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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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培训中心规章制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舞蹈培训中心
本中心住所在
本中心联系电话
本中心网址:
第三条
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中心的办学是面向成人及少儿;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摩登舞、拉丁舞、爵士舞、肚皮舞、民族舞等舞蹈培训、舞蹈考级、舞蹈表演。
第五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
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二、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培训中心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五)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责任;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五)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三、培训中心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八条
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第九条
培训中心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中心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十条
中心收费统一透明、财务记录齐全、教学规范、设备齐全,卫生良好、管理完善。第十一条
加强舞蹈教研工作,进行备课制度,加强责任心,提倡素质教育,增加美育内容,提高教学质量,对舞蹈教师的知识、素养、技能进行每季度的考核。
第十二条
强化培训中心的卫生、设备、来住邮件管理,各教课老师负责本节课堂的设备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每周一次定期进行全体教师的教学交流教学会议,检查教学备课与教学日记,积极进行对外的同行教学交流活动。每年暑期进行基本功与形体、礼仪、舞蹈队伍与个性化即兴表演的训练,提高学员的综合能力与基础形态能力,做好汇报演出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期间定好值班制,比赛与活动期间做好安全、交通、化妆、踩点、集合等工作,各培训中心指导老师必须要积极参加。
第十五条
授课时间必须早十五分钟到培训中心,做好家长的接待、沟通及设备检查、卫生检查工作。教师须记录好教学日记,实行请准假制度,迟到早退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各节课的教学老师负责在校期间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提高教学文明用语,严禁体罚学生,提高服条质量。教学意见簿上墙,服务温馨到位,注意教师仪表,衣着不允许过于个性化,须大方得体,适合教学示范要求。第十八条
制定教学教评制度,对教师的知识、素养、技能实行考核分级,制定奖罚制度,教学工资与考核工作及学员反馈相挂钩,准时发放教师工资。
第十九条
统一设计舞美体育舞蹈培训中心的标识,进行一体化宣传。
第二十条
网站、宣传工作任务到人,及时更新,定期检查。
四、培训中心人事任免、资产管理与分配
第二十一条
人事任免由培训中心负责人通过民主集中会议完成任免、骋用、试用决策。
第二十二条
根据考核情况决定议定工资的上下浮率,工资与奖惩挂钩,工资奖金分配公开透明。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资产统一管理,认真做好财务记录,进行规范化运用,符合国家法律精神。
第二十四条
截取约定的活动资金,用于教师提高、教学宣传、购置设施、网站运营、人事交流、教材升级、优秀学生的奖励等方面,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五、行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服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尊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的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依法交纳国家规定的税费。
第二十七条
积极进行本地区的同行间交流活动,良性竞争,不允许相互抵毁。
第二十八条
所有培训中心教师必须签定本规章制度与相关细则,依法教学,合理收入。
细则附件:(见下页)
培训中心管理规范细则
一、总则
为树立培训机构良好的办学形象,营造一个团结、有序、严谨、实干、高效的工作团队,创造更好的业绩,特制定以下有关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培训机构的每位员工。
二、员工聘用制度
(一)聘任规定
1.具备规定学历,有较高文化素养,具有爱岗敬业、一丝不苟、积极进取精神,能够与他人团结合作为培训机构聘任员工的基本条件。
2.培训机构实行试用期制(一般为一至三个月),试用期发试用工资。试用期结束后由培训中心负责人决定是否转为正式教师。
3.在试用期内表现突出的,可提前结束试用期,转为正式员工。
4.试用期内培训机构、员工双方均可随时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5.聘用期间培训机构有权根据员工的能力和表现,调整其工作岗位。培训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
(二)解聘规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培训机构予以解聘、辞退员工:
1)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通缉者;
2)违备培训机构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3)给培训机构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4)培训机构实行内部考核中不能胜任工作者;
5)因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者;
三、考勤请假制度
1培训机构正常工作时间是星期一至星期日,按课时按排进行上课,每节课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