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 指导案例 夫妻一方签名的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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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最高法 指导案例 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

最高法 指导案例 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

最高法指导案例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最新版)目录1.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概述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3.案例解析: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的有效性4.法律依据和结论正文【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概述】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并在担保协议上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此类情况并不鲜见。

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往往会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这时,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便成为了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指导案例,对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了明确。

该案例的基本情况如下:甲向乙借款,乙要求甲提供担保。

甲的妻子乙知道此事,但并未在担保协议上签字。

后来,甲未能按时偿还债务,乙要求甲的妻子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解析: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的有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如果另一方知道此事并默认,那么该担保协议应视为有效。

在本案中,甲的妻子乙知道甲为乙提供担保一事,但并未表示反对。

因此,法院判定甲的妻子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和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时,另一方应视为知道并默认。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中,如果另一方知道此事并默认,那么该担保协议应视为有效。

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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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2015]民一他字第9号2015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结束——。

最高法 指导案例 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

最高法 指导案例 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

最高法指导案例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
摘要:
一、背景介绍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
2.涉及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
二、案例具体情况
1.夫妻关系及借款情况
2.丈夫代替妻子签名担保协议
3.妻子被诉承担担保责任
三、法律规定与法院判决
1.法律规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2.法院对担保协议的审查与判断
3.最终判决结果及理由
四、案例启示与建议
1.夫妻共同债务的明确约定
2.避免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情况
3.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指导案例,涉及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向他人借款,并由另一方代替签名担保。

后来,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具体来看这个案例,丈夫向他人借款,并由妻子代替丈夫签名担保。

当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时,债权人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妻子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但是,由于妻子在此案例中并未实际签名,法院需要审查担保协议的合法性。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担保协议上有妻子的名字,但她并未实际签名。

同时,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最终,法院判决妻子不承担担保责任。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几点启示:首先,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双方应当明确约定,避免因为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而引发的纠纷。

其次,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夫妻双方应尽量避免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情况。

伍玉兰、周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伍玉兰、周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伍玉兰、周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8【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33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睿陈文玉任建毅【审理法官】张睿陈文玉任建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伍玉兰;周晓娟;冉波;李庆敏;王平容;杨恩全;遵义市播州区琳维心彩妆培训学校;遵义市播州区恒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三原色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伍玉兰周晓娟冉波李庆敏王平容杨恩全遵义市播州区琳维心彩妆培训学校遵义市播州区恒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三原色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伍玉兰周晓娟冉波李庆敏王平容杨恩全【当事人-公司】遵义市播州区琳维心彩妆培训学校遵义市播州区恒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三原色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肖铫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李世红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铫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李世红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铫李世红【代理律所】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伍玉兰【被告】周晓娟;冉波;李庆敏;王平容;杨恩全;遵义市播州区琳维心彩妆培训学校;遵义市播州区恒霸食品有限责任公【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伍玉兰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催告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伍玉兰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6辑指导性案例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6辑指导性案例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6辑指导性案例1、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性质如何确定【案情简介】叶某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叶某的父母全额出资为其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后刘某起诉要求离婚,要求分割房屋。

一审法院判决叶某与刘某离婚,认定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叶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此期间叶某父母向另一法院起诉叶某,主张购房款系借款,双方迅速达成调解,法院调解书确认购房款为借款,后叶某在二审中以调解书为依据主张购房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笔录中法院询问双方有无共同债务,双方均回答没有。

二审中叶某提供了自己书写的“借据”,刘某认为该借据系离婚期间后补的。

【法院处理】二审法院认为购房款系赠与性质,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有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宜直接将该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强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其应当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

2、双方存有其他法律关系,仅凭付款凭证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案情简介】张某与王某的母亲李某系甲公司股东,王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公司财务报销,张某与王某系乙公司的股东。

王某在对上述公司的工作中以自己名义的银行卡办理转账。

2007年12月张某通过银行转帐方式转入王某账户80万元。

2009年11月王某向张某发送短信:房子还给你,前提是把XX公司股份变更完毕。

张某于2010年8月向法院提出诉讼,称借款80万元给王某,借款期限一年,要求王某归还80万元借款本息。

王某称双方为合作关系,转账系经济往来,不是借款,给张某的短信内容仅仅为房屋归还,不涉及借款,要求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称向王某借款80万元,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短信并不涉及借款内容,在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张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借款关系,不能排除其他经济往来,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中的合同问题【法律相关】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中的合同问题【法律相关】

一、最高院指导案例合同风险的最终战场是诉讼环节,诉讼中的合同问题,反向指导着法律人如何起草和审查合同,以期更好地提前规避合同中的风险。

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为了落实案例指导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第十一条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

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二、与合同有关的案例截至2018年6月27日,最高院已经发布18批指导性案例,合计96个案例。

在96个案例中,哪些与合同相关?涉及哪些合同问题?法天使为方便大家快速整体了解,对上述问题简要梳理如下:1.96个案例中,与合同有关的案例为17个,占比:17.7%。

前述“与合同有关”,除买卖合同等之外,还包括1例劳动合同、1例股权转让合同(因分别属于劳动争议和公司范畴,同时也是合同问题,因此特别指出)。

具体涉及的合同类型如下图所列。

>点击图片可放大观看<2.将上述17个与合同有关的案例简要分类,大致涉及10类合同,其中涉及最多为买卖合同,其次为借款/借贷合同。

具体如下图所列,其中括号内为指导案例的编号。

>点击图片可放大观看<三、全部与合同有关案例裁判要点摘录指导案例1号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指导案例2号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于欢故意伤害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93-96号),作为第1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20日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裁判要点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基本案情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某在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于欢系该公司员工。

张绍辉、李红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绍辉、李红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绍辉、李红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豫96民终3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秋坪邓燕谢高锋【审理法官】黄秋坪邓燕谢高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绍辉;李红贤;赵波【当事人】张绍辉李红贤赵波【当事人-个人】张绍辉李红贤赵波【代理律师/律所】王菁菁、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邢建枢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菁菁、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邢建枢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菁菁、卢心波邢建枢【代理律所】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绍辉【被告】李红贤;赵波【本院观点】1、张绍辉在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提供了还款计划的照片,李红贤在该还款计划上签名,但是从还款计划的书写内容来看,李红贤签字一栏处由见证人变更为担保人,而且张绍辉和张某不在出具还款计划的现场,对当时的具体情况并不清楚,同时张绍辉也不持有该还款计划的原件,故该还款计划不能证明李红贤认可还款计划中载明的张某的5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张绍辉称李红贤在2015年7月2日之前曾归还其姐张某2000元,该行为是对赵波借款的追认,李红贤称2015年7月2日,因为张某和其他人去其家里闹,其报了警,××,李红贤出于人道主义给了张某2000元;本院认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张某与周长圣确实去了李红贤家,并。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追认催告撤销代理合同基本原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特殊程序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济源市人民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般应为个人债务,但如果夫妻一方为其投资设立的公司提供担保,夫妻双方从公司经营收入中获益,形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担保之债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2013年4月23日,获嘉农某行作为贷款人和作为借款人的青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00万元。

姬某作为青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

同日,姬某等七人分别向获嘉农某行出具了担保书,承诺如青某公司到期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经查,姬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3月协议离婚。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共有的三处房产均归赵某所有。

后双方完成了三处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借款到期后,由于青某公司未偿还借款,获嘉农某行诉至法院,要求青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姬某、赵某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时,赵某主张案涉债务系担保之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未支持赵某的主张。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赵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是否应对青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最高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中,案涉贷款发生于姬某和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姬某系以其个人名义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但该笔贷款系用于姬某任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的青某公司,故姬某为青某公司提供担保不仅是为了公司经营,也是为了其个人收益。

因青某公司系赵某与姬某婚后设立的公司,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可以认定获嘉农某行申请法院查封的赵某名下三套房产,均系赵某与姬某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离婚时双方约定归赵某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法释〔2020〕2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学习:借款后通过配偶账户转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学习:借款后通过配偶账户转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学习:借款后通过配偶账户转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要旨】1、受送达人未向法院提供送达地址,但如果在法院审理的若干涉及该受送达人的其他民商事案件中,该受送达人留有确认的固定联系地址的,法院可将应诉材料送达至该地址。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下面为案例: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美霞。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宗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纯朴。

一审被告:黄栋梁。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联邦印染(泉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玲玲。

再审申请人黄美霞因与被申请人王宗红、一审被告黄栋梁、联邦印染(泉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印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美霞申请再审称:一、原审送达程序违法,导致黄美霞无法行使辩论及上诉权利。

原审将黄美霞、黄栋梁的应诉材料邮寄给联邦印染公司,联邦印染公司发现后立即将材料退回法院,黄美霞始终未收到应诉材料。

黄美霞、黄栋梁、联邦印染公司对诉争款项如何分担存在利害冲突,黄美霞从未向法院确认以联邦印染公司为送达地址,因此原审送达程序违法。

二、原审错误适用法律导致将案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黄栋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朱金林、张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金林、张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金林、张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皖08民终11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庆中胡毅马骥【审理法官】陈庆中胡毅马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金林;张成义;江苏天林红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洪子茜【当事人】朱金林张成义江苏天林红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洪子茜【当事人-个人】朱金林张成义洪子茜【当事人-公司】江苏天林红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田中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刘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中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刘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中宇刘佩良刘文【代理律所】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金林;张成义;江苏天林红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洪子茜【本院观点】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借款本金应为多少;2.洪子茜对案涉借款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3.案涉借款的利息如何计算;4.天林红公司主张只对221724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能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追认撤销代理实际履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借款本金应为多少;2.洪子茜对案涉借款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3.案涉借款的利息如何计算;4.天林红公司主张只对221724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能否成立。

关于焦点1与3,对于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成义自2014年9月向朱金林借款2000000元,对利息、担保、还款时间等借款内容数次变更,且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付息的情况,故一审法院以双方当事人对该笔借款最后一次约定即2017年5月31日还款承诺书上的约定,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无不当。

赵立强、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立强、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立强、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46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道忠于纪芳黄俊学【审理法官】陈道忠于纪芳黄俊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立强;王晓东;邓娜【当事人】赵立强王晓东邓娜【当事人-个人】赵立强王晓东邓娜【代理律师/律所】李淑想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周辰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淑想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周辰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淑想周辰【代理律所】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立强【被告】王晓东;邓娜【本院观点】证据一、二为涿州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虽系复印件,但王晓东对真实性认可,故本院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物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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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立强主张自2017年11月5日开始王晓东多次向其借款,2018年11月5日经双方对账,王晓东共计向其借款450000元,王晓东向其出具借款合同。

姚国洪、谢冠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姚国洪、谢冠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姚国洪、谢冠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6【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61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绮云唐铭焕莫志恒【审理法官】梁绮云唐铭焕莫志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姚国洪;谢冠雄;冯桂玲【当事人】姚国洪谢冠雄冯桂玲【当事人-个人】姚国洪谢冠雄冯桂玲【代理律师/律所】吴振山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潘蕾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谢剑飞广东硕盈律师事务所;李洁晶广东硕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振山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潘蕾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谢剑飞广东硕盈律师事务所李洁晶广东硕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振山潘蕾谢剑飞李洁晶【代理律所】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广东硕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姚国洪【被告】谢冠雄;冯桂玲【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追认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围绕姚国洪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作如下分析: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起本案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

杨玉萍与李召霞、金辉、吴守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玉萍与李召霞、金辉、吴守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玉萍与李召霞、金辉、吴守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12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明刘晓希杨洋【审理法官】梁明刘晓希杨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玉萍;李召霞;刘金辉;吴守华【当事人】杨玉萍李召霞刘金辉吴守华【当事人-个人】杨玉萍李召霞刘金辉吴守华【代理律师/律所】熊星星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王晓丽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刘月吉林柴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星星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王晓丽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刘月吉林柴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星星王晓丽刘月【代理律所】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柴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玉萍【被告】李召霞;刘金辉;吴守华【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争议的款项数额明显已经超过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现李召霞并未提供足以证明刘金辉与杨玉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金辉向李召霞的大额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杨玉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理由不充分。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争议的款项数额明显已经超过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现李召霞并未提供足以证明刘金辉与杨玉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金辉向李召霞的大额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杨玉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理由不充分。

最高法 指导案例 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

最高法 指导案例 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

最高法指导案例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摘要:I.引言A.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B.涉及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II.案例概述A.夫妻一方在担保协议上代替另一方签名B.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III.法律分析A.夫妻一方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B.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原则C.案例中夫妻债务承担的具体判断IV.指导案例的意义A.对夫妻债务纠纷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B.强调了合同签名者的法律责任C.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提出要求V.结论A.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担保协议的处理方法B.提高债权人和夫妻双方的合同意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则指导案例,涉及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的担保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夫妻一方在担保协议上代替另一方签名,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本文将对该案例进行法律分析,并探讨其指导意义。

案例概述:夫妻一方在担保协议上代替另一方签名,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法律分析:A.夫妻一方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签名者应对自己的签名行为负责。

在这个案例中,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担保协议,如果未经另一方同意,该签名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B.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原则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或者一方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C.案例中夫妻债务承担的具体判断在该指导案例中,夫妻一方在担保协议上代替另一方签名,但未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担保协议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指导案例的意义:A.对夫妻债务纠纷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该指导案例对夫妻债务纠纷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明确了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名担保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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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
摘要:

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涉及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
- 1.案例背景和基本信息
- 2.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的法律效力
- 3.指导案例对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的处理原则
- 4.指导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影响和意义
第二步,按照,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正文:
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涉及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新一批指导案例,其中涉及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问题。

这一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它关系到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以及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等问题。

基本信息显示,该指导案例涉及一对夫妻,其中一方在担保合同上签字。

后来,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此时,签字担保的夫妻一方主张自己并未实际参与担保合同的签订,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涉及到债务的承担和履行。

如果夫妻一方在担保合同上签字,那么就意味着他/她同意承担债务的担保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比如,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签字担保的夫妻一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中提出了处理原则。

首先,夫妻一方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就意味着他/她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其次,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签字担保的夫妻一方应该承担责任。

最后,如果签字担保的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并未实际参与担保合同的签订,那么他/她可以免除责任。

指导案例对夫妻一方签名的担保的处理原则,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它有助于明确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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