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四个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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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第十条第一款对“四个服从”作出明确规定,深刻揭示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和内在要求。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每个党员都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
如果党员个人不服从党的组织,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各行其是,党组织就会成为一盘散沙,丧失战斗力。
因此,每个党员都要自觉把个人置于党的组织之中和党的领导之下,坚决服从组织的决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在个人意见与党组织决定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党员可以保留个人意见,并且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服从组织。
(2)少数服从多数。
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和普通党员一样,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代替或否决大多数人的意见。
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除必要时可以在下次会议上提出讨论或保留意见外,要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在这个前提下,党组织要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允许少数人保留不同意见,以便由以后的实践来检验它是否正确。
(3)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
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决议,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其决议也不得与上级组织的决议相抵触。
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党的下级组织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如果情况特殊需要变
通处理的,事先要得到上级同意;下级组织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可以边行动边汇报或事后报告,请求批准。
(4)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我们党是由中央、地方、基层各级党组织组成的整体,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它是全党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最高司令部。
全党服从中央,党才能有效实现统一意志。
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都要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服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而不能各行其是,不能改变或否定作为全党意志体现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和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决定或对外发表主张。
“四个服从”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它的核心是全党服从中央,它的基础是少数服从多数。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必须严格执行这几条。
否则,形成不了一个战斗的集体,也就没有资格当先锋队。
”党的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只有自觉坚持和维护“四个服从”,才能使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