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1.18)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入河排污口是指把因工业和其他活动活性的和有害的污染物排入河流的口子,它们对河流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控制这种污染,保护河流环境,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就被发布出来了。
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各地必须根据当地的水质状况,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改善污染源的环境状况,减少排污量。
排污口应遵守《排污控制技术导则》,针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改善污染物排放的形式,防止污染物进入河流。
同时,对于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口,应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此外,控制入河排污口的污染也应强化监督检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以检查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采取控制措施。
同时,对于潜在的污染源,应采取预防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虽然有助于减少污染,但是要落实到实际,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强制执行污染控制技术导则,确保其有效性。
企业也应充分遵守技术导则,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以减少对河流环境的污染。
同时,政府和企业应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共同努力保护河流环境。
总之,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须借助政府和企业的努力,以及公众的参与,才能真正实现河流环境的
保护。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
镇 区
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
矿来区源、:开《发国区务、院科关研于单统位计、上大划专分院城校乡等的特批殊复区》域(及国农函场〔、20林0场8〕的6场0号部)
驻地视为《镇国区务。院批准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表的报告的通知》(国发
三查
一定查 经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一定查。 重点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上排污口重点查。 同步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下排污口同步查。
三、普查范围
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
市 区
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
其他区域。
县Hale Waihona Puke 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五、普查技术路线
对于市区、县城、镇区内
及周边水体所有排污口进 行排查,建立排污口清单, 登记位置、纳污水体名称, 其余调查内容的获取以部 门数据共享为主,视情况 开展补充调查。
六、排污口监测
(一)监测范围
对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湖)排污口,选取具备测流条件、能够代表所
示例:入河(湖)排污口编码: 340301A01代表的意思是××省××市辖区 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其中1-2个字节的34表示的是:××省;3-4个字节的 03表示的是:××市;5-6个字节的01表示的是:市辖区;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 是:第A01号入河排污口。
(一)清查表填报
【1. 排污口名称】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具体命名规则如下: (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工业园区设置的接纳园区内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 排污口也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对于企业(工厂)排污口,在排污单位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企 业(工厂)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啤酒厂企业(工厂)排污口; (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在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 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望城 门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 (3)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混合废污水排污口,在排 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入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综合排污口的名称, 例如:××市一号码头混合废污水排污口。污水处理厂可参照企业排污口名称的确定方法。 (4)对于同一地区或者同一排污单位出现相同的排污口,在各种名称前加序号区分。例如:××县××酒厂1号工业入河(湖) 排污口;××县××酒厂2号工业入河(湖)排污口。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11.21•【字号】京环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20〕28号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履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有关要求及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实际,现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入河排污口,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
2.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3.入河排污口类型属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企事业单位污废水处理设施等直接排入水环境的出水口(城镇再生水厂除外)。
4.入河排污口设置符合《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要求。
二、申请材料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表(附件)。
三、申请方式依法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申请材料与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同时提交至审批主管部门。
单独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
四、审批流程1.依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接件受理、办理时限、公示要求等按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执行。
2.单独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参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办理时限、公示要求等审批程序执行。
五、其他方面1.对于不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建设项目(不排水或排水进入市政管网),按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办理。
2.根据《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城镇再生水厂出水口、城镇雨洪排口的设置审批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长江水利委员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水资源,促进流域内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取水许可的取水许可申请人和取水户,其新建、改建、扩大(以下统称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
以下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1、在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省界缓冲区和丹江口水库、陆水水库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以及此区域内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河道内建设项目审批的其他入河排污口;2、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和利用的入河排污口。
第三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为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承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利用应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以及有关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布的规定条件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其中申请书应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
按规定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与取水许可申请同时提交。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需要提交的文件中,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是指:对应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大的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为有关部门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仅为河道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为河道内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承诺书原件,水质监测单位的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现场排查溯源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现场排查溯源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2.02.25
•【字号】沪环水〔2022〕45号
•【施行日期】2022.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水污染防治
正文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现场排查溯源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沪环水〔2021〕199号)的相关要求,统一全市入河(海)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标准,实现“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目标,我局在国家长江、黄河、渤海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经验方法基础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细化编制了《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现场排查溯源工作手册(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在全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中使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5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10.16•【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7月10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4年10月16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
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入河排污口应当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或者登记、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由所有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按照其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一、核查目的二、核查方法1.实地勘查:核查人员应到达排污口附近进行实地勘查,包括对排污口所在地的环境、周边水体和生物生态系统进行观察和分析,了解核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2.数据收集:核查人员应向相关部门和企业收集有关排污口的资料,包括排污口位置、排放标准、排水量、排污口的生物监测等信息。
3.采样测试:核查人员应对入河排污口进行采样,并对样品进行实验室测试,得出排放物的污染物含量,评估其对水环境的影响程度。
4.调查访问:核查人员可以通过调查访问的方式,了解相关企业和居民的排污行为和管理情况,收集更多的资料和信息。
三、核查内容1.排污口位置和周边环境:核查人员应记录排污口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的环境情况,包括土地利用状况、附近的水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可能的敏感区域。
2.排放标准和排水量:核查人员应了解该排污口的排放标准和排水量,并与相关标准进行比对评估,判断是否存在违规排放的情况。
3.污染物排放情况:核查人员应对排污口进行采样,测试出其中的污染物含量,包括有机物、重金属、化学物质等,评估其对水环境的影响程度。
4.排污口管理情况:核查人员应了解排污口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情况,包括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情况、监测报告的提交情况、排污口的运维和维护等。
5.效果评估和整改建议:核查人员应根据核查结果,对排污口的管理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以促进排污口管理的改进和提高。
综上所述,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主要包括核查目的、核查方法和核查内容三个方面。
通过科学、全面的核查,可以及时发现排污口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和治理措施,以保障水环境的质量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铜政办函〔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31日铜川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持续提升我市水环境质量,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2〕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目标,持续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提升地表水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加强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严格监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2023年,推进石川河流域漆水河、沮河、赵氏河、清峪河、浊峪河及相关支流,北洛河流域清河、五里镇河、白水河、雷塬河、北洛河(干流)及相关支流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2025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建立科学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工作任务(一)开展排污口精准溯源1. 全面摸清底数。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依据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等规定,分阶段开展排污口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等信息,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水法》和《办法》,全面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维持河流健康生命的必然要求;是水质水量并重管理的重要实践;是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突出重点,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在加强内部协调的基础上,明确水资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建立与相关职能单位协调配合的制度。
使《办法》的执行达到准确、高效、便民。
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到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逐步建立相互合作、共同执法的工作机制。
二、抓住重点、以点带面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涉及面广,与已有水资源管理和工程管理制度密切相关。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选准突破口,通过重点工作,以点带面的开展工作。
2005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为重点开展工作。
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排污口提出限期关闭、全面整治的管理要求。
入河入海排污口日常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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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关于印发《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关于印发《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规程》(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
•【公布日期】2015.10.22
•【文号】海环字〔2015〕28号
•【施行日期】2015.10.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环境监测
正文
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
关于印发《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环境监测与评价
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海环字〔2015〕28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信息中心、监测中心、技术中心、海洋一所、海洋三所、减灾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现将《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规程》(试行)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工作,参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
2015年10月22日附件: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规程(试行)。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分级管理的具体内容及审核程序是什么?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分级管理的具体内容及审核程序是什么?(1)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分级管理。
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审核。
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负责审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2)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程序。
受理:有管辖权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决定:有管辖权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地方政府有提速要求的从其规定)。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有管辖权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为指导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规范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监测技术方法与要求,指导普查与监测工作开展。
二、普查对象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和近岸海域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入河(海)排污口;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本规定所称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湖泊和近岸海域等水体。
排污口根据水量(日排放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或纳污范围内常住人口不小于1000人),划分为规模以上排污口与规模以下排污口,分别开展普查监测工作。
三、普查范围普查范围为全国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市区: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县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机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深入剖析排污口分类及其应用一、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入河入海排污口作为污染物排放的重要途径,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是保护水环境的关键。
本文将深入探讨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及其在监督管理技术中的应用,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放源和排放口的特点,可以将入河入海排污口分为以下几类:1.工业排污口: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口。
其特点是排放的废水种类多、浓度高,可能含有重金属、有机物、无机物等污染物。
2.生活排污口:指居民生活污水和公共设施(如污水处理厂、医院等)产生的污水排放口。
其特点是排放的废水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氮磷等营养物质,以及细菌、病毒等微生物。
3.农业排污口: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排放口。
其特点是排放的废水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农药、化肥等污染物。
4.其他排污口:指除上述三类排污口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排放口,如船舶排污口、市政排水口等。
三、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针对不同类型的入河入海排污口,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技术:1.工业排污口:重点监督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确保达标排放。
同时,对企业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其正常运行。
2.生活排污口: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处理后的水质达到排放标准。
此外,对污水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进行监测和管控,防止二次污染。
3.农业排污口:重视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
同时,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监管和技术支持,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4.其他排污口: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强化船舶、市政等排污口的监管力度,确保各类排放口合法合规。
四、结论与展望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是保护水环境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排污口的分类和特点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从而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环保政策的深入实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将朝着智能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安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农村家庭生活、种植业和零星畜禽养殖等单独分散排污,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
本细则所称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四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应当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境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及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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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z.目录一、核查目和意义 (2)二、核查对象和围 (2)三、核查的主要容 (3)四、核查原则 (4)五、信息核查 (5)(一)一般规定 (5)(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7)(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14)(四)质量保障措施 (15)(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15)六、典型情况分析 (16)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18)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19)一、核查目和意义开展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
并在此基础上,开发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围为适应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围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
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
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的污水不在本次核查围之。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在核查阶段仅统计排污口数量)。
通过本次核查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建档、不虚列、不漏列,系统掌握全省重点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变化情况。
三、核查的主要容本次应重点核查以下主要容:一是规模以上排污口注册登记的完整性,二是排污口重要信息的准确性。
为此,应对所有连续和间歇向江河、湖泊排污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要现场逐个、逐项开展核查。
各市州、县核查责任单位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为基础,对辖区主要城镇、工业园区排污口逐个检查、对照,对统计表有登记而现场找不着对应排污口的,应注销。
对因过往遗漏未登记入册排污口,应按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按照填写说明要求登记入册,确保各级辖区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
对所有登记在册的排污口,逐项核实各项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对照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对原表息与实际不符或不准确的项,应根据实际调查、测量结果予以更正,对原表中的信息空白项应予以补充,确保通过本次核查后,信息基本准确、完整,便于监管。
通过本次核查,力求排污口设置单位、所在水功能区、排污口类型、地理位置(经纬度)、排入的水体名称、污水性质、实际入河废污水排放量等重要信息基本准确。
四、核查原则1、眼见为实原则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格为基础,亲临现场逐个对照核实,确保不虚列、不漏列。
2、业与外业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现场调查排污主体,查阅相关生产统计报表,查看排污口,核实入河排污口相关统计信息3、坚持实事、科学合理原则核查过程中,应严把数据质量关,认真核查各项基本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
按照企业供、用、耗、排的取用水规律、产品用水定额等基本原理,核实排污量数据的可信性。
五、信息核查(一)一般规定(1)排污单位名称及设置单位同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2)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附表由设置单位协助核查工作小组人员填报,并进行复核,核查工作小组指导员进行审查。
没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可由核查机构组织核查人员直接填报核查表。
(3)核查工作小组应根据入河排污口的特点及计量设施配备情况,选取适宜的取水量获取方法,认真做好各项数据的记录。
(4)有水质监测断面的入河排污口,利用已有的水质监测断面,没有监测断面的或者已有水质监测断面距离入河口较远的,在入河口附近选取监测断面。
有合适流量资料的,直接采用,否则应尽量选取水文测验条件较好的地点通过实测确定流量;(5)排入的功能区按照《中国水功能区划》、《省水功能区划》(修编)以及各市州水功能区划中划分的一、二级水功能区填写;(6)入河排污口监测①工业生活混合排污口样品采集应在正常的生产工作时间进行,采样点视污水分布情况而定,可采取中间一点,亦可用多点混合,但须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②人口数量超过5000人的乡镇,如按人均用水定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水量在50~300L/日•人,则总用水量在250-1500t/日(按耗水10%计算,排放量约225-1350t/日),可能有规模以上排污口。
因此,凡是有城镇管网的地区,若没有上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建议进行重点核查并分析原因。
③入河排污口施测前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
④对有雨水影响的排污口,在计算的废污水量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
(7)质量保证及合理性分析①本次入河排污口核查应以实地调查资料为主,其他收集方式资料为辅,而且必须注明资料来源;②监测以取样监测为主,确实不能取样的要进行调查,但需要注明;③核查监测原始资料都必须有核查监测人员签字;④统计分析必须进行合理性、一致性检验,保证统计分析成果的可靠性。
(8)为方便本次核查统计工作,入河排污口采取统一的核查表格,详见附表。
(9)入河排污口废污水流量、支流口流量的测定,按水利部颁发的《水文测验规》和《水文测验手册》规定执行。
(10)表格登记完毕,应由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1、有计量设施的入河排污口应严格按照计量设备的使用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相关规要求进行量测,获取入河废污水排放量数据。
各类计量设施的记录要求如下:①水量计(水表):分别记录月初月末水表上的数字,得到当月的取水量或用水量,填报在附表中。
②量水堰槽(如巴歇尔水槽等):监测水位(或水深),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水量。
③超声波流量计或电磁流量计:监测流量,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水量。
④水工建筑物计量:监测水位,通过水位与流量的关系换算成水量。
有计量设施的入河排污口,按计量设施计量记录统计得出入河年废污水量。
年入河废污水排放量=全年累积排放量×(1-损耗系数)全年累积排放量=i1in=∑第日排放量(n为全年污水排放日数)损耗系数为计量设施至入河排污口之间废水量的输水损失系数。
计量设施所在位置不在入河排污口处,而是距江河、湖泊有一定距离时,应考虑损耗系数。
损耗系数与排污距离、废污水流量、排污渠道(管道)渗漏情况、政法情况等有关,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当计量设施在入河排污口处时,损耗系数为零。
日排放量的获取:a、设有连续在线监测设施的,直接获取累计统计数据。
b、装有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口,根据流量和排放时间计算。
c、经水泵抽排的废污水量,根据水泵额定流量与开泵时间计算。
2、无计量但必须监测的入河排污口测流方法:1)对于排污渠道,可结合具体条件采用流速仪法、浮标法、容积法等测量方法。
流速仪法:根据水深和流速大小选用。
测量时间不少于100s。
浮标法:适用于底部平滑、长度>10、无弯曲的排污渠道。
容积法:适用于每分钟废污水量小于1m3的排污口测定。
2)对于排污管道,可选用文氏管、孔板、电滋流量计、便携式超声波流量计等测流仪器设备进行测流。
测定要求:1)排污口流量测定环境条件、频次、采样点布设以及技术要求和精度等,应符合《水环境监测规》(SL219-98)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2)施测前3天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
3)对有雨水影响的排污口,计算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
推算公式:连续稳定排放的排污口通过监测的瞬时流量结合排污口年排放时间推算年废水量季节性排放、间断排放等无规律的排污口W污=Q平均×T×D×(1-c)×0.36式中:W污——年入河废污水排放量,万m3;Q平均——平均流量,通过多次监测瞬时流量算术平均获得,m3/s;D——年排放天数,日;T——日排放时间,小时;c——损耗系数。
3、无计量设施且不满足必须监测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不满足必须监测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应根据供耗平衡进行推算。
(一)、工业废水对于单一企业排污口,如果其企业自备水厂或从自来水公司获得用水的,用水流程清晰的情况下,废污水年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单位产品用水量-单位产品耗水量)×年产量或(日平均取水量-日耗水量)×实际排污天数如果水流程不清晰,除以水为原料的企业外,可采用取水量的70%作为废污水排放量。
另外,还可通过查阅污染企业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或查阅污染企业与供水单位的合同、供水单位收费台帐、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文件等进行核查,同时对企业生产工艺与水流程进行核查,综合分析与验证其上报数据的可靠性。
无论是通过计算核查还是通过查阅污染企业的有关资料核查,都要注意其取水量、耗水量和排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的分析,然后再验证污染企业上报数据的可靠性。
①废水排放系数法。
按照工业企业年生产用水结合废水排放系数推算。
入河年废水量=年用水量×工业废水排放系数×(1-损耗系数)年用水量的确定有计水设施——直接采用计量数据无计水设施——年用水量=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年生产产品总量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取值应在0.70~0.90之间②产品排污系数法。
通过单位产品的排污系数乘以产品产量推算废水量。
入河年废水量=产品产量×排污系数×(1-损耗系数)产品产量采用2011年企业的实际生产数据;排污系数可以参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核查相关资料选取,详细算例及说明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核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在选取排污系数时需要考虑企业的设备工艺及实际运行工况,对排污系数进行修正。
(二)生活污水入河年生活污水量= 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排污比×(1-损耗系数)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居民生活用水如果来自自来水,可根据受纳污水区域人口用水量(结合自来水厂运行记录、用户水表计量及水费收取资料等方式)进行分析统计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