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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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PPT_德国经济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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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经济行政法 经济行政法是指,以干预、计划、 监督、指导和支持基础设施和信 息方面的经济现象为目的,对管 理组织和行政机关的设立和活动 进行调整,以及对经济生活的参 与者与公共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NK YOU! 谢谢观赏!
知识回顾 Knowledge Review
德国经济法史概述
二、20世纪前半叶的经济法—— 管制经济法与垄断法的并重
第二阶段是指两次世界大战期间。 1914年8月,德国发动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并在战时实行经济管制。第一 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的经济法有《一般授权法》《关于限制契约的最 高价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当时的魏玛共和国为了恢复被战争破 坏的经济。一方面废除了战时经济统制法,另一方面又沿袭战时经济法的 立法原则,先后颁布了《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 《防止滥用经济权法令》等一系列经济法,从而开创了把经济法这个概念 明确用于立法本身的先例。
德国经济法史概述
四、20世纪90年代以后—— 日臻完善和成熟的经济法
进人上世纪90年代,德国经济法研究更加成熟,经济法学界基本上围绕 国家与经济的关系来研究认识经济法,从而将经济法的研究引人到经济 宪法和经济行政法上,将经济法研究引人到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并非 意味着经济法理论的消灭,而是经济法理论的自然升华。
A.经济宪法 经济宪法是指从根本上长期调整经济生活的 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规范、工商规范、 《联邦污染保护法》以及《循环经济法》。 判断一个条款是否属于经济宪法,并不取决 于该条款是否直接对经济活动作出了规定, 而是取决于该条款的内容是否能够涉及经济 生活(例如一般行为自由在经济领域就是一般 经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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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经济法史概述

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模式

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模式

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以私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

德国政府直接通过财政、货币、税收、规划等诸多政策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间接通过投资、保险、科技、信息、计划等经济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并以高效的信息化服务,扩大全球市场贸易范围,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创新与革新,努力给社会创造一个低税负、低通胀、低利率、保护竞争、增强发展活力、宽松有序的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在战后很短时间内创造了“经济奇迹”,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保持了经济的长期繁荣。

一、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概况德国地处欧洲中部,1990年10月东西德统一后,共设立15个州,1个直辖市,国土总面积35.7万平方公里,人口约8255万。

2001年,德国的国民生产总值达2.3万亿美元。

综观联邦德国经济发展过程,德国经济之所以能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迅速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关键在于定国之初选择了“社会市场经济”这一经济发展模式。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确立私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

德国《基本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保护私有制,但也并不排斥其它形式的所有制。

《基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把私有土地、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转为公有。

在德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共存在着八种形式的所有制:即私人垄断所有制、非垄断性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小私有制、国际私人垄断所有制、国家垄断所有制、合作化所有制、工会所有制和国际国家垄断所有制,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私人垄断所有制和国家垄断所有制。

在国家垄断所有制结构中,以经济基础设施(道路、桥梁、隧道、港口、机场、行政办公大楼等)、社会基础设施(学校、医院、博物馆、艺术厅等)和军事工业及设施为主体,汽车、造船、采矿、钢铁、有色金属、交通、供电、供水、煤气及污水处理等行业采取国家参股、控股等“公”“私”混合经营,其主要目的是为整个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运转创造必要的宏观条件和保证国家与经济安全。

大学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包括考点)

大学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包括考点)

第一章经济法绪论第一节经济法简介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学学科何时产生。

西方国家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德国。

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

为什么在此阶段产生,背景和理由: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其自身也有缺陷,市场机制有时也会失灵。

主要表现在:1、市场经济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2、市场调节带有明显的滞后性。

3、市场经济带有严重的不公性。

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失灵情况,以及“看不见的手”的局限性,政府从后台走上前台,从过去不干预经济转变为积极干预经济。

不论是美国的所谓“自由市场经济”,还是日本的“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都存在着政府对经济的积极干预。

政府怎样干预经济。

是采用行政手段,还是法律手段。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均采用法律手段。

即通过宏观经济立法,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和措施,政府只是基于公权力,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名义,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

二、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过程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建国后我国的经济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计划经济时期。

(1949-1978)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时期。

(1979-1991)市场经济时期。

(1992年至今)(二)加强经济立法的意义1、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

2、加强经济立法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需要。

3、加强经济立法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的含义:一是制定法律规范(制定规则),使政府和市场主体有章可循。

二是执行规则、违法必究。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第二节学习经济法有何实际意义一、掌握法律武器才能在经济活动中做到依法办事。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主要面临两个陷阱:一是违法陷阱,招来坐牢和杀身之祸。

比如:合同诈骗;非法集资;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有毒食品。

二是风险陷阱,签坏一个合同就可能拖垮一个企业。

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历史轨迹及差异

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历史轨迹及差异

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历史轨迹及差异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经济法”一词最早见于法国空想主义者摩莱里的着作《自然法典》中,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盛行重商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主张政府对本国经济给予扶助,甚至不惜通过战争以打击、排挤外国的同业竞争者。这一时期,经济法缺乏产生的现实基础。自18世纪到19世纪末,资本主义处于自由市场阶段,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崇尚亚当·斯密古典市场经济理论和理性主义国家职能说。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国家充当“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统治成为国家的中心职能。国家虽然也要对一些社会经济进行管理,但从属于国家的政治统治[1]。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发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发展没有为国家干预意义上的经济法留下多少余地。自19世纪末到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各种矛盾日益激化,经济危机连续发生。特别是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不少国家遭到重创。各国政府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问题,纷纷打破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绝对界限而全面介入经济生活。这时期主流经济学是国家干预主义说,代表人物为凯恩斯。他在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系统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系列观点和政策主张。可见,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要,要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只能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由于政府介入经济生活,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划分界限,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单纯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决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就是经济法。20世纪70年代后,国家干预主义遭到质疑,以供给学派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卷土重来时期,凯恩斯主义的统治地位被新经济自由主义所取代。供给学派不反对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但坚决反对国家过多和全面的干预。认为经济生活应以市场直接的自我调节为主,国家间接的宏观调节为辅。(二)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概况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产生之前,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是民商法。最初,资本主义国家十分重视市场秩序规制立法,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国家都强调对经济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着手制订各种不同的计划,试图在“无形之手”和“国家之手”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点。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竞争自由与政府调控权威相得益彰。德国经济法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一战前),这时期的主要立法是1894年德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的第一部法律——《保护商标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斗争法》。第二阶段(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的经济法有《一般授权法》、《关于限制契约的最高价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当时的魏玛共和国为了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一方面废除了战时经济统制法,另一方面又沿袭战时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先后颁布了《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权法令》等一系列经济法,从而开创了把经济法这个概念明确用于立法本身的先例。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战后德国分裂为东德和西德。西德在美国自由民主思想的影响下,走上了“第三条道路”,实行社会市场体制。战后初期,根据占领军的指令,实行《反卡特尔法》。1966—1967年德国发生了经济危机,为了保障经济持续增长,颁布了《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该法是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日本政府借助经济法通过两种方式介入市场,亦即经济法通过两种方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其一,维持竞争秩序,发挥市场机能;其二,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及市场运行予以规制,发挥政府调控作用。日本经济法产生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两次世界大战期间),20世纪初期,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垄断资本主义逐渐形成和壮大。日本的卡特尔在明治中期已产生,最初,日本对卡特尔采取保护与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后颁布《出口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产组织法》,它们属于规制未加入卡特尔的组织使之从属于卡特尔的强制卡特尔法,1931年《重要产业统制法》和1932年《工业组合法》也是促进卡特卡的法律。第二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战后,日本统治者在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非常重视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管理经济,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财阀复活垄断资本,日本政府于1947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还颁布了《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1952年始,日本进入20年高速发展期,这时期的重要立法有《企业合理化促进法》、《中小企业基本法》、《农业基本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围绕摆脱危机、振兴经济、通过立法活动不断完善原有的各种经济法,这一时期主要的立法有《投机防止法》、《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石油供应适度化法》、《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业破产互助法》。美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前),产业革命完成后,美国出现了对自由竞争产生极大妨碍的垄断,引起了人们普遍忧虑和不满。美国政府审时度势,主动出面干预,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的法律。主要经济立法有:1890年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和商业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后又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二阶段(自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29年世界性经济危机使美国经济遭到毁灭性的打击。罗斯福上任后,通过颁布经济立法全面干预经济生活。这期间,美国颁布了70多部经济法令,如《紧急银行条例》、《金融改革法案》、《产业复兴法案》、《土壤保护法》、《新农业法》、《国家劳动关系法》、《恢复和救济法》等。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二战后,美国运用凯恩斯主义理论,自觉用经济立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则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经常性和必然性手段。这时期的主要经济立法有1981年《经济复兴税法》、《经济复兴法》和1986年《税法》等。二、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一)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中国在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当时,计划是国家用来配置资源的唯一方式。事实证明,在建国初期我国选择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符合当时社会要求,它有利于集中有限的资源去办急需的事业,使我国迅速从经济废墟里恢复过来。但在计划经济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后,我国没有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人类20世纪的经济实践和理论研究显示了计划经济的失败源于它的两大内在的弊端:一是信息机制障碍,二是激励机制障碍。经验表明,计划经济体制也许具有学习别人先进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能力,但自身却不具有创造新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能力。计划体制除其内在的缺陷外,其不足之处还在于它的实施有赖于计划的主体——政府官员的高效性和无私性。由于政府内各行为主体按照自己的利益来行动,具体负责的公务员又缺乏竞争意识和对成本的关心,政府的活动无法如人民所期望的那样做到有效率,政府官员的“经济人”本性,使政府干预的结果往往背离其初衷,从而导致“政府失灵”。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和缺乏民主的政治体制相结合,诱发了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就是党和政府面对“合法性危机”而重建严重受损的合法性基础的过程,它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下,由计划作为唯一的资源配置手段必然会使我国经济体制失去效率和发展动力,引发社会危机。国家干预的失败必然要求在计划体制中引入市场力量,在“国家之手”和“市场之手”的结合过程中,中国的经济法也就产生了。随着人们对计划和市场两种调节手段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改革初开始认识到单一的计划经济的不足,从而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模式;第二阶段:从十二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四大,实行共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第三阶段:党的十四大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制度保障的经济法也相应地经历了由产生初期的不成熟到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概况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9年至1992年),这是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初步发展时期;第二阶段(1992年以来),这是中国经济法勃兴和走向成熟时期。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转换,经济法在中国诞生了。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改革开放以来的首部经济法。这期间的经济法还有《统计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此外还有大量由国务院制定的经济行政法规。随着经济法的兴起,民商法也产生和发展起来,《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相继通过。党的十四大在对国内外形势作了正确分析后,做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历史性选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抓住法制建设的契机,重视经济立法,从而使我国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这一阶段,市场规制法异军突起,和先前发展起来的宏观调控法组成了我国经济法的主体部分。这时期的经济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审计法》、《价格法》、《劳动法》等。三、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差异性及启示中西方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矫正市场机制的不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干预、协调、平衡和调节,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率的兼顾,实现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中西方经济法赖以生成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差异,从而决定了中西经济法生成差异,通过对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历史轨迹的分析,笔者认为中西方经济法的差异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从经济法的生成背景及启动因素而言,我国经济法并非脱胎于自由竞争的经济环境,并非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水到渠成的产物,而是政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作为法制工程的一部分,同时亦是国家作为主体在应对外部挑战与时代要求时的一种积极回应。所以,中国经济法并非社会内部自发产生,其产生实际上是政府自觉地从无微不至的管理到不断放权的过程,属于政府推进型。而西方经济法则是在自由市场经济向垄断市场经济转变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具体途径为市场失灵——民商法无以弥补——为限制自由主义国家进行干预——经济法产生,其为市场经济内部不断完善的产物,属于自然演进型。其次,经济法生成的法制环境也有很大的区别。我国由于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及相应的自给自足封闭的经济形式,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市场经济的扼杀存在观念的影响,导致我国市场经济基础薄弱,横向经济关系萎缩,反映在法律和受苏联否认私法上,即为民商法缺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微观经济日渐放开,政府职能也不断转变,民商法、经济法等几乎同时上马。西方的市场经济是不断发展逐渐自然成熟的,故与此相对应,各种调控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从孕育、分离,到独立、成熟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发展之后,经济法也自然分娩了。西方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发达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产生是为了弥补民商法行政法调节经济关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条“反民法”、“异民法”的道路。而中国经济法是民商法缺位下发展起来,其产生并非为弥补民商法不足,而是与民商法同生同荣、共同发展。最后,经济法生成的路径存在很大差异。在西方经济法体系形成过程中,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市场规制法产生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宏观调控法产生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而在中国经济法体系中,最先产生的是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是在经济法得到初步发展后才产生的。两者社会本位形成路径也完全不同。西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在个体本位上发展起来,是对个体本位的扬弃,中国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由国家本位发展而来,是对国家本位的修正。中国经济法产生于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发展起点在于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行为;西方经济法产生于自由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发展起点在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中西方经济法存在很多的差异,有着不同的产生发展历史轨迹和规律,所要面对的问题和肩负的任务是不同的。中国经济法矗立的现实基础是还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既要克服市场失灵也要培育和发展市场,同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属于政府推进型的,加之我国经济法发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为了发挥市场经济基础作用和警惕干预的滥用,我国经济法还肩负规范和约束政府的经济行为的重任。历史表明,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其现在可能的选择[10]。我们不能忽视中西方经济法的差异的客观存在。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大多从中西方经济法一致的假设出发,仅以西方经济法为参照系来论证经济法的一般规律。如果不结合中国国情,则完全有可能导致以西方经济法的个性来代替中国经济法的个性,进而以西方经济法的个性代替整个经济法的共性[11],因而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应成为研究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起点,只有把握了中国经济法成长的独立性才能获得对中国经济法的正确认识,也只有从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起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对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路径来说,正确的选择应该是抛开西方经济法学说对我们的束缚,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基础出发,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法。:[1] 漆多俊.论市场经济发展三阶段及其法律保护体系[J].法律科学,1999,(2):56.肖光辉.20世纪世界经济法理论的几个问题[A].何勤华.20世纪外国经济法的前沿[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6.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42.程信和,刘国政.比较法在日本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及对中国的启示[J].法学评论,1999,(2):65-66.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282,47.谭喜祥,唐孝东.中西经济法差异比较与我国经济立法的思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65.刘超,张昊.经济法体系建设应充分关注国际性资源和本土资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13.王继军,李建人.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J].法律科学,1999,(1):88.[10] [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变迁[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2.[11] 刘文华.1998年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法学家,1999,(2):89.。

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

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

论经济法的产⽣和发展经论经济法的产⽣和发展论⽂摘要[摘要]经济法原始于德国,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亲凤企业进⼊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

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经济法发展,美国联邦于1887年制定了《谢尔曼法》,后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经济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战时经济法、危机对策经济法、⾃觉维护经济发展的经济法。

从经济法的狭义、⼴义概念和分析经济整体平衡概念,论述经济法存在的基⽯,经济法的实质就是维护社会经济的整体平衡。

经济法、民法、⾏政法共同存在,是推动市场社会发展前进的“三架马车”。

经济法的前途⼀⽚光明,⼆⼗⼀世纪必然是经济法全⾯繁荣的世纪。

⼀、.经济法的产⽣经济法原始⼦德国,德国作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70年代出现了⽣产和资本的迅速集中,卡特尔在1873年的经济危机之后⼴泛发展,⼀些经济部门被⼀两个垄断组织所控制,如钢业联盟和铁业联盟在⼀战前⼣垄断了全国钢铁产量的98%。

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耍⾓⾊。

以国家扶持卡特尔之法就成了德国经济法的标志之⼀。

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企业进⼊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以法的⼿段对不经意间扰乱⾃由资本主义秩序的垄断加以限制,这就是经济法的产⽣。

围绕着垄断引起社会经济和思潮的迅速变迁,国家主义⾄上德国也并⾮不重视维护市场机制的作⽤。

它在1896年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有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之外,以专门⽴法的⽅式,对商业竞争中违反诚实信⽤原则的⾏为,采取民事、⾏政和刑事的⼿段⼀并予以调整。

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产同类商品或在⽣产上有密切联系企业从⽣产到销售全⾯实⾏股权式联合,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

⾮托斯拉成员企业在市场和价格⽅⾯⽆⼒与之开展竞争,中⼩企业纷纷倒闭。

仅美国钢铁公司⼀个托斯拉,被它吞并和⽀配的企业就有700 多家,这就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盾,令学者和政治家感到,作为美国⽴国之本的私⼈⾃由企业理念受到威胁,⾃由市场体系岌岌可危,应当迅速改变这种状况。

经济法与德国法

经济法与德国法

经济法与德国法德国法体系源于大陆法系,以其专业、严谨和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而闻名。

作为德国法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之一,经济法在德国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概念、德国经济法的特点以及其在德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很多领域,包括商法、公司法、劳动法、金融法等等。

经济法的目的是保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德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市场自由、平等竞争、社会公正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等。

德国的经济法力求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确保市场的公正和有效运行。

二、德国经济法的特点1. 独立性德国的经济法相对于其他法律领域具有独立性,其法律体系和规则相对稳定,不会轻易受到其他法律体系的干扰。

这使得德国的经济法在实践中更具可靠性和可预测性,为经济主体提供了稳定的法律环境。

2. 强制性德国的经济法通常具有强制性规定,即对经济主体具有强制力。

这意味着经济主体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强制性规定的存在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3. 专业性在德国,经济法律专业性较强,要求从业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经济背景。

这意味着在德国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经济法在德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在德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作为保障经济秩序和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为经济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

德国的经济法体系旨在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企业行为等。

在德国,各类经济法律规章被组织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包括商法、公司法、劳动法、金融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涵盖了从商业合同的签订,到公司股东权利和责任的制定,再到劳动关系的管理和金融市场的监管等各个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经济法的执行和监督主要由政府机构以及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2. 经济法产生于德国
• 颁布若干具有直接经济内容、体现国家干 预意志、甚至直接以“经济法”为名的法 令、法规 :《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 法》等 • 有关经济法的学术著作纷纷公开出版 :鲁 姆夫《经济法概念》、赫德曼《经济法基 础》等
(二)经济法的发展
• 1.西方诸国经济法 • 制定出台涉及竞争规制、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 金融、国有化(私有化)等相当广泛的经济法律、 法规 • 如:日本有关法律文献有《禁止垄断法》、《中 小企业促进法》等 •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 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具有组织、 管理经济的职能 推行中央集权和计划体制
• (二)经济管理关系主要发生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
• 经济法的双重职能:确认政府对经济行为的干预, 同时约束政府的过渡或不当干预行为
• (三)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主要特征的
• 经济法以“社会本位”或“社会整体利益本位” 为基础
四、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形式)
制定主体 宪法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 定和修改 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 其常委会制定 由国家最高行 政机关国 务院制定 由地方国家权 力机关制 定 由国务院的组 成部门及 其直属机构在 其职权范 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 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 的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特区立法会制 定的法律 须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备 案, 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 的生效。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或协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 ××的解释,××的 规定等 地位及效力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仅次于宪法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 式存在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条例,××实施 细则等 ××地方××条例, 暂行办法等 ××规章,××办法 等 ××规章,××办法 等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经济活动在各个时期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调节和规范经济活动,人们逐渐形成了一套经济法体系。

本文将从古代社会、近代历史、现代经济法三个时期来探讨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古代社会的经济法在古代社会,经济法虽然没有具体的名称,但人们对经济活动有着一定的规则和制度。

在世界各地的古代文明中,对土地使用、财产交易、债务等问题已经出现了相应的规范。

例如,我国古代的礼法体系中就包含了一些经济交易的规定。

此外,古代社会还存在着一些专门的商法规则,如罗马帝国的《商法典》和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等。

这些规则和制度为后来经济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代历史的经济法随着现代工商业的兴起和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需要进行更精确的调控和监管。

在欧洲近代历史中,出现了一系列的经济法体系。

例如,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颁布了一部经济宪章——《经济宪法总章》。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为核心的法律文件,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此外,19世纪工业革命的推动下,德国、英国、美国等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经济法,例如德国的《工厂法》和英国的《公司法》等。

这些经济法的产生,为工商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现代经济法随着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加深,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变得更加复杂多样。

为了适应这一新情况,现代经济法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现代经济法不仅关注国内经济活动的规范,还需要跨国合作和监管。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为全球贸易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框架。

另外,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兴起,数字经济也涌现出一系列涉及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等问题的新型经济法规。

总结经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经历了古代社会的规范经济活动的尝试,近代历史时期的建立经济法体系,以及现代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需求下的发展与完善。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革,经济法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创新。

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

1914年,德国《钾盐经济法》、《煤炭经济法》;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1914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1755年摩莱里《自然法典》;1843年德萨米《公有法典》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基本性格的双重性:经济法的产生反应其基本性格具有双重性(比较英美、德日经济法产生背景)。

因国家(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的目的和方式的差异性,导致经济法在西方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表现出一对互相对立的基本性格:一方面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则是国家经济统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和西方国家对“政府失败”的深刻反省,经济法正在形成一对新的矛盾性格:既要规制“市场失灵”,又要匡正“政府失败”美国经济法性格特点:显示了限制垄断、保障市场主体绝对的实质性的契约自由和经营自由。

(反垄断反托拉斯);德国经济法的特点:限制民间经济的自由、扶持特定的国家的垄断。

经济法的渊源:(一)经济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二)经济法的辅助渊源1.地方政府规章等辅助渊源2.与港澳台地区相关的辅助渊源3.国际条约4.法律解释思考:位阶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的关系?(原则上上位法优先下位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与联系区别:(1)两者调整对象不同。

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具有平等性、公共性、干预性和宏观性。

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公共性、干预性和宏观性。

(2)两者的主体性质不同。

民商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人,包括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市场主体等各类主体。

(3)两者的权利范畴不同。

二战后德国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及其借鉴意义

二战后德国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及其借鉴意义

德 国, 曾是二次工业 革命 的发祥地 , 以现代大学和科技 产下降 4 .%, 0 6 几十万家企业破产 , 失业人 口达 60多万 , 0 银
发 明 闻名 于 世 , 曾 是 两 次 世 界 大 战 的 策 源 地 , 次 世 界 大 行 频 频 倒 闭 。 也 两 同时 希 特勒 上 台 , 行 “ 实 高度 集 中的 指令 经 济 ” ,

要 : 战 以来 , 邦 德 国所 建 立 的社 会 市场 经济 制 度 , 保 持 个 人 自由的 价值 和 市 场 经 济效 率的 基 础 上 , 每 个人 具 二 联 在 使
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和发展机会, 向共同富裕发展 的社会迈进。 朝 从德 国一战和二战期 间的经济政 策可见德国社会 市场经济的
的办法来保证德 国偿付赔款 百条 经济管制 , 行多种所 有制共存 , 实 保护竞争 限 恢复和发展起 了重要作用 。1 2 9 9年德 国经济再次追上 了英 制垄断 , 促使联邦德 国经济在短时间内获得调整。
法两国, 工业产值达到一 战前的 13 %。 1


二、二战” “ 后联 邦德 国的 复 兴 之 路 德 国作 为 战败 国失 地 1 平 方 公里 ,被 战胜 国分 区 占 0万


战 ” 德 国 的 复 兴之 路 后
第 一 次 世 界大 战 中 , 国作 为 战 败 国 丧失 了八 分 之 一 的 领。联邦德 国实行由宏 观调控经济运行的“ 德 社会市场经济制
21 0 0年 6月 第2卷 第3 7 期
长 治 学 院 学 报
J u n o a g h ie t o r ̄ f Ch n z i Un v  ̄i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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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经济法

德国经济法

德“宏观调控法”全文说明: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Gesetz zur Foerderung der Stabilitaet und des Wachstums der Wirttschaft, 简称StabilitaetsG或StWG)是世界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化的“宏观调控法”,它首次确定了宏观调控的“四大魔方”,即“价格水平的稳定、高就业状态、对外经济平衡和稳定而合理的经济增长”,对于宏观调控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例如,美国1978年的《充分就业与平衡增长法》采用的也是上述的四大魔方。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该法所确立的“四大魔方”中又增加了一大魔方,即生态环境的维持。

该法于1967年6月8日通过,1994年最近一次修订。

另:已故法学家谢怀轼先生曾翻译该法,但是遗憾的是笔者并没有找到,因当时写作专著急需参考该法,因此重新译出,读者可以进行对照。

法条关键词为译者所加。

第1条经济政策的要求联邦与州在采取经济与财政措施时须考虑到整体经济平衡的要求。

这些措施应同时有助于在市场经济秩序下价格水平的稳定、高就业状态、对外经济平衡和稳定而合理的经济增长。

第2条年度经济报告(1)联邦政府于每年一月向联邦议会与联邦参议会提交年度经济报告。

年度经济报告包含:1.依据1963年8月14日颁布的关于设立整体经济发展专家评估委员会的法律第6条1款3句设立的专家评估委员会对年度评估报告的意见;2.联邦政府对本年度的经济与财政政策的目标(年度预算)的说明;年度预算属于国民经济总计算,必要时也可使用替代计算;3.本年度计划的经济与财政政策的说明。

(2)为防止本法第1条规定的目标受到威胁,仅当在联邦政府同时向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会充分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本法第6条2、3款,第15条,第19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第51条3款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19c条规定的措施。

第3条一致行动的动向数据(1)为实现本法第1条规定的目标,当本法第1条的目标受到威胁时,联邦政府应向区域组织、行业工会和企业协会提供同时采取一致行动(协同行动)的动向数据。

第十二章 德国法

第十二章 德国法

四、注重法学研究是德国法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动因 五、是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
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和法国法在法的内容和 形式上有许多方面极为相似,成为大陆法系的典范。 两者的主要区别:
1.德国法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 保守性,这在公法领域尤为突出。而法国法是资产 阶级大革命的产物,自由主义色彩较浓。
“工 商业自由”、“契约自由”及“所有权受宪法保护”
等 原则。 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基本内容特点为: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高度重视 (二)对国家主权有所限制 (三)基本法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为“德国式”的 联
(四)基本法重新确立三权分立原则,恢复了 多党制,并对政党制作出宪法上的规定
1.三权分立下的联邦国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 参议院组成。
5.把行政诉讼限制在纯行政的范围,而将依传 统公私法标准难以区分的法律纠纷划归其他专门法 院处理。
6.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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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制度的特点 (一)法院体制集中体现了多元化和单一化的奇妙
结合; (二)国家行政审判权分别由各专门法院行使; (三)司法审级多样化; (四)宪法法院监督的方式,采取纯粹的司法性手
段即被动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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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德国法的特点
一、现代德国法因受制于其后起的资产阶级国家 历史而一开始就具有法律社会化的特点 二、坚持制定法主义的法典法形式 三、别具一格的司法制度
法典确立了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原则, 例如当事人主义、不告不理、证据效力采取 法官自由心证、言辞辩论、公开审理等。主 要侧重于对当事人主义原则的进一步确认以 及简化诉讼程序和缩短审理时间等。
(二)刑事审判制度和原则 现代德国刑事诉讼审判制度和原则始于1877 年《刑事诉讼法》。该法7编474条。主要规定了 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案件的再审、特种形式的诉讼程序、刑罚的 执行和诉讼费用等。刑事诉讼实行检察机关公诉 制,庭审采“纠问式”程序,被告、辩护人均有 权 提起上诉。法典确立了无罪推定、辩护制、公开 审判、法官主动调查、被告人有权沉默、控辩双 方地位平等、上诉不加刑等项近代刑事诉讼原则。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能激励市场主体创造财富,更具有信 息优势,因而能产生更高的效率。
我不管有多少蛋糕,只要 我拿着分蛋糕的刀叉就行!
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如果没有有 效的制度约束,往往会不择手段,如果他们不能实 现收入的最大化,就会力图实施成本的最小化,比 如“搭便车” 、转嫁成本乃至侵权等,这几乎成了经 济人的一种天性偏好。这种偏好集中表现为他们的 本性并不追求生产性努力,而只追求分配性努力。 在经济活动中,并不力图把蛋糕做得更大,而只会 力图在有限的蛋糕中尽量得到最大的份额 。
德国垄断市场经济及其所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是 德国大量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经济政治动因。
传统民商法无法满足解决这类经济社会问题的法律
需求,是德国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法律动因。
德国当时对这类新型法律现象的极大关注和开创性
的学术研究,又构成经济法产生的学术背景。如鲁
姆夫、卡斯凯尔、阿· 努斯鲍姆、杰· 海德曼等的研
(三)经济法在中国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现点
漆多俊(2000)认为: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前,为经济法的初创阶段。这一时期,同其他社会主 义国家一样,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颁行的经济法规仍属 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首都经贸大学戴凤歧、李新新(1999)认为:中国的经 济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后才产生的。 在这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依附于政府, 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政府只存在以行政指令直接指挥、 控制企业的活动,无须用法律调整它们之间以及他们与国 家。政府之间的关系。因此,在计划经济模式下,不具备 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条件。
20%的制盐生产量和80%的铁路线。在体现和维护“私权 神圣”、“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理念的传统民商法体 系下,大量垄断经济组织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便倚仗自身的 经济优势,肆意操纵市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在平等的形 式之下强化了实质的不平等,并不断推动周期性经济危机的 形成。

第十四章 德国法

第十四章  德国法
第十四章 德国法
第一节 德国中世纪的法律制度
一、德国中世纪的法律制度
(一)日尔曼法占统治地位的时期(9世纪——14世纪) (一)日尔曼法占统治地位的时期(9世纪——14世纪) (二)全面继受罗马法的时期(15世纪) (二)全面继受罗马法的时期(15世纪) (三)法律法典的时期(18世纪——19世纪) (三)法律法典的时期(18世纪——19世纪) 二、德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一)德国统一与近代法制的建立 (二)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 (三)法西斯专政时期的法律制度 (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法律制度的发展
三、纳粹德国的根本法 四、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第三节 行政法
一、德国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 二、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与原则
(一)行政法治原则 (二)公务员制度 (三)委任立法 (四)行政程序
三、德国行政法的基本特点
(一)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体系完整,概念明确 (二)坚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将行政法调整的范围严格 限制在公法领域 (三)行政司法体制具有独特性
第四节 民商法
一、《德国民法典》 一、《德国民法典》和民法的发展
(一)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二)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和主要特征 (三)法西斯专政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民法的发展变化
二、《德国商法典》 二、《德国商法典》
德国商法典只涉及调整商业关系的特殊法规,仅适用 于商人,凡在商法典中未作规定的,一律适用民法典及商 业惯例。
第五节 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一、魏玛共和国时期的经济法和“社会化” 一、魏玛共和国时期的经济法和“社会化”立法 二、法西斯专政时期的经济、社会立法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法的发展
(一)有关经济改革的法律 (二)有关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律 (三)有关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新)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新)

自由贸易 贸易保护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
(一)德国
2、一战时及战后 1915年:《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公告》 1916年及1917年:《确保国民粮食战时措施令》和为
确保战时需要的公告,颁布了许多最高价格的有关命 令和规则,并实行了战时冻结。
1918年:《战时经济复兴令》 1919年:《经济经过法》、《魏玛宪法》体制下的社
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撰写了大量经济法论著,对 经济法的概念和其他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卡斯克耳(W.Kaskel):《经济法的概念和构成》开 始把经济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来研究。
赫德曼(Hedemann):1922年成立了“经济法研究 所”,开课讲授“经济法”,并主持有关经济法的杂 志和丛书的刊行。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
(一)德国
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 联邦德国建立前,占领军当局发布《德国经济力过度
集中排除令》 1951年制定《矿业参与决定法》, 1952年制定《企业委员会法》, 1952年制定《投资援
助法》, 1957年通过了《反对限制竞争法》 1967年6月8日制定《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
会化法及直接以“经济法”命名的《煤炭经济法》、 《碳酸钾经济法》
1923年:《对滥用经济权力令》(卡特尔令)等
国家不干 预私人经 济活动
亚当·斯密
这些新的立 法活动和法 律现象引起 了德国学者 们的注意
突破了传统经济理论
突破了传统的法律 体系划分
经济法:包括 公法和私法在 内的独立法律 分支
部门法的角度
纯粹的计划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苏联
斯图契卡: 两成分论
(2)1926-1936:工业化建设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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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时间
法律名称
1915年
《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
1916年
《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
1919年
《魏玛宪法》
《卡特尔规章法》
《煤炭经济法》
《钾素经济法》
《魏玛宪法》授权政府对全国经济生活进行 直接干预和管制
德国干预经济方式的特点:
一、涉及的领域广,并采取了多种措施对社 会进行较全面的干预,不仅仅局限于垄断这 一领域;
(四)20世纪80年代至今
这是经济法体系趋于更加完善和日益国际趋同化的 阶段。
20世纪80时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冷战局面基本结束 ,经济更加需要按照自身规律运行。西方经济学界 出现对凯恩斯国家干预学说修正和批判的各种流派 ,它们对各国政府的经济政策发生一定的影响。在 调节方式上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运用计划、 各种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建立科学的和宏观调控 体系,以引导调控方式为主,改变过去政府过多直 接参与和干预的做法。
这一阶段,国家对社会经济干预管理的特点,主要 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实行资本主义国有化,国家垄断主义出现并得 到发展。国家不仅以政权身份对私人经济进行干预 ,而且开始以资本所有者身份直接参与生产经营领 域的活动。
二、国家经济职能全面强化,运用包括财政分配和 经济计划在内的多种手段,对经济进行全面性、综 合性和经常性的调节
二、就对待垄断的态度而言,德国政府当时 主要不是予以禁止和限制,而是鼓励、扶助 ,甚至国家参与某些垄断,只是在战后也采 取过一些限制卡特尔的措施。
相应,这个时期德国的经济法立法的特点:
一、量多,经济法性质的法律法规成批涌现
二、面广,不限于垄断和竞争领域的立法
三、出现许多促进、扶助垄断和国家垄断的立法
德国在那次世界性经济危机期间,希特勒纳粹集 团于1933年夺取了政权,开始法西斯独裁统治。
法西斯德国的经济法活动:
一、用紧急命令宣布《魏玛宪法》中关于民众权利的条款停 止生效。
二、颁布《消除国民与国家危机的法律》(《授权法》), 规定政府可以自行制定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
三、 1930年、1932年、1933年几次修改的《防止滥用经济 力法令》,以加强卡特尔。
(三)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联邦德国于占领期结束后,制定了《德 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实行“社会市场 经济”。所谓社会市场经济,就是在基本的 市场经济基础上,比较重视国家对经济的总 体调节。前联邦各界执政党认为,国家的经 济管理应尽可能地维护和促进自由竞争和市 场机制的作用,只是在必要和不得已的情况 下国家才直接介入。
四、强行性立法多,许多经济法规带有浓厚的行政 法色彩,或简直与行政法难以区分
五、由于当时所有立法几乎都同战争相关,其经济 法的非经济性色彩十分强烈
(二)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二战”后
危机暴露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社会化同无政 府主义的矛盾。资本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必须进行 更为全面和强有力的总体性调节。主张国家干预经 济的凯恩斯主义也正在这个时期产生,并被各主要 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相继采纳,奉为指导原则。
四、 1933年并制定《强制卡特尔》,扶助和加强科特尔的 建立,利用卡特尔来统制市场。
五、1934年颁布了《经济有机结构条例》
这个时期德国颁布的许多法律虽然从广义 上说也具有某种经济法性质,但更多的是属 于行政法或军事法性质,这种情况一直维持 到“二战”结束。
“二战”结束后的德国被分割为两个国家 。在美、英、法占领区的前联邦德国,根据 占领军的指令,颁布了《德国经济力过度集 中排除令》(统称为《反卡特尔法》),禁 止卡特尔和康采恩,并对大企业实行分割。
德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德国经济法发展的四个阶段: (一)19世纪末至“一战”后 (二)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二战”后 (三)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四)20世纪80年代至今
(一)19世纪末至“一战”后
德国经济法产生的思想根源:德国的国家主
义思潮甚至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开明君主专制”,统治者 借口“公共福利”可以干涉民众私生活事务。
他们运用经济计划和各项政策指导调控经济 运行,先后推行“景气政策”“繁荣政策” 及“结构政策”等,围绕国家对经济的规划 和各项基本政策,制定了大量经济法。1967 年颁布《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的法律》,它 是关于国家基本经济经济政策和国家对经济 实行宏观调控的一部总体性、综合性法律。
在竞争法方面,联邦德国于1957年通过《反 限制竞争法》,原则上禁止一切卡特尔,并 对价格契约和支配市场等限制竞争的垄断行 为予以禁止。1973年、1976年、1980年对该 法做了修改,主要趋向是进一步加强对垄断 的限制,维护和促进自由竞争。《反限制竞 争法》迄今仍在德国的经济法体系中占据重 要地位。
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提出“国家干涉主义”,主张采取 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反对自由贸易。
德国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1870年普法战争前完成 工业革命,战后实现统一,建立德意志帝国,全国市场开始 形成。为了抵御英国等发达国家商品入侵,并迅速崛起以同 发达国家平起平坐,人们希望借助国家力量干预经济。
此阶段德国颁布了大量政府管制经济的法规:
国际调节的出现,所谓国际调节,是指两个以上国 家、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组织机构,通过协商或以国 际条约的形式或借助国际惯例,对国际市场经济的 结构和运行实行调节,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经济总体 上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它是同市场调节和国家调 节不同的第三种调节机制。
各国对其涉外经济领域的国家调节及经济法对涉外 经济的适用,显然是不能不考虑相关各国的政策、 法律,特别是国际立法和惯例。这是当前各国经济 法发展的又一个明显的特点和趋势。
德国的具体情况:
经济法研究更加成熟,围绕国家与经济的关 系来研究认识经济法。经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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