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委托服务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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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委托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了便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爆破作业委托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无《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不能从事爆破作业,特委托乙方进行爆破作业服务。甲方提供合法的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开、复工报告或通知等有效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甲、乙双方签定本服务合同,进行爆破作业服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从事爆破作业服务的范围为甲方采矿权许可证的范围,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范围,不包括为甲方的爆破工程设计、监理等其他服务项目。
三、甲方委托乙方从事爆破作业服务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为甲方从事爆破作业服务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爆破作业服务的报酬按爆破作业使用民爆物品用量计算,乳化炸药1200元/吨,每枚雷0.20元/枚,系统办证服务费300元/次。服务费用采取单次结算并付款完毕进行服务。服务费用不包含爆炸物品的价格,
爆炸物品的款项另行计算,结合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原则上是随行就市。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申请由乙方负责,乙方管理、保管、发放使用,服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如实登记领取、发放,其品种、数量、编号均不得出现任何差错。
五、每次爆破作业任务完成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入库,签字确认入库的品种数量。
六、爆破作业服务期间,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在安全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安全区域;爆破作业服务结束后,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及时检查,并排除哑炮及时销毁。
七、甲方应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缴纳税、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从事爆破作业服务而导致误工或者爆破作业服务不顺畅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遇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如有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住所: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