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研发项目立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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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司“用心做事、团结创新”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规范公司科研项目审批程序,加强科研项目的有
效实施管理和评估,加速公司新产品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落实各级责任制,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提高经济效益。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研发项目含义
(一)本制度所称项目主要是指由公司进行的产品研发,
技术开发、改造等的项目。包括技术更新、设备更
新、技术引进、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国产化和再
开发、新品研制、技术攻关等。
(二)其他对产品、工艺、生产过程、生产方式等的革新
活动。
(三)承接或接受上级委派的科研任务。
第三条研发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立项论证、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公司研发项目实行制度化、
科学化的管理,鼓励公司员工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保证科
研计划圆满完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研发项目的立项管理
第四条项目立项流程(见附录一)
第五条公司研发项目可由公司下达,亦可由公司部门或个人提出。
即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技术需求或计划,研发部根据相关
要求向相关成员小组下达立项任务;或由公司部门或个人
根据公司产品、市场的需求提出对产品、设备、工艺的改
进、改造等提出立项。
第六条公司设立研发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由项目涉及的相关专家、技术人员、立项报告负责人及相关领导担任,
必要时可外聘。主要负责立项和项目评审工作,并为科技
创新活动的推进提供咨询及建议。
第七条评审小组的立项、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主要由评审小组把关;项
目评审的公平、公正性由小组成员集体把关;评审小组及
时公布结果,并随时接受反馈意见。
第八条立项发起人根据项目涉及的专业、技能需求,组织相关人员成立项目研发小组。由研发小组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
任务书》要求,进行调研和可行性研究,编制《研发项目
立项报告》。研发项目立项报告涵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实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立项的必要性;
(二)项目的创新性;
(三)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四)目标与任务的可实现性;
(五)项目实施计划;
(六)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项目规模化生产的
经济效益预测。
第九条研发部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和《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
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立项文档是否齐全
(二)项目技术的可行性
(三)项目人财物力等方面的可行性评审
(四)是否存在与其他项目的冲突
(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项目立项评审意见表》。
第十条研发部向公司总经理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评审意见表》,总经
理批准则立项。项目组即时进入项目实施阶段。
第三章研发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研发部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包括:
(一)全程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绩效考评;
(三)审查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结算。
第十二条研发团队在项目实施中的责任包括:
(一)严格执行项目报告要求,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
和经费年度结算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研发部对项目执行进度及情况的监督检查;提
供每月或协定时间段的《研发项目执行进度表》;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
保护的建议。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期内,如遇项目目标、技术方案、方案、项目负责人、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或确需变
更的情况,需及时向研发部报告,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
评审、批复后做出合理的调整及变更。
第十四条在项目跟踪管理过程中,如下情况者,研发部可对研发团队或项目责任人将采取警告、终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
追回已拨的研发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二年内不受理
该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汇报或虚报项目执行情况;
(二)因团队自身过错,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内容的;
(四)项目完成后不按期验收或鉴定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的。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由研发项目小组提交《研发项目验收申请表》,向研发部提出申请,由研发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以《科研项目立项报告》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成果、应用效果、技术路线、
攻克的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
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半月内进行,如逾期不能进行验收的,应向研发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并书面说
明情况。
第十八条验收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书任务不到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
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二个月以上未完成
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