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标准
二、二类“三违”界定标准1. 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
2.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造成事故的。
3. 现场存在隐患,不听检查人员劝阻,并和检查人员发生争执的。
4. 未按规定配戴护目镜的。
5. 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点或睡岗的;未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擅自撤除警戒的。
6. 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帘)的。
7. 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携带长柄工具或火工品的。
8. 人为破坏综合防尘设施的。
9. 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时间进行验炮的;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未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的。
10. 炮眼内有异常时装药的;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的。
11. 爆破前爆破母线不扭成短路的;爆破后不将发爆器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成短路的。
12. 雷管炸药同时混放在炸药箱内的。
13. 烧焊结束后,未安设专人留守看护或留守看护时间不足1小时的。
14. 推车时放飞车的。
15. 起吊设备时,人员站位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16. 斜巷停车装卸料时,斜巷下平段未安设专人警戒的;车辆未使用锚链或卡轨器固定的,或卡轨器距离车轮超过200mm的。
17. 绞车司机骑绳操作小绞车或前面、侧面开车的;带电自行处理爬绳的;斜巷不带电松车的。
18. 绞车运行期间或斜巷停车时,绞车司机睡岗或待岗的;发现钢丝绳受力异常或不明信号未及时停车处理的。
19. 斜巷“一坡三档”设施不齐全或钢丝绳锈蚀严重、断丝超限时进行打运的。
20. 信号把钩工未检查绞车提升绳及保险绳是否挂好压好、车辆装封车情况、车辆连接情况、斜巷内及警戒区域有无人员就发出打运信号的。
21. 斜巷上口绞车不运行时,钢丝绳余绳超过摘挂钩地点的。
22. 违规处理斜巷掉道的。
23. 电机车抵车范围内有人开车的,或抵散车的;绳式推车机作业区间内有人时开动推车机的。
24. 双司控电机车司机不在前方的司控室开车的,或超速行驶的。
25. 电机车充电工配置电解液前防护用具穿戴不齐全的。
煤矿“三违”界定汇总
煤矿“三违”界定汇总“三违”是指矿山企业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
违章指挥:是指煤矿各级领导对矿工下达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指令,并强使矿工执行的行为。
违章作业:就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无视安全常识及技术规定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告和阻止,冒险蛮干的操作或作业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就是违反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现象和行为。
依据“三违”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将“三违”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两个等级。
一、一般规定: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向公司(单位)安监部门或调度室、主管领导汇报的。
2、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后继续施工的。
3、无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带班或跟班领导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带班或跟班领导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点火物品、香烟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空岗和脱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的。
12、损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私掐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矿井医务室接到调度室急救电话,未能做好抢救准备工作,或抢救工作不及时的。
14、进行电气焊作业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的。
15、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一般“三违”:1、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的。
2、井下特种岗位晚到岗、早离岗,或不执行现场交接班的。
3、穿戴化纤衣物下井的。
4、井下脱帽休息的。
5、井下工作时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未随身携带的。
6、不按规定使用、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便携仪的。
许疃煤矿“三违”管理办法
许疃煤矿“三违”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增强职工安全意识,规范职工行为,有效控制事故发生,保障矿井长治久安,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三违”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聂政张胜副组长:谢辉高登友尹联程黄晓吾曹佩永张永东石秀宝翟建廷成员:周家快周拥军孟祥兵陈令峰王庆永庆先斌张为樵刘大祥丁多利李运民代福民张冲领导小组下设“三违”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
“三违”管理办公室负责修订完善“三违”标准、分类、积分考核办法,印刷成册,做到全矿职工人手一册;负责录入、定性、公示、学习组织、处罚、惩处、入档等工作。
二、建立反“三违”齐抓共管责任制1、建立健全“三违”排查、治理、帮教体系,建立以“防、查、反、教、罚”为一体的工作机制,形成多管齐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不断增强“三违”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源头上防范因“三违”导致事故发生。
2、科(区)党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组织者,对“三违”人员负管理、教育责任;跟班干部、班队长是安全生产现场指挥者,对“三违”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职工是现场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三违”人员负相互提醒、相互监督责任,有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操作的权力。
3、职能科室管理人员对“三违”有制止、查处、管理工作责任。
三、“三违”的界定1、“三违”指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危害的行为。
2、视“三违”行为的安全风险程度不同,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
界定标准详见《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四、“三违”管理制度(一)“三违”查处程序1、矿查“三违”必须在现场进行确认,制止其违章行为,告知其违章原因,说明违反“三违”标准具体条款,现场向矿调度所汇报,当天将“三违”信息录入安全信息平台,并报安监处。
2、“三违”信息统一由“三违”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给予定性,下达《“三违”人员通知书》到“三违”人员所在单位,并利用安全日报、信息平台、网站等进行公示。
“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违”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违章指挥,指煤矿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指煤矿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破坏劳动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三违”界定依据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和可能引发的后果,“三违”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
(一)一般“三违”,指性质比较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三违”指性质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
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一般标准第五条严重“三违”(一)未经批准出入非行人井。
(二)井下不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不穿矿靴。
(三)携带烟草或违反规定携带点火物品入井。
(四)罐笼超载或超员。
(五)乘罐时肢体伸出罐笼外。
(六)乘候车时摆动吊杆或手扶牵引钢丝绳。
(七)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八)不经过桥通道跨越输送机。
(九)在刮板输送机槽内行走或逗留。
(十)乘坐输送机(十一)在支护不完好或有冒顶危险地点逗留。
(十二)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十三)开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
(十四)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十五)空顶作业。
(十六)钻眼时发现围岩压力增大、出水等异常仍作业。
(十七)擅自拆卸支护紧固件。
(十八)擅自拆卸矿灯、自救器。
(十九)擅自发送运输信号。
(二十)擅自进入设有栅栏或警示牌的地点。
(二十一)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设备。
(二十二)损坏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二十三)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煤仓、溜煤(矸)眼内处理被卡堵的煤(矸)。
(二十四)作业场所打架斗殴。
(二十五)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煤矿井下“三违”行为界定
煤矿井下“三违”行为界定第一篇:煤矿井下“三违”行为界定“三违”行为界定一、共性部分(一)、严重“三违”行为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的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12、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13、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相互推诿的14、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的15、喝酒后上岗的(二)、一般“三违”行为1、班中睡觉的2、打架的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4、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5、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6、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7、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8、瓦检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配备的9、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的10、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11、穿化纤衣服下井的12、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13、人行车、罐笼超员的14、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的15、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的16、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17、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18、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19、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 20、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的21、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22、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23、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24、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25、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的26、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27、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28、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的29、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的30、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的31、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的32、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33、未完成安技措工程计划及本质安全型装备计划的责任人34、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的35、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的36、造成各类主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落实安全措施的二、采煤专业(一)、严重“三违”行为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2、违章进入采空区的3、爆破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4、煤机、刮板输送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的7、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的8、擅自进入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防冲禁区的9、工作面两道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的10、倾角大于25°和采高大于1.6米的炮、普采工作面不使用刚性拉钩及未扶倾斜架棚的(二)、一般“三违”行为1、打眼、装药时启动刮板输送机的2、打眼结束后不切断煤电钻电源的3、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的4、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的5、煤层倾角大于25°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的6、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的7、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的8、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的9、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倒拉的10、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承载的11、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12、机械回料时不使用绳头的13、推溜时脱节或急弯的14、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的15、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的16、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的17、三用阀松动造成事故的18、违章到采空区借柱的19、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的 20、特殊支架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的21、工作面上下端头双楔梁使用不合格、缺楔或长钢梁一梁少于三柱的22、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的23、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的24、工作面上、下隅角回料滞后超过规定的25、支护、打眼与回柱放顶平行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26、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的27、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配比不足的28、工作面空棚、空拄、缺料或连续两棚空顶未接实用大笆瞒顶的29、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帘的 30、工作面擅自扩大或缩小控顶距的31、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的32、一处连续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的33、无柱悬臂梁上再挂臂梁的34、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的35、工作面两端头未按规定做超前档的36、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按规定由下而上由采空区向煤帮的37、用刮板输送牵引设备或回料的38、无措施使用煤破方法处理堵塞放煤口大块煤矸的39、综采工作面无措施爆破或不按措施执行的40、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的41、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的42、煤机运转时滚筒上下5米内有人工作或逗留的43、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无绳头,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启动绞车的44、机械回料时缺护身柱、护身板或未使用保险钩头的三、掘进专业(一)、严重“三违”行为1、掘进、巷道修护时空顶作业的2、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的3、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的4、三、四角门无专门设计、无专门措施施工的5、套打残炮眼的6、有冲击地压煤层巷道采用刚性支架支护的(二)、一般“三违”行为1、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用长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石,除去时无专人观察顶板的2、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修护点以里的3、撅顶道、架棚巷道10米整体加固数量不够或使用不正常,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安全点柱的4、架棚间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的5、吊盘用木楔固定的6、井筒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跌落措施的7、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的8、耙装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的9、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的10、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员停留或工作的11、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锚杆(索)或钢带上的12、用支护锚杆、锚索、钢带梁、棚架起吊或牵引物料的13、耙装机钢丝绳搭接使用,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或出现“烫发头”的14、扶棚支护巷道接顶不实的15、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换;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的16、掘进工作面开、透窝未按规定执行的17、巷道三、四角门抬棚未按措施施工或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18、架棚巷道棚腿失脚或棚腿未见实底;用爆破方法带腿窝的19、掘进使用的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20、扶棚支护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腰帮接顶的21、倾角大于25°上山巷道施工未将运输巷与人行道分开的22、两帮空锚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继续掘进的23、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的24、锚网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索)未及时处理的25、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的26、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道顶帮,喷浆配料比例及掺和不符合要求的27、锚喷支护巷道锚固前未进行初喷的28、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前门或附近有人的29、锚网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没有记录牌板的 30、斜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或安全设施不全的31、巷道严重失修影响通风或行人,未组织力量进行修护的32、人员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的33、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工而中止工作的34、倾斜巷道修护时分段平行进行施工的35、斜巷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的36、耙装机作业时无照明的37、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38、综掘机作业或栓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的39、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断开电源开关的 40、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41、锚杆间排距超过规定、锚索排距超过设计30%及以上的42、锚杆支护巷道40%以上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连续两排及以上锚杆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43、斜巷施工耙装机没有防止下滑措施的44、锚杆未按规定安装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45、螺母与托板之间未上减摩垫圈;对锚杆螺母未进行二次紧固的46、耙装机结构不完整的47、两个平行修护之间的距离小于20米的四、火工品专业(一)、严重“三违”行为1、爆破时不装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的2、放明炮的3、放糊炮的4、违章处理拒爆的5、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的6、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7、不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爆破的8、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警号;爆破后爆破工、班长、瓦斯员未巡视爆地点的9、用车辆运输雷管、炸药时,未设“危险”标志,搭乘无关人员,未用帆布覆盖、捆紧的10、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成短路的11、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的(二)、一般“三违”行为1、用车辆运输雷管未低于车厢上缘100毫米,或雷管箱侧放、立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的2、库房的发放硐室存放量,炸药超过3箱、雷管超过300发的3、火工品管理账、卡、物不相符的4、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定的5、将爆破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品,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的6、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7、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的8、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的9、炮管人员不按爆破说明书审批雷管、炸药的10、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气设备;折断或损坏脚线的,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的11、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的12、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的13、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的14、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等进行爆破作业的15、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的16、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的17、炮采工作面未挂靠一组装药一次起爆的18、采煤工作面规定爆破时留煤垛而没留的19、爆破母线有明接头或用非绝缘胶布包扎的20、爆破母线未悬挂的,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的21、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小于1米;光爆时,周边眼封泥长度小于0.3米的22、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炸材料的23、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泡泥的24、用爆破方式处理溜煤眼、小楼时,未使用被筒炸药或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炸药的25、发爆器不及时回缴的26、爆破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爆破的27、炮后不检查、收集遗漏未爆的雷管、炸药的28、装好未放的炮未交接清楚的29、转借炸药、雷管的30、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的31、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爆破的32、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的33、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爆破的五、机电专业(一)、严重“三违”行为1、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3、强行送电或未约时停送电的4、井下打开电气备前检查瓦斯浓度的5、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钩保险的6、不停机、停电处理故障或清理的7、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的(二)、一般“三违”行为1、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的2、擅自启动机电设备的3、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作业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的4、没有避开输送带主副滚筒剁接头的5、输送带运转时更换托棍的6、煤电钻、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的7、操作高压电气时不使用绝缘工具的8、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的9、不执行“两票三制”规定的10、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审制的11、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12、起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或重物运行前方有人的13、配制强酸、强碱溶液时不按规定操作或不佩带防护用具的14、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的15、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开关列车除外)的16、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款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的17、在罐笼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拴牢的18、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的或记录不规范的六、运输专业(一)、严重“三违”行为的1、爬输送带、爬车、跳车、蹬钩头(车梯)、骑刮板输送机的2、绞车道运输时走人的3、无措施用输送带或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的4、绞车司机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挂钩工违反“六不挂”规定挂钩的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时运输的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蹬连接的7、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8、用绞车或机车牵引工具拿道的9、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的10、在架线下用肩扛可导电材料或在架线下半卸料未停电;在架线下横跨运输车辆的(二)、一般“三违”行为1、接、掐运输机链条不用紧链器的2、刮板输送机头、尾未打压柱、地锚或打得不合格的3、电瓶车未经同意进入架空线巷道的4、斜巷电绞不带电松车、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的5、电绞护身板打倒反向拉车的6、电绞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的7、斜巷或耙装机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仍然使用的8、斜巷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作记录的9、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的10、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11、电机(瓶)车无照明开车或超速开车的12、电机(瓶)车停运时不刹闸、不开大灯的13、电机(瓶)车灯、铃、闸、棚、撒砂等装置不全开车的14、电机(瓶)车连接销子不规范的15、岗位人员中,电绞司机与挂钩工相互兼任的16、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摘挂钩的17、司机或乘车人员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将头、手、工具等伸出车外的18、用铁丝等裸露导体作为电车弓子引线或引线没有做线鼻子的19、司机离开电车没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紧车闸的 20、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与其他人员同坐一趟人行车的21、人行车无跟车工的22、用手抓助行器钢丝绳行走的23、电瓶充电未上架或充电时不打开盖的24、人工推车运料不经调度站同意随意进入架线巷道的25、坡度超过7‰,人工推车或放飞车的26、用车顶撞风门的27、跟车工不带钩子和哨子的28、电机(瓶)车司机遇拐弯,行人不鸣笛不减速的29、运送“四超”车辆不用特制连接装置的 30、无信号开车、开机的31、斜巷运输时不设警戒的32、在上滑板用电绞向斜巷裹车或用机车向斜巷顶车;在下滑板车场用主钩带车的33、同方向行车不接规定保持车距的34、车头带料或乘坐非专职人员的35、斜巷人行车每班运行前未进行落闸、抱闸试验或不记录试验结果;未试运行一次空车的36、平巷推车一次推多辆或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的37、副井上口把钩工不执行检身制度或对下井的设备把关不严,允许没有入井许可证人员入井的38、人行车启动前不认真检查人员乘坐情况和安全链的39、人行车加挂其他车辆的,或不在规定位置停车的 40、电绞反向操作或用电绞起吊物件的41、用电绞空钩头拖拉物料的;拉空钩头无人牵引的42、翻越输送带不走过桥;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矿车的43、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的44、在机头传动滚筒5米范围内使用滚筒带输送带的45、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及消防设施不全或失效仍开车的七、通防专业(一)、严重“三违”行为的1、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2、矿井、采区(指采区内布置超过2个采煤面,3个掘进面)超通风能力生产的3、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未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除外),采区进、回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的4、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5、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6、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7、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8、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的9、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汇报的1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煤层水分化验取样打眼除外)11、无措施进入盲巷的12、瓦斯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13、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执行综合防突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的14、发现有突出征兆,不及时撤离强行作业的15、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不及时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16、电绞拉车过风门的17、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18、回采工作面煤层未进行注水强行生产的(经集团公司批准除外)19、监测监控系统中一个及以上分站或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的20、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的21、“通防”安措费用投入不到拉、不足或“通防”要害工种人员配备不足的22、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23、高瓦斯区域煤巷掘进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的24、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未提前进行瓦斯抽放强行回采的25、救护队员无措施出动或出动人数不够的26、救护队员携带的装备不齐全的27、救护队员在配带呼吸器时通过口具讲话的(除正压呼吸器外)28、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的29、突出危险工作面爆破撤人或警戒距离达不到规定,躲炮时间不符合规定的(二)、一般“三违”行为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2、停风后人员不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3、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的4、瓦斯员不在现场交接班的5、瓦斯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和携带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的6、瓦斯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牌版和班组长、爆破员、瓦斯员不签字的7、损坏“通防”设施的8、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袋,迎头空风袋的9、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的或未有专人看管的10、永久风门不闭锁的11、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或栅栏不正规的12、临时板墙钉布帘且只有一道的13、通风设施周围5米内存放杂物、电气设备或作工具房的14、瓦斯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井上瓦斯报表、手册、牌版未做到“三对口”的15、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的16、风袋损坏没及时补上的17、综采、综放面移架时架间喷雾不及时或放顶煤不及时使用喷雾的18、井巷高冒区不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定期检查的19、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 20、高瓦斯矿井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和注氮工作面回风隅角不悬挂氧气便携仪的21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滞后切顶线或未拆除锚杆螺母并剪网的22、台帐、报表、记录弄虚作假的23、随意关闭运煤中转载点防尘三通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24、防尘冲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巷道煤尘堆积、飞扬未及时防尘的25、突出危险工作面随意停开压风的26、防突措施孔、抽放钻孔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孔施工时不采取防尘措施的27、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28、煤层注水效果达不到标准强行生产的29、煤机、掘进机割煤时不开启内、外喷雾和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要求及每个截割头有3个及以上内喷雾头堵塞强行生产的30、局部通风机未设专人看管及风机、风袋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31、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维修处理的32、制氮机出口氮气浓度达不到要求的33、气体分析员和煤层注水化验员不按标准操作或弄虚作假的34、回采工作面注氮埋管深度和布局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累计超过5棵的。
严重“三违”及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严重“三违”及一般“三违”界定标准一、采煤专业“三违”行为界定(一)严重“三违”行为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
2.违章进入采空区。
3.爆破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规程要求。
4.煤机、刮板运输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
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
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
7.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或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
(二)一般“三违”行为1.打眼、装药时启动刮板运输机。
2.打眼结束后不切断煤电钻电源。
3.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
4.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仍继续作业。
5.煤层倾角大于25度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
6.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
7.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
8.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
9.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置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倒拉。
10.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完全卸载。
11.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
12.机械回料时不使用绳头。
13.推溜时脱节或急弯。
14.拆卸、安装挡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
15.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
16.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
17.三用阀松动造成事故。
18.违章到采空区借柱。
19.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
20.工作面上下端头双楔梁使用不合格、缺楔或长钢梁一梁少于三柱。
21.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
22.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
23.工作面上、下隅角回料滞后超过规定。
24.支护、打眼与回柱放顶平行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
25.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
26.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配比不足。
27.工作面缺棚、缺柱、缺料或连续两棚空顶未接实。
28.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板。
29.工作面擅自扩大或缩小控顶距。
30.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
31.一处连续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
32.无柱悬臂梁上再挂悬臂梁。
33.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运输机。
煤矿“三违”界定划分
煤矿“三违”界定划分一、特重“三违”给予不低于开除留用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瓦斯超限仍违章指挥生产或强行作业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提前脱岗或虚报假检者。
4、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等放炮制度,造成放炮崩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5、扒车、扒皮带、蹬钩、跳车以及打过信号后仍强行上下罐笼者。
6、由于工作失职造成水灾、火灾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责任者。
7、破坏瓦斯监测系统或设备,人为停电或打过线,私自调整探头监测数值、探头出现负偏差者。
8、殴打、辱骂、威胁制止或处理“三违”人员者。
9、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责任者。
10、斜坡轨道断绳、跑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二、严重“三违”给予不低于降一岗工资一年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擅自甩掉漏电、过载、短路等安全保护装置,强行送电的直接责任者。
2、造成重伤和二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虽未造成事故,但酿成重大隐患的责任者。
4、穿化纤衣服入井或携带烟草等点火物品入井者。
5、无证操作电机车,绞车或其它运转设备者。
6、井下带电作业者或电器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7、造成电机车碰头、追尾、翻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8、违章作业造成采掘头面冒顶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9、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汇报者。
10、特殊工种在岗位上睡岗者。
11、发生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12、关键岗位人员脱岗者。
13、采煤工作面、顶层煤巷及石门揭煤放炮时,不按规定组织人员撤到新鲜风流内的责任者。
14、擅自停、开风机的责任者。
15、违章停、送电及违章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责任者。
16、故意损毁达标成果的直接责任人。
17、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爆破区域内者。
18、无措施施工,措施未贯彻或贯彻不到位进行施工者。
19、扒岩机工作时,在扒斗运行范围内工作或行走者。
煤矿“三违”管理办法(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管理办法(三违界定标准)煤矿“三违”管理办法(三违界定标准)附件一第一部分煤矿顶板类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距离超过0.5米或液压支架前梁距煤帮距离超过0.5米没有采取支护措施并拒绝处理者;2、工作面撤架时三角区不按规定支护顶板者;3、摩擦柱、液压柱失效拒绝处理的责任者;4、架棚时卡缆反锁、缺少板销的责任者;5、割煤时追机拉架滞后达到6个支架者。
6、吊链挂在单体柱上拖拉设备者;7、支架护帮板未按规定打出者;8、非顶溜作业的情况下,液压支架操作完毕后,操作手把没有打到“零”位者;9、锚杆巷道(包括锚喷巷道)距迎头5m范围内已施工好的锚杆、锚索中失效或不合格锚杆达到3根或锚索达到1根而未及时做标记进行处理者;10、金属网网头、网边未按规程要求搭接者;11、综采工作面支架仰、俯角超过7度的责任者;12、进入前溜内展网的责任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3、采掘工作面出现失效支架,不能有效地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者;14、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的宽、高达不到安全规程的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继续生产者;15、掘进工作面出现伞檐未按规定处理继续作业者;16、进入采面前溜机道作业时未按规定闭锁溜子、护帮板未打出、未采取有效措施支护顶帮、找掉的责任者;17、开掘工作面开口、贯通不按措施执行者;18、工作面有冒顶危险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者;19、炮掘架棚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置防崩倒装置放炮的责任者;20、进、回风超前支护的支护长度、支护数量及支护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者;21、在前溜机头回柱未停前溜、机组、转载机者;22、采煤面未闭锁转载机进入转载机内作业者;23、综采工作面溜子、转载机未停机时,在溜子机头正对面或在溜子无挡板区段作业者;24、未按规定配备锚杆拉力、锚索涨拉仪作业或没有做锚杆拉力试验的责任者;25、进入煤帮作业未进行敲帮问顶或未设专人观山的责任者;26、采面拉排头架时,端头范围有人,未撤至煤壁以外进行拉架的责任者;27、进、回风隅角未按规定打切顶柱、戗柱者;28、进入后溜作业未按规定闭锁溜子、阀组手把未打到零位、无人看护的责任者;29、进、回风隅角悬顶距超规定拒绝打煤墙者;30、前后溜运转中司机脱岗者;31、摩擦柱、单体柱、木点柱支设后未及时设防倒装置者;32、超前回棚、回柱的作业者;33、破大块炭时,将腿脚放在悬空大块下面的责任者。
最新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12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按其违章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和安全管理“红线”四个等级。
我矿为规范职工行为、操作标准,并且在吸取往年中的一些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年度“三违”界定标准。
一、轻微“三违”(不良行为)(一)通用部分1、“手指口述”安全确认、风险预控不规范、不熟练;2、进入井口安全确认区又返场;3、下井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标准;4、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或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的或手提灯线甩灯头;5、井下随意关灭矿灯;6、井下乱扔饮料瓶、食品袋等杂物的人员;7、升井人员未走刷鞋机道;8、乘座乘人车不关闭车门或不挂上销子的;9、乘坐乘人器,双脚不放在脚蹬处;10、有证未带入井证下井;11、井下随意摘、坐安全帽;12、井下奔跑、乱喊(紧急情况除外);13、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14、风水软管连接使用异物代替U型卡;15、风动工具连接处未用铁丝扎牢且未栓留绳;16、井下坐着、斜靠巷帮等行为有睡觉嫌疑;17、支设液压支柱未拴点柱防倒绳的;18、气动道岔使用后,未恢复原位的。
(三)掘进部分1、使用风动工具不规范的;2、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的;3、放炮前,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照明、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的;4、大块矸石未破开强行耙装进矿车;6、耙矸机作业时,未使用照明的;7、锚杆(索)穿皮的。
二、一般“三违”(一)通用部分1、未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入井人员;2、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指挥;3、入井前不服从检身;4、乘罐时拥挤打闹、抢上抢下的。
或升、入井人员在罐笼内打闹的,罐笼未停稳打开罐门的;5、乘罐笼私自提前拉开罐笼门;6、一般岗位职工井下睡觉;7、未组织集体升入井或不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管理人员;8、两人及两人以上单项作业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分工者;9、跟班干部和班队长开工前、收工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安全确认无记录;10、开工前、收工前、重要工序转换前、起重吊拉前、开启闭锁前,未进行手指口述、有声安全确认;11、岗位职工带隐患作业;或存在威胁人身安全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12、集团公司和矿所查的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处理的责任人;13、无证入井人员、特殊工种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14、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15、井下班队长、管技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及仪器、仪表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未在作业地点正确使用瓦斯便携仪;16、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四大员”、井下流动电工、电瓶车司机等不携带瓦斯便携仪;17、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18、无极绳、绞车运行期间,在巷道中行走的人员;19、在封闭式运输大巷、采区轨道行走;20、蹬高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设置安全网;(高度超过米)21、车辆运输人、货混装;22、起、重、吊、拉的起吊点不牢固、位置不正确;23、起吊的设备或物料下方站人;24、设备正在运转、带风险处理设备隐患;25、设备检修未悬挂提示牌;26、设备运行时,处理设备隐患及清理设备上、下、底杂物;27、井下推车过风门、过弯道、过峒室口时,没有提醒及确认;28、开气动风门没有关闭就离开的责任人;29、空顶作业(大于300mm),支护无劲、等劲的责任人;30、使用单体地点未配备测压表的责任人;31、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32、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足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足5米以上;33、发生事故或险情未按规定处理、汇报;34、事故追查中串通、弄虚作假;35、事故追查中认定的有关的违章责任人;36、地面重要车间玩手机的;37、锚带网螺丝不保护的;38、井下现场一个班组都没有做安全确认的,队长进“三违”学习班;39、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操作设备的;40、通风报信的;41、全月累计2次升井后未及时录入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平台的;42、作业时未安全确认或假确认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9938(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煤矿“三违”界定标准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煤矿“三违”界定标准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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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
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三违”范围界定(具体表现)(一)井下共性“三违”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向公司矿安全部门或调度室、主管领导汇报的。
2.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后不落实整改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3.无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跟班矿长、副总、科队长)和安全员、瓦检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点火物品、香烟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空岗、脱岗、在异地坐着休息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的或带电子设备等非防爆电气入井的。
12.损坏安全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带运输机和溜子的。
3.提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在斜巷中途,而司机脱离岗位的。
4.斜巷运输过程中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5.运送物料时捆绑不牢固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6.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的。
7.非司机操作、乘坐电瓶车,乘坐矿车的。
8.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9.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严禁送电”警示牌的10.斜井提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1.电瓶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取下控制手把、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
12.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未查明消除前擅自动车的。
13.变电站操作工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14.检修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15.私自调整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16.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的。
17.隔爆型电气设备失爆的。
最新煤矿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1.严重“三违”界定标准一、采煤专业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未降到1%以下而送电启动电气设备的。
2.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不停电闭锁、未拔出离合器的。
3.乘坐刮板输送机或乘坐皮带的。
4.无措施用溜子、皮带运大料的。
5.采煤机过老巷期间锚网支护未回撤强行硬割的,滚筒缠上杂物不处理的。
6.检修采煤机,更换截齿和滚筒在上下5m以内有人工作时,不护帮护顶或未设防机组下滑措施的。
7.空顶作业的。
8.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
9.甩掉各种电气保护设施不用的。
10.无防尘水开机割煤的。
11.综采工作面面前作业不停运输机的,输送机未闭锁进入机道作业的。
12.进入老塘的。
二、掘进专业13.无规程措施施工或工作面不按规程措施组织施工。
14.人员坐皮带。
15.综掘机或耙装机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的。
16.不采取降尘措施而打干眼的。
17.不执行煤层注水措施的或者造假的。
18.空顶作业的。
19.耙装机开机时耙斗行程内有人的;装载机开机时作业范围内有人的;掘进机开机前,未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的。
20.扒装与迎头施工平行作业时或扒装作业时与工作面内装药同时进行。
21.无防尘水开机掘进的。
22.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的;锚杆、锚索等截短使用的或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其他支护材料;使用过期失效、凝结或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锚固剂的。
23.现场遇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时,未及时补充安全措施的而继续进行施工的。
24.开门口、贯通前不进行加固支护或未保护电缆、设备、管路而施工的。
25.综掘机、耙装机停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26.掘进机行走期间,站在履带上的;掘进机在截割时其两侧有人站立的。
三、通风专业27.损坏、断开、划破、砸断风筒,随意拆开风筒的。
28.将剩油、废油等易燃物品遗弃、存放在井巷、硐室内的。
29.隔爆设施水袋不充水,用其他物料充填弄虚作假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
(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煤矿严重三违的界定范围
煤矿严重三违的界定范围煤矿严重三违的界定范围一、共性方面1、无规程措施布置安排生产的。
2、安全设施不齐备,强令工人作业的。
3、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4、特殊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井下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
5、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6、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采煤专业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2、进入采空区作业的。
3、支护、打眼、放炮与回柱放顶平行作业达不到规定距离的。
4、煤机、溜子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三、掘进专业1、掘进迎头空顶作业的。
四、机电专业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3、强行送电的。
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5、开关打木楔或用铜丝、铁丝勾保险的。
五、运输专业1、爬皮带、爬车、跳车、蹬勾头(车梯)的。
2、电绞眼走勾时,绳道内有人,“走勾走人、走人走勾”的。
3、无措施用皮带或溜子运送物料的。
4、超挂车的。
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档”安全设施的。
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蹬的。
7、在斜巷中摘挂勾、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8、平板车与正规矿车组成一列车牵引的。
9、斜巷运输平板车,每次松拉超过一个车以上的。
六、通防专业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强行生产的。
2、破坏通风设施的。
3、同时打开同一地点的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4、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5、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
6、人为造成局扇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停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
7、发现火情不及时汇报的。
8、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
9、无措施擅自进入盲巷的。
七、火工品管理1、放炮时不装水炮泥的。
2、放明炮或糊炮的。
3、不按规定方法处理瞎炮或套残眼的。
4、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或私藏炸药、雷管的。
5、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八、其它方面1、无证驾驶、操作各种车辆(包括行车、吊车等)的。
煤矿“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目录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 (1)一、“三违”的定义: (1)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1)三、杜绝“三违”的对策 (3)第二章“三违”界定依据、性质划分 (5)一、“三违”界定依据 (5)二、“三违”性质划分 (6)第三章“三违”表现形式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一、严重“三违” (6)二、较重“三违” (8)三、一般“三违” (10)第二节采掘专业 (10)一、严重“三违” (10)二、较重“三违” (12)三、一般“三违” (16)第三节机电运输 (17)一、严重“三违” (17)二、较重“三违” (19)三、一般“三违” (22)第四节“一通三防” (23)一、严重“三违” (23)二、较重“三违” (25)三、一般“三违” (26)第五节爆破及火工管理 (27)一、严重“三违” (27)二、较重“三违” (28)三、一般“三违” (30)第六节地测防治水 (30)一、严重“三违” (30)(二)较重“三违” (31)第四章“三违”处理及复议规定 (31)第五章适用范围 (32)煤矿“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干部、员工的安全行为,有效遏止“三违”行为,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违反三大规程,不按安全和技术规定的要求作业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阻,冒险蛮干的行为。
煤矿“三违”处罚标准及认定办法
附件:煤矿“三违”处罚标准及认定办法(修订版)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创造良好的企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现将三违处罚标准进行调整,凡属于以下“三违”现象,视情节给予违反人员1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金额不受此限制。
一、共性三违(20条)1、上班迟到、不参加班前会、班前会上睡觉的;2、上班期间不坚守本职岗位随意串岗、脱岗、不执行固定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的;3、不执行检身制度、酒后下井、穿化纤衣服下井的;4、下井人员携带手机、电子物品、烟火、其他违禁品的;5、下井人员携带化学物品不使用专用器具、器具不贴醒目标字、未经过审批的;6、下井人员携带电氧焊及火种、未随身携带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不严格执行出入井登记制度的;7、出入井人员携带与工种不相符的工具或物品的;8、工作服衣领袖口不系扣,头灯、自救器斜背在肩上,戴安全帽不系带,上下班途中手拿安全帽的;9、不遵守乘罐笼制度,不服从罐笼管理人员指挥,乘罐笼未握紧扶手,互相嬉戏打闹,向井筒内抛扔东西,身体和携带物件伸出笼外的;10、不遵守乘车侯车、架空乘人车制度,互相嬉戏打闹,故意上下左右摆动,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架空乘人车的;11、违规在运输(轨道)巷扒、蹬、跳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矿车)的;12、在井下巷道行走时,走轨道中心的;13、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过期证上岗的;14、工作期间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的;15、井下作业地点休息时取下安全帽当坐垫或坐在运输设备与电器上的;16、跨转载机、皮带,刮板机、不走行人过桥、跨正在运行的钢丝绳的;17、转载机、皮带、刮板机需设过桥未设的;18、用过的棉纱、布头不用铁桶盛装,乱扔乱放、不及时升井处理的;19、人为损坏各种设备材料,将材料乱扔乱放的;20、特殊工种、各要害场所的值班人员不在现场交接班、并无交接班记录的。
二、采煤专业(51条)1、乳化液泵站长流水造成乳化液浪费的;2、乳化液配比浓度不达标的;3、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顶班离层、有伞檐不处理而作业的;4、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规定,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5、两巷超前段支护数量不够、单体柱柱头接顶不实、无防倒链的;6、液压单体支柱钻底量超过规定时,不及时对单体柱穿靴的;7、液压支架端面距、错差超过规定的;8、单体支护不规范,不垂直顶板的;9、支架不接顶,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10、移架、顶溜后,支架手把不及时打零位的;11、移架过程中不开架间喷雾,移架后不升紧支架的;12、人员进入机道或跨越运转设备时,不停机闭锁的;13、开采煤机时不开冷却水的;14、开采煤机时未及时开启喷雾的;15、采煤机开机不发警报、停机不闭锁;16、采煤机停机时滚筒不落地的;17、采煤机开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未确认采煤转动范围内有无人员及障碍物就开机的;18、采煤机内外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继续割煤的;19、采煤机不挂瓦斯检测仪的;20、割煤时拉架跟不上,防片帮板使用不好的;21、采煤机割煤时,人员在危险距离内进行工作的;22、采煤机停机后,手把不打到零位与切断电源的;23、工作面采煤机开机不开水,停机不停水的;24、转载机、皮带机、输送机司机在设备运行状态下处理堆煤和浮煤的;25、运输机、转载机搭接不合理,造成拉回煤严重的;26、拖移转载机时,施工人员站在危险范围内的;27、工作面输送机运行时,人员站在煤帮处联网的;28、工作面输送机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时,不及时停机的;29、推移工作面输送机时,该区段煤壁侧有人作业的;30、工作面拉移动运输机头时,不使用液压缸,用单体顶移的;31、机头机尾维护时,运输机、转载机等设备不停机闭锁的;32、输送机机尾无防护板,转载机未封闭的;33、停机检修时,不闭锁运输机,不断开隔离开关及离合器、不检查顶帮是否完好的;34、切链时,不使用紧链器的;35、支架液管破损、液缸漏液时,不停泵更换的;36、用铁丝代替液管卡子或单腿卡的;37、更换截齿不闭锁、采煤机设备停机不闭锁的;38、水管跑、冒、滴、漏不处理,随机电缆不入槽、不使用专用卡箍固定电缆。
许疃煤矿“三违”界定
许疃煤矿“三违”界定“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按其违章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不规范行为、一般“三违”、典型“三违”、严重“三违”四个等级。
一、不规范行为1、风险预控、“手指口述”安全确认不规范、不熟练;2、特殊工种上岗证过期;3、安全帽不合格、安全帽随意摘、坐;4、下井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标准;5、井下奔跑、乱喊(紧急情况除外);6、井下随意关灭矿灯;7、不按规定参加矿安全培训或培训期间无故旷课;8、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9、承包的电器设备不清洁;10、职工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11、施工人员未参加作业规程及措施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12、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喷雾不正常使用者;13、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14、巷道冲尘时,不保护瓦斯、测风牌板,造成字迹不15、瓦斯牌板填写字迹不清楚;二、一般“三违”(一)通用部分1、特殊工种未按规定配齐入井上岗工具;2、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3、未携带入井证入井;4、岗位职工迟到、早退或不现场交接班;5、一般岗位职工井下班中睡觉;6、集团公司和矿所查的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处理的责任人;7、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正确指挥;8、人井前不服从检身;9、罐笼超员未制止的把勾工;10、地面车间检查时开门不及时(超过1分钟);11、溜煤眼、煤眼上口无明显安全标志和安全设施;12、应急工程或重点工程无专业或科区管理人员现场跟班;13、蹬高作业不系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14、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15、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16、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17、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足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足5米以上;18、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19、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20、机动车辆无证驾驶;21、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22、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23、装运火车皮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绞车超挂车;2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25、起吊物体时下面有人;26、井下存放无措施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未采取措施运送;27、开工前、重要工序转换前未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28、设备正在运转,带风险处理设备隐患;29、无特殊工种上岗证或无本岗位风险预控卡的作业人员和安排此项工作的管理干部;30、存在威胁人身安全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31、零散作业人员没有参加班前、班后会;32、两人以上单项作业未安排安全负责人。
煤矿通防专业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通防专业三违界定标准煤矿通防专业“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322、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323、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324、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325、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326、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327、局部通风喝循环风的责任人。
328、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329、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330、违反规定的串联风。
331、瓦斯异常区为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332、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
333、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
334、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33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
336、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
337、工作地点有煤尘堆积的。
338、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
339、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
340、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
341、盲巷封闭不及时地责任者。
34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343、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344、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的。
345、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
346、出现瓦斯误报警的责任人。
(二)一般“三违”347.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348.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344.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345.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346.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347.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
348.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
349.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的。
350.永久密闭无压差计的(盲巷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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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按其违章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和安全管理“红线”四个等级。
我矿为规范职工行为、操作标准,并且在吸取往年中的一些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年度“三违”界定标准。
一、轻微“三违”(不良行为)(一)通用部分1、“手指口述”安全确认、风险预控不规范、不熟练;2、进入井口安全确认区又返场;3、下井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标准;4、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或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的或手提灯线甩灯头;5、井下随意关灭矿灯;6、井下乱扔饮料瓶、食品袋等杂物的人员;7、升井人员未走刷鞋机道;8、乘座乘人车不关闭车门或不挂上销子的;9、乘坐乘人器,双脚不放在脚蹬处;10、有证未带入井证下井;11、井下随意摘、坐安全帽;12、井下奔跑、乱喊(紧急情况除外);13、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14、风水软管连接使用异物代替U型卡;15、风动工具连接处未用铁丝扎牢且未栓留绳;16、井下坐着、斜靠巷帮等行为有睡觉嫌疑;17、支设液压支柱未拴点柱防倒绳的;18、气动道岔使用后,未恢复原位的。
(三)掘进部分1、使用风动工具不规范的;2、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的;3、放炮前,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照明、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的;4、大块矸石未破开强行耙装进矿车;6、耙矸机作业时,未使用照明的;7、锚杆(索)穿皮的。
二、一般“三违”(一)通用部分1、未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入井人员;2、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指挥;3、入井前不服从检身;4、乘罐时拥挤打闹、抢上抢下的。
或升、入井人员在罐笼内打闹的,罐笼未停稳打开罐门的;5、乘罐笼私自提前拉开罐笼门;6、一般岗位职工井下睡觉;7、未组织集体升入井或不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管理人员;8、两人及两人以上单项作业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分工者;9、跟班干部和班队长开工前、收工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安全确认无记录;10、开工前、收工前、重要工序转换前、起重吊拉前、开启闭锁前,未进行手指口述、有声安全确认;11、岗位职工带隐患作业;或存在威胁人身安全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12、集团公司和矿所查的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处理的责任人;13、无证入井人员、特殊工种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14、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15、井下班队长、管技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及仪器、仪表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未在作业地点正确使用瓦斯便携仪;16、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四大员”、井下流动电工、电瓶车司机等不携带瓦斯便携仪;17、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18、无极绳、绞车运行期间,在巷道中行走的人员;19、在封闭式运输大巷、采区轨道行走;20、蹬高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设置安全网;(高度超过1.5米)21、车辆运输人、货混装;22、起、重、吊、拉的起吊点不牢固、位置不正确;23、起吊的设备或物料下方站人;24、设备正在运转、带风险处理设备隐患;25、设备检修未悬挂提示牌;26、设备运行时,处理设备隐患及清理设备上、下、底杂物;27、井下推车过风门、过弯道、过峒室口时,没有提醒及确认;28、开气动风门没有关闭就离开的责任人;29、空顶作业(大于300mm),支护无劲、等劲的责任人;30、使用单体地点未配备测压表的责任人;31、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32、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足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足5米以上;33、发生事故或险情未按规定处理、汇报;34、事故追查中串通、弄虚作假;35、事故追查中认定的有关的违章责任人;36、地面重要车间玩手机的;37、锚带网螺丝不保护的;38、井下现场一个班组都没有做安全确认的,队长进“三违”学习班;39、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操作设备的;40、通风报信的;41、全月累计2次升井后未及时录入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平台的;42、作业时未安全确认或假确认的。
(三)掘进专业1、未经过技术部门同意,随意减弱支护强度(改变支护形式)的管理责任人;2、特殊地段施工,没有副区长以上干部跟班管理或跟班干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开工前安全确认;3、交岔点施工及维修没有对拨门处巷道进行加固或加固不符合要求作业的当班班队长;4、由下向上掘进倾角大于25°斜巷,采用自溜煤(矸),未讲行人道与溜煤(矸)道隔开、人行道处没有设置防窜矸或人员坠落设施的区队长;5、井巷倾角较大(15°以上)时,没有设置煤(矸)滚落伤人措施的班队长;6、锚杆支护巷道因条件变化需改为架棚支护时,没有退后5m架棚的区队长;7、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责任人;8、断面大于8m2或倾角大于15°的掘进巷道未采取防片帮措施的作业人员;9、采用带帽点柱作为临时支护时,带帽点柱间排距超过1500mm或帽规格不符合规定;10、架棚巷道前探梁数量不够、布置不规范或前探梁梁端距迎头煤(岩)壁大于200mm;11、未进行临时支护就打护顶锚杆的作业人员;12、井巷维修作业前,没有进行敲帮问顶、探清顶板、两帮有无危岩活石,找顶人员未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进行;13、巷道维护,一人单独作业的责任人;14、独头巷道维修进入维修地点以里;15、综掘机、耙矸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16、综掘机作业时站在综掘机两侧;17、综掘机作业结束后炮头未落地或未采用安全措施在炮头下作业;18、综掘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起吊物料进行支护;19、综掘机工作结束后后支撑未落下;20、站在综掘机炮头上作业;21、综掘机维修时,前方平行作业;22、耙矸机回头轮挂在巷道支护上的耙矸机司机或班队长;23、耙矸机扒矸时,回头轮与耙矸机之间有人逗留;24、耙矸机、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没有取下操作手把停电闭锁挂牌的。
25、耙矸机距离迎头超过规定的;26、斜巷移动耙矸机下方站人;27、施工架棚巷道交岔点未架设双抬棚的区队长;28、上山施工的切眼及联巷,贯通前没有排除上部巷道贯通点附近不小于20m范围的积水、淤泥及瓦斯而擅自进尺的当班班队长;29、底板松软而连续5棚以上不穿鞋的管理责任人;30、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31、不按照规定使用锚杆、锚索等支护材料;32、顶锚杆未紧固好就拆除临时支护;33、锚杆扭矩及锚索预紧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管理责任人;34、煤锚巷道巷帮刷大成型后,未及时进行支护;35、煤锚巷道帮锚杆距迎头端面大于设计的锚杆排距;36、岩巷岩性较差时,帮锚杆距迎头端面大于设计的锚杆排距;37、煤锚巷道顶板离层仪、液压枕达到警戒区域未及时安排套棚加固的班队长;38、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小于60m未停止一个掘进头或在小于60m之前未实施钻孔穿透的施工负责人;39、突出煤层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没有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措施的区队长;40、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41、近突出煤层岩巷掘进装药前没有采用不燃性材料对钻孔进行充填封堵或封堵深度小于炮眼深度的1.5倍的责任人;42、揭煤工作面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煤,在揭开煤层后,拆除金属骨架的责任人;43、掘进工作面干打眼(规程及措施规定除外);44、骑在风锤上作业;45、有人员站在扫眼迸溅区域内扫眼。
46、前后两部刮板输送机机头和机尾搭接高度小于300mm或搭接长度小于500mm、带回头煤的安装责任人;47、站在矿车上掺料、卸料未掩牢矿车或站位不当;48、喷浆时喷枪枪口对准他人或未经允许进入喷浆作业地点;49、未停电、停风水处理喷浆管路堵管;50、耙矸前不采取灭尘措施;51、喷浆、拌料下风侧未安装防尘帘及喷雾的或有未开启的责任人;52、井下施工中没有按照措施对电缆、风水管路、电器设备等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53、在架棚巷道内起吊,未对起吊点处的棚子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操作人员;54、未采用打木垛等安全措施在起吊物件下作业;55、绞车闸把用铁丝拴上作业的绞车司机;56、平巷中人力推车安全距离不够或站位不当;57、两人扛料未同肩或协调不一致;58、吹炮眼施工前,未撤离眼孔附近人员的或人正对眼口吹眼的;59、张拉锚杆、锚索,未撤离锚杆张拉器附近人员的;60、掘进手镐落煤,未洒水灭尘,造成煤尘飞扬的;15、喷浆前未洒水冲洗岩壁的。
(一)通用部分1、井下使用C勾吊拉起重的;2、在仓库、料场等危险区域使用明火或吸烟的;3、井口20米范围内有火源、无措施使用明火或吸烟的;4、酒后上岗或入井的;5、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班中睡觉的;6、井下打架斗殴的;7、因工作原因谩骂、侮辱、威胁、殴打管理人员或检查人员的;8、井筒、煤仓作业时,不按要求佩戴保险带的;9、“三空”现象较严重,不处理继续作业的;10、非专职人员擅自调试电气设备的;11、开关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的;12、未经运输调度同意,小电车擅自进入主运大巷的;13、不听从警戒人员指令,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14、管技人员下井、跟班干部开工前安全确认的汇报或调度员的记录,弄虚作假;15、科区干部跟带班未现场交接班的。
(三)掘进(修护)部分1、独头巷道维修时不执行由外向里的;2、倾斜巷道掘进(修复)未采取防止倒架措施的,倾角大于25度未采取防矸石物料滚落措施的;3、采掘单位未按地测联系单施工的;未按中腰线施工,造成巷道贯通偏差的;4、综掘机前方有人作业擅自启动综掘机或综掘机未停电闭锁的;5、未按贯通通知书要求进行巷道贯通的有关责任人;6、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域使用风镐作业;7、防突掘进未按照规定超尺施工。
1、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2、局扇看管人员送电不及时造成瓦斯超限;3、掘进工作面停风不撤人;4、处理瓦斯超限采用“一风吹”;5、恢复通风前未检查瓦斯浓度;6、擅自进入栅栏盲巷内;7、巷道启封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8、巷道贯通前未构建齐全通风设施的;贯通后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9、火工品装卸车监护人不在现场监护或不按规定安设警戒;10、私自埋藏炸药等火工品;11、用刮板输送机或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12、运送炸药时乱丢乱放及运送人员擅自离开;13、发放无编号雷管、雷管不导通或雷管编号与放炮员的编号不符的责任人;14、放炮员私自转借炸药、雷管的或将雷管、发爆器交给他人;15、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16、未执行“一炮三检”、“三警戒”、“三人连锁”放炮制;17、放炮器及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18、放炮后未检查拒爆、残炮情况;1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严重“三违”进行处理:(1)撤人、警戒工作落实不到位下达放炮命令;(2)班长没有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放炮;(3)警戒人警戒不到位,擅离职守;(4)放炮员未亲自进行连线、其他人连线;(5)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做到“清底验炮”;(6)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装药、起爆;(7)未按照规定使用阻燃彩带、抗水型雷管;(8)未按规定进行雷管导通发放;(9)瞎炮或残爆未按照规定在当班处理;(10)当班班(队)长、打眼工、放炮员未执行放炮安全确认;20、安拆抽排管路或关闭闸阀不当造成瓦斯超限事故;21、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22、地质钻孔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责任人;23、石门揭煤防突措施实施后未做效果检验;24、采掘工作面没有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25、故意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或私自甩开断电保护等装置;26、未按防突掘进要求进行地质探查;27、未明确防突掘进距离;28、停瓦斯抽采泵未有报告造成瓦斯超限;29、严格执行爆炸材料专人领取、清退交接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严重“三违”进行处理:(1)库管员未如实登记爆炸材料数目、品种、规格等;(2)爆炸材料运送到使用地点后,未做到由放炮员和运送人当面核对数目、品种、规格后入箱上锁;当班结束后,班队长未核实当班实际使用量,并在放炮员手册上签字确认;(3)剩余爆炸材料未当班清退回库;30、放炮作业未做到由放炮员自联自放、现联现放,出现一人联线另一人放炮,一次联线掐段放炮的;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严重“三违”进行处理:(1)放炮崩(截断)工字钢、U 型钢等支护材料,放炮崩综采工作面支架(综掘机)销子及设备等;(2)不打眼放炮处理综采工作面支架死架;(3)岩体进行刷帮、挑顶、卧底作业时,最小抵抗线小于0.3m的;(4)煤体刷帮、挑顶、卧底进行放炮作业的;(5)其他可能产生明火的放炮作业;(6)特殊地段放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