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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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一、进度计划
1合同签订后7天内,我方应向工程师提交其修改调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工程师在收到我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后,在7天内予以确认。超过7天未回复则视为同意。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批准不免除我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工期责任。
2我方应按向家坝工程建设部关于周、月、季有关进度计划的规定报送相关文件。
二、开工及延期开工
我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我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三、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我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我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我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或收到我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我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你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我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我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我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四、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你方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一周内非我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10小时(一次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超过2小时以上开始累计,2小时以内不计);
(3)不可抗力;
2我方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五、工程竣工
我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质量与检验
一、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我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我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检查和返工
1我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有权要求我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我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我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我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我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我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我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我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四、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我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你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我方损失。检验不合格,我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
用。
安全施工
一、安全施工与检查
1我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我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我方承担。
2我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你方不得要求我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你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你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二、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我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你方我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合同价款与支付
一、合同价款及调整
1合同价款由你方我方依据中选通知书中的中选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3税费:
我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取、缴纳税费(包括工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我方应缴纳的税费均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其中工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由你方在结算时代扣、代缴。
二、工程预付款
1本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价款总额的20%。在合同签订生效后15天内由我方向你方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并经工程师出具付款证书报送你方批准
后予以支付。
2工程预付款扣回
工程预付款在第一次进度款支付时,开始逐月按月支付额的25%扣回,全部预付款金额在中期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款的85%前扣完。
三、计量
1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列的工程量是询价时估算的工程量,不作为我方按照合同履行其责任应当完成的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实际结算的工程量按设计施工详图进行计量,由监理人按合同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对于合同中临时工程项目以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细项及其规模计量。
2已完工程量的计量
除非另有规定,监理人应按照合同和批准的施工设计详图图纸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结算价,我方应对各项工程量做好台帐,并逐月向你方提供报表。当监理人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我方,我方应:
(1)参加或派合格代表前往协助监理人从事上述计量工作;
(2)提供监理人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
3全部工程量的最终核实
我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我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核实,并可要求我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终付款的工程量。如我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工程量。
4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我方应将工程量报价表中的总价承包项目明细项目进行分解,并按其表明的所属子项、规模、规格与标准、分阶段的工程量和需支付的金额计算。
四、凭证和支付
1工程进度付款
(1)结算月付款的时间:1月份为1月1日至25日,12月份为上月26日至
31日,其余月份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2)质量保修金自开工后的第一个月开始,每月按工程价款结算额的5%扣留,扣至质量保修金总额为止。
(3)对于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量或工程项目不予计量和支付。
2工程进度付款的xx与更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我方亦应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新的月进度付款证书中,并予以支付或扣除。
3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工程量报价表中“一般项目”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25.4款的规定提交明细项分解表,合同实施中按实际发生的细项,以监理人审查核定的实施规模进行价款计算和支付,未发生的细项不予支付。当实施规模超过合同规定的规模时,按合同规定的规模结算支付。
4质量保修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