等措施。
第七条管理措施1.企业应当建立噪音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
2.噪音源应当设置标识,标明噪音等级和防护措施。
3.企业应当开展员工噪音防护培训,让员工了解噪音的危害和防护要求。
4.工作场合应当合理布置工作流程,避开同时产生大量的噪音。
第八条个体防护1.依据噪音评估结果,企业应当为高噪音作业的员工供应必需的个体防护装备,如耳塞、耳罩等。
2.个体防护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定期检测使用效果。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监督检查1.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对企业的噪音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
针对噪声暴露与听力损失之间 的关系,研究方法和手段不断 丰富和完善。
研究成果
职业性噪声聋的发病机制逐渐明确,包括噪声暴露对毛细胞、耳蜗神经元等听力结 构的影响。
针对职业性噪声聋的预防措施和干预手段不断涌现,如采用防噪耳塞、加强工人的 听力保护意识等。
针对职业性噪声聋的治疗方法也在不断探索中,如药物治疗、听力辅助器具等。
针对高噪声岗位,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岗位操作规 程,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减少噪声暴露。
国际相关标准与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ILO)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ILO制定的关于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标准,为各国制定相关标准提供了参考。
欧盟职业卫生与安全指令
欧盟发布的关于职业卫生与安全的综合性指令,其中包含了噪声暴露的限制和预防措施。
改善工作环境
优化工作场所布局
01
合理安排工作场所布局,减少噪声传播和干扰。
加强通风和换气
02
保证工作场所空气流通,减少因长时间处于高噪声环境而引起
的身体不适。
提供休息和放松场所
03
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休息和放松的场所,让员工在工作间隙有
机会放松身心。
04
职业性噪声聋治疗与康 复
药物治疗
药物治疗
激素治疗
针对噪声聋的药物治疗主要是针对听力损 伤的病理生理机制,包括改善微循环、营 养神经、细胞赋活及激素类等药物。
激素类药物如糖皮质激素,可以减轻内耳 的炎症和水肿,缓解听力损伤。
神经营养药物
其他药物
如维生素B1、B6、B12等,可以营养神经 ,促进听神经修复。
如血管扩张剂、抗氧化剂等,可以改善内 耳微循环,缓解听力损伤。
针灸治疗
针灸治疗可以刺激穴位,调节神 经功能,缓解听力损伤。
作业噪声卫生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作业噪声卫⽣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在实践中有些劳动产⽣的噪⾳是⾮常⼤的,如果劳动者不进⾏相应的保护,很容易造成听⼒的受损。
我国法律对作业环境的噪⾳也有相关的规定,那么作业噪声卫⽣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作业噪声卫⽣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存在有损听⼒、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的作业。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标准GBZ/T229.4-2012《⼯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由中华⼈民共和国卫⽣部于2012年6⽉5⽇发布,⾃2012年12⽉1⽇起实施。
1、根据GBZ2.2-2007《⼯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每周⼯作5d,每天⼯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每周⼯作⽇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dB(A)。
⼯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接触时间接触限值[dB(A)]备注5d/w,=8h/d85⾮稳态噪声计算8h等效声级5d/w,≠8h/d85计算8h等效声级≠5d/w85计算40h等效声级2、根据GBZ189.8-2007《⼯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实际⼯作中,对于每天接触噪声不⾜8h时的⼯作场所,也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和测量(或计算)的等效声级,按照接触时间减半噪声接触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
⼆、相邻噪⾳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1.以排除侵扰为⽬的寻找解决⽅案噪⾳扰民纠纷严重地影响了居民的休息和⽣活,因⽽使噪⾳源不再发出噪⾳成为“受害者们”最为迫切的⼀个愿望。
对于不同的噪⾳源应当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如对于⽣产性噪⾳应该委托专业机构,采取科学的⽅法进⾏治理,如仍⽆法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应该考虑迁址。
对于⽣活性噪⾳应该从宣传精神⽂明着⼿,使得相邻各⽅的⾏为能兼顾对⽅正常的⽣活。
对于临时性的施⼯噪⾳,应要求临时施⼯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施⼯,并兼顾周围居民的正常⽣活。
噪声污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噪声污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噪声污染是现代社会中一种很常见的环境问题。
它可以从各种来源产生,包括工厂、交通工具等等。
这些噪声对人们的健康和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为了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出台了法律法规和政策控制噪声污染。
一、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保法对于噪声污染的产生、传播和控制都有详细的规定。
它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环境监测和监察,以及公民和社会团体的监督,制定本法。
”“环境污染的定义和防治范围按照此法规定执行。
“从这两个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环保法对于所有的环境污染,包括噪声污染的控制都非常重视,而且有明确的规定,法律的实施给予了噪声污染的控制以可执行性。
2. 《城市噪声环境管理办法》《城市噪声环境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城市噪声管理的基本规范,在对噪声的测量和评价、对噪声源的分类和控制、对建筑物、道路、车站等公共设施噪声的控制、对管制噪声的要求以及对噪声污染责任的分担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⑴噪声的测量和评价: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测噪,对照国家和地方噪声标准重新确认噪声标准声级、标准频率,测定噪声指数。
⑵对噪声源的分类和控制:根据噪声源的性质和使用便利性分为以下三类:(1)一般噪声源(2)特别噪声源(3)超特别噪声源对于以上三种噪声源的控制措施、如何分别管理、如何核定其使用的时间、声级限制都在此规定中得到详细的阐述。
二、相关政策1.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对城市环境和生活质量的保障。
现在,为了控制噪音污染,不少城市规划工作中已考虑到噪音问题。
例如,在新的居住区或公共设施的规划中,为了避免噪音污染,会规定街道和高速公路等对噪音敏感的区域的位置和方向。
城市规划的良好与否关系到噪音污染的控制。
2. 声音标准根据环境保护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噪声的标准。
它们包括了车辆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社区噪声和交通噪声等等。
关于噪音扰民的法律法规
关于噪音扰民的法律法规【1:官方风格】关于噪音扰民的法律法规一:噪音扰民的定义噪音扰民是指在居民区、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中产生的超过正常水平且具有干扰性质的声音,对人们的休息、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干扰的行为。
二:噪音源的分类1.社交噪音:指由社交活动、休闲娱乐等产生的噪音,如室内聚会、婚礼、商业演出等。
2.交通噪音:指由车辆、火车、飞机、船只等交通工具产生的噪音。
3.建筑施工噪音:指由建筑施工活动产生的噪音,如打桩、敲打和机械设备的噪音。
4.工业噪音:指由工厂、机械设备、生产线等工业活动产生的噪音。
5.机械噪音:指由空调、电扇、电器设备等机械设备产生的噪音。
三:噪音扰民的影响1.身体健康影响:长期暴露在高强度噪音环境中,容易导致听力损伤、睡眠障碍、心血管疾病等问题。
2.心理健康影响:不断的噪音扰民会导致人们情绪不稳定、压力增加、注意力分散等问题。
3.生活品质降低:持续的噪音扰民会影响人们的休息、生活质量,使人们难以享受安静的生活。
四:噪音扰民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环境防治法》:明确了噪音环境的监测与评估、排放与控制、管理与执法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2.《城市噪声环境管理办法》:规定了城市噪声环境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涉及到施工、交通、商业、社交等领域。
3.各地区、各行业的具体法规和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噪音扰民的具体法规和标准,例如居民区禁止施工时间、娱乐场所噪音控制标准等。
五:如何应对噪音扰民问题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宣传噪音扰民的危害,提高公众对噪音环境的重视。
2.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噪音源的监测和执法力度,确保噪音环境达标。
3.加强协调与沟通:建立噪音扰民问题的投诉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解决噪音纠纷。
【2:简明风格】关于噪音扰民的法律法规一:定义噪音扰民指的是在人们生活、工作、休息的环境中,产生的超过正常水平的干扰性声音,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休息时间段噪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噪音污染是现代社会中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它不仅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还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为了保护公民的休息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噪音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我国休息时间段噪音法律规定,分析其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我国休息时间段噪音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律规定,在休息时间段(即夜间22:00至次日6:00)内,禁止产生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音。
2.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我国关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行业标准,于2008年发布。
该标准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不同类别的噪声限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噪音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等。
二、休息时间段噪音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噪声源限制休息时间段噪音法律规定对噪声源进行了严格限制,主要包括:(1)工业噪声:禁止在休息时间段内进行高噪声作业。
(2)建筑施工噪声:禁止在休息时间段内进行产生高噪声的施工作业。
(3)社会生活噪声:禁止在休息时间段内进行产生高噪声的活动,如大声喧哗、使用高音喇叭等。
2. 噪声排放标准休息时间段噪音法律规定了噪声排放标准,要求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具体限值如下:(1)一类区域: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2)二类区域: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3)三类区域: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3. 噪声监测与管理休息时间段噪音法律规定了噪声监测与管理机制,包括:(1)噪声监测: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噪声监测,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2)噪声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噪声管理,对违反噪音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休息时间段噪音法律规定的实施情况1. 执法力度加大近年来,我国对噪音污染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对违反噪音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防治规定
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防治规定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噪音污染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根据预测,到2025年,全球将有约1.2亿人受到高噪音污染的影响,而工作场所噪音污染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高噪音污染不仅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还会影响工作效率和生产安全。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防治规定。
国内相关规定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对于工作场所噪音污染做出了规定。
其中,《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性耳聋的防治措施,要求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工作场所噪音污染的程度。
《职业健康监察条例》则规定,职业健康监察机构应当对工作场所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进行监测,并对超标情况进行督促整改。
此外,国家标准GBZ/T 189.6-2007《职业性噪声卫生规定》也对工作场所噪音污染做出了详细规定。
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防治的措施为了防治工作场所噪音污染,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降低噪音污染的程度,保护员工的健康和生产安全。
1. 技术措施技术措施是降噪的首要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更换噪声源:优化生产流程,采用低噪声设备等。
•声源控制:对喷嘴、阀门、齿轮等噪音源进行加装隔音罩、吸音材料等,降低噪音。
•声音传播控制:对声音传播通道进行优化,采用减振器、隔音板等降低噪声的传播。
•人员保护措施:对于噪声无法完全消除的场合,通过佩戴耳塞、耳罩等保护员工的听力。
2. 管理措施管理措施是保证技术措施执行的基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明确治理任务、工作流程、责任分工等。
•定期检测噪音污染数据,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加强员工的健康监测和声音知识宣传,督促员工全面落实管理措施,提高噪声自我保护能力。
3. 法律和政策措施法律和政策措施是保证防治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顺利执行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目录•1拼音•2前言•3 1 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 3 诊断原则•6 4 诊断分级•7 5 处理原则•8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9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1拼音GBZ 49—2014 zhí yè xìng zào shēng lóng de zhěn duànICS 13.100C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 of oc 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代替GBZ 49—2007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 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152—1996:——GBZ 49—2002:——GBZ 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防治规定
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防治规定1. 概述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防治规定是针对人类工作场所中产生的噪音污染进行规范和管理,保障工作场所内从业人员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2. 制定目的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防治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1.保护工作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和生命安全;2.改善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效率;3.防止工作场所噪音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从业人员。
其中,工作场所噪音污染的主要来源包括:1.生产机器的噪音;2.车辆引起的噪音;3.建筑施工和拆除的噪音;4.其他可能导致工作场所噪音污染的因素。
4. 规定内容4.1 噪声限制值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以下噪音限制值:工作场所噪声限制值生产车间及机房85分贝(A)或以下机关办公室、商店、医院病房等55分贝(A)或以下饭堂、宿舍、文娱场所等60分贝(A)或以下噪声临界点115分贝(A)或以下4.2 噪声测量为了确保工作场所噪音符合规定标准,需要进行噪声测量。
噪声测量需要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噪声指标应选用A权波形;2.测量时间应不小于15分钟;3.测量点应在工作人员的听力器官所在的位置;4.在测量过程中应关闭机器、关闭车辆等噪声源。
4.3 预防措施单位应当在日常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工作场所噪音污染:1.选用低噪声机器和设备;2.安装隔音设备;3.加装消声器件;4.定期进行机器、设备和车辆的维修保养。
4.4 管理要求为了确保工作场所噪音符合规定标准,需要进行以下管理:1.工作场所噪音应当与项目部讨论和确定,编制声环评和治理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工作场所应当制定工作场所噪声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企业工作场所管理体系之中。
3.工作场所应当建立噪声管理档案,纪录噪声监测结果和噪声产生单位情况,并定期进行测量和记录。
5. 处罚与监管对于噪声超标的单位,需要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执法处罚:1.超标工作场所应当接受工商、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检查;2.超标工作场所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改善噪声情况;3.超标工作场所需要对超标情况进行挂牌公示并记录在该单位信用评级档案中;4.超标工作场所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罚款和处罚。
噪音扰民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文娱、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和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三)从室内或者公共区域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声的;第四十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心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但责令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该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噪音职业病赔偿标准(一)
噪音职业病赔偿标准(一)噪音职业病赔偿标准什么是噪音职业病?噪音职业病指因工作环境产生的噪声所引起的职业性疾病。
常见的噪音职业病包括噪音性听力损失、耳鸣、颈椎病等。
目前国家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规定,噪音职业病属于第二类职业病,工伤职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其中,噪音职业病的工伤赔偿标准为: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伤残津贴。
具体而言:•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根据职工所丧失劳动能力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赔偿。
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获得职工本人或其家属平均工资的60个月的赔偿金。
•伤残津贴:根据职工的伤残程度和基础工资计算,职工每月可以获得基础工资的50%-70%的伤残津贴。
如何避免噪音职业病?为了避免噪音职业病的发生,职场上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预防:•降低噪声:尽量减少机器和工具的噪音,保持工作场所的安静,以及规范员工行为秩序。
•佩戴防护设备:使用合适的防噪耳塞或耳罩来降低噪音对耳朵的损害。
•定期体检:定期进行听力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
结语噪音职业病一旦发生,会严重影响职工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因此,工作人员在职场上要十分重视噪音预防和保护措施,及时发现和应对噪音职业病的问题。
同时,政府和企业也应该积极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切实保障工人职业健康和权益。
补充说明在实际的工作中,噪音职业病的赔偿标准并不只有以上提到的内容。
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职工所在地的规定、工作时间、职位及实际工资等因素进行判断。
因此,如果职工发现自己出现了噪音职业病疑虑,建议尽快联系相关的劳动保障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加详尽和准确的赔偿方案。
相关法律和政策目前国内的职业病法律主要有以下几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保障劳动者健康权和职业生命权,推行职业病预防和治理,以及强化对职业病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工作环境噪音分贝标准
工作环境噪音分贝标准
工作噪音标准是:
(1)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分贝;
(2)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分贝;
(3)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分贝;
(4)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分贝;(5)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分贝;(6)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分贝。
法律依据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噪声岗位管理制度
噪声岗位管理制度噪声岗位是指在工作场所环境中产生大量噪音的工作岗位,噪声会对员工的健康和工作效率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噪声岗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至关重要。
二、相关法律法规1.《劳动法》根据《劳动法》,雇主有责任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包括控制噪声污染。
雇主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噪声岗位,保障员工的健康。
2.《职业健康安全法》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法》,雇主有责任建立健康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噪声对员工的危害。
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污染,保障周围居民和员工的健康权益。
以上法律法规要求雇主应建立和执行噪声岗位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三、噪声岗位管理制度的建立1. 制度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管理噪声岗位,预防和控制噪声对员工的危害,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产生噪声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建筑工地、机场、轨道交通等。
3. 主要内容(1)明确噪声岗位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2)制定噪声岗位检测和评估规定,定期对噪声岗位进行监测和评估;(3)制定噪声岗位控制措施,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噪声水平;(4)制定噪声岗位防护措施规定,提供员工必要的防护设备;(5)建立健全的噪声岗位健康监护机制,定期对从事噪声岗位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6)设立噪声岗位管理台账,记录噪声岗位的相关信息。
四、噪声岗位管理制度的执行1. 责任部门和人员(1)公司领导:负责监督噪声岗位管理工作的执行;(2)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噪声岗位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3)岗位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噪声岗位管理措施。
2. 噪声岗位检测和评估(1)定期对噪声岗位进行噪声水平监测,并评估噪声对员工的影响;(2)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控制措施。
3. 噪声岗位控制措施(1)优化工艺流程,降低噪声产生源;(2)提供有效的隔音设备,减少噪声传播;(3)定期维护和检修噪声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4)采取合理的工作安排,减少员工长时间暴露在高噪声环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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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目录《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2.2 – 2007 (1)《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7)《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卫法监发[2002]63号) (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2.2 – 2007 11.2.1 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 dB(A),见表9。
表9 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接触时间接触限值[dB(A)] 备注5d/w,=8h/d 85 非稳态噪声计算8h等效声级5d/w,≠8h/d 85 计算8h等效声级≠5d/w85 计算40h等效声级11.2.2 脉冲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压级峰值和脉冲次数不应超过表10的规定。
表10 工作场所脉冲噪声职业接触限值工作日接触脉冲次数(n,次)声压级峰值[dB(A)]N≤100140100<n≤10001301000<n≤1000012011.3按GBZ/T 189.8规定的方法测量。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7.1噪声7.1.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7.1.1.1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a)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b)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双耳平均听阈≥40dB;c)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
7.1.1.2检查内容:a)症状询问:1)有无中、外耳疾患史,如有无流脓、流水、耳鸣、耳聋、眩晕等症状;2)可能影响听力的外伤史、爆震史;3)药物史,如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新霉素、妥布霉素、万古霉素、多粘菌素、氮芥、卡伯、顺铂、利尿酸、水杨酸类、含砷剂、抗疟剂等;4)中毒史,如一氧化碳等中毒;5)感染史,如流脑、腮腺炎、耳带状疱疹、伤寒、猩红热、麻疹、风疹、梅毒等疾病史;6)遗传史,如家庭直系亲属中有无耳聋等病史;7)有无噪声接触史及个人防护情况。
b)体格检查:1)内科常规检查;2)耳科常规检查;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1)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纯音听阈测试;2)选检项目:声导抗、耳声发射。
7.1.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7.1.2.1 目标疾病:a)职业病:职业性噪声聋 (见GBZ 49)。
b)职业禁忌证:1)除噪声外各种原因引起的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2)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3)噪声敏感者(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纯音听力检查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但噪声作业1年之内,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中任一耳,任一频率听阈≥65dB)。
7.1.2.2检查内容:a)症状询问:同7.1.1.2a);b)体格检查:同7.1.1.2b);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1)必检项目:纯音气导听阈测试、心电图;2)选检项目:纯音骨导听阈测试、声导抗、耳声发射、听觉诱发电反应测听。
注:听力测试应在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48h后进行。
7.1.2.3 复查:下列情况需进行听力复查:a)初测纯音听力结果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者;b)听力损失以高频为主,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25dB者,听力损失可能和噪声接触有关时;c)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40dB者,怀疑听力损失中耳疾患所致;d)d) 听力损失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者。
7.1.2.4 健康检查周期:a)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5dB,1年1次;b)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0dB,<85dB,2年1次。
7.1.3应急健康检查7.1.3.1检查对象:因意外或事故工作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品、压力容器等发生爆炸时所产生的冲击波及强脉冲噪声可能致中耳、内耳或中耳及内耳混合性损伤,导致急性听力损失或丧失的现场职业接触人群(包括参加事故抢救的人员)。
7.1.3.2目标疾病:职业性爆震聋(见GBZ/T 238)。
7.1.3.3检查内容:a)症状询问:如听力障碍、耳鸣、耳痛等;b)体格检查:1)耳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外耳有无外伤;鼓膜有无破裂及出血,听骨链有无断裂等;2)合并眼、面部复合性损伤时,应针对性的进行相关医科常规检查;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1)必检项目:纯音气骨导听阈测试;2)选检项目:声导抗(膜无破裂者)、耳声发射、听觉诱发电反应测听、40Hz电反应测听;d)必要时进行作业场所现场调查;e)医学观察:1)无鼓膜破裂或听骨脱位、听骨链断裂者应在接触爆震后开始动态观察听力1~3个月;2)鼓膜修补、鼓室成形以及听骨链重建术者动态观察听力可延长至6个月; 3) 并发急慢性中耳炎患者听力观察至临床治愈; 4) 合并继发性中耳胆脂瘤的患者听力观察至手术治疗后。
7.1.4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7.1.4.1 目标疾病:职业性噪声聋。
7.1.4.2 检查内容:同7.1.2.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3.1 防噪声6.3.1.1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应按GBJ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
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6.3.1.2 产生噪声的车间和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和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6.3.1.3 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
6.3.1.4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6.3.1.5 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
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6.3.1.6 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6.3.1.7 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的设计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设计要求:表5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设计要求地点名称噪声声级dB(A) 工效限值dB(A)噪声车间观察(值班)室≤75非噪声车间办公室、会议室≤60≤55主控室、精密加工室≤70《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第四章听力测试和评定第十六条首次在LAeq,8≥85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职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基础听力图。
本规范发布之前已在LAeq,8≥85dB场所中工作而又未做过基础听力检查的职工,应当在本规范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做基础听力测定。
第十七条暴露于85dB≤LAeq,8<100dB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暴露于LAeq,8≥100dB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
跟踪听力图和基础听力图进行对比,排除其他影响因素,并按《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阈和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2)的规定进行修正以后,作为评定职工是否发生因职业性噪声危害引起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当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听力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听力测试所使用的听力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听力计第一部分:纯音听力计》(GB/T7341.1)的要求;听力计的校准和测听室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GB7583)的规定。
听力测试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二十条进行听力测试之前14小时内,被测职工不得暴露于噪声作业场所和其他非职业噪声环境。
第二十一条听力测试应当采用纯音气导法。
测试频率至少应当包括500、1000、2000、3000、4000和6000Hz。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4 分级4.1 分级原则和基本要求 4.1.1 分级基础噪声分级以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接触限值及测量方法为基础进行分级。
4.1.2分级前的准备应通过现场巡查,识别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的来源、分布范围、工人接触噪声情况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收集既往的听力损伤资料,确定需要进行分级的作业。
4.1.3分级控制效果评估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监测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噪声定期监测,监测接触噪声强度有变化,提示可能和原分级结果不一致的,或因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等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分级,并提出新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
4.1.4分级资料管理4.1.4.1 分级完成后应编制工作场所噪声分级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分级依据、方法、结果以及分级管理建议和应告知的对象。
4.1.4.2分级结果应告知用人单位相关管理者、劳动者和政府相关部门。
4.1.4.3分级过程的全部资料应归档保存。
4.2分级依据根据劳动者接触噪声水平和接触时间对噪声作业进行分级。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参见附录A。
4.3分级方法4.3.1 稳态和非稳态连续噪声按照GBZ/T 189.8-2007的要求进行噪声作业测量,依据噪声暴露情况计算LEX,8h或LEX,w后,根据表1确定噪声作业级别,共分四级,分级示例见附录B。
表1 噪声作业分级分级等效声级L EX.8hdB危害程度I 85≤L EX.8h<90 轻度危害II 90≤L EX.8h<94 中度危害III 95≤L EX.8h<100 重度危害IV L EX.8h≥100 极重危害注:表中等效声级L EX.8h和L EX.w等效使用。
按照GBZ/T 189.8-2007的要求测量脉冲噪声声压级峰值(dB)和工作日内脉冲次数n,根据表2确定脉冲噪声作业级别,共分四级。
表2 脉冲噪声作业分级分级声压峰值dB危害程度n≤100 100<n≤1 000 1 000<n≤10 000I 140.0≤n<142.5 130.0≤n<132.5 120.0≤n<122.5 轻度危害II 142.5≤n<145 132.5≤n<135.0 122.5≤n<125.0 中度危害III 145≤n<147.5 135.0≤n<137.5 125.0≤n<127.5 重度危害IV n≥147.5 n≥137.5 n≥127.5 极重危害注:n为每日脉冲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