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证(需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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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及安装拆卸告知(附件一)
第一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四)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且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三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审核符合要求后通知安全站监督员到现场监督检查方可安装:(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五)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八)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隐蔽验收资料;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且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安装单位公章。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向我站办理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且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我站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属于本告知第二条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注:
1、额定起重力矩400kn•m及其以下的塔式起重机一律立即停止使用。建筑层数达到或超过12层,或建筑顶层楼面高度超过35m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设置施工人货电梯。
2、使用单位在安装前,必须填写咸宁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申请表,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签章后报安全站审核方可安装。否则,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外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未在咸登记备案,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活动,使用单位严禁委托无建筑起重机械资质的单位、个人安装和拆卸,否则,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