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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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时间
法律名称
1915年
《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
1916年
《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
1919年
《魏玛宪法》
《卡特尔规章法》
《煤炭经济法》
《钾素经济法》
《魏玛宪法》授权政府对全国经济生活进行 直接干预和管制
德国干预经济方式的特点:
一、涉及的领域广,并采取了多种措施对社 会进行较全面的干预,不仅仅局限于垄断这 一领域;
(四)20世纪80年代至今
这是经济法体系趋于更加完善和日益国际趋同化的 阶段。
20世纪80时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冷战局面基本结束 ,经济更加需要按照自身规律运行。西方经济学界 出现对凯恩斯国家干预学说修正和批判的各种流派 ,它们对各国政府的经济政策发生一定的影响。在 调节方式上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运用计划、 各种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建立科学的和宏观调控 体系,以引导调控方式为主,改变过去政府过多直 接参与和干预的做法。
这一阶段,国家对社会经济干预管理的特点,主要 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实行资本主义国有化,国家垄断主义出现并得 到发展。国家不仅以政权身份对私人经济进行干预 ,而且开始以资本所有者身份直接参与生产经营领 域的活动。
二、国家经济职能全面强化,运用包括财政分配和 经济计划在内的多种手段,对经济进行全面性、综 合性和经常性的调节
二、就对待垄断的态度而言,德国政府当时 主要不是予以禁止和限制,而是鼓励、扶助 ,甚至国家参与某些垄断,只是在战后也采 取过一些限制卡特尔的措施。
相应,这个时期德国的经济法立法的特点:
一、量多,经济法性质的法律法规成批涌现
二、面广,不限于垄断和竞争领域的立法
三、出现许多促进、扶助垄断和国家垄断的立法
德国在那次世界性经济危机期间,希特勒纳粹集 团于1933年夺取了政权,开始法西斯独裁统治。
法西斯德国的经济法活动:
一、用紧急命令宣布《魏玛宪法》中关于民众权利的条款停 止生效。
二、颁布《消除国民与国家危机的法律》(《授权法》), 规定政府可以自行制定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
三、 1930年、1932年、1933年几次修改的《防止滥用经济 力法令》,以加强卡特尔。
(三)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联邦德国于占领期结束后,制定了《德 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实行“社会市场 经济”。所谓社会市场经济,就是在基本的 市场经济基础上,比较重视国家对经济的总 体调节。前联邦各界执政党认为,国家的经 济管理应尽可能地维护和促进自由竞争和市 场机制的作用,只是在必要和不得已的情况 下国家才直接介入。
四、强行性立法多,许多经济法规带有浓厚的行政 法色彩,或简直与行政法难以区分
五、由于当时所有立法几乎都同战争相关,其经济 法的非经济性色彩十分强烈
(二)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二战”后
危机暴露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社会化同无政 府主义的矛盾。资本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必须进行 更为全面和强有力的总体性调节。主张国家干预经 济的凯恩斯主义也正在这个时期产生,并被各主要 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相继采纳,奉为指导原则。
四、 1933年并制定《强制卡特尔》,扶助和加强科特尔的 建立,利用卡特尔来统制市场。
五、1934年颁布了《经济有机结构条例》
这个时期德国颁布的许多法律虽然从广义 上说也具有某种经济法性质,但更多的是属 于行政法或军事法性质,这种情况一直维持 到“二战”结束。
“二战”结束后的德国被分割为两个国家 。在美、英、法占领区的前联邦德国,根据 占领军的指令,颁布了《德国经济力过度集 中排除令》(统称为《反卡特尔法》),禁 止卡特尔和康采恩,并对大企业实行分割。
德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德国经济法发展的四个阶段: (一)19世纪末至“一战”后 (二)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二战”后 (三)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四)20世纪80年代至今
(一)19世纪末至“一战”后
德国经济法产生的思想根源:德国的国家主
义思潮甚至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开明君主专制”,统治者 借口“公共福利”可以干涉民众私生活事务。
他们运用经济计划和各项政策指导调控经济 运行,先后推行“景气政策”“繁荣政策” 及“结构政策”等,围绕国家对经济的规划 和各项基本政策,制定了大量经济法。1967 年颁布《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的法律》,它 是关于国家基本经济经济政策和国家对经济 实行宏观调控的一部总体性、综合性法律。
在竞争法方面,联邦德国于1957年通过《反 限制竞争法》,原则上禁止一切卡特尔,并 对价格契约和支配市场等限制竞争的垄断行 为予以禁止。1973年、1976年、1980年对该 法做了修改,主要趋向是进一步加强对垄断 的限制,维护和促进自由竞争。《反限制竞 争法》迄今仍在德国的经济法体系中占据重 要地位。
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提出“国家干涉主义”,主张采取 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反对自由贸易。
德国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1870年普法战争前完成 工业革命,战后实现统一,建立德意志帝国,全国市场开始 形成。为了抵御英国等发达国家商品入侵,并迅速崛起以同 发达国家平起平坐,人们希望借助国家力量干预经济。
此阶段德国颁布了大量政府管制经济的法规:
国际调节的出现,所谓国际调节,是指两个以上国 家、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组织机构,通过协商或以国 际条约的形式或借助国际惯例,对国际市场经济的 结构和运行实行调节,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经济总体 上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它是同市场调节和国家调 节不同的第三种调节机制。
各国对其涉外经济领域的国家调节及经济法对涉外 经济的适用,显然是不能不考虑相关各国的政策、 法律,特别是国际立法和惯例。这是当前各国经济 法发展的又一个明显的特点和趋势。
德国的具体情况:
经济法研究更加成熟,围绕国家与经济的关 系来研究认识经济法。经济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