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激光靠泊装置采购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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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太平洋设采字(2008)010号
码头激光靠泊装置
采购安装合同
需方:舟山世纪太平洋化工有限公司
供方:宁波保税区世科光电有限公司
2008年8月31日
第一章合同书
需方:舟山世纪太平洋化工有限公司
供方:宁波保税区世科光电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项目的激光靠泊装置设备采购安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浙江舟山液体化工品中转基地一期工程。
工程地点:舟山市定海区马岙镇。
合同内容:3万和5万吨级码头激光靠泊装置设备采购、安装。
第二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条款
5、技术协议书
6、招标文件中的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书和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7、国家法规、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
8、双方有关供货问题的协商、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
部分。
第三条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合同价款
需方向供方订购3万吨级码头和5万吨级码头激光靠泊装置设备2套,总值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小写¥110万元,该价款包括激光靠泊装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装卸、储存、保险、税费、安装、检测、试验、试运行、技术培训和质保期保障的所有费用。
其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列表如下:
第五条付款方式:详见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六条合同订立时间:2008年8月31 日
合同订立地点: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海韵大厦十五层
第七条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存一份。双方约定合同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需方:舟山世纪太平洋化工有限公司供方:宁波保税区世科光电有限公司
住所:定海区海韵大厦15层住所: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0580)2600156 电话:
传真:(0580)2600156 传真:
开户银行:中行舟山市分行开户银行:
账号:885031345708093001账号:
邮政编码:316000邮政编码:
第二章合同条款
一、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述语解释为:
1.1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协议,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构成合
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
格。
1.3设备:指供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
具或其它义务,供方所提供的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的规范、规定标准检验。
1.4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
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5需方:指购买设备和服务的舟山世纪太平洋化工有限公司。
1.6供方:指提供设备和服务的宁波保税区世科光电有限公司
1.7项目现场:浙江舟山液体化工品中转基地(舟山市定海区马岙镇)。
1.8天:指日历天数。
2、装运条件
2.1 供方负责将所供设备运输到安装现场,并负责制造厂和安装现场的装卸;货物
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供方承担。
2.2装箱单一式三份,注明合同号、装运标志、货物内容、每件包装尺码及重量。
2.3制造厂出具的质量及数量证明书各一式一份。
2.4.进口部件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具的关税完税证明及原产地证明的复印
件。
2.5中文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各3份。
2.6供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48小时通知需方。
3、保险
3.1保险范围应包括供方装运的全部设备,设备在运输途中的保险由供方负责。
3.2供方派往需方服务的人员投保人身险和其它有关险种,由供方负责。
4、交货
4.1交货方式:供方将货运至需方项目现场的指定地点(浙江舟山液体化工品中转基地)并负责卸货。如到货地点与需方要求不符所发生的二次运输费用由供方负担。4.2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如供方延误交货期影响施工现场的施工进
度,供方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各项经济损失。
4.3交货前制造商的检验是付款时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
格、数量或重量等的最终检验。
4.4设备运抵现场后,需方提供存放场地。
4.5供方应为安装方创造便利条件,使所供设备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
4.6验收方式:供需双方设备到场但尚未安装前先验收箱数和外包装的完整性,待
安装时当场开箱清点、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产品的到货状态应在验收手续中记录明确。供方到场的设备及其数量、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时,需方有权拒收,由此而造成的需方的各项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并承担法律责任。
5、合同价款与支付
5.1合同价款
5.1.1需方向供方订购激光靠泊装置设备总值大写人民币110万元整,明细详见第
一章合同书。
5.1.2本合同为固定不变价,在需方出具“生产通知书”后,供方方能安排生产。
在供方还没有安排生产之前,需方有权改变供货数量,最终根据合同单价和实际交货数量对合同总价进行修正。
5.2付款
5.2.1合同签订并在需方出具“生产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
合同总价的10%预付款;
5.2.2货全部到达需方施工现场并初验合格后,需方再付至合同总价的70%(含
予付款);
5.2.3全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再付至供方合同总价的95%;
5.2.4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自一年的质保期满后15天内结清。
5.2.5本合同以人民币计付货款;
5.3供方在结算时须出具下列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