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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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3.15

•【分类】其他

正文

锡林郭勒盟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一揽子”纠纷“一站式”解决

——王某与某环保科技公司环保公司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环保科技公司环保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王某以承包方式取得某环保科技公司的经营权。在承包经营期,某环保科技公司登报发表遗失声明,对王某控制公司的财务章、公章、检验检测专用章、法人章声明作废,导致王某无法继续经营。王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环保科技公司以王某到期未给付承包费、违反竞业限制、承包期间存在多项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为由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本案案情复杂,且涉及环保检测业务,专业性较强,同时,该案的审理结果将影响职工就业、企业后期发展、相互返还机器设备,环保检测耗材、经营期间的项目款如何给付等问题。为了快速化解纠纷,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将开庭时间提前,并在查明案

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启动“一站式”调解。经组织双方反复磋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公司账户查封。调解协议将双方之间的包括人员工资、机器设备、房屋租金、承包经营费、项目款等纠纷一并解决,避免双方衍生出新的诉讼,大大压缩诉讼周期,减少了企业诉累。

典型意义

本案诉至法院时,因王某申请法院将某环保科技公司的账户中的资金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导致某环保科技公司无法使用公司对公账户进行经营性活动。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主动对接企业需求,将开庭时间提前,并启动了“一站式”调解,“一揽子”解决了当事人的诉内诉外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本案的有效化解,是人民法院创新司法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实质性化解纠纷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体现。

强买强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惩,八人被判有期徒刑

——被告人韩某等八人犯强迫交易罪

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韩某在影楼和裱框店制作画像,纠集被告人梁某某、郭某等7人(另案处理),前往太仆寺旗和河北省沽源县境内的农业种植园区、养殖合作社、加油站、砖厂等生产经营场所,采取滋扰正常经营、言语威吓、暴露纹身等恐吓手段,形成非法影响,强迫生产经营业主接受其售卖的“财神画像”并给付钱财,生产经营业主出于害怕、不愿惹事的心态,给予韩某等人不同数额的钱款;被告人韩某纠集被告人常某某为杨某某联系介绍收购种植园区废旧滴灌管,两被告人

向杨某某每亩要2元钱提成,在此过程中,韩某、常某某同样通过言语威胁、纠缠影响经营等手段,给被害人制造心理压力强行收购种植园区滴灌管,从中获利;韩某采取纠缠、恐吓、打假欠条等手段强行从砖厂赊账拉走红砖卖给他人获利。太仆寺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常某某、梁某某、郭某、付某某、狄某某、武某、和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以韩某为组织者,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滋扰、强硬、威吓等手段,形成非法影响,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达到三人以上,纠集者固定,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恶势力犯罪。故判决:被告人韩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常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梁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郭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付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狄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武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和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八名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为太仆寺旗首例涉恶案件,也是全盟首例当庭宣判的涉黑恶案件。被告人韩某等8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的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被告人韩某等八人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属于恶势力犯罪,干扰了地区营商环境,对

此,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罚和预防职能,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法严惩各类破坏营商环境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该案的成功审理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达到了打击一案、教育一批、震慑一片的目的,有效营造了法治化营商环境、扫黑除恶的法治氛围。

“线上”审判提高效率足不出户解决涉企纠纷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工贸公司、张某承揽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

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张某系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持股比例为50%,注册资本50万元。赵某系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员工。2018年11月,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签订了《塑钢窗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乙方)承揽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甲方)在深能太仆寺旗2×25MW背压机组热电项目彩色金属复合墙板、屋面板及围护结构设计、供货、安装工程。合同计划工期为: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20日,总工期8天。并对合同结算付款方式、验收、发票开具要求及责任、对乙方进场要求及责任、保修及售后服务、其他事项做了约定。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和2018年12月18日,通过其员工赵某账户分别向张某账户转账工程款30000元和10000元,于2018年12月20日,向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账户内转账工程款40000元。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作为承揽人未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故某建筑工程公司向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本案发生在疫情期间,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在外地,不在本辖区内,被告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系本辖区内注册经营公司。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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