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法律法规大全(工商管理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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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经营范围管理规定(3篇)

工商经营范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商经营范围管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保障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管理。

第三条工商经营范围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二)公开透明,便于监督;(三)便民高效,优化服务;(四)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登记、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地登记经营范围,不得擅自变更、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经营范围。

第二章经营范围登记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范围应当与市场主体的主营业务相一致;(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三)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规范,不得使用模糊、笼统的表述;(四)经营范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

第七条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一)书面申请;(二)电子申请;(三)其他方式。

第八条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经营范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经营范围申请书;(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经营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第十条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后,应当在营业执照上予以公示。

第三章经营范围变更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与市场主体的主营业务相一致;(二)变更后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三)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明确、具体、规范;(四)变更后的经营范围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商管理制度条例

工商管理制度条例

工商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管理的活动,完善制度,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商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户、合作社等。

第三条工商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商业登记、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

第四条工商管理部门是负责落实本制度的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五条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做好自律管理工作,推动诚实守信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扶持和引导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民营经济的繁荣。

第八条工商管理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商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十条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第二章商业登记第十一条商业登记是指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认定和登记注册,是商业活动的基础。

第十二条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设立商业登记机构,便民办事,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商业登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

第十四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审批、办理商业登记,依法发布登记结果并告知企业。

第十五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商业登记信息核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变更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信息的公开公示进行监督,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商业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的信息交流,确保商业登记信息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登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对商业登记违法违规情况,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公开处罚结果。

工商行政管理法

工商行政管理法

工商行政管理法重点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法的概念和特征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沿革及其启示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法的体系完善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法的展望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组织制度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性质、地位和职责第一节工商行政管理法的概念、特征和沿革一、工商行政管理法的概念工商行政管理法是指确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地位和职权,调整特定工商管理关系的法。

1、工商行政管理法要对工商管理机关的地位、职权、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规定。

2、工商行政管理法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进行规范。

3、工商行政管理法只是调整工商管理关系的诸多法律的一种。

二、工商行政管理法的特征工商行政管理法属于公共管理法。

工商行政管理法调整的不是经济的宏观协调关系,而是企事业单位、家庭、个人内部经济事务中被外部化,从而具有公共经济管理性质的经济监管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法调整的是外在于再生产过程但与之紧密相关的经济监管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法集公私法因素于一体。

工商行政管理法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于一体。

三、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沿革(一)我国工商管理制度的沿革中国工商管理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从春秋战国时期起到明朝以前,官府对商人和手工业者分别采取市籍和匠籍制度。

明清统治者建立编审铺户的制度。

我国近代工商管理制度始于清末颁布《公司律》,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和解放区政府都进行了工商管理的立法和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登记制度,1953-1956年主要任务是促进社会主义改造,后一度陷于停滞。

1978年后恢复了企业登记工作,并逐步得到健全发展。

三、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沿革(二)西方工商管理制度的沿革西方工商管理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中世纪工商管理制度是商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现代工商管理制度的发端以主权观念和世俗国家的兴起以及中世纪行会的衰落为背景。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生活中日益扮演积极角色,现代工商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第二节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法的体系一、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法的体系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出发构建的体系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为依据构建的体系按工商行政管立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所构建的体系二、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展望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我国应将商标注册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分离。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指导,鼓励、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章工商登记第五条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置于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市场主体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章市场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经营范围、经营行为、商品质量、商标使用、广告宣传等。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场所、物品,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的登记、变更、注销、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模板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登记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活动。

第三条工商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工商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

第四条工商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下列组织和个人可以申请工商登记:(一)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二)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三)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申请工商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二)有合法的名称;(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工商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公告等环节。

第八条申请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注册资本证明;(四)经营场所证明;(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工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十条工商登记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一条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告登记信息。

第四章营业执照管理第十三条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证明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的凭证。

第十四条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名称;(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三)住所;(四)经营范围;(五)注册资本;(六)登记机关名称;(七)登记日期;(八)发照机关印章。

工商管理规定

工商管理规定

工商管理规定工商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各项规定、制度和要求。

其目的是保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下面是工商管理规定的相关要点。

一、企业注册与登记1.企业注册:按照《公司法》规定,企业应完成注册手续,包括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型,提交申请文件,缴纳注册资金等。

2.工商登记:企业应在注册后,按照《公司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包括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公示等。

二、企业经营行为规定1.市场准入:企业在开展经营前,应遵守相关行业准入规定,包括获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

2.广告宣传:企业进行广告宣传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等。

3.产品质量:企业生产和销售产品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质量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4.合同约定:企业与其他主体间的合同约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价格管理:必要时,国家可以对特定产品或行业实行价格管制,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6.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三、违法行为处理1.处罚措施:对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2.市场排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市场排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

3.投诉举报:企业员工、消费者等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工商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

以上是工商管理规定的一些要点,企业应按照规定履行经营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做好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工商检查权法律规定(3篇)

工商检查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商检查权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这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工商检查权的行使,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工商检查权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商检查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这一规定为工商检查权的行使提供了宪法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是规范市场主体登记和管理的行政法规,其中对工商检查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等内容,其中对工商检查权的行使也进行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对工商检查权的行使进行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对工商检查权的行使进行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了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价格行为规范、价格监督检查等内容,其中对工商检查权的行使进行了规定。

三、工商检查权的行使范围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商检查权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的行使范围主要包括:(1)检查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2)监督市场主体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3)查处非法市场主体登记行为。

2.广告监管工商检查权在广告监管方面的行使范围主要包括:(1)检查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查处虚假广告、违法广告行为;(3)监督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履行广告审查义务。

3.消费者权益保护工商检查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行使范围主要包括:(1)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2)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3)监督经营者履行退货、赔偿等义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6]第26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6]第26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暂行
规定》第九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6]第261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工商[1996]20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除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条例》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和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外,其他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应当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派出机关的名义,并经派出机关授权履行职责。

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从事专项管理业务的派出机构。

此类派出机构也应当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派出机关的名义,并经派出机关授权履行职责。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结束——。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19•【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施行日期】1995.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修改意见》(发布日期:1996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1996年12月17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其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坚持精简、统一、合理分工与内部权力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职权,坚持依法、公正、效率、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执法监督制度,并接受各级人大、人民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

工商管理的规定(3篇)

工商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管理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工商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工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公平竞争,禁止垄断;(三)诚实守信,维护市场秩序;(四)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五)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发展。

第四条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对工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第五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名称;(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合法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核市场主体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证明;(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四)税务登记证;(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注销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三、企业经营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等相关的信息。

工商法律法规知识

工商法律法规知识

工商法律法规知识1、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条件答条件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广告法第三条对广告的基本要求答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形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捋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5、工商部门负责什么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答流通领域6、行政复议的时效答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杂情况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7、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于查封、扣押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8、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包括那些答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9、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答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机关处理。

10、什么是企业年度检验答第三条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工商管理法规

工商管理法规

工商管理法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正本与副本的区别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在实质上是没有区别的。

如果讲区别,那仅仅是外表的形式而已。

在使用方面,正本是“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处,否则你可能因未悬挂执照而受到处罚;副本一般用于外出办理业务用的,比如: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签订合同等等。

如何办理营业执照一、公司的形式:选择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如果你和朋友、家人合伙投资创业,可选择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如果只有你一个人作为股东,则选择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二、注册公司的步骤: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

(30元可以帮你检索5个名字,很多名字重复,所以一般常见的名字就不用试了,免得花冤枉钱)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签订好租房合同后,还要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税率购买,例如你的每年房租是1万元,那就要买10元钱的印花税,贴在房租合同的首页,后面凡是需要用到房租合同的地方,都需要是贴了印花税的合同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

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四条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

工商所的设立,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工商所设所长一人;任务较多的,设副所长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六条工商所的职责包括:(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条工商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前条所列职责范围内予以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中国工商管理条例 全文

中国工商管理条例 全文

中国工商管理条例全文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中国工商管理条例,仅供大家阅读参考!中国工商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七月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八月九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国营工商企业;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第三条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第四条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工商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工商企业统一申请登记;第五条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第六条工商企业只准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市、县境内,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同行业工商企业的名称;第七条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应于建设项目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工商企业建成后,应于投产或者开业前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第八条开办工商企业,不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办理筹建登记,直接申请开业登记;申请开业登记,应于开办企业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第九条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开办工商企业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副本:一开办企业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二县以上计划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外贸企业,联营、合营工商企业,合作社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副本外,还应当提交企业章程;第十条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企业筹建或者开业的申请登记,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核准登记,发给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热照;工商企业凭具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进行筹建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者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第十一条工商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其他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在年终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报告;第十二条工商企业歇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工商企业停产或者停业在一年以上的,视同歇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十三条工商企业合并、分立、转业或者迁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三十日内,分别不同情况,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歇业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工商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交纳登记费;登记费金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工商企业的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应予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工商企业的登记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建立企业登记档案,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工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所管辖地区内的工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工商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表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八条工商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或者撤销其银行帐户、勒令停办或者停业、吊销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热照的处分:一未经登记擅自筹建或者开业的;二违反核定登记事项进行生产经营不接受劝告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三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伪造、涂改、转让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利用营业执照为合法形式从事非法经营的,其非法所得,应予没收;第十九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个体经营户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

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四条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

工商所的设立,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工商所设所长一人;任务较多的,设副所长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六条工商所的职责包括:(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条工商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前条所列职责范围内予以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中国工商管理条例 全文

中国工商管理条例 全文

中国工商管理条例全文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中国工商管理条例,仅供大家阅读参考!中国工商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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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概论(第三版) 21世纪工商管理系列教材
第2节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具有法律效力的实质, 还表现在它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者的制裁效 力。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准则,任何公民和组 织都必须遵守,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法律效力,还表现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的行政执行效力上。 这里,法律效力和行政行为效力是一致的。
第1节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律 关系涉及许多方面,可以按不同的具体法 律关系再进行分类,形成不同的法的部门。 这种由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若干法 的部门构成的,具有相互联系和协调统一 的有机整体,就称之为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体系。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可按一定的标准或原则进行分类。
第1节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按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划分: 基础性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执行性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补充性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自主性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试用性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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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概论(第三版) 21世纪工商管理系列教材
第2节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
按法规调整的法律关系划分: 调整国家在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管理 主体与其它市场主体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工 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调整国家在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相关 管理主体之间在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权方面 法律关系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调整参与市场活动的其它市场主体间法律 关系,并规范其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 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是否具备法律效 力,取决于如下条件: ❖立法主体合法; ❖立法权限合法; ❖形式规范;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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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法律法规大全(工商管理法全文)公司法律法规汇编(2023)目录第一部分综合规定第二部分工商登记第三部分股份募集与上市第四部分公司债券第五部分并购重组第六部分公司管理(一)综合规定(二)股东与股东会(三)董事、监事与公司高管(四)信息披露(五)股权激励第七部分财务、会计(一)财务(二)会计第八部分清算、破产第九部分与企业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国有企业(二)中小企业(三)个人独资企业(四)合伙企业(五)外资企业第十部分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第十一部分典型案例第一部分综合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3年修正)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3年修正)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3年修正)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3年修正)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3年修正)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3〕28号)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第二部分工商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2.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23年施行)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8.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23年施行)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3年施行)10.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23年施行)第三部分股份募集与上市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3年修订)2.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施行)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施行)5.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1996年施行)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2023年)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23年)8.《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2023年施行)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10.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3年施行)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2023年修正)12.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1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5.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16.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7.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8.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9.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2023年施行)21.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2023年施行)22.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第四部分公司债券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2.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23年施行)3.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23年修订)5.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第五部分并购重组与改制(一)并购重组1.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施行)2.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23年施行)3.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2023年施行)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修订)7.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8.《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2023年施行)9.《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023年修订)1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23年施行)1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5.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二)改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修正)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充足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施行)第六部分公司管理(一)综合规定1.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2005年施行)2.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23年施行)3.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3年施行)5.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正)7.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二)股东与股东会1.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3年修订)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董事、监事与公司高管1.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施行)2.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施行)3.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2001年施行)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施行)5.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6.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3年施行)8.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23年施行)9.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修订)(四)信息披露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施行)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2023年施行)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2023年施行)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6.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股权激励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23年施行)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5.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第七部分财务、会计(一)财务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施行)2.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二)会计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3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3年修订)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年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23年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8.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2023年施行)9.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八部分清算、破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23年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3年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3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3年修正)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施行)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23年施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23年施行)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1996年施行)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23〕10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年施行)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3年施行)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法〔2023〕389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3年施行)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23年修正)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第九部分与企业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国有企业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23年施行)3.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10.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二)中小企业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2023年施行)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23年修订)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三)个人独资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施行)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23年施行)(四)合伙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3年修订)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4.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五)外资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3年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施行)4.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3年施行)第十部分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6年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2001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2002年施行)5.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2003年施行)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国企业派驻我国的代表处以代表处名义出具的担保是否有效及外国企业对该担保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施行)(二)刑事责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2005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8号)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3年施行)6.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施行)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23年施行)8.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五十八条、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23年施行)10.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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