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法规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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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公路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公路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公路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1. 公路规划与建设1.1 公路规划的层级与编制原则公路规划的层级包括国家、地区、市县和特定区域的规划,编制原则涉及交通需求分析、交通网络优化等方面。

1.2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督等环节,涉及公路建设的全过程管理。

1.3 公路工程施工与质量监督公路工程施工与质量监督涉及施工合同管理、施工组织与施工技术要求、工程质量验收等方面。

2. 公路交通管理2.1 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包括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涉及交通规则、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等方面。

2.2 交通安全设施与设备交通安全设施与设备包括交通信号、标线、标牌、护栏和交通信号灯等,对公路交通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2.3 车辆通行管理车辆通行管理包括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辆登记、交通拥堵及管理等内容,涉及车辆行驶证件和车辆通行证等方面。

3. 公路运输管理3.1 公路运输法律法规公路运输法律法规包括公路运输管理条例、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等,涉及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检验和合同管理等方面。

3.2 公路客运管理公路客运管理涉及客运站设施建设、客运班线管理、客运经营许可证管理等内容。

3.3 公路货运管理公路货运管理包括运输协议管理、危(wei)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农产品运输管理等,涉及货物运输合同和运输方式等方面。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路规划:对公路发展的目标和方向进行规划,包括道路网规划、技术标准规划等。

2. 施工监督: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3. 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警示牌等设施,保障交通安全。

4. 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证明文书,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知识。

5. 运输许可证:用于规范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包括货运许可证和客运许可证。

公路建设监督与管理规定(JTGG10-2006)

公路建设监督与管理规定(JTGG10-2006)

公路建设监督与管理规定(JTGG10-2006)该规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公路建设的监督与管理而制定的,旨在确保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1. 规定的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督和验收等各个阶段。

2. 监督与管理机构2.1 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包括交通运输部门和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

2.2 监督与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路建设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质量。

3. 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3.1 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经过严格的评估和论证程序。

3.2 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公正。

4.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4.1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道路的安全和通行能力。

4.2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5.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要求5.1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5.2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环境。

6. 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与验收6.1 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应当由监督与管理机构进行,确保施工过程的合规性和质量。

6.2 公路建设项目的验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7. 公路建设项目的违法处理7.1 对于违反规定的公路建设项目,监督与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工、罚款等措施。

7.2 公路建设项目的违法处理应当公正、公开,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以上是《公路建设监督与管理规定(JTGG10-2006)》的主要内容,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路建设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公路工程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项目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争创优质工程,提高企业的效益,维护企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项目及其所属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工程施工实行公司监督、工程项目自检的二级质量管理;第四条各级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公司“严管理,创品牌,美环境,保安康,重诚信,促发展;”的管理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和实施计划,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增强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实现质量目标的要求,为顾客持续稳定地提供优良的工程产品;实现工程一次性交工验收合格率100%;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合格率100%,优良率85%的质量目标,创建更多的优质工程;第五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文件,明确管理职责,按标准和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实施管理,对管理体系进行持续完善与改进,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企业的信誉度,创造优良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良好的环境,关注员工的健康,推动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过程的监控和检验,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科技进步推动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七条项目经理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的质量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向全项目部员工传达满足顾客要求和法律、法规、社会相关方要求的重要性;对本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最高领导责任;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需资源的提供,配备适宜的人员、装置、设施、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等;三、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负责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的重大决策;第八条项目总工程师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的质量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二、组织工程项目的质量策划,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并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资源配备,质量管理职能的履行和质量目标的落实等进行监督检查;三、按规定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四、在工程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进行质量工作决策;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对外联络;第九条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一项目经理为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质量目标的实现全面负责;二项目总工程师对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策划,组织编制本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并组织对本项目出现的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处置,组织和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三项目经理部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建立项目经理部试验室,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保证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的有效实施,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记录以验证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四项目经理部应结合项目工程施工和管理的实际,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解决技术难题,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第三章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必须认真组织施工过程质量策划,确定项目质量目标,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第十一条公司和工程项目应加强对供方评价工作的管理,对工程、劳务供方和物资采购的供应商,应按规定进行评价,制定合格供方名单,选择符合要求的供方,并保存评价和选择过程的记录;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强化对劳务队伍的管理,建立劳务队伍的管理台帐,坚持每月对劳务队伍进行履约检查和定期的考核和评价,严禁以包代管;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的有效控制;各分包队伍也必须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施工规范以及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施工,加强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向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加强对特殊过程的控制,应识别项目工程施工中的特殊过程,对特殊过程的设备能力和人员资格进行认可和鉴定,保证设备和人员满足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对特殊过程的施工进行监控,保存记录,以保持必要时的追溯;确保特殊过程的施工质量;第十五条工程资料和质量记录是反映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管理状况的重要证据,项目经理部必须抓好施工和管理的原始记录、施工日志、试验检测资料、工程自检评定资料以及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工程资料和质量记录的真实可靠、齐全和规范;第四章质量信息管理第十六条质量信息是质量管理和决策的依据,为了收集分析质量信息,达到改进质量管理的目的,各单位应增加相互间的沟通和交流,加强质量信息的管理,充分运用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通畅的质量信息渠道;第十七条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对本单位的质量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汇总和处理;并对所属项目的质量信息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第十八条质量信息的主要内容一工程、质量月报表;二质量事故管理台帐包括不合格品登记台帐和质量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三施工过程中业主组织的综合检查评比文件和奖励;四上级有关部门的质量抽查情况评价和结论;五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证书和质量鉴定证书;六优质工程及质量管理活动获奖文件、证书;七工程质量回访资料及业主、监理、使用单位的有关反馈意见和要求;第十九条质量信息管理一质量信息应保证其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二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所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关报表和管理台帐的数据信息要对应,不得弄虚作假;要及时进行整理、分析、汇总并按要求上报;1.工程、质量月报表每月下旬按要求逐级上报;2.质量事故专项报告和调查处理报告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上报,质量事故管理台帐包括不合格品登记台帐每月底逐级上报;3.施工过程中业主组织的综合检查评比文件和奖励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质量抽查情况评价及结论,项目拿到相关文件后同时报公司;4.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按规定交公司档案室归档,交竣工验收证书和工程质量鉴定证书,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索取收集,并及时报公司;5.业主、监理、使用单位的有关反馈意见和要求应及时妥善处理,有关记录应整理保存;质量回访报告于每年年底报公司;第五章质量检查制度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和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公司每季度、项目经理部每月组织一次定期检查,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整改;第二十一条各工程项目应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和现场管理,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坚持现场监督管理,把好质量关,做好质检记录;质检工程师质检员对现场质量监督管理和质检记录负责;施工操作人员必须严守工艺要求,严格按施工规范和规程操作;坚持按工序交接手续和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工序质量检验;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质量记录和工程内业资料,工程完工后,按要求编制好竣工资料,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和项目经理部组织自检,符合要求后方可向业主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对特大型和质量创优工程项目,应报请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参加工程验收;第六章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一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第二十四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以下分类和划分等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第二十五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公司及有关单位、部门报告;然后按要求提交书面报告,不得拖延报告、隐瞒不报或谎报书面报告见附表;一质量问题:估算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质量问题,问题发生项目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接到项目的报告后应立即对质量问题进一步了解核实,7天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二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项目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接到项目的报告对质量问题进一步了解核实,5天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三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项目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公司,并在12小时内书面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公司接到项目的报告后应立即对质量事故进一步了解核实,2天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反映现场原状;第二十七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项目部应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有关记录和书面材料在项目保存备查,并按要求报公司备案;第二十八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10万元的质量问题,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质量问题的调查,调查报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复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重大质量事故除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外,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内部的调查;调查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复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三十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员工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三十一条质量事故调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清原因、明确责任;质量事故的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调查工作结束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发生事故的地点、工程名称、具体部位;二事故经过和原因分析;三事故损失程度;四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员及事故责任界定明确主要责任、次要责任、领导责任;五确定事故等级并提出处理方案;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纠正和防范措施;七对事故相关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二条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期限,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按规定上报,根据调查结果对质量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调查过程的相关原始资料包括当事人或证人的调查记录、事故损失的计算资料、有关影像资料等应妥善保存备查;第七章质量奖励制度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积极参与创建优质工程活动,争创名牌工程;第三十四条符合优质工程申报范围规模、投资、类型的工程项目,工程开工时就应明确创优目标,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按照优质工程的要求,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开展QC小组活动广西优质工程申报条件规定申报项目在施工中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QC成果要获优秀奖和科研活动,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时收集各种质量记录包括有关的照片和录像资料,为优质工程的申报做好充分准备;第三十五条已交竣工验收工程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工程质量回访,对存在的质量缺陷,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进行修复和改进;符合优质工程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公司工程科负责组织,根据规定要求收集、整理、编制申报材料,审核后上报;第三十六条公司对荣获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部及参与创优和优质工程申报工作的相关人员给予奖励按施工项目经理部50%,公司相关领导和工程管理部门各25%的比例分配:一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奖励金额为150000~300000元;二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的奖励金额为100000~150000元;三荣获部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金额为30000~50000元;三荣获省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金额为10000~30000元;四荣获市厅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金额为1000~5000元;五同一工程项目荣获多项奖的,按最高等级获奖金额给予奖励;六对于不是优质工程的主申报单位,只是作为参建单位受表彰的,按对应等级优质工程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第三十七条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达标要求为:一不发生二级以上含二级一般质量事故;二考核期内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不超过施工总产值的‰;第三十八条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对项目人员进行奖励:项目经理10000元、总工8000元、各主管项目领导5000元、分项主管3000元,其他人员1000元;第三十九条工程项目质量工作由工程项目部按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和奖罚,报公司备案;第八章罚则第四十条质量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正职行政领导和分管质量工作的副职领导各处以扣发5000元、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各处以扣发2000元的工资或绩效工资;对工程管理部门处以扣发10000元的工资或绩效工资;一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一般质量事故;二本单位年度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施工总产值的‰;第四十一条缺陷责任期满的工程项目在考核期内,单个工程项目发生的维修费用超过质保金的15%,或多个工程项目发生的维修费用总额超过总质保金的10%的,将对项目交工验收年度任职的公司主管质量工作的领导、工程管理部门正副职分别扣发工资或绩效工资1500元,1000元;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20%对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者扣发工资或绩效工资,根据事故的调查结果所界定的责任,将罚款分解到具体责任人;事故其他责任者每个按扣发额最高的主要直接责任者的5~50%予以扣发工资和绩效工资;发生质量事故不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或拖延报告、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对有关责任人扣发工资或绩效工资2000元;第四十四条对于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除经济处罚外,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一10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给予通报批评;二10万元~20万元的质量问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级职处罚;三20万元~100万元的质量事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级职处罚,延期一年参加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四1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职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各工程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本项目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德保至天等二级公路№6标项目部二0一三年四月八日。

公路工程相关法律法规-ti

公路工程相关法律法规-ti

公路工程相关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建设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公路工程涉及各个领域,因此需要针对不同的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公路建设行为。

本文将介绍公路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

1、公路法公路法是我国对公路行业最基础的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定了公路建设的法律地位、公路建设的管理机构、公路建设的筹资、公路建设的用地、公路建设的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公路法的出台,为我国公路建设提供了整体性的法律保障。

2、公路交通安全法公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为保障公路建设和行车安全出台的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律法规规定了公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责任、处罚及罚款标准、安全设施的建设、公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为确保公路行车安全及公路交通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3、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规定建筑工程的基本法律法规。

公路建设中的很多工程都涉及到建筑,因此建筑法对于公路建设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该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法律地位、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4、劳动法在公路建设过程中,需要很多劳动力,因此劳动法也成为公路建设行业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之一。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那些特殊的危险性较高的施工环境需要劳动力特别重视自身安全健康。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及休假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对于违法用工行为也进行了严格规定。

5、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从土地使用,征收等方面对于公路工程行业有着必要的规定。

公路建设中,土地使用、征收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事项,相关部门需遵从土地管理法规定,遵循规定程序进行土地征收和分配。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转让方式等内容,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6、环保法随着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公路工程中的环保问题成为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所谓绿色建筑、健康公路,需要进行全方位的环保,以保障人们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

环保法规定了各种污染排放的标准,对于公路工程中的各项工程,都需要遵循环保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以保障环境健康。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公路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施工安全责任第五条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安全条件,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保障施工安全。

三、施工安全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并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行人和车辆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时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四、监管措施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应当依法撤销其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规范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提高施工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路工程监督施工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监督施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地区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满足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第八条质监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管理:1. 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2.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3.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进度管理、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4. 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5.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管理:1.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 对从业单位进行资质审核、人员资格审核;3.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对工程质量投诉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十二条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第三章质量监督制度第四章质量监督机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等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下称“从业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改变、不减少、不免除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业单位相关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路工程实体质量及使用的材料、产品、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对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工作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采取巡视与随机抽查方式,检查重点是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质量指标,以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度。

质监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中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中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中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路建设、改建、扩建和维修等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适用于各级公路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监理单位。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全过程、全员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职责、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检查、质量评价等内容。

第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质量控制计划,明确质量目标、质量标准、质量责任等,并落实到具体工程中。

第六条监理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监督工程质量管理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七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档案,保存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报告,以备查阅。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八条公路工程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严格控制质量。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可行性、经济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质量检查第十三条质量检查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应由专业机构或单位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四条质量检查应涵盖工程的各个阶段,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第十五条质量检查应有明确的检查内容、方法、周期,检查的结果应及时通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问题。

第五章质量评价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质量评价应综合考虑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面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七条质量评价应使用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评价结果应合理有效,并及时传达。

第十八条质量评价结果应作为工程开工、竣工、结算等环节的参考依据,对评价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有哪些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有哪些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有哪些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是为了保证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以及钱财安全,确保将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完全落实,执行在实处,保障每一条公路的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是为了保证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以
及钱财安全,确保将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完全落实,执行在实处,保障每一条公路的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每一个包揽公路建筑工程的技术团队都应当遵循本条规定的所
有条例,依法行事,合理合法的对公路工程进行有效监督。

1.该质量监督规定主要包括:对于建筑公路所用材料、设施等的监测;施工单位在工程进行期间的安全、质量问题;施工队伍的资格问题及其内部运转情况;关于工程质量资料的合法保障、真实保证、完整规范等情况等等。

2.该法条规定了质量监督工作必须由专业的质量监察机构
进行监督,并且质量监测机构必须满足下列的几个要求:关于该机构内的从业人员应该具有合理的结构;且高级工作人员必须具
有至少10年的公路工作经验以及高级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技术资格;机构需要有严谨的逻辑体系以及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和有效的管理制度;机构应有省级以上部门给予的合格的考核证明。

3.在公路工程完工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工程的交工验收,没有进行过这个过程的公路是不被给予资格去交给人民使用的。

并且在交工验收之前,质量监测机构应该根据专业的规定与知识给予公路工程专业的建议与检测结果以及准确无误的质量监测报告,并且由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每个结果都应当由该机构全权负责。

4.根据该规定进行公路工程质量监测,我国的公路安全标准一定会逐步升高,并且使我国的公路安全问题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促进我国的社会安全、经济繁荣。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交工发[1992]443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8日实施日期:2005年6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2.06.10【实施日期】1992.06.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一九九二年六月十日交通部交工发[1992]443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凡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设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级质监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地、州、市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市级质监分站)或派出质监机构。

第六条各级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监站指导。

第七条各级质监站应按监督工程范围配备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

质监人员数量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征求上级质监站意见后确定。

质监站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 内外经济组织投资。

贷款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 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b5E2RGbCAP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 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plEanqFDPw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工程的 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 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 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DXDiTa9E3d<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 RTCrpUDGiT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5PCzVD7HxA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工程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 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jLBHrnAlLg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现行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现行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工程施工监理办 法 《 公路工程质量监
《 公路工程标准体 系》和 J GA 2《 T 0 公
路工 程 标 准编 写导 则
我 国 现行 公 路 工程 法律 法 规 主 要 有
如下 3 7项 。
( 二 )公 路 【程 基 础 类
公 路工 程基 础 类标 准 现 有 JG 1 T 0
( J 0 2 0 、《 — 0 2) 公路工程 土工合成
项 目概 算预 算编 制 办 法 》( T 0 — J G B 6 J JD 4《 T 6 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 2 0 、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 0 7) 《 规范 》(T 0 5 8 、《 J J 2 — 6) 公路涵洞设计细 贝 》 J GTD 5 0 — 0 7) T 7 0 ( T / 6 — 4 2 0 、J JD 0
程投资估算编制办 法》 《、 公路基本建设
工 程概 算、预 算 编制办 法 》 交 通基 、《
本建 设项 目竣工决 算报告 编制办 法 》 、
《公路 建设 项 目环境影 响评 价规 范 》
( T 0 — 0 6) T 0 《公 路 J G B 3 2 0 、J G B 4
《 公路工程行 业标准管理办法 》 公路 、《 建设市场管理办 法》 公路建 设监督管 、《 理办法 》 公路工程节能管理规定 ( 、《 试
《 公路工程竣 ( ) 交 工验收办法 《 公
环境 保护 设计 规范 》 JJ r0 — 8) ( T厂0 6 9 、
路建设项 目后评价工作管理 办法 》 公 J G B 4《 、《 T 0 公路项 目安全性评价 指南 》
路建设项 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 《 、 交
通建设项 目审计 实施办法 《 公路、水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程序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程序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程序一、依据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程序: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质量监督手续。

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三十日内以正式文件向区质监站提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抄项目所在盟市质监站,同时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项目法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质量监督的申请等);2、项目法人组织机构、项目法人资格的审批文件;3、项目法人及其他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备案表;4、项目审批文件;5、项目从业单位的合同文件;6、项目从业单位、人员及设备的证明材料和经项目法人初审后的“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及相关资料;项目法人及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制和质量管理办法。

(二)盟市质监站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收到的文件、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质监站。

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区质监站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二十日内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

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

待建设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一、关于《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1.新《办法》根据国家规定,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重新作了划分,将原《办法》中属于生产工人开支的费用移入人工费中,并按照项目法施工的要求,将原施工管理费分解为现场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将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综合为直接费,将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三项费用综合为直接工程费,作为现场项目经理部的基本费用。

公路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公路质量标准管理规定(3篇)

公路质量标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质量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保障公路安全、耐久、环保、美观,促进公路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公路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各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原则;(二)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强化责任的原则;(三)坚持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的原则;(四)坚持质量与进度、投资、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质量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公路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章公路工程质量标准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标准分为以下等级:(一)一级公路工程质量标准;(二)二级公路工程质量标准;(三)三级公路工程质量标准;(四)四级公路工程质量标准。

第六条各级公路工程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计合理,结构安全可靠;(二)材料、构件、设备质量合格;(三)施工工艺先进,施工质量优良;(四)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交通安全设施齐全,功能完善;(五)外观整洁,美观大方。

第七条公路工程质量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等级、技术标准、使用年限、交通量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第八条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九条公路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满足公路使用功能,适应交通需求;(二)确保公路结构安全可靠;(三)符合环保、节能减排要求;(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土地;(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条公路施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二)选用优质材料、构件、设备;(三)采用先进施工工艺;(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五)保护环境,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公路工程质量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公路工程质量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God will not treat hardworking people badly, nor will he sympathize with fake hardworking people. It knows howhard you work.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公路工程质量法律法规都有哪些?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 1、单位工程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2、分部工程在单位工程中,应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

二、质量评分三、工程质量等级鉴定。

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出行时都离不开公路的建设,公路带给人们的不光是便利的交通,还是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但是很多人对于公路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并不清楚。

那么公路工程质量法律法规都有哪些?下面就公路工程质量法律法规都有哪些的问题进行解释。

公路工程质量法律法规都有哪些?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1、单位工程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个合同段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互通式立体交叉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按合同段纳入相应单位工程,桥梁工程按特大桥、大桥、中桥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2、分部工程在单位工程中,应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

每个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桥、涵洞、支挡、路面面层、标志、防护栏等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桥梁上部、下部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隧道衬砌、总体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3、分项工程在分部工程中,应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

二、质量评分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分项工程为单元,采用100分制进行。

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涵盖了各个方面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文件,旨在规范公路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确保公路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性。

以下是公路工程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一、普通规定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公路工程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公路的定义、分类、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公路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条例》对公路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二、公路工程建设规划公路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规划的编制、审核、批准等程序,并要求与城市规划、经济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公路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导则:对公路工程建设规划的内容、要求、方法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土地规划管理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和利用的程序、权限和责任。

公路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程序、要求和评审标准。

四、公路工程建设招投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程序、条件、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程序、要求和评审标准。

五、公路工程建设合同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履约、保证和解决纠纷的规定。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对公路工程工程量的计量、计价和支付进行了详细规定。

六、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职责、方法和要求。

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程序、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七、公路工程运营管理公路便利化管理办法:规定了公路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收费的规定。

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对公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车辆管理、安全运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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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人员安排 ? 监督范围 ? 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力:
? ㈠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主动热情地做好监 督工作。
? ㈡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 核验,向施工单位提出有利于工程质量的建议 和方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时向质监 站汇报监督工作情况。
1.2工程项目监督计划:《交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 工程质量的评定:由监理评定,项目法人审定; ? 工程质量评定采用的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JTG F80/1-2004);
规定》(浙交[1997]92
号)的要求上报、处理。
? 5、每月5日前,监理单位必须填写“工程质量监理月报表” 送我站。
? 6、监督人员原则上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本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或抽查,检查或抽查的数据均作为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的依据。
1.2 工程项目监督计划:《交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 工程交工、竣工验收阶段 :
? 程序七:竣工验收完成时,核发项目法人、设 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参建单 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二、工程监督程序及质量鉴定
? (二)、工程质量鉴定---本工程可以申请 交工质量检测、竣工质量鉴定合并为一次 进行,程序如下:
? 1、项目法人方组织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评 定,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2004年第3号交通部令)执行:
1.2 工程项目监督计划:《交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 分阶段监督工作计划及要求
? 工程开工前 :结合本工程实际及特点,我站将 针对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组织一次监督工 作交底。并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考核。
? 工程施工阶段
? 1、监督人员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到位情况、 监理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 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本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竣工质量鉴定合并为一次工 程质量鉴定,工程全部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填写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并报送主要竣工 资料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总结报告到我 站申请办理竣工质量鉴定手续。我站在收到申请后, 尽早组织本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填发《公路工程竣 工质量鉴定报告》
? 其它事项:建设单位应按《丽水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实施细则》规定,向我站缴纳质量监督费。
1.2 工程项目监督计划:《交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 2、监督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情 况进行检查。
? 3、监督人员应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填发《交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
? 4、发生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及时报告我站
或分管监督人员。并按《浙江省交通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
一、概 述
? 1.1、质量监督交底的目的:
? 在管理方面,使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
? 政策法规规定的底线明确 ? 质量监督的基本程序清楚 ? 规范性常规要求心中有数
? 在质量方面,使建设单位与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单位
? 关键部位心中有底 ? 过程控制规范有序 ? 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1.2 工程项目监督计划:《交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 ㈢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调阅与 工程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参加有关工程技术 方面的会议;在监督检测过程中,可以无偿使 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等; 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发出通知书并责成返 工或修补;对建设、设计、监理和检测单位的 任何人员就工程质量情况进行调查谈话。有关 单位应为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人员创造条 件,提供方便。
二、工程监督程序及质量鉴定
?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 程序一:办理监督手续 ? 程序二:监督交底 ? 程序三:年度执法大检查、平时监督抽查 ? 程序四:工程质量鉴定 ? 程序五:列席项目竣工验收
二、工程监督程序及质量鉴定
? 程序六:项目竣工验收时,提交《公路工程监 理工作综合评价表》、《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综 合评价表》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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