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法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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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法律纠纷案例(3篇)

土地征收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村位于我国某地,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甲村周边的土地被征用,用于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

甲村部分村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补偿款问题与村委会产生纠纷,导致土地征收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1. 征收背景甲村位于某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甲村周边的土地被征用,用于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

甲村共有村民1000户,其中500户的土地被征用。

2. 纠纷起因在征收过程中,部分村民对补偿款提出异议。

甲村村民乙、丙、丁三人因土地被征用,与村委会产生纠纷。

三人认为,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补偿款偏低,未充分考虑村民的损失;(2)征收程序不规范,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3)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

3. 纠纷发展乙、丙、丁三人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诉,要求重新评估补偿款。

然而,当地政府未予理睬。

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村委会重新评估补偿款。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法院受理了乙、丙、丁三人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法院审理(1)证据审查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乙方提供了征收协议、补偿款发放名单、村委会会议记录等证据;丙方提供了与征收相关的照片、录音等证据;丁方提供了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2)案件事实认定法院认为,乙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补偿款偏低,未充分考虑村民的损失;丙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征收程序不规范,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丁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

(3)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村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款的合理、公正。

同时,征收程序应规范,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四、法院判决1. 重新评估补偿款法院判决村委会重新评估补偿款,并确保补偿款的合理、公正。

2. 规范征收程序法院要求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规范程序,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3. 责令村委会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乙、丙、丁三人因征收过程中产生的损失。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市XX村位于城市近郊,随着城市扩张,该村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XX市政府决定征收该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具体案情如下:1. 征收范围:XX村集体土地共计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林地200亩。

2. 征收目的:用于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

3. 征收方式:政府与村集体签订征收协议,按地类、面积、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4. 补偿标准: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0万元,林地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

5. 安置方式:提供货币补偿和安置房两种方式。

6. 纠纷焦点: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面积不足,要求提高补偿标准或提供更多安置房。

二、法律分析1. 关于征收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征收公告、听证、补偿安置方案等。

本案中,XX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程序,包括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听证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合法。

2. 关于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XX市政府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等因素,确定了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理由如下:(1)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

村民认为,随着城市扩张,土地价值逐年提高,补偿标准应相应提高。

(2)补偿标准未考虑土地用途变化。

村民认为,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偿标准应高于原土地用途。

针对以上两点,分析如下:(1)关于市场因素,虽然土地价值逐年提高,但补偿标准并非仅考虑市场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

因此,本案中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并不违法。

(2)关于土地用途变化,虽然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但补偿标准仍应考虑原土地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农村征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征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征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违法征地,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农民补偿资金,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纠正和解决土地征用补偿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加强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问题1、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

用地单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用地批准文书之前,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确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

农村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是多由用地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负责实施。

依法应当公告的征地事项没有向基层群众,特别是失地农民公开,广泛征求意见。

少数村级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帐目和对农户的补偿分配不公开,暗箱操作,常常引发农民的不满和上访。

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

由于现行土地法规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具体,上下限差距很大,在实际执行中很多用地单位往往取下限标准,补偿费用与土地和劳力安置的实际状况不符,标准明显偏低。

少数农村基层组织与用地单位相互串通,隐瞒真相,高标准补偿到村,低标准补偿到户。

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没有明确的分配方案,不公开征求集体组织成员的意见,特别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婚丧嫁娶等情况未认真加以考虑,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

3、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截留、挪用、克扣等现象较为突出。

土地补偿资金应用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专款专用,但有的基层组织却扩大了支出范围,用来支付业务招待费、补发干部工资、修建办公房,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营利;少数地方白条支出,甚至无帐可查。

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3个月内全额支付,但由于拨付环节过多,失地农民不能及时足额得到补偿费用,层层截留、挪用、克扣等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律问题探讨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律问题探讨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律问题探讨摘要:农村土地的征用和拆除关系到每个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如果撤销过程中的诉讼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农民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严重侵犯,社会冲突加剧,社会不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诉讼中,有必要及时、科学地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根据原因积极研究和运用解决办法。

关键词: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律问题引言伴随着城市的发展变化,对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也成为普遍现象。

在这个过程中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补偿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地涉及农民集体的利益。

1农村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形成的原因1.1弱势群体维权难,法律意识不足土地和房屋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存与生活,面对征地拆迁中的不规范不公平现象,大部分农民很难通过正当渠道获得利益申诉机会。

征地拆迁是政府政策,即使违法现象侵害了农民权益,农民却缺乏顺畅的利益表达渠道,比如上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行为经常被认为是不同程度的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执行公务等,大多数政府部门采取推诿搪塞的态度。

并且,由于大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不足,缺乏对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即使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遭受利益侵害,也难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甚至有些人会利用各方利益冲突过度维权,并获取非法收益。

这些都不利于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1.2利益关联严重,缺乏独立评估机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制定合理的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

但是,却缺乏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可操作的评估方法,这导致地区间的补偿标准差异较大,加大了征地拆迁工作的落实难度。

事实上,被征收人缺乏足够的评估机构信息和资产价值信息,评估机构的选择并不是由被征收人独立作出的,而是由政府和开发商主导的,资产价值评估办法也执行标准也是由政府规定的,相当于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导致资产评估机构与政府之间存在利益关联,资产评估机构很难独立的、公平地做出符合市场规律和被征收人利益的价值评估,这对被征收人是不公平的。

妥善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妥善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得收 益分配 纠纷是 否受 理 问题 的答 复 》 ( 法研[ ] 2 0 0 1 3 5 1 儿童 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 、 儿童合法权益原 则是 我国 号) 办理 。而《 答复》 明确规 定 : “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与其
项重要 的法律原 则。当前 , 虽然法律 上规定妇女 与男 但 实际生活中还存在某 些妨碍 妇女 成员之间 因收益分配产 生的纠纷 , 属平等 民事主体之 间 子享有平等 的权利 , 侵 害妇女 、 儿童合 法权 益的 的纠纷 , 当事人就该 纠纷起 诉到人民法 院 , 只要符合《 中 行使平 等权 利的消极 因素 , 受侵 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 法》 第一百零 八条 的规定 , 人民 现象仍时有发生 。在农村 土地补偿款分配 纠纷 中 , 处理农村 土地补 偿款 法院应 当受理 。 ” 至此 , 农 村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 纠纷正 害 的主体 多为妇女和 儿童 。所以 , 式纳入司法调整范 围。 分配 纠纷时 , 要 注意贯 彻保护妇 女 、 儿童合法权 益 的法 律原则 。 强化对妇女 、 儿童权益保护的司法手段 。 确 保妇
多为妇女 和儿童。
相抵触 的 , 人 民法 院应 当尊重集体组 织的 自治权 。如果
随着改 革开放 的不断深 化和社 会 主义市场 经济 的 农村 集体组 织 的分 配原则 、 办法 、 决定和方 案有侵 害村
不断发展, 人民法院在调节社会生活 、 解决社会矛盾 、 维 民合 法权 益的 , 人 民法院 应 当予 以纠正 , 依 法作 出公正
根据最 高人民 法院法 研 [ 2 0 0 1 ] 1 1 6号《 答复》 精神,
要依 法坚 决纠正 凡 农村集体组织成 员, 因征用土地 补偿款分配 问题 与村 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和待遇 。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学探析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学探析
程序 合理公 正是 重 中之重 ; 科 学合理 的补偿 机制 和救 济机 制是这 一行政 行 为得 以 实现 的重要 保 障。 关键词 :土地征 收制度 ; 征 收补偿 ; 立法理念 ; 司法救 济 中图分 类 号 : D 6 1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3 — 2 5 9 6 ( 2 0 1 3 ) 1 0 — 0 1 2 8 — 0 3
威胁 , 因此《 行政法》 和《 土地管理法》 加强了对做 出 这一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 。总之 , 土地征
收制 度 的立法 理念有 了很 大变 化 , 加 大 了对公 权力 的限制 , 扩大 了对 私权利 的保 护 。
3 . 土地征收制度 的立法原则 , 比例原则和公平 补偿原则是征收制度的具体原则 , 体现了合理行政 原则 ,约束了合法限度内行政机关 的 自由裁量权 , 同时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 。 这两个具体原则可 以准 确理解为协调征收原则 , 指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 要协调各方利益 , 指通过对利益的协调分配 , 不仅 要保障土地所有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 还要促进各
等, 在符合法定条件下 , 行政机关征收土地不需要
被 征地 的所有 人 同意 , 是 对 方必 须 同意 。 所 以征 地
有权人予以公平的补偿 , 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
治理 念 中的公平 正义 原则 。 2 . 土地征 收制度 的立 法理 念 的转变 。为 了公共 利益 征收 土地是 典型 的行政 行 为 , 其 在实 行 过程 中

农村 土地 征收 制度的立 法理念及 立 法原则
土地是人类生存重要 的物质基础 , 妥当的农地 制度安排是任何一国赖 以稳定的发展之本 , 我国是

绝对优势的情况有明显的改变。第二 , 征地针对特 定对象做 出时若不存在违法事 由, 则一经做 出就生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征地拆迁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征地拆迁问题日益凸显。

虽然针对农村征地拆迁的政策和法规已经制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农民的合法权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分析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1. 补偿不公在一些地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农民因征地拆迁而导致的损失无法得到合理补偿。

一些地方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不够科学,导致补偿不公,给农民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2. 权益保护不力在一些地方,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和开发商往往是强势的一方,农民的小产权利益得不到保障。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开发商为了谋取私利,会采取不当手段,对农民实施威胁恐吓,使得农民丧失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3. 补偿方式单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地方只关注到了对农民的经济性补偿,忽略了对农民的社会性和心理性的关怀。

征地拆迁带来的社会关系和心理压力没有得到及时化解。

二、解决建议1. 合理设定补偿标准政府应该根据国家公布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土地市场行情,合理设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加强监督管理政府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 维护农民权益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民利益得到保障。

4. 多元化补偿方式政府应该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充分考虑农民的社会和心理需求,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让农民在失去土地的获得一定程度的社会和心理支持。

5. 完善农民安置政策政府应该完善农民安置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农民融入城市生活,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补偿标准不合理、权益保护不力、补偿方式单一等方面。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和规范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摘要: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突出问题二、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常用法律法规三、如何看待有关征收补偿的地方性规定效力四、征收补偿中哪些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五、被征收人告什么、如何告、哪个阶段告正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是我国当前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

这类案件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矛盾易激化,纠纷周期长,化解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

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较为原则,且部分规定明显滞后,补偿标准和范围确定与计算方式不合理,征收与补偿程序制度不完善等,导致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未能得到充分尊重,人民法院司法监督难度大。

在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时,常用的法律法规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行政诉讼法》等。

此外,各地区还制定了一些地方性规定,对征收补偿的标准、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然而,这些地方性规定的效力并不一致,有些规定可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因此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认真对待。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一些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些行为包括: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协议等。

被征收人在起诉时,应明确诉讼请求,提供相关证据,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诉讼。

此外,被征收人还可以在征收补偿程序的各个阶段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同时,对于地方性规定的效力,应认真审查,避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农村征地引发社会矛盾原因分析及对策初探

农村征地引发社会矛盾原因分析及对策初探

农村征地引发社会矛盾原因分析及对策初探一、信息不对称:在农村征地过程中,政府往往对农民征地政策和相关法规的知识掌握有优势,而农民由于教育水平较低或信息渠道不畅通,对征地的相关知识了解较少,容易受到误导或不了解自己的权益,从而引发社会矛盾。

二、赔偿不公:部分地方政府对农民的征地补偿不公平,存在不合理的赔偿标准、补偿金额偏低等问题。

这种不公平的赔偿会导致农民的财产损失,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从而引发社会矛盾。

三、权益保护不到位:在农村征地过程中,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民的权益保护不到位。

征地补偿款未及时支付,农民的生计来源中断,未得到合理的安置等问题,容易引发农民情绪的不稳定,从而导致社会矛盾的产生。

四、征地程序不规范:在农村征地的过程中,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征地程序不规范,以及缺乏监督和透明度,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这种不规范的征地程序会影响到农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

对策初探:一、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农民的法律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征地政策和相关法规的了解,增强他们的权益意识和维权能力,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二、完善赔偿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征地赔偿机制,确保农民合理的权益得到保护。

赔偿标准应公平合理,补偿金额应与农民的实际损失相匹配,确保农民不因征地而受到经济上的损失。

三、加强权益保护和安置工作:加强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和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支付,合理安置农民,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减少他们的经济压力,提高生活质量。

农村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存在多方面的原因,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针对性的对策来解决。

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完善赔偿机制、加强权益保护和安置工作以及加强征地程序监督和透明度,才能有效减少农村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实现和谐稳定的农村发展。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探析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探析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探析作者:赵志豪李军妍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2期【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速度的加快,紧靠城市的农村土地大量被征为国家所有,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护。

在土地流转承包之后新问题层出不穷。

而这些情况的处理因缺乏确实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大量越级上访和群体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土地征收;利益分配;法律保障;补偿方式多元化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现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征收具有以下特征:(一)依照土地原有用途制进行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都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具体法条我们看到,在土地征收上是以土地原有用途作为补偿依据。

(二)“产值数倍法”弥补农民损失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这种“产值数倍法”在实践中,显现出明显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不同地域的农业生产结构不同,农业产值也存在很大差异,通过制定产值标准虽然可以解决地方政府在产值标准上的随意性问题,但却偏离了“产值数倍法”对农民损失的土地收益补偿的本来意义。

(三)由行政机关依据土地所有权来确定补偿对象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涉农法律法规案例编题(3篇)

涉农法律法规案例编题(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案例背景:某村村民李某,因外出打工多年,家中土地闲置。

2010年,李某将自家的3亩耕地承包给本村村民张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5年,流转费用为每年每亩5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耕种李某的土地。

然而,在承包期满后,张某提出不再续签合同,并要求李某收回土地。

李某则认为张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流转费用,且耕种过程中存在损害土地的行为,拒绝收回土地。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有效。

张某在承包期内提出不再续签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无权强制收回土地。

同时,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流转费用,并在耕种过程中爱护土地。

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依法进行,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承包期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3. 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二、案例二:农村集体资产权益纠纷案案例背景:某村村民陈某,因村里集体资产分配不公,导致村民之间矛盾不断。

2012年,陈某带领部分村民向村委会提出集体资产分配方案,要求重新分配。

村委会认为,现有分配方案是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制定的,且已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同意重新分配。

陈某和村民代表因此与村委会发生纠纷。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护村民的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未签订承包合同土地补偿款

未签订承包合同土地补偿款

未签订承包合同土地补偿款问题探究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现象日益普遍,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

这种情况下,若涉及土地征用补偿,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土地补偿款归属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参考。

一、未签订承包合同土地补偿款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在土地被征用时获得相应的补偿。

然而,对于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土地,其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在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

实践中,各地的操作方式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将补偿款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有的地方则支付给实际使用人。

这种差异导致了争议的产生,亟待明确法律规定。

二、未签订承包合同土地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土地补偿款归属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之间的约定:若双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关系,且双方有书面或口头的约定,则应按照约定来确定补偿款的归属。

2. 土地使用权证:若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使用人为承包方,则补偿款应支付给承包方。

若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或遗失,则需根据其他证据来确定补偿款的归属。

3. 实际使用人:在未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若集体经济组织未收回土地,实际使用人一直从事农业生产,则应将补偿款支付给实际使用人。

4. 集体经济组织:若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未收回土地,土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则补偿款应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其合理分配给成员。

三、解决未签订承包合同土地补偿款问题的建议为解决未签订承包合同土地补偿款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对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土地补偿款归属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为实际操作提供依据。

土地征用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土地征用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土地征用引发的纠纷。

原告李某系某市某村村民,拥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

2015年,某市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决定在该市某区域进行土地征收,将李某的涉案土地纳入征收范围。

征收过程中,李某与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就补偿安置等问题产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二、案件事实1. 征收目的:根据市政府的公告,此次土地征收是为了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提高区域内的城市化水平,符合国家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

2. 征收范围:涉案土地位于某市某区域,面积约为10亩,包括李某的住宅、农田及附属设施。

3. 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制定了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等。

4. 补偿协商:在征收过程中,李某与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就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 诉讼请求:李某要求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李某认为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的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要求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2. 安置方式的合理性:李某认为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安置方式不符合其生活需求,要求提供更加合适的安置方案。

3. 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李某认为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存在瑕疵,要求确认征收行为无效。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土地补偿费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地类等级确定。

本案中,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制定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且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具有合理性。

李某要求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农村征地冲突的公共政策学分析与对策研究

农村征地冲突的公共政策学分析与对策研究

农村征地冲突的公共政策学分析与对策研究农村征地冲突是指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土地征收,用于建设公共设施和工业园区,但在农村征地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土地赔偿不公、农民权益受损、社会矛盾激化等问题,导致农民与政府之间产生冲突和纠纷。

这些冲突既影响了社会稳定,也影响了国家经济发展。

对于农村征地冲突,需要制定公共政策来解决。

一、问题背景分析农村征地冲突是当前中国面临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

据统计,我国农村征地问题日益突出,导致社会矛盾不断加剧。

土地赔偿不足、农民迁移和安置问题成为农村征地冲突的主要原因。

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政府需要大量土地来建设工业园区、城市开发区等项目,而这些项目所需土地往往是农民的耕地和住房。

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往往无法得到公平的土地赔偿,无法得到合理的迁移安置,导致他们的生计和生活环境受到严重影响,因此产生冲突和纠纷。

在农村征地冲突中,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成为公共政策制定的核心议题。

二、公共政策分析1.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建设公益事业需要而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征收土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该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民。

政府还应该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加强对地方政府征地行为的监督,确保土地征收过程合法合规,避免出现赔偿不足、滞后支付等问题。

2.农民迁移安置政策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需要迁移安置,政府应该为农民提供合理的迁移安置方案,并确保安置地点配套设施完善,生活条件优越。

政府还应加强对迁移安置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农民在迁移安置过程中的权益不受损害。

3.法律保障政策政府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完善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明确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和支付程序,建立健全的征地赔偿机制。

加强对土地征收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打击违法侵占农民土地的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不断加速,农村征地拆迁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农村征地拆迁不仅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更是关系到数以亿计的农民利益和权益的大事。

现实中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农民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等。

本文将就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1.不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对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不合理,导致征地拆迁补偿金额过低。

有的地方甚至将农民的土地价值定得非常低,这种做法导致农民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产生纠纷。

2.强制性征地拆迁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对农村征地拆迁采取了强制性手段,导致部分农民被迫放弃自己的土地,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

3.破坏农村社会稳定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补偿不合理或者强制性征地拆迁,导致了土地流转、农民迁徙等问题,进而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4.农民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合作,导致农民的利益被忽视,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政府应该建立公平公正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合理评估土地价值,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合理的补偿。

2.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政府应该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制性手段征地拆迁。

并且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确保征地拆迁程序合法合规。

3.强化社会稳定保障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注重社会稳定,采取措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迁徙得到合理安置,并在程度上补偿其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政府要强化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监管,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监督开发商合法开发,保障农民权益。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政府加强对农村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

农村征地拆迁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影响到千千万万的农民的利益。

政府应该充分重视,合理制定政策,建立公平公正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加强监管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执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征地拆迁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是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措施。

在实施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拆迁补偿不公、信息不透明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影响了整个农村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就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帮助相关部门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1. 拆迁补偿不公在一些地方,拆迁补偿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或开发商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不够合理,另一方面是由于权力不对等导致拆迁补偿协商的不公平。

由于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能力不足,导致他们在补偿协商中处于极为弱势的地位,容易受到剥削,这就使得农民在拆迁过程中获得的补偿并不合理。

2. 补偿款分配不合理在一些地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或拆迁单位的贪腐现象,另一方面是由于补偿款的分配不符合实际情况。

在一些地方,拆迁补偿款往往被滞留或挪用,导致农民无法及时获得应得的补偿款,甚至出现了一些暴力拆迁事件。

3. 信息不透明在一些地方,拆迁补偿过程中的信息不透明,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或拆迁单位不向农民充分透露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是由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些程序和规定并不清晰。

这使得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难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也难以通过法定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建议1. 建立健全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针对拆迁补偿不公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农民能够按照公平的标准获得应得的补偿。

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补偿机制和制度,保障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

2. 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款分配机制3. 加强信息透明和合法程序的保障针对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加强信息透明,完善征地拆迁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确保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也能够通过法定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探析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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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农村 集体土 地征 收 的法 律探 析
张 越 宝
探析 摘 要 随 着我 国经 济的快 速发展 及城 市化 的推进 , 收农村 集体 土地 成 为必然 。本文从 土地 征收 的 法律 法规 出发 , 征 了土地征 收 过程 中存在 的 问题 , 进而对 完善 我 国土地 征 收制度提 出了对 策和 建议 。
地是一种国家行为, 是政府特有的一种权利, 除国家外, 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不得以任 何理 由、 任何形式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 2 二者都 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为 日的。征收与征用土地都应当严格用 于为社会 公众服务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以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
的 重 大经 济 发 展项 目, 不 以盈 利 为 目的 。3- 者 都 具有 强制 性 。 并 () 任
土地 制 度 是 农 村 的基 础 制 度 。20 0 8年 1 0月 1 2日党 的十 七 届 三 中 全会 通 过 的 《 定》 求 ,按 照 产 权 明晰 、 决 要 “ 用途 管 制 、 节约 集 约 、 格 严 管 理 的原 则 , 一 步完 善 农 村 土地 管 理 制度 ” “ 进 、 改革 征 地制 度 , 格 界 严 定 公 益性 和 经 营性 建 设用 地 ,逐 步 缩 小 征 地 范 围 ,完 善 征地 补 偿 机 制 ” 鉴 于 健 全 严格 规 范 的农 村 土 地 管 理 制 度 , 。 本文 通 过 对 当 前 的法
没 有 办 公 地 点 , 的 甚 至 近 小 组 长也 没 有 , 事 由各户 联 合 推 举 一名 有 遇 代 表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地 所 彳权 由谁 来 行 使 , 么行 使 昵 ?因 此集 土 『 怎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问题初探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问题初探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产、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在行使征用权力时,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所以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土地被征用的农村集体,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土地集体所有单位支付有关开发、投入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为安置好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业人口生产、生活所需的补助费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的数量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也与日俱增,日显突出。

在当前农村,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不存争议,而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分配问题上,出现了部分村民,尤其是农村出嫁女、招婿、丧偶、离异、大中专学生、外出打工以及“两劳”人员等因权利被限制或剥夺,便接二连三地集体起诉或上访。

2002年以来,我市法院对该类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办理,解决了多起纠纷,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但自2003年2月全国法院立案工作会议之后,我市中院根据会议精神,对该类纠纷不予受理,接着先后就有多起案件当事人手持法研[2001]51号答复,以法院曾经审理过此类案件为由来法院上访、缠访,当事人所在村委会也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不予受理”的讲话材料为据,重申“村委会属群众自治组织,该类纠纷法院不应受理”。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无所适从,面临尴尬局面。

那么,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到底该不该受理?应怎样认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权的主体资格?怎样进行合理分配等?本文试就有关问题作以初探,以抛砖引玉。

法律讲堂案件分析讲解(3篇)

法律讲堂案件分析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某区某村因城市规划需要,决定对该村进行土地征收。

在征收过程中,因补偿方案、安置方式等问题,该村部分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村民代表将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件事实1. 征收原因:根据市政府的规划,某村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为优化城市布局,提高城市品位,市政府决定对该村进行征收。

2. 征收程序:在征收过程中,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公告、调查、评估、补偿等工作。

3. 补偿方案:市政府提出的补偿方案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地类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安置人口计算。

4. 纠纷产生:部分村民认为,市政府提出的补偿方案不合理,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方式不合适。

因此,村民代表与市政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 诉讼请求:村民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标准进行补偿,并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判决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公告、调查、评估、补偿等工作。

但部分村民对补偿方案和安置方式存在异议。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市政府重新制定补偿方案,并按照合理标准进行补偿。

同时,法院要求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充分考虑村民的合理诉求,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案例分析1. 征收程序合法性:本案中,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公告、调查、评估、补偿等工作。

这体现了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性。

2. 补偿标准合理性:法院在判决中强调,补偿标准应合理。

这意味着,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应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地类,以及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

3. 安置方式合理性:本案中,部分村民对安置方式存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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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法律探析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国家需要征收相当数量的农业用地用于城市化建设和改善基础设施,有关征地纠纷逐渐成为社会热点,也成为法院审判的难点。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四种,这种补偿既是最低水平弥补失地村民的合法利益,也是一种发展生产的措施。

因征地补偿款引发的争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征地款在村集体与村民之间如何分配的争议;二是承包人流转经营权后如何在承包人与次承包人之间分配的争议;针对第一类案件,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尊重村委会的自治权,以村民委员会议定的分配原则、办法为依据,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大会经讨论作出的分配决定、决议,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不相抵触,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反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特别对一些特殊主体如农村妇女、农嫁女没有到男方落户、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及子女、入赘女婿、五保户收养子女、在校大学生、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等人员更应得到应有保护,以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类案件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处理的正确与否不仅涉及到能否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问题,而且也涉及到农民的利益和农村的社会稳定。

尽管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此有相应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操作程序,从而使法院在处理农村土地流转引起的各类纠纷案件时难度加大,执法标准不统一,不仅在程序上大相径庭,在实体问题上也相差很大。

关于征地款纠纷的受理:这里所说的征地补偿款专指土地被征收后,农民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如果所有者与征收者或第三人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是对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能否分配以及发生争议诉讼到法院后能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认识很不统一。

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曾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得分配给个人,在1998年8月29日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取消了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分配的规定。

正因如此近几年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往往将征地款直接分配给村民,由于一些地方在分配中对村民实行差别待遇,造成村民与村委会、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的大量纠纷。

对因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引发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能否受理以及是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法院有过不同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研究室于2001年7月9日对广东高院的答复(法研[2001]51号)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01年12月2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又以法研[2001]116号答复指出,农村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法研[2001]51号答复办理。

在2002年8月19日最高法院立案庭对浙江高院的批复([2002]民立他字第4号)则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对于不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发生的争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由于司法解释的矛盾,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受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也有人认为这类案件应该属于行政诉讼。

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村民享有的承包地、宅基地被征收分发征地款的权利,从性质上讲属民事财产权利。

村委会既是村民的自治组织,在其作出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行为时,是以自治组织的身份出现,属于民事主体身份,村委会与村民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均为平等法律关系主体,它们之间不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在主体地位上的不平等关系。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是对全体村民的一种补偿,所有集体成员应共同享有,对征地款的分配应由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分配,这种分配行为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征地款分配权是我国农村公民的一项法定的财产性民事权利,根据民法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土地征用款分配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村民起诉到法院要求分配征地款,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在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中,争议比较大问题比较多,最难处理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无论在征地款分配纠纷或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及其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中,谁是最适格的主体,各地认定标准不一,导致执法不统一。

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主体与其他民事案件主体具有特殊性,一般来说只有取得成员的身份资格才能享有征地款分配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村民待遇。

在这个意义上成员资格与村民享有权利是相统一的。

依据什么条件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种主张依据户籍为标准,认为户籍在哪儿就应属于哪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种主张以居住地为依据,即承包地在哪儿即属于哪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两种主张都有一定道理,实践中依据任何一个主张都好操作。

这些主张过于原则与实践还有差距,不利于平息纠纷,化解矛盾,衡平利益。

特别是外嫁女、离婚、丧偶女性、入赘婿、大中专在校生,以及服刑的劳改劳教人员、空挂户等人员,由于他们的情况特殊,从而使他们在涉及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权利和利益相对模糊,依上述任何一种认定对这些人都可能有失公允。

笔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一般应以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依据。

户籍与成员资格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在我国目前户籍还没有改革和放开的情况下,户籍是一种权利和身份识别的主要标志。

村民户籍的取得包括自然取得也称出生取得和法定取得,法定取得又包括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等取得。

以户籍作为认定成员资格的基本依据时要坚持两个原则:即以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为基本原则;以曾经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后离开又没有取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为补充原则。

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户籍是基本依据,同时兼顾其他各方面情况。

这样的认定标准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既能保证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又在此生产生活的人的当然的权利,同时又能保护那些户籍虽然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确实在此长期生产生活或人虽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但又没有取得城市生活保障的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同时还能杜绝那些户籍虽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人不在此生产生活的空挂户争抢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的情况。

“外嫁女”的成员资格认定:“外嫁女”是指出嫁的女儿,包括“嫁农女”和“嫁城女”。

对于“外嫁女”实践中她们的权益往往两头落空。

“娘家”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是泼出去的水,在征地款分配或土地承包中自然把“外嫁女”排除在外,而“婆家”认为她可能在“娘家”有承包地或者户籍没迁到“婆家”,往往也没有把她当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应切实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能让她们的成员资格随意被两头否定。

为此对于“嫁农女”不论其户籍在哪儿,只要已经脱离“娘家”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而到“婆家”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取得婆家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具有“婆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对于“嫁城”的妇女如果没有取得非农业户籍,应视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离婚、丧偶女性的成员资格认定:离婚、丧偶女性往往回“娘家”生产生活,但承包地也可能在“婆家”。

对这些人成员资格如何确定情况比较复杂,比如有的离婚、丧偶后户籍又从婆家迁回娘家,并从婆家回娘家生产生活,而有的户籍仍然在婆家,承包地也在婆家,但人回到娘家生产生活等等。

对于离婚、丧偶后回娘家生产生活、户籍又在“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应该视为“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户籍还在“婆家”,承包地也在“婆家”,仅仅人在娘家生产生活,应视为“婆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义务兵、大中专在校生、服刑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这些人员由于当兵、上学或者服刑,户籍或迁出或注销,都是由于法律和政策的原因,使其户籍或居所暂时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

在校就读的农村大中专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且其完成学业主要依靠土地收益;另外从国家发展教育事业、鼓励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角度考虑,也应保护在校大中专学生的收益分配权。

服现役的义务兵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而服兵役,保护军人的收益分配权对于巩固国防事业,维护国家安全十分重要。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虽然丧失人身自由甚至政治权利,但并不因此而丧失民事权利,其成员权资格并不因此而丧失。

故对上述人员在服兵役、上学和服刑期间应该认定享有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是否享有收益分配权应尊重村民自治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过去大中专学生一经录取,其身份即发生变化,毕业后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其身份及生活来源即发生质的变化,与所在乡、村不再有经济上的联系,国家取消统分工作后,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国家不能保证其能在城市工作,故其与所在乡、村的关系并未终止,在未正式参加工作前原则上应享有收益分配权。

对于“空挂户”成员资格的认定:“空挂户”一般是指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人没有在此生产生活。

对于这些人要不要给予成员资格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

凡是挂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双方有明确“挂户”协议的,应该按照协议履行;如果没有协议,户口迁入时经过村民民主议定同意接收的,而在外又无固定工作或生活的,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没有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不宜认定有成员资格。

对于捐资购买城镇户口的人员,现仍在户口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该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家庭承包中家庭成员资格认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户为单位的,只有具有家庭成员资格才有承包经营权,而在一定时期内承包土地的量基本是不变的,家庭人口却在变化。

故对于家庭承包的,在确定家庭成员时,应包括取得承包经营权后因出生、婚姻、收养等原因增加的,以同一家庭为生活单位的,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当然有人主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享有土地承包人口数的,不应享有家庭成员资格。

从法律公平角度这是不妥的,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能因为他是超生而剥夺他的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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