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标准汇总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随着我国煤炭行业的不断发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煤矿三违是指煤矿企业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煤矿三违的存在严重威胁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防范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我国对煤矿三违进行了明确界定。
本文将介绍煤矿三违的界定标准。
一、煤矿三违的定义煤矿三违是指在煤炭生产过程中,煤矿企业未经安全许可,超过限额以及违规行为等一系列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严重影响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煤矿三违的分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三违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类:1.煤矿生产和管理违法行为2.安全许可制度违规行为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规行为4.职业卫生违规行为5.消防安全违规行为6.事故应急救援违规行为7.法律法规违规行为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三违的划分标准如下:1.煤矿生产和管理违法行为:违反煤炭行业标准、技术规定和安全规程,不按规定选煤、处理煤,违法采掘煤炭,不按规定组织作业和施工,未按规定上报、记录、台账。
2.安全许可制度违规行为:未经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和生产,未履行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制度和规定,超范围、扩建、建设和改造。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规行为:未制定管理制度,未对从业人员实行培训、考试和资格认证,未进行安全技能操作练习,未在必要时进行应急工作,未按规定配置安全设施、器材和装置。
4.职业卫生违规行为:对从业人员未进行职业卫生防护指导和培训,未配备职业卫生设施,未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和个人防护用品发放。
5.消防安全违规行为: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预案,未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未设置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及时消除火险和爆炸隐患。
6.事故应急救援违规行为:未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安排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未做好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工作。
7.法律法规违规行为: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文明生产的要求生产,违反国家关于煤炭生产管理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和实行消防管理。
煤矿“三违”、隐患等级认定标准
《“三违”认定标准》及《现场隐患等级认定标准》一、“三违"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各单位的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二、“三违”产生的根源1、“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2、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开工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
《煤矿习惯性三违汇总》
《煤矿习惯性三违汇总》王家寨煤矿常见“三违”汇总一、采煤专业1、工作面工程质量低劣,支柱初撑力、工作阻力合格率低于80%的。
2、采空区悬顶超规定不采取加强支护措施,达到强放数值未及时组织强放的。
3、采煤机与工作面运输机不闭锁,无断开馈电开关装置,隔离开关不起作用的。
4、采煤机进刀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5、采面单摘顶梁无措施的、机组超宽采煤的。
6、采煤工作面支护结构、端头支护形式、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7、采煤工作面的副巷溜子溜尾滞后于切顶线,上下平巷的回撤滞后于工作面切顶排,未设关门点柱的。
8、工作面支护密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或支柱柱距3处以上超规程规定的。
9、工作面软底穿鞋后钻底量仍超过100毫米的。
10、两巷及上下出口局部高度、宽度不符合要求,影响通风、运输、行人的。
11、分段作业距离、机组割煤与移溜距离、移溜与支柱距离、支柱与回柱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2、单体支柱支护工作面测压表无法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配备备用测压表的。
13、机采工作面不按规程要求预挂顶梁、架设π型钢的;机道片帮超宽不打临时贴帮柱的。
14、联网质量差,致使切顶排出现撕网造成窜矸埋柱3根以上的、联网时,抽采空区网子联网的;15、顶梁走向或倾斜方向连续两根不铰接的。
16、工作面来压期间或断层构造处,未按措施加强支护的。
17、控顶距超过规程规定的、超前支护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18、架棚巷道与工作面接茬处缺π型钢或π型钢不合格的。
19、连续2棵支柱超高使用或无活柱的。
20、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不及时处理的。
21、π型钢单摘、临时密集不全、丛柱距离超规定的。
22、防倒绳子(钩)不全的。
23、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不足的。
24、现场无施工图牌板或施工图牌板与现场不符的。
25、移溜头溜尾时不停电的;停煤机时不打隔离开关及闭锁的。
26、支柱时抽倒斜撑,密集柱,升程不足或升程超限的、支柱时不紧固水平销,吊梁松动的。
27、回柱时不提前加戗棚,护身柱的、不使用长把工具回收物料的、不制止人员来回走动的、不提前联网的、不清好退路的;用手拿顶梁的;不严格执行“四不回”“两必须”等一系列回柱安全防范措施的;28、移溜子时不及时打设基本柱的;29、开溜子又打眼的;30、回采工作面人员注液时,站在支柱下方及正对三用阀的;31、移溜子时,将单位支柱直接顶住顶梁或直接顶单体柱子的;32、支柱倒水平销时,一人站在上方倒,一人站在下方扶柱及水平销的;33、支柱后,联锁绳头不连或松懈不紧的;支柱时,挂好悬空梁后,将手放在支柱里侧升柱的;34、人员注液时,特别是上下端头注液时,插上注液枪直接注液的;注液升柱,用手握住枪卡子的;35、采煤机维修人员,支护不全维修的;36、移溜子时,综采架子卸荷后,人员穿行的;37、使用支柱移溜子不打压点柱的;38、采煤机运行时,非开机人员穿过采煤机的;39、付巷溜子掐溜子,用电合茬,用长钎子撬起溜槽合溜子的;用点柱把手抬溜子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
(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煤矿“三违”界定汇总
煤矿“三违”界定汇总“三违”是指矿山企业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
违章指挥:是指煤矿各级领导对矿工下达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指令,并强使矿工执行的行为。
违章作业:就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无视安全常识及技术规定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告和阻止,冒险蛮干的操作或作业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就是违反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现象和行为。
依据“三违”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将“三违”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两个等级。
一、一般规定: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向公司(单位)安监部门或调度室、主管领导汇报的。
2、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后继续施工的。
3、无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带班或跟班领导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带班或跟班领导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点火物品、香烟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空岗和脱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的。
12、损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私掐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矿井医务室接到调度室急救电话,未能做好抢救准备工作,或抢救工作不及时的。
14、进行电气焊作业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的。
15、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一般“三违”:1、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的。
2、井下特种岗位晚到岗、早离岗,或不执行现场交接班的。
3、穿戴化纤衣物下井的。
4、井下脱帽休息的。
5、井下工作时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未随身携带的。
6、不按规定使用、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便携仪的。
煤矿严重“三违”判定标准
煤矿严重“三违”判定标准1.睡岗、脱岗、酒后上岗或不经检身入井,入井携带烟火等点火工具或违规携带非防爆电子产品的,井下打架斗殴或暴力威胁他人的。
2.高处作业未按要求佩戴保险带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员、工器具坠落的(高度≥2m)。
3.进入井下、地面生产系统、建筑、装修工地未佩戴安全帽或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符合要求的自救器。
4.在拆、装、运、卸大件物料或设备时,未设警戒区域或无专人指挥,人员站在起吊物受力方向或在起吊物重心下方行走的。
5.采煤机、掘锚一体机(综掘机、连采机)、刮板运输机、皮带输送机等设备开机前未发出警示信号或未进行安全确认的。
6.采煤机停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断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未闭锁刮板输送机的。
7.进入采煤工作面机道内未打开护帮板、未闭锁采煤机及刮板运输机、未对作业区域的支架进行闭锁并关闭进液截至阀的。
8.井下机电设备检修作业未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9.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未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
10.检查、检修皮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等设备时,未对设备进行闭锁、加锁的。
- 1 -11.皮带运输机运行时在皮带下方清理浮煤,或未走行人过桥(通道)跨越运行中的皮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的。
12.车辆运行期间,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或拐弯不减速鸣笛的;井下车辆故障停车时,车辆前后30米未设置警示牌或反光三脚架等警示标志的。
13.斜巷停车未放阻车器或铲车停车时铲斗未落地的。
14.“趴、蹬、跳”各类车辆、运输机、输送机或搭乘人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人料混运,装载机铲斗内站人作业,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列车运行区域或穿越铁路、攀爬列车的。
15.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打眼、装药平行作业或放糊炮、明炮或不按规程要求处理瞎炮、残炮的。
16.擅自打开栅栏、拆除密闭等进入盲巷的。
17.在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地点作业,局部通风机停风后未立即撤出作业人员,恢复通风前未检查瓦斯或“一风吹”排放瓦斯的。
煤矿“三违”认定标准(一通三防专业)
煤矿“三违”认定标准(一通三防专业)一通三防专业一、严重“三违”L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2.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3.瓦检员脱岗、空岗、漏检、假检、检查数据弄虚作假;4.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5.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工作面无撤人的;6.监钻和钻孔验收弄虚作假;钻场监控视频随意关闭的或私自调整视频方向监控失效的;7.采掘工作面干打眼;8.无措施进入盲巷;9.瓦斯超限作业;10.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放顶不及时,造成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11.防突预测时假测的或施工防突、抽放或地质钻孔数据、记录弄虚作假;12.井下打开电器设备前未检查瓦斯;13.临时停风地点未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14.排放瓦斯时,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15.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16.瓦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17.瓦检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地面瓦斯台账、瓦斯检查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照”;18.甲烷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19.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进行倒台试验的;20.未及时冲尘,造成连续长5m,厚度超过2πιm的煤尘堆积的责任人;21.校检记录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22.用风帘代替通风设施调节风量的;23.使用不合格安全仪器仪表的进行测量检查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的;24.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的;25.私自调整风筒出风方向造成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26.故意破坏通风设施、抽采设施、监控系统的;27.在设有两道风门的地点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28.一台风机向两个施工工作面供风的责任者;29.造成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的责任者;30.停风区域未按规定停电撤人的责任者;31.长期停工的盲巷没有封闭或封闭后没有切断导电体的责任者;32.风流中的CO浓度超过《规程》规定而超限作业的;33.未按规定进行测尘、测风或弄虚作假的责任者;34.运输机转载点洒水装置不齐全、不完好、不使用,造成煤尘飞扬的;35.局部通风机没有按规定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而决定开工的;36.临时停工的盲巷没有按规定打栅栏、揭示警标而安排人员进入的责任者;37.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未绘制全面正确反映监控系统设备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线缆和电源电缆以及未明确规定断电区域的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断电控制图,甚至监控系统设备未安装到位而组织生产;38.擅自高定瓦斯探头报警、断电值或缩小瓦斯超限报警时的断电仪断电控制范围,导致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39.监控系统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故障闭锁以及三分闭锁功能不全;40.将瓦斯传感器挂在风筒出风处、用黄泥或塑料袋等物品包裹瓦斯探头、修改瓦斯监控数据、中断监控系统传输使瓦斯探头数据失真、监控失效;41.对无关联证书的不同厂家和型号的监控系统设备进行置换混用;42.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未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未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未设置馈电传感器;43.未向调度室汇报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检修与监控系统关联的电气设备而导致监控系统设备无计划停止运行;44.瓦斯探头遥控器无按照《瓦斯探头专用遥控器管理制度》由专人管理,无领、退、用和报废记录台账;45.监控系统探头、分站等仪器设备未定期调试、校正及记录台账,监控系统各仪器设备无备用量或备用量不足;46.井下进行光缆熔接时,未按规定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47.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48.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49.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50.违反规定造成串联通风的;51.对瓦斯异常区通风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52.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有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的;53.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54.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或需要封闭的盲巷封闭不及时的责任人;55.人为损坏测风牌、瓦斯牌、隔爆水棚牌、风门管理牌、临时(永久)密闭牌等的责任人;56.在开拓掘进设计、开采方案中、作业规程中无防火、防瓦斯超限措施的;57.工作面停风(超过10分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的;58.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监测监控设备仪器仪表的;59.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60.私自移动瓦斯传感器位置或用其他物品堵塞瓦斯传感器进气孔的;61.非瓦斯传感器维修工调试瓦斯传感器的;62.掘进开口时,通风设备、安全设施未及时安装的;63.不及时安设瓦斯传感器,瓦斯传感器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64.因瓦斯传感器被碰掉、泗水、碰坏造成瓦斯数据传输失真的;65.擅自拆卸、移挪瓦斯传感器、便携仪的或关闭便携仪的;66.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67.私自停止瓦斯抽放泵运转的;68.拆除及回撤瓦斯抽放管路没有制定安全措施施工的;69.钻孔验收或钻孔验收单弄虚作假的;70.其他认为严重三违问题。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xxxx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共性部分“三违”行为界定(一)严重“三违”行为1.无安全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施工。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
3.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4.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5.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
6.酒后下井上岗。
7.固定岗位脱岗。
8.穿化纤衣服下井。
9.井下随便拆卸矿灯。
10.不戴矿灯、自救器入井。
11.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2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
13.携带手机等非防爆电器设备下井。
(二)一般“三违”行为1.班中睡觉;班前、班中喝酒。
2.安排交接班而不执行。
3.上下井不排队候候车,抢上抢下。
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
5.未按规定配备瓦检员。
6.跨越胶带运输机,不走专设过桥。
7.不按规定发送信号。
8.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
9.人行车超员。
10.乘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
11.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2.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13.井口、下井人员及地面特殊作业场所不戴安全帽或随意脱掉安全帽。
14.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
15.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6.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7.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18.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
19.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
20.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升井。
21.使用不合格防护用品。
22.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
23.消防器材不按规定安设。
24.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
25.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
26.高空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
27.不按要求参加公司安排的健康监护(体检)。
28.提前升井。
29.安排不适合井下岗位人员上岗作业的。
30.人员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31.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井下严重三违标准
煤矿井下严重三违标准
1.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
2.瓦斯交叉存在漏检.假检的
3.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设施的
4.带压力检修风水管路和液压系统的
5.超起吊用具额定能力起吊重物的
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7.必须现场交接班的固定岗位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岗.脱岗的
8.酒后入井作业的
9.井下摘掉安全帽
10.破坏通防.安全监控系统等安全措施的.
11.放裸炮.糊炮的.
12.当班未使用完的雷管和炸药未及时退库的.
13.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14.进入无风或微风地点.
15.带压检修风水管和液压系统的
16.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或使用不正确的.
17.在架空线附近作业必须停架线而未停电作业的
18.设备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煤.矸等杂物的.
19.违规跨越机电设备(设施)的.
20.超起吊用具额定能力起吊重物的.
21.电机车异线顶车的.
22.违反斜巷运输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规定的.
23.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乘坐皮带的
24.斜巷运输不带电松车的.
25.违章进入采空区或无支护区空顶作业
26.其他危机安全的。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三违”是指煤矿生产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管理,是煤矿生产中的违规行为。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秩序,保障生产安全,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处罚对象1.1 违章指挥:指煤矿生产中领导人员在指挥作业过程中违反生产规程、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1.2 违章操作:指煤矿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1.3 违章管理:指煤矿管理人员在生产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处罚标准2.1 违章指挥:对于违章指挥行为,普通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2.2 违章操作:对于违章操作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扣除工资等。
2.3 违章管理:对于违章管理行为,应当根据管理人员的责任和失职程度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降职、罚款、停职检查等。
三、处罚程序3.1 立案调查:对于发现的煤矿“三违”行为,应当即将进行调查,查清事实,采集证据。
3.2 处罚决定:在调查确认后,应当根据处罚标准和实际情况做出处罚决定,并通知相关责任人。
3.3 处罚执行:对于已经做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四、处罚效果4.1 规范生产秩序:通过对煤矿“三违”行为的处罚,可以有效规范生产秩序,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4.2 预防事故发生:处罚可以引起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警示,避免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降低事故风险。
4.3 保障生产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可以有效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监督检查5.1 定期检查: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处罚措施的有效实施。
5.2 加强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煤矿三违”认定标准(运输专业)
煤矿三违”认定标准(运输专业)运输专业一、严重“三违”L爬输送带、爬车、跳车、蹬钩头、跨刮板输送机;2.斜巷绞车提升运输时行人(进入临近躲避胴时除外);3.无措施用输送带或刮板输送机运物料;4.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5.无措施运送“三超”车辆;6.机车运行时遇拐弯、行人或风门时,不鸣笛、不减速或用车顶撞风门;7.机车无照明运行或停运时不开大灯(地面电瓶车白天除外)、不刹闸;8.未按信号开车或无信号开车;9.斜巷小绞车提升,不带电放车、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10.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11.未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12.误发开车信号;13.胶带输送机未经验收达标就运行;14.输送机运行时,清理滚筒转动部位的浮炭或杂物;15.斜巷上车场阻车器及安全门(挡车杠)同时打开向变坡点下送车的;16.携带爆炸材料人员与其他人员同坐一趟行人车的;17.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矿车、皮带、溜子的人员的;18.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或在皮带上行走的;19.胶带输送机缺少防跑偏、超温自动洒水和烟雾报警装置的;20.车辆(皮带、溜子)运行期间,扒、蹬、跨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
21.斜巷上平台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22.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23.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24.斜巷提送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主要斜巷声光报警装置不齐全或不坚持使用的。
25.斜巷红灯亮的时候,不抓紧时间进入邻近的躲避碉或车场或者经过躲避胴或车场继续行走的人员;绞车运行时,在轨道上不离开的人员。
26.绞车四压两侦不齐全或压机点柱在钢丝绳受力范围内运行的。
27.其他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1.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或保险叉;2.安全设施不完好仍发开车信号;溜头、溜尾未按规定支设压柱、地锚或不合格而运行的;3.各种绞车前方无护身板或打倒转反向拉车;4.绞车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5.提升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做记录;6.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7.矿车在运行过程中摘挂钩的;利用机车推拉连车的;8.乘坐架空人车时在座椅上左右摇摆造成钢丝绳跳动的;9.乘坐架空人车时携带工具、材料超长、超重的;10.司机离开电机车(电瓶车)没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紧车闸、打开照明的;11.在坡度大于千分之七的巷道,人工推车或放飞车;12.人行车启动前不认真检查人员乘坐情况和安全链;13.行人车加挂其他车辆;14.用绞车空钩头拖拉物料;拉空钩无人牵引的;15.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不齐全或不起作用仍开机;16.跑车防护装置等斜巷安全装置和设施、信号系统、连接装置、保险绳或钩头不完好仍发信号开车;17.停止的刮板输送机开关无闭锁站在上面作业或行走;18.绞车、电机车(电瓶车)等牵引车数超过规定;19.装车后未及时关闭阻车器和罐门;20.使用不合格销子连接机车的,未使用规定的连接装置;21.运送物料的机车搭乘无关人员;22.未按规定车速运送危险品;23.两机车同向运行时距离小于100米;24.车未停稳司机离开司机室;25.电机车(电瓶车)运行未挂红尾灯的;26.机车运行进入弯道不用警铃发信号的;27.未检查人车车门或防护链是否关好(挂好);28.绞车及稳固状况、钢丝绳或信号不完好强行开车的;29.绞车未经验收达标挂运行许可证运行;30.运行过程中司机手离闸把的;31.未按规定使用保险绳、勾头、马镜连接;32.人员头部和身子伸入两车之间摘挂勾头;33.开车信号发出后人员未进入躲避胴室;34.起吊重物时,未检查起吊钩环、钢丝绳、起吊重物下有人;35.换电瓶箱时,未把机车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拔掉插销;36.在充电过程中,将扳手等工具或其他导电体遗留在电池上;37.调合电解液时向硫酸内倒水;38.检修或处理输送机事故时,没有对开关实施停电闭锁;39.平巷推车一次推两辆或两辆以上矿车及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的;40.前后推车距离不够;41.推车前不发出信号;42.在车辆的两侧推车;43.在车辆的前方用手拉车;44.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45.在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46.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47.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48.多台皮带运输机连续运行,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或按顺煤流方向逐台停机的;49.运输机不按专用信号开停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司机;50.井下运输、装卸物料时,不采取可靠稳车捆扎措施的;51.电瓶车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的或非车场顶车的。
《煤矿井下“三违”行为界定》
《煤矿井下“三违”行为界定》“三违”行为界定一、共性部分(一)、严重“三违”行为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的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12、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13、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相互推诿的14、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的15、喝酒后上岗的(二)、一般“三违”行为1、班中睡觉的2、打架的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4、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5、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6、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7、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8、瓦检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配备的9、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的10、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11、穿化纤衣服下井的12、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13、人行车、罐笼超员的14、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的15、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的16、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17、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18、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19、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20、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的21、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22、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23、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24、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25、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的26、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27、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28、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的29、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的30、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的31、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的32、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33、未完成安技措工程计划及本质安全型装备计划的责任人34、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的35、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的36、造成各类主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落实安全措施的二、采煤专业(一)、严重“三违”行为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2、违章进入采空区的3、爆破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4、煤机、刮板输送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的7、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的8、擅自进入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防冲禁区的9、工作面两道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的10、倾角大于25°和采高大于1.6米的炮、普采工作面不使用刚性拉钩及未扶倾斜架棚的(二)、一般“三违”行为1、打眼、装药时启动刮板输送机的2、打眼结束后不切断煤电钻电源的3、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的4、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的5、煤层倾角大于25°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的6、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的7、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的8、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的9、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倒拉的10、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承载的11、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12、机械回料时不使用绳头的13、推溜时脱节或急弯的14、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的15、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的16、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的17、三用阀松动造成事故的18、违章到采空区借柱的19、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的20、特殊支架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的21、工作面上下端头双楔梁使用不合格、缺楔或长钢梁一梁少于三柱的22、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的23、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的24、工作面上、下隅角回料滞后超过规定的25、支护、打眼与回柱放顶平行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26、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的27、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配比不足的28、工作面空棚、空拄、缺料或连续两棚空顶未接实用大笆瞒顶的29、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帘的30、工作面擅自扩大或缩小控顶距的31、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的32、一处连续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的33、无柱悬臂梁上再挂臂梁的34、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的35、工作面两端头未按规定做超前档的36、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按规定由下而上由采空区向煤帮的37、用刮板输送牵引设备或回料的38、无措施使用煤破方法处理堵塞放煤口大块煤矸的39、综采工作面无措施爆破或不按措施执行的40、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的41、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的42、煤机运转时滚筒上下5米内有人工作或逗留的43、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无绳头,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启动绞车的44、机械回料时缺护身柱、护身板或未使用保险钩头的三、掘进专业(一)、严重“三违”行为1、掘进、巷道修护时空顶作业的2、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的3、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的三、四角门无专门设计、无专门措施施工的5、套打残炮眼的6、有冲击地压煤层巷道采用刚性支架支护的(二)、一般“三违”行为1、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用长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石,除去时无专人观察顶板的2、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修护点以里的3、撅顶道、架棚巷道10米整体加固数量不够或使用不正常,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安全点柱的4、架棚间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的5、吊盘用木楔固定的6、井筒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跌落措施的7、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的8、耙装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的9、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的10、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员停留或工作的11、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锚杆(索)或钢带上的12、用支护锚杆、锚索、钢带梁、棚架起吊或牵引物料的13、耙装机钢丝绳搭接使用,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或出现“烫发头”的14、扶棚支护巷道接顶不实的15、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换;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的16、掘进工作面开、透窝未按规定执行的17、巷道三、四角门抬棚未按措施施工或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18、架棚巷道棚腿失脚或棚腿未见实底;用爆破方法带腿窝的19、掘进使用的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20、扶棚支护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腰帮接顶的21、倾角大于25°上山巷道施工未将运输巷与人行道分开的22、两帮空锚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继续掘进的23、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的24、锚网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索)未及时处理的25、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的26、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道顶帮,喷浆配料比例及掺和不符合要求的27、锚喷支护巷道锚固前未进行初喷的28、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前门或附近有人的29、锚网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没有记录牌板的30、斜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或安全设施不全的31、巷道严重失修影响通风或行人,未组织力量进行修护的32、人员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的33、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工而中止工作的34、倾斜巷道修护时分段平行进行施工的35、斜巷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的36、耙装机作业时无照明的37、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38、综掘机作业或栓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的39、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断开电源开关的40、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41、锚杆间排距超过规定、锚索排距超过设计30%及以上的42、锚杆支护巷道40%以上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连续两排及以上锚杆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43、斜巷施工耙装机没有防止下滑措施的44、锚杆未按规定安装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45、螺母与托板之间未上减摩垫圈;对锚杆螺母未进行二次紧固的46、耙装机结构不完整的47、两个平行修护之间的距离小于20米的四、火工品专业(一)、严重“三违”行为1、爆破时不装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的2、放明炮的3、放糊炮的4、违章处理拒爆的5、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的6、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7、不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爆破的8、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警号;爆破后爆破工、班长、瓦斯员未巡视爆地点的9、用车辆运输雷管、炸药时,未设“危险”标志,搭乘无关人员,未用帆布覆盖、捆紧的10、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成短路的11、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的(二)、一般“三违”行为1、用车辆运输雷管未低于车厢上缘100毫米,或雷管箱侧放、立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的2、库房的发放硐室存放量,炸药超过3箱、雷管超过300发的3、火工品管理账、卡、物不相符的4、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定的5、将爆破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品,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的6、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7、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的8、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的9、炮管人员不按爆破说明书审批雷管、炸药的10、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气设备;折断或损坏脚线的,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的11、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的12、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的13、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的14、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等进行爆破作业的15、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的16、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的17、炮采工作面未挂靠一组装药一次起爆的18、采煤工作面规定爆破时留煤垛而没留的19、爆破母线有明接头或用非绝缘胶布包扎的20、爆破母线未悬挂的,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的21、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小于1米;光爆时,周边眼封泥长度小于0.3米的22、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炸材料的23、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泡泥的24、用爆破方式处理溜煤眼、小楼时,未使用被筒炸药或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炸药的25、发爆器不及时回缴的26、爆破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爆破的27、炮后不检查、收集遗漏未爆的雷管、炸药的28、装好未放的炮未交接清楚的29、转借炸药、雷管的30、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的31、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爆破的32、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的33、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爆破的五、机电专业(一)、严重“三违”行为1、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3、强行送电或未约时停送电的4、井下打开电气备前检查瓦斯浓度的5、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钩保险的6、不停机、停电处理故障或清理的7、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的(二)、一般“三违”行为1、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的2、擅自启动机电设备的3、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作业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的4、没有避开输送带主副滚筒剁接头的5、输送带运转时更换托棍的6、煤电钻、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的7、操作高压电气时不使用绝缘工具的8、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的9、不执行“两票三制”规定的10、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审制的11、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12、起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或重物运行前方有人的13、配制强酸、强碱溶液时不按规定操作或不佩带防护用具的14、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的15、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开关列车除外)的16、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款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的17、在罐笼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拴牢的18、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的或记录不规范的六、运输专业(一)、严重“三违”行为的1、爬输送带、爬车、跳车、蹬钩头(车梯)、骑刮板输送机的2、绞车道运输时走人的3、无措施用输送带或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的4、绞车司机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挂钩工违反“六不挂”规定挂钩的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时运输的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蹬连接的7、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8、用绞车或机车牵引工具拿道的9、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的10、在架线下用肩扛可导电材料或在架线下半卸料未停电;在架线下横跨运输车辆的(二)、一般“三违”行为1、接、掐运输机链条不用紧链器的2、刮板输送机头、尾未打压柱、地锚或打得不合格的3、电瓶车未经同意进入架空线巷道的4、斜巷电绞不带电松车、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的5、电绞护身板打倒反向拉车的6、电绞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的7、斜巷或耙装机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仍然使用的8、斜巷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作记录的9、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的10、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11、电机(瓶)车无照明开车或超速开车的12、电机(瓶)车停运时不刹闸、不开大灯的13、电机(瓶)车灯、铃、闸、棚、撒砂等装置不全开车的14、电机(瓶)车连接销子不规范的15、岗位人员中,电绞司机与挂钩工相互兼任的16、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摘挂钩的17、司机或乘车人员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将头、手、工具等伸出车外的18、用铁丝等裸露导体作为电车弓子引线或引线没有做线鼻子的19、司机离开电车没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紧车闸的20、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与其他人员同坐一趟人行车的21、人行车无跟车工的22、用手抓助行器钢丝绳行走的23、电瓶充电未上架或充电时不打开盖的24、人工推车运料不经调度站同意随意进入架线巷道的25、坡度超过7‰,人工推车或放飞车的26、用车顶撞风门的27、跟车工不带钩子和哨子的28、电机(瓶)车司机遇拐弯,行人不鸣笛不减速的29、运送“四超”车辆不用特制连接装置的30、无信号开车、开机的31、斜巷运输时不设警戒的32、在上滑板用电绞向斜巷裹车或用机车向斜巷顶车;在下滑板车场用主钩带车的33、同方向行车不接规定保持车距的34、车头带料或乘坐非专职人员的35、斜巷人行车每班运行前未进行落闸、抱闸试验或不记录试验结果;未试运行一次空车的36、平巷推车一次推多辆或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的37、副井上口把钩工不执行检身制度或对下井的设备把关不严,允许没有入井许可证人员入井的38、人行车启动前不认真检查人员乘坐情况和安全链的39、人行车加挂其他车辆的,或不在规定位置停车的40、电绞反向操作或用电绞起吊物件的41、用电绞空钩头拖拉物料的;拉空钩头无人牵引的42、翻越输送带不走过桥;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矿车的43、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的44、在机头传动滚筒5米范围内使用滚筒带输送带的45、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及消防设施不全或失效仍开车的七、通防专业(一)、严重“三违”行为的1、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2、矿井、采区(指采区内布置超过2个采煤面,3个掘进面)超通风能力生产的3、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未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除外),采区进、回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的4、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5、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6、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7、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8、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的9、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汇报的1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煤层水分化验取样打眼除外)11、无措施进入盲巷的12、瓦斯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13、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执行综合防突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的14、发现有突出征兆,不及时撤离强行作业的15、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不及时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16、电绞拉车过风门的17、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18、回采工作面煤层未进行注水强行生产的(经集团公司批准除外)19、监测监控系统中一个及以上分站或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的20、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的21、“通防”安措费用投入不到拉、不足或“通防”要害工种人员配备不足的22、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23、高瓦斯区域煤巷掘进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的24、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未提前进行瓦斯抽放强行回采的25、救护队员无措施出动或出动人数不够的26、救护队员携带的装备不齐全的27、救护队员在配带呼吸器时通过口具讲话的(除正压呼吸器外)28、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的29、突出危险工作面爆破撤人或警戒距离达不到规定,躲炮时间不符合规定的(二)、一般“三违”行为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2、停风后人员不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3、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的4、瓦斯员不在现场交接班的5、瓦斯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和携带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的6、瓦斯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牌版和班组长、爆破员、瓦斯员不签字的7、损坏“通防”设施的8、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袋,迎头空风袋的9、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的或未有专人看管的10、永久风门不闭锁的11、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或栅栏不正规的12、临时板墙钉布帘且只有一道的13、通风设施周围5米内存放杂物、电气设备或作工具房的14、瓦斯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井上瓦斯报表、手册、牌版未做到“三对口”的15、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的16、风袋损坏没及时补上的17、综采、综放面移架时架间喷雾不及时或放顶煤不及时使用喷雾的18、井巷高冒区不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定期检查的19、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20、高瓦斯矿井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和注氮工作面回风隅角不悬挂氧气便携仪的21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滞后切顶线或未拆除锚杆螺母并剪网的22、台帐、报表、记录弄虚作假的23、随意关闭运煤中转载点防尘三通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24、防尘冲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巷道煤尘堆积、飞扬未及时防尘的25、突出危险工作面随意停开压风的26、防突措施孔、抽放钻孔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孔施工时不采取防尘措施的27、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28、煤层注水效果达不到标准强行生产的29、煤机、掘进机割煤时不开启内、外喷雾和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要求及每个截割头有3个及以上内喷雾头堵塞强行生产的30、局部通风机未设专人看管及风机、风袋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31、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维修处理的32、制氮机出口氮气浓度达不到要求的33、气体分析员和煤层注水化验员不按标准操作或弄虚作假的34、回采工作面注氮埋管深度和布局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累计超过5棵的。
煤矿采掘企业特别严重“三违”行为标准
煤矿采掘企业特别严重“三违”行为标准
1、酒后下井或者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以及手机、电子表、收音机、MP3等非防爆电子产品入井的。
2、井下扒车、蹬钩、跳车,乘坐非乘人皮带、刮板输送机等特别严重违章的;
3、违反“停送电”制度,“约时”停送电或搭车检修,不设专人停送电的。
4、包瓦斯探头或有意采用其它手段造成瓦斯探头失灵的。
5、无措施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
6、擅自脱岗造成事故或重大隐患的。
7、在瓦斯浓度超过l %的地点使用各种非本安型仪表的。
8、处理供电线路的短路、漏电等故障时,人为送电让其“放炮”等方式进行查找处理的。
9、携带爆破材料乘坐送人车或者猴车的。
10、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当作炮眼充填物的爆破工或者协助装药人员。
11、不具备爆破条件,强迫爆破工进行爆破的当班负责人。
12、不认真进行测试,编造假测试数据的防突测试工。
13、虚报打钻进尺的打钻负责人及负责验收的评估人员。
14、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或者甩风电闭锁的责任者。
15、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不切断电源,不积极组织撤出人员的现场负责人。
16、无措施在井下和井口房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的现场负责人。
17、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的。
18、私自藏匿爆炸物品的责任者。
19、私自调高整定值或者甩漏电保护的直接责任者。
20、乘坐主斜井大皮带携带重量超过25Kg以上物品的责任者。
煤矿三违规章制度都有哪些
煤矿三违规章制度都有哪些一、违章作业1. 违章作业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定和作业规程,造成人员和设备安全受到威胁的行为。
煤矿三违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种作业领域的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 在煤矿井下作业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或者在安全通道上擅自搬运物品的;- 在高温、潮湿和有毒气体环境下进行作业时,未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或违规操作的;- 在装卸煤炭或作业机械设备时,超负荷作业或未经许可擅自操作的;- 在维护和维修设备时,未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进行操作,造成设备故障或人身伤害的。
2. 煤矿三违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解雇等,具体处罚标准和程序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煤矿管理制度确定。
二、违章用电1. 违章用电是指在煤矿生产中未按照用电规程和用电安全规定进行操作的行为,容易造成电气火灾和设备损坏。
煤矿三违规章制度规定了煤矿用电设备的管理和操作要求,包括:- 严禁私拉电线、私接私插、过载使用电器设备,容易造成电线绝缘损坏、设备短路等电气故障的行为;- 未经专业人员检查和维修的设备,擅自插拔电源线或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故障和人员受伤的;- 无证无照的电工擅自进行电气维修和改装,造成用电设备安全事故的。
2. 对于违章用电行为,煤矿三违规章制度建立了严格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和用电检查制度,对违规行为实施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停电处理、发放警示通知、通报部门等。
三、违章管理1. 违章管理是指在煤矿生产管理中不遵守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导致生产秩序混乱和人员安全隐患的行为。
煤矿三违规章制度对违章管理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 煤矿领导和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应的职责,导致生产事故和人员伤亡的;- 煤矿生产过程中违规决策和违规指挥,造成生产失误和设备损耗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人员管理和技能培训,导致人员操作不当和生产事故的。
2. 煤矿三违规章制度规定了对违章管理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和降职等,对于恶意违规和严重后果造成的行为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煤矿“三违”行为类型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行为类型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一)综合部分1、无规程、措施组织施工的;2、工作地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或被有关部门停止生产,继续组织生产的;3、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和无证上岗的;。
4、跟班班队长不亲临现场指挥生产工作,早升井、晚入井的;5、现场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且不安排落实整改的;6、安全检查员空班漏检或不进入现场、不在现场交接班的;7、入井不戴安全帽、矿灯,喝酒的;8、地面各生产厂点在起吊重物、高空作业等危险性比较大的工作时,无安全措施的;9、井下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10、在井下乘坐非乘人皮带,超员乘坐人车的;11、刁难、谩骂、殴打安检员或瓦检员的;12、在井下打架斗殴者的;13、各岗位、值班人员空岗、脱岗的;14、各类司机酒后开车的;15、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喝酒、睡觉的。
(二)采煤方面16、采煤工作面未及时支护而空顶作业的;17、工作面各类支架、支柱不齐全或支护质量低劣、初撑力不足的;18、割煤机与运输机未按规定安装急停开关实现闭锁的;19、工作面不按规定先支后回,提前回柱的;20、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不采取人工放顶,继续组织生产的;21、采煤工作面无风、无水或风量不足时,继续组织生产的;22、采煤工作面安装与撤除时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规定的;23、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与现场生产不相符或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不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24、采煤面超前支护距离不够或支护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5、采煤工作面无备用支护材料的;26、采煤工作面开工前,班长不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27、炮采及刨煤机工作面上下端头不使用四对八架钢梁特殊支护的;28、综采工作面压力大煤壁片帮严重时,不使用护帮板的;29、工作面爆破时,不采取措施保护支架和其他设备的;30、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岩层时不采取爆破松动,用采煤机强行截割的;31、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期间无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和区队管理人员跟班现场指挥生产的;32、采煤工作面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时不执行强制防顶措施的;33、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无安全措施施工的;34、回撤、安装工作中,不坚持敲帮问顶,先支后回,打好临时支护或在无支护下空顶作业的。
煤矿三违标准汇总
二、二类“三违”界定标准1.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
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造成事故的。
3.现场存在隐患,不听检查人员劝阻,并和检查人员发生争执的。
4.未按规定配戴护目镜的。
5.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点或睡岗的;未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擅自撤除警戒的。
6.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帘)的。
7.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携带长柄工具或火工品的。
8.人为破坏综合防尘设施的9.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时间进行验炮的;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未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的。
10.炮眼内有异常时装药的;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的。
11.爆破前爆破母线不扭成短路的;爆破后不将发爆器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成短路的。
12.雷管炸药同时混放在炸药箱内的。
13.烧焊结束后,未安设专人留守看护或留守看护时间不足1 小时的。
14.推车时放飞车的。
15.起吊设备时,人员站位不符合措施规定的16.斜巷停车装卸料时,斜巷下平段未安设专人警戒的;车辆未使用锚链或卡轨器固定的,或卡轨器距离车轮超过200mm 的。
17.绞车司机骑绳操作小绞车或前面、侧面开车的;带电自行处理爬绳的;斜巷不带电松车的。
18.绞车运行期间或斜巷停车时,绞车司机睡岗或待岗的;发现钢丝绳受力异常或不明信号未及时停车处理的。
19.斜巷“一坡三档”设施不齐全或钢丝绳锈蚀严重、断丝超限时进行打运的。
20.信号把钩工未检查绞车提升绳及保险绳是否挂好压好、车辆装封车情况、车辆连接情况、斜巷内及警戒区域有无人员就发出打运信号的21.斜巷上口绞车不运行时,钢丝绳余绳超过摘挂钩地点的。
22.违规处理斜巷掉道的。
23.电机车抵车范围内有人开车的,或抵散车的;绳式推车机作业区间内有人时开动推车机的。
24.双司控电机车司机不在前方的司控室开车的,或超速行驶的。
25.电机车充电工配置电解液前防护用具穿戴不齐全的。
26.带电挪移电器、开关的。
27.高低压验电时,不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对应电压等级验电笔进行验电,或挂接地线不是三相全部接地的。
煤矿“三违”处罚标准及认定办法
附件:煤矿“三违”处罚标准及认定办法(修订版)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创造良好的企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现将三违处罚标准进行调整,凡属于以下“三违”现象,视情节给予违反人员1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金额不受此限制。
一、共性三违(20条)1、上班迟到、不参加班前会、班前会上睡觉的;2、上班期间不坚守本职岗位随意串岗、脱岗、不执行固定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的;3、不执行检身制度、酒后下井、穿化纤衣服下井的;4、下井人员携带手机、电子物品、烟火、其他违禁品的;5、下井人员携带化学物品不使用专用器具、器具不贴醒目标字、未经过审批的;6、下井人员携带电氧焊及火种、未随身携带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不严格执行出入井登记制度的;7、出入井人员携带与工种不相符的工具或物品的;8、工作服衣领袖口不系扣,头灯、自救器斜背在肩上,戴安全帽不系带,上下班途中手拿安全帽的;9、不遵守乘罐笼制度,不服从罐笼管理人员指挥,乘罐笼未握紧扶手,互相嬉戏打闹,向井筒内抛扔东西,身体和携带物件伸出笼外的;10、不遵守乘车侯车、架空乘人车制度,互相嬉戏打闹,故意上下左右摆动,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架空乘人车的;11、违规在运输(轨道)巷扒、蹬、跳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矿车)的;12、在井下巷道行走时,走轨道中心的;13、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过期证上岗的;14、工作期间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的;15、井下作业地点休息时取下安全帽当坐垫或坐在运输设备与电器上的;16、跨转载机、皮带,刮板机、不走行人过桥、跨正在运行的钢丝绳的;17、转载机、皮带、刮板机需设过桥未设的;18、用过的棉纱、布头不用铁桶盛装,乱扔乱放、不及时升井处理的;19、人为损坏各种设备材料,将材料乱扔乱放的;20、特殊工种、各要害场所的值班人员不在现场交接班、并无交接班记录的。
二、采煤专业(51条)1、乳化液泵站长流水造成乳化液浪费的;2、乳化液配比浓度不达标的;3、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顶班离层、有伞檐不处理而作业的;4、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规定,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5、两巷超前段支护数量不够、单体柱柱头接顶不实、无防倒链的;6、液压单体支柱钻底量超过规定时,不及时对单体柱穿靴的;7、液压支架端面距、错差超过规定的;8、单体支护不规范,不垂直顶板的;9、支架不接顶,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10、移架、顶溜后,支架手把不及时打零位的;11、移架过程中不开架间喷雾,移架后不升紧支架的;12、人员进入机道或跨越运转设备时,不停机闭锁的;13、开采煤机时不开冷却水的;14、开采煤机时未及时开启喷雾的;15、采煤机开机不发警报、停机不闭锁;16、采煤机停机时滚筒不落地的;17、采煤机开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未确认采煤转动范围内有无人员及障碍物就开机的;18、采煤机内外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继续割煤的;19、采煤机不挂瓦斯检测仪的;20、割煤时拉架跟不上,防片帮板使用不好的;21、采煤机割煤时,人员在危险距离内进行工作的;22、采煤机停机后,手把不打到零位与切断电源的;23、工作面采煤机开机不开水,停机不停水的;24、转载机、皮带机、输送机司机在设备运行状态下处理堆煤和浮煤的;25、运输机、转载机搭接不合理,造成拉回煤严重的;26、拖移转载机时,施工人员站在危险范围内的;27、工作面输送机运行时,人员站在煤帮处联网的;28、工作面输送机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时,不及时停机的;29、推移工作面输送机时,该区段煤壁侧有人作业的;30、工作面拉移动运输机头时,不使用液压缸,用单体顶移的;31、机头机尾维护时,运输机、转载机等设备不停机闭锁的;32、输送机机尾无防护板,转载机未封闭的;33、停机检修时,不闭锁运输机,不断开隔离开关及离合器、不检查顶帮是否完好的;34、切链时,不使用紧链器的;35、支架液管破损、液缸漏液时,不停泵更换的;36、用铁丝代替液管卡子或单腿卡的;37、更换截齿不闭锁、采煤机设备停机不闭锁的;38、水管跑、冒、滴、漏不处理,随机电缆不入槽、不使用专用卡箍固定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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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类“三违”界定标准1. 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
2.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造成事故的。
3. 现场存在隐患,不听检查人员劝阻,并和检查人员发生争执的。
4. 未按规定配戴护目镜的。
5. 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点或睡岗的;未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擅自撤除警戒的。
6. 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帘)的。
7. 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携带长柄工具或火工品的。
8. 人为破坏综合防尘设施的。
9. 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时间进行验炮的;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未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的。
10. 炮眼内有异常时装药的;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的。
11. 爆破前爆破母线不扭成短路的;爆破后不将发爆器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成短路的。
12. 雷管炸药同时混放在炸药箱内的。
13. 烧焊结束后,未安设专人留守看护或留守看护时间不足1小时的。
14. 推车时放飞车的。
15. 起吊设备时,人员站位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16. 斜巷停车装卸料时,斜巷下平段未安设专人警戒的;车辆未使用锚链或卡轨器固定的,或卡轨器距离车轮超过200mm的。
17. 绞车司机骑绳操作小绞车或前面、侧面开车的;带电自行处理爬绳的;斜巷不带电松车的。
18. 绞车运行期间或斜巷停车时,绞车司机睡岗或待岗的;发现钢丝绳受力异常或不明信号未及时停车处理的。
19. 斜巷“一坡三档”设施不齐全或钢丝绳锈蚀严重、断丝超限时进行打运的。
20. 信号把钩工未检查绞车提升绳及保险绳是否挂好压好、车辆装封车情况、车辆连接情况、斜巷内及警戒区域有无人员就发出打运信号的。
21. 斜巷上口绞车不运行时,钢丝绳余绳超过摘挂钩地点的。
22. 违规处理斜巷掉道的。
23. 电机车抵车范围内有人开车的,或抵散车的;绳式推车机作业区间内有人时开动推车机的。
24. 双司控电机车司机不在前方的司控室开车的,或超速行驶的。
25. 电机车充电工配置电解液前防护用具穿戴不齐全的。
26. 带电挪移电器、开关的。
27. 高低压验电时,不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对应电压等级验电笔进行验电,或挂接地线不是三相全部接地的。
28. 炮后迎头未进行临时支护空顶交接班的。
29. 迎脸及肩窝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护的。
30. 在顶板破碎或顶煤巷道架棚施工,未按措施要求打超前撞楔,造成掉顶高度超过1m的。
31. 使用锚杆(索)钻机时,人员站在手把转动范围内的;扶钎杆人员戴手套的。
32. 使用风锤打眼时,钻杆下方有人的,或交叉打眼、骑锤打眼的。
33. 地锚机作业时,未使用防倒架的。
34. 涨拉锚索时,人员站在涨拉仪油缸正下方的。
35. 小眼上口无可靠防护时,处理小眼未系保险带的。
36. 脚手架未按措施要求搭设牢固的。
37. 采煤工作面人员进入机道或清理锚杆等杂物时,链板机未停电闭锁的。
38. 采煤工作面转载机运行时,开口段未挂防护网或挂设不规范的。
39. 采煤工作面相邻架间及架前有人时移架的。
40. 采煤工作面调架、移架及机头(尾)压车未按规定对单体采用远程供液的;远供单体未进行二次保护的;人员未离开单体回弹范围内就作业的。
41. 耙矸机作业时,警戒网与回头滑子之间有人的。
42. 耙矸机司机野蛮操作,造成断绳或烧电机的。
43. 处理耙矸机(耙装机、巷修机、绞车、链板机)故障或司机离开岗位时,未停电闭锁的。
44. 巷修机工作期间,人员进入机械臂前端耙斗1m范围内的;人员擅自从机械臂下方穿行的。
45. 施工反井钻时,上、下口未安设电话就进行打钻施工的;上、下口未安设专人警戒的。
46. 叉车载人的。
三、三类“三违”界定标准(一)通用部分1. 除一类、二类“三违”相关条款外,违反“五个变化、五类强推、六项重点”要求的。
2. 除一类、二类“三违”相关条款外,违反关键工序和固定岗位工“手指口述”内容的。
3. 拒绝或不配合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
4. 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检查人员要求整改的。
5. 除专门规定的特殊岗位外,班中睡岗的。
6. 人员上、下井时,不遵守交窑秩序的。
7. 登高作业1.5m以上,2m以下没有佩戴安全带的。
8. 进入未支护煤(岩)帮作业时,未带绑腿的。
9. 木点柱、木垛、临时支护支柱未打紧、打牢的。
10. 使用不完好工器具的。
11.未持证上岗的。
(二)一通三防部分12. 局扇停运后,局扇司机未及时开启局扇正常供风的(设备故障除外)。
13. 在风筒上划口子乘凉的;风筒跑漏风严重未及时处理的。
14. 风门打开后未及时关闭的;打开风门乘凉的;气动风门未完全打开就通过的。
15. 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造成通风短路的。
16. 喷、注浆作业没有对“一通三防”设施及管线进行保护的。
17. 突出区域压风自救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18. 监控人员现场处理问题不与机房联系,导致通讯断线、误报、越警的。
19. 无计划造成瓦斯越警的。
20. 瓦斯泵站未执行巡查制度的。
21. 拆除或更换瓦斯管路时,未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的。
22. 擅自断开瓦斯抽采等“一通三防”管路的。
23. 洒水对着瓦斯探头及电气设备的。
24. 综合防尘措施不落实的。
25. 在产尘区域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的。
26. 综合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综合防尘设施损坏后更换不及时的。
27. 未按规定检测粉尘浓度的。
28. 烧焊作业火种不按要求专人保管的。
29. 井下存放、使用的油漆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盛装容器密封不严、无专人运送、不按规定放置的。
30. 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中压以上的乙炔瓶没有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31. 井下烧焊任务完成后,电焊机不拆火的;氧气、乙炔瓶不打上井的(备用的除外)。
32. 电气焊时氧气、乙炔瓶、动火点三者没有保持10m 以上距离的。
33. 验炮不带爆破工具的。
34. 放炮母线与电缆同侧悬挂达不到规定距离的。
35. 放炮前未将瓦斯探头移至安全地点的。
36. 放炮警戒不使用专用警戒标识的。
37. 在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煤、矸石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装药放炮的。
38. 迎头装药与其他工作平行作业的,或未按规定设置装药警戒网的。
39. 电雷管发放前没有逐个进行测试的;未使用的电雷管交库没有逐个进行测试或未进行记录的。
40. 装药后没有对电爆网络进行检查的;发现电爆网络值大于规定范围不及时处理而放炮的。
41. 放炮员不严格遵守火工品领用制度的;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放炮的。
42. 放炮员不认真押运炸药及验数入箱的。
43. 放炮员没发出爆破警号就放炮的。
44. 装配引药时不避开导电物体的;不使用木签或竹签给炸药扎眼的;雷管脚线不扭结的;将雷管斜插和捆绑在炸药外端做引药的;45. 炸药箱未上锁的;余药余管不按规定存放和交还炸药库的。
46. 底部矸石未按照措施规定清理干净,就打下部炮眼或用风镐挖刷的。
47. 放炮前不用的炮眼或钻孔未封堵的。
48. 不按规定及时校正施工钻孔方位角、倾角等参数,导致参数误差超过规定的。
49. 钻机工衣袖、衣襟、裤脚未扎紧的;戴手套、围毛巾作业的。
50. 报废钻孔未按要求封堵的。
51. 不使用铜锤敲砸钻杆的。
52. 钻机未按规定设置压车柱的;压车柱松动的;压车柱未使用防倒绳的。
53. 钻孔开孔时,未剪去锚网,造成锚网缠绕钻杆的。
(三)机电运输部分。
54. 工作中擅自移动或拆除接地线和标示牌的。
55. 因维护不当造成机电设备、电缆损坏的。
56. 专供与备局不按规定进行检修或试验的。
57. 电气设备防护罩不齐全的;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58. 打运结束十五分钟后未撤除警戒的。
59. 电气焊作业时,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60. 检修及巡查记录不认真填写、漏填、代填、缺少检修项目的。
61. 人工搬运长材时,不符合措施要求的。
62. 造成皮带机、猴车、助行器等设备各种保护失效的。
63. 未按绞车管理制度要求而私自使用绞车的。
64. 移动耙矸机时,没有编制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65. 强行处理链板机故障的。
66. 皮带机、链板机机头和机尾、绞车未按规定要求固定而使用的。
67. 皮带机、绞车安装后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68. 在皮带机头、机尾20m范围内砸皮带扣的(特殊情况制定措施除外)。
69. 刮板机、皮带机机尾噎货没有停车处理的责任人。
70. 皮带机运行时,皮带机里侧有人作业的;或站在运行的皮带机纵梁上的。
71. 拉皮带机尾时绳道内有人的。
72. 底皮带打运不执行停车上、卸料的。
73. 采用木棒、铁棍等阻挡皮带跑偏的。
74. 在皮带机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75. 不使用专用车辆装运物料的。
76. 装卸料时,车辆未使用正规掩车器掩车的。
77. 在电机车运行路线内,施工作业不设专人警戒或不设明显警示标识的;未经调度允许私自占道作业的。
78.平巷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发出信号的。
79. 超员乘车人员不听押车工劝阻或超员乘车押车工不制止的。
80. 两列车在同方向同轨道行驶时,间隔小于100m的。
81. 违规推车或者推车不吹哨子的。
82. 违规处理平巷掉道的。
83. 道岔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4. 更换巷修机操作头时,观察人员站在操作头可能倾倒范围内的。
85. 单轨吊斜巷段运行时,未按规定亮起红灯的;单轨吊运行时,未开启照明灯和红色尾灯的。
86. 单轨吊亮起红灯后运行,巷道内的人员未进入躲避硐内的。
87. 乘坐单轨吊人员,在吊车未停稳前上下车的。
88. 单轨吊起吊和下放车辆时,2m范围内有人的。
89. 液力偶合器未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工作介质未使用水或难燃液的。
90. 起重葫芦超重起吊的。
91. 阀芯对着人行道安设的。
(四)采掘部分。
92. 井下打眼作业不采取湿式打眼的。
93. 煤仓上口不按规定设置防护栏的。
94. 使用锚杆(索)钻机时,未按措施要求使用防倒绳的。
95. 擅自拆除棚梁(棚腿)、棚卡、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96. 卧底作业时,造成棚腿或单体蹬空、赤脚,未采取措施的。
97. 液压支柱伸缩量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或支柱上、下方加塞木垫板超过一块的。
98. 找顶作业时,未使用专用工具或未做到一人监护一人找顶的。
99. 替换棚腿时顶梁未提前采取加固措施的。
100. 水泱子未按要求挂牌管理或及时清理的。
101. 高压管路连接时,不使用专用“U”型卡子或使用单腿销的。
102. 综掘机掘进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103. 架棚巷道放炮前未对10m范围内棚卡螺丝进行预紧的。
104. 帮顶岩性不稳定仍执行“一掘二架”,造成片帮掉顶。
105. 打眼前不执行轮尺定位,点炮眼的。
106. 打眼与顶板支护平行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