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集资情形的梳理
非法集资的定罪标准
非法集资的定罪标准
首先,非法集资的定罪标准之一是主观方面的标准。
主观方面的标准主要包括
故意和明知两种情形。
故意是指犯罪分子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仍然故意实施非法集资活动;而明知是指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故意,但对非法集资的事实具有明显的认识能力,应当明知其行为的违法性。
在实际应用中,法院会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和认识能力,来判断其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其次,非法集资的定罪标准还包括客观方面的标准。
客观方面的标准主要包括
非法集资的对象和方式。
非法集资的对象通常是社会公众,即非特定的、不特定数额的社会公众。
而非法集资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虚构项目、高额回报、传销等方式,通过各种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犯罪分子的非法集资对象和方式,来判断其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此外,非法集资的定罪标准还需要考虑非法集资的结果。
非法集资的结果主要
表现为社会公众的财产受到损失,社会经济秩序受到严重破坏。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非法集资的结果,来判断其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并据此确定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非法集资的定罪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主观和客观因素的过程。
在司
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和认识能力、非法集资的对象和方式,以及非法集资的结果,来判断其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并依法进行定罪量刑。
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打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防范非法集资专题知识手册 知识点整理
防范非法集资专题知识手册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涉及众多行业领域,形势十分严峻,保险业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也是有发生。
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都对这一工作作出明确部署。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既是重要政治任务,也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工作要求。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是开展源头治理、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和有效手段之一。
为此我们编写了本手册,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提升防范非法集资意识,在思想上树立“非法集资碰不得”的高压线,切实做到“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危害及主要手段(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
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和损失承担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此外,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三)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1.经济损失: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2.引发风险: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非法集资标准
非法集资标准非法集资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于非法集资活动的突然暴发和广泛传播,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非法集资近年来国家及地方对该问题高度重视,制定有关立法加以规范,针对非法集资行为提出明确的标准。
关于非法集资的标准:一、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的定义是指任何不经有权机关准许就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业务活动筹集资金的行为,其中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各种形式的资金筹措活动。
二、非法集资的法律效力1. 不得组织或参与发行和销售新型金融产品,以筹措资金用于投资或投机;2. 不得组织或参与以投资筹措资金的各种活动;3. 不得组织或参与以筹措资金的其他有偿活动。
三、防止非法集资的措施对于非法集资行为,应当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通过政府部门管理和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发生。
1.严格审查当事人,依法审查发行和销售新型金融产品的相关文件,经审查确认为合法后方可发行;2.强和完善敏感交易市场、封闭期交易以及社会资本市场融资审查;3.不得将集资、投资融资有关账户用于其他事项;4.严格审查和定期验收金融结算和清算机构的准入和经营;5.加强金融机构业务审查工作,严肃查处其中的不当行为。
四、非法集资的坏处1.法集资导致的严重损失:非法集资者往往以优良的投资项目和高回报率吸引投资者,但其实大多只是空壳公司或金融诈骗活动,当投资者实地考察没有发现或投资者拿不到回报时,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
2.法集资破坏金融市场秩序:非法集资活动破坏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也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法集资破坏经济社会的稳定:当大量的非法集资活动出现,会导致大量的投资者投资失败,从而给社会经济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由于非法集资活动对金融安全、社会安定、经济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严惩非法集资者,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知识,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安定。
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讲稿)
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与相关问题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发案率大幅上升。
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隐患。
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如 P2P 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众筹等的兴起,在发展过程中也催生了各种新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从事金融创新为名,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经济的繁荣有序发展,既需要鼓励合理合法的融资流通,更需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来学习和探讨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问题。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早在 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然而,该规定将非法集资的定义落脚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存在诸多的局限性和不周延性,不能有效满足新形势下打击新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需要。
随后, 2010 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从法律要件和实体要件两个方面对非法集资进行界定,即: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 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民间借款主要形式包括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络借贷、金融超市。
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2、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
3、逾期利息按银行基准利息计算。
什么是非法集资
适用农村法律知识1.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在法律上对应的规范称呼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一般是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而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在上述“四个条件”基础上,有10种具体的非法集资形式,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假直接投资项目。
比如,在房产界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第二类是假间接投资。
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第三类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与非集资相近的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针对的是特定的人,如亲戚朋友;被借贷人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比较清楚,如买车、投资生产等;对借款人的负债情况也大体了解;一般民间借贷会有抵押物作为担保。
以上这几个特点,非法集资不具有。
非法集资的资金获取面向全社会。
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会故意夸大业绩,以高回报相诱惑。
而且,你不清楚对方的借贷用途是什么,你也不了解借款人的负债情况,只是听信对方给你画了一个大馅饼。
此外,钱一旦到了对方的手中,你便没有主动权,不能说取回就取回。
非法集资的危害巨大,是当前影响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和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引发局部地区的社会动荡;二是参与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对于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按法律法规予以坚决取缔。
非法集资!!不明白的问题这里都有答案(最后8条认定)
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
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存款。
我们再来看看非法集资的现状,可谓怵目惊心!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近日对外公布了2014年非法集资情况,据统计,2014年非法集资案发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年峰值。
其中,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高于2013年水平,跨省案件133起,同比上升133.33%,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同比增长314.28%,涉案金额超亿元的364起,同比增长271.42%。
非法集资涉及行业领域众多,以下领域的风险一定要注意啦(一)投资理财领域。
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4年全国新发投资理财类案件1267起,同比上升616%,涉案金额547.93亿元,同比上升451%。
此类机构多设在商业闹市区,多选择高档写字楼等,门面豪华,一般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其名称和业务与金融密切相关,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对老百姓有很大的欺骗性。
(二)P2P网络借贷。
近两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导读:
一、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界定。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阐释了非法集资的定义,包括未经批准的资金筹集行为和偿还承诺。
正规金融产品由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影响可能遭受负面影响,增加了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紧迫性。
二、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集资诈骗罪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性,可判处不同程度的刑罚:
1.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法律规定对于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三、非法集资数额的认定
非法集资数额的认定标准详细列出了多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涉及的存款对象数量、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等级别。
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方法、案发前后归还资金的考量,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吸收情形等,都为法官提供了量刑的判断依据。
此部分直接引用了相关法规条文,确保法律准确性和权威性。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情况汇报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问题依然严重,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为了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工作,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现将排查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排查范围我们首先确定了排查的范围,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民间借贷、地方融资担保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同时,也重点关注了一些涉及房地产、农业、工商企业等领域的非法集资活动。
二、排查方式我们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排查,包括定期走访、电话调查、数据分析、舆情监测等手段。
通过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我们获取了大量的信息和数据,对可能存在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和分析。
三、排查结果在排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非法集资的风险点和线索。
其中包括一些地方性的非法集资团伙,通过发行高额回报的理财产品吸引投资者,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同时,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存在着非法集资的嫌疑,通过虚假宣传和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参与,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四、风险评估针对发现的非法集资风险,我们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和分析。
通过对涉及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调查和核实,我们初步确定了一些非法集资活动的实质和规模,对可能的风险进行了科学的评估和预警。
五、整改措施针对排查发现的非法集资风险,我们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了通报,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监管和检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坚决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六、宣传警示为了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我们加大了宣传和警示力度。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布警示通告、举办宣传展览等方式,我们向社会公众普及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提醒他们提高警惕,不轻信高额回报的投资理财产品,避免上当受骗。
七、后续工作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强化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检查,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和膨胀。
2024年典当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总结
2024年典当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总结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典当行业作为一种传统金融服务业也在不断壮大。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典当行业非法集资的风险也逐渐增加。
为了深入了解并有效应对典当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我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总结如下:一、风险背景典当行业作为一种传统金融服务业,存在特定的风险背景。
首先,典当行业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机制相对较为落后,容易出现监管盲区。
其次,典当行业涉及到大量的现金交易,使得资金流动性高,隐蔽性强,非法集资者有机会利用其进行非法活动。
最后,典当行业在农村地区发展较快,而农民普遍缺乏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容易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
二、非法集资的形式非法集资在典当行业中常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传销等方式进行招揽。
具体表现为:以高息贷款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成立虚假典当机构吸纳资金等。
三、风险排查措施1.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规范的监管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
2.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知和警惕性,减少受害者数量。
同时,加强对农民的金融教育,提高其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
3.完善典当行业信息公开透明机制。
建立典当业务信息公示平台,提供典当业务办理流程、费用标准、权益保护措施等相关信息,使公众能够主动获取典当业务相关知识。
4.加强技术手段监控。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典当行业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5.加强对典当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道德和职业素养培训,提高其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
四、风险应对策略1.建立风险警示系统。
对典当行业中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实时跟踪和警示,为公众提供预警信息。
2.加强对涉案人员的打击力度。
提高非法集资的处罚力度,加大对涉案人员的追究力度,形成强有力的威慑效应。
3.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
关于非法集资排查情况汇报
关于非法集资排查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各级政府部门也在积极开展排查工作,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我作为相关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特此向大家汇报关于非法集资排查情况。
首先,我们对各地非法集资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和分析。
通过调查取证和深入走访,我们发现非法集资活动主要集中在一些地方性金融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及一些虚假宣传的理财项目中。
这些非法集资行为往往以高额回报、低门槛投资等诱惑投资者,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其次,针对发现的非法集资行为,我们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一方面,我们加强了对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监管力度,严格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我们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防止更多的投资者受到损失。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形成了一体化的监管合力。
我们与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形成了有效的联动机制,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的投资环境。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工作。
我们建立了健全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了对投资项目的审核和监管,规范了金融市场秩序,提高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有效预防了非法集资风险。
最后,我们将继续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非法集资问题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
我们将继续加大排查力度,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为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当前非法集资的原因、难点及对策建议详解
当前非法集资的原因、难点及对策建议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在我国一些地区频繁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有的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
在投融资方式多样化、复杂化和信贷收紧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做好预防和处置工作,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
本文在对各地非法集资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非法集资形势分析(一)当前非法集资形势随着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的出台,部分行业资金进一步趋紧。
一方面导致民间借贷更加活跃,另一方面过去潜在的一些非法集资活动因资金链断裂无法付息还本,案件风险加速暴露,形势十分严峻,有关部门的处置任务十分艰巨。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特征1.隐蔽性。
非法集资主要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以投资、生产经营项目等为载体。
参与者主要为熟人、亲戚朋友之间层层介绍扩展,自成集资网络,除非资金链断裂,否则很难发现。
2.利诱性。
非法集资利息一般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提供了机会。
有的达到了月息20%,有的甚至许下半年内翻番的投资承诺。
在集资活动开始初期,能按“允诺”的回报让参与人获得实惠,进而利用参与者做“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
但实际上,支付给广大参与者的所谓高额回报,是参与者自己和后续参与者集资的钱,并非获利返还。
3.参与者主要为朋友、熟人。
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非法集资中相当一部分资金往来无收付款凭据、无账目记载。
有的在凭证上只做手工记录,简单记明集资的时间、金额、经手人,给司法部门侦办带来很大难度。
4.参与群众复杂且积极性高。
集资群众既有收入较高有一定风险防范意识的公职人员,又有中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参与积极性高。
有的案件案发后部分参与人甚至向公安机关出具谅解书,表示参与该集资是自愿行为,希望公安机关不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5.集资手段由传统方式向网络化发展。
近期曾发生一起案例,其募集方式主要通过网络界面操作。
许诺资金封闭运行一段时间后,回报按投资额翻番,投资人如推荐发展下线,按投资额的25%提成。
非法集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法集资的⽴案标准
到现在很多⼈都还弄不清楚什么属于正常借贷,什么属于⾮法集资,那么,今天店铺⼩编就将为⼤家从⾮法集资的概念,以及⾮法集资的⽴案标准的⽅⾯来为⼤家详细介绍⼀下有关⾮法集资的⼀些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家,欢迎⼤家浏览!
⾮法集资的⽴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发⾏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发⾏致使三⼗⼈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什么是⾮法集资
⾮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并承诺在⼀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式向出资⼈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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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金融公司为例,探讨非法集资的法律问题。
某金融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民间借贷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张,公司逐渐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
2015年,某金融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情概述经调查,某金融公司自2010年起,以高利率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用于公司经营。
具体做法如下:1. 宣传推广:公司通过电视、网络、传单等多种渠道,大肆宣传公司业务,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
2. 吸收存款:公司以高利率为诱饵,向投资者承诺年化收益率可达20%以上,吸引投资者将资金存入公司。
3. 滥用资金:公司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而非按照承诺用于投资项目。
4. 挪用资金: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吸收的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债务。
5. 逾期兑付:随着公司经营不善,部分投资者要求兑付,公司无法按时兑付,引发投资者恐慌。
三、法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包括:(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向社会公众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3)扰乱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在本案中,某金融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利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承诺还本付息,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2.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如下:(1)对单位判处罚金;(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形式向社会公众集资,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或高额回报,但实际上并没有合法的投资项目或者经营活动,或者集资主体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以及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非法的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非法集资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金融市场秩序,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
因此,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和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一、涉嫌非法集资的主要标准。
1.资金规模标准。
非法集资行为的资金规模是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资金规模是非法集资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2.承诺高额回报标准。
非法集资主体通常以高额回报来吸引投资者,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或高额回报是非法集资的一大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非法集资主体承诺的高额回报也是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3.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标准。
非法集资主体未经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擅自设立非法的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经营金融业务,也是非法集资的一大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也是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之一。
二、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和处理。
为了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加强了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和处理。
一方面,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非法集资情况汇报材料
非法集资情况汇报材料近期,我单位对某公司进行了非法集资情况的调查和汇报。
经过详细调查和分析,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非法集资情况:首先,该公司通过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参与,承诺的回报率远远高于市场利率,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
然而,该公司并未能提供合理的投资项目和资金运作方案,导致投资者资金无法得到有效运用,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投诉和纠纷。
其次,该公司存在着资金池化和资金盘活等非法集资行为。
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的资金进行专款专用,并未能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监督机制,资金池化现象严重,导致了投资者资金的流失和损失。
再次,该公司存在着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公司在宣传中夸大其实际实力和业绩,对投资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进行投资,严重违反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该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导致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和回报,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舆论风波。
针对上述非法集资情况,我单位已经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并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我单位将继续加强对类似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测和排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类似公司的监管,净化投资环境,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呼吁广大投资者要提高风险意识,理性投资,不轻信高额回报的虚假承诺,避免被非法集资行为所侵害。
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我单位将继续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愿有关部门和广大投资者共同努力,共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共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
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
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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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形的梳理
非法集资并非独立犯罪。
在刑法中,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是指利用诈骗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批准的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本罪的实质在于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途径向社会公众或集体筹集资金的行为。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非法集资(特别是未列明对象)。
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发行股票和债券。
2、部分犯罪分子以提供种子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购买或承销产品的形式支付回报;部分犯罪分子以商品销售的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回租,回购,转让等形式给予回报。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犯罪分子为了掩盖非法目的,经常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达到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对于非法集资活动,除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监督管理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措施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对非法所得、罚款和非法金融业务机构予以没收和取缔。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造成的损失由参与人自行承担,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移给国有银行,其他金
融机构和其他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
可以看出,非法集资是一种刑事犯罪。
集资行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集资者集资收益高,且针对社会非特定群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用目的的,构成非法集资。
这也是非法集资行为的四个特点。
人们应该掌握这些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非法集资犯罪涉及哪些犯罪: 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集资数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审判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不具备房地产销售内容或者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的,通过返还本金、售后回租、约定回购、出售房地产股权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非法集资失信名单;
(二)以转让林权、代他人管理和保护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种植(养殖)、出租(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备以商品回购、储存、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非法吸收资金的真实内容;
(五)不具备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份或者出售虚假债券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非法吸收资金,在没有募集资金真实内容的情况下,向境外借款或者出售虚拟资金;
(七)没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伪造保险公司或者伪造保险文件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通过股票投资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私人“社团”和“社团”非法吸收资金“;(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