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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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

桂职办〔2019〕4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现将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7月1日谢谢欣赏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为职称评审的基本标准条件,各设区市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评审细化标准条件。

第三条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广西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根据人才分类评价要求,对中小学教师开展分类评价,制定县以下乡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条件谢谢欣赏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重庆教师职称评定规定

重庆教师职称评定规定

重庆市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我市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和中小学教研机构和教研员及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基本申报条件㈠政治思想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践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学术诚信,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⒈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⒉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⒊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㈡学历条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学历要求按市职改办文件规定执行。

但是,重庆市重点中学、示范初中(小学)教师,各级教研机构、进修学院(校)、教育信息装备中心等的教研员和区县(自治县、市)城区普通中学中的高中教师(含教研员)必须具备与本人任教学科相同、相近或相关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不是相同、相近或相关的专业的,本科毕业后从事现专业的累计任职(任教)年限达到5年的可视为本科学历合格,专科毕业后从事现专业的累计任职(任教)达到7年的可视为专科学历合格。

㈢资历条件1.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任中学二级(或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及以上才能申报,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任教2年才可申报。

教研员必须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工作3年,并从事教研工作1年及以上。

学校(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聘任中学二级(或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期间必须兼任申报学科的课程教学工作(至少2年)且申报时仍兼任该课程教学工作。

教师职务任职规定

教师职务任职规定

教师职务任职规定教师作为社会中的重要角色,发挥着对国家和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教师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各地区普遍制定了教师职务任职规定。

本文将从资格条件、选拔程序、职级晋升等多个方面展开探讨,以期更好地了解教师职务任职规定。

一、资格条件教师职务任职首要条件是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

通常,教师职务要求申请者拥有教育学或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

此外,还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研能力,能够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二、选拔程序为了确保选拔教师职务的公正与公平,选拔程序通常包括多个环节。

首先是资格初审,即审核申请者的学历、资格证书等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然后是笔试或面试环节,通过对申请者的专业知识、教学技能和应变能力等方面的测试,筛选出最符合条件的人选。

最后,由专业审查委员会综合考虑评价结果,确定最终录用者。

三、职级晋升教师职务通常按照教师的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进行职级晋升。

晋升的条件通常包括教学成果、教育研究成果、教学质量及学生评价等各项指标的考核。

在不同的职级中,还会要求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四、职务岗位设置教师职务的设置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规划。

一般而言,学校会设立教师岗位,比如教授、副教授、讲师等。

不同的职务岗位对教师的要求和职责也有所差异,教授通常要求掌握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研究能力,而副教授和讲师则相对较低。

五、职务评审教师职务评审周期一般为一到三年,具体根据学校规定而定。

在评审期间,教师需要提交相应的教学和教育研究成果,以及相关的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评审委员会对教师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并通过查阅学生评价、同行评议等方式来确定评审结果。

六、职务奖励教师职务晋升成功后,通常会获得相应的职务奖励。

这些奖励包括薪资待遇、职称加薪、住房补贴、学术荣誉等。

职务奖励的设置不仅可以激励教师积极工作和进修提高,也为学校保持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提供了有效的激励措施。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 年5 月17 日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注,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设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

高级讲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理讲师和教员为初级职务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

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

中等专业学校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教员的职责1 、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课程部分内容的讲授,或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

2 、参加实验室建设、生产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工作。

3 、承担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五条助理讲师的职责1 、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他教学工作,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

2 、参加实验室建设、生产实践、社会调查、教学研究等工作。

3 、承担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六条讲师的职责1 、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它教学工作,组织与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

主持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2 、参加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文件。

了解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及教学研究。

3 、主持实验室建设工作。

4 、指导教员、助理讲师提高业务水平。

5 、承担教学管理工作、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第七条高级讲师的职责1 、担任课程的讲授及其他教学工作,组织与指导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

2 、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文件,主持教学研究。

3 、指导和主持实验室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的实验。

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条例

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条例

耒阳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职能,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教师的有关工作。

各中小学校根据本办法,自主管理本单位的教师队伍。

第二章教师资格第三条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第四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衡阳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三章校长管理第五条坚持校长任职资格标准,规范校长选拔任用程序。

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副科级以上学校校长,支部书记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任命(或聘用);其他中小学校长及教育行政干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后,重新进行聘任。

校长在同一学校任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编制管理第七条坚持编制标准,规范编制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央编办发[2014]72号)规定,将全市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核定,其中农村村小、教学点编制按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

严格按照省颁标准设置学校内部机构,配备行政人员职数,搞好教职工核编定岗分流工作,因地制宜,合理调剂人员编制。

教师职务管理制度

教师职务管理制度

教师职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教师职务管理,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职务设置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和教师队伍构成,学校设立教师职务如下:1. 教师:为基础职务,负责教学、科研和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2. 年级主任:负责该年级教学管理和日常事务管理。

3. 学科组长:负责该学科的教研和管理工作。

4. 副班主任: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管理。

5. 教研员:负责教研工作,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

6. 教务主任:负责学校教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7. 校园文化建设负责人:负责学校文化建设和管理。

8. 其他教育管理岗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立。

三、职务任免1. 教师职务任免按照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管理办法》进行,经过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提出职务任免建议,校长审核签字后正式任命。

2. 教师职务晋升需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经验;品德良好,诚实守信,无教育教学不端行为;认同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目标,愿意为学校发展奉献力量。

3. 教师职务降级或撤职按照学校《教师管理规定》进行,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提出职务降级或撤职建议,校长审核签字后正式执行。

四、职务职责1. 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认真备课、上课,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教研活动,关心学生,促进学生成长。

2. 年级主任:组织和管理该年级的教学工作,带领年级教师做好班级管理和学生辅导工作,协调解决年级教学和管理中的问题。

3. 学科组长:负责组织本学科的教研和教学管理工作,推动该学科的发展和提升,协助学校领导做好本学科的规划。

4. 副班主任: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管理,配合班主任开展学生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5. 教研员:组织和参与学校的教研活动,引导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教育创新,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6. 教务主任:负责学校的教务管理工作,组织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协调解决教学中的问题,保障教学质量。

中小学评审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

中小学评审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

三、中小学评审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中小学教师晋升教师职务,必须达到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科学的育人观、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师德修养,遵纪守法,其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必须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任职年限中小学教师晋升教师职务,应达到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

即:中学三级晋升中学二级一年,中学二级晋升中学一级四年,中学一级晋升中学高级五年。

小学二级晋升小学一级三年,小学一级晋升小学高级五年,小学高级晋升中学高级五年。

(以发文时间为准)(三)学历条件中小学教师晋升教师职务,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即:高中教师和研训中心教研员应达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达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达到中等师范学校或中专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其中,小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达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根据川教[2004]270号文件精神,凡2004年及以后入学(不含2003年秋季招生2004年春期入学的)我省成人高等教育第二专科毕业生,在评聘教师职务时不再按本科对待。

2003年及以前的我省成人高等教育第二专科毕业生,在评聘教师职务时仍可继续按本科对待。

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即《教师法》颁布实施以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达到规定学历的人员,应积极通过国民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历,其中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申报评聘中学高级职务的人员,可参加省评委会统一组织的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答辩。

对于申报评审教师职务时只具有大专学历的高中教师,申报晋升高级教师职务,须参加专业组答辩,且答辩成绩必须达到优秀等次。

其中,由初中调整到高中任教的教师,从事高中教学工作时间须达到2年及以上,且教学业绩突出的方可申报。

(四)继续教育要求晋升中小学教师初级、中级、高级职务,必须达到相应的《教师基本功训练》合格,(小学:三笔字、简笔画、组织教育活动达四级、教学技能达五级,普通话达二甲;中学:三笔字、简笔画、组织教育活动、教学技能达四级,普通话达二乙),完成继续教育80学时。

中心学校2023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细则方案

中心学校2023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细则方案

中心学校2023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细则方案目录中心学校2023年中小学(幼儿园) (1)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1)一、评审原则 (2)二、组织领导 (3)三、申报条件 (3)四、有以下情况者不予申报 (4)五、评审推荐程序和步骤 (4)(一)公示岗位 (4)(二)科学推荐 (5)(三)确定人选 (6)(四)材料报送 (7)六、中心校各职能小组工作 (7)(二)中心学校职称评审监察小组工作职责 (7)附件:评分细则(赋分项目及分值) (8)一、学历赋分: (8)二、教龄赋分: (8)四、带头人和骨干赋分(此项不受时间限制,但只取一个最高分): (8)(一)学科带头人:省级加20分,市级加15分,县级加10分。

(8)五、教育教学教研等方面赋分(以具备现任职务资格后成绩为准): (8)六、表彰类(任期内取一个最高级别加分) (10)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及教人【2013】31号、阜人社秘(2023)186号、阜人社秘(201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职评量化考核方案。

一、评审原则1.坚持“五公开、一监督”原则。

即职评政策公开,岗位职数公开,推荐评审办法公开,个人主要评审材料公开,推荐和评审结果公开,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即个人实事求是的上报,学校实事求是的考核。

4.发挥职评工作的杠杆作用,以职评促管理。

评审推荐工作与加强学校管理工作相结合,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加强师风建设相结合,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促进教师提升师德修养和业务水平。

二、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2023年教育系统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不断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正常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确保我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成立2023教育系统职称评审领导小组,职称评审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XXX成员:X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XXX成员:XXX三、申报条件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2、符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的任职条件;3、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要求,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4、继续教育应达到人事局所要求的学分,而且从未间断学习的。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发表时间:2008-10-4 19:51:53访问次数:5476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5月19日转发)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小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聘任或任命。

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小学三级教师职责:1.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小学二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小学一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或组织年级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小学高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制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

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

高等学校及校内各专业、学科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助教的职责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五条讲师的职责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副教授的职责1、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发表时间:2008-10-4 19:51:53访问次数:5476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5月19日转发)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小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聘任或任命。

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小学三级教师职责:1.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小学二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小学一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我国《教育法》、《教师法》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下面福建教师招考网的小编将和各位一起来学习教师职务制度的职务设置和任职条件,具体内容如下:一、职务设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师职务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

(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有: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二)中等专业学校设有: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三)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务设有: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其中三级教师、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为初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四)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有: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教师设有:三级、二级、一级、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各级成人学校,结合成人教育的特点和层次,分别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中专、中小学、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二、任职条件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从我国教师职务系列程度试行条例的规定来看,担任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一般包括:(一)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二)遵守法纪,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三)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四)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学术教育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1986-3-3 0:0发文单位:国家教委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号:职改字国科发[1986]第11号发布日期:1986-3-3执行日期:1986-3-3附件一: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四章任职资格评审第五章聘任及任命第六章附则附件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职责第四章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

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

高等学校及校内各专业、学科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助教的职责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五条讲师的职责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它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职称评聘的现实意义-论文

职称评聘的现实意义-论文

职称评聘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字:工作专业职务职称激励竞争教师技术职务职称改革始于八十年代。

如今,又有人提出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新招,说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建立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充满生机的职称管理体系”。

究竟这“评聘分开”是利还是弊?我们还是从职称评聘的现实意义说起。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一条指出:“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那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实际意义如何呢?从专业技术职务职责的可操作性看。

以中学教师为例,《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的各级别职务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是难以操作的,虽然教师之间事实上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往往是自发的,不确定的,有时甚至是相互的,难以作为一种“职责”来履行、考核。

可见,如果把这种“指导”看作一个职务的职责的话,那它既不同于专业技术本职业务工作的职责,也不同于行政职务的职责。

事实上,教师基本上都是独立地在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跟专业技术职务意义上的“职责”的履行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专业技术职务根本就不存在设岗不设岗的问题。

从二十多年的实施情况及其效果看,至少对中小学来说,把教师的这种等称号叫做“职务”,不但名不符实,而且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内容看。

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教师职务任职条件以及《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第六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基本依据是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能力、业绩、资历、学历。

可见,专业技术职称既不同于短期性的荣誉、待遇如先进、优秀等的评定,也不同于行政职务的任命和聘任,它实际上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功劳、苦劳及能力的结合认定,是一种具有相对稳定的资格认定。

中学教师职务聘任试行条例

中学教师职务聘任试行条例

中学教师职务聘任试行条例为了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完善教师评价和奖励机制,调动和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教学工作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

第二条教师任职条件由学校考核确定。

第三条教师职务聘任采取教师个人申请与学校择优聘任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教师职务聘任应由教师个人与学校签订教师职务聘任协议书。

教师职务聘任协议书应明确教师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学校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和教学任务的复杂程度设置教学岗位。

教师职务级别的设置及聘任应与教学岗位设置相适应。

第六条教师职务共设见习教师、初级教师、初级骨干教师、中级骨干教师、高级骨干教师、副主任教师、主任教师、特级教师等八个职级。

第七条教师职务聘任以教学年度为单位,聘期一年。

第二章教师任职考核内容第八条教师参加职务聘任,必须接受师德修养考评,且考评合格。

第九条教师参加职务聘任,必须参加教学常规考评,且考评得分率在90%以上。

教学常规包括教案、上课、导学案编写及批改、监考阅卷、值班(辅导)、会议等工作。

第十条教师参加职务聘任,必须参加教学综合考核,且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教师参加职务聘任,必须参加教研活动,且考核合格。

教研活动指教研组教研活动、备课组教研活动、教育理论学习考试、读书笔记及教研论文等。

第十二条教师参加职务聘任,必须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参加教改实验。

第十三条教师职务聘任,应考评教师命制试题的能力及命题工作。

命题指学校组织的单元测试、模块结业测试、综合复习测试、高考模拟测试的试题编制。

第十四条教师职务聘任,应考评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能力及担任班主任工作。

第十五条教师职务聘任,应考评教师执教公开课的类型、范围及水平。

公开课包括备课组内、学科内、年级部内及全校范围的研讨课、示范课和观摩课等。

第十六条教师职务聘任,应考评教师校本课程开发能力及校本课程的开发、建设、开设的质量等。

第十七条教师职务聘任,应考评教师担任备课组长(或集体备课中心发言人、导学案主要编写修订人)、教研组长的能力及工作成绩。

首席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首席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首席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一、总则1、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优秀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出色做好本职工作,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2、首席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岗位,岗位数额不超过中学高级教师的总数的10%。

3、首席教师职务实行竞聘制,在个人申请或集体推荐的基础上,经过严格的程序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首席教师的条件,学校聘任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校长进行聘任,任期一般为1年,可连聘或续聘,但连聘或续聘不得超过2年。

二、职责1、担任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在教育教学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承担教研组、备课组集体备课的把关任务。

3、承担对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提出指导性建议的任务。

4、每周听1-2节课,并对所听课提出评价意见。

5、承担学校重大科研项目的任务。

6、指导中学高级、一级、二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7、协助学校不断加强教学管理工作。

三、任职条件1、首席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高尚的师德,遵纪守法,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既教书又育人,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不断提高个人和学校的教育和学术水平。

2、教学研究能力强,在教育教学科研中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并结合具体实践,撰写学术论文或经验总结。

在省市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过两篇以上,或在省市以上业务会议宣读、交流,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

3、在教育教学改革活动中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并在具体实践活动中取得明显效果,及时把握本门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和新的教育教学理论。

4、坚持既教书又育人,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注意做好学生的转化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中小学(含中专)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说明

中小学(含中专)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说明

中小学(含中专)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说明一、学历要求1.高中:高中(含职高)教师申报中学一级、高级教师职务要求具有本科学历。

2.初中:初中教师申报中学一级、高级教师职务要求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35岁以下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务要求具有本科学历。

3.小学:小学教师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要求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35岁以下教师要求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要求具有本科学历。

4.中专: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申报中级、高级教师职务要求具有本科学历。

二、资历要求1.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须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职务,须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职务,须担任中学一级(中学教师)或小学高级(小学教师)教师职务5年以上。

3.申报中专讲师职务,须担任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申报高级讲师职务,须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三、考核结论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正常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其任现职以来每年的年度考核结论均须为“合格”及以上,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其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结论均为“合格”以上,且有一年的考核结论为“优秀”。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学历问题1.学历不合格,但符合破格条件的对象可以申报。

2.原不具备《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通过成人教育取得《试行条例》所规定的相应学历,且专业与任职一致或相近,可视为学历合格。

若专业与任职不一致,但所持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与任职一致,则可视为符合参评条件。

3.“工农兵”学员在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按其毕业学校的层次视同具有相当层次的学历。

(二)关于资历问题1.凡破格申报高级教师职务的,必须担任现任职务满3周年。

2.原担任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已经“平转”的,与现任教师职务任职资历累计计算。

3.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申报多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不经转评,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系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必须坚持对岗聘任。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第112号文件附件①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二级教师和中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中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

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

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中学三级教师职责:1.承担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初中班主任。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中学二级教师职责: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中学一级教师职责: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4.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新教师的任务。

第七条中学高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2.承担教育科学研究任务。

3.指导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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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录入日期: 2007-07-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
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
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二级教师和中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中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

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
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
命。

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中学三级教师职责:
1、承担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初中班主任。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中学二级教师职责:
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中学一级教师职责:
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4、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新教师的任务。

第七条中学高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2、承担教育科学研究任务。

3、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八条中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
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
作,并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中学三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
明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能够完成初级中学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
职责。

第十条中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以及担任中
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基本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第十一条中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学二级教师任教四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
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
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教育效果好。

3、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第十二条中学高师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
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
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的成绩。

2、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或者在培养提高教
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第十三条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凡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的中学教师,到小学任教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者,
可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有的需要,在小学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高于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
件、从事基础教学科学研究的小学教师,亦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第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能胜任二门学科教学工作的中学教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和确定
工资级别时,可比只胜任一门学科教学的教师从优,其中优秀者可高定一级职务。

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在中学的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
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

第四章考核和评审
第十六条学校要对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各级评审委员
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谁。

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评审中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中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
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中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省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一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二、三级教师的任职条
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及省、地、县教研窒和校外教育机
构。

原则上也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中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中学,其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组织。

第二十一条为了实施本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和《中学教
师任职条件考核办法》、《中学教师聘任或任命办法》、《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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