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doc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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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岗-石岩水库水质保障工程(二期)水质保护施工管理细则
为保障深圳市宝安区居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中国电建水环境治理技术有限公司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铁岗-石岩水库水质保障工程(二期)总承包项目部特制定本水源保护施工管理细则。
1.开工前收集水源保障的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工程实际对工区现场施工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水源保护意识。
2.各工区根据自身施工范围,结合实际制定《水源保障专项规定》及《水源保障应急预案》,并上报总包部进行备案。
3.各工区应建立健全项目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落实责任人,及时协调解决水保相关事宜。
4.各工区对水源保护开展目标管理,与现场作业班组直接签订责任书,将水保责任纵向延伸到一线作业人员。
5.严格落实“四节一环保”(节水、节地、节材、节能、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项目周边地区土壤和地表环境的破坏,营造和谐、稳定、绿色、持续发展的施工环境。
6.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水质保护针对性措施,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现场实施,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完成交底后才能进场。
7.在水源保护区施工时,设置警示标识标语,非施工作业水源保护区禁止人员入内。
8.施工期间应加强水源保护地的监测,如遇水源污染事件,及时
上报总包部,并启动应急预案。
9.施工期间禁止向水体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废弃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排污口、垃圾填埋场和处理场。
10.运输对水源有危害的、并且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该水源保护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须事先上报总包部,经审批同意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才能进入。
11. 如在水源保护区内搭建临建设施,须配套建设相应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
12.设备设施在水源保护区使用时,须做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防止污染物(如柴油等)污染水源。
13. 禁止向水源保护区水域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及固体废弃物。
14.禁止在水源保护区水域洗涤、游泳和可能导致污染水源的活动。
15.总包部每月对各工区的水质保护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直接与月及年HSE考核结果挂钩。
16.如发生突发性事件,各工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17.如因自身原因对水源保护地造成污染的,应承担其经济责任;如造成重大水源污染事故,应承担刑事责任。
铁岗-石岩水库水质保障工程(二期)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部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