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地位及其调解作用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和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一、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法院调解具有适用的广泛性⏹(1)从适用的法院看,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2)从适用的程序看,除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外,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以适用法院调解。
⏹(3)从适用的审理阶段看,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4)从适用的案件看,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进行调解。
⏹(5)根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6)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一)必须采取罚款、追缴制裁措施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二)必须给予经济制裁的有严重违法活动的经济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A.公示催告程序⏹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答案】AD 【详解】本题考查的为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于选项A.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存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调解的问题;选项D.执行程序,由于审判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在执行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调解,因为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的自行和解2,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这是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的重要区别之一。
浅议民事诉讼法中的先行调解制度
综合理论188学法教法研究课程教育研究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第122条对“先行调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修订的亮点之一,但是由于此次修订遵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观念,先行调解制度仅仅只有一个定义性的条文,值得我们加以认真的研究、探讨。
一、先行调解制度的立法背景关于先行调解,从大的背景来看,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
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大框架内,调解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外的调解,是在矛盾纠纷进入民事诉讼之前,并非由法院来进行调解,双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
另外一类是诉讼中的调解,也就是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受理了诉讼请求之后法官对于民事案件的调解,调解成立的可以制作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调解一直是我国民事审判的一种裁判方式,是贯穿民事审判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先行调解制度的优点第一,先行调解可以缓解审判的压力,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在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和纠纷不断增加,造成法院案件数量激增,在如此的情形下,普通的诉讼不能满足解决纠纷的需要,将先行调解可以将案件在较早的阶段得到处理,可以有效的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起到了案件分流、缓解法院审判的压力的作用,并且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第二,符合纠纷解决类型化的要求。
纠纷解决类型化所指的是解决纠纷不能一刀切,要根据不同纠纷的具体特征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先行调解是较为合适的方法,一方面能够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能达到纠纷解决的基本目的。
第三,具有兼容性的功能。
先行调解是连接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的桥梁,结合二者的优点,更加灵活。
在实施主体上有法院的参与,有规范的调解程序,使得先行调解具有诉讼调解的权威性。
三、先行调解制度的不足修订后的民诉法虽然将先行调解制度纳入其中,但是仅仅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之处:第一,没有明确规定先行调解的期限修订后的民诉法在第122条仅仅在原则问题上规定了先行调解的制度,对于期限问题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具有“东方经验”的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司法调解冷却期,再到后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阶段,我国的调解制度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调解这项具有东方特色的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分析,我国的调解制度中案件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且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法官集审调权力于一身,会有滥用调解权的隐患,并且缺乏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有效监督。
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笔者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1、重新合理界定调解适用的范围,2、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调、审职责分离,3、在法院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并对调解机构的建立和调解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分析,4、建立对调解制度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抗诉权等。
本文只是笔者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一些粗浅的看法,权作引玉之用。
全文共6066字。
以下正文: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早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后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我国向来主张“以和为贵”,促使了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延续至今,相应的调解结案在我国法院诉讼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和魅力。
它不仅继承了我国“轻法理重人情”,“以和为贵,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儒家道德思想,而且还与当时利益单一、人口居住固定、权利淡漠的社会特点相适应,为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
因此,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理论上和实务上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该项制度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法律体现,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该项制度更被看成是消除矛盾,减少讼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盗传必究一、名词解释1.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2.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3.默认管辖:在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该法院对该案获得管辖。
4.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5.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7.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8.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9.共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10.执行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依据不同的执行依据,针对债务人的同一财产同时或者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产生各债权人请求之间互相竞争与排斥,权利难以获得全部满足的状况。
11.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12.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时所做出的判决。
13.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解制 度之 所 以得到社 会 的亲睐是 基于其 存在 的合 理性 。 ( 一) 民事诉讼调 解朴合 中国的文化 传统
同时根据 民事诉 讼法 的规 定, 法院调 解在诉 讼 的各 个阶 段 、 各审 级 中均可 进行 。具 体来 说法 院在案 件吏 中就有“ 调人 ” 之设, 其职能 是“ 司 行调 解 , 在庭 审过程 中可 以进 行调解 , 在 二审 中乃至 在再 审中也 万 民之难 而谐 合之” ( 《 周I L・ 地 官》 ) 。 至汉代 时期, 调解 已然十 分 可 以进 行 调解 。现行 调解 制度 的弊 端之一 就是 启动 调解制度 过
度提 出一些意 见和 建议 。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调解合理性 弊端 作者简介: 廖君 , 广西民族大学 2 0 1 0 级法律硕士专业( 非法学 ) 。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0 5 3 - 0 2
定。 新 中国成立后 , 作为 各边 区和革命 根据地 审判经 验 总结 的“ 马 判制度 混为 一谈 , 没有进 行严格 的程序 上 区分 。另外 , 在 审判程
锡五 审判 方式 ” 成为 当利 民事 审判 工作 的基本 指南, 调解 也被 作 序 中无论一 审 、 二 审或者 再 审都有一 个审 限, 以防止 诉讼 的过分
( 一) 调 判 不分
r
解 的除 外” 的先行 调解颊 定 。 民事诉讼 调解 制度不 论是 从实践 中
我 国《 民事诉 讼法》 第9 条 规定 : “ 人 民法 院审理 民事 案件 , 应
或者 是从 政策上都 得到 较 好地实 施和高度 地重视 , 民事诉讼 调 该根据 自愿和合法 的原则进 行调解 ; 调解不 成的。 应该及时判 决。 ”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目录前言一、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二、重视调解的原因(一)调解结案对法官而言风险很小(二)调解结案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三)调解结案较之于判决结案更为省时、省力三、搞好法院调解工作的意义(一)它能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心理对抗(二)它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和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三)调解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和提高办事效率四、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一)随意启动调解程序(二)调解无具体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三)对违法调解缺乏制约(四)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弱化了实体法对法官的约束1、判决对实体合法性的要求2、调解对实体合法性的要求五、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注重调解(二)不断总结,创新调解手段,搞好调解工作。
(三)建立调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
六、调解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在调解之前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二)抓住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并掌握他们的性格特点(三)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四)制定调解计划七、完善调解制度的几点想法-(一)调解程序应由当事人启动,并规定调解的期限(二)严格规范调解程序,防止其不规范性和随意性结论致谢参考文献前言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和最高院分别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在制度上对民事调解给予充分的肯定。
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快速调节经济关系,预防和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长期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大量适用简易审理案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对于民事调解的规定却只见于中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立法对适用调解的受案范围、程序等未作界定,与其他结案方式比较,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太过宽范。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盾快,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填空1、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
2、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
二、名词解释1、刑事拘留2、处分原则3、留置送达三、简答题1、根据刑诉法规定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2、简述执行措施的种类。
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进行刑事诉讼为什么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二、试述被告人依法有权获得辩护的诉讼原则?三、试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四、简答下列各题1、撤销案件与不起诉有什么不同?2、立案条件与逮捕条件有什么不同?3、死刑复核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试题㈠填空题1、公民、法人和_____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____证据。
3、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___。
4、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____。
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㈡简释1、专属管辖2、执行回转3、什么是刑事诉讼法?4、什么是侦查?5、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6、哪些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试述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二、试述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的原则。
三、提起公诉、免予起诉、不起诉应当具备的哪些条件有什么诉讼意义?四、简答下列各题1、具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2、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哪些人?3、被告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作辩护人?4、审判哪些案件应当有辩护人参加?5、在审判过程中遇到哪些情况可以延期审理?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试述自愿、合法进行调解原则的形成过程。
二、试述代表人诉讼及其种类。
三、试述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四、简述题:1、简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民事调解的重要性与作用
民事调解的重要性与作用民事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解决纠纷双方的矛盾和争议。
它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事调解的重要性与作用。
一、加快纠纷解决进程民事调解是一种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相比于诉讼程序,民事调解更为迅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面对面地进行交流和协商,找出问题根源,并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庭审时间,缩短纠纷解决周期,还可以避免当事人长时间陷入争议中的不良影响。
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民事调解中,当事人可以主动参与协商,保障自身权益。
传统的诉讼程序中,判决结果由法官决定,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自主权。
而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参与制定解决方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解更加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能够满足双方的利益诉求,减少因判决而引发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事调解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调解,纠纷双方可以和平解决争端,建立和谐的相互关系。
与此同时,调解也能够降低纠纷的扩大化趋势,避免冲突升级,促进社会的安定与发展。
在调解中,调解员会根据双方的需求,沟通协调双方的利益,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这有助于改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四、减轻法院负担民事调解对于减轻法院负担也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诉讼案件的增加,法院工作繁重。
而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使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重大案件。
同时,合理使用调解机构和调解员,也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五、培养社会文明素质民事调解是一种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既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理性思考,又需要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更需要双方的平等交流和尊重。
通过参与调解,当事人可以培养社会文明素质,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这有助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总之,民事调解在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东北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Ⅱ》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5
东北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Ⅱ》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关于证据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李某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披露黄某隐私的文章。
黄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该杂志,该杂志属于书证B、患者王某以误诊为由起诉某医院。
王某提交的医院病历和X光片均属于鉴定意见C、张某认为徐某伪造遗嘱侵犯其继承权,向法院起诉徐某。
张某提供了该份遗嘱,该遗嘱属于书证D、周某驾车回家途中将行人吴某撞伤,交警冯某当时正处在事故现场,于是按照双方责任开具了事故认定书。
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并提供了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属于勘验笔录正确答案:AC2.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在( )。
A、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B、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C、在开庭前提出D、在60日内提出正确答案:A3.追索赡养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应当()。
A.诉讼中止B.诉讼终结C.延期审理D.缺席判决参考答案:B4.下列哪些选项正确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
A、辩论权的行使,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B、未经法院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C、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辩论的一种形式D、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5.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一些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判定,称为()。
A.判决B.裁定C.裁判D.决定参考答案:B6.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哪些方面简化了( )。
A、起诉手续B、开庭审理程序C、受理程序D、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正确答案:ABCD7.民事诉讼中,适用专属管辖的诉讼包括因( )纠纷提起的诉讼。
A、遗产继承B、港口作业C、侵权D、不动产正确答案:ABD8.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不可能多于法定代理人B.法定代理人可以是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人C.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D.委托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参考答案:ABCD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的有()。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试论民、商事案件区分调解方法之适用
试论民、商事案件区分调解方法之适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事案件是两类不同的案件类型,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适用法律。
针对这两类案件,司法机关通常会采用不同的方式来处理和调解纠纷。
本文将就该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分析并总结适用于民、商事案件区分的调解方法。
一、民事案件的特点及调解方法民事案件是指个人、团体或机构之间产生的关于财产、人格、婚姻及家庭等民事关系的纠纷案件。
这类案件的特点在于涉及的权益较为广泛、原告和被告的关系亲密并容易升级矛盾等。
因此,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普遍采用的调解方法为利用调解委员会或者由法院调节调解。
1.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方法调解委员会是指由法院指定的、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负责调解各种民事纠纷的机构。
该委员会常常具有各种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调解咨询和建议。
在具体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采取和解、调和、调节等方式,以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
该调解方法注重情感、理性等问题,不同于纯粹的法律上的裁决。
同时,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时,还会注意各方权利的平衡,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法院调解的调解方法法院调解是指由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等择期进行的调解行为。
在具体操作中,法院调解分为开庭前和开庭后二种情况。
开庭前调解是指在开庭前由法院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以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意见及时完成案件的解决;开庭后调解是指在开庭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法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判决,从而达到及时解决案件并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目的。
二、商事案件的特点及调解方法商事案件是指一般贸易、金融信贷、公司和企业等产生的纠纷案件。
该类案件特点在于纠纷内容复杂、资金较大、时间长等。
因此,在处理商事案件时,通常采用的调解方法是诉前或者诉中调解。
1.诉前调解的调解方法诉前调解是指在起诉前,由当事人在双方协商后,或者由调解委员会等机构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以达成双方皆可接受的调解协议,并解决纠纷问题的过程。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为了便于理解和把握该程序的具体内容与要求,下面将对该程序进行逐步说明。
一、调解的概念及目的调解是指在合法、公正的司法机关的组织下,通过调解员的引导和协助,促使诉讼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的目的在于快速有效地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司法负担。
二、调解的主体调解主体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组成,也可以由法院指定专业调解机构或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意见。
调解员是调解的核心人员,其具有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调解职责,推动调解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调解的程序1. 受理调解申请在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法院提交调解申请。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将调解申请书送达对方当事人,告知双方当事人予以答复的期限。
调解申请的提交并不会中断诉讼程序的进行。
2. 安排调解会议法院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争议的性质,安排调解员主持调解会议。
调解会议一般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调解员会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了解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
3. 调解程序在调解会议上,调解员会采取积极、公正、中立的态度,耐心倾听双方的陈述,并逐一分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责任。
调解员还会提出一些合理、公正的解决方案,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
4. 调解协议的达成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上达成了协议,调解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会根据协议内容作出判决或裁定。
5. 调解协议的不成立或不履行若调解会议上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的协议未能履行,法院会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调解程序的进行并不意味着放弃了诉讼权利,当事人仍可向法院寻求司法救助。
四、调解程序的作用和优势1. 调解程序积极推动纠纷的解决,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减轻法院负担。
2. 调解程序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调自愿性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研究
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Wf叁垒!圭垒垒竺!堡!三里坐。
遵麓懋匿筮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研究陈帅摘要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
本文从理论上论证民事诉讼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司法价值功能,通过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实情况,针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司法价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5-0l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概述(一)民事诉讼调解的概念1.民事诉讼调解的概念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主持,协同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积极参与,根据自愿,通过法、理、情地疏导,说服和规劝,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妥协,让步达成协议,最终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J'J失W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也就是所谓的“第三方”。
(二)民事诉讼调解的价值笔者认为,民事诉讼调解所能实现的价值有以下两点:1.维护社会稳定,彻底解决民事纠纷。
诉讼调解不容易造成上诉、上访和另行起诉等,对社会起到了稳定作用,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从整体来看,一起案件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再上访,解除了很多后顾之忧,既稳定了社会,可以为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
2.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压力。
法院能不能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价值在于当事人对法院处理结果的自觉接受、自觉履行和社会对法律的尊重程度。
事实上,调解合意的形成关键并不在于当事人之间的“互谅互让”,而是对各自相应利益权衡的结果。
诉讼调解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法,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民事调解的作用及重要性
民事调解的作用及重要性民事调解是指利用调解人的中立公正地位,通过调解达成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的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
它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众满意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民事调解的作用及其重要性展开探讨。
一、促进当事人合作解决纠纷民事调解通过调解人的专业技能和中立公正的工作方式,能够帮助当事人充分沟通、理解对方的诉求,从而增进双方的互信和合作意愿。
调解过程中,调解人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意见,引导双方理性对话,协助寻找解决问题的共同利益点。
通过调解,当事人能够主动参与解决问题,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二、缓解司法资源压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而利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能够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缓解司法资源的紧张情况。
通过民事调解,一方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的使用,使得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其他重大案件;另一方面,当事人也能够更加迅速地解决矛盾纠纷,减少了无谓的等待时间。
三、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众满意度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方式,民事调解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程序简单等优势。
在传统诉讼中,诉讼程序繁琐、时间周期长,而调解则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对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此外,调解过程中调解人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也能够有效增加当事人对调解方案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通过民事调解解决纠纷,不仅可以高效解决纠纷问题,还可以增加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公众满意度。
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和谐稳定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基本要求,而有效解决纠纷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当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时,易引发各种不良后果,例如社会矛盾激化、社会治安恶化等。
而调解作为一种有效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方式,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民事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民事调解在促进当事人合作解决纠纷、缓解司法资源压力、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调解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调解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调解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被确立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诉讼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诉讼活动。
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和对抗性弱的特点。
在当前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民事纠纷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法院的工作量不断加大,法官人数相对不足,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大量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凸现其强大的优势。
而且,新的历史时期,在农村征地、城市拆迁、职工下岗等方面出现的一些民事纠纷,呈现出群体性、复杂性的特点,做好这类案件的调解工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因而,诉讼调解日益受到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的青睐,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诉讼调解已经成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结案手段。
《人民法院报》2003年10月8日报道,山东省海阳县人民法院自2000年以来,民商事调解结案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各基层法院,2003年度民商事调解结案率已达到60%左右,万宁市兴隆法庭2003年民商事调解结案率达72.1%。
如此大量民商事案件通过调解结案,而调解案件当事人对调解案件不能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检察院也不能抗诉,对确有错误的调解案件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正因为诉讼调解案件在审判监督程序上有这样的特殊性,因而,法官在案件的诉讼调解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程序上与实体上的适法性,尽可能避免调解案件的再审,以充分发挥调解在诉讼中的最大功效。
一、正确把握民事诉讼调解的法律尺度,减少调解案件的再审概率当前,不论是在审判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研究方面,大家主要关注的是诉讼调解的技巧,而对诉讼调解的适法性关注不多。
可能大家认为有关诉讼调解的法律条文不多,比较容易掌握,而对诉讼调解技巧问题的研究,一是研究空间大,二是可促进调解率的提高。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服务机构介绍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服务机构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事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日益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诉讼方式外,调解服务机构逐渐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服务机构,以及其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和优势。
一、调解服务机构的定义与职责调解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组织设立的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通过调解的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调解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依法设立,依法行使职权。
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调解工作。
二、调解服务机构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机构性质和服务对象,调解服务机构可以分为政府调解机构、社会团体调解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调解机构。
1. 政府调解机构:政府调解机构是由政府设立和管理的调解机构,其调解人员多为政府工作人员。
政府调解机构通常设立在区、县一级,负责解决本地区的民事纠纷。
政府调解机构的优势在于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能够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引导和协调。
2. 社会团体调解机构:社会团体调解机构是由社会团体或非营利组织设立和管理的调解机构,其调解人员多为社会志愿者。
社会团体调解机构通常以专业领域为依托,如劳动纠纷调解机构、消费纠纷调解机构等。
社会团体调解机构的优势在于熟悉具体领域的法律和实践,能够提供专业化的调解服务。
3. 律师事务所调解机构:律师事务所调解机构是由律师事务所设立和管理的调解机构,其调解人员多为律师。
律师事务所调解机构通常以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优势为基础,提供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
律师事务所调解机构的优势在于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三、调解服务机构的作用和优势调解服务机构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以下优势:1. 快速高效: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方式,调解服务机构能够更快速地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法学》练习题一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练习题一答案一、简答题1. 提起上诉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提起上诉应具备下列条件: (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 即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提出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
(4)必须提交上诉状。
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2.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 3.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有关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有: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4)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诉讼;(5)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7)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3) 4. 简易程序的特点(4)起诉方式简便。
(2)受理程序简便。
(3)传唤方式简便。
(4)庭审程序简便。
(5)审结期限较为紧凑。
5.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 谁主张, 谁举证。
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应举证证明;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应举证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也应举证证明。
(2)按照法律要件说, 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 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 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 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3)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 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 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起诉过程中的法庭调解与和解
起诉过程中的法庭调解与和解一、引言起诉是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法律保护的手段,但是诉讼过程往往漫长而复杂,给当事人带来时间、精力和经济负担。
为了有效解决诉讼纠纷,法院普遍采用调解与和解的方式,通过法庭调解与和解来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减少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二、法庭调解的定义与目的法庭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依法组织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其目的在于通过人民调解员的专业调解能力,促使当事人彼此达成协议,达成和解,以减轻法院审理工作负担,缩短案件审理时间。
三、法庭调解的程序与要求1. 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合进行调解。
2. 受理与安排:法院受理调解申请后,会指定专门的人民调解员负责案件的调解工作,并安排调解时间和地点。
3. 调解过程: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会采取中立公正、互动开放的方式,鼓励双方当事人主动沟通,提供帮助和建议。
4. 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员会协助双方制定调解协议书,并征得双方同意后报请法院审批。
5. 调解失败:如果调解失败,法院会及时终止调解程序,正式进入庭审阶段,按照正常诉讼程序继续处理案件。
四、和解的定义与好处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放弃或调整原有的请求,结束纠纷争议的方式。
和解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1. 节约成本:通过和解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纠纷,减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各项开支。
2. 保护隐私:和解过程中可以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避免敏感信息被公开。
3. 保持关系:和解有助于当事人的关系维护,避免长期的对立和敌对情绪。
4. 促进效率:和解可以快速解决争议,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五、法庭调解与和解的适用范围法庭调解与和解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特别是诉讼双方存在一定合作意愿,或者争议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案件。
例如,合同纠纷、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都可以通过调解与和解的方式来解决。
起诉过程中的法庭调解与和解
起诉过程中的法庭调解与和解在起诉过程中的法庭调解与和解法庭调解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法官主持,当事人通过充分沟通、协商,寻求争议解决方案的一种方式。
和解则是指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自愿解决争议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起诉过程中的法庭调解与和解,并介绍其重要性以及适用情况。
一、法庭调解的基本程序在起诉过程中,法庭调解是解决争议的重要环节。
一般来说,法庭调解的基本程序如下:1. 双方当事人出庭:起诉方和被诉方都需要出庭参加调解,以确保双方能够直接面对面地交流与沟通。
2. 法官介绍调解程序:法庭调解开始前,法官会简要介绍调解的基本程序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双方对调解程序有清晰的了解。
3. 双方陈述争议事实与诉求: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将有机会陈述各自的观点和要求,以便法官和当事人全面了解争议的本质和双方的利益诉求。
4. 双方协商解决方案:双方在法庭调解中可以充分协商,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并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5. 法官引导和建议: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会根据争议的实际情况,就当事人提出的解决方案进行引导和建议,以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6. 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法官将记录调解结果,并要求双方签署协议书。
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7. 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如果在调解过程中无法达成协议,法庭将继续进行诉讼程序,双方可据此进行辩论和举证。
二、和解的重要性和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在起诉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和解的几点重要性:1. 促进当事人和谐关系:通过和解,双方当事人能够在协商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增进相互的理解、信任和合作,从而改善双方的关系。
2. 节约时间和资源:和解可以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减少对双方的时间和金钱的消耗。
同时,也能够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3. 保护隐私权:和解协议具有保密性,不会公开在法院的记录中,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4. 自主解决争议:和解的过程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双方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和需要,灵活地达成协议,避免了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性。
起诉过程中的法庭调解与和解
起诉过程中的法庭调解与和解在起诉过程中,法庭调解与和解是解决诉讼纠纷的两种常见方式。
它们旨在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积极参与,达成双赢的结果,减轻法院的负担,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下面将从法庭调解和和解的概念、作用和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庭调解法庭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亲自主持,在当事人的自愿参与下,通过磋商、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的过程。
调解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
法庭调解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解决快速高效:相比于繁琐的诉讼程序,法庭调解能够更迅速地解决争议,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和精力。
2. 维护关系: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面对面地沟通,充分表达意见,有助于改善沟通,修复破裂的关系。
3. 减轻负担:法庭调解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缓解庭审压力,提高审判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调解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
以下是一些适用条件:1. 双方当事人自愿:法庭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双方都需要同意参与调解并愿意妥协解决争议。
2. 争议具有调解性质:一些争议可能并不适合通过调解解决,特别是一些涉及法律原则和公共利益的案件。
3. 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法庭调解的最终结果需要经过法官的确认,并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需要理解并接受这一点。
二、和解和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自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过程。
和解协议一经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
和解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解决争议:和解是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能够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2. 保护隐私:相比于庭审过程,和解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避免披露可能对当事人形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3. 节约成本:通过和解解决争议,可以避免较长、复杂的诉讼程序,节约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满足一定条件:1. 自愿协商:和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 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和解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具有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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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地位及其调解作用内容摘要:和谐社会之本质,在于社会按照发展规律运动,并在此过程中社会矛盾能通过一定机制得以妥善解决,社会主体意志和情绪能有效表达和释放,社会关系和而不同,人们各得其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调适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的不和谐因素,使社会能有效和公正地发展。
其中,社会纠纷的解决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纠纷的裁判者,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无疑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与功能。
然则,该作用与功能如何有效发挥和显现,在理论与现实中却存在不同的思想和实践,需要进一步思考和厘清。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院职权法院的调解作用On the status of civil proceedingsin the Court and its roleAbstract:The essence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movement, and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conflicts through certain mechanisms are properly resolved, will the main social and emotional expression and the release of effective, community relations and different, people properly provided.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is to meet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productivity level of development, adjust the relations of production and the superstructure of factors of disharmony, the community can be effective and equitable development. Among them, the communitydispute resolution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People's Court magistrate as a community dispute, in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is undoubtedly an indispensable role and function. What the role and function and how to effectively play the show, in theory and reality is there are different ideas and practice, thinking and the need for further clarification.Key words:Civil Procedure Court jurisdiction Court's regulatory role Court's judicial system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何从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高度,立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以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活动,实现法律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主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法院职权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其主要任务是: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做好执行工作。
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法院是民事纠纷的裁判者,其最基本的职权无疑是对案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判权。
但仅仅有裁判权是不够的,裁判总是诉讼程序的结果,而诉讼是一种渐次展开的程序,诉讼程序作为一种行使国家裁判权的程序,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完全控制的程序,在程序的主要方面,须由代表国家裁判权的法院来加以控制,由法院决定适用何种程序、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程序的进展和程序的存否,从而衍生了法院对诉讼的控制权,其中也包括对程序事项的裁决权。
另一方面,虽然法院是程序的控制者,但从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的作用来看,其基本定位应当是消极和被动的,其控制也是消极和被动的。
如同市场的管理者,只是维持市场的秩序,对当事人在合法交易的范围内,管理者不能干涉如何进行交易、交易什么。
这种消极性和被动性是由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者的地位所决定的,裁判者只能是中立的第三者。
这种消极性和被动性在诉讼上主要体现为,诉讼的启动权在当事人,当事人没有行使诉权、提起诉讼时,法院不能主动开始诉讼程序;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和主张,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审查和判断。
“法院的职权应当是一种职责和权力的统一。
作为职权,其性质不同于单纯的权力,法院在诉讼中根据法律行使权力时,同时也是一种职责”。
①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往往必须行使权力,而且要求必须正当地行使权力。
不得滥用权力是法院或法官的义务。
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的,法院就必须对该事实主张进行审查;提出证据的,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加以审查和判断,并给予答复。
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是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与功能的基本形式和途径,而受理的案件对象外延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社会纠纷解决的参与度,是人民法院功能的主要表现之一。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规定。
规定采取了一般抽象界定的方法,从案件本质属性上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但由于诉讼法一般规定的抽象性,实践中对某些社会纠纷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解决,理解和做法未臻统一。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通知等形式作出了规定。
这些规定,反映了人民法院对解决社会纠纷的参与度取向,决定着人民法院功能发挥的广度,需要予以考察和评价。
①:常怡:《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
在民事诉讼中的法院是“不必定从心理上解决了争执,而仅从行动上解决了争执”。
①法院具有国家的重要权利—审判权,法院的判决对当事人的纠纷及其解决在法律上给出了解释。
并且国家强制力又最大程度地保障着判决内容得以实现,使得冲突主体对于解决纠纷的裁判服也得服,不服也得服。
通过判决的对外影响力来提高人民的权利观念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换而言之。
在制定法缺乏明确规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运用事实出发型的思考方法来解决现行的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案件。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对于民事活动没有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对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的解决,人民法院在没有制定法的裁判规范条件下,可以发挥依据国家政策解决民事纠纷的作用。
即使在这种情形下也应注意,我国法院的作用不同于英美法院,其本质方面通过判决从案件中发现应有的正义和法。
我国法院的作用是适用诉讼前已经存在的法律,因此只有在制定法没有或无明确规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考虑采用事实出发型法院制度去弥补规范出发型法院制度的不足。
如果法院在收集诉讼及证据资料方面拥有主导权,则表现为职权探知主义;就程序运作的情形而言,如果当事人对程序的运作拥有主导权的,则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如果认可法院对程序运作拥有主导权,则称为职权进行主义,二者的结合可称为诉讼进行主义。
三、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调解作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诉讼程序,或没有达成协议,使诉讼进入下一程序的活动。
民事①:棚濑孝雄《纠纷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第39页。
诉讼法规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有关机关或者个人在调解过程中和调解结案后的有关活动及其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各种规则,构成法院调解制度。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部分,是带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
从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它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民事、经济活动急剧增加,同时,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
面对案件多、类型新、难度大、要求高的新情况,我国传统的法院调解制度的负面效应愈来愈突出。
因此,改革并完善我国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势在必行。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科学与否及其运作状况,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工作的局势。
目前,法学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法院包揽的诉讼事务过多,法庭审理走过场,工作效率不高,案件积压严重。
鉴于此,如何改革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判方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充分体现效益和公正原则的科学的民事审判方式,已成为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探讨的热点问题。
四、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利弊1、现行法院调解制度暴露出的一些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诉讼观念的变革,民事诉讼法及审判实践对于法院调解制度的规定和诠释逐渐偏离滞后,产生了一些不尽合理的规定和做法。
(1)法院调解地位的不当确定。
现行民事诉讼法将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认为能够用调解方式结案的,就应当尽可能调解结案,而不采用判决方式。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调解型”的审判方式,其特点为:将调解作为处理民事诉讼的优先目标,首选方式,调解无望,不得以才动用判决;法院主宰、控制和支配着整个调解过程,当事人则置于被劝说者的位置,被动接受调解方案;把说服动员作为审判工作的主要方法,努力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说当事人接受调解。
(2)法院调解的原则设置不合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的原则包括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作为调解的原则,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并过于绝对。
既然调解是当事人自愿决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调解协议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一味要求分清是非,查明事实不仅耗时、耗资、牺牲程序利益,更违反了当事人自主决定自己意愿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