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带机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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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对工程要求,委托乙方承担甲方皮带机加工制造。为明确双方责任,保证合同顺利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内容及范围:

2.交货地点:另行通知

第二条制造周期

1.生效日期:预付款实际支出之日(以汇款底单日期为准)

2.制造周期:60天

第三条合同量、价格及结算方式

1. 本合同工程量为24条;以双方认可的最终订货图纸资料为准。

2. 工程总价为:详细见附件一。

3. 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30%的预付款,合同生效;货物交货前凭双方确定的加工图纸经甲方验收后支付55%的货款,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该批货物安装完毕后3个月或发货后1年(以先到时间点为准),甲方向乙方支付15%货款;余款待设备保质期满后(交货后20个月或安装完毕后12个月)10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四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甲方将于本合同签订三日内,对乙方提交皮带机加工所需要的制造图纸进行确认,经确认后可安排执行。

2.乙方责任

2.1.乙方在收到所需资料后,应对其合理、正确性进行验收,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或数量不足,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正式书面资料,甲乙双方认可后,甲方负责退换或补足。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资料后,根据甲方要求对所有的图纸进行设计,最终经甲方同意后进行制造。

2.2.乙方须按照本合同中的技术要求及图纸要求进行加工制造。

2.3.乙方在加工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联系甲方,并最终获得甲方的认可。

乙方在加工中可以选用替代的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联系甲方,并最终获得甲方的认可。甲方的认可并不代表予以免除因乙方违约所承担的责任。

2.4.乙方应严格遵守工程进度要求,按期保质保量交付成品,不得拖延工期.

第五条检验和测试

1.甲方或其代表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甲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

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方或其分供应商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乙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甲方不应承担费用。

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4.甲方在货物到达目的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5.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出厂检验证书。出厂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甲方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6.设备到货后,甲方和乙方共同进行清点和开箱检查。如因包装运输不妥造成设备破损或缺件等情况,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代表不能按时到达现场又无函电通知时,需方有权开箱检验并对设备破损或缺件做出详细记录,视乙方认可。

7.如果在合同条款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六条设计变更

1.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替换,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乙方发出正式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指定进行变更。

2.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额外的经济支出,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第七条包装及装运标记

1.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目的地所要的包装。包装应按照国家标准或部(专业)标准执行。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情况,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包装费据实际发生另行结算。

2.皮带机整体采用框架结实结构(符合集装箱尺寸)装运,其他皮带机结构附件采用结实熏蒸木箱或复合木箱,并有熏蒸标示,每件包装箱内附一份装箱单、合格证和必备的技术文件3.包装箱应有明显的包装编号和起吊部位标志,组装件应有明显的组对标志。

4.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5.所有货物要标识明确,以便于货物安装不致于次序错乱。

第八条运输、交货、包装

1.乙方提供至甲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运输费用据实际发生另行结算,该笔费用提供运输发票;

2.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车辆规定的数量或重量。由于超限超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在准备妥当待运日期前六(6)天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和批次、数量、箱数、总毛重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甲方,同时,应用特快专递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两份、乙方的出厂检验证书和销售发票寄给甲方,以便甲方安排验收、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事宜。4.乙方提供的销售发票应是合法的和完税的增值税发票。

5.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内容以合同附件的形式确定,在此交货日期之前乙方必须将规定的合同货物送到合同目的地,并完成相应的伴随服务。

乙方将货物交付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前所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等其他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伴随服务

1.乙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包括技术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

1.1. 提供组装和维修所供货物所需的特殊工具;

1.2. 为所供货物的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1.3.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等提供技术支持,而且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质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 乙方应提供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第十条质量保证

1. 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乙方应严格按

照技术规格的要求和国家、部(专业)有关标准生产、检验和测试,确保提供优质产品。甲

方及有关部门将按该标准进行验收。

2. 乙方应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甲方的要求设计或按甲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正常使用时可能产生的。

3.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质量保证期为:自设备验收合格后18个月。

4. 甲方会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指导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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