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副本移交与接收办法——渝档发〔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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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对市级机关档案工作进行抽查的通知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对市级机关档案工作进行抽查的通知

I have a dream全文加翻译.txt等待太久得来的东西多半已经不是当初自己想要的了。

一层秋雨一阵凉,一瓣落花一脉香,一样流年自难忘,一把闲愁无处藏。

幸福生活九字经:有希望,有事干,有人爱。

女人和女人做朋友,要之以绿叶的姿态,同时也要暗藏红花的心机。

I Have a DreamI am happy to join with you today in what will go down in history as the greatest demonstration for freedom in the history of our nation.今天,我高兴地同大家一起,参加这次将成为我国历史上为了争取自由而举行的最伟大的示威集会。

Five score years ago, a great American, in whose symbolic shadow we stand today, signed the 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 This momentous decree came as a great beacon light of hope to millions of Negro slaves who had been seared in the flames of withering injustice. It came as a joyous daybreak to end the long night of bad captivity. 一百年前,一位伟大的美国人签署了解放黑奴宣言,今天我们就是在他的雕像前集会。

这一庄严宣言犹如灯塔的光芒,给千百万在那摧残生命的不义之火中受煎熬的黑奴带来了希望。

它的到来犹如欢乐的黎明,结束了束缚黑人的漫漫长夜。

But one hundred years later, the Negro still is not free. One hundred years later, the life of the Negro is still sadly crippled by the manacles of segregation and the chains of discrimination. One hundred years later, the Negro lives on a lonely island of poverty in the midst of a vast ocean of material prosperity. One hundred years later, the Negro is still languished in the corners of American society and finds himself an exile in his own land. So we've come here today to dramatize a shameful condition.然而一百年后的今天,黑人还没有得到自由,一百年后的今天,在种族隔离的镣铐和种族歧视的枷锁下,黑人的生活备受压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渝府办〔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渝府办〔2014〕40号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档案馆接收单位、档案门类一览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4日重庆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建设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发挥档案馆的公共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档案收集,是指重庆市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依法进行的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活动。

本细则所称的档案接收,是指市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收属于其保管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档案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档案征集,是指市档案馆对散存在境内外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接受捐赠、代为保管、接受寄存、收购、征购等方式收存进馆的行为。

第三条市档案馆一般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接收因机构改革或调整而撤销、合并的单位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或长期)的档案;接收在本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中形成的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或长期)和10年(或短期)的档案。

第二章档案收集范围第四条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市级部门、单位形成的档案:(一)市委及其所属各部门;(二)市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三)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四)市政协及其常设机构;(五)市高法院及其各中院、市检察院及其各分院;(六)各民主党派市委;(七)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八)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7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7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7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万盛经开区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单位:《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已经2016年4月28日第74次局(馆)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档案局2016年5月26日重庆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归档文件整理,便于保管和利用,充分发挥档案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依据《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经其上级确定、列入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对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归档文件的整理。

其他门类档案可以参照执行。

其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中“归档文件”是指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材料。

本规则中“归档文件整理”是指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组件、分类、排列、编号、编目等(纸质归档文件还包括修整、装订、编页、装盒、排架;电子文件还包括格式转换、元数据收集、归档数据包组织、存储等),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本规则中“件”是指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

本规则中“档号”是指在归档文件整理过程中赋予其的一组字符代码,以体现归档文件的类别和排列顺序。

第四条归档文件整理的原则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符合文档一体化管理要求,便于计算机管理或计算机辅助管理;保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整理协调统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渝教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档案局(馆),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0月20日由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档案局印发的《重庆市中小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教办〔2008〕8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2018年10月29日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教育系统直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档案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在从事招生、教育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学校和师生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音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各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学校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学校校长是学校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学校应当依照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基础工作。

学校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列入内部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在档案人员配备、经费、库房等方面给予保证。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渝人发〔2002〕46号•【施行日期】200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2〕4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驻渝单位组织人事处: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法制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之前所有与此办法相悖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第三章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的转递第四章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第五章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的保管第六章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监督与处罚第七章附则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管理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我市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保证人才流动及人事代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人才是指:(一)根据国家人才流动政策到各类三资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各类毕业生;(二)根据国家人才流动政策到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各类毕业生;(三)辞职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以其他方式与原单位脱离了工作关系的国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各类毕业生;(五) 自费出国、出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六) 外国商社、外国企业驻渝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七) 其他社会人才。

重庆市归档电子文件接收暂行办法——渝档发〔2007〕53号

重庆市归档电子文件接收暂行办法——渝档发〔2007〕53号

重庆市归档电子文件接收暂行办法渝档发〔2007〕53号第一条为配合重庆市电子政务建设档案和信息化建设需要,加强归档电子文件的接收、管理和利用,保障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有效性和可识别性,根据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归档电子文件接收是指各机关、部门等单位按照《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以物理归档的方法将本单位已形成五年的具有永久、长期保管价值的电子文件向档案馆移交的工作。

第三条向档案馆移交的归档电子文件,原文格式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文件格式要求,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应转换为规定的格式,不能转换的应将相关软件一同移交进馆。

第四条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制成对应的纸质文件或缩微品,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移交,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五条移交的归档电子文件应包括说明文件行成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以及电子文件办理过程的记录信息。

第六条对于加密的电子档案,应解密后再行移交。

第七条移交进馆的归档电子文件必须按照《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系统整理、鉴定和编目,并向档案馆移交归档文件目录(一式三份)。

第八条向档案馆移交归档电子文件的载体应标有标签,注明全宗号、全宗名称、年度、制作人、检查人、检查时间、盘号、文件件数。

第九条保密电子文件的移交要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定,必须单独整理、编目和存储,专人送交档案馆,严禁通过网络向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归档电子文件移交载体一般应使用一次写光盘、可擦写光盘或U盘,禁止使用软盘。

第十一条使用重庆市政务内部办公平台移交电子文件应在市档案馆电子文件接收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移交及接收单位双方应对移交进馆的归档电子文件逐项进行检查,包括信息检验、读取检验、病毒检查和载体检查,合格率为100%,检验不合格的应退回形成单位重新制作和移交。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的通告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的通告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渝档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的通告渝档发〔2017〕8号《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已经2017年4月10日第86次局(馆)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档案局2017年4月18日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向社会各界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更好地依法管档、安全用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档案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重庆市档案馆开展档案利用咨询服务,利用者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咨询。

第三条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到重庆市档案馆利用档案,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件或介绍信。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到重庆市档案馆查阅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须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利用相关档案。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到重庆市档案馆利用其他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三十天向重庆市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等,经重庆市档案馆馆长同意,可以利用相关档案。

(四)外国组织或个人到重庆市档案馆利用档案,须持有我国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或来华接待单位的介绍信及合法有效证件,除为查阅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而利用档案外,应当提前三十天向重庆市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等,经重庆市档案馆馆长同意,可以利用相关档案。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贯彻《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贯彻《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贯彻《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渝档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贯彻《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渝档发[2013]1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各企业:《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令)已经公布,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10号令,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

10号令对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各企业应将10号令纳入学习和培训计划,在本辖区、本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以准确理解和掌握10号令的精神和要求。

二、结合实际,精心编制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

各企业应遵照10号令的基本要求,结合本企业生产组织方式、产品和服务特点,精心编制本企业的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确保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既与10号令的精神一脉相承,又符合本企业实际,以指导企业开展档案收集和整理工作,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企业资本结构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三、严格把关,切实履行职责。

市属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应报市档案局同意后执行。

区县国有企业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应报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同意后执行。

企业应按资产归属关系,指导所属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并审批所属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略)重庆市档案局2012年12月31日。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8号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8号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的通知渝档发〔2016〕8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档案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单位:《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已经市档案局、市财政局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2016年7月13日重庆市会计档案整理规则第一条为确保会计档案材料立卷归档质量,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经其上级确定、列入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列入会计档案收集归档范围。

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不列入会计档案收集归档范围,纳入文书档案管理。

第四条属于归档范围的会计资料应当收集齐全完整。

归档会计资料的纸张、书写和装订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破损和残缺的会计资料应当予以修裱。

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其文件格式、元数据、存储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4•【字号】渝办发[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渝办发[2004]7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2004年—2007年)为适应国家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要求,促进我市档案事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根据《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重庆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总体安排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工作意见》(渝委办发〔2003〕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以加强电子文件管理为重点,以计算机网络建设为基础,以扩大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目标,努力适应重庆市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事业发展的要求,逐步实现全市档案资源数字化、信息管理标准化、信息服务网络化,为“努力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的经济中心”提供优质、快捷的档案信息资源服务。

(二)建设目标: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安全保密的原则,加快我市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推动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和数据库建设,建设数字档案馆,开展公众网上查询档案信息服务,加快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

2007年以前要达到以下目标:1.本市各级档案部门建设完成内部局域网,基本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2.依托本地电子政务建设工程,建立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标准规范体系,设立为各级党政机关服务的档案目录信息中心,构建重庆市档案文献数据库;3.依托公众信息网,建立面向社会、服务公众的档案网站,构建全市档案工作信息网;4.在我市电子政务平台上构建文档一体化管理系统,建立各种载体档案和相关电子档案同步的接收平台;5.在我市电子政务外网及“中国重庆”门户网站的统一平台下进行“三网一库”(内部局域网、行业广域网、社会公众网、档案数据库)建设,基本建成重庆市数字档案馆。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组织推荐2018年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组织推荐2018年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组织推荐2018年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渝档函[2018]1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档案局【发布日期】2018.02.27【实施日期】2018.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档案局关于组织推荐2018年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的通知(渝档函〔2018〕18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馆),市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档案馆(室):近日,国家档案局印发了组织推荐2018年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的通知,并同时印发了《2018年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立项选题指南》(见附件,以下简称《选题指南》),请按照《选题指南》规定的研究范围和方向确定选题,并将项目申报材料报市档案局审查和推荐。

一、项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须填写《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并对项目研究内容、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成果形式等进行综合,形成1000字以内的《项目内容摘要》。

二、项目报送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将加盖公章的《计划任务书》纸质件一式6份于2018年3 月15日前报送至市档案局保护技术处,并将《计划任务书》和《项目内容摘要》的电子版发送至市档案局保护技术处电子邮箱,逾期报送不予受理。

《计划任务书》和《项目内容摘要》格式电子版可在重庆市档案局官方网站“重庆档案信息网”(网址:http:///)“网上服务”栏目的“ 下载专区”中下载。

联系人:市档案局保护技术处张振联系电话:65313667邮寄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56号重庆市档案馆邮政编码:400038电子邮箱:158699375@重庆市档案局2018年2月27日附件12018年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立项选题指南2018年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立项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精神,以促进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的实现为中心,根据档案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对新时代档案事业发展具有普遍性、长远性影响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研究,为档案事业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档案办法】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00002)

【档案办法】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00002)

【档案办法】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更好地建设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丰富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发挥其公共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收集,是指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依法进行的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档案接收,是指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收本馆管理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对散存在境内外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接受捐赠、接受寄存、收购、征购等方式收存进馆的行为。

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档案接收和征集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市和区县(自治县)所属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市和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收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接收、征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档案接收、征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档案接收、征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档案:(一)中国共产党本级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门形成的档案;(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三)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形成的档案;(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本级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五)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档案;(六)各民主党派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七)本级工商联、各群团组织形成的档案;(八)本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渝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有效保护档案,丰富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收集,是指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及征集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分为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

本办法所称档案接收,是指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收存档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档案、散失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

征集的方式主要有征购、收购、交换、接受捐赠等。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档案接收和征集创造必要条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收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接收、征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档案接收、征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档案接收、征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接收范围:(一)中国共产党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形成的档案;(三)本级人民政府形成的档案;(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五)中国共产党本级委员会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形成的档案;(六)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议事机构的办事机构及部门管理机构形成的档案;(七)本级群众团体形成的档案;(八)上述第(一)至(七)项所列机构直属的临时性机构形成的档案;(九)民主党派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经协商同意,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十)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十一)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者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形成的档案;(十二)职能、性质、任务相同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选择接收其中若干有代表性的单位形成的档案;(十三)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等档案的接收,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召开的代表会、委员会及重要的工作会,党委、政府组织的重大政治、经济、科技、贸易、文化、体育、外事活动,重大庆典、纪念活动,重点工程开工、竣工仪式,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渝视察活动,中央在渝召开的重要会议等形成的具有重大影响或者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十四)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者建设活动为主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确定需要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十五)经协商同意,接收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的私营企业、个体户、农村专业户以及有代表性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十六)被撤销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档案;(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

电子档案移交与管理办法-重庆档案信息网

电子档案移交与管理办法-重庆档案信息网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档函…2011‟122号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征求《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现将《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2011年6月15日反馈到我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机关档案业务指导处。

联系人:刘爱民联系电话:(010)66176304、136****3582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二○一一年六月一日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可靠可用,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可靠和长久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其他单位和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六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各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和重要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移交单位应当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具体移交时间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电子档案应当与元数据一起移交。

文书类电子档案的元数据和封装要求参照DA/T 46《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 48《基于XML的电子文件封装规范》执行;(二)电子档案的类型、数据格式按照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要在相应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以建立关联关系;(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五)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保存5年以上。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批转《大渡口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批转《大渡口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批转《大渡口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渝档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档案局关于批转《大渡口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12]42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专业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大渡口区档案馆为贯彻《各级各类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制定了《大渡口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细则》,并经市档案局审批同意。

他们的做法很好,具有借鉴意义,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大渡口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正确界定大渡口区档案馆(以下简称区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大渡口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档案收集工作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维护党和国家真实面貌,全面反映大渡口区发展历程,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要求依法开展。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收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门类和载体形式的档案、电子档案以及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资料。

第四条区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1.中共大渡口区委及其所属部门、大渡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大渡口区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中共大渡口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同时接收以上机构的部分下属单位和直属的临时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档案信息网站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档案信息网站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档案信息网站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渝档发[2013]1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档案局【发布日期】2013.02.16【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档案信息网站考核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3]12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现将《重庆市区县档案信息网站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强和改进网站管理,提高档案宣传的质量与水平。

原《重庆市区县档案信息网站考评管理规定(试行)》(渝档发〔2009〕2号)《重庆市区县档案信息网站考评管理规定(试行)》的补充通知(渝档发〔2010〕10号)自该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同时,请各局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网站管理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基本资料用电子邮件报送重庆市档案局信息技术处(邮箱地址: infodaj@)。

二○一三年二月十六日重庆市区县档案信息网站考核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各区县档案信息网站的管理和维护,规范工作流程,增大信息量、提高时效性,为重庆市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及时、准确、有价值的信息,充分发挥网站在促进档案工作交流、加强档案宣传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区县档案网站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网络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

第二条各区县档案信息网站的信息维护、管理工作纳入重庆市区县档案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考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各区县档案信息网站的管理,是指导各区县加强网站管理和信息沟通的基本文件,也是对各区县。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2013年市级机关档案工作抽查的通知-渝档发[2013]17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2013年市级机关档案工作抽查的通知-渝档发[2013]17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2013年市级机关档案工作抽查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2013年市级机关档案工作抽查的通知(渝档发[2013]17号)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加强市级机关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机关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市档案局2013年继续对市级机关档案工作进行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范围未达到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标准的市级机关单位均属抽查范围,今年抽查30个市级机关(见附件1)。

已达到目标管理等级标准的单位,按照《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复查。

二、抽查时间2013年8月1日-9月15日。

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请有关单位对照《重庆市市级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抽查评分表》(见附件2)抓紧做好工作,并主动与市档案局馆室业务指导处联系抽查事宜,可提早安排。

三、抽查内容重点抽查自上次抽查以来至2012年度的档案工作情况。

档案实体或数据发生损毁、失泄密等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并通报全市。

四、抽查方式按照《重庆市市级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抽查评分表》逐项测评。

抽查结束后,按照40%的比例评选优秀单位,并将检查和评选情况及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

联系人:余艳红联系电话:63899392附件:1.2013年市级机关档案工作抽查单位及时间安排表2.重庆市市级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抽查评分表重庆市档案局2013年3月19日附件12013年市级机关档案工作抽查单位及时间安排表抽查时间抽查单位8月1-2日市政府研究室市金融办8月5-9日市编办市委保密办(市国家保密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志办市老龄委办公室8月12-16日市运管局市妇联市残联市科协市科委8月19 -23日市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8月26-30日市经济信息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城乡建委9月2-6日重庆检验检疫局重庆海关重庆海事局市通信管理局市贸促会9月9-13日市红十字会三峡博物馆(重庆博物馆)红岩联线管理中心重庆社会主义学院附件2重庆市市级机关档案工作年度抽查评分表单位:检查时间:年月日总分:分序号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标准分实得分扣分说明1明确分管领导(1分),明确主抓部门(1分),明确档案人员(1分)32建立文件归档、档案保管、保密、利用、岗位责任制(3分,每项0.6分)并以正式文件印发执行(2分,每项0.4分)53对直属单位(1分)、系统区县级机关(1分)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24建有全宗卷,包括分类方案(1分)、全宗介绍、档案交接凭据、鉴定报告、销毁清册、档案安全检查记录(每项0.2分)等内容25制定文书、会计、声像、业务、科技(基建)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2分,每项0.4分),并严格实施(2分,每项0.4分)46制定《计算机录入规则》(0.5分)和《机关简称表》(0.5分)17文书(10分)、会计(4分)、声像(3分)、其他档案(3分,按档案门类计分)收集齐全208文书档案整理符合《重庆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2009〕34号)要求109会计档案整理符合《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10〕26号)要求810照片档案整理符合《重庆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2006〕36号)要求8——结束——。

重庆市档案学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学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渝档学发[2014]6号

重庆市档案学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学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渝档学发[2014]6号

重庆市档案学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学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档案学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学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渝档学发〔2014〕6号)各理事单位、各区县联络处、各专委会:《重庆市档案学会2014年工作要点》已经三届常务理事会2014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重庆市档案学会2014年3月4日重庆市档案学会2014年工作要点2014年,重庆市档案学会将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委会精神指引下,按照我市档案工作“12345”总体思路和全市档案工作会议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档案工作大局,以改革精神推进学会工作创新发展,不断增强学会凝聚力、影响力和发展活力,为服务我市档案事业科学发展作出贡献。

一、加强学会组织建设。

根据工作需要,采用通讯形式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集中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审议相关工作事项。

建立完善联络处工作机制,进一步调动各区县联络处协助学会做好联络会员、发展会员、收缴会费、发行图书资料等工作的积极性。

建立健全各专业委员会,研究完善专业委员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作用。

继续做好会员发展和会费收缴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服务会员工作。

采用网络、电话、信函等方式增强与会员互动交流,倾听会员心声,了解会员意愿,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主动接受市档案局、市民政局、市社科联监督、管理和指导,不断规范学会组织建设,努力实现依法治会、民主办会、学术兴会。

二、加强档案学术工作。

编印并公开出版《2013年重庆市档案工作者文集》,扩大发放范围,增强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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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档案数字化副本移交与接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档案数字化副本的移交与接收工作,加强档案数字化副本的集中安全管理,推进全市档案信息化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档发〔201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数字化副本,是指将纸质档案、照片档案、录音档案和录像档案等传统载体档案进行数字化转换,形成以数字形态存在的能被计算机识别的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简称档案馆)以及依法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简称移交单位),以离线形式移交档案数字化副本。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档案数字化副本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移交单位和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档案数字化副本的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六条移交单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传统载体档案时,应同时移交与之一一对应的档案数字化副本,档案数字化副本包括档案目录数据和与之对应的档案原文图像数据。

特殊格式的档案数字化副本应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与接收。

第七条涉密档案数字化副本应单独存储,其移交与接收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八条移交单位移交的档案数字化副本应采用移动硬盘或一次写光盘作为存储介质,一个单位在单次移交时应统一采用一种介质,不能混用。

移交档案数字化副本的具体条件及要求参见附件1。

若数字化副本不符合附件1的要求,档案馆不予接收。

第九条档案数字化副本的移交与接收过程中,移交单位和档案馆应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双方应对档案数字化副本的介质数量进行清点,档案馆对档案数字化副本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验。

档案数字化副本的检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参见附件2、附件3、附件4和附件5。

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档案数字化副本,由移交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条档案数字化副本经检验合格后,档案馆与移交单位应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档案数字化副本移交清单》(见附件6),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各自留存保管。

第十一条档案数字化副本移交档案馆后,档案馆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其迁移、转换和存储。

档案馆应当对档案数字化副本迁移和转换前后的一致性进行校验。

若迁移或转换后的档案数字化副本出现不一致,由档案馆负责整改。

第十二条档案馆应配置专门用房和存储设备,按照《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38-2008)和《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 15-1995)妥善保管档案数字化副本存储介质,保证档案数字化副本的安全。

第十三条移交单位拒不按照本办法要求移交档案数字化副本的,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移交档案数字化副本满足条件及要求一、目录数据(一)组卷的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应移交案卷级目录和卷内文件级目录,以件为单位整理的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应移交文件级目录。

目录数据交换格式参见附件3.1—3.3;(二)必选的著录项目应齐全;(三)著录内容应完整、准确、规范;(四)音像档案著录规则参见附件3.4—3.5;(五)目录数据文件格式应为XML、MDB 或ACCDB;二、原文图像数据(一)文件存储格式要求1.纸质档案数字化原文图像数据应存储为TIFF或JPEG格式,同时以件为单位转换成一个PDF文件,条件允许的可以采用双层PDF格式;2.照片档案数字化原文图像数据应存储为JPEG格式,同时转换一套PDF格式;数码照片应是用数字成像设备直接拍摄形成的未经编辑的原始图像文件,应以JPEG格式保存,分辨率不小于300dpi;3.重要或珍贵的数码录音档案数字化数据以WAV格式保存,其他的以MP3格式保存,音频采样率不低于44.1kHz;4.录像档案数字化数据应存储为MPEG或AVI格式,比特率不低于8Mbps。

(二)质量要求1.纸质、照片档案数字化数据应清晰、完整,能真实反映档案原件内容;2.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数据应清晰、完整、不失真、不变调,能真实反映档案原件内容;三、移交介质(一)移交档案数字化副本时应采用移动硬盘或一次写光盘作为移交介质,且一个单位在单次移交时应统一采用一种介质,不能混用;(二)若采用移动硬盘,则应采用质量可靠且容量适合的移动硬盘,以确保移动硬盘的数量尽可能少;(三)若采用一次写光盘,则有关技术指标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 38-2008)的要求,不同类别(纸质、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的数字化副本不能存储在同一张光盘上;(四)移交介质应具有相应的装具,且在装具上粘贴标签,标明全宗号、年度、载体顺序号、数据量、密级、保管期限、存入日期、运行环境、套别等,若釆用光盘,则还应在光盘上使用软性标签笔写上介质编号(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4);(五)移交介质内档案数字化副本的存储结构见附件5。

附件2接收档案数字化副本检查内容及要求一、存储介质(一)检查内容——介质装具上是否粘贴有完整准确的标签;——若采用光盘,应检查光盘上是否标注有介质编号;——是否有病毒;——是否可读。

(二)检查范围全部检查。

(三)合格标准合格率应达到100%。

其中,合格率=合格的介质数量/介质总数×100%。

二、目录数据(一)检查内容——著录级次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著录项目是否齐全;——著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规范;——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传统载体档案一一对应;——是否与数字化原文图像数据一一对应。

(二)检查范围抽检。

抽检率不低于5%。

(三)合格标准合格率应达到100%。

其中,合格率=抽检合格的目录数量/抽检目录总数×100%。

三、原文图像数据检查(一)检查内容——文件存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文件命名是否符合要求;——原文图像数据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传统载体档案一一对应;——是否与目录数据一一对应。

(二)检查范围抽检。

按全宗、目录随机抽检,抽检率不低于5%。

(三)合格标准文件存储格式、文件命名、与目录数据一一对应和与传统载体档案一一对应的合格率应达到100%;原文图像数据质量的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含95%)。

其中,合格率=抽检合格的数字化原文图像数据数量/抽检数字化原文图像数据总数×100%。

附件3档案目录数据交换格式(资料性附录)3.1 文书档案案卷目录数据交换格式序号 字段名称字段名长度类型取值范围 说明1 档案馆代码GDM 6 C 阿拉伯数字著录依据《编制全国档案馆名称代码实施细则》所赋予的代码,档案室可以为空。

2 ★案卷级档号AJDH 25 C 字符型根据《档号编制规则》(DA/T13-1994)。

3 ★全宗号QZH 4 C大写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用4位数字或字母与数字的组合标识。

4 ★全宗名称QZMC 50 C 字符型全宗构成者的名称,须用全称或通用简称。

5 ★目录号MLH 4 C阿拉伯数字目录号为4位阿拉伯数字,一个全宗内不应有重复的目录号。

位数不足前面补“0”。

6 ★案卷号AJH 5 C阿拉伯数字案卷号为5位阿拉伯数字,目录内的案卷按排列次序流水编号,不应有空号或附卷号。

位数不足前面补“0”。

7 ★保管期限BGQX3 C 字符型分为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用Y、C、D表示。

8 ★总页数ZYS系统默认Int 整型取值范围为:1—999的正整数。

9 ★正题名ZTM 160 C 字符型案卷标题。

标题不规范或案卷题名不能揭示案卷主要内容的、不方便检索的,应重拟案卷题名。

10 ★密级MJ 8 C 字符型公开、限制、秘密、机密和绝密。

带年限的据实录,按此卷文件的最高密级定级。

11 责任者ZRZ 60 C 字符型责任者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填写主办、主要单位和本单位三个责任者,中间用“,”分隔,被省略的责任者用“等”表示。

12 类别号 LBH 8C大写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 由“文书”2位汉语拼音首字母“WS”标识,其中市属国有企业以“管理”汉语拼音首字母“GL”或“党群”、“行政”、“经营”、“生产”汉语拼音首字母“DQ”、“XZ”、“JY”、“SC”标识。

13 项目号 XMH 8C大写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项目号引用有关部门编制的项目代号(文书档案无项目号)。

14 副题名 FTM 100C 字符型 当正题名能够反映文件内容时,副题名一般无需著录;反之则照实著录。

15 主题词 ZTC 60C 字符型 著录揭示档案主题内容的规范词。

主题标引依照《档案主题标引规则》,从《中国档案主题词表》或《公文主题词表》中选词标引。

一般标引5个以下主题词,各主题词之间用半角空格隔开。

16机构代码JG 3C 大写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采用3位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标识,如办公室代码“BGS”等。

归档文件未按照机构(问题)分类的,应省略其代码。

17 档案种类DAZL 10 C 字符型 分为文书、科技、专门、音像、照片、底图、电子、实物、其它等类型。

18 卷内文件份数 JNWJ FS 4 Int 整型 本案卷内文件的份数。

19 附注FZ 100 C 字符型著录档案中需要解释和补充的事项。

20起始时间 QSSJ 8 C阿拉伯数字 19800724代表1980年7月24日。

21终止时间 ZZSJ8C阿拉伯数字19800724代表1980年7月24日。

3.2 文书档案卷内文件目录数据交换格式序号 字段名称字段名长度类型取值范围 说明1 ★卷内文件级档号WJDH 30 C 字符型由“所属案卷级档号-卷内件首页号”组成。

2 ★所属案卷级档号AJDH 25 C 字符型与3.1表的“案卷级档号”相关联。

3 ★全宗号QZH 4 C大写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用4位数字或者字母与数字的结合标识。

与3.1表的“全宗号”相关联。

4 ★全宗名称QZMC 50 C 字符型全宗构成者的名称,须用全称或通用简称。

5 ★目录号MLH 4 C阿拉伯数字目录号为4位阿拉伯数字,一个全宗内不应有重复的目录号。

与3.1表的“目录号”相关联。

6 ★案卷号AJH 5 C阿拉伯数字案卷号为5位阿拉伯数字,目录内的案卷按排列次序流水编号,不应有空号。

与3.1表的“案卷号”相关联。

7 ★正题名ZTM 160 C 字符型案卷标题。

标题不规范或案卷题名不能揭示案卷主要内容的、不方便检索的,应重拟案卷题名。

8 ★责任者ZRZ 60 C 字符型责任者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填写主办、主要单位和本单位三个责任者,中间用“,”分隔,被省略的责任者用“等”表示。

9 ★成文时间CWSJ 8 C 数字著录归档文件的形成时间,格式为20040203,当年、月、日考证不出时,分别用4位、2位、2位“0”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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