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制度研究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一、区域范围和资源种类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这些区域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包括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热液硫化物等。
这些资源对于人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国纷纷开展了海底资源的研究和开发活动。
二、区域资源开发方式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方式主要有两种:商业开发和科学考察。
商业开发是指通过开采海底资源来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而科学考察则是为了研究海底地质、海洋环境和资源等方面的科学问题。
这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三、区域资源开发原则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各国应平等参与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
2. 可持续原则:资源开发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3. 合作原则: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
4. 透明原则:各国应公开资源开发的相关信息,接受国际社会的监督。
四、区域资源开发管理机构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机构是国际海底管理局(ISA)。
ISA 负责制定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政策和管理制度,监督各国在区域内的活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
五、区域资源开发国际合作各国在区域资源开发方面的合作是推动国际海底区域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建立联合研究机构等方式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区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同时,各国还可以通过参加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活动,为区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支持和帮助。
六、区域资源开发法律制度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相关的法律文件,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各国在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为区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七、区域资源开发争议解决机制在区域资源开发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和纠纷,国际社会建立了一套争议解决机制。
我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的进展不足及应对策略
我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的进展不足及应对策略随着地球上陆地资源的日益枯竭,人们开始将目光投向了海底深处,寻找新的资源供给点。
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金属和非金属矿产以及生物资源,是人类未来能源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我国长期以来就对海底区域矿产资源进行了勘探和开发,但是在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进展却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我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的进展不足及应对策略进行分析和探讨。
1. 缺乏海底勘探和开发技术海底勘探和开发是一项复杂而技术密集的工作,需要掌握多项高级技术,包括海洋地质调查、大洋钻探、深海采矿设备等,这些技术在我国目前仍然相对薄弱。
虽然我国在海洋科研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2. 相关法律和规定不完善国际海域开发涉及到许多国际法律、公约和规定,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资源自然环境保护公约等,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条例和规定来规范海底矿产资源的开发和管理。
3. 缺乏海洋资源开发的战略规划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需要一套完整的战略规划,包括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等方面的规划,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海洋资源开发战略规划体系。
4. 资金投入不足海底勘探和开发需要巨额资金投入,包括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钻探船、深海采矿设备、人才培养等方面,而我国目前的海洋资源开发投入相对较少。
5. 对国际海域资源竞争的认识不足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是一个极具竞争性的领域,我国虽然在一些矿产资源开发上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仍然对国际资源竞争的认识不足,导致在国际资源开发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1. 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加大对海底勘探和开发关键技术的研究力度,培养和引进相关高级科研人才,提高我国在海洋资源开发领域的技术实力,推动我国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海洋资源开发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明确海底矿产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制度,加强海洋资源产权、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为我国的海底资源开发提供法律保障。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制度作者:沈涛来源:《学理论·上》2013年第09期摘要:国际海底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成果,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研究的意义。
各国对待国际海底制度有各自的态度。
从国际海底制度的发展过程和国际海底制度的修改来看,该制度有一个嬗变的过程。
中国在国际海底制度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国际海底区域;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开发制度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140-02一、丰富的海底矿产资源与人类生命息息相关的海洋,大约覆盖地球表面积的71%,达3.6亿平方公里[1]。
如今,人类经历了两次能源危机,陆地上的矿产资源储量正加速消耗而急剧减少,若单纯依靠陆地资源将无法满足人类的需要,进一步还会威胁世界的和平。
随着科技的发展,1873年至1876年,英国科学考察船“挑战者号(the Challenger)”在三大洋底发现有丰富的黑色含水二氧化锰的锰结核;1957年至1958年的“国际地球物理年”所进行的国际性海洋考察,美国在南太平洋塔希堤岛海床发现一批含钴品位的锰结核;同年苏联也对太平洋做调查,于1964年编制了太平洋底锰结核分布图;几个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及法国,在60年代也加紧对太平洋底锰结核矿做数十次的调查与勘探。
其中法国于1967年成立国家海洋开发中心,并于1970年完成在南太平洋塔希堤岛以北海域的海底锰结核的调查;1978年3月至5月,美、加、日组成的海洋管理集团,在夏威夷以南一千七百公里、水深五千的海域开采海底锰结核,日产量达三百吨;1980年6月及1981年3月,美国洛克西德集团在太平洋进行两次试采,日产锰结核五百吨;1983年5月至7月,我国海洋调查船在太平洋北部海域捞获数百公斤锰结核;日前美法及德国已建立锰结核冶炼工厂,开始进入商业生产阶段[2]218-221。
开发深海底的锰结核将带来庞大的经济利益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时也会带来政治、经济与法律等不同层面的问题。
国际海底区域国家担保义务的履行研究———兼评我国《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法》
【法学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2019年6月(第6期,总第266期)Jun.,2019(No.6,General No.266)收稿日期:2019-04-11基金项目:国家海洋局重大课题《外国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立法追踪研究》(D-8005-14-8010)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画洁,女,河南洛阳人,法学博士,上海海洋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国际海底区域国家担保义务的履行研究———兼评我国《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法》刘画洁(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科学学院,上海201306)摘要:国家担保义务是缔约国在“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中所承担的、确保承包者遵守UNCLOS下义务的义务,其核心是确保义务。
目前共有9个国家分别依照UNCLOS构建了许可制度和担保制度来履行国家担保义务。
在我国制度文化背景下,国家担保制度的国际性、行政性和注意义务性易与国内担保制度的民事性、连带责任性产生混淆,制度创新的成本也比较高;而许可制度则具有成熟的制度体系、以及主动性和经济性的优势,因此我国新颁布的《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法》采用了许可制度,并将在政府规章中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担保义务;确保义务;担保制度;许可制度中图分类号:D99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9)06-0113-092015年7月,国际海底管理局批准了中国五矿集团递交的勘探申请。
这是我国首次以国有企业为申请人获取的“区域”资源勘探权。
为履行UNCLOS规定的国家担保义务,我国出台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DeepSea-bedMiningActofChina以下简称DSMAC),于2016年5月正式实施。
关于国家担保义务,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出具的《关于国家担保个人和实体在“区域”内活动的责任和义务的咨询意见》[1]中,将其划分为确保义务和直接义务。
直接义务是要求国家亲自履行的义务,属于一般国家责任;确保义务则要求国家确保承包者履行义务,因涉及国家为企业担保而引发公众担忧。
“深水区”的挑战:论国际海底区域开发规章的双重面向
“深水区”的挑战:论国际海底区域开发规章的双重面向郝艺颖
【期刊名称】《东南学术》
【年(卷),期】2024()1
【摘要】以《“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为标志的深海海底区域开发国际法已经进入“深水区”,按照既有路线图制定规章遇到了新的困难与挑战,原因是当前开发规章谈判呈现出双重面向。
第一重面向是在区域利益集团的利益不断分化与弥合的过程中,国际海底管理局“自上而下”地推动《开发规章》与已有国际法规范的协调,这一面向的主要矛盾在于如何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进行类型化的适用以及法律与技术委员会对决策的参与。
第二重面向是以担保国立法和承包者的实践为出发点“自下而上”地推动《开发规章》及标准和准则内容的完善与发展,这一面向要求海管局开发的各个阶段都应根据健全的商业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来建立正当高效的程序,以适应开发实践的需要。
据此,中国作为海底事务的主要参与方,应当顺应“双重面向”的趋势,从外交政策和国内立法两个方面贡献中国的智慧与力量。
【总页数】11页(P81-91)
【作者】郝艺颖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3.5
【相关文献】
1.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中的国家担保制度研究〔∗〕
2.论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担保国责任制度
3.国际海底区域开发阶段的担保国责任问题
4.论国际投资法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中的适用及对中国的启示
5.论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中担保国的环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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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一)公海与公海制度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属于不受任何国家权力支配和管辖的国际海域。
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的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
1.公海的法律制度。
(1)公海自由原则——作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公海自由原则是构成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
《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六项内容: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2)航行制度——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一国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
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或方便旗航行的船舶,可视为无国籍船舶。
(3)捕鱼制度——各国均有权在公海捕鱼,但应遵守本国根据条约和协议就鱼种、数量、方法、区域等方面承担的义务。
(4)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所有国家都有权铺设。
如果因铺设而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5)建造人工岛屿或设施及科学研究自由——不得设置于航道,设置符合国际法规则。
2.公海上的管辖权。
(1)船旗国管辖(又称专属管辖):指国家对于公海上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以及船舶上的人、物、事有权行使管辖。
船舶的内部事务由船旗国管辖,并适用船旗国法律。
公约的三项规定:①公海上的碰船或其他事故涉及船长或船员刑事或纪律责任的,向船旗国或人员国籍国提出。
②在纪律事项上,船长证书或驾驶执照,由颁发国家经过正当程序予以撤销,而不论持证人的国籍。
③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当局,不得命令逮捕或扣押船舶。
(2)普遍管辖:指所有司法考试:/kcnet770/ 司法考试培训:/xsf/国家对于在公海上发生的,被国际法认为是普遍管辖对象的特定国际罪行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甲国军舰“克罗将军号”在公海中航行时,发现远处一艘名为“斯芬克司号”的商船,悬挂甲国船旗。
当“克罗将军号”驶近该船时,发现其已换挂乙国船旗。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甲国船旗的船舶B.“斯芬克司号”被视为具有双重船旗的船舶C.“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无船旗船舶D.“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方便旗的船舶答案:ABD.解析:依据国际法规则,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悬挂船舶登记地国的旗帜,不能悬挂方便旗,也不能随意更换旗帜。
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底生物资源法律制度研究
Fe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b. 2 O1 4
第 3 2卷
第 1 期
Vo I . 3 2 No . 1
国家 管辖范 围外深海底 生物 资源法律制度研究
张 善 宝
( 武汉 大 学 国 际 法 研 究 所 , 湖 北 武汉 4 3 0 0 7 2 )
摘要 : 国 家 管 辖 范 围外 深 海底 蕴 藏 着 丰 富 的 具 有 极 高 科 研 、 商业 价值 的 生物 资 源 , 然 而 作 为 新
能力 的增 强 , 深 海 底 生物 资源 作 为 一 种 新 型 海洋 资
源正 逐渐 展现 在人 类 面前 。深海 底 生物 资源 在 医疗 开发 、 工业 利用 、 环 境保 护 等领域 都具 有极 高 的经济 和科 研价 值 , 在为 人类 带来 利益 的 同时 , 新 的管理 问 题也 接踵 而至 。伴 随着 人 类 认 识 与 开发 海 洋 , 已有 国际 海底 区域 ( 以下简称 “ 区域” ) 矿产 资源 的勘 探 与 开发 、 海 洋科学 研 究与 生物 勘探 、 深海 底拖 网捕 捞 等 多种 人类 活 动 危 害 到 深 海 底 生 物 资 源 的 生 存 。此 外, 深 海 底生 物资 源位 于各 国主权管 辖范 围外 , 各 国
限于 人类 对海 洋 认 知 的局 限 , 国家 管 辖 范 围外
1 . 《 海 洋法 公约 》
深 海底 ( 以下称 深 海底 ) 曾被 认 为是 生 命 的荒 漠 , 但
近 3 0年来 , 伴 随着科 学 技术 的发 展 和深海 探测 提取
《 海 洋法 公约 》 的 目标在 于解 决 与海洋 有关 的一 切 问题 。为有 效 管理 海 洋 , 公 约将 海 洋 划 分 为不 同
国外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国内立法研究
国外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国内立法研究【摘要】本文主要研究国外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国内立法情况,通过对比分析国际海底资源开发规则,揭示我国海底资源开发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基于研究成果提出一些立法建议,以解决当前海底资源开发面临的挑战。
文章引言部分从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入手,为读者提供研究的基础和依据。
结论部分总结分析了研究成果,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国外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立法情况,为我国海底资源开发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我国海底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国外、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立法、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规则对比分析、我国、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建议、总结分析、展望未来、研究成果。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海底区域资源开发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随着海洋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资源的日益枯竭,海底资源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海底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海域划界、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问题密切相关,需要有明确的国内立法来规范和管理。
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和国际社会对海洋事务的日益重视,各国对海底资源的开发也变得愈发活跃,国外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海底资源开发的立法和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利益和维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性。
我国在海底资源开发立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滞后和不足,需要加强相关研究和立法完善。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国外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国内立法的研究,分析其现状与规则,并结合我国当前海底资源开发立法的情况,探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为我国海底资源开发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我国海底资源开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意义海底区域资源是人类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具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矿产等资源。
国外国际间对海底资源的争夺日益激烈,海底开发立法成为国内研究的重要议题。
研究海底资源开发立法的意义在于,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10第十章 国际海底区域
第十章国际海底区域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1.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2.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此处“人类”是指作为整体的人类3.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管理,由国际海底管理局来承担。
它代表全人类行使对国际海底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包括安排、进行和控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负责开发活动所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分配。
二、关于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制度的协商1. 单一开发制发展中国家提出: 国际海底资源应由管理局直接开发,或者由它控制下的其他方式进行开发。
美国、前苏联等提出:管理局的职能仅限于发放执照、观察和协调各个国家的活动。
应由缔约国或缔约国集团开发2. 平行开发制基辛格提出:美国提供技术和资金帮助国际海底机构进行开发,以换取国家及其公私企业进入国际海底区域进行开发的权利的建议。
3.过渡期平行开发制我国提出:a.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应全部由管理局进行.b.在开始阶段,如果管理局认为必要,可由缔约国和他的企业以协作方式进行开发.c.这种办法只能是过渡性的,经过一个时期应自动终止.会议终于就此达成了协议,形成了现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被称为平行开发制的国际海底资源的勘探开发制度。
过渡期期限:自工作计划预定开始的最早商业生产的那一年的1月1日以前的5年开始,最长不超过25年.三、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法律1.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①缔约国担保申请者如为企业部和缔约国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应有缔约国担保。
担保国应负责在其法律制度范围内确保所担保者依据与管理局签订的合同条款及公约规定的义务来进行勘探和开发活动。
②申请者承诺履行公约、管理局及其机构的决定和合同义务;接受管理局对其行使的控制;提供有关所使用装备、方法等的情报。
③财政和技术能力申请者应具备进行所申请的勘探和开发活动的财政和技术能力。
④申请者的选定管理局将优先选择能提供较好成绩、预期能较早向管理局提供财政利益、在探矿和勘探方面已投入最多资金和尽最大努力、从来未被选定者等,要避免对任何国家或法律有所歧视,也防止任何国家垄断这种活动。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是指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和利用油气资源等自然资源时,相关国家或地区之间合作共享资源,共同开发和管理的制度。
根据国际法,海洋的自然资源是全人类共享的,而国际海底区域则是指超过国家海域管辖范围的海域,包括大洋深处和距离陆地较远的地区。
由于这些海域可能含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各个国家都希望进行开发和利用。
然而,由于边界争议、技术及经济因素等原因,单一国家独自开发利用海底资源可能面临困难和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提出了海洋合作和平行开发的概念。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允许相邻国家或地区通过协商和合作共同开发和管理这些海域资源。
这种制度要求各方在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资金投入等方面进行合作,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相关的合作机制和协议。
例如,各国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来划定海域边界、确定资源分配比例、协商开发计划和技术合作等。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协调各方开发利用活动,监测和评估资源利用情况,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环境保护措施。
总之,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是为了有效合理地利用海洋资源,促进国际合作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而建立的制度。
它通过合作共享资源、科学研究和环境保
护等方式,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第九讲 国际海底区
小结
国际海底区域概述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机构 对尚未生效的《公约》修改的原因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
9.6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
二、深海海底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 1、必须实行海底开发与海洋环境并重的制度
实行海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健全海洋环境责任制度 开发前的培训制度 2、深海海底资源开发应坚持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原则 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不是自然的主宰者 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必须依靠高科技保护海洋环境
area)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 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各国领海、专属 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海床、洋底 及其底土。
9.1.1 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 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专门有一
个部分是对国际海底区域的规定,它是指国家管辖 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按照公约的规定,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 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2、1969年第24届联合国大会根据海底委员会的报告, 通过了关于国际海底的第2574号决议。该决议的目 的是在建立一项深海海底国际制度之前,冻结开发 活动以及冻结对深海海底的权利主张。这种主张对 以后国际海底制度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3、经多方努力,1970年第25届联大通过了著名的 2749号决议——《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洋洋底 区域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首次以联合国大会决 议的形式,宣告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洋底区域 及其资源为“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宣言为 行将制定的国际海底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所以,协定对海洋法公约做了及时的修改与补充。
9.6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利益共享审思
2018年第8期(总第277期)学习与探索Study&ExplorationNo.8,2018Serial.No.277•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利益共享审思吕琪,李志文(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摘要: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利益的分配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歧集中点之一,发达国家试图最大 化地占有资源开发所带来的利益,而缺乏直接进行资源开发的发展中国家则将利益共享作为其参与资源开发 利益分配的重要途径。
目前,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制度仍在形成之中,具有可操作性的利益共享机制也 尚未确立,而正在制定中的“开采规章”将成为决定资源最终分配格局的关键要素,其中,利益共享是核心问 题之一,关乎资源分配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基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中利益共享所根植于人类共同遗产的 法律性质及资源之上的财产权关系,利益共享存在着调控资源开发进程和风险分担的价值目标,需要在三维 的结构框架下完善规则、机构与机制三位一体的利益共享路径。
中国作为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利益攸关 方,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引导利益共享的制度和机制向兼顿激励投资与共享收益的方向发展,积极拓 展全方位的国际合作,在全人类共同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实现共赢。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区域;深海资源开发;利益共享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462X(2018) 08-0104-09随着人类向深海和大洋勘探开发的进发、深海勘探工作不断深人及对矿产资源需求的提升,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的资源开采曰益引发各国的关注。
与现阶段对矿区的勘探活动不同,资源开采活动将直接消耗资源并产生实际的收益,具有能力开采“区域”资源的发达国家是利益的直接获得者,而不直接参与“区域”活动的发展中国家则依赖于利益再分配。
由此,如何确保全人类在“区域”资源开采中受益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协调“区域”投资者与代表全人类的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之间围绕利益共享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制度研究
关镶调 : 联合田海洋 法, ;田际海底资j ^ \约 承;开发制度 ;中田峙 策
中圈分类号 :Fi 3 3 D 2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5 — 8 32 0 )3 12 0 l. I9 26 2 7 5 3 (0 60 —0 1- 9 作者简介 ;金永明 ,上海社会抖 学院理论经济擘博士后 ( 上海 2 0 2 ) 0 0 0
制 度 。对 于我 们理 解 《 公约 》 区 域” 制度 实质 。指导 我 国开 发 国 际海底 资源 。包括 制定 我 国国
内相关资源开发规章 。均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
一
、
各国对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制度的主张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 , 各国对于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制度的争论 。 主要集 中在谁、 如
何开发国际海底 资源的问题上 。 即在开发主体和开发方式。 包括国际海底管理机构的职权分配等 问题上。存在争议 。从国家层面来说 。主要分为以下 3 种观点 :
()单一开发制。发展中国家主张国际海底机构应拥有开发国际海底资源的实权。 1 提出由国
收穑 日期: 05 2 5 20—1一l
① 我国首次环球科考预期将取得四大成果。 第一。 获取三大洋目标区海底热液口附近的硫化物、 岩石、 沉积物以及生物和
中国 “ 大洋 一 号”科 考船 ,已完成 了远赴太 平 洋 大 西洋 和 印度 洋 执 行环 球 大 洋科 考的 任务 。
其主要 目的为采样和调查国际海底资源 。 以确保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需战略资源 。 该环球航 次必 将推 进我 国大 洋事 业 获得 新 发展 ・为此 ,有必要 论 述该 环球 航 次 的活动 范 围—— 国际海底 的制
度 。即 国际海 底 资源 开发 制度 。
国际海底区域
第三节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一、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的争论
广大发展中国家根据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主张国际海 底资源的开发应在严格的国际控制之下进行,应由代表全人类的国际海底机构统一进行开发。 这就是“单一开发制”。 (二)国际注册制和执照制
国际海底区域
第一节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产生
一、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产生的背景
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意识到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海底要进行商业开发,各国家间开 始了对海洋资源权利的竞争。
一些海洋大国和超级大国利用其掌握的技术和资金优势,抢先开发工业需要的深海海 底资源,并且极力主张在深海海底应实行“海洋自由”的原则;
秘书长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应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或管理局以外来源的 指示。秘书长应就管理局的工作向大会提出年度报告。
四、企业部
企业部是直接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以及从事运输、加工和销售“区域”回收的矿 物的管理局机关。
企业部接受大会和理事会领导,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企业部在开发“区域”资源时 应在《海洋法公约》的限制下,按照健全的商业原则经营业务。企业部在进行业务时应享有 自主权。管理局和企业部互不对对方的行为或义务负任何责任。
第二节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一、国际海底区域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一)“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是一个法律概念 (二)“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的涵义
由于一系列国际文件,特别是《海洋法公约》的制定,使得“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概念的一些重要法律特征即不得据为己有、实行国际管理、各国公平分享其收益、为全人类 利益和和平目的而利用等得到了具体体现。
国际海底区域管理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管理制度目前,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主要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所规定。
UNCLOS于1982年通过,旨在确立国家对海洋和海底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保护海洋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UNCLOS将海洋划分为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高海洋自由区,规定各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
在UNCLOS框架下,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海洋研究和科学合作海洋研究是了解和利用海洋资源的基础。
UNCLOS规定各国有义务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并鼓励国际合作。
联合国海洋事务部门(DOALOS)和海洋科学技术委员会(COSTECH)等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资源共享,促进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
二、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是国际海底区域管理的重要内容。
UNCLOS规定各国有责任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国际海洋环境研究机构和保护组织积极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推动海洋生态平衡的实现。
三、海洋资源开发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
UNCLOS规定各国有权开发和利用海底矿产资源,但需遵守区域合作协议和环境保护规定。
海洋资源开发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EIA),确保项目对海洋生态系统和环境的影响最小。
四、海洋领域合作国际海底区域管理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UNCLOS鼓励各国通过政府间合作和国际组织合作,共同解决海洋领域的问题。
海洋资源开发、科学研究、环境保护等方面都需要国际合作,促进海洋事务的可持续发展。
五、海洋法律和监管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
UNCLOS规定各国应加强海洋法律教育和培训,提升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需要建立健全,加强对海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海洋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国际海底区域管理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科学研究、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合作协调等多个方面。
只有通过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努力,才能有效管理和保护国际海底区域,促进海洋事务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的法律规制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的法律规制伴随着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深海探测提取能力的提高,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除各国所熟知的矿产资源之外,国际海底区域还蕴藏着丰富的生物资源。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因生活在深海极端的环境之中,形成了独特的生理、代谢结构,这些特质在医疗开发、工业利用、环境保护等领域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科研价值。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作为国际社会晚近三十年发现的新型海洋资源,现有国际法未对其商业利用规则做出规定,对其养护规则也局限于一般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则支持操作。
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带来的管理问题日趋严重,伴随着人类认识与开发海洋,已有多种人类活动危害到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的生存,如何保护这些位于各国主权管辖范围外的生物资源以及公正、平等的分享其所衍生利益成为亟待国际社会解决的问题。
本文的写作即围绕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展开。
除序言与结论外,全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为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的概述。
本章重点论述了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的内涵、典型的生态系统、价值以及所遭受的损害,以期在交代基本信息的基础上,阐述研究选题的重要性,为全文的写作做必要铺垫。
第二章论述了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及完善的途径。
目前,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但二者均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考虑到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所蕴藏的独特价值,意识到该资源正在遭受多种人类活动的损害,众多国际组织和科研机构在多个国际论坛上,就如何有效的管理这一资源展开商讨。
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各方的努力仍为如何完善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多种路径。
本章在阐述国际社会为管理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所做努力的基础上,总结完善该资源法律制度的四种路径,并逐一分析优缺点,指出制定一部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执行协定是完善该资源法律制度的最佳途径,而国际海底管理局则可以成为管理这一资源的国际组织。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与政策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与政策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对能源和食物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然而,陆地上的资源逐渐枯竭,人们开始将目光投向海洋。
海洋作为地球表面的最大一部分,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鱼类以及海洋生物中的有价值的物质。
因此,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成为解决人类需求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讨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和政策。
一、海洋资源开发技术1. 深海勘探技术深海是海洋资源的主要开发区域之一,然而,深海环境条件极端复杂,对技术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目前,各国借助于声纳、遥感、潜水器和遥控无人潜水器等技术,对深海进行勘探和调查。
这些技术能够获取深海海底的地质、生物和矿产等信息,为深海资源的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2. 海洋能源开发技术海洋能源包括风能、潮汐能、波浪能等。
风能是近年来最受关注的清洁能源之一,许多国家开始在海洋中建设风力发电站。
此外,一些国家还将目光投向了潮汐能和波浪能的开发利用,这些新兴的能源形式有望为能源紧缺的地区带来可持续发展。
3. 海洋养殖技术海洋养殖是指在海洋中种植和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活动。
随着陆地资源的有限化,海洋养殖被视为解决食物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
现代化的海洋养殖技术包括鱼类养殖、贝类养殖和藻类养殖等,这些技术可以提高养殖物种的产量和质量,为人们提供丰富的海产品。
二、海洋资源开发的政策1. 国际合作海洋资源是全球共享的,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开发利用。
国际组织和协议的建立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
此外,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企业和研究机构参与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2. 可持续发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监管,推行环境评估制度,限制捕捞和矿产开采的规模,同时鼓励换种轮作和环保型海洋养殖等可持续开发方式。
3. 生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脆弱,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注重生态保护。
0海洋法学论文选题
海洋法学论文选题邹立刚1、外国船舶在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2、外国渔船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3、国家在毗连区的特定事项管制权4、用于国际航行的领峡及其过境通行制度5、群岛水域的群岛海道通过制度6、外国船舶和飞机在专属经济区航行和飞越自由的限制7、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权利8、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公平原则及其应考量的划界因素9、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与大陆架的自然延伸的相互关系10、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国家间条约分析11、大陆架划界的国家间条约分析12、海洋划界的国际司法实践梳理13、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研究14、国家管理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的合同区的权利和义务15、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保护管辖权1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岛屿的确定标准17、《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岩礁的确定标准18、海洋“低潮高地”作为国家领土的国际法标准19、《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领海基线制度与我国领海基线划法20、朝鲜半岛国家的领海基线划法评析21、日本的领海基线划法评析22、越南的领海基线划法评析23、群岛国的群岛基线划法评析24、菲律宾的群岛基线划法评析25、越南对西沙群岛的主权诉求及其根据分析26、越南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诉求及其根据分析27、菲律宾对黄岩岛的主权诉求及其根据分析28、菲律宾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主权诉求及其根据分析29、中国对西沙群岛的主权诉求及其根据分析30、中国对中沙群岛的主权诉求及其根据分析31、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诉求及其根据分析32、中国法律规定的“历史性权利”的国际法依据33、岛礁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的国际实践梳理34、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国际实践梳理35、争议海域的国家间渔业合作的国际实践梳理36、中国越南北部湾湾口海洋划界的探讨37、中国朝鲜北黄海海洋划界的探讨38、中国韩国南黄海海洋划界的探讨39、沿海国在领海的行政管辖权40、沿海国在领海的民事管辖权41、沿海国在领海的刑事管辖权42、沿海国在毗连区的行政管辖权43、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行政管辖权44、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刑事管辖权45、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民事管辖权4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2款研究47、沿海国在管辖海域的海洋行政许可权48、沿海国在管辖海域的海上监督检查权49、沿海国在管辖海域的海上治安权50、沿海国在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权51、沿海国在管辖海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研究52、沿海国在管辖海域的行政处罚权53、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接近权研究54、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登临权研究55、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紧追权研究56、海上执法使用武力的权限和程序研究57、“更路簿”对我国南海段续线内历史性权利的证成58、中国建设南海岛礁的合法性研究59、美国对我国进行抵近侦察的国际违法性60、中国南海岛礁建设与南海航行和飞越制度的关系。
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章规定的“区域”即国际海底区域,“区域”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
本文总结了“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析了“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对相关问题提出了完善的思路,包括完善各国普遍采用的环境保护详细标准、加强管理与监督、坚持信息公开等。
关键词: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和开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ABSTRACTThe "area" defined in chapter 11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 the Law of the Sea refers to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Thelegal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the "area" has become oneof the important legislative works in the current world.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zone" resources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analyzed the "zone" resources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to the defects of legal system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n issues related to put forward ideas to improve, including perfecting the countries adopt the detailed standar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insist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etc.Key words: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Resource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1.引言据目前勘探数据表明,国际海底区域(下文简称“区域”)约占地球表面的百分之四十九,蕴藏着丰富的战略金属、能源和生物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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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制度研究
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是海洋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国际资源开发与保护制度的重要部分。
这项制度从萌芽到成形是与人类认识海洋、开发海洋的脚步同步的,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的。
本文首先将探讨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发展的法律原则与产生背景。
起初,传统海洋法理论认为海底资源属无主物或共有物,而且公海海底活动属于“公海自由原则”的适用范围。
后来,在1968年马耳他建议中首次提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并于1970年《原则宣言》中确定“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一项国际法的普遍原则。
至此,国际海底的法律制度的主体框架已渐渐成形,并出现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与“公海自由原则”对抗的局面。
1973年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就公海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建立一项公平的国际制度的议题达成了一致。
文章除了对会议期间国际海底法律制度发展的争议、讨论过程与得出结论做了回顾与论述,还谈到《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区域的规定与法律制度架构,发达国家之间的互惠国制度,以及在《海洋法公约》刚制定时订立的一系列条约。
还重点讨论了《海洋法公约》的先驱投资者制度和解决先驱投资者制度的一系列“谅解”与“协议”的内容。
美国海洋政策在整个《海洋法公约》制定过程中占举足轻重地位。
在海洋法会议召开的前、中、后期美国出台了许多重要政策,并且这些政策所反映出的美国政府的立场和态度差别很大。
这与当时美国政府总统更替所引起的政策转变是密不可分的。
尽管使美国接受《海洋法公约》和《执行协议》还存在诸多困难,但随着国际关系格
局的变化和平衡各方利益的需要,克林顿政府面临《海洋法公约》与执行协议签署的可能性问题,受到美国最新的海洋法政策走向影响的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制度将向乐观的方向发展。
1990年至1994年联合国秘书长召集的非正式协商会议,促成最后1994年执行协议的制定。
除谈到《执行协议》的内容与争议外,还着重讨论了《执行协议》对互惠国制度的影响。
接下来针对《执行协议》与先驱投资者制度之间的关系、2000年《采矿法典》的内容,以及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最近的工作进展展开论述。
在中国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制度的实践部分,首先论述了中国对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态度和立场。
我国为首批先驱投资者之一;国务院批准成立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国内管理机构——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我国拥有主要投资国和主要消费国双重身份,在国际管理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提高。
其次阐述了中国开发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活动进程。
包括以大洋开发协会为主导的区域活动以及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工作中取得的成就。
最后部分为中国与国际海底开发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讲述了确立区域资源开发法制建设需要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全面推进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活动的措施方案。
包括加大在海洋资源勘探开发的资金投入,全面参与国际海底区域的合作研究,在处理区域的国际纠纷中利用大国身份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
结语部分通过上文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制度的整体分析和重点讨论,结合我国及其他先驱投资者在实践中遇到的技术和制度方面的情况,对区域资源开发制度的发展做出预测,并对制度的欠合理之处提出完善和改进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