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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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办法中职学校教师(含实验员、实训实习指导教师, 下同)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人才的使命。

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一条教师的条件和基本要求1.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职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实验员、实训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与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之一)并取得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

对尚不具备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证的教师, 学校应拟定计划, 创造条件, 组织他们参加多种形式的进修, 争取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证要求。

2.教师应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教学法的基本理论与知识, 懂得职业学校教育规律, 掌握教育教学的技能技巧, 能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了解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 明确所任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 熟悉教学大纲和教材体系, 了解相关课程的先行、并行及后继顺序;具备开展教学研究的能力, 并注重提高计算机和外语的实际应用能力。

3、文化课教师应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课教师要跟踪了解行业、企业、专业发展态势, 掌握专业技能, 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中级以上资格证书, 能进行理论和实践一体化教学;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过硬的职业技能和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 应了解本专业(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或职业资格标准, 能胜任教学工作。

4、教师要管教管导, 教书育人。

年青教师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 教师在每一职称任期内至少担任一届班主任。

教师要结合课程教学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教师要关爱学生的思想进步和身心健康, 尊重学生人格, 切实维护学生安全。

第二条教师聘用1.学校应按照“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积极推进教师聘任制, 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的比例。

理顺评审与聘任的关系, 实行评聘结合, 淡化“身份”管理, 强化岗位管理, 逐步实现教师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形成人员能进能出、优胜劣汰, 适应市场办学的教师管理机制。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精神,推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根据国家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注重身教,为人师表,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

(五)具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七)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任职5年内的,每年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业绩能力水平(一)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1.育人工作业绩卓著(1)具有高尚师德和人格魅力,积极履行育人职责,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

(2)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积极承担班主任或学生社团指导(辅导)等工作,尊重学生差异,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3)学生评价高,满意度高。

2.教育教学业务精湛(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课时工作量,专业教师承担2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参与指导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工作,成绩显著。

(2)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学科)知识,掌握本专业(学科)国内外发展前沿动态并融入教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方式灵活多样,教学效果好、质量高,形成比较鲜明的教学特色,在全国或省内同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8卷第4期 2016年12月职 教 研 究Vocational Education Researches-9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报表(略)教育部办公厅2010年9月10日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二○一○年九月十日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doc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报表.doc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中专(高职)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

中专(高职)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教师职务评聘推荐工作实施方案衡南县职业中专为确保我校职评推选工作更加客观、公平、公正、合理,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教职改办字[2017]18号)和《衡阳市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操作指南》的要求,按照择优推荐的方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评议小组为做好我校教师职务评聘考核推荐工作,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考评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邓红君(校长)副组长: 全珍(主管人事工作副校长)、王元春(教学副校长)、刘小健(德育副校长)、肖云华(纪检组长)、陈义云(人事专干)考评小组:组长:左国胜(教研处主任)成员:胡诗平(教务处主任)、李华文(学生处副主任)教师代表:王芳(英语)、刘敏(体育)、张振衡(体育)、谢珍玉(会计)、阳美荣(计算机)、蒋小军(计算机)、尹志铂(数学)、何爱华(会计)、刘旭霞(语文)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衡南县职业中专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推荐方案》和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初审;考评小组负责全面考核参评教师的相关工作。

二、推荐程序1、明确岗位。

全校128个编制,其中副高级五、六、七级岗位29个已聘20人,空岗9个;中级八、九、十级岗位59个已聘45人,空岗14个;初级十一、十二级岗位35个已聘39。

2、岗位公示。

2017年通过申报,省厅核定副高级岗位4个,语文、英语、体育、计算机各1个;中级岗位4个,数学、会计各1个,英语2个。

3、对岗申报和个人申请。

根据岗位,申报教师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教师资格证等资料到人事专干处申请。

4、资格初审。

人事专干收集申报教师的相关证书资料交学校评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基本条件、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初审,推荐出按照副高级岗位数1:3、中级岗位数1:2的比例参评人员名单。

5、学校考评。

学校考评小组对参评人员按照《衡阳市教师系列申报高、中级职称考评计分细则》进行量化计分和教学能力考核。

教育部印发《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印发《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印发《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0.02.07•【文号】[80]教专字002号•【施行日期】1980.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教育部印发《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0)教专字002号)《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请示报告》,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等师范学校)。

确定与提升中专教师职称,对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促进中专教育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鉴于这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和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一项新的工作,缺乏经验,必须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进行。

为了做好试行工作,我部拟在今春召开的全国中专教育工作会议上研究布署中专教师职称评定工作的具体意见,请各省、市、自治区和各有关部、委接通知后,先选择一、二个学校进行调查摸底,弄清情况,研究有关问题,提出准备试行的意见,于二月底以前报我部。

各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等师范学校)如何开展评定教师职称工作,应根据上述工作会议讨论的精神安排,在该会议之前不要进行评定。

一九八○年二月七日附件一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请示报告建国以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一直没有职称,五十年代曾一度酝酿,后因不提倡学位学衔而中止。

粉碎了“四人帮”,根据新时期总任务的需要,党中央指出:“所有的企业、学校、研究单位、机关、对工作都要有评比,有考核,要有学术职称、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

”目前,各条战线对专业技术人员先后确定了职称。

高等学校恢复了职称,中、小学评选了特级教师后,各地方、各部门以及中专学校广大干部和教师迫切要求确定中专教师职称。

为了稳定和建设教师队伍,调动发挥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中专,我们草拟了《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

中职教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职教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管理,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根据《中职教师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二)注重师德,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三)分类指导,突出中职教育特点;(四)激励与约束并重,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二章教师资格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和教育教学能力;(三)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教师资格认定、评审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教师权利与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教育教学权;(二)学术研究权;(三)参加进修培训权;(四)获取工资报酬权;(五)民主管理权;(六)其他法定权利。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尊重学生人格,关爱学生成长;(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五)其他法定义务。

第四章教师培训与考核第九条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计划,确保教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

第十条教师考核应当包括师德考核、业务考核和教学考核。

第十一条师德考核应当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依据,注重考察教师的师德表现。

第十二条业务考核应当包括教师的专业知识、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工作业绩。

第十三条教学考核应当以教学效果和学生评价为主要内容。

第五章教师待遇与保障第十四条教师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6 年 5 月19 日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胜,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二级教师和中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中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

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

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中学三级教师职责:1 、承担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 、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初中班主任。

3 、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中学二级教师职责:l 、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 、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 、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中学一级教师职责:l 、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 、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 、承担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4 、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新教师的任务。

第七条中学高级教师职责:l 、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2 、承担教育科学研究任务。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三、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摘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讲师的职责l、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教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万面的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副教授的职责1、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掌握本学科范围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3、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

4、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5、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指导进修教师。

6、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万面的管理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七条教授的职责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

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根据需要并通过评审确定以后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八条高等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任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7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现将重新修订的《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人事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津人专〔2001〕38号)即行废止。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标准(试行)第一条为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引导广大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加快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试行)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申报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职务的教师(其中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教师仍按相应系列评审标准执行)。

第三条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职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关爱学生,团结协作;具有相当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应用的实践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讲师职务:(一)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理讲师职务四年以上。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高“双师”素质,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职业教育中心)、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中心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和在各级职业教育研究室专职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延迟申报或不能申报: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3.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五条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须有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的实践经历,具有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熟练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申报计算机学科专业技术职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设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

高级讲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理讲师和教员为初级职务。

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

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

中等专业学校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教员的职责1.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课程部分内容的讲授,或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

2.参加实验室建设、生产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工作。

3.承担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五条助理讲师的职责1.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他教学工作,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

2.参加实验室建设、生产实践、社会调查、教学研究等工作。

3.承担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六条讲师的职责1.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它教学工作,组织与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

主持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2.参加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文件。

了解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及教学研究。

3.主持实验室建设工作。

4.指导教员、助理讲师提高业务水平。

5.承担教学管理工作、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七条高级讲师的职责1.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他教学工作,组织与指导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

2.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文件,主持教学研究。

3.指导和主持实验室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的实验。

4.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动态,主持或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发表时间:2008-10-4 19:51:53访问次数:5476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5月19日转发)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小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聘任或任命。

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小学三级教师职责:1.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小学二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小学一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我国《教育法》、《教师法》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下面福建教师招考网的小编将和各位一起来学习教师职务制度的职务设置和任职条件,具体内容如下:一、职务设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师职务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

(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有: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二)中等专业学校设有: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三)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务设有: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其中三级教师、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为初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四)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有: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教师设有:三级、二级、一级、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各级成人学校,结合成人教育的特点和层次,分别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中专、中小学、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二、任职条件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从我国教师职务系列程度试行条例的规定来看,担任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一般包括:(一)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二)遵守法纪,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三)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四)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学术教育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豫人社办〔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对《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1〕13 号)和《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职改办〔2010〕9 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四章附则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职业素养、专业教学能力、实践能力、教育水平和工作业绩,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分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

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能力和水平,促进教育创新和教师专业发展,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校(园)长专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服务发展、尊重规律的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贵州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基础教育教学教研机构、教师发展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电化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具备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O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分别对应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二、基本条件第五条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素养测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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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 年5 月17 日转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注,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设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

高级讲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理讲师和教员为初级职务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

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

中等专业学校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教员的职责
1 、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课程部分内容的讲授,或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

2 、参加实验室建设、生产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工作。

3 、承担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五条助理讲师的职责
1 、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他教学工作,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

2 、参加实验室建设、生产实践、社会调查、教学研究等工作。

3 、承担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六条讲师的职责
1 、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它教学工作,组织与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

主持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2 、参加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文件。

了解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及教学研究。

3 、主持实验室建设工作。

4 、指导教员、助理讲师提高业务水平。

5 、承担教学管理工作、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七条高级讲师的职责
1 、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他教学工作,组织与指导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

2 、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文件,主持教学研究。

3 、指导和主持实验室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的实验。

4 、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动态,主持或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5 、担任培养教师的工作。

6 、承担教学管理工作、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八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

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教员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大学专科毕业,在中等专业学校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员职责。

第十条助理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学士学位,见习期满;或担任教员职务两年以上,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有较强的业务实践技能,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讲师职责。

2 、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讲师职责。

第十一条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学士学位,已承担四年以上助理讲师职务工作,具有本学科必需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书籍和资料,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 、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土学位且已承担两年或两年以上助理讲师职务工作,具有本学科必需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 、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左右助理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第十二条高级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已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高级讲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l 、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熟练地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卓著。

2 、能指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教材编写、教学研究或其他科学技术工作,造诣较深,成绩显著。

3 、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十三条对在教学工作或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第四章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全国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成立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委因所属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队伍中高级讲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较少,不具备设立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可委托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中等专业学校一般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组,负责本校教师初级职务的评审工作2 经批准有教师中级职务审定权的中等专业学校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中、初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是评审教师是否具有相应任职条件的专门机构,
其成员应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评审组织应注意吸收合乎条件的、优秀的中青年教师参加。

各级评审组织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高级讲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育部门、部分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组成,其中高级讲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要由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教育部门行政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可设若干由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的学科评议组,协助评审委员会审查教师的教育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学科评议组成员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聘任。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学科评议组成员均由部委聘任。

第十七条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由高级讲师、讲师和学校行政领导组成,其中高级讲师、讲师应占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评审组织的主任或组长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

评审组织成员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备案。

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受校长领导。

第十八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的评审,应由教师提交代表本人教育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材料,经所在专业科(教研室)评议后,送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教员、助理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由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审定。

讲师、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经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少数有条件的中等专业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有权审定教师中级职务。

第二十条各级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教师任职资格时,应有不少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

对被评审人的评议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五章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一般由专业科(教研室)负责人依据教师任职条件推荐提出任职人选,经相应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由校长根据限额进行聘任(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领导任命)。

第二十二条实行聘任制的学校,校长应与被聘任的教师签定聘约,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聘任期限。

实行任命制的学校,行政领导应向被任命的教师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三条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期限,一般为二至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对被聘任或任命职务的教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工作态度和成
绩,进行定期及不定期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继续任命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中等专业学校任教,须经过一年以上的教学实践,经考察,根据其业务水平及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经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可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教师职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各学校应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要指导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中等专业学校,有关实施办法另订。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国家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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