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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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法理学

一、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1、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提供的不 是法的具体、 实

用的知识, 而是法的抽象的、 基础的理论, 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 理念的表达。

2、 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首先,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意义。法理学 所提供的科学理

论往往构成人们进一步认识与理解法律现象的科学思路和方法。其 次,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

研究内容。 研究方法正确与否对法学研究至关重要。

3、 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首先,法理学深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其次,法理学 是法学的意识形

态。法理学提出的法的一般理论,是对法的基本理论的本质性理解 和导向性阐释,体现了法学的总

体性精神结构和独立自主的挂念特征,是整个法学 的根基和灵魂。

二、 简述资产阶级法理学的特征。

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 平等、 人权和法治, 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 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以及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 主义等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 自然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成为西方法理学的三大主 流学派。

三、 简述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对法理学的作用不是

在个别问题和具体的细枝末节上, 于

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的全局性、 他学

派的根本特征。

意义: 而是表现在如何认识法律现象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涉及关 整体性、 根本性的问题, 这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不同于其

1、 马克思主义关于思维和存在, 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的关系的理论对于认识法律现象的性 质具有认识论的

根本意义。

2、 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为理解法律现象的历史 发展,剖析法律

现象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奠定了理论框架。

3、 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理论和阶级分析的方法为认识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发 展规律提供了基本

线索。

4、 马克思主义关于普遍联系的辩证法为认识法律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关系, 以及认识法律现 象之间的关系给

出了整体思路。

具体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复习考点精要之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

06,不定, 8 ):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

第二章法的要素

08,不定, 10)表现在两个方面:一,认知功能;二,构成功能。

法律概念的种类 ( 07,简答, 1):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 概括的概念。 法律概念, 其本身不是法律 规则或法律原则, 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 从这个意义上说, 法律概念不是完全 独立的法的要素,它总是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 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法律概念, 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 可以分 为时间概念、空间概念、 涉人概念、 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等。 按照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 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认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 05,不定, 18)。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 08,判断, 1):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同。法律条文只是法 律规则的表述形式, 二者不是一对一的关系。 一个法律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法律条文 加以表述的, 有时, 法律规西方法理学的三大主流学派( 法律概念的功能

则的一个要素也可能表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甚至法律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有的还跨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

法律规则的分类。

第三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第四章法的价值

法律价值(05,名解,2):法律价值不是一个类似“法律规则” 、“法律行为”那样的实体范畴,而是一个关系范畴。只有当法律符合或满足人们的需要,在人与人之间那个城价关系,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大致包括三种含义

第一,法的目的价值。第二,法的形式价值。第三,发的评价标准。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的意义(04,论述,2):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秩序。法律作为国家重要的统治手段,首先必然要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根本利益为核心来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第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第三,维护经济秩序。

第四,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法律对正义的保障(08,论述,2)(07,简答,2):法律对于正义的保障的主要方式是:

首先,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一方面,在法律上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的利益、机会

和负担,以此促进和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公正地设定本身就体现正义并以实现实体正义为目的的一系列紧密联系的各个环节与过程,以此促进和保障法律上的程序正义。对正义的这种保障方式要是由立法来承担的。

其次,通过法律责任和惩罚机制。一方面,通过对违法矫正和回复受到违反和侵害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此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效果认可机制,对合法行为及其法律效果予以认可,从而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对正义的这两种保障方式是由执法和司法来承担的。

最后,法律通过把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以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类型纳入法律之内,实行法治化管理,也就是法律性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治理,把正义的基本内涵融贯进这些规范和制度之中,并通过严格的依法办事,从而在整个社会之中全面地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07,判断,1)

法律的规范作用分类;个别性指引;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第五章法的渊源与效力

判例法(04,名解,5):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确认判例法的国家,有“法官造法”之说,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特点。

遵循先例原则(06,名解,3):遵循先例原则是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同时又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案件。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03,判断,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军事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其他渊源:习惯;政策;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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