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权交易,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三条期权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内集中进行期权合约的买卖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根据买方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期权合约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期权合约。
第七条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期权合约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高于) 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
虚值期权是指看涨(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低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
第八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代码、交易单位、行权方式、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标的合约月份、行权价格、行权价格间距、涨跌停板、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
第九条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代码、标的期货合约月份、看涨期权代码(C)或看跌期权代码(P)和行权价格组成。
第十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 期权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标的期货合约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十一条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美式行权方式是指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行权方式是指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03•【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8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八部规则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
按照修改后的规则,焦煤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将自2024年12月24日起办理,玉米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将自2025年4月1日起办理,其他品种办理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有关事项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附件4:相关品种业务细则附件5: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6月3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在指定交割地点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服务的法人。
指定交割仓库分为指定仓库和指定厂库。
指定仓库是指以保管人身份提供仓储等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厂库是指以交易所认可的担保方式承诺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条集团交割库是经交易所批准的,可以设立分库的指定交割库。
设立集团交割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四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管理办法等;(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九)申请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其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应当经海关核准;(十)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DCE)成立于1993年,是国家级大型综合性商品交易所之一,是中国重要的衍生品市场,也是亚太地区最大的化工交易场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品种包括螺纹钢、铁矿石、焦炭、豆油、豆粕等。
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大连商品交易所制定了交易细则,规定了交易时间、交割方式、交易保证金、交易限制等内容,下面我们就一一介绍。
交易时间: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1:30,13:30-15:00,其中15:00-15:15为闭市集合竞价时段。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是由全体会员共同决定的,会员可以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进行协商和表决,以保证交易的时间安排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
交割方式: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方式以实物交割为主,即买卖双方在交割时按照约定的质量及数量要求提供对应的实物商品。
同时也可以选择现金交割,即买方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卖方将实物商品交付给买方。
不同品种的交割时间和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以商品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保障交易的资金安全和交易效率的重要措施。
大连商品交易所采用的是阶梯式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说,交易者根据自己所持仓位的风险程度和市场波动的风险程度,按照不同标准交纳不同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和标准可以在交易所的官方网站上查找。
交易限制: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交易的公平,大连商品交易所还规定了交易限制,包括涨跌停板限制,单笔委托数量限制等。
涨跌停板限制是指当某个品种的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了规定的范围时,交易将被暂停或停止;单笔委托数量限制是指交易者在某一品种的交易中所能申报的单笔委托数量上限。
以上就是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细则,交易者在进行交易前一定要了解这些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交易。
同时,交易者还要注意风险控制,在交易中适当地控制仓位,防范风险。
最后提醒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要遵守交易所的交易纪律和行为准则,不得进行欺诈行为,保证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
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五条期货实物交割可以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提货单交割、滚动交割、全月每日选择交割、一次性交割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流程。
第五章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第四十九条适用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品种由交易所在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中规定。
第五十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是指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由符合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规定条件的持有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标准仓单交割或者车板交割申请,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买卖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和车板交割。
车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将货物装载至买方车板,完成实物交收的方式。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车板交割提供交割服务的指定交割地点。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全月每日选择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第五十一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由客户提出交割申请,会员代客户办理。
第五十二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
(一)卖方申报交割。
进入交割月后,卖方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每个交易日11:30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
其中,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会员应当在上述每个交易日闭市前申报;采用车板交割的,会员应当在上述每个交易日11:30前申报,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前完成审核。
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予清退;采用车板交割的,交割申请应包含相应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和交割数量(单位:手),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予清退。
交易所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每个交易日13:30后公布通过审核的卖方交割申请。
公布后的交割申请不得撤销,当日有效。
交割配对时卖方客户单向卖持仓小于卖方客户申报并通过审核数量的,交易所将禁止该客户在该品种上每日选择交割的卖方申报,期限为自本次申报之日起一年。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2019)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四章限仓制度第二十六条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额;(二)某一月份期货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限仓数第三十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对超过持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交易所将于下一交易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一个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限仓数额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期货公司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对超过持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还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限制开仓等措施。
第五章交易限额制度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实行交易限额制度。
交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在某一期限内开仓的最大数量。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上市品种、合约,对部分或者全部的会员、客户,制定交易限额,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第七章强行平仓制度第四十四条强行平仓的委托价格为该合约的涨(跌)停板价格,强行平仓的成交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九章风险警示制度第五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客户报告情况,或约见指定的会员、境交易所要求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客户报告情况的,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客户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的,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客户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交易所如果使用电话提醒提示方式,应保留电话录音;如果使用视频谈话方式,应保存相关视频;如果使用当面现场谈话方式,应保存谈话记录。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正常的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大政发[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3]3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8日大连市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部署,规范我市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市场准入和市场交易行为,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以促进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是指设立在本市,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碳排放权、排污权等权益和石油、贵金属、农产品、钢铁、煤炭、再生资源等大宗商品及大型航运、物流等服务性商品交易业务的各类交易所、交易市场、交易中心及电子商务平台等,包括其他省市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条本市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权益类及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鼓励各类交易市场的发展,但原则上不重复设置,使本市交易场所的发展与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相适应。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49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6月14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委托其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其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进行结算,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负责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中央对手方是指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大豆、豆粕、啤酒大麦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五,九时至十一时三十分和十三时三十分至十五时(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内容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涨跌停板是指该期货合约允许的每日交易价格最大波动幅度。
该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衍生品交易商管理
《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衍生品交易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平稳运行,规范场外衍生品交易商(以下简称交易商)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商是指经交易所批准,为场外衍生品业务提供报价等服务,并作为客户的交易对手方的法人。
场外衍生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开展的商品互换、场外期权等。
第三条交易商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和条件,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商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及相关活动,交易所、交易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五条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或产业企业等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交易商。
第六条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当获得交易所场外会员资格或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及净资产均不低于5000万元;(二)银行应当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境内设立的外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 级及以上;风险管理子公司所在期货公司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B类B级及以上;(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场外衍生品业务实施方案;(四)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最近一年的企业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三)场外衍生品业务相关实施方案和管理流程;(四)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五)综合服务平台用户开户申请表;(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七)法人的授权书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八)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交易所场外会员、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申请成为交易商的,免于提交上述第(一)、(二)、(四)、(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请主体公章。
第八条交易商提交的书面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应当与交易所签署《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缴存协议约定的结算准备金。
期货配套实施细则修正案
期货配套实施细则修正案一、《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十九条转让方在接到交易所同意其会员资格转让的通知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下列事项:(一)了结期货合约持仓;……第二十二条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 交易所不予受理会员资格转让的申请:……(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暂停期货、期权业务处罚不满三个月的;……第二十四条交易所在接到法院等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下发的有关转让会员资格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下发暂停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并限期了结现有期货合约持仓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或放弃会员资格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下列事项:(一)通过平仓、移仓等方式了结各期货合约持仓;……第三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七)停止期货、期权业务;……第四十一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会员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期货、期权交易或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第六十一条交易所对期权交易业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第七条交易所结算业务的主要职责:……供集中履约担保;……第四十一条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第四十四条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实际可用充抵金额-上一交易日实际可用充抵金额+当日盈亏+当日期权权利金收支+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第七十三条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以及期权权利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充抵的金额支付。
第九十三条交易所对期权结算业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2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附件3: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5月13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四条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以增加远程交易席位。
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取得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后,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取得远程交易席位。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并与交易所签订协议。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使用交易席位,应当按年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具体标准及收取方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交易通道,交易所对其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套利交易业务管理,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合约月份的不同,套利交易可分为一般月份套利交易(自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和交割月份套利交易。
第三条交易所应及时公布适用于套利交易的品种、合约和组合方式。
第四条会员、客户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利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套利持仓第五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套利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额。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
已获得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的客户不得申请相关品种的套利持仓增加额度。
第六条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七条申请增加一般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品种、数量,套利交易策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获批一般月份套利持仓增加额度适用于申请品种的所有一般月份合约。
第八条申请增加交割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品种、合约、数量,套利交易策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二)申请合约价差偏离情况分析;(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获批交割月份套利持仓增加额度仅适用于申请合约。
第九条申请增加交割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截止日为套利持仓中近月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的最后交易日,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交割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
第十条交易所对增加一般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按资信情况、历史交易状况、套利持仓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利持仓增加额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2.26•【文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加强期货市场信息技术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信息系统技术进步,我会制定了《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息技术资源,最大程度地防范技术风险,保护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信息技术,是指所有与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业务相关的信息和技术的集合。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所有在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会员和其营业部以及与期货交易所联网的期货交易厅。
第四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一节组织结构第五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的信息技术工作必须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总部应设立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作为信息技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与维护的主管部门;期货营业部至少应设1名信息技术管理人员。
第六条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与信息技术相关的规章制度;2、负责信息技术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3、根据业务目标与计划制定信息技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信息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5、负责计算机硬件、网络设备和软件的选型;6、审核计算机硬件设备及网络设备的购置、报损、报废;7、负责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购买;8、保障信息技术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9、负责交易业务数据及其它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10、负责技术资料的管理;11、负责对信息技术系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12、指导和监督信息技术工作;13、跟踪研究信息技术的发展;14、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营机构总部授权的其它管理职能。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正常的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新开仓交易保证金按前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收取。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自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第六条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黄大豆号、豆粕、聚氯乙烯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黄大豆号、豆油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玉米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第七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当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2倍,连续四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倍,连续五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3倍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措施。
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1倍。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九条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2004年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07•【字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2003年4月7日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业务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大连商品交易所;英文名称为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英文缩写为DCE。
第七条交易所住所为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8号。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00万元。
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四)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六)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七)发布市场信息;(八)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九)指定交割仓库并监管其期货业务;(十)指定结算银行并监督其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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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六十条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
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滚动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鸡蛋、乙二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期转现结算价采用买卖双方协议价格。
提货单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提货单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全月每日选择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保税交割的交割结算价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四)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买持仓相对应的交割货款(包括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或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升贴水)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进行结算,境外经纪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负责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中央对手方是指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业务的主要职责:(一)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五)办理交割结算业务;(六)控制结算风险,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风险准备金;(八)按规定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交易所依据交易所规则对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涉及期货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交易记录、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进行检查时,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境外经纪机构、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结算部门应妥善保管交易记录、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交易所应保证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的完整与安全,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0年。
第十二条结算交割员是经会员单位授权,代表会员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
每一会员须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结算交割员。
结算交割员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培训合格,取得《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交割员培训合格证书》,并经所属会员的法人授权后取得《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交割员证》(以下简称《结算交割员证》)。
第十三条结算交割员的业务职责:(一)办理会员出入金业务;(二)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并及时进行核对;(三)办理作为保证金的资产的交存和提取手续;(四)办理实物交割手续;(五)办理其它结算、交割业务。
第十四条结算交割员在交易所办理结算与交割业务时,必须出示《结算交割员证》,否则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结算交割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借用,会员在其结算交割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会员应加强对结算交割员的管理,严格操作规范,特别要防止因密码被盗造成泄密。
第十七条存管银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以及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守《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结算相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与结算业务有关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交易所根据业务需要在各存管银行开设不同币种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二十一条会员应当在存管银行开设业务需要币种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其中,在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银行分支机构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为会员专用资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会员开立、更名、更换或者注销专用资金账户,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同意,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其每一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其每一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保证金专用账户与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的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业务资金往来。
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以境外经纪机构的名义在内部开设综合资金账户,允许其将一个及以上境外客户的资金合并在综合资金账户中。
期货公司会员对境外经纪机构通过综合资金账户进行统一结算和风险控制。
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对其每个境外客户所交付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境外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境外客户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六条会员在开设专用资金账户时,须向交易所提交《印鉴授权书》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印鉴授权书》中被授权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或其授权人章为会员的有效印鉴,会员应对使用以上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会员更名或转让必须向交易所重新提交《印鉴授权书》,并办理相关专用资金账户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有权在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收取各项应收款项,并且有权随时查询该账户的资金情况。
第三章日常结算第三十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会员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一定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人民币作为交易所结算币种。
经交易所同意,外汇资金、标准仓单、可流通的国债等资产(以下统称为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可以作为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200万元,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50万元。
期货公司会员每接受一家境外经纪机构委托交易结算的,该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相应要求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应当以人民币自有资金缴纳。
第三十三条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中的货币资金部分,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币种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交易所对具体执行利率进行公示并在每年的3 月、6月、9月和12月下旬将利息支付给会员。
具体执行利率由交易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证金。
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
黄大豆2号、鸡蛋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品种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按交易所保证金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向其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应当存放于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
期货公司会员向境外经纪机构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境外经纪机构所有,应当存放于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向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将保证金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期货公司会员向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或者成交合约金额收取交易手续费。
交易所可以针对不同品种、合约、交易类型、交易量和持仓量等制定不同的交易手续费标准。
交易所可以根据下单、撤单的笔数或手数等收取申报费、撤单费等费用。
交易手续费、申报费、撤单费等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费用收取方式和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交易所可以对会员应交纳的交易手续费进行减收,减收方案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第四十条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价格的,其合约的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若合约当日有买、卖双方委托报价的,以最高买报价、最低卖报价与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三者居中的一个价格作为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二)若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以该停板价格作为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三)若合约当日无委托报价,或者有买或卖单方委托报价但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以当日距无成交合约最近的前一有成交合约作为基准合约计算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1.若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小于等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基准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
2.若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大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该合约的当日涨跌停板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