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槽罐车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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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槽罐车安全管理制度

1.罐车充装和卸料作业制度

1.1充装前的检查

罐车在每次充装前,充装单位要有专人对罐车进行认真检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充装。

1.1.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有效期超期者;

1.1.2罐车的漆色、铭牌标志与规定不符,或者漆色、字样、标记脱落不易识别者;

1.1.3安全附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者及安全装置和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安全规定者;

1.1.4外表面腐蚀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者;

1.1.5罐内留有0.05 MPa以上的余压,且未判明罐内残留的介质品种类者;

1.1.6罐内残留液化气体质量不明者;

1.1.7罐体密封性能不良或各密封面及附件有泄漏者;

1.1.8汽车罐车的行驶或制动部分超期未检修者;

1.1.9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者;

1.1.10汽车罐车没有产品合格证,检修记录文件等。

汽车罐车除上述情况外,如有下列情况,亦不准充装。

a司机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者;

b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者;

c车辆无公安管理部门或交通监查部门发给的有效检验证明或行驶证明者;

d汽车罐车上没有防护器和用品者。

1.2罐车的充装

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充装量,严禁超量充装。充装时必须用地磅秤、液面计、流量计或其它计量装置进行计量,其计量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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