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毅—民事诉讼中的调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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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有中国特色民事调解制度之我见

探索有中国特色民事调解制度之我见

探索有中国特色民事调解制度之我见内容提要: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一枝花”的美誉,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调解也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现行调解制度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分析了现行调解制度的弊端,并就如何对其进行改革提出个人的见解。

其中的民事调解制度对解决经济纠纷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强基固本的作用。

调解制度的定义及历史发展的角度,阐述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同时指出现行调解制度的某些弊端及不适应性,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以求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调解制度、有中国特色、局限性、完善、和谐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崇高目标,是生命价值追求的最高境界。

勿庸置疑,曾被誉为“东方经验”而享誉世界的调解制度在中国法制历史进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法制现代化的今天,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司法制度失去了往日的光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相应的社会矛盾、纠纷也日益繁多。

传统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中国的调解文化源远流长,运用调解来解决民事纠纷,在中国古代由来已久。

在西周和东周时期的铜器铭文中便记载了不少调解。

发展至明清时期,调解已成为常用的基本手段。

受儒家“和为贵”、“中庸”、“息讼”等思想的深刻影响,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着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的紧密联系,古代经济发展程度的局限,由于古代诉讼制度的局限,古代诉讼制度所造成的官僚化倾向和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民众对调解具有相当程度的亲和力。

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优越性,调解可以快捷地解决争议。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往往不要求法官遵循刻板的规则或模式,而是授权法官以灵活的方式为他们分清事实和责任,公平合理的提出他们可以接受的方案。

调解的随意性使得当事人不必在程序上耗费过多的时间,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

东大19春学期《民事诉讼法Ⅱ》在线作业1

东大19春学期《民事诉讼法Ⅱ》在线作业1

(单选题)1: 张兰起诉陈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房屋4间,共有存款10000元)。

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 )A: 张兰提出的离婚要求B: 张兰要求分得的两间房屋C: 张兰要求分得的5000元钱D: 张兰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陈钢之间的婚姻关系正确答案:(单选题)2: 4、当事人提起民事案件的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内提交申请书。

A: 3个月B: 6个月C: 1年D: 2年正确答案:(单选题)3: 公开审理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但并不是任何一个案件都要公开审理。

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

A: 一律公开审理B: 一律不公开审理C: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D: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正确答案:(单选题)4: 下列案件中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是(     )A: 王某诉赵某债务纠纷一案,起诉时赵某不知去向B: 李某诉王某授权纠纷一案,在按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事实清楚,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李某也同意用简易程序审理,但王某不同意C: 刘某诉郭某归还所欠房租款400 元,有欠条为据D: 陈某诉罗某合同纠纷一案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终结,现被发回重审正确答案:(单选题)5: 10岁小童甲在学校不慎将同学乙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本案当事人为( )A: 乙为原告;甲为被告B: 乙父母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C: 乙父母为原告;甲为被告D: 乙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正确答案:(单选题)6: 借用合同专用章或银行帐户引起纠纷,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作为当事人的是( )。

A: 出借单位B: 借用人C: 责任人D: 出借单位和借用人正确答案:(单选题)7: 下列事实中,哪一个不属于当事人免证的事实?( )A: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B: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诉讼调解过程中法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博弈

诉讼调解过程中法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博弈

诉讼调解过程中法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博弈一、问题之提出诉讼调解作为与判决并行的处理案件的方式,实践中一直受到法院系统的重视。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加剧,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涉诉信访数量增加的背景下,诉讼调解被作为一种解决手段,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手段,更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只是由于实践中,法官兼具调解者和审判者的双重身份,对于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审判,这种“调审合一”模式受到了学者们的批评。

他们认为,在“调审合一”模式中,法官存在着强制当事人调解的天然倾向,审判者的身份使得法官存在强制调解的可能。

因此,他们主张“调审分离”。

但“调审分离”一定比“调审合一”优越吗?对此问题的回答众说纷纭,但是调解能否成功,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调解者是否具有权威,在实施审前调解的法院中,当事人因为审前法官没有裁判权而不愿枉费口舌的现象并不鲜见,有不少案件最终还是通过审理法官的斡旋而达成调解”。

①故在“调审分离”的状态下,能否达到调解的效果是有疑问的,甚至会浪费时间、精力,增加成本,因为被告为逃避义务,根本就不会与原告达成调解,而只是拖延。

客观上,确实存在法官强制调解的可能,但这种强制的因素正是促使双方达成调解的必需品,只要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就没必要加以干涉,要①参见胡震远著,《论调审合一的正当性—多重视角的观察》,载《纠纷解决—多元调解的方法和策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第304页。

相信法官处理问题的能力。

而且即使“调审分离”更优越,也不影响本文的分析,在“调审合一”未改变的情况下,本文从诉讼调解的实际运作过程进行分析并提出看法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诉讼调解是在法院的主持下促使当事人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的方式。

法官无论为何参与调解,肯定有法官(法院)的利益所在,不管这种利益是否系法律所要求。

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官、原告和被告三方相互作用、博弈的过程,由于三方主体的认知差异和利益差别,使得调解充满了不确定性。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四章诉讼调解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四章诉讼调解
详细描述
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技术细节。通过调解,双方可以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就知 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达成协议,避免长时间的法律诉讼和技术鉴定,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和风险 。
05
诉讼调解的未来发展与展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并存
未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将更加有机地结合,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 。
表达技巧
清晰、准确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诉求,避免模糊 和歧义。
引导技巧
通过提问、引导等方式,帮助双方当事人深入探 讨争议点。
调解协议的谈判策略
利益最大化
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寻求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
折中妥协
在双方分歧较大时,寻求折中的解决方案,平衡双方的利益。
创造附加值
通过调解,为双方创造附加值,如长期合作关系、共同利益等。
线上调解平台建设
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线上调解平台,实现远 程调解和在线纠纷解决。
数据驱动的调解决策支持 系统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调解决策 支持系统,提高调解效率和公正性。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调解失败的处理方式
分析失败原因
01
对调解失败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采取补救措施
02
根据调解失败的原因,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如调整策略、加
强沟通等。
寻求其他途径
03
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及时引导当事人寻求其他途径解决争
议。
04
诉讼调解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总结词
家庭纠纷调解案例通常涉及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通过调解解决可以 维护家庭和谐。

《2024年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进行了全面研究。

文章首先对执行和解的概念、特点及重要性进行了阐述,接着分析了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并探讨了执行和解的实践操作和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和展望。

一、引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深入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事执行和解的概念、特点及重要性(一)概念民事执行和解是指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愿达成协议,暂时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这一过程是自愿、合法和灵活的,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平等自愿原则。

(二)特点1. 自愿性:执行和解的达成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2. 合法性: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 灵活性:执行和解可以灵活地解决一些复杂的执行问题。

(三)重要性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法院执行压力、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三、民事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适用范围民事执行和解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

(二)适用条件1. 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 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4. 和解协议内容合法。

四、民事执行和解的实践操作与存在的问题(一)实践操作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就还款时间、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和解协议。

法院在审查后,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将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二)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情况下对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规定不明确。

2. 操作程序不规范:和解过程缺乏具体指导,可能影响和解效果和执行力。

3. 司法公信力不足:部分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和解工作存在疑虑,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五、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与展望(一)加强立法规范明确执行和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试论民、商事案件区分调解方法之适用

试论民、商事案件区分调解方法之适用

试论民、商事案件区分调解方法之适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事案件是两类不同的案件类型,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适用法律。

针对这两类案件,司法机关通常会采用不同的方式来处理和调解纠纷。

本文将就该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分析并总结适用于民、商事案件区分的调解方法。

一、民事案件的特点及调解方法民事案件是指个人、团体或机构之间产生的关于财产、人格、婚姻及家庭等民事关系的纠纷案件。

这类案件的特点在于涉及的权益较为广泛、原告和被告的关系亲密并容易升级矛盾等。

因此,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普遍采用的调解方法为利用调解委员会或者由法院调节调解。

1.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方法调解委员会是指由法院指定的、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负责调解各种民事纠纷的机构。

该委员会常常具有各种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调解咨询和建议。

在具体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采取和解、调和、调节等方式,以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

该调解方法注重情感、理性等问题,不同于纯粹的法律上的裁决。

同时,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时,还会注意各方权利的平衡,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法院调解的调解方法法院调解是指由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等择期进行的调解行为。

在具体操作中,法院调解分为开庭前和开庭后二种情况。

开庭前调解是指在开庭前由法院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以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意见及时完成案件的解决;开庭后调解是指在开庭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法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判决,从而达到及时解决案件并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目的。

二、商事案件的特点及调解方法商事案件是指一般贸易、金融信贷、公司和企业等产生的纠纷案件。

该类案件特点在于纠纷内容复杂、资金较大、时间长等。

因此,在处理商事案件时,通常采用的调解方法是诉前或者诉中调解。

1.诉前调解的调解方法诉前调解是指在起诉前,由当事人在双方协商后,或者由调解委员会等机构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以达成双方皆可接受的调解协议,并解决纠纷问题的过程。

《民事诉讼另案处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另案处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另案处理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正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处理方式及程序对司法实践具有深远影响。

在复杂的民事纠纷中,有时会遇到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多个当事人或多个争议焦点的案件,此时,另案处理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司法策略。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另案处理的概念、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及其意义,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另案处理的概念及适用情形另案处理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多个当事人或多个争议焦点,法院将其中一部分或全部内容从原案中分离出来,另行立案处理的一种诉讼处理方式。

其适用情形主要包括:1. 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当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时,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法院可能会将不同法律关系分别处理。

2. 涉及多个当事人的案件。

在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中,部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能与其他当事人无关,此时可将其争议从原案中分离出来,另行处理。

3. 争议焦点复杂的案件。

当案件争议焦点众多且相互交织时,为了更好地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法院可能会将部分争议焦点从原案中分离出来,另行处理。

三、另案处理的处理方式另案处理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分案处理。

将原案中的部分内容从原案中分离出来,另行立案处理。

分案处理的优点在于可以针对不同部分的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审理,提高审判效率。

2. 合并审理。

将多个相关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以解决相互关联的争议。

合并审理有助于一次性解决相关争议,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 中止诉讼。

在原案审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另行处理的争议或事实,法院可以中止原案的审理,待另案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原案的审理。

四、另案处理的意义另案处理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1. 提高审判效率。

通过分案处理或合并审理,可以针对不同部分的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审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提高审判效率。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另案处理有助于更好地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司法救济。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四章诉讼调解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四章诉讼调解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四章诉讼调解汇报人:日期:目录CATALOGUE•诉讼调解概述•诉讼调解的程序•诉讼调解的技巧•诉讼调解的实践问题•诉讼调解的比较研究•诉讼调解的未来展望01CATALOGUE诉讼调解概述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诉讼调解是一种自愿、平等、合法的纠纷解决方式,与判决、仲裁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协商性和效率性。

诉讼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不违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愿性诉讼调解是在当事人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不违反当事人的平等原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平等性诉讼调解是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解决纠纷的,不违反当事人的协商原则,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协商性诉讼调解具有较高的效率,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纠纷,避免诉讼时间和费用的浪费。

效率性诉讼调解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调解的原则依法调解诉讼调解应当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正、公平诉讼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违反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

尊重当事人意愿02CATALOGUE诉讼调解的程序当事人自主启动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启动调解程序,通过向法院提交申请,或者直接向对方提出调解建议。

法院依职权启动法院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职权启动调解程序。

调解的启动调解方案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和协商。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

调解会议调解会议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等参加。

会议中,各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协商。

调解协议经过协商和讨论,当事人可以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并交由法院审查确认。

调解的进行如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审查确认协议的有效性,并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一个案例引发的基层民事调解思考

一个案例引发的基层民事调解思考

一个案例引发的基层民事调解思考白小彦<p class="Msnoway"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32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noway-family: 仿宋_GB2312;">案例:<span lang="EN-US"></span></span></p><p class="Msnoway" style="margin:0cm 0cm 0pt; text-indent: 32pt; mso-char-indent-count: 2.0;"><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noway-family: 仿宋_GB2312;">原告李某<span lang="EN-US">1991</span>年购置高某位于柳林镇某地房产一处,<span lang="EN-US">2002</span>年办理了产权登记,出入通行经过被告崔某院门,<span lang="EN-US">1994</span>年被告崔某扩建院墙,致原告出入通行受阻,崔的房产证也是经过多次的注销和重新办理。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院墙,保证原告正常出入通行权利不受侵害。

该案于<span lang="EN-US">2003</span>年立案,历经八年的诉讼,前后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审理。

民事调解应坚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双方自愿合法

民事调解应坚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双方自愿合法

民事调解应坚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双方自愿合法------兼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邱瑞麟同志商榷2008年11月11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版<<民事审判>>栏目发表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邱瑞麟同志的一篇文章,该文题为<<"调解优先"理念下的程序变革思索>>(以下简称<<邱文>>).笔者认真,反复阅读,结合本人十余年来代理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对民事调解问题谈谈个人的肤浅认识,借此与邱瑞麟同志商榷.在本文中,笔者所称的民事调解是专指民事诉讼调解,或称之为诉讼调解.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通过自愿,平等地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诉讼调解不同于其他调解,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的调解,是当事人自愿经过相互协商,合意解决纠纷的方式.诉讼调解是富有中国特色的一项纠纷解决制度,法官不仅是参与者,而且还是主持者.对于诉讼调解的理论认识,不但西南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常怡主编的,由司法部编审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是这么看的,而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程荣斌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也是这么认识的.2008年4月1日起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中国法官学院金俊银教授主编的,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诉讼法>精解>>一书也做了同样的理论解释.因此,笔者认为诉讼调解从法学理论上来看,理论界都一致调解要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地协商,才有可能达成协议,才有可能案结事了.<<民事诉讼法>>第八章从第85条到91条用了七个条款来规定民事诉讼调解事宜,应该说已经算是比较明确,具体了,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节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其他司法解释中对于调节的规定,应该说是我国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调节的程序,操作规定得是比较完善的。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调解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调解制度是指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和纠纷,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相比于诉讼制度,调解制度更具灵活性和高效性,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

首先,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崇尚和平、强调亲情和邻里关系,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以和为贵,通情达理地解决纠纷。

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背景,是一种融合了中国传统观念的独特方法。

其次,调解制度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

传统的诉讼制度需要当事人通过法庭起诉并等待裁判结果,而调解制度在早期纠纷解决阶段就能够发挥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更为迅速和经济的解决方式。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包括培训、调查、协商等,以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对话和妥善解决纠纷。

因此,调解制度有助于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第三,调解制度注重人情味和社会和谐。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重点考虑当事人的感受、需求和权益,通过婉转的语言和方法引导双方彼此理解、支持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调解制度更注重维护当事人关系和谐,避免对双方关系造成进一步伤害。

这种人情味和社会和谐的精神符合我国尊重人权、强调社会稳定的核心价值观。

第四,调解制度有助于降低冲突成本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现代社会,发展迅速、人口众多、法律复杂的情况下,纠纷和冲突不可避免。

如果所有的纠纷都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将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成本。

而调解制度可以迅速解决一些较小的纠纷,减轻对法院资源的压力,同时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

它不仅延续了传统文化中和谐解决纠纷的理念,还具有灵活性、高效性和人情味。

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不仅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制度的认识和推广,为更多的纠纷提供和谐解决的途径,努力构建法治社会。

李龙腾、郭明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龙腾、郭明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龙腾、郭明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13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宁刘小丹任江【审理法官】宋宁刘小丹任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龙腾;郭明扬;马丹妮【当事人】李龙腾郭明扬马丹妮【当事人-个人】李龙腾郭明扬马丹妮【代理律师/律所】董毅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胡艳龙辽宁郡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毅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胡艳龙辽宁郡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毅胡艳龙【代理律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辽宁郡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龙腾【被告】郭明扬;马丹妮【本院观点】自然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李龙腾出具案涉借条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李龙腾提供的接报案回执载明李龙腾系于2019年9月10日报警,接报案回执的记载内容为李龙腾于2019年9月10日的报警内容,该时间系在本案发回重审后,郭明扬亦陈述其不知道报警一事,未接到过警方任何通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2日签订合伙协议,约定郭明扬为有限合伙,投资15万元,不参与公司管理。

2017年11月13日,李龙腾为郭明扬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向郭明扬借款15万元,于2018年4月前还清全部欠款15万元。

双方当事人对投资项目为成立沈阳拉美商贸有限公司、使用郭明扬银行账户进行结算、回款、日常开支及公司成立后未有任何分红的事实均予以认可。

案涉借条明确载明:“2018年4月前还清全部欠款15万元整",合伙协议中的投资款项亦与李龙腾出具的借条款项的数额一致、成立的沈阳拉美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仅李龙腾一人、郭明扬自协议签订后未收到过任何收益,根据因未实现合伙协议约定的权益而退出合伙并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行为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的事实,郭明扬对15万借条形成的原因及过程的陈述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伙经营状态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对诉争的15万元作出由投资款转化为借款的认定,符合本案的综合案情及优势证据原则,并无不当。

调解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浅析

调解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浅析

调解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浅析作者:沈益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8期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多元化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复杂,也更容易发生民事纠纷,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社会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短板也逐渐出现。

基于此,本文对现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方案。

关键词:调节;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225-01作者简介:沈益,女,汉族,浙江嘉兴人,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研究方向: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制度,也必须进行改革进步。

尽管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某些问题上依旧无法做到完全公平、公正。

因此,在以后的制度改革中,民事诉讼制度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公平,维护法律平等、公正的形象。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内涵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法律制度,其内涵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1)调解人要在进行法律诉讼前,对当事人双方普及关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相关知识,然后进行适当的心理疏导工作,若私下调解不成,在进行进行审理;(2)在坚持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民事诉讼,并经双方同意后达成协议;(3)调解员需对双方建立的多个条件进行合理协调,以实现法律的平等性、公正性。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至今已经较为完善,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和许多人性化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具有的特点如下:(1)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适应范围广。

几乎所有和民事案件有关的案件都可以利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调解,只要当事人愿意,民事纠纷完全可以先行调解,可以不经过法律程序,调解不成后,再由法官进行审理,在这一点上,很好地体现出了法律的人性化;(2)民事诉讼制度具有自愿特点。

董异、邓泽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异、邓泽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异、邓泽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2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韦娟黄智静李娜【审理法官】韦娟黄智静李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异;邓泽锋;何佳【当事人】董异邓泽锋何佳【当事人-个人】董异邓泽锋何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董异【被告】邓泽锋;何佳【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未判决何佳承担还款责任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处分原则第三人新证据财产保全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未判决何佳承担还款责任是否正确。

董异上诉主张何佳系实际借款人,应当由何佳承担还款责任,董异不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该上诉理由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涉案借款的借条系董异向邓泽锋出具,借条中明确载明借款人系董异,并且涉案款项亦系邓泽锋直接支付给董异,故董异系涉案借款的借款人。

第二,虽然涉案款项实际系何佳使用并由其支付部分月份利息,但这并不当然免除董异作为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一审判决依据前述事实已经认定涉案款项系董异和何佳的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未判决何佳承担还款责任系因为邓泽锋坚持仅向董异主张权利,故一审未判决何佳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权利处分原则。

因董异和何佳就涉案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董异承担还款责任后其有权向何佳追偿。

至于董异上诉主张一审未查明已归还款项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审中何佳和董异均到庭参加诉讼,但二人未提交证据证实二人归还过本金或超出法律约定的利息,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董异上诉后仍未提交证据佐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董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刘安倩、叶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安倩、叶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安倩、叶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6【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51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青蓝金佳卉覃仕辉【审理法官】郑青蓝金佳卉覃仕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安倩;叶志武【当事人】刘安倩叶志武【当事人-个人】刘安倩叶志武【代理律师/律所】叶苏玲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董毅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苏玲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董毅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苏玲董毅【代理律所】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安倩【被告】叶志武【本院观点】上诉人刘安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安倩以其与被上诉人叶志武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安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刘安倩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上诉人刘安倩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07:56:34刘安倩、叶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民终511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安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苏玲,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毅,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志武。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安倩因与被上诉人叶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7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综合检测试卷 附解析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综合检测试卷 附解析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综合检测试卷附解析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在破产宣告的效力上,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原则为()A、溯及主义B、不溯及主义C、免责主义D、不免责主义2、佳普公司在其制造和出售的打印机和打印机墨盒产品上注册了“佳普”商标。

下列未经该公司许可的哪一行为侵犯了“佳普”注册商标专用权?()A、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佳普打印机专营”字样,只销售佳普公司制造的打印机B、乙制造并销售与佳普打印机兼容的墨盒,该墨盒上印有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金兴”,但标有“本产品适用于佳普打印机”C、丙把购买的“佳普”墨盒装入自己制造的打印机后销售,该打印机上印有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东升”,但标有“本产品使用佳普墨盒”D、丁回收墨水用尽的“佳普”牌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3、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

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

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4、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

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

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将判决书交给甲的妻子乙转交B、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居委会转交C、请甲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甲住所D、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派出所转交5、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D、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6、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A、专利权B、应收账款债权C、可以转让的股权D、房屋所有权7、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

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之改革探索

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之改革探索

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之改革探索
袁利华
【期刊名称】《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42)001
【摘要】我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包括法院调解和《民事诉讼法》第51条所规定的当事人自行和解,但前者过于突出法官的职能,容易导致法官权力的扩张和滥用;而后者规定过于松散,对当事人缺乏制约,和解效率不高.在美国,判决要约规则作为诉讼和解工具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和有效的运用.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应在保障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借鉴美国判决要约规则的经验与方法,最大限度地规范诉讼和解程序,进而实现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和优化诉讼资源配置等多重社会目标和司法价值.
【总页数】4页(P44-47)
【作者】袁利华
【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乌鲁木齐8300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19
【相关文献】
1.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反思
2.浅议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之构建
3.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5.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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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战线上的守护者金牌诉求调解员

环保战线上的守护者金牌诉求调解员

环保战线上的守护者金牌诉求调解员
佚名
【期刊名称】《民心》
【年(卷),期】2018(0)5
【摘要】董毅是大连市旅顺口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和许许多多的民心网办件人一样,工作中她有着“巾帼不让须眉”的坚强与韧劲.她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金牌调解员”,秉公处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她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必看、必批,督办、落实;全年办理885个诉求件无差错,其中来自民心网的诉求件81件.她善于处置各类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化解矛盾纠纷和问题,使一批重大隐患和久拖不决的诉求件在她的努力下得以有效解决;她以及时受理率100%、办结率100%、信访满意度99%以上的优异成绩回报组织的信任.
【总页数】2页(P25-26)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金牌调解员”王鹰——调解不是和稀泥只为双方辨事理 [J], 蔡晓梅;向燕妮;
2.金牌调解员 [J], 唐语;
3.金牌调解员——记新安县国土资源局信访股股长武敬社 [J], 王婉
4.顺应论视角下的调解员语用身份的建构——以《金牌调解》20181213期节目为例 [J], 黄妍妍
5.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金牌调解工作室建设和金牌调解员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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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民事诉讼中的调解问题
一.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亦称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法院调解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法院调解是以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基础、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条件、以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为内容的一项诉讼制度。

二.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中的问题
①调审结合模式强化调解中法官职权
其他国家和地区存在的形似于我国法院调解的相关机制,如日本的“民事调停”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诉前调解”与我国法院调解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它们虽然也都在法院进行,并且主要由法官主持,但却均与审判程序相分离而独立存在。

而我国的法院调解则是与审判程序结合在一起的。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实行的是调审结合的审判模式,法官担任着调解人和裁决者的双重角色。

法官双重身分的潜在强制力,容易造成关系案、人情案,甚至于侵犯当事人权利。

②调解没有时间限制,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规定了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也就是说,民事诉讼调解具有非程序化的倾向。

这可能造成诉讼拖延,加大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

虽说为避免久调不决,诉讼过分拖延的情况,立法用审限限度对其进行了制约。

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

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第六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也就是说,原则上调解应在答辩期满后裁判做出前,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而我前面已经提到,由于调解中法官职权主义色彩极其浓厚,经当事人同意这一条件也就基本形同虚设了。

因此调解的期限可以说是能够无限延长,根本无法受到审限的有效制约。

③自愿和合法原则缺乏制约机制。

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无论是一方当事人作虚假承诺,还是双方串通一气,或者是一方被迫接受调解,法官一般情况下是难以审查的。

而迫于法官双重身份的潜在强制力,和法官利用职权强制调解的问题,更是难以审查,缺乏制约机制。

只要能调解结案,能否自觉履行,是当事人自己的事。

当前的法律对于自愿与合法原则,制定的是过于原则,缺乏相应的预防和补救措施以及有效的制约机制。

一旦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此次诉讼程序就此终结。

④“事实清楚”和“是非分明”原则
“事实清楚”和“是非分明”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所需具备的基础和前提。

法院的审判活动就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做出判决。

案件还未进行审理,根本难以达到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要求。

况且有的案件当事人不愿意分清是非对错,只希望通过调解和谐的解决问题。

如果不顾当事人意见一味的将案件查得清清楚楚,不仅违背了当事人自愿原则,也白白浪费了司法资源,造成调解效率的低下,违背了调解为首的初衷——节约司法资源。

当然此原则的确立并非是毫无价值的。

调解中,无非是合法权益受损害一方做出让步,达成妥协。

如果不明是非,“和稀泥”式的调解,则会一定程度上纵容违法行为,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使司法失去应有的正义。

同时也不利于将调解纳入到合法的轨道,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三.借鉴国外的有益成果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如下几种诉讼和解模式:
(一)日本模式
(二)美国ADR模式
美国是目前ADR最为发达的国家。

ADR(AIternativc Disputel Reslution)即替代纠纷程序。

目前,美国已形成了包括传统的仲裁、法院附属仲裁(court- annexed arbitration)、建议性仲裁(advisory arbitration)、棒球仲裁(baseball arbitration)、调解、微型审判、简易陪审审判、中立专家认定事实等各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据统计,现在美国95%的民事案件经过和解、在法院内附设的强制仲裁或调解等所谓代替诉讼解决纠纷程序(ADR)得到解决,只有不到5%的案件才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三)我国港台地区现状
香港司法实务中,一直十分倡导和解,和解和判决一直并处于诉讼程序中。

不论诉讼进行到哪一步,只要主审法官认为和解对双方都有利,就有权主动试行和解,并可以提出和解方案。

另外,在台湾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调解制度规定的是起诉前的独立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台湾民事诉讼法把申请调解与起诉作为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两列轨道,申请调解与起诉互相独立。

申请调解与起诉在特定的情况下,又相互衔接或转换。

四.关于问题解决的几点建议
可借鉴国外和地区诉讼和解的一些合理内容,对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加以健全完善。

①实行调审分离,使调解主持人和审判法官的身份不再重合。

有效预防法院“以判压调”现象,使当事人能充分行使意思自治权。

采取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调解实行严格的调审分离,在诉讼阶段实行传统的调审结合的基本分离模式,以完成从法院职权主义定位的调解向当事人主义定位的调解转变。

重新划分法官的职能。

设立准备法官与庭审法官,准备法官负责开庭审理前的各种准备活动,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调解。

庭审法官则负责案件审理,不再参与庭前活动。

比如,日本的民事调停由专门的机关进行,适用专门的法律,调停程序与民事程序是分开进行的。

在台湾的诉前调解程序中,“法官所为之劝导及当事人所为之陈述或让步,于调解不成立后起诉者,不得采为裁判之基础”。

又如日本民事调停法专门规定了调停程序,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可以申请调停,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停止民事诉讼程序,交给调停机关调停。

②明确调解适用范围。

我国民诉法将调解规定适用于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显属范围过广。

从国外的立法经验及我国实际出发,应将调解在适用阶段上规定为只适用一审,而且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即庭前调解。

在诉讼的其他阶段,当事人合意申请的,适用和解程序。

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调解发生在起诉前,诉讼开始后,不再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其结果具有与判决同等效力;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其目的是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把案件从诉讼中排除出去。

③建立制约机制,对调解活动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诉讼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得到实质性实现。

④对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进行灵活变通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只要把握基本方向,在个案上可以依实际情况把握案件事实查证的一个度,找到调解效率和实现司法正义的一个平衡点。

结语
中国千百年的文化历史传统,都强调以和为贵。

调解,生长在中华这片土地上,有其自身的存在价值,同时也有不少弊端。

在当今这个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冲突剧烈升级,由是中央适时提出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而调解正是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它是化解当事人间矛盾,解决双方严重对立问题的有效方法,从最高院对调解的强调和重视可见一斑。

但是,过分强调调解,追求以调解结案,不免催化法官们在调解中的功利主义情绪,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导致社会公平正义无法在调解中得到体现,更加激化社会矛盾。

更何况,过分强调调解至上,只会使越来越多的法官产生更浓厚的惰性,更偏向于追求简便省时省力的调解,惰于思考,造成法官业务水平素质低下。

总之,调解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最大限度有效发挥其在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应该理性看待调解的利弊,区别对待每个具体案件。

在我们高度重视大力推进调解工作的同时,也要特别重视司法权威,改善相关的程序制度,重视审判和执行的作用。

否则,再好的制度设计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借鉴他国司法如ADR的长处,努力构建起中国特殊的调解制度,唯有如此,我国法院的司法ADR才能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和谐社会和公正司法的实现才能真正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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