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20130426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仅供个人参考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DB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 锅炉 排放 标准
山东锅炉排放标准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大气污染,促进锅炉行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自2013年5月24日发布以来,该标准对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严格控制。
为确保实施效果,山东省政府还相继发布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为了适应不断提高的污染治理要求,山东省从2017年开始对2013年制定发布的大气系列标准进行修订。
修订工作遵循必要性、预见性、引导性和强制性四项原则,以期打造具有山东特色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
在实施监管方面,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组织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锅炉企业的监管,确保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治理,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提高污染治理水平。
在监测要求方面,污染物排放监测应严格按照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浓度测定方法》等国家标准进行。
监测数据应真实、准确、及时反映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状况,为环保部门执法提供依据。
在培训与宣传方面,各级环保部门应组织开展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和企业环保意识。
同时,加强舆论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支持锅炉排放标准,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总之,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共同努力,严格执行标准,为建设美丽山东作出贡献。
1。
2013-09-01 实施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7-2374-2013
2013-09-01 实施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4-2013ICS130.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3)6 实施与监督 (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史会剑、谢刚、蔡燕、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锅炉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 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课件
脱硝工艺比较及选择 ——低氮燃烧技术
• 各种低NOx燃烧技术比较
技术名称
脱硝效率
特点与适用性
空气分级燃烧
燃料分级燃烧 烟气再循环 低NOx燃烧器 先进再燃
~30% ~50% ~30% ~30% ~50%
适用大中型煤粉炉,改造时须 兼顾炉内腐蚀和结渣,保持燃烧
效率,有良好的运行调节
适用大中型锅炉,运行控制要 求高,对原有燃料系统改造大
脱硫
• 某企业1台10t/h的锅炉,原始烟气中二氧化 硫含量为3000mg/m3,采用简易湿法技术 实现二氧化硫的脱除,为到达200mg/m3的 排放标准,脱硫效率为93.3%。
• 锅炉满负荷时,总运行费用为:60元/小时 。其中电费份额为72.6%,脱硫剂占19.3% ,工艺水费占8.1%。按年运行5500小时计 算,年运行总费用为33万元。
• 标准实施后,锅炉需要增加低氮燃烧装置或SNCR装置,按照电力行业低氮燃 烧和SNCR装置投资大概30-50元/kW估算,山东省锅炉NOx控制方面总投资约 10.2-17亿元,另外需要改造烟气脱硫装置和除尘装置,按照电力行业50-100 元/kW估算,总投资约17-34亿元。
污染物控制装置运行本钱
• 使用静电除尘技术需要经过改造以到达本 标准要求
• 湿式静电 • 电袋复合 • 凝并团聚 • 移动电极 • 辅助电极
除尘工艺比较及选择 ——湿式静电除尘技术
脱硝工艺比较及选择
• 低氮燃烧技术 • SNCR 、SCR技术
脱硝工艺比较及选择 ——低氮燃烧技术
常用的低氮燃烧技术:
➢ 空气分级燃烧 ➢ 燃料分级燃烧 ➢ 烟气再循环 ➢ 低NOx燃烧器 ➢ 先进再燃
上海市锅炉标准 DB31/387—2007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仅供个人参考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DB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修订稿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 B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DB37ICS Z 60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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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作者:————————————————————————————————日期:2ICS 13.040.40 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 2013 - 09 - 01实施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I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37 664-2013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他气体燃料燃气轮机组
120
4
燃煤锅炉,以油、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全部
1
烟囱排放口
注1: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自2015年1月1日起,燃煤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自2017年1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火电厂的煤场及渣土场,必须实施封闭管理。
5
5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新建和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需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全部
1
烟囱排放口
a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全部
0.03
2
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烟尘
全部
20
二氧化硫
全部
50
氮氧化物(以NO2计)
燃油锅炉
100
燃气轮机组
100
3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烟尘
全部
5
二氧化硫
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于2013年5月24日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 mg/Nm3,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0mg/Nm3, 2015年1月1日起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 mg/Nm3,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0mg/Nm3。
临盘社区燃煤锅炉现阶段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的二类区第Ⅱ时段标准,烟尘排放浓度小于200 mg/N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于900 mg/Nm3。
经德州市环境监测站的一次监测结果是,烟尘排放浓度:182mg/Nm3,SO2排放浓度:745 mg/Nm3。
按照新的标准,临盘社区燃煤锅炉环保设施不能适应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临盘社区燃煤锅炉房有正转链条炉排热水锅炉3台,型号DZL29-1.25/130/70-AII3,每台额定出力29MW。
临盘基地总供热面积约110万平方米。
环保设备为三台多管除尘器和三台水浴除尘器。
引风机为一炉一台配制,功率为185千瓦,水浴冲击脱硫除尘器水泵功率为30千瓦。
临盘锅炉房锅炉现有3台40吨燃煤链条锅炉,除尘脱硫工艺采用水浴脱硫,共有脱硫系统3套。
本次改造方案如下:(1)对临盘锅炉房原有的立式多管除尘器进行拆除。
(2)制作安装3套布袋除尘器。
(3)Na2CO3-CaO双碱法脱硫工艺,系统主要由SO2吸收系统、吸收剂制备系统、脱硫液循环及再生系统、脱硫副产物处理系统等部分组成(其中吸收剂制备系统共用一套)。
根据脱硫除尘工艺设计要求,每台40t/h锅炉所需循环水量为318m3/h,采用一炉一塔配置。
脱硫塔配置2台水泵,一用一备,循环泵配置为流量Q=400m3/h,扬程H=45m,功率N=90 Kw。
该锅炉房脱硫系统共配置6台循环泵,3用3备。
循环泵为防腐耐磨专用脱硫泵,其流量和扬程能确保喷淋系统所需要的流量和压力雾化效果,使脱硫液与烟气充分接触,从而保证在适当的液/气比(L/G)下确保达到所要求的脱硫效率。
山东《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说明
山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七年十一月目录一、标准修订必要性 (1)(一)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 (1)(二)调整我省能源、产业结构的需要 (1)(三)满足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 (2)(四)标准管理的要求 (3)二、现状分析 (3)(一)基本情况 (3)(二)超低排放改造情况 (3)(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3)三、标准修订主要内容 (4)(一)对锅炉重新分类 (4)(二)增加了全省大气污染物分区排放控制要求 (4)(三)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 (5)1.关于标准执行时段的相关要求 (5)2.执行时段调整方案 (7)(四)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8)1.现有锅炉 (8)2.新建锅炉 (10)四、达标可行性分析 (11)(一)燃煤锅炉超低排放 (11)(二)燃油、燃气、其他燃料锅炉 (12)(三)主要污染物达标可行性 (12)五、效益分析 (18)一、标准修订必要性(一)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近年来,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根据2016年山东省环境公报,全省PM2.5、PM10、SO2、NO2年平均浓度分别为66μg/m3、120μg/m3、35μg/m3和38μg/m3,分别较2015年同比改善13.2%、8.4%、22.2%和7.3%;“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平均为248.9天,同比增加34.2天;重污染天数为23.1天,同比减少6.8天;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平均为6.74,同比改善9.7%。
但我省大气环境污染形势仍不容乐观,仅有威海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他各市距离达标(PM2.5、PM10、SO2、NO2年平均浓度分别为35μg/m3、70μg/m3、60μg/m3和40μg/m3)差距仍然较大,要实现《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提出的“到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标”的目标,全省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仍面临较大压力。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时间:2005-10-11 17:10:09文章作者: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GB 13271-2001)代替GB13271-91,GWPB 3-1999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GB 5468-91GB/T 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锅炉烟尘测试方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3.1 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山东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送审稿)标准编制组项目名称: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下达任务文件:标准编制单位:山东大学、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研究院。
标准编制组成员: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人:王青王瑶目录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2)1.1 任务来源 (2)1.2 工作过程 (2)1.3主要起草人 (3)2标准编写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3)2.1颗粒物排放标准限值 (4)2.2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限值 (5)2.3 特别排放限值 (5)2.4其他限值 (6)3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6)4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6)6 效益分析 (7)7 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8)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1.1 任务来源锅炉是烟尘、和NOⅹ等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来源,《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的实施,对控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和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此期间,我国的火电脱硫、脱销、除尘等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也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随着环保要求的日益严格以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的实施,GB13271-2001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控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受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山东大学承担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工作,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省环境规划院等单位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标准起草组中包括了高等院校、有技术支撑的环保企业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1.2 工作过程自任务下达后,山东大学成立了标准起草组,明确了工作指导思想,制定了工作原则,确定了起草组成员和任务分工,通过资料收集、市场调研、现场考察并广泛反复的征求意见后,形成了标准送审稿。
DB37 2374-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20.40Z60备案号: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4—2018代替:DB37/ 2374-201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2018-07-03发布2019-01-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前言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对锅炉进行重新分类;——增加了分区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加严了燃油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及其修改单废止。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苏志慧、胡欣欣、李玄、张战朝。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层燃炉及抛煤机炉。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现有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新建、改建、扩建锅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山东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作者:————————————————————————————————日期: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664—2013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4)6 实施与监督 (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664-2007《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37/664—2007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加严了火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燃煤锅炉新增汞的排放限值;──取消了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增设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浓度限值;──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战朝、马姗姗、范国兰、史会剑、蔡燕、林淑胜、李殿勋等。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水煤浆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2374-2013)
ICS130.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3)6 实施与监督 (4)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史会剑、谢刚、蔡燕、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锅炉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 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取消了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
──增设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浓度限值;
──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全部
0.03
2
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烟尘
全部
20
二氧化硫
全部
50
氮氧化物(以NO2计)
燃油锅炉
100
燃气轮机组
100
3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烟尘
全部
5
二氧化硫
全部
35
氮氧化物(以NO2计)
燃气锅炉
100
燃气轮机组
50
4
燃煤锅炉,以油、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ICS13.040.40
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664—2013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05-24发布
2013–09–01实施
发布
目
前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664-2007《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37/664—2007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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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备案号:
DB37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报批稿)
2013-xx-xx发布2013-09-01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 I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 实施与监督 (4)
前言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2013年x月x日批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国家、省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及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工程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现有锅炉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2
新建锅炉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
3.3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4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3年9月1日起现有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1 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4.2 自2013年9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3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4.4 新建锅炉和现有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
染物浓度,则应执行新建锅炉的排放浓度限值。
4.5 其他规定
4.5.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5.1.1每个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3规定执行。
表3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4.5.1.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5.2 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5.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条款4.5.1、4.5.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时段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T 75和HJ/T 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4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
5.1.5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7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 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必须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各类锅炉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表5 基准氧含量
'
2
2
2121O O c c --⨯
'= (1) 式中:
c
——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3; 'c
——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3; '2
O —— 实测的氧含量,%; 2O
——
基准氧含量,%。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标准排放限值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本标准发布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