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合集下载

小学学平险管理制度

小学学平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我校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小学生,包括走读生和寄宿生。

三、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范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

2. 保险责任期限:自学生入学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入学之日止。

四、保险金额1. 身故责任: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 残疾责任: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3. 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五、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由学校统一缴纳,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2. 保险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金额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投保手续1. 学校负责办理投保手续,包括填写投保单、提交学生名单等。

2. 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3. 学校将投保单及相关材料提交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七、理赔流程1. 发生保险事故后,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应立即通知学校。

2. 学校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实事故情况,并协助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3. 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将证明材料提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进行审核。

4. 保险公司根据审核结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5. 学校将赔偿款项发放给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

八、保险合同的解除1.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不得随意解除。

2. 保险合同期满后,如学校不再为学生办理保险,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保险公司。

3.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办理保险合同的解除手续。

九、保险信息的保密1. 学校和保险公司应对学生保险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学生保险信息仅用于办理保险、理赔和统计等工作。

十、监督与检查1. 学校应定期对学平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平险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

十一、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学校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教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科研、培训、实习等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三、责任险种类1. 校方责任险:由学校投保,用于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2. 教师责任险:由学校投保,用于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3. 工作人员责任险:由学校投保,用于保障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四、责任险投保1.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校方责任险、教师责任险和工作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2. 学校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质量高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3. 学校每年应定期对责任险进行续保,确保保险保障的有效性。

五、责任险理赔1. 发生保险事故后,学校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责任险赔付范围。

3. 学校、学生、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4. 学校应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确保理赔及时、准确。

六、责任险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责任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责任险工作有序开展。

2. 学校应加强对责任险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保险意识。

3. 学校应定期对责任险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

4. 学校应建立健全责任险档案,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明确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的投保、理赔和管理流程,保障学校、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学校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学校学生保险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保险工作,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减轻学生家庭因意外伤害、疾病等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在籍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各种短期培训班学生。

第三条学生保险工作应遵循“自愿投保、统一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保险种类及范围第四条学校为学生提供以下保险种类:1.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2. 学生重大疾病保险;3. 学生医疗保险;4. 学生责任保险。

第五条保险范围包括:1. 学生在校内外的意外伤害事故;2. 学生因疾病住院治疗;3. 学生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4. 学生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第三章投保及理赔第六条学生保险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自愿投保。

第七条学生保险费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可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八条学生保险生效日期为投保之日起,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学生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学校保险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1. 投保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 保险事故证明材料;3. 医疗诊断证明或死亡证明;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学校保险管理部门收到学生提交的材料后,应及时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理赔手续。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学生保险工作的全面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学校学生保险管理制度;2. 组织学生保险的宣传、投保及理赔工作;3. 监督检查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4. 定期向学校报告学生保险工作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中小学校园保险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园保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中小学校园保险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预防为主,确保校园保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将保险工作与学校安全工作紧密结合,加强风险防范,降低事故发生率。

2. 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透明地进行校园保险工作。

3. 统筹兼顾,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风险类别,采取不同的保险措施,实现保险资源的合理配置。

4. 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保险工作职责,确保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四、组织机构1. 成立校园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教务处、德育处、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设立校园保险办公室,负责日常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管理。

3. 各部门、各班级要明确专人负责校园保险工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保险种类1.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为在校学生提供意外伤害、疾病身故、意外医疗等保障。

2. 教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为教职工提供意外伤害、疾病身故、意外医疗等保障。

3. 校园责任保险:为学校因教育教学活动、校园设施等原因造成的学生、教职工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校车保险:为校车提供交通事故、火灾、盗窃等保险保障。

5. 其他保险: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其他保险种类。

六、保险费用1.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财政拨款解决。

2. 教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

3. 校园责任保险、校车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具体费用根据保险条款和保险金额确定。

4. 其他保险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保险办理程序1. 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特别约定、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 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在该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幼儿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我深知孩子们在成长过程中活泼好动、好奇心强的特点,这也使得他们更容易遇到各种意外伤害。

为了保障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我国教育部门规定学校必须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今天,我就来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让大家了解这份保险究竟保什么、不保什么。

一、保险责任1.保险期间内,学生在校园内(包括教学楼、操场、食堂、宿舍等)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期间内,学生在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间内,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和保费1.保险金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为10万元至30万元,具体金额由学校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2.保费: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一般为100元至300元不等,具体金额由学校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三、除外责任1.学生故意自杀、自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学生因疾病、传染病、慢性病等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学生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学生因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等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理赔1.发生保险事故后,学校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核实。

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派员进行勘查,并根据勘查结果作出赔偿决定。

3.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完整理赔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并将赔偿金支付给受益人。

五、合同解除和变更1.在保险期间内,学校和保险公司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2.在保险期间内,学校和保险公司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协商一致。

中小学校园保险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园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园保险管理,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师生,包括在校学生、教职工及其家属。

第三条校园保险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全面覆盖,重点保障;3. 公平合理,依法操作;4. 便捷高效,服务至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园保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校园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校园保险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校园保险管理制度;2. 审批校园保险方案;3. 监督校园保险的实施;4. 协调解决校园保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5. 向学校领导汇报校园保险工作情况。

第六条校园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校园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1. 负责校园保险方案的制定、申报和审批;2. 组织开展校园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3. 负责校园保险合同的签订、续保和理赔;4. 收集、整理校园保险资料,建立校园保险档案;5. 定期向校园保险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保险种类与范围第七条校园保险种类包括:1.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2. 教职工意外伤害保险;3. 校舍保险;4. 教学设备保险;5. 学生医疗保险。

第八条校园保险范围:1. 在校师生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2. 校舍、教学设备等因自然灾害、火灾等原因造成的损失;3. 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四章保险费用与报销第九条校园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具体费用标准根据保险种类和范围确定。

第十条校园保险报销程序:1. 发生保险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向校园保险管理办公室报告;2. 校园保险管理办公室核实事故情况,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赔付;3. 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校园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办理赔付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校园保险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校园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校园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小学生意外保险的理赔流程

小学生意外保险的理赔流程

小学生意外保险的理赔流程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

这里的身体是指被保险人的自然躯体,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

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学生意外保险赔偿流程很多学校为了给学生购买提供更好的保障,都会为学生购买一份意外保险,但是不少家长在进行理赔的时候却存在不少问题,对此,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学生意外保险的相关理赔事宜。

第一,这个出险的学生怎么出险的?是不是属于意外(意外事件特征: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如果不属于意外咨询校方是不是有给学生们投保疾病类的保险第二,属于意外的话要看是不是属于免责范围(免责范围包括: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犯罪行为、自杀或者自伤、中国大陆境外治疗费用、食用管制性药物等等)第三,赔偿的话具体额度要看条款(咨询校方),一般意外报销医药费的额度比较高,比例也在80%-100%之间第四,为了缩短理赔时间出险后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或者校方联系。

第五,理赔所需材料:出险人身份证、出险经过(如是交通事故需要交通部门责任认定书)、出险人姓名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一般需要工商银行的,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会直接打到折子上)门诊:就医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所有看病的收据、处方、病历、缴费清单、检查报告住院:就医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所有看病的收据、检查报告、病程记录、入院志、出院志、病历首页第六,东西整理齐了需要校方出个证明,盖章的那种,最好是能让学校的人去办,这样比较省心。

第七,去之前要和保险公司电话联系好了,东西确定带全了,争取一次办好。

小学生意外保险理赔所需材料出险人身份证、出险经过(如是交通事故需要交通部门责任认定书)、出险人姓名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门诊:就医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所有看病的收据、处方、病历、缴费清单、检查报告。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书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书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与乙方(投保人)签订,旨在为乙方所投保的学生、幼儿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学生、幼儿,是指乙方在投保时指定的,年龄在3至18周岁之间的在校学生或幼儿园儿童。

第三条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止。

第二章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甲方按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二)意外伤害残疾:甲方根据残疾程度,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保险金;(三)意外伤害医疗:甲方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根据实际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甲方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理赔。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六条本合同保险金额由乙方在投保时与甲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分为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三档,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第七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费率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乙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免责条款(一)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药物过敏等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二)被保险人因自杀、自伤、故意犯罪等行为导致的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三)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四)被保险人未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导致甲方无法进行理赔的。

第五章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九条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如需变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合同内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保险期间届满后,乙方如需续保,应在保险期满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续保手续。

(一)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二)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甲方无法进行理赔;(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二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中小学校园安全保险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园安全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保障师生人身安全为目标,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险管理制度。

第二章保险范围第四条校园安全保险范围包括:1. 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2. 教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3. 校园内设施设备、财产损失事故;4. 校园安全事件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

第五条保险金额根据学校规模、师生人数、校园设施等情况,由学校参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确定。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承担保险责任:1.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师生身故、残疾或住院医疗;2. 因校园设施设备、财产损失事故导致学校财产损失;3. 因校园安全事件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情况的责任:1. 因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故意造成的事故;2. 因战争、自然灾害、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3. 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免赔率等因素导致的事故。

第四章保险流程第八条学校应与保险公司签订校园安全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学校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根据调查结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学校支付保险赔偿。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险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对校园安全保险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保险事故原因,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应配合保险公司开展保险理赔工作,确保保险赔偿及时到位。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明确中小学校园安全保险的责任范围、赔偿流程以及监督管理,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减轻学校因安全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在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40周岁(释义见8.1)以下(含40周岁)的全日制大、中、小学学生和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的幼儿,以及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学生、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2),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3)(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学生意外保险基本制度介绍

学生意外保险基本制度介绍

学生意外保险基本制度介绍哎呀,大家好!今天咱们聊点儿有点儿“沉重”又有点儿“必须”的话题——学生意外保险。

这事儿呢,听起来可能有点儿枯燥,但其实它真的是咱们学生群体的“救命稻草”,不信你听我细细道来。

你想啊,学生生活不就是那种一边拼命学习一边“冒险”生活的状态吗?哪怕你在操场上挥汗如雨,哪怕你在课本里啃题啃到嘴巴张不开,谁也不能保证不会碰上一点儿“意外”吧。

嗯,意外保险这时候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你知道学生意外保险是啥意思吗?它简单说就是一种为学生在校园里外可能遭遇到的意外事件提供保障的保险。

这种保障基本上就是为了学生们的安全着想,谁让咱们天天都活在“手忙脚乱”的状态中,生活总会有些不小心呢。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哎呀,这东西我不需要,我又没摔跤”。

但万一呢?你要是摔了,扭了个脚,或者不小心被什么东西砸到了,那你可就真得需要这份保障了。

学生意外保险的特点其实挺简单的,保障范围大多包括了学生在学校、放学路上、甚至放学后的活动中,发生的一些意外伤害。

这种保险的覆盖面很广,基本上不管你是撞了门还是摔了个大跟头,保险公司都会给你一定的赔偿。

比方说你在体育课上跑步时不小心摔了,扭了脚,去医院做了个简单的检查,保险公司会报销一定的医疗费用。

具体的赔偿额度是有规定的,但总归有个保障,心里也会踏实一些。

还有一种情况呢,就是突发的疾病或者其他身体不适。

有些学生的身体状况可能比较弱,容易感冒发烧,或者有些基础疾病。

这种情况下,学生意外保险也能给你一些医疗费用上的帮助,虽然它的重点还是在意外伤害上,但是总归是一个补充保障。

你要知道,生病了看个病什么的,费用也是不小的,咱们家长也不可能总是兜得住。

所以有了这层保险,生活就能少一些忧虑,多一些安心。

说到这里,可能有的小伙伴会想,哎,保险这东西到底贵不贵啊?其实吧,学生意外保险的费用真的不贵,尤其是学校统一购买的那种,往往几十块钱就能搞定。

相比起万一出点儿意外可能带来的高额医药费,这点儿钱真是小巫见大巫。

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管理制度

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管理制度

彭州市军乐镇小学
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保障学生安全,构建和谐校园,转嫁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成教安【2012】11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幼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体系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在校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的管理。

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学生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身故或者伤残等情形。

四、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由学生个人自愿缴费购买,校方责任险由学校为每一学生购买,学生个人不用缴费。

五、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由上级教育部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

六、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标准按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七、学生的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属于参保人员或家长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
2.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
3.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
4.参保人员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
具的;
5.参保人员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
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八、学生意外伤害险由委托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赔付。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的监督管理,不承担具体赔付业务和赔付责任。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条款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附加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诊疗,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在诊疗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9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含第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含第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四)医疗事故或任何与医疗有关的争议或纠纷;(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八)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本附加合同双方约定。

第五条保险费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

保险费率见附录。

第六条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一致。

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正本;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诊断证明及病历;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深圳少儿意外保险报销条件及流程

深圳少儿意外保险报销条件及流程

深圳少儿意外保险报销条件及流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健康保障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尤其是对于少儿的健康保障,意外险成为了家长们焦虑的话题之一。

深圳作为我国经济特区,其少儿意外保险的报销条件和流程备受关注。

本文将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深圳少儿意外保险的报销条件及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一、深圳少儿意外保险的报销条件1. 保险类型:首先需要明确少儿意外保险的具体类型,包括意外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等。

不同的保险类型对于报销条件会有所不同。

2. 保险范围:其次需要了解具体的保险范围,包括意外事故类型、医疗费用范围、就诊医院范围等。

3. 报案及理赔时效:保险公司对于报案和理赔的时效性要求也是报销条件中的重要一环,需要及时了解和遵守。

4. 报销限制:在进行报销时,有时会受到报销限制,比如特定医院、特定项目等。

5. 其他条件: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可能还会有一些其他特殊的报销条件,需要细致阅读保险条款。

二、深圳少儿意外保险的报销流程1. 报案流程:当少儿发生意外时,首先需要及时进行报案,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掌柜交流、全球信息站渠道或者第三方报案评台进行。

2. 提供资料:报案后,需要准备相关资料,包括少儿的唯一识别信息、医疗费用票据、诊断证明等。

3. 理赔申请:准备好资料后,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可以选择线上或者线下的申请方式。

4. 审核资料:保险公司会对提供的理赔资料进行审核,包括事故原因的调查、费用的真实性等。

5. 支付赔款:经过审核后,保险公司会及时将赔款支付至事故发生的银行账户上。

6. 相关手续:在理赔完成后,还需要进行相关的手续,比如签署赔款收据等。

三、深圳少儿意外保险报销流程的注意事项1.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在购物少儿意外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清楚报销条件和流程。

2. 及时进行报案:发生意外后要及时进行报案,符合保险公司的时效性要求。

3. 保留相关票据:在就医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好医疗费用的票据和诊断证明,作为后续理赔的资料。

小学校方责任险管理制度

小学校方责任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保障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学生,包括全日制、寄宿制及非全日制学生。

三、保险责任范围1. 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2. 因学校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3. 因学校教师、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学校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根据学生年级、性别、身体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2. 保险金额应足以覆盖学校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

五、投保流程1. 学校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提供相关资料;2. 保险公司对学校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投保资格;3. 双方签订校方责任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4. 学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六、事故处理1.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受伤学生,并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2. 学校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据;3.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迅速派员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原因;4. 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七、理赔流程1. 学校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提供相关资料;2. 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理赔资格;3. 保险公司根据理赔申请,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认定;4.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赔付。

八、监督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校方责任险管理制度,确保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2. 学校应定期对保险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学校应加强对保险工作的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对校方责任险的认识。

九、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保险的种类与保障内容

学生保险的种类与保障内容

学生保险的种类与保障内容学生保险是为了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风险而设计的一种特殊保险。

它不仅可以提供保险保障,还可以帮助学生和家长减轻经济压力。

本文将介绍学生保险的种类和保障内容,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

一、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学生保险中最常见的一种。

它主要保障学生在校内外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如交通事故、运动意外、校园意外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职业特点,设定不同的保险赔付标准和金额。

比如,对于正在参加体育课程的学生,保险公司会增加他们的保险金额,以应对更高的风险。

意外伤害保险通常包括以下保障内容:1.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承担学生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药物费等。

2. 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学生在意外发生后的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3. 残疾赔偿金:如果学生因意外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残疾程度给予一定的赔偿。

4. 身故赔偿金:如果不幸的事故导致学生身故,保险公司将向学生的家人支付一定的身故赔偿金。

以小明为例,他是一名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了意外伤害保险。

一天,他在体育课上受伤,需要住院治疗。

保险公司为他支付了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和药物费用,减轻了他和家人的经济负担。

二、健康医疗保险除了意外伤害保险,学生还可以选择购买健康医疗保险。

这种保险主要关注学生的日常健康需求,包括预防保健、门诊医疗、住院医疗等。

与意外伤害保险不同,健康医疗保险更加全面,可以覆盖学生在校内外的各种医疗费用。

健康医疗保险的具体保障内容如下:1. 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学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赔付,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等。

2.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承担学生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住院费等。

3. 特殊医疗费用:针对一些特殊疾病、手术或治疗,保险公司可以提供额外的保障。

4. 门急诊药品费用:保险公司对学生在门急诊使用的药品费用进行赔付。

以小红为例,她是一名中学生,购买了健康医疗保险。

学校学生保险与医疗制度

学校学生保险与医疗制度

学校学生保险与医疗制度一、学生保险的概念和作用学生保险,是指学校为学生购买的一项保险,目的是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出现意外伤害或健康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保险赔偿。

学生保险的作用不仅在于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也能避免因个人意外所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学生及家庭的安全感。

二、学生保险的保障范围学生保险通常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两个部分。

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突发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溺水、跌倒等。

健康保险则涵盖学生的常见疾病,如感冒、发烧等,以及其他的较为严重的疾病,如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

三、学生保险应保障的对象学生保险的对象一般是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小学、中学、高中和大学学生。

学生保险的年龄范围往往在6岁至24岁之间,并且在购买保险前需要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和学校的在读证明。

四、学生保险的购买渠道学生保险通常在开学之初由学校负责集中购买,并通过学校向全体学生进行推荐和购买。

家长和学生也可以选择自主购买学生保险,通过保险公司或相关机构进行咨询和购买。

五、学生保险的费用和保险金额学生保险的费用一般由学校统一收取,包含在学费或其他杂费中。

保险金额根据学校和保险公司的政策不同而异,一般覆盖学生在校期间的所有学习和生活时间段,包括放假期间。

六、学生保险的理赔流程学生保险的理赔流程通常需要学生或家长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核,并及时给予赔付。

在理赔过程中,学校充当着重要的协调角色,协助学生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七、学校医疗制度的建设为了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健康需求,学校还应建设完善的医疗制度。

医疗制度包括设立校医、校园医疗室、指导学生合理用药等。

校医通过开展健康教育、咨询就医等方式,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

八、学校医疗制度的功能学校医疗制度的建设,不仅能在学校降低意外伤害和疾病发生的风险,也能为学生提供及时的医疗救治和保健指导。

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13版)条款

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为在合法成立的各类学校或幼儿园具有正式学籍并在学,身体健康的大、中、小学学生及幼儿。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或其他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引言概述: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学校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通过购买保险,学校可以在发生意外事故时提供赔偿和救济,保护受伤或受损的个体的权益。

本文将从六个大点阐述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

正文内容:1. 学生保险1.1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在校期间可能会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例如摔倒、交通事故等。

学校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学生提供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等保障。

-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安全。

1.2 学生财产保险- 学生在校期间可能会丢失或损坏贵重物品,例如手机、电脑等。

学校购买学生财产保险可以为学生提供财产损失的赔偿。

- 学生财产保险可以培养学生的责任心和保护自己财产的意识,促进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

2. 教职员工保险2.1 工伤保险- 教职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工伤事故,例如受伤、疾病等。

学校购买工伤保险可以为教职员工提供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等保障。

- 工伤保险可以增加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安全意识,保护他们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

2.2 职业责任保险- 教职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误诊、事故等问题。

学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为教职员工提供法律责任的赔偿和保障。

- 职业责任保险可以提高教职员工的工作质量和责任感,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利益。

3. 保险购买与管理3.1 保险购买- 学校应根据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进行购买。

- 在购买保险时,学校应综合考虑保险费用、保险责任、理赔流程等因素,选择最有利于学校和受保人的保险方案。

3.2 保险管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保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流程,确保保险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 学校应与保险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了解保险产品的变化和调整,保证保险制度的及时更新和完善。

总结: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在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三周岁以上,在中小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或幼儿。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猝死;
(六)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七)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拘捕、在逃期间;
(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五)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或助动交通工具、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七)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