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药使用规则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一、用药管理1.渔药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2.用药前应了解药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副作用等。
3.用药时应根据病情和药品选择合适的给药途径和剂量。
4.渔药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用药限制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药,如氯霉素、氟喹诺酮类等。
2.限制使用抗寄生虫类渔药,如硫酸铜等。
3.严禁将人用药品用于水生动物。
4.对于进口药品的使用,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三、用药规定1.对于绿色食品渔药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渔药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不得对水生动物产生负面影响。
3.用药后应及时观察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和产品质量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4.对于残留超标的渔药,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产品安全。
四、用药操作1.用药时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2.应根据水生动物的生长阶段、季节、天气等因素合理安排用药量和给药时间。
3.在给药时应注意观察水生动物的反应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4.给药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用药工具和废弃药品,防止对环境产生污染。
五、用药监督1.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应建立渔药使用档案,记录药品使用情况。
2.相关部门应对绿色食品渔药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用药安全。
3.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保障消费者权益。
六、用药记录1.每次使用渔药时,应做好详细记录,包括药品名称、使用量、使用时间等信息。
2.对于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和产品质量等情况也应做好记录。
3.记录应妥善保存,以便日后查询和分析。
4.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处理。
5.七、紧急措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止用药、增加换水次数、使用增氧机等措施缓解病情。
同时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处理工作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准则规定使用渔药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以保证绿色食品生产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九、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我部门所有。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渔药是指用于捕捞和养殖中的鱼类、虾蟹等水生动物的药物。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主要是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合理使用渔药,减少对水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
以下是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的相关内容。
一、常用渔药休药期休药期是指在渔药使用后,为了让残留物降解和排出体外,禁止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捕捞或食用的期限。
常见的渔药休药期如下:1.氧化氢:休药期为3天;2.苏打粉:休药期为7天;3.硫酸铜:休药期为10天;4.聚维酮碘:休药期为15天;5.驱虫脒:休药期为21天。
渔药的休药期根据具体使用的渔药种类、水体环境和水生生物的耐药性等因素而异,因此在使用渔药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该渔药的休药期,并在休药期内禁止捕捞或食用。
二、渔药使用准则1.合法使用:选择合法注册的渔药,严格按照规定用量和方法使用,不随意超量使用或频繁使用渔药。
2.安全使用:使用渔药时,要注意个体防护,穿戴好防护服、手套、口罩等,并避免接触皮肤和口腔。
3.监测与记录:定期对水体和水生生物进行监测,记录渔药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使用策略。
4.防止药害:使用渔药前,应事先了解渔药对非目标物种的影响,避免对其他水生生物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合理用量:按照使用说明准确计量渔药,避免过多或过少使用,以免造成渔药残留过高或使用效果不佳。
三、渔药禁用为了保护水生生物和环境的健康,一些有毒性或具有潜在危害的渔药被严格禁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禁用渔药:1.有机砷类:如酮呋喃和酮呋灵等,由于其毒性较高,容易在水中积累并对水生生物造成危害,已经被禁止使用。
2.毒鱼藤:毒鱼藤含有长效性的毒素,对水生生物有严重的毒害作用,因此被禁止使用。
3.氰化物:氰化物对水生生物的毒性较强,易于累积,且难以完全降解,因此被禁止使用。
4.非法使用药物:使用未经注册的渔药或禁用的渔药,都是违法行为,应严加禁止。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渔药是一种广泛应用于水产品养殖过程中的药物,在有效防治各种疾病、寄生虫和其他有害生物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其使用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准则和禁用规定。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用渔药的休药期、使用准则和禁用规定。
常用渔药的休药期是指在使用渔药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待药物成分完全分解、降解或排出生物体内,才能安全收获和消费养殖水产品。
休药期的长短取决于渔药的性质、剂型、用药途径、养殖物种等因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休药期可分为体内消失期和体外脱药期。
体内消失期是指渔药进入养殖生物体内后,经过一定的代谢和消化等过程,使药物成分完全分解、降解或排出体外的时间。
常见的体内消失期一般为2-4倍半衰期,半衰期是指药物从初始浓度降低到一半所需的时间。
不同的药物和养殖物种,其半衰期会有所差异。
体外脱药期是指渔药从水体中完全转移到沉淀物或其他介质中的时间。
这一过程的时间取决于渔药的分布系数、附着性和沉淀能力等因素。
体外脱药期的长短对于保护环境和水产品质量也具有重要意义。
使用渔药时需要遵循以下准则:1.确定病害种类:在使用渔药前,首先需要明确病害的种类和严重程度。
不同的病害可能需要使用不同类型的渔药,因此准确诊断疾病对于正确使用渔药至关重要。
2.选择合适的药物:根据病害类型和养殖物种,选择适合的渔药。
不同的渔药对于不同的病原体和寄生虫有着不同的杀灭效果,因此正确选择渔药十分重要。
3.控制使用剂量:在使用渔药时要遵循使用说明,控制使用剂量。
过高的剂量可能对水生生物造成损害,过低的剂量又可能无法达到理想的防治效果。
4.避免频繁使用:频繁使用同一种渔药可能导致病原体和寄生虫对药物产生抗药性,降低渔药的效果。
因此,应合理安排使用渔药的时间,并与其他防治措施结合使用。
此外,还需要注意一些禁用规定:1.对禁用物质的严格控制:一些有毒物质,如罂粟壳、黄麻碱等,严禁在水产养殖中使用。
这些物质可能对水生生物产生严重的毒性影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池塘养鱼高产养殖大全第九节渔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池塘养鱼高产养殖大全第九节渔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一、渔药使用原则1、无公害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中对病、虫、敌害生物的防治,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强调“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2、渔药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3、推广健康养殖技术,改善养殖水体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地混养和密养,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提倡生态综合防治和使用生物制剂、中草药对病虫害进行防治;4、严禁使用对水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体泼洒抗生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成分。
外用泼洒药及内服药具体用法及用量应符合水产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的规定。
二、药物选择选用渔药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础,选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
渔药的功能很多,对于养殖生产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预防疾病,治疗疾病,消灭、控制敌害和改善环境等。
目前常用于防治细菌、病毒性水产养殖动物疾病和改善水域环境的全池泼洒渔药有氧化钙(生石灰)、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二氧化氯、二溴海因、四烷基季胺盐络合碘等;常用杀灭和控制寄生虫性原虫病的渔药有氯化钠(食盐)、硫酸铜、硫酸亚铁、高锰酸钾、敌百虫等,这些渔药常用于浸浴机体、挂篓和全池泼洒;常用内服药有土霉素、红霉素、诺氟沙星、磺胺嘧啶和磺胺甲噁唑等。
中草药有大蒜、大蒜素粉、大黄、黄茶、黄柏、五倍子、空心莲和苦参等,可以用中草药浸液全池泼洒和拌饵内服。
三、鱼塘施药错误做法1、饥饿时施药。
药被鱼当饵料吞进肚中,不但不能治病,还会带来严重后果;2、药没溶解。
药物有的是块状,有的是颗粒状,冷水难溶化,渔民只图简单,洒入水中了事,药物没分解,不能发挥作用;3、混合用药。
渔药的管理和规范使用
一、渔药的定义、分类及特点1.定义渔药是“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的一切物质。
2.分类目前大多以其使用目的进行分类。
大体可分9大类:⑴环境改良剂以改良养殖水域环境为目的所使用的药物,包括底质改良剂、水改良剂和生态条件改良剂。
⑵消毒剂以杀灭水体中的微生物(包括原生动物)为目的所使用的药物。
包括氧化剂、双链季铵盐、有机碘等。
⑶抗微生物药指通过内服、浸浴或注射,杀灭或抑制体内微生物繁殖、生长的药物。
包括抗病毒药、抗细菌药、抗真菌药等。
⑷抗寄生虫药指通过药浴或内服,杀死或驱除体外或体内寄生虫的药物以及杀灭水体中有害无脊椎动物的药物。
包括抗原虫药、抗蠕虫药和抗甲壳动物药等。
⑸生物制品通过物理、化学手段或生物技术制成微生物及其相应产品的药剂,通常有特异性的作用。
包括疫苗、免疫血清等。
广义的生物制品还包括微生态制剂。
⑹微生态制剂是一类活的微生物制剂,具有改善机体微生态平衡的作用。
主要是细菌或真菌,对动物有益,可改善动物的代谢,无致病性,对致病微生物并有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从而达到预防疾病的目的。
微生态制剂除活的细菌等外,一般还包括促进这些微生物生长的物质,称为益生元(Prebiotics),如寡糖。
活的微生物制成的微生态制剂则称为益生菌(Probiotics)。
⑺中草药指为防治水产动植物疾病或养殖对象保健为目的而使用的药用植物,经加工或未经加工,也包括少量动物及矿物。
⑻其它包括抗氧化剂、麻醉剂、防霉剂、增效剂等药物。
3.特性药物按照其应用的范围一般分为三大类,即人用药物、兽药及农药。
渔药是与渔业生产及水生生物如观赏鱼类有关的药物,又称水产药,可另列一类。
尽管在多数情况下渔药被包括在兽药之内,但是渔药有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应用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易受环境因素影响两方面。
其应用对象主要是水生动物,其次是水生植物以及水环境。
用于水生动物的药物与兽药以及人用药物的关系较密切,而用于水生植物的药物则多与农药有关。
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
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随着渔业的快速发展,为了增加养殖效益、防治疾病,渔民们经常使用各种渔用药物。
药物使用不当可能会导致鱼类死亡、水体污染,甚至会威胁到人类的健康。
在使用渔用药物时,需要注意以下10条使用方法。
1.药物选择选择合适的药物对于防治疾病十分重要。
使用药物前需要明确鱼类患上的疾病类型,并选择针对性治疗的药物。
还需要注意药物是否合法、有效,使用过程中是否会对水体产生影响等。
2.药物剂量药物剂量的不同可能会影响到治疗效果和副作用的产生。
在使用药物时,需要按照说明书进行使用,并注意不可随意改变剂量,否则可能会产生过量或过少的风险,对鱼类造成伤害。
3.药物配合在选择药物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药物的配合使用。
对于一些复杂的疾病,需要使用多种药物联合治疗,这需要根据药物的化学性质、治疗效果、不良反应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4.药物选择时间在渔用药物中,不同的药物使用时间也存在差异。
一些药物可以在鱼类感染病菌的早期使用,而一些药物则必须在病情加重后使用。
药物使用时间的选择也需要考虑具体情况。
5.水体环境条件药物使用的环境条件也十分重要。
在使用药物前需要考虑水体温度、PH值、硬度等因素,选择适合的药物及剂量使用,这样能更好地防治疾病,并减少药物的浪费。
6.药物喂食方式不同类型的药物喂食方式也不同,在使用药物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药物喂食方式。
一些药物可以加入鱼饵中喂食,而另一些药物则需要溶解在水中直接喂食。
7.药物停药在使用药物时,若鱼类病情得到有效控制,需要适时停药,并进行后续观察,以防病情反复。
在使用药物后应保持水体清洁,减少药物积留,以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8.药物存储药物的存储条件也需要特别注意。
应将药物存放在密封、阴凉、干燥的地方,避免阳光照射,防止药物因光照、湿度等因素而降低药效,甚至造成污染。
9.药物检测在使用药物前,需要进行药物残留检测,避免残留过量造成人类健康的威胁。
在药物使用过程中,也需要随时检测药物的残留情况,以保证水体质量安全。
渔药使用规则
渔药使用规则渔药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尽量减少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和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等行为的发生;水产饲料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禁用的渔药:地虫硫磷(大风雷)、六六六、林丹(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化莰烯)、滴滴涕、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呋喃丹(克百威、大扶农)、杀虫脒(克死螨)、双甲脒(二甲苯胺脒)、氟氯氰菊酯(百树菊酯、百树得)、氟氰戊菊酯(保好江乌、氟氰菊酯)、五氯酚钠、孔雀石绿(碱性绿、盐基块绿、孔雀绿)、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磺胺噻唑(消治龙)、磺胺脒(磺胺胍)、呋喃西林(呋喃新)、呋喃唑酮(痢特灵)、呋喃那斯(P-138)、氯霉素(包括其盐、酯及制剂)、杆菌肽锌(枯草菌肽)、泰乐菌素、阿伏帕星、喹乙醇(喹酰胺醇羟乙喹氧)、速达肥(苯硫哒唑氨甲基甲酯)、已烯雌酚(乙烯雌酚、人造求偶素,包括雌二醇等其他类似合成等雌性激素)、甲基睾丸酮(甲睾酮、甲基睾酮,包括丙酸睾丸素、去氢甲睾酮以及同化物等雄性激素)。
使用渔药,在收获季节前要遵守休药期的规定,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如漂白粉休药期≥5天,三氯异氰尿酸休药期≥10天,土霉素休药期(鳗鲡)≥5天、(鲶鱼)≥21天,新诺明、新明磺休药期≥30天,氟苯尼考休药期(鳗鲡)≥7天,二氯异氰尿酸钠≥10天,二氧化氯≥10天。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1、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推行健康养殖,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
2、养殖品种患病必须治疗时,药物的使用应符合NY5071——2002的规定要求。
3、使用药物后,要注意观察,如发现异常反应,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损失。
4、所用渔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所用渔药的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5、禁止使用人用药物。
6、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生产的兽药。
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淘汰的渔药。
7、药物购回后,保管员应对其进行验收(包括厂家、批准文号、有效期、是否是禁用药等),合格者登记入库;不合格者上报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禁止入库。
8、实施处方管理制度,技术员根据具体情况,按疗程用药,杜绝药物的滥用和浪费。
9、养殖后期,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根据所用药执行休药期(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应少于20天。
)
10、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养殖池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份)、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康复情况等。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渔药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概述第一条渔药使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水产养殖环境,合理使用渔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渔药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水产品养殖场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渔药使用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规范渔药使用程序,强化对渔药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渔药的合法合规使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健康的风险。
第二章渔药的选择与采购第四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品种和疾病情况,选择适当的渔药,并保证采购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五条渔药的采购应有相应的合同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渔药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号、剂型、规格、生产许可证号等。
第六条渔药的使用应与养殖业务紧密结合,避免过度使用或滥用渔药。
第七条渔药的采购原则:优先选择绿色环保、低毒无残留的渔药产品,避免使用高毒药物,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章渔药的存储与使用第八条渔药必须存放在专门的储存设施中,禁止与饲料、餐具等物品混放,并保证存放环境干燥通风、温度适宜。
第九条渔药存放设施应设有标签,标明渔药名称、批号、保质期、存放日期等信息,防止混淆使用。
第十条渔药的使用应根据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和病情等因素作合理的配比和用药计划。
第十一条渔药使用前应认真阅读药品说明书,遵循使用方法和用药剂量,禁止私自增减用药量。
第十二条渔药使用时应佩戴防护手套、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避免直接接触渔药。
第十三条使用结束后,养殖场应及时清理残余渔药,并将渔药残余物进行正确处理,防止对环境和水产品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章渔药使用的记录与报告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建立渔药使用记录,记录渔药的名称、规格、使用剂量、使用时间、使用对象和使用效果等。
第十五条渔药使用记录应及时更新,并保留至少一年。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及时向养殖主管部门报告渔药使用情况,必要时提供使用记录和相关证明。
第五章渔药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养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殖场的渔药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养殖场合法、合规使用渔药。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生产中的渔药使用行为,维护渔业资源和水产品品质安全,保障渔业生产和消费者的健康,根据《水产养殖渔药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在渔业生产中使用渔药的管理。
第三条渔药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环保”的原则,严格按照渔药使用规范使用,确保渔药使用的合法、安全和有效,保护水产资源和水环境。
第四条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生产中渔药使用的检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用药行为,维护水产品品质和养殖环境。
第五条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执法部门合作,建立渔业生产中渔药使用的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用药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二章渔药使用管理第六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在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兽医、水产兽医指导下,严格按照批准的渔药使用范围和标准使用渔药,保障渔药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七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渔药购进、使用、销售、库存等相关制度,确保渔药的来源合法,使用符合规定。
第八条每个水产养殖场应当建立渔药使用档案,记录渔药的购进、使用情况、使用人员和使用方法等,做到有据可查。
第九条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产养殖企业的渔药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确保渔药使用的安全和合规。
第三章渔药使用风险防控第十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对渔药使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防控,建立风险防控台账,明确风险责任人和防控措施。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增强员工对渔药使用的安全意识,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对渔药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进行渔药残留检测,确保水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渔药残留限量。
第十三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渔药使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机制,对渔药使用事件及时报告、处置,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渔药使用违规行为。
常用渔药有哪几种使用方法
常用渔药有哪几种使用方法常用渔药主要有下列几种使用方法:(1)全池泼洒法。
又叫遍洒法,是最常用一种防治疾病方法。
要注意的是泼洒药物时要正确丈量水体;要全池均匀泼洒,不易溶解的药物应充分溶解后再泼;为了达到均匀的目的,应从上风处开始逐步向下风处泼,这样虽开始泼药较浓,由于风力关系,药液很快在池中达到均匀;遍洒药物一般在下午进行,因这时水温较高,会得到较好的防治效果;鱼在浮头时或浮头刚消失时,不应该遍酒药物,否则易引起鱼大批死亡;遍洒药物的同时不要喂饲料,应先喂食,后泼药;泼酒药物后,需动网时,宜隔1-2天进行。
(2)口服法。
又叫投喂法,亦是常用的一种方法。
一般将药物与饲料拌和投喂,亦有将药物与饲料拌和制成人工颗粒饲料投喂。
病重的水产动物已不吃食,此法已起不到治疗作用,但对未生病和病轻的水产动物,却能达到预防和治疗的目的。
计算用药量时,不能单以生病的品种来计算,应将所有能吃食的品种都计算在内。
投喂内服药时,喂药前最好停食1天,l天的喂饲量要正好给养殖对象吃完,不要有剩余。
(3)浸洗法。
又叫药浴法。
是将水产动物集中在较小的容器或水体内,配制较高浓度的药液,在较短的时间内强制给药,以杀死其体表的病原。
此法要注意的是,浸洗水产动物时,浸洗的合适时间应视水温、浸洗对象的忍耐度等灵活掌握。
另外,浸洗的程序应该是先配药液,后放浸洗对象,切不可先将浸洗对象放入容器内,然后再配药液。
(4)涂擦法。
又叫涂抹法。
适用于皮肤溃疡及局部感染或外伤,是直接将药物涂在水产动物体表的一种方法。
由于水产动物是生活在水中,因此用于涂擦法的药剂应具有足够的粘附力,能较牢固地附着于水产动物体表,在水中溶解缓慢,效果要快。
能短时间离水生活的水产动物,用药涂擦后,应离水搁置一段时间,保障药剂可以充分发挥防治作用。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渔用药物的使用,实质上是关乎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到我们的食物安全和水环境卫生等,因此,要遵守一定的使用原则,有助于确保我们每一位能够享受安全健康的水产品。
首先,渔用药物应仅用于治疗确诊的疾病,并配以合理的疗程。
不要采取对每种水产具有统一药剂量的治疗方法,应根据疾病的性质和特征,选择适宜的药剂量。
其次,渔用药物应根据水产品的性质,分类使用,在必要的时候,为治疗不同类型的水产品,采用专门的抗生素类药物,以防止抗生素之间的相互作用,避免不同药物在同一品种水产个体上的交叉污染。
再次,渔用药物应执行药效维持疗程,使病毒和细菌在水环境中的毒力下降,从而减少对水环境和其他动物的污染。
应在给药结束后,提前一定时间进行维持疗程,以防止病原体复苏。
此外,要选择国家规定的有关渔用药物,尽量采用禽类膳食剂,它具有稳定性,能够延缓药物排放到水中的速度,有助于提高水体污染的阈值;同时,还要特别注意新药的应用,尽可能采用和执行现行的安全操作规范。
最后,不要有心让更多的渔民靠使用渔用药物获得更大的利润。
要加强对渔用药物的监管,确保其使用规范,减少对我们食用水产品的污染,才能保护我们身体健康。
鱼药使用准则范文
鱼药使用准则范文鱼药使用准则是指在养殖过程中,合理、科学地使用药物来防治鱼类疾病的指导原则。
遵循鱼药使用准则可以帮助养殖者正确选择和使用药物,减少药物滥用的风险,保证鱼类健康和水产品质量的安全。
下面是一些鱼药使用准则的基本要点。
1.定期养殖环境监测:在养殖过程中,要定期检测水质、鱼类的生长情况以及疾病发生的情况。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使用药物的需要。
2.使用合法注册的药物:在使用鱼药之前,要确保该药物已经经过相关机构的注册和批准,并且获得了合法的销售许可。
使用未注册或非法的药物可能会给鱼类和食品安全带来风险。
3.了解药物的适应症和使用方法:使用药物之前,要详细了解该药物的适应症、使用方法以及剂量等信息。
只有在确认药物适合治疗当前疾病,并且使用方法正确,才能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
4.严格按照药物的使用说明和推荐剂量使用:使用药物时,要严格按照药物的使用说明和推荐剂量进行使用。
过量使用药物可能会导致药物残留、抗药性产生等问题。
5.停药期和安全期的遵守:在使用药物后,要遵守药物的停药期和安全期。
停药期是指在使用药物后,要等待一定时间,确保药物残留浓度降低到安全范围之内,再将鱼类投入到生产环境中。
安全期是指在使用药物后,要等待一定时间,让药物完全代谢和清除,保证在收获时没有药物残留。
6.记录药物的使用情况:在使用药物时,要详细记录药物的名称、使用剂量、使用时间、使用方式等信息,并保留相关的购药票据和药物包装说明。
这些记录可以帮助养殖者了解药物的使用情况,并在需要时提供证据。
7.留样:在使用药物后,要留取一定量的样品,并妥善保存。
这样可以在需要时对样品进行检测,判断是否存在药物残留等问题。
8.定期检测鱼类的抗药性情况:定期检测鱼类的抗药性情况,可以了解鱼类对特定药物的敏感性,并及时调整使用的药物或治疗方案。
总之,鱼药使用准则是保证养殖过程中合理、科学使用药物的指导原则。
养殖者要通过定期环境监测、使用合法注册的药物、了解药物的适应症和使用方法、按照推荐剂量使用药物、遵守停药期和安全期、记录药物使用情况、留样以及定期检测鱼类的抗药性情况等措施,来减少药物滥用的风险,保障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鱼药的用法鱼药如何使用
鱼药的用法鱼药如何使用鱼药为提高增养殖渔业产量,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而鱼药要怎么使用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鱼药的用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鱼药的用法1、准确诊断鱼病、对症用药对症用药是提高药物治疗效果的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尤其是对一些易混肴的鱼病要认真查清病因,对症用药才能起到药到病除的效果。
2、准确丈量水体、计算出准确的用药量用药量不足,达不到治疗的预期效果或者根本无效;如果用药过量,则可能会引起鱼类中毒,加重鱼类的病情,形成药害,因此准确用药是十分重要的。
内服药物的剂量应根据在池吃食鱼的总重量进行计算或者根据日投饲量进行计算,3、搞清楚不同鱼类对不同药物的敏感性为避免药害的形成,用药前首先要搞清楚各种鱼类对药物的敏感性,如乌鳢对硫酸亚铁较为敏感、无鳞鱼类对敌百虫较为敏感,如果使用这些药物,不仅治不好鱼病反而会使养殖对象中毒造成死亡。
4、注意药物之间的联合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混合使用时,可能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即:拮抗作用,使药效互相抵消而降低效果;协同作用,使药物相互反应而增强药效。
所以,在用药时不能随意的混用药物,若确实需要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相互混用,最好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5、全池泼洒药物时最好先喂食后泼药因为药物泼洒后鱼类的食欲会下降;此外,最好是在晴天上午酌9~10点或下午4~5点时用药,避免中午阳光直射时用药。
因为气温越高,药物挥发就越快,药效持续的时间就越短;阴雨天不宜用药(一些可以释放出氧气的药物除外),因为阴雨天光照太差,用药后容易导致鱼池缺氧。
6、全池泼洒药物时一定要均匀对一些难溶有残渣的药物(如:漂白粉)一定要过滤掉残渣,以免残渣入池被鱼类误食而中毒形成药害。
7、全池泼洒药物时应从上风处开始逐渐向下风处泼洒,并且人要站在上风处这样做可借助风力的作用使药液很快在池水中分布均匀,同时又注意到了用药人的安全。
8、不定期的更换药物的品种长期使用同一种药物治疗鱼病,开始效果会很好,但是时间长了以后药效往往会减弱,这是因为病原体对药物产生了抵抗力,即耐药性。
水产渔药规章制度范本
水产渔药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产养殖过程中的渔药使用,保障水产资源的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产养殖中涉及的渔药指水体、池塘、鱼塘等水域养殖过程中使用的杀菌、杀虫、杀藻等药剂。
第四条渔药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渔药种类和使用标准,不得超标使用。
第五条渔药的使用必须符合操作规程,不得滥用、乱用渔药。
第六条渔药的使用必须符合养殖水质要求,不得污染水体。
第七条渔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不得擅自使用渔药。
第八条渔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接受检测和监管,确保渔药使用合规。
第九条渔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护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章渔药的种类和使用第十条渔药分为杀菌、杀虫、杀藻等不同种类,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具体需要选择合适的渔药。
第十一条渔药的使用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渔药的使用必须注意用量,不得超标使用。
第十三条渔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清理存放渔药的场所,防止渔药变质。
第十四条渔药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量、使用目的等信息。
第十五条渔药使用完毕后必须正确处理残留渔药,不得直接排放到水体中。
第十六条渔药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对养殖水体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第三章渔药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渔药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渔药的审批、登记、监测等工作。
第十八条渔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得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渔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渔药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渔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渔药管理工作,确保使用合规。
第二十一条渔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渔药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渔药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无公害渔药使用准则
如氯化钙、碳酸钙等,用于补充矿物质缺乏。
饲料添加剂
营养性添加剂
如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等,用于补充饲料中营养成分不 足。
非营养性添加剂
如抗生素、驱虫剂、抗氧化剂等,用于预防疾病、促进生长 、防止氧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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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渔药的安全使用
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确保使用无公害渔药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
了解并遵守农业农村部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无公 害渔药的认证、生产、流通、使用等规定。
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
在使用无公害渔药前,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确保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评估内容包括药物的毒性、残留量、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等。
合理使用和轮换使用药物
根据药物的特性、作用机制、使用 对象、使用剂量等合理使用药物。
THANKS
抗生素
如青霉素、红霉素、庆大霉素等,用于治疗细菌 感染。
合成抗菌药
如磺胺类、喹诺酮类,用于治疗特定细菌感染。
抗真菌药
如两性霉素B、氟康唑等,用于治疗真菌感染。
杀虫驱虫药
抗蠕虫药
如阿苯达唑、吡喹酮等,用于 治疗蠕虫感染。
抗吸虫药
如吡咯萘胺、硝硫氰醚等,用于 治疗吸虫感染。
抗血吸虫药
如吡喹酮、硝硫氰醚等,用于治疗 血吸虫感染。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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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渔药的残留和监控
残留监控的目的和要求
确保食品安全
为了确保消费者食用到安全、无公害的鱼类产品,对渔药的残 留监控是必要的。
符合法规要求
各国对渔药残留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不同种类、使用剂量、残 留限量等制定了标准。
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对渔药残留的监控,降低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水生 生物的生态平衡。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为规范我镇渔药使用安全,提高稻鱼品质和质量安全,降低药物对环境的污染,增强稻渔产量和提高种养户收入,特制定本准则。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使用方法与禁用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中的管理及病害防治中的渔药使用。
2 渔用药物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所使用的一切物质。
2休药期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3 渔药使用基本原则3.1 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中对病害的防治,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强调“以防为主、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
3.2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3.3 在水产动物病害防治中,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渔药,建议使用生物渔药、生物制品。
3.4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3.5 食用鱼上市前,应有休药期。
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必须符合NY 5070(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
3.6 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 507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4 常用渔药4.1 水产增养殖中常用的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表1渔用药物使用方法5 禁用渔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禁用渔药见表2。
表2 禁用渔药。
鱼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对鱼药使用的管理,确保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水产资源和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三、鱼药的定义1. 鱼药是指用于预防和治疗鱼类疾病、促进生长、提高抗病力或改善水质的药物。
2. 鱼药按其药物性质和用途可分为抗生素、抗菌素、抗寄生虫药、抗真菌药、维生素、生长激素等。
四、鱼药的管理1. 鱼药的购买(1)单位和个人购买鱼药应在药品经营企业或合法药品销售机构购买,并保存购药票据。
(2)购买鱼药时应根据养殖环境、鱼种、疾病类型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鱼药,并按照药品说明书的使用方法和用量使用。
2. 鱼药的储存(1)储存鱼药的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阴凉的环境,远离光线和高温。
(2)储存鱼药的容器应密封,标明药品名称、有效期、生产批号等信息。
3. 鱼药的使用(1)在使用鱼药前,应先测定水质和病原体,确诊疾病类型。
(2)按照药品说明书的用法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连续使用,不得擅自增减用量或更换药品。
(3)在使用鱼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鱼类的反应,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药或就医。
4. 鱼药的废弃处理(1)废弃的鱼药应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处理,不得随意倒入水体或土壤中。
(2)废弃的鱼药包装物应分类投放,不得随意丢弃或焚烧。
1. 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鱼药后,应把药品名称、购买日期、使用日期、用量、疗效、剩余量等相关信息填写在鱼药使用登记表中并保存备查。
2. 鱼药使用登记表应定期整理,保存备查,接受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管理责任1. 负责人应对单位和个人在鱼药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负责,保证鱼药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鱼药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七、处罚规定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水产养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涉及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进行补充规定。
水产渔药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水产渔药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产渔药的生产和使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和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水产渔药指的是用于渔业生产中预防或治疗渔业疾病、增进养殖水产品生长发育的药物或物质。
第三条水产渔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水产渔药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并符合生产管理规范。
第五条水产渔药的销售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销售许可证,并在销售过程中保证产品质量。
第六条水产渔药的使用单位必须合法使用水产渔药,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确保安全有效。
第七条水产渔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贯彻绿色环保理念,避免对水环境和水产品造成污染。
第八条水产渔药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第二章水产渔药的分类和标准第九条水产渔药根据用途和成分可分为预防性水产渔药、治疗性水产渔药和增长促进水产渔药。
第十条水产渔药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包括药物成分含量、有害物质残留限量等方面。
第十一条水产渔药的包装应当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有效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十二条水产渔药的包装应当密封完好,防潮防晒,符合药品保质期要求。
第三章水产渔药的生产管理第十三条水产渔药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十四条水产渔药的原料采购必须经过严格检验,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水产渔药的生产企业须对生产设备、生产环境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生产条件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水产渔药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系统,能够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和追踪。
第十七条水产渔药的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技术培训,提升员工生产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水产渔药的销售管理第十八条水产渔药的销售企业应当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严格控制有害物质残留。
第十九条水产渔药的销售企业不得销售过期或变质产品,不得随意更改产品标签和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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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使用规则
渔药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尽量减少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和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等行为的发生;水产饲料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禁用的渔药:地虫硫磷(大风雷)、六六六、林丹(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化莰烯)、滴滴涕、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呋喃丹(克百威、大扶农)、杀虫脒(克死螨)、双甲脒(二甲苯胺脒)、氟氯氰菊酯(百树菊酯、百树得)、氟氰戊菊酯(保好江乌、氟氰菊酯)、五氯酚钠、孔雀石绿(碱性绿、盐基块绿、孔雀绿)、锥虫胂胺、酒石酸锑钾、磺胺噻唑(消治龙)、磺胺脒(磺胺胍)、呋喃西林(呋喃新)、呋喃唑酮(痢特灵)、呋喃那斯(P-138)、氯霉素(包括其盐、酯及制剂)、杆菌肽锌(枯草菌肽)、泰乐菌素、阿伏帕星、喹乙醇(喹酰胺醇羟乙喹氧)、速达肥(苯硫哒唑氨甲基甲酯)、已烯雌酚(乙烯雌酚、人造求偶素,包括雌二醇
等其他类似合成等雌性激素)、甲基睾丸酮(甲睾酮、甲基睾酮,包括丙酸睾丸素、去氢甲睾酮以及同化物等雄性激素)。
使用渔药,在收获季节前要遵守休药期的规定,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如漂白粉休药期≥5天,三氯异氰尿酸休药期≥10天,土霉素休药期(鳗鲡)≥5天、(鲶鱼)≥21天,新诺明、新明磺休药期≥30天,氟苯尼考休药期(鳗鲡)≥7天,二氯异氰尿酸钠≥10天,二氧化氯≥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