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地面供电管理规定(修订稿)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3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总则为了提升矿井供电管理水平,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实现矿井供电的自动化、信息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煤矿井下电缆____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
矿井供电管理范围。
自市供电部门区域变电所馈出间隔至矿井地面井下所有高低压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
矿井供电连续可靠,杜绝全矿井停电事故。
井下消灭电气明火及失爆失保。
矿井主要供电设备的大修,必须送有关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检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制度生产矿井、矿建项目部和专业化公司机关应设置具有供电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明确科长或一名副科长、至少一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供电管理工作。
对矿井供电电压等级在____kv、原煤年产量在____mt以上的矿井要设立矿井供电区(队),应组建专职电气试验组。
各采煤、掘进、开拓、运输区(队)需明确一名副职主管机电工作。
第八条中央变电所和带有高瓦斯头面的变电所要有专职电工值班。
第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一下制度:(一)电气设备安全定期检查制度;(二)电气设备强制性检修制度;(三)电气管理责任制;(四)电气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制度;(五)电气设备、电缆出厂、入井验收制度;(六)电气事故追查制度;(七)无计划停电追查、上报制度;(八)电缆管理制度;(九)小型电器管理制度;(十)拆、接火审批制度;(十一)井下电气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十二)地面变电所的停送电制度和操作规程;(十三)工广变电所设备运行制度;(十四)隔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十五)全矿井停电事故应急预案;(十六)井下电工定期培训制度。
第三章用电管理制度第十条井下电器管理(一)在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矿井井下电器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电办(科)主管井下电气设备,下设电器管理组和防爆设备检查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及拆接火由机电办(科)负责,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地面变配电所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地面变配电所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面变配电所的安全管理,确保电力设备和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地面变配电所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面变配电所是指地面上的变电设备、配电设备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总称,包括变电站、配电房等。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四条地面变配电所的设计与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布局,确保安全通行。
(二)设备稳定可靠,保证供电质量。
(三)设备维护方便,维修便捷。
(四)设备可靠接地,确保人身安全。
第五条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对地面变配电所的设计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各项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确保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符合相关标准,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第七条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安全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操作与运行第八条地面变配电所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电力从业资格证书,并进行定期培训,确保掌握新技术和新设备的操作方法。
第九条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变动设备、接线和调整参数,如有需要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包括清洁、润滑、紧固和检修等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设备出现故障或事故时,操作人员应迅速采取紧急措施,如切断电源、报警、疏散人员等,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章环境与安全保护第十三条地面变配电所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和防雷设施,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四条各类设备应标明清晰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合适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误触触电设备。
第十五条地面变配电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用品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范,保证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应制定相应的防火和防爆措施,如设置灭火器材、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确保地面变配电所的消防安全。
地面供电技术管理规定(5篇)
地面供电技术管理规定一、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试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生产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坚决做到不安全不供电,保证安全生产。
凡涉及到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操作,必须一项工作制定一项措施,措施要贯彻到每一位参加施工的人员,并且做好忆录。
发生事故时,事故的定级、分析、追查、报告执行《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附件四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各种保护必须装设齐全,动作灵敏可靠,严禁脱离保护运行。
运行及调度指挥及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运行方式下的继电保护运行方案,改变运行方式时必须同时相应改变保护运行方式;必须按照规程规定及时做好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试验、避雷器、接地极及绝缘用具的测试工作,各种测试及试验必须填定报告并存档。
1、一类及重要负荷必须有双电源;2、高压开关要有欠电压保护及过电流保护,要按规程规定进行整定计算及试验;3、避雷器要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试验合格后安装投入运行,____月____日脱离运行;4、接地极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测试,对不合格的接地极必须进行处理或更换;5、绝缘用具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试验,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使用;6、各种设备、开关、电缆、绝缘油等必须按照《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试行)》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试验,做好试验记录。
记录必须保存一个试验周期以上时间,重要设备记录要随设备技术档案永久保存。
三、各种电源的操作:1、必须填定“二票”及制定安全措施,报经本单位及供电主管单位的技术人员批准,并在主管电气的技术人员及调度指挥下,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作业范围进行操作,停送电联络必须由专人负责,禁止借机作业。
2、凡是有联络开关的配电场所,联络开关的操作必须经供电部电力调度及本单位调度同意,在供电部电力调度指挥下,方可操作,联络开关处必须张挂操作规程;3、操作结束必须及时汇报有关部门;4、各种操作必须认真填写记录。
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采用660V供电技术探讨(图文)
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采用660V供电技术探讨(图文)论文导读:随着煤矿工业采煤机械化不断提高,矿井生产能力越来越大,与之配套的地面生产能力的规模也越来越大,造成单台电动机的容量相应增大,用电负荷随之增大,从而出现电压降增大、电能损耗增加、电缆截面不足等问题,故在煤矿地面生产系统设计中,传统的380V供电已不能满足配电的要求,需提高配电电压,如低压供电系统采用660V及更高电压。
本文就地面生产系统供电电压由380V 提高到660V电压技术问题进行探讨。
380V供电系统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系统,一般为动力照明混和供电。
对地面660V配电系统,其中性点接地方式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井下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
关键词:地面生产系统,660V,供电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一、引言随着煤矿工业采煤机械化不断提高,矿井生产能力越来越大,与之配套的地面生产能力的规模也越来越大,造成单台电动机的容量相应增大,用电负荷随之增大,从而出现电压降增大、电能损耗增加、电缆截面不足等问题,故在煤矿地面生产系统设计中,传统的380V供电已不能满足配电的要求,需提高配电电压,如低压供电系统采用660V 及更高电压。
本文就地面生产系统供电电压由380V提高到660V电压技术问题进行探讨。
二、660V供电的国际国内发展概况早在上世纪60年代,660V电压就被作为一种标准电压列入国际电压标准中。
1967年国际电工标准IEC38/67推荐的额定电压中就有660V。
在以后IEC38中均有660V电压作为额定电压。
我国1959年发布的国标GB156/59中,只规定了220V、380V两种电压为额定电压。
而在1980年发布的GB156/80中已把660V列入国家标准额定电压。
我国现行国家额定电压标准中,660V电压仍为国家标准额定电压。
我国煤矿企业井下于70年代初基本实现全行业660V升压改造。
1981年,我国开始对煤矿矿井地面生产系统和选煤厂进行了660V升压供电的试验和研究工作,经过长时间对各种系列电气元件等电气设备在660V条件下的试验和验证工作,于1986年11月建成我国第一座由660V配电电压供电的阳泉四矿选煤厂,并顺利投入运行,1988年6月通过了由能源、机电两部主持的技术鉴定。
内蒙古电力公司城市配网运行规程(试行)
城市配电网运行规程(试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二年五月目录前言 ..................................................................................................................... I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总则 (4)5. 设备分界 (5)6. 配电网巡视检查和防护 (7)6.1 巡视检查的一般要求 (7)6.2 防护的一般要求 (11)6.3 架空线路的巡视 (12)6.4 架空线路的防护 (16)6.5 电缆线路的巡视 (17)6.6 电缆线路的防护 (20)6.7 柱上开关设备的巡视 (21)6.8 电缆分支箱的巡视 (22)6.9 开闭所、环网单元的巡视 (22)6.10 配电变压器的巡视 (23)6.11 配电设施基础防护巡视 (24)6.12 设备建(构)筑物的巡视 (24)6.13 电容器的巡视 (25)6.14 防雷和接地装置的巡视 (25)6.15 其它设备的巡视 (27)6.16 季节性及专项工作 (28)7. 配电设备状态管理 (30)7.1 设备状态管理的一般要求 (30)7.2 设备状态信息收集管理 (31)7.3 设备状态评价 (32)7.4 设备定级与状态巡视 (34)8. 故障处理 (34)8.1 故障处理的原则 (35)8.2 故障处理的要求 (35)8.3 故障的统计与分析 (37)9. 运行技术管理 (38)9.1 运行资料管理 (38)9.2 验收管理 (40)9.3 缺陷及隐患管理 (42)9.4 运行分析 (43)9.5 标志标识 (45)9.6 电压及无功管理 (46)9.7 负荷管理 (47)9.8 培训管理 (48)附录A架空电力线路污秽分级标准 (50)附录B线路间及与其它物体之间的距离 (51)附录C线路限额电流表 (55)附录D状态量显著性差异分析法 (59)附录E设备状态评价方法 (60)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配电网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城市配电网管理水平,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写了《城市配电网运行规程(试行)》,旨在通过强化配电网设备的巡视检查、开展带电检测和状态评价,实施配电网状态管理。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电调[1999]438号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9年8月20日国电调[1999]438号)现将《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试行,请注意收集试行中的问题并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附件: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网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各电力企事业单位及与电网调度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调度机构第四条调度机构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运行的机构。
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辖市(地)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对尚未设立县级调度机构的县(含县级市)电网,原则上不再设立县级调度机构。
各级调度机构分别是本级电网经营(或供电)企业的组成部分。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五条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运行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活动中,是垂直的专业技术领导关系,上级调度机构必须依照本规定对下级调度机构实行指导、协调与监督。
《临时用电管理办法(最新)》
《临时用电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篇:临时用电管理办法(最新)阳高同煤热电项目临时用电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现场临时供电,保证施工中的人员及用电设备的安全。
保证施工用电的可靠性、连续性,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明确施工用电的管理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同煤阳高热电项目山西电建施工现场供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引用文件(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三)《国金工程施工电源管理制度》(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制度文件)(四)公司有关临时供电管理规定第四条职责(一)项目部工程管理部是现场临时供电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现场临时供电管理办法,负责审批现场临时供电的总体规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电源盘配置及线路走向等。
(二)项目部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施工现场临时供用电的安全管理。
(三)电气工程处为临时供用电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现场临时供电的施工、运行及维护。
(四)电气工程处按照现场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负责现场临供配置及走向设计,出图后报项目部审批。
(五)电气工程处按照审批后的图纸进行供电用料计算,并做材料及安装预算,报项目部审批。
(六)电气工程处按照审批后的图纸进行施工,项目部负责验收。
(七)电气工程处须成立国金工程现场临供电小组,人数需满足现场施工和生活供用电的要求,并安排专人负责。
第五条实施方案(一)现场临时供电施工组织设计。
1、电气工程处应根据项目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和业主提供的接入电源情况,规划施工现场用电设备配备情况,编制施工现场临时供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施工现场临时供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项目部批准后开始实施。
(二)现场临时供电设施的施工1、电气工程处按照批准后的临时供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材料预算,报项目部相关部室审批。
2、项目部物资供应部按照审批后的预算进行材料采购。
3、采购标准为按国家相关规定对临时供用电的设备材料的要求进行采购,确保设备、材料符合临供用电安全要求。
地面变电所管理制度(五篇)
地面变电所管理制度变配电工停送电操作顺序(保证一人操一人监视)一、双回路大停电时:在确认上级变电站(崔家沟变电站)送电后:1、送主扇风机。
先合114#高压柜(一回路总控)→104#高压柜(地面供电1)→合低压d2#低压柜断路器(1#低压进线)→检查d4#低压柜(控制主扇风机开关在合闸位置)→通知调度启动主通风机。
2、送井下中央变电所:合210#高压柜(二回路总控)→209#高压柜(井下二回路)3、送副井、主斜井电源:合108#高压柜(控制副立井)→112#高压柜(控制主斜井一回路)4、送主井绞车房电源:合205#高压柜送空压机电源。
合208#高压柜。
送地面供电2。
合204#高压柜。
所有负荷全部送电后,必须向调度室汇报送电情况。
二、一回路603#供电线路停送电操作一回路(603#)供电线路停电:(顺序:停一回路总控、合联络柜、合分段柜)。
1、送主扇风机:分断低压d2#低压柜断路器(1#低压进线)→合低压d8#低压柜断路器(2#低压进线)→检查d4#低压柜(控制主扇风机开关在合闸位置)→通知调度启动主通风机2、停114#高压柜断路器(一回路总控)、将断路器手车摇至试验位3、合联络柜、合分段柜;将215隔离手车摇至工作位置→合109#高压柜(分段柜)→合104#高压柜(地面供电1)4送副井、主斜井电源。
合108#高压柜(控制副立井)→103#高压柜(控制主斜井一回路)。
一回路(603#)供电线路送电:(____线路具备供电条件后,通知调度室联系一回路线路负荷停止工作,严禁带负荷分断上级供电开关;顺序:分断分段柜、分断联络柜、合一回路总控)1、分断分段柜、分断联络柜:先停109#高压柜(分段柜)(断开断路器、并进行闭锁)→将215隔离手车由工作为摇出至试验位2、合114#高压柜(一回路总控)3、主扇风机切换回路(通知调度室、风机房值班人员主扇风机由低压二回路切换至低压一回路):合104#高压柜(地面1)→主扇停机(通知风机房停机)→分断低压d8#低压柜(2#低压进线)→合低压d2#低压柜(1#低压进线)→检查d4#低压柜(控制主扇风机开关在合闸位置)→通知调度启动主通风机。
(安全管理)中石油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
暂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2022年修订版)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职责 (1)5 管理要求 (1)5.1 基本要求 (1)5.2 施工组织设计 (2)5.3 架空和地面走线 (2)5.4 用电路线安全要求 (2)5.5 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3)5.6 标签、标识 (3)5.7 暂时用电许可证 (3)5.8 安全职责 (4)6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4)6.1 审核 (4)6.2 偏离 (4)6.3 培训和沟通 (4)附录A(资料性附录) 暂时用电许可证(式样) (5)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健康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大庆石化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暂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非标准配置的暂时用电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合用于中国石油所属企业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暂时性使用380V或者380V以下的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标准。
JGJ 46 施工现场暂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Q/SY1240-2022 作业许可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
非标准配置的暂时用电路线 non-standard built temporary electri cal cable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暂时性用电的电气路线,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暂时用电路线)。
中煤集团基建项目(二、三期)质量标准化标准(定稿)
2.矿井设置专职安全监管部门,配备矿建、机电、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专业管理人员。
3.施工项目部配备经理及分管生产、机电、技术、安全专职副经理,项目经理具有建造师注册证书,技术副经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施工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2.测量原始记录和成果资料规范、完整。
3.测量仪器定期检验并标识。
4.坚持巷道开口、贯通、停头、复工及工程进度等通知单制度。
5.中腰线标定及时、准确:(1)重要巷道的开口应有标定工作设计图和可靠的测量起算数据;(2)巷道开口时须对作为起算数据的上一级导线(点)进行检测。
6.及时填绘开拓系统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
(三)防治水
1.建立管理机构,制度齐全。
2.每月进行水害分析预测预报并有记录。
3.建立防治水工作台账,探、治水工作有原始记录和分析总结。
4.建立井巷涌水量观测记录。
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按规定配备“三专”。
6.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7.受水患及老空威胁的矿井必须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
5.通风系统调整、临时停电停风、巷道贯通有专项措施。
6.建井风机有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或电机,实行双回路供电。
7.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风站、测风牌板规范齐全。
(三)局部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安设位置符合规定,无循环风;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工作面供风,应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2.局部通风机必须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采用“三专”供电,每天有专人检查、切换试验并记录。
2024年煤矿冬季地面用电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冬季地面用电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矿地面用电管理,提高员工用电、节电意识,预防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供电管理机构职责划分1、用电管理职能单位:机电科2、用电管理执行单位:保卫科、机运工区3、用电管理协助单位:办公室、考核办二、供用电管理办法1、矿每个员工都有安全用电、节约电的责任和义务,违规用电必纠。
2、全矿杜绝长明灯现象;以科(部)室、工区为单位,各单位明确责任人,人走灯灭,杜绝电脑开机过夜。
走廊灯管理以各单位占用走廊长度为准,谁门口的谁管理。
出现长明灯的罚个人或责任单位100元/盏。
3、科室、工区、职工宿舍楼禁止使用以下电气产品:电炉子、100W以上灯泡、电磁炉、电暖器等。
确需使用电磁炉、电暖器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机电科、保卫科及分管矿领导审批,办理用电许可证明。
严禁使用电炉子,一经发现罚当事人1000元/台.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连带罚款500元。
严禁无证使用电磁炉、电暖器,一经发现罚当事人1000元/台.次。
4、因个人违规使用电气设备或私搭乱接电缆电线,引发火灾事故,给予责任人10000元罚款,并按损坏财物原值的双倍进行处罚,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连带罚款500元。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职工食堂由保卫科检查,除按规定配置的电气设备外,严禁私接其它电气设备,否则每台次罚款1000元,长明灯现象按上述规定执行。
除特殊情况下经办公室批准,方准使用电饭锅炒菜,机运工区对电饭锅电源开关加封,一经发现未经批准使用每次罚款食堂100元。
6、单位或个人使用电磁炉做饭须向保卫科、机电科提出书面申请,由保卫科签发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
7、地面各厂房、仓库、岗点配备的消防器材,未经许可,严禁动用,否则给予当事人500元/次罚款,单位负责人连带罚款100元。
8、对私自用电及损坏计量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给予处罚。
对窃用电的个人按1000元进行处罚;对窃用电的单位按3000-5000元处罚;对损坏计量装置的按xx元处罚。
煤矿地面供用电管理及收费办法(试行)
煤矿地面供用电管理及收费办法(试行)一、供电管理机构职责划分1、供用电职能管理单位:机电科2、供用电管理执行单位:机电队、办公室(物业)3、供用电管理收费单位:公司财务部驻矿财务室4、供用电管理配合单位:经营科、办公室、保卫科二、供用电管理办法1、矿每个员工都有安全用电的责任和义务,违规用电必纠。
2、办公楼用电以科室为单位,明确负责人,人走灯灭。
走廊灯管理以科室占用走廊长度为准,谁的谁管理。
3、办公楼(科室)禁止使用以下电气产品:100W以上灯泡;电炉;电饭锅;电磁炉;电茶壶;电暖器等。
确需使用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机电科及相关领导审批,办理用电许可证。
4、职工宿舍楼禁止使用以下电气产品:100W以上灯泡;电炉;电饭锅;电磁炉;电暖器等。
确需使用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机电科及相关领导审批,办理用电许可证。
5、矿上的临时家属户必须装表计量。
6、矿职工食堂必须装表计量。
7、对违规使用电器、窃用电及损坏计量装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处罚。
对违规使用电器的,按1元/w处罚。
对窃用电的集体按1000~5000元处罚,对个人窃用电及损坏计量装置的按500~2000元处罚。
对常明灯每盏罚款50元。
对违规启封、启动空调的户室罚款200元。
8、供用电检查:(1)、公司有关部室不定期检查。
(2)、矿有关科室不定期检查。
三、收费办法1、矿职工食堂必须装表计量,基数为6000kwh,超出部分按kwh 综合电价计费。
2、矿上的临时家属户必须装表计量,是矿员工的每人补助8kwh,超过部分按kwh综合电价计费。
3、职工宿舍楼以单元户为计量单位,四居室每户补助50kwh,三居室每户补助40kwh,二居室每户补助30kwh。
空调用电补助月份是:夏季6、7、8月,冬季11、12、1、2月,补助1.0匹空调120kwh/月,1.5匹空调160kwh/月。
超过部分户内员工分摊电费。
4、若电表损坏,用户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机电科认可),当月电费按用户实际照明及电器收费。
2024年煤矿冬季地面用电管理办法
2024年煤矿冬季地面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冬季地面用电行为,保障电力供应安全,提高电力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冬季地面用电管理。
第三条煤矿冬季地面用电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提倡节约用电,优化电力结构,切实保障用电需求。
第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加强用电计划、电力设备维护与管理、用电统计与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用电计划管理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用电计划,并及时向供电部门报备。
第六条用电计划应包括用电计划编制程序、用电量预测、电力购买计划、电能计量及计费等内容。
第七条煤矿应及时与供电部门沟通协商,确保供电能力满足用电需求。
第八条煤矿在电力供应紧张或突发异常情况下,应及时采取措施调整用电计划,保障电力供应安全。
第三章电力设备维护与管理第九条煤矿应建立电力设备维护与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电力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煤矿应定期组织电力设备检修与维护,及时消除隐患,防止设备故障导致停电事故。
第十一条煤矿应提高电力设备的能效,鼓励使用节能设备,提升电力利用效率。
第四章用电统计与分析第十二条煤矿应建立用电统计与分析制度,定期进行用电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煤矿应及时了解用电情况,发现异常用电行为,及时进行核查与处理。
第十四条煤矿应根据用电统计与分析结果,制定用电改进措施,提高用电效能。
第五章安全监管第十五条煤矿电力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定期检测,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煤矿应制定安全用电制度,加强员工用电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煤矿应定期进行用电安全风险评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煤矿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煤矿,可以采取停电、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并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修订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4年3月15日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则与流程第三章资产与用户第四章变更与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以下简称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
第三条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配电网运营权移交前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取得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及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与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保安全管理全覆盖。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配电区域划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煤集团基建项目(二、三期)质量标准化标准(定稿)
6.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七)通风设施
1.风门、密闭等设施设在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处,周边要掏槽,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并抹有不少于0.1米的裙边。
2.掘进巷道距迎头20米内设一道爆破喷雾水幕,50米内设一道净化水幕。
3.井下煤(岩)转载点设防尘喷雾设施。
4.采用湿式喷浆、湿式钻眼、水炮泥、爆破喷雾、冲洗巷帮、定期清扫等综合防尘措施。
5.煤巷或半煤巷掘进工作面应按规定设置隔(抑)爆设施。
6.综掘机内外喷雾装置正常使用。
7.接尘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二)井下供电系统
1.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
2.有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及保护整定校验计算;临时配电点必须有供电系统图,变电硐室配齐绝缘用具。
3.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3.巷道施工前,地质预报(预想剖面图、地质及水文地质说明)应及时送达施工队,有记录。
4.施工中及时填绘巷道实测地质平、剖面图。
5.地质预报范围准确、结论明确,并有建议措施。
6.整合技改矿井应有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资料。
10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二)测量
1.建立健全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精度符合《煤矿测量规程》要求。
(六)防突和瓦斯抽放
1.瓦斯抽采矿井应有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人员配备满足瓦斯抽采要求。
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瓦斯抽采系统。
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目次前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名词术语 (3)4 主要技术原则 (4)4.1 规划建设的基本原则 (4)4.2 电压等级选择 (5)4.3 供电可靠性 (5)4.4 容载比 (6)4.5 中性点接地方式 (7)4.6 短路电流 (7)4.7 无功补偿 (7)4.8 电能质量要求 (8)4.9 电厂接入系统 (9)4.10 电磁辐射、噪声、通信干扰等环境要求 (10)4.11 配电网建设标准 (11)5 高压配电网 (11)5.1 供电电源 (11)5.2 电网结构 (12)5.3 高压架空线路 (12)5.4 高压电缆线路 (15)5.5 变电站 (19)6 中压配电网 (26)6.1 主要技术原则 (26)6.2 中压配电网接线 (27)6.3 中压架空配电线路 (28)6.4 中压电缆配电线路 (29)6.5 开闭所 (29)6.6 配电站 (30)6.7 中压配电网设备的选择 (31)7 低压配电网 (32)7.1 主要技术原则 (32)7.2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 (32)7.3 低压架空配电线路 (33)7.4 低压电缆配电线路 (33)7.5 负荷估算 (33)8 中低压配电网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配电网自动化 (34)8.1 配电网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34)8.2 配电网自动化 (34)9 用户用电管理 (36)9.1 用电负荷分类 (36)9.2 用户供电电压 (36)9.3 用户供电方式 (37)9.4 对特殊用户供电要求 (37)9.5 城区用户供电方式 (38)10 电能计量 (39)10.1 计量装置的一般要求 (39)10.2 计量点的设置 (40)10.3 电能计量自动采集系统 (40)附录A 35~110kV架空线路与其它设施交叉跨越或接近的基本要求 (42)附录B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 (45)附图A 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110kV电网、变电站接线图 (46)附图B 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35kV电网、变电站接线图 (49)附图C 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10kV线路接线图 (50)前言为把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建设成为经营型、服务型、一体化、现代化、国内领先、国际著名的企业,实现南方电网统一开放、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发展目标,规范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的规划、设计、建设及改造工作,提高配电网设备装备水平,保证配电网安全、稳定、可靠、经济运行,满足南方五省(区)城市用电需要,特制定本导则。
2024年地面变配电所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地面变配电所安全管理规定一、变配电所值班规定(一)需配置人员值守的变配电所1、35KV及以上供电的变配电所,应实行双人三班轮流值班。
2、6KV-10KV供电的区域变配电所(如风井变电所、井口中央变电所等)及带有首要供电负荷的变配电所,应实行双人三班轮流值班。
3、设有首要供电负荷且变配电容量在500KVA以下的场所,需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
(二)可不设专人值守的变配电所1、6KV-10KV供电的专用变配电所,无高压配电线路,且不带有首要供电负荷。
2、低压供电且变配电容量较小,故障时不会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用电,易于快速恢复供电的配电站。
二、值班员的教育背景、专业素质及职责1、变配电所的值班电工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且需持证上岗。
2、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电力调度指令和本单位主管供电领导的指示,熟知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电力调度规程(某市供电总公司)》、《事故处理规程》、《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及值班规定。
3、熟悉本所电气接线和运行模式,了解电气设备的功能和性能,掌握二次回路(继电保护、计量指示仪表)的基本原理,了解继电保护的方式、定值、保护范围及各级熔丝配置容量。
4、严格按照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规程进行操作,具备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的能力。
5、正确执行工作票制度,审核工作票内容,严格执行工作许可手续,负责实施安全措施(包括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表示牌和装设遮拦),明确设备带电、停电范围,并向工作人员详细说明安全注意事项。
6、掌握电气设备的运行状况,严格执行设备巡视制度,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相关人员。
7、对于无人值守的变配电所,应加锁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配备专职维护电工,负责设备维护和设施管理,保持设备良好状态。
8、实行双人值班的场所,每班应至少配置1名正值,并设置1名值长。
9、各变配电所应设置1名班长和1名副班长。
地面供电技术管理规定(三篇)
地面供电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面供电技术的管理,包括设计、施工、运维等环节。
第三条地面供电技术是指用于为各类建筑物、设备或设施提供电力供应的技术,包括电力线路、变电设备、配电系统等。
第四条地面供电技术的管理应以安全、高效、可靠为原则,保障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五条地面供电技术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
第六条设计中应充分考虑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和便捷性。
第七条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设计文件应详细记录供电系统的布置、设备选择、容量计算等内容。
第九条设计文件应进行审核,由专业人员审查并签字确认。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条地面供电技术的施工应依据设计文件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能和培训证书,进行安全操作。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三条施工期间,应定期进行工艺和质量检查,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完成后,应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并出具竣工报告。
第四章运维管理第十五条地面供电技术的运维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运维人员应按照规定周期检查供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运维人员应制定相关的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并做好记录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存在故障或损坏的设备,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九条运维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地面供电技术管理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供电系统的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供电设备周围应设置隔离栅栏或警示标识,防止非授权人员进入。
第二十二条施工和运维人员应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范,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具。
第二十三条定期进行供电系统的隐患排查和安全评估,消除或控制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第二十四条对于发生的事故或故障,应及时进行调查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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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1章总则 (2)第2章管理组织机构 (2)第3章业务主管部门职能 (3)第4章基层单位及分管人员职责 (4)第5章供电维护范围划分 (7)第6章规章制度 (8)第7章系统及设备管理 (13)第8章运行管理 (15)第9章外转供电安全管理 (19)第10章附则 (20)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地面供电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加强地面供电安全管理,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徐矿集团地面供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地面供电系统实际,特制定《徐州矿务集团地面供电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第 2 条集团公司供电处是地面供电安全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基层各单位地面供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 3 条基层各单位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地面供电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 4 条本规定适用于徐州矿务集团本部各单位和异地矿井的地面高、低压供电安全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机构第 5 条供电处作为集团公司基层各单位地面供电的业务主管部门,须分别成立本部和异地专门管理组织机构,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各单位地面供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 6 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必须相应成立由分管机电的副处级领导(或副总师)任组长的地面安全供电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地面供电专业管理机构和安全供电管理网络,健全地面供电管理制度,明确专业管理职责,规范专业管理行为,确保地面供电管理不失控。
第 7 条各单位机电管理部门或具有机电管理职能的科室具体负责本单位地面供电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配备一名分管地面供电的副科长和专职安全管理技术人员。
第 8 条0.4KV用户(实业公司、物业公司等)必须配备一名地面供电安全专职或兼职管理员。
第 9 条各单位要明确电量抄表、结算、收费和节电工作的主管部门,加强“三电”管理,杜绝电量流失。
第三章业务主管部门职能第 10 条负责集团公司地面高、低压供电专业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地面高、低压供电系统的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 11 条协助集团公司安监部做好集团公司各单位地面供电停电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供电系统隐患或重大缺陷消缺整改计划,动态跟踪地面供电系统隐患、缺陷整改情况。
第 12 条协助集团公司培训中心做好地面供电专业技术人员和电气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 13 条负责组织召开集团公司本部单位地面供电季度安全例会和运行例会。
第 14 条负责布置基层各单位地面供电季节性安全管理重点工作。
起草下发地面供电质量标准化季度检查情况通报。
第 15 条负责集团公司本部地面高压电气设备(线路)接入系统方案的制定、审查和施工,负责送电启动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竣工验收。
第 16 条负责集团公司异地矿井地面供电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初期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审查。
未经集团公司供电处审查,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 17 条负责集团公司各单位地面供电系统继电保护方案以及预防性试验报告的审查。
第 18 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异地矿井地面供电安全大检查,及时掌握异地矿井地面供电安全运行状况。
第 19 条建立地面供电专业人才库,为异地矿井地面供电专业人才培训、供电系统维护、新(扩)建工程施工等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或劳务输出服务,提高异地矿井地面供电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 20 条推广应用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指导、帮助集团公司各单位做好节电、供电系统优化及避峰填谷用电工作,降低运行费用。
审核异地矿井月度电量、电费结算情况。
第 21 条参与集团公司地面供电维检大修计划编制。
第四章基层单位及分管人员职责第 22 条基层单位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地面供电系统运行管理、维护、检查,按规程要求定期进行电气设备春季预防性试验和线路登杆检查。
本单位没有电气设备维护试验、线路巡视检查能力的,可以委托集团公司供电处或者外委在国家电监办注册有承装修试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维护、试验。
外委项目须报集团公司供电处审批同意,否则,一律不得外委。
二、认真做好本单位地面供电系统停电事故调查分析,制定有效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并做好调查分析记录。
三、按照集团公司规定配备地面供电技术管理、维护和变配电值班人员,并持证上岗。
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维护人员和值班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比武等活动。
四、结合各单位供电系统运行方式及特点,编制春季预防性试验继保方案和地面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反事故演习。
五、定期组织地面供电安全检查,排查供电安全缺陷、隐患,制定消缺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实现闭环管理。
重大缺陷、隐患整改情况,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和供电处。
六、按照《集团公司地面供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认真编制年度地面供电技改、维检大修计划,不断推进地面供电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地面供电质量标准化水平。
七、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集团公司节能减排方针政策,积极开展能效达标活动,多举并措做好节电工作。
八、异地矿井月度电量、电费结算情况,于次月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供电处(YDK20687@)。
第 23 条分管机电的副处级领导或副总师职责一、全面负责本单位地面高低压供电系统的专业管理,审查年度预防性试验计划、检修计划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组织本单位地面高低压供电系统安全检查和季度供电安全例会,及时掌握系统状况,督促隐患和缺陷的整改和消缺,确保安全可靠供电。
三、组织本单位新安装高(6~10KV)低压电气设备竣工验收和启动方案审查。
四、组织本单位一般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事故分析报告,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五、参与集团公司地面高压电气设备(线路)接入系统方案制定、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负责本单位地面供电维检大修计划审定。
七、每季度参加一次变电所值班员的现场反事故演习和安全活动,监督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 24 条机电科(相关职能科室)分管供电副科长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地面高低压供电系统的专业管理,组织编制年度预防性试验、检修计划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组织参加地面高低压供电系统安全自查,及时掌握安全运行状况,确保安全供电。
三、组织本单位地面供电安全例会,具体负责落实隐患、缺陷的整改消缺工作,协助做好安全供用电管理工作。
四、具体负责本单位高压电气设备新安装的竣工验收和接入系统送电启动方案的编制。
五、具体负责本单位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撰写事故分析报告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六、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地面供电维检大修计划。
七、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本单位变配电值班员的反事故演习,按月定期召开安全运行分析例会,并负责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 25 条地面供电安全专职(兼)管理员职责一、负责编制管辖范围内供电系统年度预防性试验计划、月度(年度)停电检修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二、审查和审批管辖范围内的停电申请票、停电工作票,检查倒闸操作票,确保“三票”正确率、对应率、合格率百分之百,杜绝无票操作,无票工作。
三、负责变电值班员业务学习和反事故演习考评工作。
每月参加一次变电运行安全分析会。
四、参加集团公司地面供电系统质量标准化季度检查。
协助供电科长组织本单位安全供电自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缺陷提出整改消缺方案,并落实整改。
五、参加集团公司地面供电安全专管例会,提交本单位供电系统运行、试验、检查和检修等有关资料。
六、负责提交管辖范围内新安装的高低压电气设备竣工验收报告和编写新设备送电启动方案。
七、负责提交管辖范围内电气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落实防范措施。
八、参加本单位变电所值班员的现场反事故演习,审查值班员业务学习作业和安全活动记录。
九、掌握相关电力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熟悉管辖范围内供电系统安全运行状况。
第五章供电维护范围划分第 26 条本部各单位供电维护范围划分一、110KV柳新变电所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权属供电处。
以6KV开关柜下刀闸为界,下刀闸以上(包括下刀闸)的一次系统及所属二次系统的检查、巡视、试验、维护属于供电处。
6KV出线电缆的试验属于供电处。
二、110KV张双楼变电所及各35KV变电所,硬母线进线以6KV穿墙套管为界,穿墙套管以上(包括穿墙套管)的一次设备及所属的二次系统(包括共用部分)检查、巡视、试验、维护属于供电处;电缆进线以进线刀闸为界,进线刀闸以上(不包括进线刀闸)的一次设备及所属的二次系统(包括共用部分)检查、巡视、试验、维护属于供电处。
三、各35KV变电所6KV进线总板保护(计量)二次系统的试验、维护属于供电处;6KV进线总板一次设备的检查、维护、试验属于使用单位。
四、上述三点确定范围以外的高低压供电系统试验、检修、维护均属于使用单位。
五、35KV及以上变电所蓄电池直流系统的检查、维护、试验和管理属于供电处。
六、各单位6KV~10KV高压设备及6KV供电线路检查、维护、试验和管理属于供电管辖主业单位。
物业公司和实业公司所辖0.4KV低压供电系统维护管理属使用单位。
七、各单位无电气设备试验资质和能力的,其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工作统一由供电处负责试验,不得委托外单位试验。
第 27 条异地矿井供电维护范围划分异地矿井应根据本单位与电力部门签订的供用电协议,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明晰供用电管理权责和维护责任划分。
第六章规章制度第 28 条供电系统变化管理制度各单位地面高低压供电系统,要根据产业格局的变化发展,每年动态实施供电系统优化组合技改工程,保证供电系统运行方式经济、安全、可靠。
供电系统优化组合方案及时上报供电处。
第 29 条安全变化管理检查制度一、供电处对集团公司本部各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地面供电系统专项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或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供电处对地面供电主系统发生变化的异地矿井,及时组织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三、基层各单位每月对管辖的地面6KV(10KV)~0.4KV供电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运行自查。
检查记录齐全、清楚、保存完整。
第 30 条安全例会制度一、供电处每季度召开一次地面供电安全专管例会,必要时增开供电科长安全例会。
二、基层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地面供电安全例会和安全运行分析会,会议内容充实、目的明确,会议记录齐全、清楚、保存完整。
第 31 条设备巡视制度一、根据供电系统管辖范围定期(定时)进行巡视检查,对无人值班的低压终端用户配电点每周进行一次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35KV及以上的供电线路每月进行一次巡视检查;6KV(10KV)---0.4KV供电线路每季度进行一次巡视检查。
特殊天气或缺陷状态应根据情况增加巡视次数。
三、完善“包机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和不留死角,确保供电设备(线路)处在完好状态。
四、巡视检查记录要齐全、清楚、内容详实、无遗漏和保存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