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管线穿越工程安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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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管线穿越工程安评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第一章概述

工程概况

本工程自来水管道穿越X202盘汪线,采用水平定向钻进施工,穿越处位于X202盘汪线胡桥二路东侧,对应桩号约为K21+380,穿越管道为单孔DN420PE管,穿越长度为100m。

自来水管道穿越X202盘汪线位置图

为规范基础设施建设之间的关系,减少涉路工程对现有公路安全的影响,为公众出行提供安全保障,保证道路运营效率,受南京浦口自来水总公司委托,本公司对其自来水工程管道穿越X202盘汪线进行安全性评估。

评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施行);

4、《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3年);

5、《江苏省公路条例》(2011年);

6、《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7、《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

8、《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

9、《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10、《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11、《管线定向钻进技术规范》(DG/TJ08-2075-2010);

12、《定向钻进管线穿越铺设技术规范》(非开挖技术协会,2010);

13、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工作内容

本次评估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管道穿越位置、埋深及与道路交叉角度等是否满足规范、是否合理;

2、穿越处路面沉降验算和孔壁稳定性验算;

3、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是否满足要求。

第二章涉及的相关法规、标准及规定

为加强涉路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工程可靠、运营安全,国家、交通运输部及相关行业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其中与本项目安全性评估相关的主要要求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修正)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施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

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有关规定: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4、《江苏省公路条例》(2011年)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造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5、《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有关规定:

第8.6.1电讯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并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

第原油管道、天然气等管道与公路相交叉时,应为正交;必须斜交时应大于45°。

第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且采取下穿方式时,应埋置地下通道;管道与二级公路及二级以下公路相交叉时,应埋置套管。通道与套管应按相应公路等级的汽车荷载等级进行验算。

6、《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有关规定:

第12.5.4 公路与原油、天然气等管道相交,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6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45°。

第穿越公路的地下专用通道的埋置深度,应符合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的荷载相关规定。还应符合《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有关规定,并按所穿越公路的车辆荷载等级进行验算。穿越公路的保护套管其顶面距离路面底基层的底面应不小于1.0m。

7、《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有关规定:

给水管道与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可按本规范附录B规定确定。

8、《管线定向钻进技术规范》(DG/TJ08-2075-2010)有关规定:

第管线定向穿越前应进行工程勘察,工程勘察应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地物的勘察及现有地下管线的探测、新建管线路径勘察。

第5.1.2穿越公路、铁路、河流敷设管线的最小覆土厚度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当无标准规定时, 管线敷设最小覆土深度应大于钻孔的最终回扩直径的6倍, 并应符合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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