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存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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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存有关要求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一)关于货架高度。第2.0.12高架仓库(high rack storage):货架高度超过7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注:未规定高度)

(二)甲类仓库(只允许单层)最大面积为750平方米,每个防火分区最大面积为250平方米。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增加1.0倍。

(三)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均有要求,但对于生产设施的布置,只在《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4.2.7条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一)各种商品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根据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15c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根据情况加大下垫高度。

(二)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美观,出入库方便,一般垛高不超过3m。

(三)堆垛间距:

a)主通道大于等于180 cm;

b)支通道大于等于80 cm;

c)墙距大于等于30 cm;

d)柱距大于等于10 cm;

e)垛距大于等于10 cm;

f)项距大于等于50 cm;

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条件(GB1826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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