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领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完成“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社会领域5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2日附件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标准第三章计划申报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产粮大县方向具体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5.2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我们起草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日。
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5月27日。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内涵】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以下简称资本金注入项目或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表现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适用外延】对以下经营性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并体现国有股权或者国有股份。
(一)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工程;(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三)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四)其他适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决策】资本金注入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还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议。
(一)以既有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既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决议。
(二)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项目法人各方股东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承诺。
(三)在合理确定出资人代表出资比例、保证资本金及时足额用于相关项目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资本金注入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审批资本金注入项目时,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委托评估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并遵循国家有关规定。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中心 项 目” , 以及 以提 高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能 力 为 目标 的 国 家 认 定 企 业 技 术 中心 建 设 项 目 ( 下 简称 “ 术 中 心项 目” 。 ) 以 技 )
( 四) 国家 高 技 术 产 业 技 术 升 级 和 结 构 调 整 项 目 。是 指 以先 进 的技 术 、工 艺 和 设 备 改 造 落 后 的 生产 条 件 为 主 要 内容 . 以 推进 信 息 产 业 、生 物 产 业 、 民用 航 空 航 天 产 业 扩 大 规 模 ,促 进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和 以信 息 化 带 动 工 业 化 ,积 极 发 展 电 子 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令
第4 3号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六 届 五 中 全 会 和 全 国 科 技 大 会 精 神 ,增 强 自主创 新 能 力 ,加 快 发 展 高 技 术 产 业 ,进 一 步规 范 管 理 国
家高技术 产业发展项 目,特 制定 《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 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 经
发展 高技 术 产业 ,进 一 步 规 范管 理 国家 高技 术 产业发 展 项 目, 国家发展 改革 委 近期 发 布 国 家高技 术 产 业发展 项 目管 理暂 行 办法 。在 此 类项 目的 范 围 、组 织 管理 、 申报 及 审核 、资金 管理 、项 目实施 与 管理 、监 督 管理 和 法律 责任 等 方 面做 出全 面规 定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进行有效管理的一套规范性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推动中央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下面就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管理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管理范围包括中央财政的支出项目和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国家重点工程等领域。
这些项目涉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的原则1.合理规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需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
2.公开透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需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3.风险可控:在资金投资中,需要合理评估项目的风险,采取措施确保投资项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效益优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应当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为核心,确保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5.合法合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规范的程序和流程。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的制度体系1.预算编制与执行制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财政预算法的规定,明确资金使用的项目和规模,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2.项目评审与决策制度: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需建立严格的评审与决策制度,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发展需要和财政能力。
3.资金监管与使用制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监管需建立完善的制度,包括资金流向、使用程序、监督检查等内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4.绩效评估与考核制度: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绩效需建立科学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及时调整项目方向,确保项目的效益和质量。
5.风险防范与处理制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需要建立风险防范的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处置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17.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2013年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2月5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具体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二)农业和农村;(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四)重大科技进步;(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 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 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5/3/16 11:3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 以发布,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 年 5 月 14 日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 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 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 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 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 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 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 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 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9 号令)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主任徐绍史2014年1月29日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第四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第五条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第七条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第十二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第十八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第十九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第二十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第二十二条直接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第二十四条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五条直接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从事直接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第二十六条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第二十七条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直接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直接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第二十九条直接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条直接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直接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二条直接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应当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直接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三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八条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或者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直接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第四十条中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制订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4年 第11号
第三 条 企 业 投 资建 设 实 行核 准 制容及编制
项 目单位 应 当向项 目核准 机关报 送项
第 二条
实行 核准 制 的投资 项 目范 围和项 目核
第七条
督。
项 目核 准机关 应 当建立项 目核 准管 理
准机 关 的核 准 权 限 , 由 国 务 院颁 布 的《 政 府 核 准 的 投资 项 目目录》 ( 以下简称 《 核 准 目录》 ) 确定。 前款所 称 项 目核准 机 关 , 是指《 核 准 目录 》 中规 定 具 有项 目核 准 权 限 的行 政 机 关 。《 核 准 目录 》 所 称 国务 院投 资 主 管 部 门是 指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和改 革委员 会 核准 权 限 的项 目, 项 目所 在 地 省级 政
第十九 条
项 目核准机 关应 当在 正式受 理 申报
材 料后 2 0个 工作 日内做 出是 否予 以核 准 的决 定 , 或
向上 级项 目核 准机 关 提 出审 核 意 见 。2 0个 工 作 日
内不 能做 出决定 的 , 经本机关 负 责人批 准 , 可 以延长 l 0个 工作 日, 并 应 当将延 长期 限的 理 由告 知项 目单
项 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 , 都 应 当 出具 加盖 本机 关专用 印章 并注 明 日期 的书 面凭
证 。对 于受理 的 申报材料 , 书 面凭证 应注 明编 号 , 项 目单位 可 以根 据编 号 在 线查 询 、 监督 核 准 过 程 和结
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中直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内涵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二)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三)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四)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二、合理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条件(五)对支持中央本级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安排方式。
(六)对支持地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投资专项的具体情况,对地方可以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提出要求。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有效,防止资金浪费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中央财政投资建设的,用于发挥全国统一战线作用,实现有关节点、域、区域和省区市间的中央计划落实的大型重点项目,以及完成省级任务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的统一战线财政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汇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由提出的单位组织实施,主管机关和参与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全过程。
第五条凡采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式实施建设项目的,需经主管机关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批;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由主管机关报批。
主管机关的报批标准,凡是属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一般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一)项目建设需求符合国家战略发展目标。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项目投资总体经济效益明显高于其社会经济效益。
(三)有能够充分发挥项目带动作用的经济效益分析和财务分析有效支持。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详细规划可行、建设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资源能保证正常发挥其效益的。
第六条各地区各投资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正确使用财政资金,健全施工管理、有效控制质量、有效考核和评价实施成果。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要定期进行绩效评价,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调整实施机制,优化实施机制,提高执行效率。
第八条各级财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形成一套制度体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确保合理介入。
第九条对投资实施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给予处理,并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
第十条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地方财政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本办法规定,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7.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2•【文号】发改投资规〔2021〕252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2月22日附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加强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或获得本专项投资的项目。
各地应当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形成投资良性循环,为促进国内大循环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本专项采用切块方式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工作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08•【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3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5日)废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00五年六月八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11日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21年6月19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前款规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级重点专项规划、国家级区域规划及实施方案,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并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采取资本金注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专项,应当在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明确资本金注入项目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作为各专项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国家资本金,由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
政府出资人代表原则上应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八条政府出资人代表对项目建成后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行使有关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政策措施,鼓励政府出资人代表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所持有的权益不分取或少分取红利,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第十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结果等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十一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以下简称资本金注入项目)原则上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核定投资概算。
国家对简化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下资本金注入项目:(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中央单位项目;(二)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三)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四)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其他项目。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核报国务院批准。
对于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规定权限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手续。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批准情况等,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中央管理企业申请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联合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或附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申报。
地方申请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六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阐述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理由和依据,提出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的初步建议。
拟新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提出项目法人的初步组建方案。
第十八条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资本金注入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既有项目法人情况或新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二)项目资本金比例,出资方及其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以及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额度;(三)政府出资人代表及其权利、义务;(四)政府出资人代表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其拟持有国有股份的意见;(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要求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的比例,依托现有项目法人建设的,应当根据资产评估情况及有关规定,测算国家资本金所占比例;由新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的,按国家资本金在项目资本金总量中所占份额,计算出资比例。
国家资本金折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项目其他股东出资的折算价格。
第二十一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情况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并确需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予以支持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数额及出资比例、出资人代表或确定出资人代表的方式等。
对于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但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确定投资数额、出资比例的,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统筹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具体建设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予以批准。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资本金注入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审批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批初步设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
第二十六条审批资本金注入项目时,原则上应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审批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专业评审。
第二十七条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又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其中,对完成审批手续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项目法人、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等进行相应调整;对完成核准手续的项目,建设地点未变更且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未有较大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参照核准批复文件简化审查内容;对完成备案手续的项目,应当按政府投资项目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资本金注入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又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建设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应当重新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部退出项目资本金的,按照项目性质,办理相应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其中,建设地点未变更且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未有较大变更的,审批或核准机关应当参照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审查内容。
第二十九条资本金注入项目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建设的,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三十条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为不同单位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与政府出资人代表签订股权确认协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到位后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登记等手续。
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为同一单位的,在资金到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审批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时,中央预算内投资在项目资本金总量中所占比例发生变化的,应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内容,重新确定国家资本金的出资比例。
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资本金注入项目进展情况,一次或分次向政府出资人代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资本金注入项目中国家资本金的会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无故拖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式。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手续,依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
第三十五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经批准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政府出资人代表确定部门批准,并告知项目审批部门。
资本金注入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其中,因增加投资概算拟变更运营补贴、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等其他支持事项、合作条件的,应当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资本金注入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单项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如实报送项目的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涉密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登录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备资本金注入项目开工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