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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三篇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三篇

饮⽤⽔⽔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三篇饮⽤⽔⽔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三篇篇⼀:饮⽤⽔⽔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保护饮⽤⽔⽔源地⽣态环境,防治饮⽤⽔⽔源地污染,保障群众⾝体健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的饮⽤地表⽔⽔源地和地下⽔⽔源地(以下简称饮⽤⽔⽔源地)的⽣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源地保护⼯作纳⼊计划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级保护区,其中:⼀级保护区:⾃取⽔点起,上游5000⽶⾄下游200⽶的⽔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流的全部⽔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的陆域。

⼆级保护区:⾃⼀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或⽔源点上游的⽔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流的全部⽔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的陆域。

第五条饮⽤⽔⽔源地保护区中,⼀级保护区的饮⽤⽔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环境质量标准》Ⅱ类⽔质标准。

⼆级保护区的⽔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质标准。

地下⽔⽔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质标准。

第六条饮⽤⽔⽔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全⾯规划,统⼀管理,分⼯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安全为重点,以维护⽣态环境良性循环为⽬标,坚持饮⽤⽔⽔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

第七条进⼊或居住在饮⽤⽔⽔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污染防治⼯作,保护和改善⽔质。

第⼋条任何单位或个⼈对污染、破坏饮⽤⽔⽔源地的⾏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章饮⽤⽔⽔源地的保护第九条已划定的饮⽤⽔⽔源保护区由⽔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

禁⽌任何单位和个⼈破坏、擅⾃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取水口一级保护区标准

取水口一级保护区标准

取水口一级保护区标准
1. 土地利用控制,一级保护区内通常禁止或严格限制工业、农
业和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活动。

禁止在保护区内建设化工厂、垃圾
填埋场等污染源,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避免土壤污染。

2. 水域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的水域通常要求保持清洁,禁止排
放污水、垃圾等物质,保持水体的透明度和生物多样性。

3. 绿化和植被保护,保护区内通常要求加强绿化工作,保护植被,减少土地侵蚀,维护生态平衡。

4. 污染防控设施建设,在一级保护区周边,通常需要建设污水
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以确保污染物不会进入水源地。

5. 监测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定期对水源地周边环境
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污染问题,加强管理力度,保障
水源地的安全。

总的来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标准是为了保护水源地的环境质量,确保取水口水质的安全和清洁,从而保障人民生活用水的安全。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
平溪石江饮用水源保护区
上界
下界
河流水源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2000 米,下游不小于2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一级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一级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2008年05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05月30日颁布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通州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通州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不受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州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的保护,乡镇分散式饮用水地下水源的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区环保局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水务局、建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卫生局、农委、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区环保局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拟定规划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体,应当在开发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饮用水水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须经市或区环保局同意。

第五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将附近地区饮用水水源列为重要环境敏感目标进行针对性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对附近地区饮用水水源进行针对性评价的,不得予以批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地下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地下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污染饮用水地下水源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在区内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定与水源污染防治第八条根据水源地地理位置、地貌以及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划定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一级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要求

一级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要求

一级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要求
一级水源地保护区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 禁止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4.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

6.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7.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8.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9. 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10. 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
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这些管理要求旨在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清洁和安全,防止水体受到污染和破坏,从而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同时,这些要求也需要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严格执行和管理,以确保水源地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保护。

一级饮用水源标准

一级饮用水源标准

一级饮用水源标准一、水源保护区划设1.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按照国家《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进行划设。

2.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为取水口周边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地,应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利用活动。

缓冲区为在核心区外围划定的区域,应控制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和排污行为。

实验区为在缓冲区外围划定的区域,可以适度开发利用,但必须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3.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建立明确的地理界线,并设立标志和进行公告。

二、监测和评估1.对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进行定期监测,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悬浮物、氨氮、硝酸盐氮、活性磷酸盐等指标。

2.监测频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每月至少监测一次。

3.监测数据应及时整理和分析,评估水质是否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4.如发现水质异常或不符合标准,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报告。

三、水质要求1.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一类水质要求。

2.水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悬浮物、氨氮、硝酸盐氮、活性磷酸盐等指标。

3.为保障水质安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如加强排污口监管、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等。

4.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可能影响水质安全的开发利用活动,如建设工业项目、排放生活污水等。

5.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排放污染物。

对于已有的排污口,应按照规定进行治理或关闭。

6.加强水源地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取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和污染。

同时,加强水源地周围环境的管理和维护,保持水源地的整洁和卫生。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八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该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二)使用燃油机动船;(三)开山采石、采矿;(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一)(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地质矿产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 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源地,维护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根据《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源地指的是供水的水体、水库、地下水、湖泊、河流及其他自然水源。

第三条水源地保护是指对水源地进行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的一系列措施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水源地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源头控制、全面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水源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全面监管、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水源地保护区划第六条水源地应根据水资源利用状况、水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需要划定保护区和控制区。

第七条保护区是指水源地的核心区域,禁止一切破坏水源地的行为。

第八条控制区是指水源地周边区域,对水资源利用进行严格管控和监督。

第九条水源地保护区和控制区划定后,应当制定详细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水源地环境保护第十条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加强污染源的治理,特别是向水源地排放的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严禁在水源地周边区域进行工业、农业和生活垃圾的随意倾倒。

第十二条加强水源地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工程。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水源地监测网,定期对水源地的水质、水量、水生态等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四章水资源利用管理第十四条对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利用审批,应当优先考虑水源地保护的需要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五条对于水源地周边区域的经济活动和土地利用,应当进行严格的规划和监管。

第十六条鼓励推广节水技术和设施,降低工农业和居民的用水量。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水资源利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纠正。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建立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九条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水源地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二十条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附件为:⒈区域水资源调查报告⒉水源地保护区划图⒊水源地保护措施计划书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⒉水源地:指供水的水体、水库、地下水、湖泊、河流及其他自然水源的总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地表水源划分和防护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

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

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一级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重要水源地的生态环境、水质安全和可持续利用,保障人民生存和发展需要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为了确保水源保护区的有效管理和保护,我国对一级水源保护区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下面是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的内容。

一级水源保护区应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全面加强水源地的保护,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首先,一级水源保护区应以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为核心,建立健全水源地生态保护网络。

在水源地及其周边建设行政范围内,严禁开展工业、采矿等对水源地环境有影响的活动。

对已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和保护。

其次,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排污行为。

禁止向水源地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害物质,禁止建设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等对水源地环境造成污染的设施。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严厉追究责任,依法进行处罚。

再次,一级水源保护区应采取措施保护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禁止在水源地附近开展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活动,限制养殖业活动。

对于水源地的入湖入库河流,要加强水库水质监测和管理,确保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同时,一级水源保护区要加强综合治理。

要建立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定期监测水源地的环境状况和水质情况。

对于环境问题和水质问题要及时响应,加大治理力度,确保水源地的健康和安全。

最后,一级水源保护区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

通过媒体、宣传栏、社区等渠道向公众普及水源地的重要性和保护知识,引导公众增强对水源地的保护意识。

同时,要鼓励公众参与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总之,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的核心是保护水源地的生态环境和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存和发展需要。

只有加强水源地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才能确保水源地的可持续利用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模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模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保护饮用水水源,维护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饮用水水源而划定的地域范围。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符合以下原则:(一)按照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划定;(二)按照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饮用水水源划定不同级别的保护区;(三)划定范围应包括水库、河流、湖泊、地下水水源的保护区;(四)确定保护区范围应依法公示,并建立公示制度。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一)划定保护区范围,制定保护区管理措施;(二)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开展饮用水水源的监测和评估;(四)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五)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六)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污染防治工作;(七)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者。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第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并报批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保护区得到有效管理。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保护区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开发、禁止污染源进入、加强巡查和监测等。

第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能力,保证对保护区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评估第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开展相应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掌握保护区的水质和环境状况。

第十一条监测和评估工作应当包括对保护区范围内的水体、底质、沉积物、生物等进行监测和评估。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为了保护饮用水的安全和可持续性发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该管理规定旨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护饮用水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以饮用水源地为中心,设立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旨在维护该地区的水质、水量及生态环境。

根据实际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饮用水源地的核心区域,严禁一切开发和利用活动。

二级保护区为核心区域的周边区域,对其中一些限制性开发活动进行管理。

三级保护区为饮用水源地的外围区域,加强对污染物的排放和管理。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措施1. 禁止污染源建设: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高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以及垃圾填埋场等。

对于已经存在的此类污染源,要严格执行减排措施,确保污染物不会对饮用水源造成损害。

2.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是饮用水源受到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减少农业活动对饮用水源的污染,需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实施耕地保护和农田水面污染治理等。

3. 监测与评估: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对水质、水量和生态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通过监测结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饮用水源存在的问题,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可靠性。

4. 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府部门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标准、监测要求和惩罚措施,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饮用水源。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意义和作用1. 确保水质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源对饮用水质的影响,确保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

2. 保护生态环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能够有效保护水资源周边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3.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通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可以对水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为保障饮用水水源的质量,规范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等制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制度

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制度

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制度一、基本原则1. 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平衡原则,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染源。

3.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水质安全。

4. 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水源保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保护区域划分1. 一级保护区:直接供应饮用水的水库、湖泊、河流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2. 二级保护区:对一级保护区有直接影响的上游流域及周边区域。

3. 三级保护区:对一级、二级保护区有间接影响的较远区域。

三、保护措施1.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进行任何可能产生污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排污、农业用药、生活污水直排等。

2. 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排放,实施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

3. 在三级保护区内推广环保型农业生产方式,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

4. 加强对水源地的监测和管理,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网络,实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

5. 开展水源地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增强水源地的自然净化能力。

四、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水源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2. 建立健全水源保护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

3.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于举报污染行为的公民给予奖励。

五、宣传教育1. 加大对公众的饮水安全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2. 在学校、社区等公共场所定期举办饮水安全教育活动。

3. 利用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

六、应急响应1. 建立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水质污染事故、自然灾害等情况。

2.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充足,如备用水源、净化设备等。

七、总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水源保护区一二级划分及保护要求

水源保护区一二级划分及保护要求

水源保护区一二级划分及保护要求水源保护区是指在水源附近划定的一定范围内,由政府制定的专门用于保护水源的区域。

根据不同的地理环境、水源特征及水质水量等要素,水源保护区可以划分为一级、二级以及其他级别。

一级水源保护区是对水源最为严格的保护,其保护目的是为了确保水源的安全性、可持续性和质量。

一级水源保护区的范围一般包括水源湖泊、水库等水体及其周边的上、下游流域。

一级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主要有:(1)禁止在此区域内建立工厂、养殖场、养老院等大规模的人工活动设施;(2)禁止在此区域内开采矿物资源、滥砍滥伐森林等;(3)禁止任何形式的污染活动,包括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4)定期检查水源水体中的污染物和微生物,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5)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体、植被和土壤实行严格的管理,维护水源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二级水源保护区是对水源的一般性保护,其保护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水质的安全性。

二级水源保护区的范围一般包括水源湖泊、水库等水体及其周边的上、下游流域,以及上、下游水系附近的山区,以及二级水源保护区之间的山谷。

二级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主要有:(1)禁止在此区域内建设工厂、养殖场、养老院等大规模的人工活动设施;(2)严格实施污染控制措施,包括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3)定期检查水源水体中的污染物和微生物,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4)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体、植被和土壤实行严格的管理,确保水源水质持续稳定;(5)禁止开采矿物资源、滥砍滥伐森林等活动。

在水源保护区内,无论是一级水源保护区还是二级水源保护区,都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尤其是重点禁止的活动,如禁止开采矿物资源、滥砍滥伐森林等。

此外,在水源保护区内,也应加强对水源水体中的污染物和微生物实施定期检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确保水源的安全性、可持续性和质量。

一级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一级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一级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d o c x1(总3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铁岗-石岩水库水质保障工程(二期)水质保护施工管理细则为保障深圳市宝安区居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中国电建水环境治理技术有限公司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铁岗-石岩水库水质保障工程(二期)总承包项目部特制定本水源保护施工管理细则。

1.开工前收集水源保障的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工程实际对工区现场施工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水源保护意识。

2.各工区根据自身施工范围,结合实际制定《水源保障专项规定》及《水源保障应急预案》,并上报总包部进行备案。

3.各工区应建立健全项目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落实责任人,及时协调解决水保相关事宜。

4.各工区对水源保护开展目标管理,与现场作业班组直接签订责任书,将水保责任纵向延伸到一线作业人员。

5.严格落实“四节一环保”(节水、节地、节材、节能、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项目周边地区土壤和地表环境的破坏,营造和谐、稳定、绿色、持续发展的施工环境。

6.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水质保护针对性措施,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现场实施,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完成交底后才能进场。

7.在水源保护区施工时,设置警示标识标语,非施工作业水源保护区禁止人员入内。

8.施工期间应加强水源保护地的监测,如遇水源污染事件,及时上报总包部,并启动应急预案。

9.施工期间禁止向水体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废弃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排污口、垃圾填埋场和处理场。

10.运输对水源有危害的、并且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该水源保护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须事先上报总包部,经审批同意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才能进入。

11. 如在水源保护区内搭建临建设施,须配套建设相应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

12.设备设施在水源保护区使用时,须做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防止污染物(如柴油等)污染水源。

一级水源保护区协议书

一级水源保护区协议书

一级水源保护区协议书一级水源保护区协议书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我们的生活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们,作为一级水源保护区的相关方,共同签署以下协议。

第一条:守法合规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履行水资源保护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保护意识我们将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推动社会全面参与水资源保护的行动。

第三条:执法监管相关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一级水源保护区的执法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和环境评估,确保水源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严格管控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开发、建设和破坏性活动。

相关管理部门将对水源保护区进行严格的管控,保持水源区的自然生态平衡。

第五条:科学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将制定科学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包括明确一级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分区和管理制度,确保水源区的持久可用性。

第六条:生态补偿为了保护水源区的生态系统,相关管理部门将适时制定生态补偿政策,给予水源区周边居民合理的补偿和福利,引导居民积极参与保护工作。

第七条:监督考核相关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的监督考核机制,对一级水源保护区各项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八条:合作共建相关管理部门将积极开展与其他水资源保护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水资源保护的工作。

第九条:违约责任对于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制裁,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协议的修订与解释本协议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属于相关管理部门,一旦发生修订或解释,将及时通知相关方,并得到相关方的认可。

协议有效期为十年,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进行解决。

签署单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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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岗-石岩水库水质保障工程(二期)水质保护施工管理细则
为保障深圳市宝安区居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中国电建水环境治理技术有限公司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铁岗-石岩水库水质保障工程(二期)总承包项目部特制定本水源保护施工管理细则。

1.开工前收集水源保障的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工程实际对工区现场施工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水源保护意识。

2.各工区根据自身施工范围,结合实际制定《水源保障专项规定》及《水源保障应急预案》,并上报总包部进行备案。

3.各工区应建立健全项目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落实责任人,及时协调解决水保相关事宜。

4.各工区对水源保护开展目标管理,与现场作业班组直接签订责任书,将水保责任纵向延伸到一线作业人员。

5.严格落实“四节一环保”(节水、节地、节材、节能、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项目周边地区土壤和地表环境的破坏,营造和谐、稳定、绿色、持续发展的施工环境。

6.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水质保护针对性措施,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现场实施,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完成交底后才能进场。

7.在水源保护区施工时,设置警示标识标语,非施工作业水源保护区禁止人员入内。

8.施工期间应加强水源保护地的监测,如遇水源污染事件,及时
上报总包部,并启动应急预案。

9.施工期间禁止向水体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废弃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排污口、垃圾填埋场和处理场。

10.运输对水源有危害的、并且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该水源保护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须事先上报总包部,经审批同意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才能进入。

11. 如在水源保护区内搭建临建设施,须配套建设相应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

12.设备设施在水源保护区使用时,须做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防止污染物(如柴油等)污染水源。

13. 禁止向水源保护区水域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及固体废弃物。

14.禁止在水源保护区水域洗涤、游泳和可能导致污染水源的活动。

15.总包部每月对各工区的水质保护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直接与月及年HSE考核结果挂钩。

16.如发生突发性事件,各工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17.如因自身原因对水源保护地造成污染的,应承担其经济责任;如造成重大水源污染事故,应承担刑事责任。

铁岗-石岩水库水质保障工程(二期)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部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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