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审批表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1.05•【字号】渝民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0〕2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级殡葬服务单位:为贯彻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渝民发〔2009〕134号),经市财政局同意,现将《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死亡后,丧事承办人应向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丧事承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殡仪馆、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一份。
第三条符合《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依据相关政策已由福利机构或社保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的,不再重复享受丧葬补贴。
第四条按照规定,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或有关赔付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不在《通知》适用范围内。
第五条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受理申请时,应将丧事承办人填写的《补贴申请表》内容与丧事承办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死亡证明的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以上原件退还丧事承办人。
民政部门要当场核实死者所属类别(城乡低保、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等对象),对符合《通知》条件的,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证明,将《补贴申请表》第二、三联交丧事承办人办理丧葬事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7•【字号】泸市府办函〔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2〕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切实推进殡葬改革,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落实殡葬惠民政策,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和全省殡葬工作会议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惠民殡葬免除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对象具有我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常住户籍,去世火化后未进行骨灰装棺二次土葬的下列人员:(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二)城乡低保对象;(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在职伤残人员);(四)城市“三无”人员(本辖区非农业户口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员);(五)以及各区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免除项目及标准(一)普通殡仪车遗体接送费(按实际公里计算,最多不超过150元/具);(二)遗体冷藏(冻)存放费(按实际时间计算,最长不超过3日,3日按140元收取);(三)普通扒灰炉遗体火化费(550元/具);(四)普通骨灰盒(100元以内);(五)骨灰寄存;(六)3000元以下骨灰安葬格位(壁墓),优惠20%。
以上免除项目合计为1000元,超出标准由丧属自理,未超出标准以实际支出为准。
三、经费保障(一)重点优抚对象减免资金在一次性定期补助金和定期抚恤金列支,由丧属自理;(二)农村五保对象减免资金由乡镇财政在五保供养金丧葬费中列支;(三)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减免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区财政要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除费用列入每年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民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颁布的《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有序推进殡葬改革,省厅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基本丧葬(火化)免费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基本殡葬免费对象持有本地户籍的城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的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免除火化基本丧葬费用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以及土葬改革区内自愿实施火化的上述人员。
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在工伤保险基金或有关赔付中领取丧葬补助、火化区内死亡后土葬的人员,不得纳入基本殡葬免费服务范围。
二、免除基本殡葬(火化)费用范围(一)市区范围内普通车辆接运遗体费用;(二)殡仪馆3日内遗体冷藏存放费用;(三)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用;(四)3年内骨灰寄存费用;(五)200元标准的骨灰盒。
三、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由丧事承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死亡人员《户口簿》、《死亡证》原件及相关证件,填写《甘肃省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费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批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对相关证件及《免费申请表》审核无误后,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民政局减免丧葬费用通知
民政局减免丧葬费用通知—WORD版【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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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减免丧葬费用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市政府确定对部分群众基本丧葬费用实行“三免一减”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且去世后到殡仪馆火化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90岁以上老人。
其中,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90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丧葬费全免,城乡低保对象基本丧葬费减半。
二、减免程序
(一)减免对象死亡后在户籍所在县(市)殡仪馆火化遗体的,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减免对象的死亡证明及有关证件(优待抚恤证、低保证、五保证、老年证),由逝者亲属签字,到殡仪馆申请办理基本殡葬救助手续,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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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办规〔2019〕2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12月17日北海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实施办法为推进我市殡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16部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及费用减免标准本办法所指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尸袋、收殓抬尸、遗体消毒、遗体存放、耐火垫、遗体火化(普通炉)、骨灰袋、骨灰寄存等9项。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附件1)确定。
各项费用均单独计算,单项发生额超过该项最高减免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丧属负担,未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不折现、不抵扣其他费用。
二、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对象(一)具有本市户口且死亡后在市殡仪馆或合浦县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
(二)非本市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且在市殡仪馆或合浦县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1.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人员;2.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3.驻市部队现役军人及退出现役后尚未移交地方政府安置人员;4.经自治区宗教部门备案且在本市正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工作的教职人员;5.市、县区社会福利机构接收抚养的尚未登记户口的弃婴;6.市、县区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
北京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样表
部门
意见
街道(乡镇)社保所意见
街道(乡镇)民政科意见
区县民政部门意见
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领取
情况
本人已领取丧葬补贴伍仟元整。领款人:
备注
第一联:区县民政部门留存 第二联:街道(乡镇)社保所留存 第三联:结算部门留存
□9、是否在监狱服刑或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
□10、是否以其他形式享受丧葬补助待遇。
申请人情况
姓 名
张某
性 别
女
与亡者关系
之妻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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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东城区xx小区xx楼xx门xx单元
联系电话
xxxxxxxx
申请人确认:本人确保以上所填资料真实,且未以任何形式享受国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对因造假、谎报、骗取而造成的后果,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样表)
编号:
亡者情况
姓 名
王某
性 别
男
民 族
汉
证明类别(打√)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街道(乡镇)土葬证明;□回民殡葬管理处土葬证明编 号xxxxxx身份证号码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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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殡葬优惠及奖励办法
县级殡葬优惠及奖励办法为进一不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治丧负担,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实施方案》(民发〔2009〕170号)和《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X民发〔2012〕58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惠政策(一)优惠对象凡户籍在县城城市建成区及城中村,在县殡仪馆集中治丧XX公墓山集中安葬的城乡低保户、城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
(二)优惠项目及标准1、免遗体接运费;2、免抬尸费;3、免消毒费(含尸体、运尸工具);4、免火化费。
二、奖励政策(一)在火葬过渡期,对于自愿火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在火葬过渡期,遗体火化后且以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放等生态简葬方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
三、县公墓山及殡仪馆建设征地涉及的农户家庭现有户籍人口死亡,按墓地价格的70%收取墓地费,期限为20年。
四、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由殡仪馆进行妥善处理,每处理一具无名尸体由县财政补贴费用2000元。
五、申请程序(一)户籍在县城市规划区的优惠及奖励对象发生人口死亡后,丧主(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死者原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XX县殡葬XX及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死亡证明;3、对象身份证、户口本;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5、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城乡特困人员供养证》《优抚证》及其他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6、县民政部门提供的集中丧治证明、集中土葬证明、火葬证明、生态安葬证明。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县民政局,最后由县民政局审批。
六、经费保障与资金管理(一)XX及奖励殡葬服务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由县民政局根据优惠和奖励人数及标准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据实结算后拨付县殡仪服务单位。
(二)县殡葬管理部门对符合XX及奖励殡葬服务条件的对象,在结算时直接给予减免。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逝者姓名
户籍
地址
工作
单位
年龄
性别
身份证号
免除项目
遗体接运
(削台尸、验T消毒)
冷藏
遗体火化
骨灰寄存
骨灰盒(Ioo油)
合计
免除金额
免除金额
(大写)
丧事经办人
姓名
身份证号
与逝者关系
联系电话
签字
殡仪馆
经办人
(签字)
年月日
殡仪馆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此表由殡仪馆据实填写,经办人签字,弄虚作假者追回费用,并追究责任。
(盖章)
年月曰
县民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人员类别代码:1.桓台县户籍居民;2.未登记户口新生儿及福利机构抚养儿童;3.救助管理机构死亡受助人员;4.驻淄大中专学生;5.未知名尸体。
2.未发生的免除项目不折现、不折抵。
3.此表一式三份,殡仪馆存档、民政审核、申请财政资金各一份。
编号:
日期:年月日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汇总表
(年月日至年月日)
序号
逝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人员类别代码
火化日期
免除项目及金额
申请表编号
备注
接运(含抬尸、验尸消毒)
冷藏
火化
骨灰寄存
骨灰盒
合计
免除金额合计
填报单位意见
惠民殡葬减免实施方案
惠民殡葬减免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殡葬改革政策,满足困难群众的殡葬需求,我市决定制定并实施惠民殡葬减免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对象范围。
1.低保对象,享受城乡低保的殡葬费用将全额减免;2.特困人员,对于特困人员家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减免;3.临时困难家庭,对于因意外灾害、疾病等原因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减免。
二、减免标准。
1.殡葬服务费,对于符合减免对象范围的家庭,其殡葬服务费用将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全额或部分减免;2.丧葬用品费,对于符合减免对象范围的家庭,其丧葬用品费用将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全额或部分减免;3.其他费用,对于符合减免对象范围的家庭,其他与殡葬相关的费用将按照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减免。
三、申请流程。
1.符合减免对象范围的家庭,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民政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减免额度;3.减免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家庭,确保其享受到应有的减免待遇。
四、宣传教育。
1.加强对惠民殡葬减免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了解并享受到减免政策;2.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殡葬减免政策的知晓度和认同度。
五、监督检查。
1.建立健全惠民殡葬减免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2.加强对各级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操作和不作为现象,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六、经费保障。
1.各级财政将加大对惠民殡葬减免政策的资金投入,确保减免政策的顺利实施;2.民政部门将严格按照财政拨款管理规定,保障减免资金的有效使用。
七、总结评估。
1.定期对惠民殡葬减免实施方案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2.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和优化减免政策,确保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困难群众。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我们将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殡葬需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同时,也希望全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注和支持这一政策,让每个家庭都能得到应有的尊严和关爱。
非因工死亡 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待遇审核表
填报说明:
3、户籍地为异地的供养直系亲属申报
1、一次性困难补助:离休人员或建国前老工人按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或基本退休费申报另加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申报;在职职工按本人生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8个月申报。
2、申报人(单位)填报相关信息时,请据实在相应方框中√ 填报。
安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
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待遇审核表。
《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
务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10.12.27
•【分类】
正文
《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
通知》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苏民事〔2010〕25号、苏财社〔2010〕22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我市制定了《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具有南京市户籍、不享受相关丧葬补助待遇的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十大类相关人员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同时,对免费项目和免费标准作出规定。
明确了市、区两级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及业务申请、受理、审核等环节。
费用减免申请表
费用减免申请表
尊敬的领导:
我谨代表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向贵部门提出费用减免的申请。
在此,我郑重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二、减免事由
(请详细说明减免事由,包括涉及的具体费用、减免理由等)
三、费用明细
(请列出费用明细,包括各项费用名称、金额等)
四、证明材料
(请提供与减免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贫困证明等)
五、承诺书
本人承诺上述信息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因虚假陈述或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同时,本人同意在申请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审核意见
(请提供相关部门或人员的审核意见,如财务部门审核意见等)
七、申请日期及受理部门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名称)
敬请予以审批,不胜感激!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闽政〔2011〕39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等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免除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免费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葬,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遗体。
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困难对象的范围(含户籍地以外)。
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免费对象到辖区内的所有人员。
具体由当地政府研究确定。
二、免费内容(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二)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三)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四)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五)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各免费项目具体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一)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免费申请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福建省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表格可到省民政厅网站下载或到各地民政局领取)。
经办人申请时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免费对象(死者)有效证件(如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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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审批表
外地困难群众殡葬费用的减免(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外地困难群众殡葬费用减免
办理依据:《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穗民〔2013〕38号)
办理机关:广州市殡葬管理处
审批对象:个人
审批条件:符合《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规定减免范围的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死亡的人员。
审批期限:3个工作日内
收费:无
是否需要预约取号:否
事项办理流程:
1、申请。
由死者家属或丧事委办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审批表(一式三份)
(2)死者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原件正本[核验]、复印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 (原件正本[核验]、复印件1份)
(4)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核发的五保证/低保证/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件;或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镇)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或死者在广州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街、镇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等。
(原件正本)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
3、审批。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广州市殡葬管理部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批意见。
同意减免的,申请人可持《减免审批表》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手续;不同意减免的,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或不同意的理由。
4、送达。
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或其他文书,由申请人现场直接领取、签收。
办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394号
联系电话:87053711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5:30
公交路线:天河客运站地铁路线:天河客运站
外地困难群众殡葬费用的减免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